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有必要就醫嗎?

已經確定要執行死刑的人,如果生病了,有必要就醫嗎?

如果在臨刑前病倒了,有必要就醫嗎?

如果行刑了但人沒死,有必要搶救回來再弄死嗎?


據我理解,題主第一個問題應該是指罪犯生病的時間距離行刑的時間還有較長一段時間,比如還有一年,一個月或一個禮拜,那麼該不該救治。

第二個問題是指罪犯在去行刑的路上突然病來如山倒(=_=)地生病了,需不需要改道送去醫院救一下救活再送去死。

暫且先回答前兩個問題,因為第三個問題畫風不太相同。。

死刑犯生命健康權的問題在刑法課上確實被我們討論過,有一個案例我記不太清了,大概就是一個因為搶劫罪一審被判死刑的犯人在上訴期間病情惡化了,最後看守所把他送到醫院救治,並且承擔了上萬的醫療費用。身邊同學當時都表示不理解,覺得純粹浪費國家資源。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並且針對死刑在兩審終審之外還存在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程序,也就是說一名犯人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到最終被執行死刑之間,是有相當長,甚至長達幾年的一段時間間隔的。這期間可能會出現各種情況,比如在二審中被改判,或經死刑複核不準予執行發回重審等等。這樣的話如果不救治,就可能出現罪不致死的犯人提前死亡的情況。

所以針對題主的第一個問題,答案一定是肯定的:需要救治,很有必要

至於第二個問題,要討論的就是:用公共資源去救治一個註定無法挽回的生命(經最高法院複核後判決執行死刑的犯人),是不是值得?

如果讓一個平常人去選,花費上萬甚至更多的公共財政去救治一個死刑犯,與將同等數量的錢捐給希望小學之間,我相信絕大多數人會選擇後者。人們尊重善良、弱小的生命,而不是窮凶極惡、犯過無法挽回的錯誤的生命。但這種對死刑犯的救治,恰恰是人類尊重公共道德的要求,恰恰可以將我們導向更大的善。

如果否認這一點,那麼必然會反向推導出更多違背倫理的結論。試想,如果一個死刑犯在行刑前突發惡疾我們可以選擇不救治,那麼為什麼不可以在犯人被核准死刑後消極對待他的人身安全和飲食起居,餓死他、渴死他、凍死他或者不管不顧讓獄友打死他?

因此,針對題主的第二個問題,我的回答也是肯定的:需要搶救,然後再執行死刑。

法律是一種涇渭分明的思維方式。執行死刑的時刻具有法律意義,它是唯一合法終結一個人生命的時刻,除此之外,任何時候的生命終結都意味著執法部門對死刑犯人權的保護不力。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尊重法治,也許可以由尊重死刑犯的權利做起。


鑒於題主問的比較含糊,我就分情況討論了。

一、對於非致死的疾病,看守所沒理由不給治。死刑犯在被執行之前還是有喜有憂、有血有肉、完完整整一個「人」的存在,沒聽誰說過要預先剝奪他們的健康權。所以,哪怕執行前一天晚上著涼發低燒了,給喂點葯也合情合法。

「反正你明天就要死了,治了有啥用?」這種觀點其實跟「反正你早晚都會死,治了有啥用?」在邏輯上沒區別啊。

事實上,一個宗奉人權、嚴守法律的文明國家,理應尊重在這邊土地上生活著的任何一個體的任何一天生命,以確保他們不受凍餒之困、疾病之苦,這不僅是底線也是國家存在的意義。

二、對於執行前犯了急病,不治就挺不到行刑的那種,給予基本搶救措施還是應當應分的,理由同上,此時人家畢竟還是個應被尊重的人類。

如果題主覺得「反正明天就把你崩了,還救你個毛?」然後把死刑犯扔在看守所里自生自滅,那問題就嚴重了,這叫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實行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理由很簡單,只有法院拿著最高院院長簽署的執行令,在七日內的特定場所執行掉死刑犯(要麼槍決要麼注射),才是這個國家唯一合法的殺人方式。承認這種醫療不作為,等於默許法院在收到死刑核准後可以以任何方式弄死死囚,那不是國家政權,那是恐怖組織。

盡應盡的努力救活他,然後再用法律容許的手段終結他,兜這麼大圈子,所堅守的東西就叫做「程序正義」。這個東西的價值,無須贅言吧?

