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是如何做到能選擇「是擊傷還是擊斃」?


親身交談,現身說法。

先上結論:美國警察的開槍是有嚴格標準的,在什麼情況下,如何判斷,(正確)

是擊傷還是擊斃?(錯誤,開槍目的只有 徹底擊倒至無威脅能力 一個選項,而非擊傷或擊殺,也從未有擊殺和擊傷的糾結)

都有著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並且有事後的聽證制度 (有程序性規定沒錯,聽證制度只談開槍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符合規定則不論死傷;不符合規定,再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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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Springfield跟幾個美國警察討論過警察Wilson槍擊黑人Brown的情況時(就是去年全美黑人抗議那個),他們是這麼說(以下是些大意,我記得多少寫多少想到哪兒寫到哪兒,也不一定是按照當時的對話順序來的):

實際上沒有所謂擊傷或致死的標準,開槍的目標只有一個,讓目標徹底失去威脅能力。

(這個度怎麼把握呢)一旦向目標射擊,就要擊空彈夾為止!!!

(卧槽!不要太粗暴好伐,其他州操作標準不知道,密蘇里的警察都是這麼操作的)

Brown這個案子里,Brown先把警察堵車裡,警察拿槍指著他警告,Brown抓住槍並嘲諷警察,在搶奪過程中警察開兩槍,一槍命中Brown的手,Brown鬆手逃跑。(然後我覺得很高能)接著,警察下車,用雙手據槍的穩定姿態,以極高命中射光彈夾,Brown頭部受致命傷一發而死。 警察Wilson的表現就符合徹底擊倒原則。

(那法院怎麼評定類似的開槍人致死傷的呢)實際上法院只評定,過程是不是符合規定。只要法院認為當時可開槍,開槍警察就沒責任了,致死還是致傷並不在評定之列,只談開槍是不是合規矩。但是開槍的當場情況必須屬實披露,Brown案子就是因為披露有隱瞞弄的軒然大波。

(雖然說老美一直強調徹底擊倒,而不談殺死,但我覺得死的概率好大)

美國警察執法時有絕對權威,這是對警察的保護,警察在面對不明威脅時是弱勢群體。(為什麼我感覺莫名喜感)因執法開槍被起訴的案例近年少的可憐,基本就是法庭過個場進行卷宗備案,然後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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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帝警察只要開槍,就是徹底將對方擊倒,不論生死;法院只看你開槍是否符合規定,也不看生死。指望美帝體貼打胳膊打腿可以休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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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個案例 幫助大家理解 美國警察開槍的 「嚴格標準」:當警察或他人正在面臨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傷害的不法攻擊行為時,警察可以開槍

紐約州警察處理一個劫持人質案,劫匪Smith一手勒住人質脖子(人質在前,劫匪在後),一手拿手槍向警察指。這時,警察毫不猶豫立刻向對方開槍射擊,極速射擊8發,擊空彈夾,將劫匪和人質一起打死。法官判定,警察開槍時機並無不妥。

還打胳膊打腿呢,只要威脅到了警察本人的生命安全,不用說嫌疑人的命,連人質的命都是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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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碎,大家當作談資看看就成

15.8.5補充 好多朋友留言說最後一段好驚悚,在米國被劫持還報不報警了,不是被匪徒打死就是被警察打死呀。其實這個例子是個極端的例子,是為了更好的理解警察與開槍的關係用的。事實上,美帝的警察會努力救你,警察專業水平還是蠻高的,但你也不要指望警察捨身忘死的救你,比如給你擋槍什麼的,沒這義務的。美帝警察會很快來救你的,甚至為了救你命談判專家和警察有條件妥協都是可能的,只是你的命並不比警察的命更值錢,人人平等,請務必理解這一點。90%以上的情況是用不著人質死傷就能擺平的,所以你要被持槍挾持,還是按使館或學校推薦的安全手冊操作來報911吧。


