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台灣人證明「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如何反駁國際上的民族自決權?

最近碰上了一個台灣人比較煩,整天跟我談兩岸問題,作為同學我也是無可奈何,怎麼也說服不了她,還跟我擺出了一堆觀點,我竟無言以對,大夥說說怎麼反駁她這些觀點?

1、「台灣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這個"古"究竟是什麼時候?是否從這時間節點開始,某個國家只要統治(哪怕暫時)過一個地方,就會擁有萬古不變的主權?」

2、「中國不承認台灣的民族自決權可以理解,中國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是否有一個民族或地區享有國家承認的民族自決權?還是說中國是一個單一民族國家?」

3、「如果台灣像蘇格蘭一樣公投獨立(台灣民眾想獨立),中國大陸以什麼理由去反駁台灣民眾的訴求?中國建國說到底其實也是追求民族獨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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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好多好多,她有些言論太NC我就不說了,但我想反駁她這三點,怎麼有理有據地反駁她?


我們先理清楚為什麼會有民族自決這個東西。

民族自決的思想其實非常非常早,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後期的馬基雅維利,對,就是寫《君主論》的那個,後來洛克繼承了他的思想,最後由格勞秀斯完善了前人的思想,提出了國家主權平等的學說,整個民族自決的理論最終建立起來。

實際上二戰倡導的民族自決,你們猜猜是誰倡導的?自由燈塔的美國?不是,其實是蘇聯,很搞笑是吧,如果深究起來不奇怪,因為列寧早就寫過了《論民族自決權》的文章,大家可以看看這個

列寧:論民族自決權(1914年2―5月)

當然,蘇聯給自己挖的坑最終把自己給埋了,估計也是列寧沒想到的,美國人也支持民族自決,威爾遜總統早在一戰以後就闡明過這個主張,並且寫在十四點和平原則_百度百科裡面,大家可以點擊裡面看一看。

為什麼不是英國,法國這種歐洲國家呢?因為他們有大量的殖民地啊親。

此後,聯合國通過了《民族與國家的自決權》及《國際法原則宣言》,裡面很明確的規定了民族自決權,聯大又通過一系列決議,例如《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和民族獨立之宣言》,根據聯合國官方的網站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到

聯合國與非殖民化

我們在序言中可以看到這麼寫的

深知必須根據尊重所有民族之權利平等與自決之原則,及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普遍尊重及勵行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原則,造成定安與幸福之情境,和平與友好之關係,
  承認所有未獨立民族盼望自由之殷切及此等民族對於達成其獨立所發生之決定性作用,
  深知因不與此等民族以自由或阻撓其自由而造成之日益嚴重之衝突,乃系對世界和平之嚴重威脅,
  鑒於聯合國在協助託管領土及非自治領土之獨立運動方面之重要任務
  深知世界各民族熱望各種形式之殖民主義一律終止
  深信殖民主義之繼續存在妨礙國際經濟合作之發展,阻撓未獨立民族社會,文化與經濟之發展,縣城與聯合國世界和平之理想相悖,
  聲明各民族均可為其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與資源,但不得妨礙由於互利原則為基礎國際經濟合作及依據國際法而發生之任何義務,
  深信解放之過程不能抗拒,亦不能倒轉,為避免嚴重危機起見,殖民主義及與之並行之各種隔離及歧視辦法均須終止,
  歡迎年年來許多非獨立領土已臻於自由獨立,察及尚未獨立領土趨於自由之傾向日益顯明,
  確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行使主權及維持國家領土完整之不可剝奪之權利,

這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民族自決權這個東西,實際上在二戰後是作為一個對抗殖民主義的一種理論產生的,當然不光是殖民主義,也包括種族隔離,這也導致了從1960年以後全世界的殖民獨立運動風起雲湧,其支持者是蘇聯和美國,作為佔有殖民地最大的兩個國家,英國和法國那就只能吃癟。

而且它在後面很明確的寫到

凡以局部破壞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為目的之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