三、題主所列的第三種情況,說實話,是個真正的問題,等於在問「死刑在執行者著手之後,被執行人是否失去了被救助的權利?」而且條件很特殊,限於那種生命力極其頑強,抗過了幾輪專業法警和醫師的精確打擊的犯人。

且不論這種情形的發生頻率多麼小,此時死刑已經著手執行了,國家的唯一目的就是終結這個人的生命,如果法醫鑒定的時候發現打偏了要害、劑量不夠,那麼迅速、人道地繼續執行掉他,就是最到位的救助;反之,動用醫療手段搶救之,讓其繼續忍受死亡恐懼和刑罰創痛,等待下一次執行,人道否?科學否?筆者不敢妄言矣。

不過,按照現代的司法實踐經驗來看,挨過一輪執行的犯人說萬中無一都是多的,幾乎就是沒有,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也為了最大程度減輕犯人的痛苦,負責槍決的法警和負責注射的醫師,服務那是真到位。當然,偶發情況也不是沒有,九十年代初的時候條件差點,筆者家鄉出過一例執行注射後沒死的,法警當場拉起來又補了一槍。當然現在社會運轉文明多了,這種事兒也少多了。

總結一下就是:死刑執行前,救治是人道的;死刑執行後,繼續執行是人道的,主線是啥,懂得?


想起一個故事,一個死刑犯臨死前照例被詢問有什麼願望,他回答:我口渴,想喝水。然後劊子手給他倒了一碗水…後來別人嘲笑:都要死了還喝什麼水!劊子手說:行刑前他依舊享有作為人的權利。(好吧這句話是因為我忘了胡謅的…)


有必要

1.不到最後一刻,你怎麼知道判決不會被推翻?臨法場喊冤改判決這種事雖然少之又少,但並不是沒有。

2.對於國家而言,明正典刑這個儀式是很重要的,死刑犯是病死還是接受刑罰意義大不相同。

3.死刑判決確定的是結果不是過程,以前就出現過死刑犯槍決沒死成,在殯儀館活過來了,然後補槍的案例。現代中國沒有天赦這種事情,真要有的話,信不信有點錢的人判了死刑都死不了,各種神跡出現概率上升一萬倍……

Ps:似乎聽說過伊朗還是哪個伊斯蘭國家是有天赦的,絞刑的時候繩子斷了好像還不止一次,然後就認為是安拉赦免了……


有相關政策規定,在執行死刑期間,被執行人如果大聲 喊冤,執行手續都要暫停,並且要進行落實被執行人喊冤的事由。並且需要徹查清楚是不是真有其事。


只說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沒說剝奪人權啊。


好多回答實在搞笑,談死刑還能談到人權,既然你們能考慮人權,那還要死刑幹什麼?

要說死前是否應該就醫,我覺得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如果還存在死刑的話。至於死刑失敗後是否還應該再次執行,顯然是不應該的,因為死刑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威懾其他人。而且失敗的原因不在於犯人自己,為什麼還要他承擔一次痛苦?


如果因為他會死,就不進行治療的話。我們不會死么?


唉,知乎真是高端社區,外賓不是一般的多啊。看來國家偉大復興指日可待啊!

好吧,監獄民警來說說,歡迎反對+沒有幫助

md,單位不許對外說,只能匿名了

為啥題主那麼問?大概是杭州那個包旭東治療花了160w,然後死刑吧

外賓的道理都很對,等我們高度發達了是應該如此

但是你們,你們能不能不要講理論

你們知道現在有多少老病殘主動犯罪進來的?有多少老病殘犯人刑滿了死活不肯走,非要訛錢才肯離開?有多少犯人刑滿了故意犯罪進來?

家屬理論很簡單:別的不管,進來了你們就得負責

草啊,現在犯人真的好的不得了了啊!

工作關係,去了不少醫院陪護,對,陪護勞改犯,三個民警一組,每天三班,一般需要陪護的都是icu,參加工作幾年春節大概是因為冷吧,就陪了三次,別說我們就是干這個的。我懊惱不是去陪護,是花錢啊!雖然花的不是自己錢,但財政出錢不心疼啊?

nnd,要吸氧要護理要啥有啥,財政出錢嘛。一個屋子見過多少人交不起錢而走人,反而是勞改犯得到精心護理。一天icu多少錢啊,全部免費啊!

