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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游標砸車是否構成犯罪?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09/20/c_122058286.htm

  根據王德怡的說法,「刑法設立故意毀壞財物罪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於保護人類有限的資源,以做到物盡其用。賓士車雖然油耗大,但作為一件物品,仍有其存在的價值。陳游標的行為損害了物的價值,其行為絕對不可被效仿。」與此同時他認為,「刑法275條所規定的『公私財物』,既包括他人財產,也包括本人財產,毀壞自身財產達到一定限度,也構成犯罪。」最後,他表示「作為企業家,絕不可為了宣傳某種看起來是先進的觀念而採取違法的舉動;遵守法律應當是底線,不可越界。」


這個首先要看車子的所有權人是陳游標本人還是他的公司。

我國《刑法》對於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1、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車子屬於陳游標的公司,則屬於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中規定的:「……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因此應當認定為該公司的私人財產。如果陳游標未經該公司法人授權即將車輛砸爛,則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車子屬於陳游標本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車輛的合法所有權人。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了:「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毀棄所有物,當然屬於處分權之一,因此陳游標砸自己的車子屬於合法的處分行為,但砸車的時候不得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網上的通說,應當是陳游標所砸車輛系其本人合法的私有財產。


那律師吃飽了撐的吧……

按照他的這種邏輯,我家裡的房子只要還能住,我就是去什麼規劃局建設局辦了手續我也不能拆了蓋新的。因為按照那個律師的所說的「刑法設立故意毀壞財物罪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於保護人類有限的資源,以做到物盡其用。」那麼我的老房子雖然老了、丑了,但是作為一個房子還是可以住的,還有其存在的價值……

方舟子也是腦殘,「方舟子則認為,刑法相關法條所說的毀壞公私財物,並沒有明確規定毀壞的財物是自己的財物,還是他人的財物,也就是,故意毀壞自己財物,也可能構成此罪。」方舟子這種解釋體現了他連基本的常識都不知道,公民對自己的私有財產的處置,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愛怎麼處置怎麼處置。用方舟子的邏輯看看故意殺人罪,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的規定很簡單,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方舟子的邏輯,這裡面的殺人沒有明確規定是殺死他人,所以自殺未遂的人也都要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還是按照方舟子的邏輯,這裡面的殺人並沒有排除掉那些執行死刑任務的法警、武警,所以那些人槍斃了別人,符合了「故意」和「殺人」這兩個條件,所以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不是扯蛋么……


將公私財物解釋為他人及本人的財物明顯屬於類推解釋,而且明顯也不是有利類推,個人認為是應當予以禁止的。毀壞自己財物並未侵害任何法益,僅僅是對自己財物的一種處置行為,不犯罪,也不違法。但視其毀壞財物的具體方式及情節,有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車子是陳本人的,所以不是公共財產,是他的私人財產。個人認為,刑法這一規定所說的法益,應該是他的人私有財產。損壞自己的私人財產,並沒有損害到他人的利益,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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