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搶奪罪、盜竊罪如何區分?

今天課上老師講了幾個案例,自己不是很懂,希望能有學霸給我解釋下,並且分析下為什麼?

案例一:一人假冒大學生,借口幫一老奶奶拎箱子,老奶奶信以為真,但當此人在拿到箱子後,撒腿就跑,老奶奶根本追不上,導致箱子被拿走

案例二:某人在商場里,叫店員拿來一件衣服試穿,但其乘店員不備的時候,轉身就帶著衣服一起跑了

案例三:某人借他人手機打電話,打著打著,人和手機就一起沒了蹤影

案例四:一群人事先商量好吃霸王餐,吃完後,在老闆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結賬就離開了

案例五:A大貨車經常路過以高速路收費站時,知道某收費員總是在他人掏錢時就會打開欄杆,一日A車司機不想付費了,就假裝做出掏錢動作,收費員依據習慣,提早打開了砸門,A車司機瞬間發動車子,沒付費就跑了

學到刑法分論有點蒙,不知道該如何給這幾個案例定罪,希望能有學霸指點下,並說一下這幾個罪的區分,如能有案例,則更是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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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假設這些案例都是達到了各個罪名量刑的標準的


(一)案例一:一人假冒大學生,借口幫一老奶奶拎箱子,老奶奶信以為真,但當此人在拿到箱子後,撒腿就跑,老奶奶根本追不上,導致箱子被拿走

此案例一般肯定是糾結於到底是搶奪還是盜竊抑或詐騙,但無論如何不可能是搶劫,因為搶劫是「對人暴力」。

搶奪是「對物暴力」,表現形式為「以力奪之」,是一種非平和的手段,雖是對物,但其「非平和」的特徵也使其存在傷害人的可能性。

盜竊一般認為表現為秘密竊取,但依照張明楷老師觀點,也包括公然竊取,而且盜竊表現為平和的手段,所以二者區別不在於是秘密或者公開。此處既無對物暴力,也無對人暴力,排除搶奪和搶劫,老婦人也沒有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更不是詐騙,實為「公然竊取」,故認定為盜竊。

(二)案例二:某人在商場里,叫店員拿來一件衣服試穿,但其乘店員不備的時候,轉身就帶著衣服一起跑了

此案例應定性為盜竊,而非詐騙,因為詐騙的流程是(1)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2)對方產生錯誤認識;(3)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產;(4)行為人獲取該財產;(5)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

此處店員並未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衣服,不存在被騙的問題,更不存在針對人或物的暴力,而是乘人不備,攜贓潛逃,實為秘密竊取。

(三)案例三:某人借他人手機打電話,打著打著,人和手機就一起沒了蹤影

此案例理由同上,亦為盜竊。

(四)案例四:一群人事先商量好吃霸王餐,吃完後,在老闆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結賬就離開了

這個案例比較糾結…………非要往犯罪上靠的話,類似於詐騙,但又不是一般的詐騙,而是合同詐騙。

我的思路是這樣的:你坐進飯店點菜消費就表示你與店家訂立了一個餐飲消費合同(姑且這麼稱呼),店家提供飲食酒水,你作為消費者需在餐後承擔付款義務支付對價,而你實際上並無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實乃虛假訂約,此即你所實施的欺騙行為,而店家對此產生了錯誤認識,誤以為你有訂約意願,並基於這種認識繼續向你提供服務,可你卻在餐後逃走,逃避了自己的付款義務,店家因此而蒙受了損失…………個人以為有些牽強。僅作為一種意見提出。

(五)案例五:A大貨車經常路過以高速路收費站時,知道某收費員總是在他人掏錢時就會打開欄杆,一日A車司機不想付費了,就假裝做出掏錢動作,收費員依據習慣,提早打開了砸門,A車司機瞬間發動車子,沒付費就跑了

這個案例也很糾結,我個人沒有很好的判斷,同樣說說思路:

(A)詐騙

(B)搶奪

這兩種觀點的前提均為:將「通行權」作為一種利益來看待,司機交費,關口放行,類似於等價交換,通行權和通行費掛鉤,無形的通行權可以產生有形的實際利益,二者實則等同。

司機以虛假的付款行為使收費站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打開通行閘,司機趁機闖關,從而使收費站喪失了預期可以收到的通行費,故為詐騙。

至於搶奪…………不妨把上文提及的通行權(收費權)置換成一部有形的手機,你去商場買手機,掏出錢來作勢欲付款,店員尚未接過鈔票,你突然奪過手機撒腿就跑,這不是搶奪是什麼?同樣,在這裡!我把手機換成了無形的權利,同樣得出搶奪的結論~只不過一般意義上的「對物暴力」變成了「對權利的暴力」。

以上分析都有些扯淡~看看就好!

(六)對於前三個案例,其實也不是說只能定為盜竊,那是張老師一家之言,我覺得定為搶奪,侵佔也無不可,以侵佔舉例,劇情稍作改動,第一個案例中,我拿了老太太的箱子,這是老太太親自交給我的,非搶非騙,此時我對箱子就是享有合法的佔有,我就是不給她,一邊跑一邊喊:小爺就是不給你,不給你……而且還自報家門,說出自己的住址,單位……這不就是合法佔有,拒不返還嗎?定侵佔也行不是嗎?

其實依我看,你們老師出的這些案例都不咋嚴謹,經不起仔細推敲,其目的絕對不是為了讓學生得出一個正確答案,而是為了考察學生對各個罪名的理解,不管你的答案是什麼,說出你自己的一套理由,不求說服別人,能夠自圓其說,這個學生就算是合格了。

回答完畢!


我刑法不專業,強答一下,後面打臉了,我也算學到了。

搶劫、搶奪、盜竊和詐騙這幾個侵財犯罪的區別之一就是財物佔有轉移的方式。

搶劫、搶奪、盜竊都是用違背被害人意志的方式取得了財物的佔有,而詐騙是利用被害人錯誤的認識,由被害人自願轉移了財物的佔有;

搶劫、搶奪是公然地取得了財物的佔有,而盜竊則是用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財物的佔有;

搶奪、搶劫兩者都是公然地以違背被害人意志地方式取得財物佔有,但是兩者之間在強制的對象上有所區別,搶劫是直接使用暴力強制被害人放棄佔有意志並喪失佔有的能力,搶奪雖然沒有使被害人放棄佔有意志,但是使被害人喪失繼續佔有的能力。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這裡的「佔有」並非是物理上的「持有」,也就是在案例一、二、三中雖然財物的持有都轉移了,但是仍然處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佔有之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只有轉移財物持有的意志而無改變佔有的意志,所以案例一、二、三都應該以搶奪定性。

案例四、五有些不同,不是單純的財物佔有的轉移,而是涉及合同履行的情況。行為人以能夠履行合同的假象換取被害人的信任,提供了食物,然後用逃跑的方法逃避履行債務,應該定性為詐騙。至於為什麼不定性為合同詐騙,我也找不到理由。


我不是搞刑法的,先隨附2個案例,供參考。

隨附1:以借打電話為由拿走他人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_正義網

隨附2:以借打電話為由拿走他人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重慶法院網


謝邀

拋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拋開數額談這些罪名一樣是耍流氓!

看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題主的描述,這幾個例子裡面的人好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多一些,可能不構成犯罪哦。


不以過司考為目的的答題不是好答案,一二三是盜竊,四是詐騙,五暫定詐騙。

一、詐騙和盜竊辨析:

詐騙中存在(自願的)所有權轉移,否則是盜竊。

例如一幫老奶奶提箱子跑了,是盜竊。告訴老奶奶你身上有血光之災,除非把箱子送給我才能免災,是詐騙。老奶奶半信半疑,你沒耐心了一把提過箱子就跑了,是搶奪。搶的時候老奶奶沒鬆手,幾經拉扯得手,是搶劫。

沒在題目中出現的例子還有:

東西從五樓掉下去,你看到一個人路過,讓他別撿幫你看著,下樓之後卻發現東西沒了。

所有題目中出現試,借等表示「近身拿來用一用的」,優先考慮是不是盜竊。

二、盜竊和搶奪辨析。

搶奪中存在對「物」的暴力,盜竊是和平的所有轉移。

顧客行李在車上,司機哄顧客下車,一腳油門跑了,是盜竊。顧客剛把行李放車上,人還沒上去車就跑了(車門大丈夫?),是搶奪。

三、搶奪和搶劫互相轉換的情形。

題目出現拉扯行為的優先考慮搶劫。

四、詐騙需要專門記憶的情形。

1,機器不能被詐騙,信用卡除外。

例五中,如果兩頭都是機器,定性應該為盜竊。一頭是人,為詐騙。

2,出現交易行為的,優先考慮詐騙。

吃飯不給錢,買東西不給錢,退貨寄空箱子回去,上高速不給錢,嫖娼不給錢等。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指實質交易,其中包括對物權的處分。

試衣服等試用或者準備行為不算交易。

以上です。


只按照一種觀點作答:

第一:本例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要求行為人

1、實施欺騙行為,

2、被害人因此陷入錯誤認識,

3、被害人因錯誤認識處分財務,

4、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構成詐騙罪必須要求上述環節每一部分都前後依次連接。

本例中,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使被害人轉移財物使其佔有,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被害人將財物交行為人佔有,但並未將財物處分給行為人。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包含轉移佔有,轉移所有,放棄佔有。根據成立詐騙罪是否要求被騙人是否具有處分意思,,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1)處分意思不要說,認為成立詐騙罪只要求客觀上有處分行為即可,此觀點將擴大詐騙罪成立範圍。(2)處分意思必要說,該觀點認為,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不僅有處分行為,還有處分意思。筆者認為該觀點較為適合,人的行為是在意思指導下的行為如果利用他人無意思指導下的行為,則等於行為人自己利用他人當做工具,而不需要再討論是否構成詐騙。而該觀點又分為嚴格論和緩和論,在此不加贅述。從例子中的信息判斷,被害人將財物交行為人是讓行為人幫助自己。主觀上沒有處分財物的意思,當然該行為也很難判斷為處分財物的行為。故本例不構成詐騙。按照司法考試的觀點認為,構成盜竊,盜竊罪的成立不需要秘密竊取,只要求行為人完全違背被害人意志轉移以平和的方式轉移他人對財物的佔有就構成盜竊。因此本案可構成盜竊比較合適。

區分上述四個罪名的關鍵在於行為方式不同。詐騙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物,盜竊是違背對方意志以平和手段轉移財物佔有。區分盜竊與詐騙就在於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盜竊與搶奪的區別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盜竊與搶奪為對立關係,即搶奪必需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盜竊要求秘密竊取。另一種認為屬於包容關係,張明楷教授持此觀點。搶奪行為可以包含盜竊行為。但搶奪行為程度上嚴重於盜竊。故在判斷此二罪名區別,先判斷行為是否屬於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且可能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如果是,則構成搶奪,否則構成盜竊。

至於下面幾個例子不再一一分析。按照以上原理即可判斷出來。

才疏學淺,如有錯誤之處還請指正。謝謝。

手機碼字,格式不太好,見諒。


強答一記。

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

首先,三者都侵犯了被害者對財物的佔有。

其次,詐騙罪是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物遭受損失,其必然有一個 欺騙--產生錯誤認識 -- 處分財物 -- 被害人遭受損失的過程,很重要的一個特徵是被害人自己處分財物;

搶奪罪,以暴力方式侵奪他人佔有(如果暴力程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則為搶劫);

盜竊罪,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

區分犯罪時,不要把這些罪名對立起來,有時候罪名之間是階層關係:

不嚴謹的說,有欺詐又符合犯罪構成---&>詐騙罪,有暴力且足以壓制反抗--&>搶劫罪,有暴力不足以壓制反抗--&>搶奪罪,不符合以上條件均可認為是盜竊罪(兜底)。

結論:

然後我們看,不考慮數額的情況下:

一,老奶奶並沒有想要將財物處分給行為人,只是交其看管

既無處分,亦無暴力侵奪,是為盜竊。

二,同理,是為盜竊。

三,同理,是為盜竊。

四,行為人有吃霸王餐的故意,誤使老闆產生行為人吃完飯會付賬的意識,從而給他們上菜,並因此遭受損失。

完全符合欺騙--產生錯誤認識 -- 處分財物 -- 被害人遭受損失的犯罪構成,成立詐騙罪。

ps: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沒有吃霸王餐的故意,而是在吃完後不想付賬逃跑的話,不成立犯罪,只是單純的逃債行為。

五,同理,詐騙罪。


案例一,盜竊罪

案例二,盜竊罪

案例三,盜竊罪

案件四,詐騙罪

案例五,盜竊罪

詐騙罪,行為人一開始就抱著虛構事實、維持受害人的錯誤認識、隱瞞真相的目的去騙別人,而受害人是基於錯誤的認識即受騙,對自己的財產權益做出處分,處分也未必是所有權的處分,也可能是占有權的處分。案例1235中的受害人,他們都沒有對其財產權益做出處分,也就是說人家並沒有因為被騙而心甘情願地處分自己的財產!所以成立盜竊罪。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因為被騙而對其財產權益做出處分,如果沒有做出就是盜竊罪,做出了就是詐騙罪。盜竊罪和搶奪罪的區別在於暴力程度的大小,搶奪罪是對物的暴力,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並未對 物 實行暴力,另外對老奶奶也沒有施行暴力行為,所以既不是搶奪罪也不是搶劫罪,而是盜竊罪。攜帶兇器搶奪的是轉化犯,轉化到搶劫罪,可見它們之間的暴力程度是層層遞進,盜竊——搶奪——搶劫。在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之中,盜竊罪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費的口舌最少,對被害人傷害程度最低的一種犯罪。


不邀自來,寫一點答案,為的是拋磚引玉。

首先這三種罪其實並不是屬於特別焦灼的三種罪行,這三種罪之間的區別其實蠻大的。只要弄清楚其中的關鍵之處。

詐騙罪的關鍵之處在於行為人的行為使得被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使其對自己的財產做出處分行為。被害人基於錯誤認知的情況下的處分行為造成了財產權利的被侵害。

搶奪罪的關鍵之處在於行為人的直接對象是物,儘管在犯罪過程中,可能與被害人產生拉扯行為侵害到被害人的身體安全,但只要行為人的壓制行為沒有使被害人完全喪失反抗能力,都認定為搶奪罪。關鍵點在於暴力是對物,而不是對人。

盜竊罪就涉及到一個"佔有"的概念,注意不要特意去思考民法上的佔有,這裡的佔有是指物主對於物具有物理上的支配能力,不特定要求說物主要直接作用於物品,即與物的直接接觸,觸摸的行為,只要物主的意志能夠是物的屬性發生改變,舉例說 我把屬於我的物品交由你保管,我想把物怎麼怎麼樣,可以拜託你來完成。這樣的情況也屬於有人佔有。 盜竊罪所侵犯的就是有人佔有的物品。

弄清楚這三種罪的主要特點,才能更好的區分這三種罪。


以下內容不涉及新型財產犯罪。題主問的罪名,區分的關鍵在理解處分和佔有的概念。

刑法的非法佔有是指取得財物的非法實際控制,不嚴謹的說,就是取得非法所有權,與民法的佔有不同(佔有不一定擁有所有權)。為了表述和理解方便,以下提到的「佔有」與刑法的非法佔有完全無關。

法律方面講,處分財物的行為,其中一種是轉移所有,比如我(承諾或者已經)把手機賣給你;一種是轉移佔有,比如我把手機借給你。關於詐騙,基於詐騙行為,被害人看似「自願」地處分財物,這裡的處分指轉移所有,當然,同時也轉移佔有。關於盜竊,被害人根本沒有處分財物的意圖或行為,沒有實行轉移所有或者轉移佔有的行為。搶奪在被害人處分方面與盜竊相同,區別是行為手段不同。

