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需要具備合法性?

題主大一法學狗,本校教材中寫民事法律行為不需要具備合法性,因為民事法律行為還包括了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行為。但是民法通則54,55條又寫民事法律行為應具有合法性,這與前文所述的行為矛盾,加之59條規定了一個民事行為,感覺自己有點糊塗了,求助啊(?ò ? ó?)


我國民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僅限於合法行為。但是,從傳統民法上看,「法律行為」是不是一定是合法行為呢?不是的!要理清這個問題,需要區別幾個概念:「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傳統民法上的獨特概念,由德國民法理論創設,經由德國民法典,影響廣泛。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將其界定為「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由此可見,「法律行為」並不以合法性為要件。

我國民法也認同「法律行為」這個概念,但是在這個概念的解讀上,發生了三大變化。首先,《民法通則》第54條將「法律行為」界定為一種「合法行為」;其次,在「法律行為」之前加上了「民事」二字;最後,採用了「民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將傳統民法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改稱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也就是說,我國民法望文生義地將「法律行為」理解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或「法律規制的行為」,而實際上,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旨在創設權利義務變動效果的行為」。

至於「民事法律行為」,乃中國民法生造出的概念,在「法律行為」之前加上「民事」二字,旨在和「其他的法律行為」(如訴訟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等)相互區別。事實上,「訴訟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等概念均是模仿傳統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術語的借鑒、模仿或套用,形似而神不似。追本溯源地看,「法律行為」系私法領域的概念,「私法自治理念」是其基石,公法上對「法律行為」的借用就有望文生義之嫌。


瀉藥

我學的時候,課本上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就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我不知道別的課本怎麼說,畢竟離開大學多年,看法條比看書多


反對 @趙筱巾關於「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不需要合法性這一要件」的論斷。

誠如其所言,「法律行為」這一概念的發源地為德國,可若認為德國未賦予法律行為合法性特徵,則存在謬誤。

18世紀,內特爾布拉特首先將actus juridicus對譯為德語的rechtliches

Gesch?ft時,即已指出,這一概念指稱「人的合法行為」。18世紀末的德國學者在定義法律行為時,普遍認為其是「合法的人的行為」。

至潘德克頓法學興起,包括薩維尼在內的潘德克頓法學家未再刻意突出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而是致力於發掘其意志決定性質,但這並不表示他們認為法律行為不需要合法性這一要件。在概念體系上,法律行為均與不法(違法)行為處於同一位階,共同構成法律上的行為(juristische Handlungen)之下位概念。

到19世紀晚期,經過潘德克頓法學的努力,法律行為概念已趨定型。其時雖然法律行為之意志決定性得到普遍強調,但同時以合法性特徵定義法律行為者,並非罕見。到當代,法學家多從功能角度凸顯法律行為作為私法自治工具的意義,淡化甚至擱置合法性問題。可是,但凡有合法行為類型,其下的亞分類就必定包含法律行為。以下是許布納教授所作之分類,作為示例:

可見,在德國法學傳統中,法律行為之合法性自始即為眾多法學著述所肯定,甚至不妨認為,這一認識其實構成了德國法學主流。

即使是蘇聯民法學中,支持法律行為具有合法性特徵的見解也佔據主導地位。

由此可見,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特徵,是至為明顯的。

而我國獨闢蹊徑創造出「民事法律行為」所欲解決的「合法性矛盾」,則是立法者誤以學術定義的方法進行立法定義所致。「無效法律行為」這一概念並無問題,乃是殊相與共相之分。

最後的聲明廣告:本回答幾乎原文摘錄朱慶育老師所著《民法總論》一書相關章節,對這一問題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買來一觀。最近《民法總論》再版,已經在各網上書店上架,對於有志深入系統學習民法的人來說,實在不可錯過。不誇張地說,這是目前大陸學者中著述民法總論部分的最佳作品。


謝邀,我猜你用的也是那本人大的教材吧,在國內的教材里那個教材應該也還算是不錯的了。。。

編者的邏輯應該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這個打分類還沒有涉及到它合法性的問題,只是單純的先討論行為本身。。。

接著才是對行為合法性進行討論和分類,比如說,絕對無效的,效力有瑕疵的,有效的。。。


學校教材能有這麼大謬誤?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具有合法性,民事行為才有合法與違法之分!


謝邀~

題主看書學習很認真,支持一個!不過這種教材和寫教材的老師配不上題主的認真,建議換本靠譜的教材吧

民事法律行為當然要合法!


