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山東11名涉黑人員當兒子面侮辱其母親,1人被刺死這件事?


這起「刺殺辱母案」,在互聯網爆發。

但是有兩點我們不應該忽略:

1.事件發於去年4月,至今已經整整11個月。(期間多個論壇有帖子爆出,均未形成如今爆炸性)

2.一個月前(今年2月),被告於歡被判無期徒刑。

這起案件有諸多疑點,判決不合情理。

我試著根據眾人證詞,提取關鍵點和矛盾處,還原當時情形。

人物:

蘇銀霞,於歡母子;

於秀榮,劉付昌,張立平,馬金棟(員工);

李忠,郭樹林,張博,么傳行,嚴建軍,郭彥剛(皆為要債人),杜志浩(要債人,已死)

證詞:

蘇銀霞:

2016年4月14日下午4點鐘左右,八九個人過來逼債,喝酒吃飯擋門。
晚上九點多,繼續逼債。
一樓接待室,杜志浩辱罵我和兒子,暴露生殖器對著我們,把我兒子鞋子脫下給我聞,然後又扔了鞋子。
10點多鐘,民警到接待室,問誰報的警,我說是我,接著到門廳外邊問怎麼回事。我和兒子想跟出去,未果,他們開始打我們,圍著我兒子,他拿了水果刀捅傷幾人。
民警聽見動靜返回,找我兒子要刀子,兒子在確保要債人都出去接待室的情況下,交出刀子,我們一起去了派出所。

關鍵點:杜志浩辱罵;民警來了,在外廳了解情況;兒子主動交出刀子(強調自首);報警,+1次。

於秀榮:

4月14日下午3點30分左右,看見十個八個人在現場吵鬧。
飯後看見兩個陌生年輕人跟著蘇老闆母子,馬,張四人去伙房吃飯,待了大概一個多小時,回到辦公樓。

兩個小時後,吵鬧聲又起,我對象報警。

關鍵點:時間和蘇銀霞有出入(4點和3點30分),伙房吃飯一小時,飯後辦公樓至少待了兩小時。

劉付昌:

4點40分左右,接張立平電話,返回公司,看到有人要賬。
8點多左右,兩人跟隨蘇老闆母子去伙房吃飯。
飯後,部分人回辦公樓,部分還在吃喝。
看見接待室內要債人團團圍住母子,杜志浩脫下褲子。馬金棟讓我報警,說他們開始侮辱蘇總了,於是我報警。

民警來了一段時間,出來時,正說著話,聽見辦公室有人咋呼。我看見幾人圍打於歡,往南邊逼,接著於歡手中突然出現刀,接著揮舞水果刀。
我進屋,有人打我左眼一拳。

關鍵點:報警,+1次(2);辦公室眾人圍打於歡時,民警在外面正說話,接著沖了進來。(跟蘇銀霞證詞基本一致,民警在外面說話,並沒有離開工廠)

張立平:

4點半左右,接蘇總電話。到公司看到一女幾男和蘇總互罵。

晚上八點半後,杜志浩出現,侮辱蘇總,劉付昌報警。

關鍵點:蘇銀霞打電話求助,杜志浩出現,侮辱。

馬金棟:

民警來後,我和於秀榮說情況,這時聽見辦公室里喊「攮人了!!!」幾人受傷。

關鍵點:馬和於在外面和民警說情況,此時接待室內於歡捅人。再次證實民警並未離開。

李忠:

我們11人前去要賬,蘇母子和一兩個工人在。要賬時無毆打,只是跟著她們,有言語糟蹋。
十點多,民警來說「要賬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說。」,民警準備走,我們不讓於歡跟著走,他大喊「誰也別過來!過來,我弄死恁!」。於歡在東南角咋呼,四人被捅傷,去了醫院。

關鍵點:共11人去要賬。民警口頭勸解,準備走時,衝突發生了。此時加入了於歡當時的話。

郭樹林:

4點半我跟趙榮榮去現場。晚上十點多,眾人圍著於歡,他捅郭背。民警返回

張博:

跟李忠去現場。郭樹林等人陸續來。晚上杜志浩言語侮辱並脫褲羞辱蘇,並往嘴裡塞鞋,扔於歡鞋。
民警來後,蘇母子說我們揍她們,我們說沒有。
民警說「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民警走出接待室,我們不讓母子出去。
杜志浩拉著於歡說「你坐下,坐下不咋著你。」
郭彥剛背被捅傷。

關鍵點:承認杜侮辱蘇;民警說的這句話「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暫時只出現在要債人的 口中。

么傳行:

吃飯時,杜志浩到了,之後有脫褲羞辱蘇。

民警來後,我們不讓於歡出去,將他摁在沙發上,杜上前,於歡拿刀捅杜正面一下,郭上前,捅郭后背一下,捅程和嚴各一下。

關鍵點:承認杜侮辱蘇,於歡想出去時摁住於歡。

嚴建軍:

跟李忠去要債。

民警來勸了兩句,就往外走。於歡從南邊過來通了我肚子一下。

關鍵點:於歡過來捅我,強調於歡的主動性,與么傳行的證詞有出入(一個被動一個主動)。

郭彥剛:

到廠子先跟蘇爭論「私刻公章」一事。
民警來後,於歡要走我們不讓,讓他坐在沙發上,不肯,走到南邊,我們跟著過去。於歡當時面朝北,突然捅人,我往後跑,他抓我領子,捅我一刀,還說「弄死你」。

關鍵點:再次強調於歡的主動性。

於歡:

下午3點左右,他們來要債。期間跟著我們,不停謾罵。
杜志浩嚇唬我們,露出下體,馬金棟等人勸阻,脫我鞋扇我一巴掌。
民警來後勸說別打架,之後去外面了解情況。
他們讓我坐沙發上,我不坐,有一個人扣住我脖子往接待室帶,我不配合,接著打我。
我拿起刀子指了指,讓他們別過來,結果他們還是衝上來。
我捅了幾個人,接著民警進屋。

關鍵點:民警勸說別打架,首次出現在蘇銀霞這邊人(於歡)口中。舉刀子威懾對方,對方依舊衝上來。(被動自衛)

以上證據開庭質證,法院予以認證。

看完這些證詞,會發現幾個疑點:

1.民警到底說沒說那句話?之後是否準備駕車離開工廠?

2.於歡捅人是否是主動上前,還是被動自衛?

3.捅人後,於歡是否主動交出刀具?

在還原事件時,我們要考慮到一點:

1.蘇銀霞是站在母親和受害人的立場

2.要債人都是黑社會背景

事件還原:

2016年4月14日下午3點半左右,李忠帶著幾人來工廠要債,4點半郭樹林幾人到場。

圍繞著「私刻公章」和「欠款」,眾人開始展開罵戰,隨後限制蘇於二人行動,吃飯時輪流監視她們。

其他人在樓外支起架子,燒烤喝酒。

杜志浩出現,帶領幾個人把蘇於母子押回辦公樓,進行辱罵,甚至脫褲羞辱,用鞋抽打於歡。

報警後,民警出現,看到現場11個人在接待室內,蘇於母子被限制人身自由坐在沙發上,但現場無毆打,他們的的確確說出了那句「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轉身出去,一方面因為「警察不能介入經濟糾紛」,另外一方面因為當地黑社會要債事件不止一次發生,惡勢力範圍很廣,不便招惹事,根據監控顯示,民警是被幾個要債人「送」出來的,被馬金棟,於秀榮攔下,在外面交談。

這時,樓內幾人圍打於歡,逼於南角,出於自衛,於歡捅了4人。

4人應該是沖了上來,沒想於歡會真捅,郭彥剛見形勢不對,躲閃被捅。

其他3人都屬於自衛,只有這一下背擊,可以理解為「於歡情急之下的不剋制」。

但是正常人處於他那個情況,誰能剋制?

