做慈善是義務還是權利?

中國是否有相應的法律做以說明公民的慈善屬於義務還是基於自願的權利?


當下慈善只是個富豪名人買名聲的一個選擇,但它應該成為一種義務。慈善是種社會責任體現。

對於名人富豪等,屬於社會公眾人物,他們可以認為就是「勞心者集團」,就是社會的統治階層。地位越高,權力越大,而由此帶來的社會責任也就越大。由此,社會的道德風氣等等,是由他們引領的。上行下效,古之通例。

慈善不慈善,是個人自由,不慈善本分,慈善情分什麼的——這是小資的自由選擇。但不是名人或富豪的自由選擇。作為社會統治階層,無論從形象還是權力角度,都應當將其作為自覺的義務。

慈善這種事,名曰「三次分配」。實際是社會上下層階級的一種「默契」。即社會中下層階級有需求,而社會上層階級來滿足。兩廂情願,由此緩和階級矛盾,樹立自己的好名聲,並利於統治,文化控制。這實際是需要整個統治階級的集體自覺。

貧富差距越大,就越需要富豪和明星們慈善換名聲,來緩解社會壓力。給社會以正面形象示人。當慈善大行其道,成為富豪們明星們爭相標榜的東西時。這實際反映的是社會嚴重的貧富分化的危機局面。就是階級矛盾加深,更需要上層人物來安撫了。否則情形就可能崩壞。這種態勢下,慈善就有為社會下層逼迫的意味了。說到底,就是花錢買命。歷史上因為富不仁,刻薄寡恩而劫富濟貧,進行社會大清洗的事情屢見不鮮。此時富有本身就成了原罪,但慈善作為贖罪措施,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根本的解決辦法,並不是立法,規定慈善是義務,每個富豪按財產多少必須捐多少錢之類的。而是要轉換富豪的社會身份。即其資本作為社會權力的體現,應當廢止世襲。富豪本身代持人民的資本而成為「人民代持者」。他們可以留點自留地(資本)。但其他部分只是歸自己支配的社會公共資本。這樣,作為人民「代持者」就得對人民負責。慈善不慈善就不再是個選擇。

當然對於小資來說,不適合這一套辦法。他們才是自由選擇。而無產階級呢?有小資要求資產者做慈善,無產階級也得做慈善,否則就是不公平。這就很有些強詞奪理了。慈善是有產者的專利。無產階級那不叫慈善,而是互幫互助。

金融共產主義學堂:eziv587


當然是權利而非義務。

如果做慈善是義務,那還徵稅做什麼?既然繳稅是公民義務,政府從稅款直接裡面拿出來一點去賑災,公民不就履行了做慈善的義務么?


按現在的法律當然是權利而非義務。

但實際上慈善是犯罪。慈善不適當的幫助了弱者,違背了弱肉強食的基本規則。


如果將做慈善寫入法律成為了你的義務,我就問你願意接受嗎?如果你不願意接受,說明媒體前期都在磨洋工。現在你有這樣的疑問,說明媒體還是很給力。比世界大戰或是宇宙大戰更讓人恐怖的是:你開始懷疑1+1=3,甚至明白了1+1=2。


慈善是人們自我覺悟的等量物,覺醒到什麼程度,就能做到什麼程度。慈善是一種功能,而不是功利;是權利,不是義務;不是嘩眾取寵,死後裸捐,而是生前要時時刻刻放在心中的責任。


難道不是為了避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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