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高徵稅優於根據收入徵稅?這句話包含的道理是什麼?

一次經濟學講座中教授提到了公平與平等的話題,提出機會平等即可認為公平。稅收可以作為一種調節收入不平等的手段,運用稅收為低收入者提供機會,減少與高收入者用資本、知識等條件所佔據的機會差距。教授還提出了一個有意思的話題:根據身高徵稅優於根據收入徵稅?這句話是否有意義?或者說是在怎麼樣的或如何理想的情況之下能夠出現這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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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為提問的草率誠摯道歉

現在根據筆記給那次講座的內容作補充:

講座題目為:收入不平等的經濟分析與政策評估

內容提要:1.中國經濟現狀概況、不平等的地區與國際比較

2.不平等、不公平與效率

3.對應政策

在1.部分,教授有運用庫茲涅茨曲線展示了不平等程度隨收入的增加量「倒U型」趨勢,主要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紐西蘭等以及主要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巴西等近幾十年的不平等程度上升。而部分發達國家如法國、德國、瑞典等國家二戰後不平等程度降低並趨於平緩。教授還提到美國的「邊際稅率」降低,不平等程度上升。

在2.部分,教授提到尋租、借貸約束、公共服務不均等等因素造成了機會不平等而傷害了公平。教授認為尋租是最大的機會不平等的來源。

教授運用了不起的蓋茨比曲線說明高度不平等的國家具有較低的代際流動性,代際間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越高,機會越不平等。

我個人理解的話是:排除遺傳因素如智力、相貌、人際交往等,僅考慮家庭背景的話,因為機會的不平等,美國夢破滅,中國屌絲永遠不可能逆襲。

講座大概講到這裡吧,教授提出了一個關於儲存腎的銀行的例子:每個人的腎有兩個,正常人只需要一個就能維持正常的生理運作。正常人把自己的一個腎捐獻出來,把它存到銀行里,供有需要的人或者以後有需要的自己使用。明顯這個腎銀行是不可行的(最起碼在現階段)。教授藉助這一個契約取代器官所有權的例子提出了運用分配政策取代勞動、能力、意識品質、身材等所有權是不可行的。

講座進行到這裡的時候,教授就說有一個說法是 根據身高徵稅優於根據收入徵稅 ? (依稀記得教授有提到通過機會平等調節收入分配)

而到底是為什麼並且其中有什麼理論上有可能講得通的地方教授就沒有詳細介紹下去了,而我想弄懂的也就是這句話能夠蘊藏有什麼合理的地方嗎?

大致補充的講座的內容作為問題的背景吧。可能這一句只是一個無稽之談,但是我真想看看大家什麼看法。


在法學上有一個無知之幕的概念,概念見下面、轉自百度百科。簡言之,是調整起點,起點公平是機會平等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無知之幕更大的作用不在這裡。

對高收入徵稅,是為了兼顧結果平等。

到底怎麼徵稅,是權力結構的問題。

---------百度百科--------

在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中,有一個重要的理論:「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意思就是在人們商量給予一個社會或一個組織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員的正當對待時,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個幕布下,約定好每一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會在走出這個幕布後將在社會/組織里處於什麼樣的角色,然後大家討論針對某一個角色大家應該如何對待他,無論是市長還是清潔工。這樣的好處是大家不會因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給出不公正的意見,即可以避免「屁股決定腦袋」的情況。因為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來的位置,因此這一過程下的決策一般能保證將來最弱勢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護,當然,它也不會得到過多的利益,因為在定規則的時候幕布下的人們會認同那是不必要的。

羅爾斯強加給原初狀態下的參加者的主要條件,這些參加者要確定支配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所有的參加者都處在無知之幕背後,他們對他們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個人的歷史一無所知。他們不知道他們所處社會的經濟條件和政治狀況,不知道他們的社會身份或階級地位。他們有對社會的一般的理論知識,也只是他們是理性的,並且不管他們的環境和生活計劃如何,都將追求基本的善。

無知之幕意味著可以保證參加者做出的選擇不被他們的特殊利益和好處所歪曲,可以使他們公正客觀地確定原則。無知之幕背後的人是否有足夠的知識選擇正義的觀念,這一問題還不清楚。如果他們對自己和他們的社會了解得更多,那要求他們在正義觀念上取得一致就有風險。個人會因為他們的歷史、甚至因為對他們的歷史的無知而產生偏見,這也是可能的。


你教授講的是這個意思吧?我覺得他心裡想的就是這張圖,然後就想到身高了。


在火車上隨便答了兩句。回來查了一下。這個還真不是一句玩笑,或者沒有看起來那麼玩笑。

對身高徵稅,合理嗎?

人大經濟論壇這哥們早就提了這個問題:

牛人Mankiw 和Weinzierl 2009年在NBER的工作論文、已經發表在2010年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 Economic Policy:「The optimal taxation of height: A case study of utilitarian income redistribution」。其中稱「Moreover, a plausible parameterization using data on height and wages implies a substantial height tax: a tall person earning 50,000shouldpay4,500 more in tax than a short person."云云。怎麼看這種結論、這種政策?

一下原答案:

哈哈。我印象中還真有人說過這個。

樓主要看看這句話的語境:通過機會平等調節收入分配。

如果按照收入收費,不是機會平等,而是結果平等了。

設想兩個同樣起點的人,第一個勤快,第二個懶,所以第一個人收入比第二個高。現在對第一個人收稅補貼第二個,豈不是鼓勵懶打擊勤奮?

但是假設同樣勤奮的兩個人,僅僅由於第一個人比第二個人高,所以就比他收入高,這時候給第一個人收稅補貼第二個人,似乎也比較合理,因為並沒有造成什麼差的激勵,畢竟身高是外生的。

第一個例子就是結果平等,第二個例子就是機會平等。

顯然第二種方法能夠帶來最小的對激勵的扭曲,並實現機會公平,也就是某種正義。

當然,前提是身高確實對收入差距有較強的解釋,這個,如果你找過工作,尤其是銀行工作,尤其是女生,你就懂了。


要麼該教授沒有講清楚,要麼你理解錯了。

個人以為該教授的觀點是:

怎麼樣徵稅不重要,重要的是稅怎麼分配。


同意樓上對john rawls的應用。

根據收支徵稅的其中一個爭拗點為公民無責任而自己勞動的成果配合政府的財政再分配,問題一為此為變相強制無償地為政府勞動,二為自由放任主義認為一切皆為私人財產,政府除立法保障基本權益外無權利再推行具某種價值觀的政策要求全民配合,因為其為後天勞動。

至於按身高徵稅則因為身高乃是先天決定,大概無謂後天努力之價值,就如john rawls(又好像不是,忘了) 曾經表示將賺錢之才能視為先天天賦,因此人民有資格賺錢,但要將其再分配予社會云云。


這是稅法第一課討論的理論問題。身高稅和lump sum tax, head tax 性質是一樣的吧,個人幾乎沒有辦法因為這個稅而改變自己的行為,head tax意味著你存在就必須納稅,所有存在的人都納一樣的稅。我想身高稅意味著你長這麼高就得納那麼多稅。這類tax的意義是對經濟的distortion最小。但是這隻能在理論上存在吧。因為它完全不顧稅法的另一個重要原則: the ability to pay.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the ability to pay. 多賺多付。


馬雲笑了。


什麼講座啊,貼出來看看唄,你這種沒有上下文的斷章取義很不可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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