接著民警衝進來,於歡交出刀具。

捋完事件,如果考慮「要債人串供」「忽視限制人身自由」(警察瀆職)兩個因素。

絕對絕對,不該是現在這個判罰。(無期徒刑)

而且法院給出的依據也「冷酷」得可怕。

本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使人受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後說一句,法律,是一種人類想像出來的產物,只有相信它,它才有效。

一個人不信,沒有什麼用,幾十億人會將你的聲音淹沒。

幾十人,幾百人,幾萬人,甚至幾百萬人不信,去質疑它的「合情合理合法」性。

那麼它的「不破金身」就會坍塌,重建。

公元前1776年的《漢謨拉比法典》,是那時幾十萬古巴比人的合作手冊。

209條和210條規定:「如果一個上等人殺了另一個上等人的女兒,懲罰就是把兇手的女兒給殺了賠罪。」

多麼可笑的條文。

在當時確是理所當然。

這也證明了,不合理的事情,隨著時間,是會改變的。

我們能做的,就是站出來,把這事傳播出去,讓更多人關注到這件事。

然後等待事件在輿論的壓力下發酵,澄清,發展,直到用一種更為合情合理合法的立場去告訴大家一個結果。

這,才是法律的意義。

PS:ZHIHU請不要讓有關這件事的帖子,評論和問題逐漸消失在時間線上,讓大家搜索不到。

要不然希望這個社會,法律,國家越變越好的人們,會心寒。

(我同時對兩個類似問題發的答案,一條900+贊,一條2贊,而且2贊回答的那個問題關注人數還更多.............你們懂吧)


承受能力比較差,回答個問題把自己弄抑鬱了,今天也一直都在反思這件事,原答已刪(就是這麼有骨氣),畢竟沒在現場目睹著,不能開上帝視角,吃瓜等結果,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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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完成一個需求,比較閑不用敲代碼,來改一下,原答確實不太合理。影片和我原答中的描述有出入,我是大學期間看過的這部電影,過去好久了,很多細節遺忘了,我主要是想探討或者反思警察在此事中起到的用。。。。。。。。。。。。。。。。。。。建議各位再看一遍這部電影。。。。。。。。還有不要點贊了。。。。。。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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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我剛好另一個問題的答案已經陣亡,我就寫一個委婉一點的。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法律是一座恢宏的殿堂,它看似屹立不倒,但是當大地顫動時,它會瞬間化為瓦礫。

這片大地曰公理,曰民心,曰合法性。

中國古代法律對民眾非常雞婆,這個不行那個也不行,唯獨在血親復仇上寬容無比。你讀幾頁史書,孝子孝女拎著羞辱過自己父母的仇人腦袋進衙門,縣太爺恨不得跪著把他們給請回去。連皇上大赦特赦甚至賜田封官的例子都很多,為什麼?

我國雖說外儒內法,王霸雜糅,但是在黎民百姓這一層,儒是最廣泛認可的;而儒其中最被視為天經地義的,就是孝。

這是三綱里最自然的關係,甚至可以說是一切禮法的根基。中國人就是以這個孝字為基石,構建了堪比西方一神論所衍生的社會倫理體系。

注意,我不是說中國個個是孝子,我是說在中國揮舞孝這面大旗,有著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效果。這就是這個社會的最大公約數。

我國民眾在公德領域裡不說稀爛,但也是千瘡百孔;私德領域裡新老觀念交替,也很混亂。孝真的是少有多數中國人都認同的理念。

誰人無父母?誰人將來不是要做父母?

你現在光天化日之下把這層遮羞布都給撕了,國之四維禮義廉恥,現在已經到恥了,就是連僅有的一些社會公理都可以不在乎了。

我籃子里就這麼三瓜倆棗,你不在乎給我扔了。那你覺得我會在乎你嗎?

貨幣失去信心會通貨膨脹,法律失去信心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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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你是不是要忠孝治國?

肯定不是,治理國家肯定要依靠法律。

但尊重現有社會傳統價值觀,是司法衡量時的一個重要標準。不僅因為傳統價值觀有著巨大的慣性,與其對立會嚴重傷害司法自身的整體信用;更會因為司法代表著國家,這樣會在民眾中造成國家意志與傳統價值觀的對抗。

只要來幾個黑白顛倒卻又全國皆知的案例,就足以動搖民心,因為民眾已經不知對錯了。所以知道為什麼說「儒以文亂法」嗎?法是不能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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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故友很驚訝:你不是一貫很反封建的么,怎麼寫了一篇這麼鼓吹孔家店的東西,群眾很失望啊!

老友,我不會放棄理想,但是我們也要面對現實。在目前這個環境下,青天大老爺就是最好的結局。

我不是不懂有些評論的質疑,但是如果按照某些小天真的可愛想法,接下就要觸及「這些法律是怎麼制定的」、「這些法律是誰來執行」、「為什麼是這樣子」。

呵呵,你也配問為什麼。


不需要鑒定於歡的精神狀態嗎

無奈


我只能說形勢非常喜人。你們又要公正,又要穩定,又要漲工資,又要保護就業,又要不出亂子,又要房價不漲,形勢想不喜人都做不到。

反正這在秦漢帝國時期是要受到朝廷褒獎的行為嘛,烈士子弟應該入北軍為官呀。太守看到這種事如果不棄官和犯人一起跑路,以後還有什麼臉在漢朝的官場上混下去啊?你摧毀了基層又摧毀了一共的物質社保體系和精神社保體系,現在最壞的基層來了,你怎麼辦啊?

我看還是鄉賢吧。(手動滑稽)。

至於這亂鬨哄的一切要怎麼結束啊?某些人的夢不碎,中國夢就要碎,愛咋咋地吧。


前幾天上千點贊的評論的截圖,送給你們。不謝。一個評論被刪了,千千萬萬個評論站起來。


中國司法上一直有個問題,叫討債難……老賴太多,所以往往是黑社會討債,至於說到蘇銀霞這個事情,恰好去年唐山還有個她的案子判了,看看判決書原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冀0203民初1564號

原告:王華君,女,1967年5月6日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

委託代理人:郭志宇,河北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冠縣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蘇銀霞,職務:董事長。

被告:蘇銀霞,女,1970年12月22日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冠縣建設南路13號2生活區,現住山東省冠縣,系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於西明委託代理人。

被告:於西明,男,1971年9月12日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冠縣建設南路13號2生活區,現住山東省冠縣。

三被告委託代理人:田明,山東光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華君與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於西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郭志宇,被告蘇銀霞及三被告委託代理人田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華君訴稱,2015年3月2日原告與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利息為月息3%,同時被告為原告指定了打款賬戶等內容。借款協議達成後,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向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指定賬戶轉入了100萬元,但被告至今沒有向原告返還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已構成嚴重違約。由於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與蘇銀霞系共同借款,且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該公司財產與股東蘇銀霞的財產混同,所以蘇銀霞與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對借款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於西明是蘇銀霞丈夫,本案借款是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於西明對借款也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並自2015年3月2日起至返還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於西明主要辯稱,借款協議是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與蘇銀霞於2015年3月2日簽的,但三被告均沒有收到過原告主張的借款100萬元,被告於西明並不參與被告公司的事情。當時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缺少資金,就找到了案外人王國光,讓他幫著借款,向誰借款被告也不知道,後王國光要求被告出具了100萬元的借款協議,當時借條上只有借款數額100萬元和借款期限,其他什麼都沒有,就讓被告蓋章、簽字,對借款協議中的借款主體是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和蘇銀霞沒有異議,但後來借款沒有借成,被告沒有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對原告的主張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被告蘇銀霞與於西明系夫妻關係,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獨資企業,自然人股東為蘇銀霞。2015年3月2日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蘇銀霞作為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內容為」甲方: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乙方:王華君。為解決甲方流動資金困難,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壹佰萬元(100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3、利息:月息3%;4、如有違約協商解決或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5、甲方指定賬戶:卡名王國棟,卡號62×××78農行,用于歸還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欠王國棟的款。」上述借款協議中甲方處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的署名與協議第5項指定賬戶內容為手寫字體,借款人處蓋有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公章及蘇銀霞簽名。2016年4月19日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向原告借款100萬元,要求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並支付利息。訴訟中,原告主張被告因缺少資金曾向案外人王國棟借款200萬元,因王國棟急需用錢,被告同意王國棟找誰有錢,向其借款用於償還拖欠王國棟的借款,後王國棟找到原告王華君,原告在被告出具借款協議後向王國棟支付了100萬元,並與被告約定了借款的期限和利息。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供了如下幾組證據:1、2014年5月29日恆豐銀行匯款業務委託書,匯款人為聊城市萬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匯款金額: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匯款用途為:借款;聊城市萬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2015年5月,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蘇銀霞向王國棟借錢,應王國棟的要求,我公司於2014年5月29日將貳佰萬元轉賬給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用途一欄特意註明為借款,該款是王國棟借給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及蘇銀霞的,債權人為王國棟,特此證明」;聊城市萬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工商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系王國棟、王國光。被告對上述聊城市萬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向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的匯款200萬元系借款予以認可,但稱該200萬元借款的債權人應為聊城市萬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而非原告。2、本案中的《借款協議》及2015年3月2日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取款憑條,取款戶名為張建偉,轉入戶名為王國棟,轉款金額為100萬元;2015年7月27日證明人署名為張建偉的證明一份,內容為」2015年3月2日我按照王華君的要求將100萬元人民幣通過銀行卡卡卡轉賬打到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和蘇銀霞指定的賬戶,該款是王華君借給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和蘇銀霞的,特此證明」。被告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稱被告簽借款協議時甲方處內容及借款協議第3、4、5項均是空白的,被告簽字蓋章後沒有實際收到原告主張的借款,被告不認識原告。訴訟中,案外人王國棟到庭表示其系聊城市萬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向曾向其借款200萬元,借款後不久被告償還了100萬元,剩餘100萬元借款一直未能償還。本案中的100萬元借款系王國棟幫被告向原告借的,目的是償還被告欠王國棟的剩餘100萬元欠款,原告借款協議中的手寫內容是王國棟填好後交給被告簽字、蓋章確認的,王國棟與被告之間已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以上事實,有書證、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原告提供證據證明案外人王國棟以聊城市萬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向被告提供借款200萬元,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與蘇銀霞向原告出具借款協議,約定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用於償還欠王國棟的借款,原告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王國棟,形成債權的轉移。被告主張對借款協議中指定賬戶等手寫內容不知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對原告要求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償還借款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獨資企業,蘇銀霞為該公司自然人股東,且與被告於西明系夫妻關係,本案原告主張的債權形成於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故被告於西明應對上述100萬元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借款協議約定按月息3%支付借款利息違反法律規定,本院確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於西明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王華君人民幣100萬元,並自2015年3月2日起以1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1623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於西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立臣