事實上,在1999年以前,關於台灣是否有民族自決權的問題上,可以說在國際法上是毫無異議的,因為民族自決權就是為了對抗殖民主義和種族隔離的,整個關於民族自決的問題,無論是在聯大也好,在國際法院也好,都是圍繞著反殖民運動的,但是在1999年之後,發生了很嚴重的一件事,導致了民族自決權擴張性解釋的問題。

什麼事情呢?科索沃戰爭

關於科索沃戰爭的來來去去,我們不去做一個講解,畢竟我們不是講戰爭的,在科索沃宣布獨立後,聯合國要求國際法院對於科索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問題進行諮詢,國際法院給出的解釋是這樣的:

最終從結論來看,採用宣布獨立的行為方式沒有違反任何國際法規則
Consequently the adoption of that declaration did not violate any applicable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是說科索沃獨立合法嗎?不是的,國際法院宣布「沒有違反任何國際法規則」的對象是誰?

是「採用宣布獨立的行為方式」,國際法院諮詢的是科索沃的行為合法而已,這就跟你在台灣宣布台北市獨立,台灣警察會不會抓你?當然不會,你就是一個行為,但是如果你暴力去對抗台灣的警察,那就會因為妨礙公務等等原因可能被抓。這個諮詢沒有涉及到實質。

於是這個諮詢意見就變成一本爛賬,幾方吵個不停,一直吵到現在,最終的結果導致科索沃宣布獨立這麼多年,迄今為止還沒有加入聯合國。

與此同時,後來又產生種種問題,例如說南奧賽梯,克里米亞等等,都是這個國際法問題沒有得到解釋所導致的。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在聯合國的很多國家,不但是中國,比如說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地區,比如說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區,印度的克什米爾等等都存在這個問題,所以聯合國會員們根據自己不同的情況和科索沃建立外交關係,有的承認科索沃是國家,有的不承認。

我舉個例子,比如說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區,魁北克是一個法語區,這點大家都知道,魁北克部分人就依照著關於民族自決問題的擴張性解釋,在1980年,1995年兩次發動公投,這個事情就引發了加拿大政府的警惕,於是加拿大政府把這個問題提交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請最高法院對魁北克獨立問題進行解釋。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決如下,請看

1998 CanLII 793 (SCC)

The democratic vote, by however strong a majority, would have no legal effect on its own and could not push aside the principles of feder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and minorities, or the operation of democracy in the other provinces or in Canada as a whole.

這段話明確不明確?清楚不清楚?非常清楚了

第127裡面更是非常清楚明白的寫到

the existence of a people"s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lso contain parallel
statements supportive of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exercise of such a right must be
limited to prevent an existing state"s territorial integrity

在各種國際法文件中所提出的有關民族自決權本身也是包括了對於國家領土主權統一

完整的內容前提的,民族自決權的行使必須以國家領土主權的完整統一為限定

大家可以仔細翻閱一下這個文件,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裁決以後,加拿大通過法案

An Act to give effect to the requirement for clarity as set out in the opin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in the Quebec Secession Reference

裡面很明確的說了

WHEREA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has confirmed that there is no righ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or under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for the National Assembly, legislature or government of Quebec to effect the secession of Quebec from Canada unilaterally;

WHEREA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has stated that democracy means more than simple majority rule, that a clear majority in favour of secession would be required to create an obligation to negotiate secession, and that a qualitative evaluation is required to determine whether a clear majority in favour of secession exists in the circumstances;

WHEREA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has confirmed that, in Canada, the secession of a province, to be lawful, would require a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that such an amendment would perforce require negotiations in relation to secession involving at least the governments of all of the provinces and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at those negotiations would be governed by the principles of federalism,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等等,也就是說加拿大以法律的形式否認了一國國內民族在不考慮是否遵守國內法的情況下,單方面宣稱行使民族自決權。

你好意思說加拿大是獨裁國家么?


