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東聊城於歡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你覺得這個判決合理嗎?
收到邀請,本來我是拒絕的,你說我一個學民商法的,豈不是要加特技?但總等不來刑法學大牛。辜妄答之觀點如下:刑法理論的發展要求法官也必須跟上時代;合理的私力救濟不必恐慌;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據此定罪且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黑社會之所以叫黑社會是有原因的。
基層的不懂分局法制科的也不懂嗎?
傳統的「四要件體系」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之後討論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割裂了違法性的判斷,先判斷客觀危害,接著判斷主觀責任,然後再回到客觀危害。這種體系容易使人們(此處是法官)認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因而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認定上標準不恰當的過分嚴厲。事實上,如果以「兩階層」理論,即違法構成要件(概念、符合性、違法阻卻事由)與責任要件(概念、符合性、責任阻卻事由)。先判斷構成要件符合性,再判斷違法阻卻事由,再考察責任要件。就更易得出正確結論。由關於判決書的表述可知本案一審法官的最大問題也就是他將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是否具有防衛意識上(最後還判斷錯了),忽略了正當防衛認定的更關鍵因素,從而使判斷出現了偏差。
本案成立正當防衛當無疑義。其一「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性:討債者的行為至少(此處用至少)達到了非法拘禁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標準,使用了暴力。侵害性:顯然危害了私法益;現實性:現實存在的侵害。其次「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其三「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顯然被於歡捅傷的幾人均有侵害行為。
反駁下一審法官。執法者到來又走了,就表明侵害未達到應當進行防衛的程度?每年那麼多瀆職案件不也是你們判的?這種推理的不正確的。應當從當時情況本身去判斷。相反的,執法者置之不理,使得被告人更加絕望,更加堅信除了自己動手,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挽救他的母親,所以哪怕是從防衛意識的角度講,被告人具有合理的防衛意識也是確定無疑的。
所以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但從事實上看被告人的行為確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也就是說「防衛過當」,即使需承擔刑事責任也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這種情況下量刑將大大輕於無期徒刑。
曹參曾對繼任者說:管好市場和監獄是最關鍵的。不能不讓人佩服。這話實在是太精闢太準確了。
黑社會之所以成為黑社會,沒有保護傘是不可以的,這種保護,除了基於利益分享的主動保護,還有出於恐懼或其他原因的縱容。「洗地」這個詞怎麼來的?《功夫》里的執法者在黑社會濫殺無辜後還要被迫出來洗乾淨地面。
被刺死的那個人曾經肇事逃逸致一名14歲的中學生死亡,依舊逍遙法外,此次事件中,執法者看到他們,也採取了類似的態度,這本身就耐人尋味。
因果循環,報應不爽,司法的真正價值其實是讓那些應當遭受報應的人得到應得的報應,良善之人得到保護。
高利貸討債者沒有去坐牢而是繼續作惡終於橫死,是他本人的惡行害死了他,不公正的執法者也是幫凶,因為執法者本應有阻止他繼續作惡的能力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本該出現的地方,沒有出現,反而以極其嚴厲的方式應用在本來值得百般慎重的地方,司法機構是否遭受壓力,我們不得而知。
但是我們知道:在公-檢-法-三家中,某一家是格外強大的。
上級法院很可能會發回重審。
感謝邀請。
請用行動糾正錯誤,因為刑事法官的每一個錯誤,都是在人間製造慘劇。
更新一組:
比我更激進的人出現了——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殿學律師: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轉引自《華西都市報》
律師說法:
對於本案,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採訪了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殿學律師。王殿學對記者表示,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他認為,正當防衛有三個特徵,針對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據媒體報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實施的是不法侵害。因為債務糾紛涉及高利貸,所獲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按於歡姑姑的說法,實際上已經還完。
哪怕還有17萬元,也只是一個小尾巴,遠不至於讓杜志浩他們連續施暴。
事發當天,杜志浩領人繼續討要高利貸債務。根據媒體報道的案發當時的情況,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可能已經涉嫌尋釁滋事、強制猥褻、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搶劫或綁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於歡的防衛也是針對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因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其間有人報警,警察來後只是讓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後離開。
「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才被捅傷「。
另外,王殿學表示:
於歡還成立特殊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毆打、強制猥褻,還脫了褲子,隨時可能實施其他犯罪行為。
王殿學認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為,其暴力程度超過遠超一般情況下的搶劫和綁架,已經嚴重危及於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安全。
因此,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
文丨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 梁波沈軼對這個問題一直很關注,什麼是公平?機械的歸納事實、粗糙的理解套用法律?不去考慮人情倫理會有公平嗎?
法律條文是死板的,冷冰冰的,我們執法辦案的人可不是啊,我們可以用良知、憐憫讓它體現出溫情。——法官溫情就不會讓輿論不甘,警察溫情恐怕就會讓案件避免。
-----------------------------------------------------------------
對於這兩天朋友圈、知乎、QQ等等刷爆了文章的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今天凌晨判決書全文也公布了,今天最高檢也介入調查了,官方也重視了,我除了繼續關注這個案子調查處理結果,更要反思為什麼會這樣?
當然我認為極個別像廣州許霆案,這種雖然也引起了全國輿論關注,但確實在刑法範圍內,難逃其罪,最終通過特殊程序從無期改判為五年有期徒刑。其他絕大部分的不公案件都可以通過辦案人員真正公平的裁判得到處理。
我們講罰當其罪,而每個罪為什麼又有那麼大的量刑幅度,就是因為同樣的罪,但是每個案子的情況、情節、情形確實截然不同。那麼,我們針對不同案子不同情況就要做出適當擴大或縮小的解釋。
1、作為人自己受到侮辱反抗,我們無可厚非。作為兒子看到母親受到那般侮辱反抗,你我會嗎,會!所以現有事實看,可以認定防衛過當。
2、以前見過很多案子,比如強姦罪有的法院一律不判緩刑(一對同居很久男女朋友,確實證據角度那次是不願意,後來女的主動要求諒解,只是不滿意嚇唬嚇唬,不想男的坐牢,為什麼不能判緩刑)(一個差12天滿十四歲的女孩主動跑去男朋友家一起生活,之後懷孕生子,男方提親告知娘家,娘家把女孩帶走、禮錢拿走後報警,因第一次發生關係差12天不滿14歲,強姦幼女從重判七年,量刑合適嗎?——是否還該考慮考慮剛生下來無人照顧的孩子啊)(酒駕一律實刑……)
-------------------------------------------------------------------
一時整理不完,持續更新,希望能引起反思。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辱母案?
※如果你碰到類似於歡案的情況,自己親人受到和生理有關的侮辱,你會怎麼做?
※請問如何看山東辱母案中的法律的作用:懲罰和警示?
※於歡案中的警察是否有瀆職?
※哪些人在放高利貸?高利貸的錢從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