人民陪審員  劉建文

人民陪審員  杜建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庄 珊

蘇銀霞這筆借款就是打定主意要賴賬的,想盡渾身解數……

另外,殺人案相關這筆貸款,她是用私刻公章借的,也是打定主意要賴賬……

已經不是老賴,屬於職業騙子了……

另外關於高利貸問題,這個也有圖有真相啊……

第一個100萬借款,是14年7月,到殺人案的16年4月時候已經21個月了,按照最高法規定的利率上限36%,也就是月息3%,那就是該還163萬,實際還了152.5萬,也就是說還沒超過36%範疇,所以還不算高利貸哦……

無數人在下面問,我怎麼算出來的63萬利息……你們看不到這個21個月么?

至於所謂10%的利息,最高法有司法解釋的,借條上利率可以隨便寫的,哪怕寫100%都行,只要實際上付的利息不超過36%就行。中國法律裡面可是沒有高利貸這一條的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則司法解釋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至於具體殺人是怎麼回事,不關我事啊……大家不要亂開炮

PS,關於為什麼不要求法院執行的問題,請看其他的官司:

浦發銀行的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源大公司向原告借款7888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年利率5.7%,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等。原告按約發放貸款後,源大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2016年9月2日,源大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7888000元、利息194492.22元,本息合計8082492.22元。
另查明:2015年7月22日原告分別與柳林公司、於西明、蘇銀霞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柳林公司、於西明、蘇銀霞對債權人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止的期間內與債務人源大公司辦理各類融資業務所發生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發生的費用等。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最高額保證合同、欠款明細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還有聊城本地農商行之類就不貼了

哪兒還有資產可以執行啊……外面欠了幾千萬,就一套房子了,問題是我國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債務人只有唯一住房,那是不允許拿來抵債的

再PS某個「法律專家」@ 王Doug 大談什麼這其實是個小企業破產套路云云。

我只能感慨,這特么真是什麼人都敢自稱法律專家啊……

一個常識問題,中國自然人是不允許破產的,對任何債務都是無限追索。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源大公司向原告借款7888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年利率5.7%,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等。原告按約發放貸款後,源大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2016年9月2日,源大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7888000元、利息194492.22元,本息合計8082492.22元。
另查明:2015年7月22日原告分別與柳林公司、於西明、蘇銀霞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柳林公司、於西明、蘇銀霞對債權人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止的期間內與債務人源大公司辦理各類融資業務所發生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發生的費用等。

法律專家看懂了么?哪怕公司破產,蘇銀霞欠的錢,那是一分錢都不要指望能靠破產逃掉。


按照口供,於捅人的時候,對方毆打的行為正在發生。

人身安全正在被侵害,上訴以後,防衛過當是可能的。

事情起因是常見的民間高利貸。

一共是禁止高利貸的,毛時代沒有這種事情。

二共放開以後,對高利貸的管理比明清都差。

明清對高利貸都有上限,超過上限是要打板子的。

而二共詭異的只是不支持法定利率四倍的高利貸。居然不用打板子不用負刑事責任不作為犯罪處理。

然後,圍繞高利貸發生的其他犯罪行為也被縱容。警察的執行力有限。

而且高利貸本來就有利潤收買保護。類似的事情在各個行業都很普遍。

騙人的it培訓,騙了高額學費,你敢去鬧,黑社會把你打殘,報案警方不管。因為你個人的資源無法和騙了幾千人的騙子比,有錢就是正義,騙子先騙到錢,然後那騙到的錢買資源就不怕被騙的人了。

前一段,微信傳銷的,起訴揭發騙局的媒體。搞p2p旁氏騙局的,找大學者,政府官員站台,用公權力對付受騙討公道的人。都是這種情況。

什麼菜霸,號販子,只要有錢就可以買資源,買公權力和律師保駕護航。然後受害者一個人的幾千元無法對付犯罪者的幾千萬。只能認命。

這種基層失控,結成各種魚肉百姓的集團,在中國的歷史上是很常見的。

只是在一共期間,權力管到村,才消滅掉。

以前民間的辦法是組織起來,湊錢。

1000個受害者一起集資賄賂公權力,就可以和黑勢力抗衡了。

或者以家族,宗族,同鄉,同學,同行業組織起來,暴力對抗暴力。斧頭幫就不怕青幫。

所謂某教現在能鬧,是因為人家有組織,而其他是一盤散沙。如果是宗族普遍存在,砸一家拉麵館,會引發眾人聚集大對抗。搞幾次互砸,自然會議和,彼此和平相處。

現在沒有什麼好辦法,或者你退回一共,或者你退回民國甚至大清。


山東這個辱母殺人案的判決,在我看來,除非有證據證明在警察走後,被害人又開始實施類似強姦、傷人等的行為,很難說於歡拿刀捅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法官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在法律來看並沒有什麼錯。同樣的,法官也是認為被害人有過錯的,因此判決的時候其實是酌定從輕了。因為按照現行《刑法》,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起點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不是最重的,算是取了一個折中。

為什麼這個案子社會反應這麼大呢?這絕不是某些洗地成癮的人所謂的老賴殺人,公知炒作,南方系險惡用心之類。這裡面有太多顯而易見的倫理困境。殺人者於歡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而之所以如此暴烈,和警察來了又去有關,更主要的還是面對被害人對自己母親的侮辱,在中華傳統文化,或者任何一個正常文明中,這都是一等一最極致的侮辱,於歡做了,有悖國法,不做,卻可能有違人倫。當國法和人倫相衝突的時候,選擇人倫恐怕是很多正常人唯一的選擇。

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大陸法系法制的機械與不足就體現出來了。如果案件發生在美國,可能陪審團會感同身受——經濟不景氣,小企業家負債纍纍,勉力掙扎,高利貸黑社會步步緊逼,欺人太甚——恐怕陪審團的定罪、法官的量刑都會從輕,於歡很大可能被判無罪或者從故意傷害變成過失,或者在辯訴交易中拿到一個輕判。這是普通法系國家特有的法律與人情的平衡。如果案件發生在明清,大明律、大清律例肯定也是故意傷人致死要重判,但是傷人者是出於「孝」,遵循的是比律例更高的倫理綱常,而倫理綱常是封建社會的基石,實際上就是古代中國的憲法,當有人侮辱母親時,倫理綱常在上,為母復仇是可以被理解的,更何況被殺的又是辱人母親的潑皮無賴,地方官很容易的會給於歡輕判。而鄉里父老也會很自然的認為地方官判的毫無問題。

然而中國當代既不是美國,又不是大清,回到倫理綱常早就被丟進歷史的垃圾桶了,美式的陪審團什麼的和司法獨立一樣都是要堅決反對的。那麼法官該怎麼辦?法官恐怕要在講法律的同時,講一講政治或者說政策。法官要有個基本的政策導向判斷,第一,像本案中被害者的那種惡性尋釁滋事行為是不是應該被鼓勵的;第二,引發本案悲劇的高利貸是不是應該被保護的;第三,子女在父母被侮辱的時候的尋仇,公眾是不是願意容忍的,這三點搞清楚,這個案子判決出來就不會有大的爭議。