記住世界上國際法的真理就三個:東風,民兵和白楊。


反駁後半部分很簡單。

所謂民族自決權,首先要來自於統一的高一級政府的對某一低一級地區民眾的授權。比較繞。舉個例子。

蘇格蘭要獨立公投,作為低一級的地區,蘇格蘭首先要獲取它的高一級政府,即大不列顛政府的授權。所以,首先蘇格蘭必須是在大不列顛的統治下,在大不列顛的法律框架內,爭取到允許其進行民族自決的授權,然後舉行民族自決投票。

所以,台灣人首先要自願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同時將中華民國廢除,作為一個低一級的地區,如台灣省,接受高一級的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然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框架內,爭取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才能夠進行民族自決公投。如果公投通過,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台灣就可以獨立了。

所以嘛,你可以建議台灣人,先廢除國軍(反正也形同虛設),讓中國人民解放軍入駐台灣,把台灣從地理上和政治上完全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下面簡稱中國)的公民,參與中國的政治活動。或者加入中國大陸的國民黨,或者加入民主黨派,或者乾脆加入我共。然後在全國人大爭取到大多數,進行第六次修憲,加入允許全國各地區民族自決的條款。然後就可以進行民族自決了。只有這樣,台灣才能完全合法合理地達到獨立。

國安民樂,豈不美哉!



她說這些是因為心虛。

大陸武力可直接收台,所以你並不在意台灣問題,收與不收,你的生活不會有太大改變。你的精力也不會放在祖國統一上。

對她就不一樣了。家園隨時變戰場,換了你,不焦慮嗎?

我舉兩個不恰當的例子。
夏威夷當年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怎麼樣。

美國國土近四分之一是墨西哥的,現在又怎麼樣。

侵略都可以變合法,更何況台灣法理上就是中國的一個省,只是個內戰遺留問題。

什麼全民公投,民族自決啊?曹晚植,金九,都要求朝鮮統一。蘇聯讓曹消失了,美國把金九暗殺。

在網上,常有愛國憤青叫囂攻台,其實從大陸整體環境看,並沒把這當回事。

就像你從不擔心自己冰箱里的三黃雞和茶葉蛋會飛走一樣。

但是台灣同胞怕的很,敏感的很。你看看他們的電視節目就知道了。這一群人的未來,並不掌握在他們自己手裡,他們自己非常清楚這一點。

法理、全民公投,那是強者裝點門面的東西,最好有,沒有,你又能怎麼樣?

弱者拿著當救命稻草,就只有個心理安慰作用了。

民族自決?那是南共鐵托的南斯拉夫和塔利班的阿富汗才配享受的。灣省人民,不是瞧不起他們,他們也只配說說。

所以你應安慰她。

告訴她,沒人在乎台灣省統一不統一,維持現狀就好。然後大家都去安心學習。


公投個錘錘,我們還在內戰狀態,你獨立不獨立都不是合法政府。

有種收復大陸啊。

內戰打輸了玩公投真把自己當個主權國家了。


因為愛~我們愛台灣~


所有想談論台灣的人,都應當好好看看《想像的共同體》,這本書,對台灣的民族主義/台獨思想影響最為重大。----作者本尼迪克安德森去過台灣做演講,擁躉眾多,一本學術性著作比暢銷書還賣座。

這本書說了什麼呢,就是民族是可以被創造出來的,且現有的民族就是一種想像的共同體。

對於台灣人來說,他們終於發現了一把思想武器,對抗兒不嫌母醜,血濃於水,兩岸一家人,打生打死親兄弟等大國敘事,以後的事情就是怎樣不停發明創造不同歷史敘事,怎樣不斷分清你我,以前種種又如何,今後鐵了心了不做中國人,抗不住漸漸遠去的血脈,一代親二代表三代就拉倒。

所以樓主想反駁台灣同學的觀點已無可能,雖然閉口不言,實際上台灣社會的共識就如房間里的大象,你看不到還是不想說呢?

有時候就是很奇妙,沒有什麼歷史的必然吧,起初的細微不同,最後就是天差地別。別忘記,西藏曾經離分裂就差那麼一點點,他們看蒙古國眼睛都要迸出血。


評論區有台灣同胞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那我就把主權的內容更新一下好了。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確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其合理性、正義性、有效性毋庸置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享有主權的事實被國際法所確認,並不因治權的分離而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享有主權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第一,從國際法繼承原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對台灣享有主權。按照國際法,一國因發生革命導致舊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後當然繼承舊政府的一切主權和權利。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自然繼承了全部的國家資產,包括台灣領土。