法律行為是擬制出來的概念,如果沒記錯的話其它大陸法系法域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需要具備合法性的,但是我國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合法性。

如果單從概念上文義解釋民事法律行為僅是當事人經意思表示以達到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不要求具備合法性。但是我國就是這樣規定的。

法律是地方性的制度和文化。

如有錯誤還請了解的人指正。


在教材與法條有衝突的時候,請以法條為準,不然你司考就跪了。


民事行為:1.民事法律行為 2.無效的民事行為 3.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4.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在國內特指合法的民事行為,記住是在國內。估計是為了突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在國外民事法律行為相當於我國的民事行為

記憶中老師是這樣講的 歡迎指正


是這樣的。

最新民法總則不在區分「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亦即,「民事法律行為」代替「民事行為」成為上位概念,統攝「有效」,「無效」,「效力待定」與「可撤銷」四個子類。


要求合法性是受到蘇俄法學理論的影響,是公權力前置介入的表現。我國新修訂的民法總則對此進行了調整,不再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屬於具有進步意義的修訂。


中國搞出來的無聊概念,要的



看書很認真,贊一個~上課時老師也談過這個問題,說是我們國家立法的問題,習慣性明確概念的構成要素,以便法律的適用,然而分不清學術和立法的界限


個人理解:1、歷史的角度說,羅馬法中的民法,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民法,混雜了許多公法性的規定,習慣上叫它民法,但是這個民法和近代、現代的民法大不相同,後來的民法,很多公法類的法律被剝離出去,或者說獨立出去了。2、法律行為這個概念被提煉出來以後,包括所有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但是因為歷史的原因,以及某些翻譯上的原因,「法律行為」被引入中國時,被加上了「民法」作為前綴,就變成了「民事法律行為」。由於法律行為與「合法性」無涉,其同義語民事法律行為自然也就與合法性無關了。3、合法,是一種政治正確,政治習慣,在《民法通則》制定出來的時候,制定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有了合法性的要求。這讓一些學者不爽,把「民事法律行為」限定在純粹的民事範疇,本來就是限縮了它的內涵,現在又限定「合法」,「民事法律行為」這個上位概念,一步步被下放成了民法範疇的一個合法範疇的下下位概念,變味啊!於是有學者說,好啊,你把大陸法傳統的「民事法律行為」拿去整成爹媽都不認識了,也罷也罷,我們乾脆把傳統大陸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叫「法律行為」吧。所以合法這事給民事法律行為占著吧,作為它的上級,我們原本的民事法律行為叫法律行為罷


這個主要是當初改革開放初期在出台民法通則導致問題,一般學術理論不要求合法性,但民法通則規定要合法性。所以在讀書或看案例時注意區分把握。


推薦你去看看朱慶育老師的 法律行為概念疏正


條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此為各國立法和民法理論一致認可的規則。法律設立禁止性規定,目的在於禁止當事人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權利的行為。本條規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將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和法律行為限定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的範圍內。

  法律規範可以分為強行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任意性規範的目的在於引導、補充當事人的行為,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法律行為與任意性規範不一致的,該法律行為有效。強行性規範又分為禁止性規範和命令性規範。按照民法原理及立法例,當事人違反命令性規範,僅發生違反一方的行政責任,而法律行為效力並不因此受影響,唯違反禁止性規範才導致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通則對於法律規範未作任意性與強行性的區分,其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致民法通則施行後的一段時間,好些僅違反任意性規範的合同被法庭認定無效,損及交易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合同法制定時,區分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將任意性規定排除在外。

  但所謂強制性規定,尚有禁止性規定與命令性規定之分,按照民法原理及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裁判實踐,僅其中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無效,而違反命令性規定的行為並不一定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未區分禁止性規定與命令性規定,致違反命令性規定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仍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及相對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四條解釋說,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實際是

  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規定」與「非效力性(管理性)規定」,僅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項解釋所謂「效力性規定」,相當於民法理論上的「禁止性規定」;所謂「非效力性(管理性)規定」相當於「命令性規定」。

  補充一點,所謂「禁止性規定」在現行法上有兩種條文表述形式:一是法律條文直接明示其法律效果為無效,例如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二是法律條文採用「禁止」一詞而不明示其法律效果,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關於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再分包的規定。兩種法律條文表述形式不同,均屬於禁止性規定。

  本條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為根據,明文規定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鑒於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有可能依禁止性規定之立法本意,並不必然無效,特設本條「但書」規定。

節選自梁慧星:制定民法總則的若干問題。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朱慶育的民法總論專門有個章節說的這個,而且很詳細。


合法性不是指守法之類的「合法」。

你換種理解:「適法」。

合法性就是適法性。

而非適法性就比如談戀愛交朋友,也是行為但不受到法律規制。

這下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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