在我看來,就第一個問題,類似潑皮牛二這樣的惡性尋釁滋事、不傷人但是噁心人的黑社會分子絕不能姑息,這類人本質上恰恰是在玩弄法律,我能把人欺負的跳樓,我卻不用擔責,哪裡有這種便宜事。這種遊手好閒之徒在商鞅時代都被送去做苦役了,在大英帝國都被扔到海軍當炮灰了,在臨高就是被元老院判決勞作致死了,在新中國長期以來都是被勞教的貨色。就算是如今講人權了,不把這類人送進集中營了,但是也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危害性和示範效應,讓他們知道,沒事兒惡意尋釁滋事,出了人命也白死,這是對他們最大的震懾,也能夠讓社會少一點遊手好閒,惹是生非的人。

其次就是高利貸該不該保護,目前洗地的主流論據於歡家是老賴,欠了銀行的好多錢不還,還有非法集資。也是於歡家不開眼搞禍國殃民的實體經濟,沒有去北京上海炒房,落魄到如今的局面自然是喜大普奔。不過呢?站在債權人角度,黑社會已經拿到了遠超正常利息的收益,還特么不收手,繼續把人往死里逼,這就不對了。債權人本來平等,如果有點錢都用來還黑社會的無理高利貸了,正常的銀行貸款怎麼還?從這個意義上講,高利貸這東西,在法院層面就不能保護。反正中國現在是誰蠻霸誰占理的,遇到尋釁滋事的事情輕易不要給警察叔叔添麻煩,所以呢高利貸形式已經很喜人了,完全自由約定,你有本事收上來也行,不過收不上來出了人命,對不起,活該,這樣才可以形成動態平衡,這在我看來倒是現有國情下不錯的高利貸處理辦法,就是完全的叢林狀態,讓高利貸者和借高利貸的人用蠻霸的尋釁滋事和白刀子進去紅刀子出來以便讓利息回到一個不用出人命也能收回來的局面,對經濟恐怕更有幫助。

第三顯而易見,現在的輿情就說明了問題。

因此,在我看來,從公共政策角度,法官給於歡判重了,會讓黑社會肆無忌憚——中國向來缺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的上海人,而那些欺負弱者悍不畏死之徒潑皮牛二向來是不缺的——我就是要侮辱你、欺壓你、就是要操你媽,你敢反抗,反抗就讓你送命、讓你把牢底坐穿。現在山東法院的這個無期就是這個效果。

不過呢?法官也不是傻子,法官不明白么?也明白,但是,法官也不容易呀,如果給於歡不聲不響的判輕了,受害人家屬來鬧怎麼辦,人家可是黑社會呀,本來人家是侮辱於歡的媽,倒是來法院尋釁滋事,侮辱法官的媽怎麼辦?中國向來是誰蠻霸誰佔優的,到時候 鬧的法院一片狼藉再出個法官於歡,這同僚怎麼判?在醫院蠻霸的醫鬧可都沒啥大事,法院鬧也差不多,法院和醫院都是「院」,可不是「局」,法官雖然叫「幹警」,威風可比派出所長差遠了。

所以南方周末真是法官的知心姐姐,一審判個無期,於法有據,黑社會來鬧也不會鬧的太大,南方周末可以鬧的很大,二審判輕點,於歡沒事。黑社會家屬這時候成了人人喊打的死狗,敢鬧,雖然鍵盤俠們不會出來幫助法官主持正義,但是法警揍這家人幾棍子也不怕被拍視頻在網上炒作了,法院系統還收穫一個從善如流的美名。多理想。

嗯,我看就是這樣。


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們永遠追求不到結果正義,任何事件都能有被反轉的可能性,而我們能做的最好的是追求程序正義。什麼是程序正義?不要讓輿論影響司法,依法判案就是。

這個學期上刑法經常把社會案例拿出來跟同學們討論,我們的集中感受就是光靠新聞媒體的報道,在細節不完整的情況下,不應該擅下結論。比如看到很多回答和媒體說,「這肯定是正當防衛啊」。看了一下判決書,其實在證詞上各方是有對事實的糾紛的,最重要的一點是一位證人提到「當時他們拿著椅子對著於歡懟,於歡不知道從哪裡拿出了刀子」,而原告的語言基本上是,「屋子裡亂鬨哄的,然後我就不知道怎麼被捅了一刀」,再看於歡供述是,「他們還過來繼續打我」。這裡涉及到是否有「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存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希望在這裡能夠提供更多的證據給法官進行合理推測。

「辱母」這一點似乎是從南方周末的那篇文章開始被廣泛使用,而社會輿論焦點也大多關注在了這個問題上。但是我們來回頭對比南方周末的文章和判決書會發現,其中有事實偏差,

1.警察當時到底走了沒有?在判決書裡面的證人證詞不一,蘇銀霞自己本人的證詞含糊不清,「當時警察到門廳外問怎麼回事,我和兒子想跟出去就被打了」,馬金棟證實,「我們正在和民警說情況,就聽見辦公室裡面說捅人了」。張書森的證詞則是,「民警準備離開辦公樓的時候欠債人,兒子,和我們都被堵著不讓走」。但是南方周末裡面的解讀是,

文章的第一句話,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文中的描述:

4分鐘後,22時17分許(監控顯示),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於秀榮回憶說。
而警方的說法是,他們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

這段話被很多媒體引用為,「警察走了他們絕望了,還能做什麼?」從而上升到基層民警辦事不利罩著黑社會的程度。我覺得對於此處合理推測應該是,「警察當時離開了母子被囚禁的屋子準備了解情況,但是知道他們被囚禁不作為」。當時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點裡面於歡真的是被椅子砸,他不反抗的情況下有可能喪生嗎?我覺得是有可能的,在這點上法院給予的「警察在場辦案」解釋的太模糊,實際上警察在不在場和正當防衛緊迫性我覺得沒有關係。

2. 於歡的行為到底是因為辱母還是迫切求生的緊急性?

南方周末的文章,

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情急之中,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被很多事實不清的媒體解讀為,「因為看著母親被侮辱,兒子激動之下殺人防衛」。這其實對於歡很不利。法律是基於道德之上但是並不能完全滿足道德的需求,比如舉一個馬薩諸塞州的案子,一個護士長期被同事老師同學侮辱說胖,像豬,精神受到極大打擊,患上抑鬱症,需要尋求心理醫生治療,提起訴訟告這些人「intentional emotional distress」,法院判被告無罪。雖然法律在嘗試把越來越多的造成對方精神創傷的不道德行為列為侵權或者犯罪,但是在這一塊仍然是剛剛起步。

如果真的是看到母親受侮辱,兒子作為圍觀者拿刀傷人,道德最多只能把故意殺人降低到過失殺人。很多人說,「這個情況下是一個人就會去殺人」,那首先這個邏輯是因為母子親密關係還是因為對方的行為呢?如果是因為母子親密關係那這種關係應該在法律中被劃分到什麼程度,父子可以嗎?親兄弟可以嗎?好閨蜜可以嗎?我最尊敬的老師可以嗎?其次如果是因為對方的行為,那麼這個標準又應該是什麼樣的,是你覺得受到極大侮辱就可以了,還是「正常人」都會覺得受到侮辱?

毫無疑問制定這樣的法律非常困難,而更困難的是,我們的法律不應該鼓勵傷害他人的行為。這也就是為什麼對司法體系喊著失望的人沒有仔細想想背後的邏輯,這次是於歡案,下次換一個案子「我罵了對方一個星期的草你媽我就被捅死了,法院判他無罪」,是不是又要喊著司法不作為呢?