看起來涇渭分明,但為什麼會混淆呢?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有三種狀態,一是他人佔有狀態,二是罪犯佔有狀態,三是罪犯擁有狀態(不嚴謹的說,即非法所有權)。罪犯對財物的佔有和擁有狀態有可能同時發生,也有可能分先後,如果沒建立概念,將罪犯獲得佔有狀態的行為與獲得擁有狀態的犯罪行為等同的話,就會引起混淆。

案例1為搶奪,財物處於罪犯擁有狀態,是因為罪犯的搶奪行為導致。之前罪犯的詐騙行為只是對財物獲得佔有狀態,老奶奶對財物的處分只是轉移佔有,沒有轉移所有,所以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必須看似自願轉移所有)。

案例2,店員不備具體是指什麼?如果是沒看到,那就是盜竊,如果是阻止不及的不備,則是搶奪。照上分析。

案例3為盜竊,照上分析。

案例4為詐騙。老闆被騙提供飯菜,就是處分財物行為,屬於轉移所有。如果不好理解,請把場景轉化為詐騙借錢,然後不還錢跑路了。

案例5,不構成以上罪名,因為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可以行政處罰,嚴重的話,以觸犯國家管理秩序方面的罪名定。

有錯誤的地方請指正。


謝邀。

首先,假設涉及的財物數額全部達到了論罪的程度。

其次,「佔有」「暴力程度」是辨別盜竊罪,搶奪罪的關鍵詞。

「佔有」的問題,搶奪罪的對象是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通常是指與身體部位有著親密接觸的財物,這樣才能有「奪」的行為內容。

而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他人佔有的財物,範圍要寬很多。

所以像案例1-5的情況,侵犯的均不是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所以可以排除搶奪罪的可能。

「暴力程度」的問題,由於搶奪罪的對象是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所以包含了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財物的行為內容。因此一般存在一些對人與對物的暴力內容(這裡注意,如果暴力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則成立搶劫罪)。

而盜竊罪的「暴力程度」要輕很多。

基於這一點也可以排除五個案例為搶奪罪的可能。

再次,「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也就是欺騙行為的內容,是辨別盜竊罪和詐騙罪的關鍵詞。

①盜竊罪的行為手段可以多種多樣,當盜竊者使用欺騙行為實施犯罪時,就需要注意與詐騙罪的辨別。而兩者的欺騙行為首先要達到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②在前一點的基礎上,關鍵看行為人是基於什麼意圖,讓對方產生何種行為。

盜竊罪行為人是基於獲取他人財物的意圖,讓對方把財物交出。但這種意圖,並不是希望對方自願轉移財物的所有權,而僅僅是希望對方自願轉移佔有即可。

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基於使對方產生處分財產的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行為。簡單說就是,為了騙財物去騙人而且成功了。

我們再來看案例,其中1-3中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均是基於對方轉移財物的佔有,而非轉移財物的所有,因此只能說是盜竊罪

而案例4中是想用欺騙行為(一般飯店經營是基於客人會付錢的信賴的)使老闆處分飯菜的所有權;案例5是用假裝掏錢的欺騙行為,使收費員處分了高速路費的所有權,因此為詐騙罪。

最後,我也是個二考司考剛過的新手,比較喜歡鳳科大帝的觀點。提問者想要進一步了解,可以去聽聽大帝的音頻。

所言有誤處,恭聽指正。


剛剛在一個回答者的評論區進行了評論。現作一個相對更詳細一點的回答。必須強調,所有的回答都是基於理論,而非實務。從這幾個案例的設計來看,其目的是傳播新的刑法學觀點,即德日的刑法理論,也是司法考試當前採取的觀點。

一、結論

案例一、二、三來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案例四的行為人構成詐騙罪。案例五,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盜竊罪。

二、理由

(一)侵佔、盜竊、搶奪、搶劫

侵佔:佔有他人的財務,拒不返還。

盜竊:把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手段比較和平,人身危險性較小。

搶奪:把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具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一要針對被害人緊密佔有的財物如背包、手提袋等,二是要對物有暴力強奪的行為。但其不包含:壓制被害人的反抗。