沒有,警察開槍的目的只有一個:迫使執法對象喪失行動能力。至於擊傷還是擊斃,就連狙擊手也沒有這個能力控制。

現在網上流傳已久的「擊腿論」,認為射擊腿部能夠有很大可能地造成擊傷,更加人道。殊不知,這種「聖母」式的想法恰恰是最不人道的。

警察在面對執法對象選擇使用武器時,因為槍口不止面對罪犯,還要面對其他無辜人員,所以首先要盡量保證子彈只打在執法對象一個人身上,那麼一個移動中的人,瞄準哪個位置是最大可能的保證擊中呢?那肯定是軀幹,軀幹的受擊面積最大,並且在人移動中能夠相對保持穩定,所以軀幹是最好的選擇,而如果瞄準四肢,擊中的幾率就會小很多,很容易誤傷周圍無辜人員,並且無法有效制止違法犯罪人員的行為,對整個執法過程非常不利。

軀幹有很多重要器官,擊腿確實能夠提升存活率,但同時也加大了無辜人員和警察自身的危險程度。所以沒辦法,為了保證其他無辜人員的安全,保證警察自身的安全,保證執法效率,必須要瞄準軀幹射擊,打死罪犯和誤傷群眾,肯定要優先避免後者。

所以警察在使用武器時,打死還是打傷是沒辦法控制的,只能看執法對象自己的造化了(誰讓他威脅到別人的生命安全了),警察要做的,就是迫使他喪失行動能力,制止他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美國警察來說,根本沒有這樣的選擇。要麼不開槍,開槍就要擊斃。

不論是警察抓捕嫌疑人,還是普通人自衛,這都是基本原則。Shoot to kill, not shoot to wound。美帝是沒有鳴槍示警這一說的。

這並不是鼓勵警察亂殺人,或者鼓勵普通人亂開槍。本質上,這跟「狼來了」的故事是一樣的,這是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博弈。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定警察只是嚇唬人,不會真的打死他,最多最多只會打傷他,而犯罪嫌疑人卻很可能沒有這樣的顧慮,請問後果如何?

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三體》,本質上這跟三體里的廣播威懾是一樣的,只有兩種狀態,要麼不激發,但如果一旦激發,就必須確保致對方於死地,沒有任何中間狀態。正是由於這樣的威懾保證,雙方才能相安無事,誰也不敢輕舉妄動。一旦一方猶豫,就像小說中所描寫的,後果就是災難性的。

同樣的邏輯也存在於現實世界的美蘇核威懾,只有兩種狀態,要麼不發射核武器,一旦發射,就必須致對方於死地,不能給對方任何核反擊的機會。也正是由於這樣的威懾,才真正做到了雙方誰也不敢發射核武器。

對於警察和犯罪嫌疑人,情況也是一樣。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一旦開槍就要致自己於死地,這樣的威懾才會迫使嫌疑人停止反抗,或者壓根不敢犯罪,徹底把犯罪扼殺在萌芽里。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的準則就是開槍就要擊斃,那麼就不敢輕舉妄動,也不敢襲警、奪槍或者做任何出格的行為,警察的執法才能得到保障。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的準則是開槍但是不能擊斃,這樣的威懾就幾乎毫無意義。

同樣的道理,如果你遇到闖入你家的持槍劫匪,你有兩種選擇:你可以選擇徹底不反抗,祈禱劫匪可以放你一馬;你也可以選擇反抗,拿出自己的槍。請問在反抗的情況下,你會選擇故意打傷劫匪嗎?還是會追求打死他?注意,對方也有槍,而且對方看到你也有槍,對方知道你有打死他的能力,如果他不打死你,你很有可能下一秒就打死他,即使他打傷了你,你也很有可能仍然有能力還擊並且打死他。在這種互相都有能力打死對方的生死關頭,請問你會選擇故意打傷他嗎?真的嗎?

