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自己女友賣淫後分手問她要精神損失費算是威脅嗎?違法嗎?

發現交往一個多月的大學女友賣淫。我感覺非常羞辱,人格受到極大的傷害。我選擇和她分手,要麼就把這件事告訴她父母,要麼就賠償我精神損失費,她說我是在威脅她,她可以報警。這樣違法嗎?求法律大牛解答。


記得在本科的時候,老師好像說認定精神損害賠償非常嚴格,背後的考量就是標準不宜太寬,以免造成濫用。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範性文件應該是這個: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條分別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

  1. 人格權利受損

  2. 親屬關係嚴重受損
  3. 死者親屬精神受損
  4. 具有人格屬性的物品由於侵權而毀損滅失

題主這裡目測最靠近第一項。那麼把第一條單列出來: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明顯第(一)(二)都不符合。題主可能說我第三項的「人格尊嚴」受損了啊。但是,雖然法律沒有對「人格尊嚴權」的定義,但是一般認為「人格尊嚴權是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

需要注意的是,這是一個主客觀結合的評價,光有你自己認為自己尊嚴受損可不行,還需要證明他人和社會對你的評價降低。

綜上,題主省省吧。和另一個答主說的一樣,被定性為敲詐勒索倒是真有可能。

以上。


依據題主的描述,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果題主因女友賣銀而染上性病則可以主張賠償精神損失費


她都沒收你錢,做人要知足


不違法。但是絕對不是愛她或者曾經愛過他的人做得出的事。

題主自重。得饒人處且饒人。


你這種垃圾怎麼不去死?



有這個法律規定女生沒有對男生坦誠過往就必須賠錢嗎?(實際上女生並沒有做出對男生身體和財產的損失),真是醉了,這樣的心態,你也能有女朋友:)


你有病


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不要去做。


精神損失,你覺得你什麼權利被侵害了,提出這項訴求?


應該不違法,但是為啥要索要精神損失費


雖然我不是法律大牛,但我覺得肯定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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