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中的日本判處死刑為什麼這麼難?

已簽江歌媽媽發起的「判處陳世峰死刑」的請願書,但過程中產生了如題的疑惑,徹夜難寐,希望能得到各位解答,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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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法專業,嘗試著簡單來分析一下,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個方面,如果陳世峰被認定為殺人罪的話,日本的法院對死刑有一個叫做「相場」的東西,翻譯成中文就是市場價。基本上只殺一個人的話,按照法院的慣有作法,如果不是手段極其殘忍以及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後果,是不會判死刑的。所以現在江歌的母親號召大家簽字,估計也是為了證明有嚴重的社會反響這個方面。

第二個方面我覺得比較重要,就是陳世峰到底最後會被認定為什麼罪。雖然事實是陳世峰造成了江歌的死亡,但是根據江歌媽媽的說法,是刺了10多刀導致江歌失血過多死亡的。那麼很有可能主觀故意是傷害而並非謀殺。因為一般來說警察和檢察院認定謀殺的主觀故意時,很看重對被害人的傷害方法,像割喉、刺心臟這種行為,很明顯是殺人的故意,但如果是向身體亂刺,就比較容易被認定為傷害。所以如果法院這樣認定,那麼就應該按照傷害致死罪的罪行標準處罰,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網上看過很多,在日本發生的比江歌案惡劣得多的殺人案,兇手都沒有被判死刑。

這時候更加覺得,保留死刑是必要的。

惡魔本就不該留在人間,死刑所做的就是送它們回地獄。


一句話結論:這是死刑適用標準決定的,和民意關係不大。

日本死刑的適用基準又叫永山基準,是根據上世紀80年代初的「永山則夫連環殺人案」確立的。永山基準即「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適用死刑,需從犯罪本質、動機、樣態(如殺人手段)、犯罪後果(如被害人數量、遺屬的感情、社會影響)等情節綜合考察......」由此可見,在日本要動用死刑是一件困難的事。

而民意呢,日本方面對於廢死的呼聲是越來越弱的,大多數人持個別情況必須死刑的態度。因為日本刑法典在個別罪名上並未剔除死刑,所以根本上並不與民意相違背,只是對於死刑的適用有嚴格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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