從某種意義上講,開槍但是追求擊傷而不是擊斃,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一旦你開槍,說明你認為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最高程度的嚴重威脅,不得不開槍來保護自己。但是你的目的又不是打死對方,而是故意打傷對方,那請問這種情況真的屬於你受到了嚴重威脅嗎?如果僅僅靠打傷對方就能保證你的安全,那請問真的有必要開槍嗎?被打傷的嫌疑人如果真的想打死你,即使是被打傷了也很可能會繼續射擊,或者繼續攻擊,在這種情況下,你真的能保護自己嗎?既然你都有時間思考應該打傷他的什麼部位,那請問真的是千鈞一髮的生死關頭嗎?

《水滸傳》上有這麼一段,說的是武大郎被西門慶打傷之後,抬出武松來嚇唬對方,結果反而提醒了對方,最終招來了殺身之禍。武大郎在言語里提及武松作為威脅,但是因為武松不在身邊,所以不能立刻實施威脅的內容,這反而提醒了西門慶,讓西門慶意識到武大郎有能力威脅自己。在這種情況下,相當於雙方都有槍,武大郎先掏出了槍,但是沒有真開,只是示警而已,因為身邊沒子彈,結果西門慶意識到武大郎有槍,如果他不先殺武大郎,武大郎在等武松回來,也就是等到有了子彈之後很可能會殺他,所以他立刻開槍,選擇了先下手為強。

當然,警察擊斃犯罪嫌疑人,這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人間慘劇。事實上,最好的情況是犯罪嫌疑人不要犯罪,這樣什麼事兒都沒有。次好的情況是犯罪嫌疑人選擇投降,不要反抗,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帶著手銬坐著警車離開,但是絕大多數罪行都沒有死刑。最差的情況就是犯罪嫌疑人襲警拒捕,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結果很可能只有一個,就是蓋著白被單或者裝在黑袋子里被救護車運走。

任何事情都是雙刃劍。shoot to kill 的準則有可能會縱容一些警察的不法行為。但是所有事情都要衡量利弊,沒有任何事情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絕大多數最多只能做到利大於弊,但是不能完全沒有弊端。對於絕大多數守法的普通公民和絕大多數正直的警察來說,這個準則會保護無辜者和警察的安全,避免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必要的額外傷亡。

也許你覺得你有更好的辦法,也許的確會有更好的辦法,但是至少目前來看,不管是美國警方,還是專業的射擊防身教練,觀點都是一致的——要麼不開槍,開槍就要致命。


轉載來自觀察者網

美國警察回答你:為什麼不打腿?

2015-05-17 07:58

【環球時報微信公眾號報道】隨著監控視頻的公布,黑龍江慶安縣警察開槍擊斃一名男子的事件基本上案情大白。被擊斃男子阻撓乘客進站、襲警,甚至將自己的親生骨肉高高舉起,然後狠狠地砸向警察的舉動,令不少公眾認為,警察開槍的做法是正確的。

不過,也有人仍在質疑:為什麼警察非要擊斃他?為什麼警察不能射擊他身上並不致命的部位,比如腿部?其中一些人還搬出了「民主燈塔」美國,說在美國,警察就會打腿了...

但真相是這樣嗎?

其實,在警察開槍擊斃他人率更高的美國(僅今年3月美國就有115人死於警察槍口下),也有人在提出類似的質疑。在美國一個類似於中國「知乎網」的提問網站(http://Quora.com)上,來自美國警界和軍方的專業人士,就針對這一問題給出了他們的答案,我們也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為什麼警察常選擇擊斃嫌疑人,而不是擊傷後制服?

