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中的警察是否有瀆職?
01-12
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我來談談這個事情吧,首先,我們要評論這個事情,一定要了解現場的真實情況,採信法院判決書和媒體報道你會選擇哪個?作為普通吃瓜群眾,肯定樂於接受媒體的說法,將事情重點劃在辱母情節上,但刑事法律審判的側重點往往在殺人這個事實。正確看待這個事情首先要了解什麼是法律,什麼是道德。道德是人們或者社會約定俗成的共同遵守的約束人的行為的一種規則。而法律是統治階級為提現統治意志,規範人們的行為而制定的規範準則。學習過法律的人都清楚的記得這樣一句話: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好了,我們回頭看這個案件,辱母,和殺人是兩個互相聯繫的事件,但是也是兩個獨立的事件,法律事件不能單純的以「你不侮辱我母親,我怎麼會殺你這種邏輯來建立必然聯繫」。換言之,作為道德層面,辱母是人所經歷最為憤慨或者無法容忍的事情,和掘人祖墳沒什麼兩樣。但法律強調的是,在面對辱母這件事的時候,你將採取哪些行為,你應該採取哪些行為。本案中,報警,通知警察毫無疑問是正確的做法,但是警察出警後,仍然採取殺人的手段這個才是法律所要追究的後果。當然,你會說警察出警有個鳥用,什麼都沒解決。這個我們稍後談。法律中有兩個專業名詞,一個叫正當防衛,一個叫緊急避險,本案都不符合這個情節,另外,為制止犯罪,保護他人人身安全而採取的制止行為造成的嫌疑人人身傷害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但是這個是有一定條件的。本案中,於歡的母親明顯未達到生命遭到威脅的程度,否則就不是侮辱了。而於歡如果要採取制止的行為,法律考慮更多的是,你是否需要採取殺人的方式才能制止這樣的事發生?我們可以結合警察開槍的條件來看本案。作為國家暴力機器的警察,在法律規定的十五種情形下可以開槍,換句話說,就是法律允許擊斃。在這十五種情形中,沒有因為他人受到嚴重侮辱而允許開槍,連警察都沒有這個權利,於歡又怎麼能剝奪他人生命呢?所以,審判的結果肯定是於歡有罪,最多是在具體量刑上有所變化。用道德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人,要麼是沒文化,要麼就是別有用心。
既然說到警察了,我也談幾句。毫無疑問,警察是要負責的。從最開始的接警員開始就存在重大的責任。現場多少人?因何事發生?有無持械?有無傷亡?就當場的警察人數來看,他們是一臉懵逼的。現場十一個人,不包括受害者兩人。需要多少警力才能將這十三名人員安全帶回公安機關處理?你可能無法想像,按照公安機關內部規定以及現實中的經驗來看,至少要二十至三十名警力,甚至更多,車輛有可能要十部以上。這是什麼概念?這是處置小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警力了。至少一個派出所是沒法派出如此多的警力,等現場民警報告所領導,再報告分局領導,再從其他單位調集警力過來,你算算這個時間吧。而且,接到報警的民警很可能只是被告知是債務糾紛。現實就是如此操蛋,一般民警出警到現場往往都是兩到三個人,因為沒那麼多警力。然而,很多時候,現場的人比警察都多,警察連自身安全都無法得到保障,又有什麼能力保證報案人的安全呢?所以,我建議要追究當時的接警人員責任和派警領導的責任,而不是現場處置的民警。
回過頭來看這起案件,仔細回味一下,非常令人不舒服。這裡面有太多的遺憾,如果國家不緊縮銀根,於歡母親能順利從銀行貸款,如果催債過程中沒有侮辱於歡母親,如果於歡拿的不是刀而是棍子,如果警察接到報警的時候派出足夠的警力。。。。但是,事情永遠無法倒帶。於歡案遲早會湮滅於時間之中,但這件案件中所有人,所有過程充滿了戾氣,就像這個社會一樣,似乎是很難消除,這個才是我們真正需要警惕的一定有的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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