回到這個小標題的討論,我覺得如果真的是覺得這個案子判錯了,還是應該回到正當防衛的緊急性上面。很多人看這個案子的時候帶了太多感性的東西,我看的時候也很生氣,但是如果法官也跟所有人一樣「好氣啊,這些人死有餘辜那於歡就無罪釋放吧」,那我們要法官幹嘛,每個案子網上搞個投票好了。也有人說美國還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也是要在法律的條條框框下面做出決定的,陪審團需要回答的問題比如是,「你覺得於歡有正當防衛的迫切性嗎?比如......」這仍然屬於法律問題,而對於法條的司法解讀,比如很多人引用的這條,還請交給專業人士去解讀。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還有一點就是,被害人之一的死者是「失血過多休克性死亡」,這裡又涉及一個causation的問題,「到底是不是於歡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有媒體報道被害人被刺了以後驅車離去,證詞中也有談到這些,那麼於歡和民警當時是否提供了幫助,有沒有幫他們喊救護車,如果他即刻接受救助是不是就不會死,等等問題判決書裡面也沒有提出來。

最後講一點關於基層民警的事情。這次暑假回國全家就我比較閑,於是我代表他們去討債。一套店面在隔壁市內出租一年沒有收回來一分房租,金額大概是十萬,準備起訴的時候發現對方身份證資料全部造假,合同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甚至不是本人,我當場報警,表示對方使用假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警察來了以後,「什麼?身份證這種事情還屬於我們管?反正我們管不了,你要是沒法讓他自己拿出來那我們也不能逼他吧?沒什麼事我們先走了……」 下次他還會不會去拿別人的身份證去簽合同騙錢?我相信仍然會。

要真說這個案子反應了什麼迫切的問題,我覺得問題在於基層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與真正的法律,相差的太遠了。雖然我們國內沒有三權分立一說,我們也知道這是司法無法干預的地方,法律有用時候強如利劍,也有無用時僅是一紙你讀出來還會被笑的文書。

最後說一下量刑的問題,我覺得該案的很大一個爭議也是判無期徒刑是不是酷刑,我們先來看法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原訴訟裡面,民事訴訟受害人提出的是要求死刑(按我的理解受害人無權提起刑事訴訟,但是量刑要考慮到受害人家人是否諒解)。檢方的建議是「被害人有過錯,酌情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建議無期徒刑」。對於過錯處在哪裡沒有詳細闡述,不過依照這個語言推斷,是從原本的死刑降級下來的。

這裡讓我想起林森浩案,死亡一人為什麼判死刑,有一部分原因也是因為在飲水機裡面投毒社會影響和危害特別嚴重(再次一提,林森浩和葯家鑫同樣是刑法學家提到的被輿論影響的爭議性案例,兩者都有濫用死刑來滿足民意的嫌疑)。那這裡很多人只看到了作死死亡一人,也要考慮到他同時刺傷了其他四個人,再次,到底是打他的四個人還是在場無差別傷害,仍然需要更多的證據。

以上僅個人看法,刑法知識不全請見諒,有問題的地方歡迎指出,價值觀方面就不探討了。不刪評論,但是評論區沒有禮貌不知所云說我法律白學了的都已經摺疊了。


謝邀,我做律師的這些年,刑事案件辦得不少,社會的陰暗面也見得多了。無論多麼離奇的案件,多麼激烈的衝突,多麼悲傷的結局,我只當是茶餘飯後的談資,無動於衷。畢竟,律師這個職業接觸到的社會現實,遠比胡編亂造的影視劇更狗血,更出人意料。我已經懂得在內心深處去化解這些陰暗的東西,不對這個世界感到太失望。

然而看到這一份「辱母刺人案」的刑事判決書,我卻難以入眠。我可以不相信以訛傳訛的小道消息,不相信新聞報道的添油加醋,但是我必須相信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上面記載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雖然我是一名從業十幾年的律師,如果身臨其境,我也會手持利刃、血濺三尺。那個時候,曾經滾瓜爛熟的法條不會對我有任何約束,明知的法律後果也不會對我產生震懾。我只想將眼前的這些仇敵殺個乾乾淨淨,碎屍萬段!

面對凌辱,是沉默還是爆發?這要看當事者有沒有得選。如果凌辱尚未突破心理承受的極限,如果外力能夠制止並懲罰這種凌辱,我們還可以忍受和等待。當凌辱者掏出他醜陋的雞雞,在自己母親的臉上摩擦,警察來了,說了幾句不痛不癢的話後匆匆離去,所有的忍耐和期待都已經落空。無論是學富五車的大儒、權傾天下的高官、富可敵國的鉅賈,還是引車賣漿的販夫走卒,身無分文的憤青屌絲,受此奇恥大辱,處於孤立無援的時候,只能奮起反抗,拚死一搏。不自由,毋寧死。無尊嚴,毋寧死!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像武大郎那樣屈辱卑賤地活著。

「無故加之而不怒,猝然臨之而不驚」,那是聖人追求的目標,並沒有幾個人能夠做到。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才有「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規定。每當聽到有人說「法律是公正的」,我總是淡然一笑。法律當然是公正的,它只是一堆沒有生命的文字。重要的,是司法的公正和及時,否則再公正的法律都是扯淡,都是一堆廢紙。

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再高效的司法體制,都不能給予公眾及時、有效的保護。政府不是天兵天將,不會像保護國家元首一樣保證每個公民的安全。公民的安全,有很大一部分要靠自己來實現。緊急情況發生的時候,如果完全信賴法律、等待公力救濟,很有可能就是束手待斃,事後的追責無濟於事。緊急狀況下的私力救濟(包括「正當防衛」),是法律提倡和保護的行為,這一點也寫入了中國的法律。然而在中國,「正當防衛」和「取保候審」一樣,很多時候只是紙面上的法律。

幾年前我曾經辯護過一起殺人案。某批發城停車場的保安,因一台車沒有按照規定停放,與車主發生爭執。車主喊來十幾個人對他進行圍毆,他被打得奄奄一息,於是打電話讓一個老鄉幫忙送他去醫院。車主見他喊來了幫手,十幾個人重新圍了過來,用鐵鏈、棍棒對著兩人又是一頓暴打,保安倒地昏迷。那位老鄉在混亂中撿起一把匕首揮舞,結果扎死了兩人。我們費盡九牛二虎之力為他們辯護,向法庭陳述當時情況的緊迫性,兩個來自農村的被告人也賠得傾家蕩產,然而最終也只是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死緩和無期。

無論是「辱母刺人案」,還是「保安殺人案」,為什麼會出現令人意外的判決結果?這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司法者沒有設身處地、換位思考。「辱母刺人案」中的「本院認為」是這麼表述的:被告人「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在那樣的情況下(長時間被限制人身自由,母親遭受極端的人格羞辱,警察來了又離開了),怎樣做才是「正確處理衝突」?寫判決書的法官,你詳細說說?而且,你做得到嗎?

正如我在紛繁錯亂的世道面前已經變得麻木不仁,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官比我肯定還要見多識廣,處變不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在工作中不能衝動,不能過於感性,必須冷靜、理性地分析案情,這樣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然而,冷靜不是冷血,理性必須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上。缺失了人性的「理性」,與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馳,是罪惡的幫凶!

在黑惡勢力的欺凌下,忍氣吞聲的武大郎,最終還是遭了毒手,死得無比憋屈。雖然有英雄蓋世的兄弟為自己報仇雪恨,也不能挽回他的生命。類似遭遇的林沖,忍無可忍之下手刃奸賊,雪夜上了梁山。法治不彰的時代,要麼死,要麼反,老百姓別無選擇。如果今天還是這樣的結局,我們的司法機關要將多少良民逼上梁山呢?


轉一下我朋友的微博,個人以為是持平之論:

@真方士
我不明白了,所有的口供,判決書,都是很清晰的表明,對方多人限制他離開,毆打他,他拿刀捅人,我覺得這是自衛沒問題。判決不應該。
可記者也罷,現在網路傳播風向也罷,都是集中在所謂辱母。問題是第一這個情節沒看到任何證據。第二,如果有,他也不是在發生時奮起傷人的,從哪裡能看出他是因為辱母而傷人致死的
這件事本身應該是再次展現了我國高利貸帶來的社會問題,防衛過當的認定問題,公民的人身保護問題,基層警察的執行問題。可南方係為首的媒體大V卻把眼球都引向下三路,我覺得他們跟高利貸的混蛋一樣壞

@真方士
很多年前,潼關縣謝姓首富,因為欠人幾萬元,被人自爆炸死。去年過年我回家時,幾次遇到拼車的人說別人不還錢討論怎麼去要錢,有合法的也有一聽就讓人膽寒的。說實話,對比下這次山東的事情算不了什麼。
現在的大問題是,欠人錢如果不還,那麼不用黑社會你大概要不來錢,為此一年自殺的人不少。而如果你欠了高利貸,你是一個普通人,那麼面對黑社會,你也不會有任何辦法保護自己。這才是現在的一個難以解決的困境。

最後我補充一下,全世界的金融機構都僱傭黑社會去收貸,這是資本主義普世價值。你要說我們是社會主義不該這樣,我讚許你的革命精神,咱們交個朋友。

相關文章:

吃到高利貸辣椒 才想起資本主義是川菜套餐? - 知乎專欄


有人說這是法治的鍋,說政府權力裝進籠子導致了這種結局,說這事在美國也得這麼判。真是這樣么?