回答者:Tim Dees,退休警察、犯罪刑罰專家

答案:原因有很多。以下是我想到的一些因素:

1、有些嫌疑人,即便被擊傷,甚至是受了重傷,仍然不會停止抵抗。而且在更多情況下,當失去理智的嫌疑人被警察射中非致命部位後,反而會進一步抵抗,進一步與警察搏鬥,結果反而會加大制服的難度。

2、很多警察在選擇開槍時,自身也已經處於高度緊張的狀態,而且很多嫌疑人面對警察時,也會出其不意的突襲警察。這跟你在電影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樣。電影里,警察通常會先與嫌疑人有語言上的衝突,然後再交火。可在現實中,警察可能還正和嫌疑人打招呼,對方就已經先開槍了。而且在交火時,大家多是盲射,根本沒有「仔細瞄準對方不致命身體部位」的心態和時間。所以,要求警察在遭到襲擊的情況下,仍能淡定找准對方的安全部位再看槍的建議,是脫離現實的。

3、如果非要要求警察可以在極端緊張的情況下,仍能準確將子彈射中嫌疑人不致命、但能限制他們行動的部位,那就需要很長時間的專門的射擊培訓。可光培訓還遠遠不夠,他們還得花更多的時間去練習,以保持自己這種精準的射擊狀態。可問題是,目前警察很少接受到這樣的訓練。很多人離開警校後,甚至就再未接受過射擊練習。此外,很多警局也沒有培訓警官射術的開銷,而且子彈也是要花錢的,價格也還蠻貴的,所以給警察練習射擊用的子彈就更少了…當然,有些熱愛自己職業的警察,可能會自己找地方練習,但大多數警察僅僅將自己 的職業當成養家的工作,所以如果公家不提供培訓,他們也就沒動力去自己補課。

4、更重要的是,即便你苦練射術,在實戰中那種高度緊張,需要快速反應力的場合,能保證精準還是很難。很多訓練場上的警方射擊高手,在實戰中也會出現掉鏈子的情況。我們又如何要求那些根本連練都沒練過的人呢?

最後,如果你對我的回答還有疑問,我建議你去聯繫你當地的警察局,看看他們有沒有一種叫做「開槍模擬器」的程序。這種程序其實類似於電玩遊戲:不過程序的模擬出的人物都與現實中的一樣大,然後需要你根據程序的提示,在有限的時間內,判定是否要用光槍射擊其中的嫌疑人。我曾經就邀請過那些質疑警方的人來警局體驗這種專門用來訓練警察的程序,結果他們中不少人都失敗了(在遊戲中被嫌疑人幹掉了)。不過,這也令他們重新認識了警察的工作,知道了當一個警察有多難。

回答者:Jon Davis,前美國海軍陸戰隊武器教練

答案:不巧的是,人體上任何一個部位被子彈擊中後,都可能會出現「致命」的情況。

比如,我曾經聽到有人質問:為什麼警察不開槍打中嫌疑人的膝蓋,這樣不就可以限制他的行動,將他制服,還不用擔心會奪取他的生命了?所以警察開槍擊斃嫌疑人的情況,就是濫用武力。

可現實是——且不說子彈射中膝蓋後會引發多麼令人難以忍受的痛感,且不說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嫌疑人終身殘疾、淪為廢人——就算是完全小心地即便瞄著膝蓋打,也存在很高几率會射中嫌疑人腿部大動脈的可能性,而這便會導致嫌疑人喪命——即便是子彈僅僅擦破了大動脈的血管,都可能致死。這種死亡的幾率與開槍射中腹部或胸膛的可能性差不多。

所以,即便你並不想開槍擊斃對方,只是想開槍威懾對方,可一旦子彈射在對方的身上,通常來說就會有30%的幾率會命中對方所謂「不致命」部位上的「致命」部位,導致對方死亡。

因此,如果你選擇開槍,就絕不能抱有僅僅是「警告對方」的想法,或是僅僅出於「只想擊傷他」的目的,而是必須做好接受對方被擊斃的思想準備。這也就是說,你只能在自保或保護他人的緊要關頭才可以開槍。