搶劫:把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具有較高的人身危險性,同時,暴力和脅迫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

從上面的四個犯罪來看,其危險是呈現出梯度上升的特點。理解這點非常重要。

可以這樣說,構成搶劫罪,其行為特徵也符合搶奪罪,或盜竊罪,或侵占罪。

構成搶奪罪,其行為特徵也符合盜竊罪,或侵占罪。

構成盜竊罪,其行為特徵也符合侵占罪。

慢慢體會。

這和我們過去學的刑法學(好像是高銘暄的紅皮本)的不同。

(二)盜竊罪和搶奪罪

盜竊罪和搶奪罪其實並不是A與非A的對立關係。

構成搶奪罪,其行為特徵也符合盜竊罪。但搶奪罪還有兩個特點,是盜竊罪構成沒有的。即:搶奪一是必須針對的是被害人緊密佔有的財務,如手提包、背包、口袋裡的物品。二是必須使用暴力強奪行為,存在較高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險性。(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998頁)

簡而言之,就是搶奪罪相對盜竊罪,危險性上升了。

而盜竊罪,只要是和平的轉移佔有即可,並非一定要秘密轉移佔有,也可以公然的轉移佔有。具體論述見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997頁。這樣可以避免一些舊有理論上的矛盾。

因此, 就案例一、二、三來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乘被害人不備,把財物轉為自己佔有,手段比較平和,並不具備搶奪罪的兩個特點,所以都構成盜竊罪,而不是搶奪罪。

從另一個考察度看,雖然案例一、二、三的被害人都把財務交給行為人,但這些被害人都沒有處分財產的行為,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詳見下一點。

(三)詐騙罪

詐騙罪:必須具備1.欺騙行為;2.對方產生錯誤認識;3.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處分行為須具有處分意識);4.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案例四的行為人構成詐騙罪。並無異議。需要強調的是: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特殊和一般的關係。在經濟領域,如果通過合同方式詐騙,定合同詐騙罪。

案例五,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盜竊罪。

在案例五中,一方面,收費員有處分行為,但沒有處分意識(收費員只有收到錢的時候才會有這個處分意識)因此,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另一方面,行為人沒有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佔有或自己佔有,因此不成立盜竊罪。(詳細請看張明楷刑法學第5版第1004頁)。

剛好有本刑法學的書在身邊,粗陋回答一下,如有不對,希望指正。


僅自己的觀點,希望不被打臉…

一二三盜竊

四五詐騙

盜竊罪:盜竊他人佔有的財物,即違背第三人意志,非暴力、脅迫手段(和平佔有),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重點是:平和方式佔有】盜竊罪的方式比較多,如我們常見的調虎離山、調包計都是盜竊。

詐騙罪: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被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重點:1、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2、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

盜竊罪VS詐騙罪:欺騙行為使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而盜竊罪並不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比如題目中,跟手機主人說,我借你一下手機打電話,手機主人並沒有陷入要把手機給對方,處分手機的認識當中去,所以是盜竊罪。

題目中的吃霸王餐的問題是詐騙罪,但是吃霸王餐問題又分為2種方式:

(1)一開始就不想付錢,那這是詐騙罪。(如題目四)。

(2)原來本想付錢,吃完後又不想付款了,是單純的逃債行為。


說說自己的答案和理由,不對的地方歡迎指正啊~(所有的分析都基於只有盜竊、搶奪、詐騙這三個選項,沒有考慮也許更符合其他罪名)

1??第一題

搶奪罪

老奶奶沒有處分財產行為,所以不是詐騙罪,不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而是來不及反應,所以不是盜竊是搶奪(可以參見一道司考題13年卷二第17題)