麻痹有次還說護工翻身太痛。痛你mb!你強j時候考慮過人家痛么?我立馬罵過去了,反正執法記錄儀不記錄聲音。

你敢不用?抱歉,死了的話家屬就上門了,還是得賠錢

卧槽,拜託,一個監獄一萬人幾千人,一年死幾個人不是正常的?一個街道一年也死多少人啊!沒事誰要打犯人啊,你以為監獄沒視頻監控,你以為我們吃飽撐的打人啊,現在用電警棍都要審批的,不許事後辦理手續。老子工作五年了,全監電警棍就用了個位數啊!其中還有人因為用了被投訴免職的。千萬別說什麼犯人也有xx權好不好?已經過度維權了好吧。裝外賓?別以為監獄民警都是土包子,現在也都是大學生公務員考試進來的。去cnki搜搜關鍵詞,有多少「罪犯權益保護」再搜搜有多少監獄警察權益保護好么?

拜託外賓們去cnki查查看「罪犯過度醫療」裡面有的是數據,哪些極個別的重病犯人每年花多少醫療費?幾萬幾十萬稀鬆平常啊

跑個題,拜託外賓們來監獄法制科坐坐,看看那些一天到晚來上訪的犯人都是什麼「冤屈」,隨便舉個例子,有人說監獄給他眼睛搞瞎了一隻,md,是你自己看煙花進的好吧,對,他承認了是自己看煙花的,然後呢?說你們沒照顧好我,我進來是好的眼睛,所以必須賠錢。kao!那拉不出shi是不是要抱怨我們沒來扣呢?


有必要,死刑犯也有人權,對他的治療體現了對他的尊重。


有一天我決定拉完屎就洗澡,

那我還要不要擦屁股浪費紙?


肯定有必要,不能便宜了他(深感好喪失~)


只要他還沒被執行,他就應該享受一切正常罪犯的一切權利。


告別刑法學很久了,但是這樣的問題總是能夠勾起我這樣的法學學習者的興趣。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可是卻與很多問題相關聯。其中的一個部分涉及到死刑的功能,也就是為什麼剝奪犯罪人的生命的問題。

從傳統的報應刑視角來看,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是對其所犯罪行的一種懲罰,即傳統的「一命償一命」思維。然而且不提刑法中有諸多的死刑罪名其實並未包含對他人生命的直接剝奪,單說隨著刑法學的發展,報應刑的思維已經顯得與現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因為用侵害來報償侵害並不能必然推導出正的結果,換句話說,「冤冤相報」一般都是雙輸的惡性循環。而從教育刑的視角來看,死刑對於犯罪人本人實際上無法起到教育作用,而對社會大眾,死刑所造成的教育無外呼是一種國家威嚇,在何種程度上能夠起到抑制犯罪的功能,尚存有疑問。有學者反對死刑的留存,一般也會持有及申明上述觀點。

目前比較中庸的對於死刑的態度可以簡單闡述為:死刑應當也將會被全面廢除,單現在尚不是成熟的時機。在這個基礎上,探討為什麼剝奪罪犯生命,是一個很微妙的問題。一方面死刑的實際功能收效甚微,另一方面社會大眾對死刑態度曖昧,往往認為死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不僅是重大暴力、經濟、職務案件,甚至小到虐貓虐狗,輿論都會迸發出「處死行為人」的衝動。

在我不成熟的觀點來看,死刑存在的意義更多在於現行法律規範以及法治環境需要它存在,除了服務於法治社會的良善秩序之外,別無他用。要對某人判決死刑、執行死刑,最終的落腳點應該在法治秩序的需要,而不受具體的輿論、樸素而非規範的法感情影響。換言之,必須經過法定的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判決上訴判決複核等等一些列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內,由法律所允許的人員,讓罪犯在法律所要求的時間地點、以法律所規定的形式死亡。除此之外,都會存在與法治格格不入的瑕疵。

所以在理論上籠統地來講,讓死刑犯人病死在卧榻上,是一件遺憾的事情,因為他的死不僅沒有實現任何實質正義,反而扇了法治的耳光。如果生死的事情都可以隨便,法治還有什麼可以不隨便的地方呢?