而一旦你確定要開槍了,也最好是瞄準對方腹部附近的位置,因為瞄其他的地方很容易miss。此外,很多情況下,僅僅一槍是無法阻止失去理智的對手的。

最後,想要在實戰中高度緊張的精神狀態下,開槍命中一個「移動中的小目標」,是非常非常有難度的。作為海軍陸戰隊的射術教練,我知道即便是軍隊和警察中槍法最好的人,也很難在公共場所、面對被襲擊和脅迫的壓力下,能夠肯定命中對方的「不致命」部位。很多不懂行的人其實都被影視劇給忽悠了,所以他們很難理解現實的殘酷。而且對於警察、軍人等專業持槍人士來說,他們都會被告知要瞄準對方的身體中心去開槍,因為只有朝那個位置開槍,才有最高的幾率可以確保目標必定會倒下,也才有最高的幾率去阻止嫌疑人威脅比如警察或周邊的公眾。

記住,一個警察的使命首先是保護公眾,然後是他自己,然後才是他對面的嫌疑人。所以,如果嫌疑人正在襲擊周邊的無辜公眾或是警察,即便開槍意味著擊斃,警察也應該去開槍。警察應該有自衛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不應該被置於保護嫌疑人的權利之下。


我不發表意見,只是提出一個數據:中國警察比美國警察安全?

中美警察歷年殉職人數對比 看完觸目驚心!

中國每年殉職的警察人數是美國的三倍!

當然,其中有意外,有猝死,有其他各種各樣的因素。。。但是每一個數字後面,都是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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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兩國編製方式不一樣,我們採取職權範圍為準:

1、公檢法體系:美國的法官系不屬於警務人員,只能統計單純的巡警、刑警及相關文職人員總數2015年是96萬人。在中國公檢法都屬於「警務人員」2015年總數是160萬人。。。。

比例大家可以自己算,應該不到3倍吧。。。

2、常備武裝力量:中國這一塊很亂,我們統稱叫做武警部隊,其實包含了消防、交通、防爆等等一系列需要特殊武力或者技術的人,協警及城管不算啊!中國是120萬人。

美國就分得很清楚:國民自衛隊,負責防爆。只有30萬人左右。消防隊在美國不算警察但是美國有消防隊員170萬人,交通部分在美國又是普通警務人員的一個分支(在中國交警和刑警、公安是分開的)。

所以很難得出一個比較準確的比例,按照上面的兩個數據,如果只算刑事犯罪部分的,中國大概是美國的兩倍,如果算上所有的(主要是消防),那麼兩國差不多一樣多。

我建議不算消防部分,原因有兩個,第一就是上面引用的「三倍」這個數據本身不算消防隊,第二美國消防隊死亡數量很高,這和美國經常發生山林火災有關,中國山林火災數量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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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及:偶然查到一個數據是:中國每年因職務性致死的人數不到100人(就是在抓捕過程中導致犯罪人員死亡的。沒錯,雷洋就是這一類),而在美國,2015年有1100人直接被警察擊斃。


我知道一條明確的底線:You touch a cop"s gun you are a dead man, got it?前一陣子加州一個hobo在和警察的爭執中想拿警察的槍,他立刻去了另一個世界no questions asked。


你確定你的問題是美國警察而不是美國隊長?


任何一個國家警察都沒能力保證只打腿還有效停止,打腿也不能保證打傷不打死

通常美國非swat警察第一時間遇到情況都是抽出來手槍的

問這個問題的人,有空來美國找個靶場打打,看看讓你抽手槍出來一秒種就開火,

不用說打移動目標了,7米距離上打固定的十五厘米寬的目標能不能上靶。

且不說需要開火的時候情況通常很緊急,目標通常會移動,哪有功夫給你選擇打哪兒?

能打中打到打到自己生命安全解除已經不容易了。


當然是看疑犯的危險程度。警察不是射擊狂,警察、法官、元芳都是人,專業訓練之外,很多問題,你怎麼看元芳就怎麼看。

冰冷的法條,只有讓公眾理解、參與、評判,具有人性的溫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樹立權威。陪審團(翻譯有誤?正確的譯名似應為公民審判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之前看到一個悲劇,拿」槍「瞄準公路,被報警者誤認為恐怖分子。面對不可理喻的人渣,警察肯定高度緊張。除了72個葡萄乾,人渣啥都不要,馬雲都沒轍,誰不緊張?陪審團判決擊殺他的警察無罪,正是充分考慮到,任何人面對」恐怖分子「都難以完美處置。