補充一下,這個人是 @neo anderson

來看看佛州法律怎麼寫的:

首先何時可以合法使用致命武力?

Under Section 776.012, Florida Statutes (Florida"s 「Stand Your Ground」 Law), a person is justified in using deadly force (and does not have a duty to retreat) if he or she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such force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imminent commission of a forcible felony or to prevent imminent death or great bodily injury...

簡單的說,三種條件:自己或他人有生命危險;自己或他人面臨重大人身傷害(這個的界定門檻比國內低得多,有判例按國內標準就算輕傷的在這邊已經是great bodily injury了);為制止暴力犯罪。而且注意,不需要已經施行,只要自衛方可以合理相信需要用致命武力才能避免上述危險發生既可以。

這裡面的暴力犯罪是有專門定義的:

776.08 Forcible felony.—「Forcible felony」 means treason; murder; manslaughter; sexual battery; carjacking; home-invasion robbery; robbery; burglary; arson; kidnapping; aggravated assau< aggravated battery; aggravated stalking; aircraft piracy; unlawful throwing, placing, or discharging of a destructive device or bomb ...

也就是說有一系列罪名屬於暴力犯罪,並分別有明確定義。注意這裡面的kidnapping綁架,其定義:

Florida defines the crime of kidnapping as the confinement, abduction, or imprisonment of another person against her or his will. The kidnapping must be committed "forcibly, secretly, or by threat" and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換句話說,以暴力,秘密或威脅的手段,違背他人意圖,非法約束或拘禁他人,不論時間長短,就構成了綁架。

山東這事完美的符合上述定義。因此當事人使用致命武力是完全合法的,教科書一樣的合法。

所以這事真發生在佛州,就是合法使用武力,絕不是故意傷害,也絕不會被判無期!


如何看待山東涉黑人員當兒子面侮辱其母,1人被刺死? - 知乎專欄

@neo anderson - 知乎neo anderson - 知乎

歡迎過來論戰

反駁這一篇文章來推廣幾個概念, 以及談談幾個常見的對法律的誤解

首先法律可以大概分為三部分,立法,執法,司法, 法律條文本身有問題的話這是立法的問題和司法一點兒都沒有關係。 很多人在爭論的正當防衛的條件過份嚴格, 這是立法的問題而不是司法,立法權這一點我會後面再詳細討論。

另外很多人也誤解了法治精神 , 用最簡單的方法來講解,就是政府要守法。政府定下的法律自己要遵守要執行,政府要做事會被法律所限制 ,不能逾越法律, 這也是把權力關進籠子的意思之一。 狹窄來說, 今次這件事和法治沒有關係, 而是立法和執法的問題。司法層面雖然有爭議之處, 但極度嚴格來說法院的判決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為香港人,我發現內地人似乎缺乏立法這個概念, 往往會認為法律條文是至高無上,無法被修改, 甚至乎會將法律和道德連結在一起因為法律條文有某種正義性。 而事實上是法律是可以修改, 法律條文有無道德或者正義無關, 嚴格來說中國實行大陸法, 哲學層面上支持法律和道德無關的。

在這一件事上,人們可以推動修改法律,擴闊自衛權的定義, 又或乾脆立法 「母親被當面強姦、殺人可算作自衛」

回到問題的開始 , 這篇文章犯過那些問題呢?

首先是,他提出的大部份問題都不是法治的問題而是具體法律條文上的漏洞, 而這些漏洞時可以通過具體的立法程序來讀補救。 以下一條條反駁

》》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法治國家的現實,國家暴力被裝進位度的籠子里,無為而治之後,因為權力不會存在真空,所以熟悉法律的民間黑惡勢力迅速擴張。

權力真空是因為執法能力不夠。 這是製度運行的問題而不是製度本身的問題。

至少就我所知,地球上應該沒有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會在法律上容許權力出現真空。

》》所以熟悉法律的民間黑惡勢力迅速擴張。良民陷入要麼忍受黑惡勢力,要麼採取極端手段反抗黑惡勢力,然後被國家暴力嚴厲制裁的窘境。

按這種理論,一個國家法治程度越高,黑社會越多,有組織犯罪越嚴重。

》》許多人既默認國家是最大的迫害者,又要求國家權力擴張有效打擊民間惡棍,這本身就是矛盾的。

這一點不得不說,很大程度上沒有錯, 也是政治哲學上一個很經典的問題。 但在這一次事情上,並不是國家沒有權力而是執法機關沒有運用其權力去阻止罪案發生。

》》以下觀點政治不正確,信仰法律萬能者請自動屏蔽。

世界上沒有萬能的東西。 我只能說我相信法律是通往一個美好社會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一般來說,每次法律判決成為輿論焦點,其實都是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出現了巨大的矛盾。這些判決將對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一般的情況是符合法律規範的執法、司法過程及相應裁決,違背社會良德,將危害社會基本秩序。

我們不如討論一下立法的問題, 如何透過立法,法律條文修改得比較符合社會良德。 舉個例子我之持立法禁止和動物發生性行為,使法律條文比較符合中國人的價值觀, 以避免和動物發生性行為而引起的眾憤和社會混亂

》》在可以預期的未來,和所有法治國家一樣,中國的黑社會將蓬勃發展,希望法律能有效控制黑社會的人,可以洗洗睡了。

希望你提出有效控制的定義。 如果你認為只要存在就不算是有效控制,恐怕除了極權國家之外,沒有哪些國家可以做到完全控制黑社會。 如果你認為生活在北韓,可以免於黑社會的威脅是一件好事, 我無話可說

》》一、從法律程序的角度講,這個案件的判決是沒錯的。雙方衝突,一方死亡,不能算過失。過失殺人、過失傷害致人死亡,都不能用。剩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最終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
》》二、為什麼不能按照正當防衛算?法律雖然有正當防衛這一條,但是在實踐操作之中,是卡得非常死的。許多公安和律師,在自己臨機應變的時候,都未必能掌握好正當防衛的尺度。

你有沒有考慮過修改法律對於自我防衛的標準

》》三、為什麼防衛過當卡得這麼死。一般來說,民間的惡棍比良民懂法律。許多人經常和政法系統打交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儼然是沒有律師證的律師。一旦放鬆正當防衛的尺度,必然有大量的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偽裝成防衛過當擺脫法律的制裁。最終,吃虧的還是良民。

典型的滑坡謬論。希望提出實際例子。 譬如說在有堡壘法的美國 , 至少我沒有聽過任何法律爭議是關於 「 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偽裝成防衛過當」。另外放按本人的經驗, 對法律最熟悉的人往往並不是惡棍, 而是社會運動人士,懂法律的黑社會也不用去做第一線的人員。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把尺子處理問題,法律條文不區分惡棍和良民。法酷殘民,法馳縱奸。然而,民間是有民也有奸的。現實社會是錯綜複雜的,法律的準繩,稍微嚴一點就是殘民,稍微松一點就是縱奸。法治國家的實踐,往往是殘民加縱奸。

如果你認為對其他公民打耳光,性騷擾, 在法律上定為刑事, 這樣是法酷殘民, 我無話可說。只能說歡迎這樣的法酷殘民

》》五、惡棍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懂得如何在法律準繩的邊緣遊走,既實現作惡的目的,又規避法律的懲罰。這個案件之中,被殺的黑幫頭子的行為,是尋釁滋事,最多五年。反過來,受害人要反抗,必然採取暴力方式,黑幫如果群毆受害人,則屬於正當防衛,最多防衛過當。

這種具體的問題可以透過立法,還有執法解決。 哪怕中國目前的法律,黑幫頭子也觸犯了一大堆刑事法

》》六、公安不介入債務糾紛,這是有要求的。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隨即離開 。」事實上,黑幫分子採取了極端凌辱的手段——黑幫比良民懂法律,知道如何打擦邊球。

可以透過立法解決 打擦邊球

》》七、黑幫分子打了被告及其母親耳光。打耳光是不入刑的,不然會有多少良民因為一時衝動進監獄?

在香港和美國打別人耳光都是入刑的,美國不敢說香港的監獄還沒有爆滿。 另外我應該透過法律還有社會教育去教導良民不要打良民耳光 (手動微笑

我認為作功利主義而言,對比起因為一時衝動進監獄的損失, 立法禁止打耳光對社會証體更有利你同不同意呢?