與此相關的問題我能想起兩個。其一,死刑犯人的自殺是否應該阻止?其二,殺死死刑犯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於問題一,應當沒有疑問,很多國家都存在防止犯人自戕的司法辦法,就算是已經要執行死刑的罪犯,也要防止他做出過激行為。

關於問題二,也基本沒有疑問,行為本身具備違法性無疑。這裡插播一個刑法小段子:如果罪犯已經坐上電椅,行刑人員正要合上電閘的時候,突然受害者的親屬衝進控制室,搶先一步合上電閘,殺死了死刑罪犯,如此極端的情況應該如何認識?無他,行為也具備違法性無誤。因為行刑人的殺死行為之所以阻卻違法,是因為法律規範賦予了他這樣的職責,是時是刻,除他之外,別無他人。這一切都應該無條件地在規範內運行。

當然死刑犯人是否應該就醫,這個問題在具體的情境中還有很多細節值得討論。上述論述,只不過是簡單的概述性的東西罷了。


我看不出來死刑犯和救助之間的矛盾在哪裡。

救助是一個生命對另一個生命的挽留,是對生命本身的尊重:讓每一個生命不至於在無助中逝去。不論死刑犯在接下來的法律程序中有一絲被改判的可能,也不論執行日期是否臨近或其因何面臨死亡。他首先得是個人,一個有手有腳,會生病、會痛、會哭會笑也會陷入絕望的情緒的人。死刑犯只是一個標籤,是社會和法律給他貼上的一個標籤。生而為人,他和我們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有人會說,他窮兇惡極、十惡不赦、惡貫滿盈、死有餘辜等等。對此,我表示贊同,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我可以比大部分普通人論證他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對一個死刑犯予以肉體消滅的理由(法學上的法理)。但他還是一個人,哪怕是最堅定的秩序與報復主義者也必須正視這一點。以正當的程序對一個人處以極刑和以功利的目的剝奪一個人的權利是兩碼事。前一個是尊重,後一個叫踐踏。

問題所討論的是:「救助一個公共意志(一般情況下是法律 )決定殺死的人而去浪費社會資源值不值」。我想反問一句:「為了救一個一定會死的人而浪費社會資源值不值?」對於我的後一個問題,大家的答案應該是絕大多數一致。有人會說,我偷換了概念,或者是我省去了第一個問題中國最重要的前提(也就是危害社會之類的那些修飾詞)。我有什麼要回答的?我沒什麼好回答的。因為我從不把上面看作是兩個問題。如果看官還不明白我的觀點,容許我再強調一次。他不叫死刑犯,他有名字、有親人、有感情,他是人。

一般印象里,人們對法學專業學生的認識是,我們在學校里學的就是如何給人定罪量刑、或是為壞人辯護。事實上,就我個人而言,我所有的老師跟我講的最多的是權利,是為了保護權利而構建起來的法律體系。所以,我尊重權利,其次尊重法律。 需要法律保護權利的時候,哪怕是不識字的文盲也會大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當法律保護他人權利的時候,就把一個人該不該得到社會的救助當做問題來討論,也還有那麼多人對該不該為殺人犯辯護爭吵,正是那些喧囂聲,嚇得法治不敢靠近。


有且必須要,這是任何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法律追求的正義。


只要還沒死,就應該被作為一個人看待。我覺得應該給他們就醫。


說說我們這學期學的一個案子吧。

這個案子是美國的。

首先,嫌疑人已經被判了死刑。好,死刑複核程序開始了。一層一層往上審,推翻再審,再審再推翻……這麼循環往複了20年。

而這一切的前提是,嫌疑人是個精神病患者。

在這20年過程中,他一直被安置在死囚區(death row),並且接收治療。儘管一大溜的專家都給出報告,說他的病情一直在惡化,並且沒有好轉的可能,政府還是不停的撥錢給他治療,並且繼續審判。

(吐個槽,花在這個人身上的錢都夠他無憂無慮過一輩子了……)

檢方大概希望能把他治好,證明他確實夠格判死刑,然後執行死刑吧……

美國法律認為defendant has a right to be competent to die. 雖然好像跟題目沒什麼關係額=-= 但我認為精神病需要好好治療,那麼普通疾病也是需要同樣對待的。


我就想問問治病是他自己掏錢還是國家掏錢?


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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