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上覺得應該廢除死刑,但有時了解了罪行和後果又覺得罪犯確實該死,如何解決這種矛盾態度?
01-12
死刑比較公認的兩個理論根基,一是對個人道德上的詰難(著眼於人),源於人之為人的自由意志,你選擇了惡,就走你的死路,責任自負;另外一個是教育預防的功能(著眼於行為),即相信死刑能夠起到震懾潛在的犯罪,懲前以毖後,同時向共同體的成員昭示了刑法的威嚴不可侵犯。前一個源於個人自由意志的根基,可以證成死刑的存在,但隨著愈來愈重視結果意義的背景下,這個根基是否理所當然,已經有所反思,如果說人命至高,沒人在道德上有權利剝奪另外一個人的生命的話,這種想法的反面也可以說是人有「選擇」去死的自由(責任自負),這完全可以用來支撐你覺得此人十惡不赦罪無可宥的情感認識。後一個根基,就是很多人認為的,所謂廢除死刑可能導致貪官橫行國將不國的理由,可有意思的是,這種預防教育的功能是可以實證研究的,就是把死刑的數據案例和一定範圍內相關犯罪的發生率進行比對研究,甚至可以擴大到世界範圍內的研究(我知道中國的死刑數屬於最高機密之一,據說知道的人不超過三個,但其他國家這種數據應該是公開可用的),很不幸,這種對死刑預防功能的迷信已經被實證的數據證偽(不好意思,這是在書上看到的結論,我現在沒法提供相關數據或鏈接,希望有人可以補充),所以認為廢死會使得潛在犯罪無所顧忌社會大亂因此不應該廢死的理由,不夠充分甚至是無道理的。所以,理性上你也完全可以贊同死刑,但根據卻不是死刑的預防功效,而是出於對那個人個人自由的尊重,這樣你不會有什麼內心焦慮啊。但是,成文法的制定修改必須首先得到尊重,再去進行反思,所以法律現行的規定,先尊重(這也可以成為支撐你覺得此人該死的理由,這也是「理性」吧?),再去思考努力的方向(廢死或存死)吧。
P.S:聽講座時隨手寫的,可能混亂不清,甚至引喻失當,謝謝大家指正。
我們恨一個人,或是愛一個人,總是基於一個理由嗎?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因為這個世界只所以強調理性的存在,是因為背後的力量要確保某種公關利益的最大化,就像理性教育我們某個人說的話不一定是對的,所以人們反對專制獨裁,而謳歌民主共贏。所以理性是現代社會,乃至成熟社會公民應該有的標誌。傳統的西哲甚至將它拔高到人的本質的高度。我個人認為人們只能基於一定的認識去判斷事務的好壞對錯。既然到了法制社會,或者至少是一個把法制當成主流,呼籲成主流的社會時,我們就需要法律,也就需要法律的思維邏輯——理性精神。所以,你基於理性認定某人不該判決死刑,往往就是基於你知識結構的豐富和認識的深刻程度。 同時,由於理性本身的基礎,在於有證據的懷疑。所以,你的懷疑可以一分為二,一種是社會氓流的懷疑,他們只跟隨情緒,做判斷,完全不動腦筋。憑著熱血和感覺做事情。喊打喊殺。另一類,是基於你對社會的感受,把它作為證據得出的結論,你覺得這傢伙社會危害性大,該死。 其實,如果你是因為後者而焦慮,我覺得你不必焦慮,社會法學派龐德,也認為讓社會公眾的心去判斷,也是法律重要的參考要素。不過我最在意的還是那句霍姆斯的話,法律最重要的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因此,我從來都是慎殺主義者,一個真正文明的社會,要有寬容精神,不是寬容罪,而是人類自身的某些弱點,殺死一個罪犯,不足以彰顯社會的強大,只能一遍遍重複社會的脆弱和陰暗。 當然死刑還會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作為中國社會矛盾釋放的手段而存在,因此死刑場甚至是表現社會正義的秀場。
本質是生命能否用作承擔責任的客體,西方廢除死刑的理論基礎是人的生命層面上是人人平等的,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實際上這一點也越來越被東方所接受;但是國內情況有所區別,自古就把剝奪罪犯生命權作為懲罰犯罪的一種形式,觀念上的根深蒂固很難短期內消除。因此,解決LZ問題的核心是LZ是否承認生命權不可侵犯,縱然罪行再惡劣,那也是後天形成的,不應當用先天所獲得的生命來抵償,從生命層面來說沒有誰的生命天然帶有罪過。解決了這個問題相信樓主也就不迷惑了。
既然提問者說了「覺得」這種主觀的詞,我也想說點兒主觀的感覺。
以下所說,僅限於殺人的犯罪。
我個人不支持徹底廢除死刑,尤其不支持以「可能錯判、人命不再」的理由徹底廢死。
尤其是挪威那種惡性殺戮事件發生,本身沒有錯判的可能性了,還無法執行死刑,甚至連無期徒刑都沒有,我覺得這才是對死去生命的不公正。但這種極端案例是否適合討論法律的繼續發展,我也不清楚。具體什麼樣的罪行、如何讓犯罪事實更清晰確定,這些度、判定、制衡和責任,才是最重要的。一味從人性、文明進步和錯判可能性這些論點來討論廢死,在我看來都靠不住。在看了東野圭吾的《信》以及在葯家鑫事件之後,我覺得可能保留死刑還好一些。
在《信》里,哥哥入室盜竊一時失措殺死了一位老太太,動機跟葯家鑫類似。而清白的弟弟從此因為「是殺人犯的弟弟」而一路倒霉,失學、失業,無法求愛。哥哥在監獄裡不斷地寫信給死者家屬和弟弟,懇求原諒、表示關心,但都無濟於事。這部小說讓我見識到日本的戶籍管理(對於守法人士)是多麼地嚴格和嚴密,甚至你找一個撿垃圾的工作,用人單位都要查你三代。