打腿?槍法真好,萬一他身上有炸彈,您可就中大獎了。

醉漢揮刀挑釁警察,聲嘶力竭地破口大罵,強烈要求和警察或其親屬發生不可描述的關係,一再要求警察幹掉自己,考慮到他手持刀具而非衝鋒槍——

警察一邊嚴陣以待,一邊請他給個面子放下刀:

(字幕+1)

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民眾。以前看警匪片,把疑犯按到在地,旁邊還用槍指頭,覺得小題大做。其實只是程序而已。被落水狗咬傷的案例不要太多,上銬之前,必須做好把落水狗打成死狗的準備。

美國家庭觀念極重,不到萬不得已,警察一般不願當著疑犯家屬動武。除了老逼養的恐怖分子,人都有不忍之心:在確保自身和公眾安全的情況下,避免給無辜的疑犯家屬留下心理陰影。

物傷其類,秋鳴也悲。目睹一個萬分絕望的自殺者,就算你不知前因後果也會感到難過,警察亦不例外——

黑人暴力襲警、搶奪槍支,苦苦哀求警察開槍,警察冒著受傷的危險也未使用致命武器:

這個黑人想死但不想別人死,比那些死了也要拉無數無辜者墊背的人渣高尚萬倍。(近日這個黑人因非法持有和使用武器被判11年。)

對很多問題的看法和應對,無非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區別在於職業,我們遭遇暴徒可以慫,警察必須衝上去硬鋼——

面對持槍匪徒,猛打猛衝、槍法精準,滿分,上銬、包紮、戴套+1(略血腥,慎點):


我想起知乎上一個問題「為什麼歷史上的朝代幾乎都是在輝煌時期開始慢慢滅亡的」,然後有個答主回答「為什麼隕石都是落在一個大坑裡」,我想和 @齊蔚佳 的打哪指哪差不多吧。。。


並沒有哪個國家的警察需要在開槍的時候還判斷「擊傷」還是「擊斃」的……相反美帝其實有隱性規則——要麼不開槍,開槍就要擊斃。


題主你的生活經驗太不豐富了。

美國人持槍多,大家經過長時間高強度的訓練,都學會了一個叫做「子彈時間」的技能,在這個技能的狀態下,人的注意力會高度集中,敵人的動作在你眼中就會變慢,這個時候瞄準非致命部位就很容易了。

可能有人會說了:你這胡說八道啊,怎麼可能呢?

事實上,美國很多遊戲和電影都反應出了子彈時間的概念,從側面證明了這一技能對於美國人來說是很普遍存在的。

《F.E.A.R.》裡面的子彈時間

《馬克思佩恩》裡面的子彈時間

《使命召喚》裡面的子彈時間

還有大家耳熟能詳的《黑客帝國》如果不是因為這種技能確實存在,怎麼會衍生出來這麼多以此為基礎的作品?

如果不是因為這樣的技能存在,這些作品怎麼會得到大家的認可?美國人不就會覺得很假嗎?

所以子彈時間在美國很多人都會,警察經過專業訓練,更應該掌握了。

擁有這樣的技能,美國警察當然能夠嚴格執行把人擊傷或者擊斃。

@軒轅宇傑你說對吧?


你聽他扯淡吧!

完全失去抵抗壓在身下的還有被美國警察活活勒死的呢!還跟我扯擊斃還是擊傷?