》》八、為什麼有這麼荒謬的結果,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笨拙的暴力工具。迷信依法治國,以這樣笨拙的工具作為管理手段,必然只能有一個不太差的結果。

請問作者認為有哪些更加精巧的暴力工具呢?

》》九、公安也是受法律制約的。上級要求妥善處理,臨機應變,出事追責。電光火石之間,哪有那麼多時間反覆斟酌,妥善處理?他們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也是要追究責任的。他們介入糾紛,良民對他們最多是口頭感謝,送一面錦旗,惡棍卻有足夠的資源和動力與他們死纏爛打到底。他們槍口抬高一寸,最多瀆職。他們介入糾紛,稍有瑕疵,就可以能讓自己在日後陷入嚴重的危機。

我認為可以參考美國,訂立非常嚴謹而詳盡的警察守則。 惡棍要死纏爛打的,政府就陪他們死纏爛打下去看看誰的資源多。 我是非常支持中國提高警察比例的

》》十、法律打擊惡棍困難重重,打擊有組織犯罪更難。犯罪組織內部充分分工,每個人只承擔犯罪行為的一個環節,更容易規避法律。打擊有組織犯罪,抓捕難,取證難,要證人出庭作證難,定罪難,打擊首犯難。

請問除了法律有哪些方法可以打擊有組織罪案?

如果沒有法治,我又怎樣可以去確保政府會去打擊黑社會而不是和黑社會同流合污呢?

一件事情難,那就不應該做嗎?

&>&>十一、首犯一個口信,一個眼神,手下心領神會,製造一場車禍。這種情況下,怎麼證明首犯的口信甚至眼神與殺人之間有必然的聯繫,怎麼給首犯定罪?不控制首犯,怎麼抓捕執行車禍的手下?即使抓到了手下,怎麼證明這是故意殺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首犯不被控制,哪個證人敢輕易出庭作證?一連串的程序正義和疑罪從無下來,還有誰能被追究?所以,在法治國家,即使不考慮司法腐敗,有犯罪組織也極難被追究。

按這種理論,一個國家法治程度越高,黑社會越多,有組織犯罪越嚴重。

作為香港人,表示壓力很大 ,香港每天發生這樣多車禍一定通通都是殺人, 只不過是受害人不敢對警察說出真相一定是這樣子!

十二、山東這個被殺的黑幫頭目還比較低級,還需要自己親自出來逼債,脫褲子,結果被捅死。未來,高端的教父是太平紳士,根本不會這麼LOW。
十三、既然有組織犯罪極難被追究,那麼許多執法、司法人員自然只能槍口抬高一寸。
十四、槍口抬高一寸,與充當保護傘只有一線之隔。
十五~十八、有些人的想法是:我是公民,政府可能是我最大的威脅,我必須嚴格制約政府!對方是黑社會,政府怎麼不打黑呢?!他們覺得良民和黑社會分子腦門上應該寫字,政府一目了然。他們忘了,黑社會分子理論上也是公民。政府打擊他們的過程也受到嚴格的制約,也必須程序正義、疑罪從無。實踐之中,精通法律的黑社會分子基本逍遙法外。

簡單來說就是作者 ,建構在一個這樣的黑社會形象:黑社會份子, 都是熟悉法律操作, 法律愈嚴謹對他們越有利的, 這些黑社會能夠精妙地走在法律邊緣, 隨意虐待平民打法律並不能對他們怎樣。 黑社會首腦在幕後操縱,警察捉不了管不著,普通黑社會善於在法律邊緣敲詐欺壓平民平民百姓無法反抗警察也無可奈何。

不得不說在理論上很不錯, 但實證而言這是從完全站不住腳的, 還是那一句 , 按這種理論越是發達的國家就應該越是黑社會橫行。

另外的實證而言, 絕大部分的黑社會都不熟通法律, 或者說他們有能力去讀通法律也不用當黑社會了, 就這一個角度可以就功利主義來論證法律的嚴謹在總體上可以減少黑社會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畢竟能夠充分地利用法律已接逍遙法外的黑社會必然是少數。

至於法律的邊界問題可以透過將這一個邊界擴充, 將更多的行為列為非法,讓灰色地帶存在但不再對人民造成威脅。 具體而言如果打耳光是一個邊緣行為,那就立法禁止打耳光, 雖然黑社會還是可以用辱罵或者貼大字報等等方式去嘔心良民百姓, 但至少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黑社會對良民百姓的威脅,這也是法律的用途, 縱使他不是完美但卻是目前情況下最有用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十九、認清自己所處的階級,想明白國家,還是民間惡棍是自己最大的威脅,是多數人首先弄明白的事情。

權力越大的組織就是越大的威脅, 國家的權力比民間惡棍大所以國家是最大的威脅,這也是為什麼把權力關進籠子這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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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作者這個思路也不能說是錯, 不過更好的論證方法是 ,指出資本家等等統治階級, 如何靈活地通過法律合法地剝削底層人物這樣比起無所不能精通法律的黑社會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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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黑社會沒有這樣精通法律真是遺憾呢

最後我只能說, 不要將自己的無能歸因於『精通法律黑社會』 , 真正的問題是大家都沒有盡力透過立法去改善這個社會!


好像很少有人注意到事件的發生地--冠縣,就是那個很多90後表示不可能發生的百日無XX羊羔的發生地,冠縣。(聽說政治敏感,給屏蔽了回答,我改改看是不是這裡)

悲劇的根源不是法律判決是否得當,判無罪悲劇就沒有了么!孩子回家依然全家會被報復,之前侮辱性質的的賣一次八十一百諸位怎麼知道不是總會發生的事情。哦對,可能發生不了,畢竟事主還可以選擇去死。

地方中小企業難做,在廣大的魯中西南,尤其難做。今天的黑社會高利貸,古時候的梁山一百單八將,從來都沒有區別,普通人的尊嚴,在這裡,從來都只是一個偽命題,本來就不存在。

並不覺得銀行收緊中小企業融資有什麼問題,畢竟壞賬率太高,真正能拿到貸款的也基本不是憑藉什麼盈利能力,只是後台關係和酒桌上能不能豁出去讓辦事的人覺得有面子罷了。而真正重要的對於地方企業政策和技術以及平台上的扶持,多數只存在在當地政府的工作報告中。

悲劇的起因除了當地紅黑勾連,土壤就沒有問題么?自詡孔孟之鄉,心裡想起的其實只是以孔孟治國的封建君主制,對於當土皇帝的渴盼,和對於官大一級壓死人的迷信,對於地方政府不作為甚至作惡的漠然和縱然,存在在幾乎每一個當地人的心裡。

嗯,我就是山東人。被各種人勸考公務員,直到我忍不住跟爹媽吐槽,大家一面罵著政府這黑那黑,一面鼓動著我考公,不過是希望自己未來也可以成為壓迫別人的黑勢力中的一員罷了,不然,難道還是發自內心的希望我去為人民服務么!我又不給他們養老,我穩定有工資對他們也沒好處,圖的,只不過是能占別人便宜吧了。


根本問題是有的基層執法者已經成為地方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死者杜某的哥哥是當地檢院的靈道,當年杜某駕車造事逃匿以後,是哥一手幫忙擺平的,可謂打通公檢法,而這個事情的吳boss是當地的領導,已經被聊城警方以涉黑罪名拘押,而一個伏法的罪犯竟然可以有如此大能量動用打手逼債。一隨隨便便拿出幾百萬上千萬來專業放貸?