弟弟在不斷掙扎中,雖然沒有反覆明說,但也在不斷地想著哥哥還是死了好。在戶籍資料上,哥哥死亡要比服刑中好得多。有一個經理曾經對弟弟說,「有歧視,是當然的事情」、「為了讓所有的犯罪者知道,自己要是犯了罪親屬也會痛苦」。另一方面,我覺得在葯家鑫死後,他的父母立刻變成了受同情者,他們成了「失去孩子的人」而不是「犯罪分子的家人」。所以,我在想到廢死的時候,希望保留死刑的原因是,
如果有一天我殺了人,我希望我受到死刑的懲罰,換取我父母應有的同情。因為他們顯然也是罪行的受害者而不是同謀。廢除死刑,人類社會對於這些罪犯和周圍相關人士的折磨要比死刑更殘酷。
與其後患無窮,不如一了百了。……不過呢,我也感到我的考慮角度好像過於感性了。但碰這個感性的提問好像很合適。所以這個時候法律的意義就體現出來了,如果法律廢除死刑,則幫助了人們擺脫這種內心的詰問。
什麼叫偷懶,你沒有過這樣的心路歷程你不能體會這樣的答案的。我的答案並不像你想的那麼簡單,簡單的說法律很多時候扮演的是理性人的角色,我要表達的是這個意思。也可能是我表達的問題,「幫助人們擺脫這種內心的詰問」這句話應該有更好的表達方式,我再想想。
更新:以前做死刑民意調查的課題的時候,有個問題是怎麼都迴避不了的,那就是如果這種惡劣的刑事犯罪發生在我和我的家人朋友身上我會怎麼看,以我這麼衝動的性格,估計肯定想弄死那傢伙,但是這就和我對死刑的理念有所衝突了,所以我所說的法律的理性人的意義就體現出來了,法律能讓人擺脫這種詰問,實現非報復性質的公平正義。不用解決,人生本來就充滿矛盾。解答只是一種感覺得到了解答的狀態。
"確實該死",然後執行了死刑,然後呢?
懲罰的目的還是以警戒和預防為主的.
如果死刑能夠很好地起到威懾作用,防止類似事情的發生,那麼還是有存在價值的.
但也止於有價值.歸根結底,死刑只是一種手段.而能替換這種方式的東西太多了.個人認為,死刑還是有保留的必要,還是適用的範圍儘可能的縮小吧。比如我自己認為除自衛和復仇性質以外的謀殺應該適用死刑。你所說的了解了罪行和後果...指的應該也是導致嚴重後果的暴力犯罪吧。
作為法科生,最開始我是支持廢死的。但我的理由只有兩個,一是基於人類憐憫,二是基於對於國家公權力的限制。此外的理由,其實我不是很贊同,因為不能說服我。但現在我不是那麼支持廢死了。因為復仇是人類的本能衝動,刑罰的實質,很大程度上就是公權力將復仇的權力剝奪再代為行使,以避免私力復仇所帶來的混亂與無序。可一旦這種公的復仇不足以平息人們心中復仇的火焰時,那麼刑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就被消解了,私力復仇就將興起。所以,我認為死刑的廢除應當在至少大部分國民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的情況下才應該廢除。現在我們所能做的,就是使人們認識到生命的價 值和尊嚴,使人們對於罪大惡極之人,也不吝於施於憐憫。其次應當幫助國民認識到公權力的可怖之處,對其多一分警惕,理性上多一分克制。理性與感性之結合的社會,其實應該比單純的廢死更好吧。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強烈反對所謂的先天性生命平等,我覺得對於那些反社會人格並犯下惡劣罪行的人,必須予以消除!
沒有所謂的天賦人權,所有的規則必須服務於讓社會更加健康運行這一終極目的!
我們不是宗教社會,我們只是一個社會!所謂「廢除死刑」,不就是把執行地點改在街頭、行刑者改成罪犯或警察嗎?
死刑不是針對某個個案的。除了震懾作用以外,還是翦除危害大眾的一種必要手段。廢除死刑等於宣布任何人都可以隨意殺死別人,而不會被合法的處死。人類最基本的欲求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那還有必要尊重法律嗎?換言之,極端的情況下廢除死刑將會摧毀整個法律體系,使人類社會重歸混沌。下面這篇文章中的國家就是一例:https://zhuanlan.zhihu.com/p/27247289
人就是一個矛盾綜合體,看待同樣的一件事,在不同的環境、心境乃至年齡等不同的因素下,都會有不同的看法,有時甚至完全相悖的看法。死刑這個刑罰,既然存在就有其一定的威懾力,最起碼在常人的行為準則當中會有這樣一種忌憚,如果廢除了死刑,所有違法分子就會變得肆無忌憚,也許這個社會的命案就會變得很多。
樓主也沒有說明為什麼從理性上贊成如果是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上看這似乎需要大量的計算和分析(主要是對犯罪率的影響之類的)
在這方面「西方」的分析似乎更成熟
似乎我們應該像大部分西方國家一樣廢除死刑但肯定立馬會有人跳出來說"國情不一樣"(這樣的國情似乎更多的會是現在大部分人說的「中國人沒有信仰」)我並不覺得這樣的說法有太大的錯誤那麼我們就應該從自己的理性角度來進行分析而問題是什麼呢?你的理性是最理性嗎?政府可能覺得它現在的政策都是理性的,你也這樣認為嗎?所以我不認為我們的討論有多麼的理性其實用「天賦人權」的感性分析似乎已經足夠了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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