他以為是電子遊戲啊,掉多少血是可預判的,血不掉光人就死不了。


美國警察選擇擊傷還是擊斃,基本只是選擇用泰瑟槍還是用真槍而已。實戰哪那麼多時間讓你選擇。有個小孩拿著電視遙控器從家裡出來都被擊斃了,因為「看起來像槍」,而當時距離遠沒法用泰瑟。


美國警察現在有的是配兩把槍,一把手槍,一把泰滋槍,如果認為你沒有攜帶致命武器,可能用泰茲槍把你電倒,如果用手槍了,基本沒有擊傷的,肯定要打死你,因為擊傷你可能還會反抗,他被殘血反殺了怎麼辦?所謂寧叫12個人審,不讓6個人抬嘛。況且你被擊傷媒體一放大,他和警隊都要倒霉,如果打死你,不論媒體還是法院都是聽他一面之詞,很快事就過去了,而擊傷這事可能會糾纏他一輩子。


你們真覺得一般警察用手槍指哪打哪?


子彈出膛的那一刻,我就沒法決定目標的生死了


8/8更新

==

兩次與美國警察持槍對峙過。

第一次是在俄亥俄州,一次是在紐約州。

需要說明的是,每個州的法律不一樣,請不要盲目模仿我的行為。

不知道OPEN CARRY含義的,請查詢OPEN CARRY的含義。

關於Open carry,我想說,open carry的意義跟同性戀揮彩旗是一樣的,增加awareness,如果你支持同性戀公開表達自己是同性戀,就不應該反對open carry,他們倆性質是一樣的。

誰不讀這段黑體字就發評論請自己準備好接受辱罵。

先說結論,無論他想證明什麼,@軒轅宇傑 的說法是正確的。

由於俄州是Open carry state,也就是說你不需要任何證件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允許你就可以公開把槍帶上街。

我的M4(全自動)放在副駕駛(去訓練回家路上),路邊被警察(Sheriff)截停。我以為我超速了,然後我雙手放在方向盤上等警察過來(證明我手上沒有拿著武器)。

貼個全自動的視頻:

視頻封面M4 Full-Auto NYS compliant—在線播放—優酷網,視頻高清在線觀看視頻

警察來了以後跟我問好,然後告訴我有人見到我車上有武器,說鄰居被驚嚇了,需要查我的ID。

我說,對,我副駕駛上確實有武器,然後我將後視鏡上的行車記錄儀轉過來對著我和警察,我跟他說現在正在錄像。

警察說他必須要我的ID(I need your ID).

我說,根據俄亥俄的法律,我不需要出示任何證件就可以攜帶槍支,然後我就問他我是不是被羈押了(Am I detained).

他說沒有,但是還是需要我的ID,而且說要搜我的車子(I need to search your car).

我說根據法律我不需要出示我的ID,而且如果你沒有對我的Warrant我拒絕這個搜索(I do not consent this search).

警察拿對講機講了幾句話,僵持了一會,來了幾輛警車,又有幾個警察下車問我為什麼帶著槍而且放在副駕駛上,我說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他們又問了幾個關於我這把武器的問題,我說我拒絕回答。

僵持了一會,來了一個警察頭頭(Marshal)來了,跟我說我可以走了(You are free to go)。我問他我能不能索取一個Report,他說你要report就要出示ID,我說那我不要了。

這裡我想說明的是,只要在合法範圍內,警察是不會掏槍打你的,即使你手邊有武器,即使你不配合他工作,絕不是網傳的那樣可以瞎搞的。關於什麼是合法的,這是兩百年來司法機構長期磨合的,這不是幾天內中國法制可以解決的問題。

第二次是雪天在紐約州打獵。

作為一個擁有合法獵證、合法槍械的獵人,我在今年3月份左右持雷明頓870散彈槍在獵區打獵。

打到了一隻非常稀有的雪兔。

剛把兔子抓手上,突然前方出現兩個警察拿著跟我一樣型號的槍指著我。警察讓我把槍扔在地上,我把槍放在了地上。

(公司有點事情,待續)


沒打死就是擊傷

打死了就是擊斃


美國警察打哪兒指哪兒

中國警察指哪兒打哪兒

美國警察遇到危險,保護群眾安全,保證自己安全。

中國警察遇到危險,先徵求下鍵盤們意見,經過一系列複雜的道德辯論再開槍。

快別操蛋了……

不過還好,可預見的是有知識沒常識的人一般也會較快被返廠回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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