2??第二題

搶奪罪

同樣沒有處分財產行為,不是詐騙罪,趁店員不備而不是趁店員不注意所以是搶奪罪

3??第三題

盜竊罪

沒用處分財產行為,不是詐騙罪,打著打著就沒蹤影,可見受害人沒有注意到手機和人是什麼時候不見的,不是搶奪是盜竊罪

4??第四題

盜竊罪

老闆沒有處分財產行為(沒有說免單),所以不是詐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明顯不是搶奪是盜竊

5??第五題

搶奪罪

收費員基於習慣提早打開,沒有基於錯誤處分行為,不是詐騙,是來不及攔截,所以是搶奪不是盜竊。

(詐騙罪,最容易考的點是是否有基於錯誤而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行為,通常判斷方法是財產權是否轉移轉移。

盜竊罪,最重要的是秘密,行為人自己覺得秘密就行。

搶奪罪,通常是被害人一開始就知道財產被搶了,但來不及反應罪犯就跑遠了,也容易考搶奪轉化成搶劫和搶奪視為搶劫的行為吧)


案例一:一人假冒大學生,借口幫一老奶奶拎箱子,老奶奶信以為真,但當此人在拿到箱子後,撒腿就跑,老奶奶根本追不上,導致箱子被拿走----搶奪

案例二:某人在商場里,叫店員拿來一件衣服試穿,但其乘店員不備的時候,轉身就帶著衣服一起跑了

盜竊

案例三:某人借他人手機打電話,打著打著,人和手機就一起沒了蹤影

詐騙

案例四:一群人事先商量好吃霸王餐,吃完後,在老闆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結賬就離開了

盜竊

案例五:A大貨車經常路過以高速路收費站時,知道某收費員總是在他人掏錢時就會打開欄杆,一日A車司機不想付費了,就假裝做出掏錢動作,收費員依據習慣,提早打開了砸門,A車司機瞬間發動車子,沒付費就跑了

僅從侵犯財產角度講,搶奪


123盜竊罪,45詐騙罪

首先以上三個罪名的對象都是對他人佔有的財物,保護的法益是效力更高的佔有。案例1,排除搶奪,因為沒有採取暴力行為,主要區分盜竊和詐騙,嫌疑人雖有騙的舉動,取得了物的持有權,但老太太在場,箱子近在咫尺,享有更高的占有權,並且老太太雖有轉移佔有物的行為卻沒有意識,不構成詐騙,在此多說一句當然也不構成侵佔,因為侵佔不僅需要合法佔有同時要求獨立佔有,顯然不具備。案例2,3都是一個理,佔有人均沒有轉移佔有行為意識,上位佔有人近在咫尺,嫌疑人都是乘人不備,秘密竊取,當然是盜竊。案例4,嫌疑人一開始就報著非法佔有目的,隱瞞吃霸王餐的真相點菜,騙取店主上菜,即為轉移佔有各種菜,應當定位詐騙!還有就是案例5,刑法有明確的提示性規定,騙免規費型詐騙,行為人假裝掏錢的行為讓收費員產生認識性錯誤,從而打開欄杆,打開欄杆的行為就是放行的意識行為,應該認為是行使通行權,例如偽造或租用武裝部隊車牌號碼,騙免養路費,通行費,偽造租用的手段類比假裝掏錢,應當定為詐騙。


從犯罪者和受害者兩個角度來看!!!詐騙要說謊 被害人被欺騙後損失財務或者其他利益! 搶奪要有暴力行為,被害人感到恐懼無法或者不敢繼續保護財務或者其他利益 偷竊要在被害人完全不知的情況下,罪犯非法獲得被害人的財務或者其他利益


入罪的思維不要太強!第五不構成犯罪。實務中高速路上闖卡,未造成重大損害的,一般都進行治安處罰,罰款,拘留。有些甚至撞壞攔桿,一般數額較小的也不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案例一 按照法碩考試傳統觀點,定搶奪罪。理由如下:

搶奪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搶奪或多次搶奪的行為,按法碩考試傳統觀點,符合"公然"就可以了。

按照現在觀點或司考來說,定盜竊罪,理由高票回答的很清楚啦~


搶奪和其他兩個很好區分吧。。。關於盜竊和詐騙,得分點一般是 受害人讓與財產是否基於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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