2 一審判決別說是專業法官,就是一個普通的法盲都看得出是有失公允的,該死者已經涉嫌侮辱罪,非法拘役罪, 強行猥褻婦女罪,於某明顯屬於防衛過當或者正當防衛無罪。判個3,5年了事的案子竟然判成無期,用業務出現偏差已經不能解釋了,而於歡差點失去上訴機會,因為他母親之後被警方以私刻公章罪和非法吸儲罪羈押,父親下落不明,已經無人幫忙上訴。是她姑姑最後一天找到律師。而律師已經來不及看1審案卷,連夜趕出上訴狀的。

很明顯,背後有黑手也搞他,目的是讓於歡吃冤枉官司,並且失去上訴機會把案子變成鐵案。

山東那種地方想想都知道怎麼回事了,據傳山東某山集團公司,那裡面打110,來的竟然是公司保安而不是警察,不怕黑社會,就怕社會黑。

山東聊城紀委和政法委已經成立專案組,針對此案中涉黑的嚴查,高利貸的後台老板肯定涉黑,並有官方後台。因為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要到超額利潤肯定不能走合法徑,別認為高利貸老闆是暴利行業,首先,許多的壞賬錢是要不回來的,而且養活手下那幫討債隊也要錢,公檢法某些敗類也要參與分成,真到老闆手裡也沒多少。

許多事情外行看來都是暴利行業其實不然,比如醫院,進價1元的藥品,賣到病人手裡上百,怎麼看都是暴利,但是許多醫院竟然還要政府補貼,原因是當中的很多中介,領導,權貴一層層撥皮抽提成。

話說高利貸這種能逼死人的案子每天都能發生,冤死的人成千上萬,這個過去1年多的案子能被主流媒體抖出來,於歡的能量也不小,據傳是於歡的律師的媒體資源。

於歡母親公司註冊資本上億,涉嫌非法吸儲,私刻公章罪,欠賬上千萬被銀行拉入黑名單,這些負面新聞並沒有闡述,這篇報道顯然是站在於歡立場上說的。本質上說這件事是黑社會和有錢人之間的鬥法,真的被迫害的普通老百姓被有權勢的黑社會殺死於無形的。我們能看到的報道消息都是被媒體處理過的。

比如蘋果應用商店,淘寶網,電視媒體被頭條推薦的商品都是打了巨額廣告費才有展示機會的, 而一個冤死弔死的任何消息根本沒機會讓公眾知道。

最近的一個很火的帖子是哥大的碩士竟然買不起上海房子,其實小城市更困難,核心資源都被權貴壟斷,而大城市雖然房價貴,就是大R付費玩家多了點,遊戲規則是透明公平的,但只要有能力,依然有機會。小城市到處是作弊外掛玩家,機會更少。

許多人把這次事件歸咎於實體經濟不行,高利貸橫行無忌的社會體制,這存粹顛倒了因果關係,任何體制肯定有絕對的受益者,越是不公平的制度,頂層人員肯定受益最大,要不然誰有動力來推動和維護?高利貸只是一些既得利益集團想出的一個制度政策。只要特權,黑手不消除,即使高利貸被消除,黑手還是會換湯不換藥的想出其他方法使壞。


瀉藥,簡單說說。

這種事情並不稀奇,在帝國大地上與此類似甚至比此更惡劣的事情並不鮮見。所以事件本身,我覺的並沒有什麼好說的。

根據每個人的立場、身份、經歷和感情偏好,你支持那方都能找到說的過去的支持理由和論點,也都很合理。

因此分析評論事情的本身或者辯駁當事雙方的好壞並沒有多大意義。我們更應該關注的事情背後所應當或者可能反映的東西。

一件事能否上升為公眾議題,並不在於事件本身或其性質如何,而主要是由兩方面來決定的:一方面,事件是否具有普遍性,能否讓公眾產生一些負面情緒的普遍共鳴; 另一方面,事件是否具備一定的政治目的,有政治勢力或團體在背後推波助瀾。

而事件本身,往往是最不重要的東西。就像盧溝橋事變一樣,丟失的日本士兵是最不重要的東西。

很多人以為隨著時代的發展,信息化的普及,我們所處的時代應該越來越光明,黑暗面越來越少,但實際上,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如果我們把社會的陰暗面看成影子的話,那麼我們就會發現,在時代的進步(太陽升高)外、物體本身的大小也是決定影子大小的關鍵。而另一方面,太陽升高雖然由於角度直射導致影子變少,但光線變的強烈帶來對比度的增加卻讓影子變的更黑。

換句話說,時代發展社會進步並不一定會帶來社會黑暗面的減少,但是一定會導致黑澀會更黑。

一定要謹記,陰天是沒有影子的。

然後,我們回過來看整件事情就很有意思了。

為什麼大家會因為這件事感同身受了?這件事被炒熱的背後推手是誰了?推手抱有怎樣的目的和意圖了?

哈哈,佛曰:不可說。


這個事情我從昨天看到現在,只能說一聲嘆息。

我視線所及,基本都是在把焦點放在當事人和當值警察上,偶爾才會有幾個人談到高利貸,民間借貸問題。

知乎里,很多人或許是抓住機會了又或許幻想破滅,一個個高喊好警察只在知乎,警察XXX之類的。其實好警察多的是,這點都不承認的人真的是睜眼說瞎話。可是我同時敢說,把知乎上的好警察,放在當地那個環境里,他們的處理也基本是那個套路了。為什麼?因為這根本不是孤例!這是系統層的腐爛。知乎好警察放到那個環境里,要不就是被潛移默化要不就要被收拾了!

什麼警察的處理方法,什麼法院的量刑,你們扯法條規定有個屁用!這個事情本質就是警察不敢也沒能力真正的動黑社會,而法院被要求嚴判立威,因為這是一些人自己的生意!

要真正解決當地的問題,就給問「打老虎」、「抓蒼蠅」還有所謂的「回頭望」怎麼都沒用呢?山東的巡視組這就是你們的工作成果?

目前山東省公安,高院,高檢都發話了。但我覺得沒用。還是出欽差吧,此地官場不地震,什麼結果都是扯淡。


這種問題真的挺沒勁的,每次都是翻轉翻轉再翻轉,不同的敘事角度完全可以帶出不同的節奏,公眾被各種牽著鼻子走。如果媒體說「老賴捅死人」,輿論就是「惡人自有惡人磨,欠債不還,終於被收拾了吧?就算對方是放高利貸的,欠債的老賴也是活該,竟然還捅死人了,為什麼不判死刑呢」。但如果媒體說「JB騎臉」,再打齣兒子保護媽媽的親情牌,馬上就是另一個風向了。

上述言論,說到底都只是情緒化的表達,並沒有觸及問題的實質。這件事所表現出來的根本問題是什麼呢?是基層的崩潰。政府職能的缺位,借錢的人要不上帳來,就給了討債的黑社會生存空間→黑社會不會滿足替別人要合法的債,為了擴張勢力,他們就會放高利貸,問題升級→被黑社會逼債的人無法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人身安全,同樣也會訴諸暴力。矛盾就這樣一步步升級為命案,基層就這樣一步步崩潰成叢林。作為基層秩序崩壞過程的見證者,我是真心的支持大政府。

小時候我不知道為什麼網上那麼多爭吵,長大了才明白,是因為每個人經歷的不同。中國太大了,是一個偽裝成國家的世界。地域差距、城鄉差距非常大,有些地方政府管得太多,所以當地的人們渴望更多的自由;而我所在的地方,卻是政府管得太少。第一次聽說1984的時候,我真的渴望「鐵幕」遍及校園,因為我被欺負的時候根本沒人會看見。我主動向大人求助,大人未必信,而且會面臨報復。所以我多麼希望自己被實時監控著,出問題的時候有人主動來幫我。但是其他人則出於保護隱私的原因而不想被看。

我想這個問題大家都看過:中國是否擁有遠超於其經濟發展水平的社會治安水平?為什麼? - 知乎,Quora上也有類似的問題,問How safe is China?我用我蹩腳的中式英語這樣回答:

Yeah, China is very safe in public places as everyone said.
But, China is very unsafe in private places.
By private places, I mean schools and homes.
Domestic violence and school bullying are very serious in China compared to developed countries, because traditional culture considers violence took place in a private place as personal affairs. Perhaps, China"s middle schools are the most dangerous places in the world.
In addition, considering the white privileges widely existing in China, China is safer for the Whites than for the Chinese.

中國只是在公共場合安全罷了,在學校和家庭這種「私人領域」並不安全,校園欺凌頻發、家庭暴力泛濫,而且這些東西往往被認為是「私事」而息事寧人。現在,隨著基層秩序的日漸崩壞,政府會主動出面干預的「公事」也來越少了,「私事」越來越多了。民不舉官不究,因為人力和物力的匱乏,基層治理日漸力不從心,也就不得不搬出真主、基督乃至於孔夫子來,代行政府和公檢法的職能。

所以說到底,還是因為地區和城鄉發展不平衡,所以在那些財政經費不充足的地方,就會爆出各種讓發達地區的居民,感到魔幻現實主義的新聞。而當財政經費充足的地方在搞「簡政放權」的時候,落後地區的人們卻渴望更多的政府干預。很多知乎精英渴望八十年代式的自由,從小聽著八十代年菜刀隊故事長大的我則想說,那真的不是自由,那是無序。


回答已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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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那個槍殺螺螄粉店老闆娘的警察怎麼了,被槍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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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被謀殺,你會讓法醫解剖你的屍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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