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未遂,是從重還是從輕或減輕處罰?
01-12
如題,通常來說,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獨立構成犯罪,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那麼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未遂呢?應當如何處罰?我比較傾向於選擇加重,因為一個是應當,一個是可以,但是習題給出了相反的答案。所以,想請較各位,哪個是正確的。希望回答時能給出具體分析,如果能有判決的案例或者引用論文就更好了,謝謝^_^
我理解的提問的意思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但未成年人實行行為未遂。這種情況下,應在教唆未遂的基礎上從重處罰。未遂的教唆是否定罪處罰,學界有爭議,樓上有位答主列舉了張明楷的觀點,張從結果無價值論出發,基於共犯從屬性說導出了未遂的教唆不構成犯罪的結論,但基於共犯獨立性說和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亦有學者主張未遂的教唆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這並不是簡單的主觀歸罪,而是基於教唆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審慎研究得出的結論。未遂的教唆是否定罪處罰,形式上是共犯獨立性說和共犯從屬性說的分歧,本質上是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掄的衝突。
量刑的時候,對多項量刑情節不是簡單的擇其一,而是綜合這些量刑情節進行考慮。
不同的量刑情節,對刑罰增減有一個幅度,法官根據實際案情在這幅度中作出選擇。首先是確定涉及罪名的基礎刑,然後根據實際的案情修正基礎刑,最後再把多個量刑情節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算出最終的刑罰。犯罪未遂的量刑評價是減0-50%(請注意法條是第23條),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此罪(第29條第2款)的量刑情節與犯罪未遂一樣,故參照犯罪未遂,對此情節的評價同樣也是減0-50%。
教唆未成年人的從重程度,我省的量刑評價是加0-40%。
因此,量刑情節最終對刑罰的修正是+40%—— -50%,至於實際如何選擇要根據案情判斷,但都不是簡單的非此即彼。例如,教一個10歲的小朋友殺死他的父母,對這一教唆內容,就會偏重選擇+40%;如果是教小朋友偷父母的錢,這一內容就會偏輕選擇加10-20%同樣,如果小朋友是聽聽就忘了,在未實施犯罪這情節上會減30-50%;如果小朋友是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才沒有實施,則只減0-20%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錯的……未遂的教唆不構成犯罪。(主觀歸罪嘛)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實施所教唆之罪(或在客觀的違法構成要件範圍內有重合的罪,例如:甲教唆乙盜竊,乙過後取去搶劫的,甲定盜竊罪的教唆犯。)為前提。建議題主去看看張明楷老師或是周光權老師的著作吧……或是聽聽講司考的劉鳳科老師的課吧………
推薦閱讀:
※建國以來,刑法當中被刪除的罪名有哪些?
※為什麼要廢除死刑?
※注射死刑究竟有沒有痛苦?
※老王製造假毒品當作真毒品販賣。老王犯了什麼罪?賣給老王假毒品機器的人犯了什麼罪?
※劉韌當年的「敲詐勒索」罪,只從法律上看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