第二,從國際法「有效統治」原則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對台灣享有主權。根據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理論,只有那些實際有效統治這個國家絕大部分領土的政權才可視為在國際上代表這個國家的合法政府,只有這些政府才具備在國際上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已對中國的大部分領土和絕大多數居民實行有效管轄,並得到廣大人民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現在有170多個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廣泛接受並尊重「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原則已具有了某種國際習慣法的性質。

第三,聯大2758號決議進一步肯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對台灣享有主權。聯合國於1971年10月25日通過2758號決議解決了三個問題。首先,聯大2758號決議向世界宣布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其次,在誰代表中國問題上,2758號決議解決了海峽兩岸誰代表中國在聯合國行使會員國權利問題。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會之一」。最後,聯大2758號決議表明「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中華民國」從此在國際法上,在國際社會已不復存在,他們所佔據的台灣只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聯大2758號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容質疑,不容挑釁,任何旨在歪曲、甚至否定2758號決議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的企圖都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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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民族自決權」其實是一個國際法概念,那麼,反駁也應該從國際法入手。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了民族自決權,內容主要是: 一是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這項權利,一個民族可以自由的決定本民族的政治地位,同時可以自由的從事社會、文化以及經濟的發展; 二是所有的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本國的天然資源和財富,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之義務,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民族的生計都不能被剝奪; 三是公約的締約國,包括託管領土的國家在內,都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促進民族自決權的實現,同時尊重民族自決權這項基本的權利。

民族自決權的主體是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公約規定,「倘若一部分人民或民族擁有自決權,那麼一個國家的地區或種族就可以假借著自決權而『合法』地從母國中脫離出去,並且無休止地進行下去,這樣勢必會破壞國際政治秩序。」民族自決權由全體國民所有,才能實現民族自決權這一原則設立的目的,同時反對國內的民族分裂勢力和外來干涉主義勢力。

民族自決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兩種: 武力方式和和平方式。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都是通過暴力革命來實現的,之後的亞非拉國際獨立過程中,殖民地人民也大多是通過武力方式實現民族自決,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期望以和平的方式取得民族獨立,和平行使民族自決權越來越成為人們的普遍接受的方式,為此,全民公決制度開始出現並發展起來。

全民公決的條件: 首先,要獲得母國的同意。如果沒有經過母國的同意就進行公投,則公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反映出所在國家全體人民自由意志的行使。全民公決的內容等都必須充分的體現出國民的自由意志。第三,需要國際組織的監督。國際組織可以派代表對公投進行監督,這不僅可以促進公投的公正公平,也可以保證公投結果的合法性。

科普完畢,現在開始無情的批判,心理素質不好的台灣網友請跳過後面這一段。

很顯然,台灣不是一個民族,因此,台灣自然沒有行使民族自決權的主體資格。在台灣地區生活的居民,85%以上是漢族人,台灣少部分的原住民也基本上都融入了漢民族的生活習俗等文化之中,台灣地區的人民同大陸人民一樣具有相同的漢民族傳統文化、宗教傳統和歷史傳統等特徵。台獨分子用其來實現台灣獨立,製造出的「台灣民族論」,很顯然,是企圖將台灣解釋成一個民族,從而適用民族自決的原則,最終是使台灣獨立。對此,有學者指出:「所有台獨理論,最核心的一點就是,都想要製造出一個台灣民族來,說台灣住民是一個民族,按照民族自決的原則,台灣獨立便可以順理成章了。」綜上所述,台灣沒有全民公投的資格,不經過全體中國人民的同意,台灣不能通過民族自決來實現獨立。

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民族自決權的行使可以創設一個新的國家,但是這一原則並不表明民族自決權是高於國家主權的,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核心,民族自決權不能挑戰國家主權,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自決不能損害國家主權。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如果因為台灣曾經在一段時間內脫離過中國的統治或者以它現在與大陸隔離的狀態就否認中國對它的主權,想當然地認為台灣應當通過「民族自決」重新確立主權問題,顯然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挑戰,也是違反國際法的。台獨公投違法的點主要有兩個:

1.不符合「公民投票」的條件

在國際法上,「公民投票」是指由本國居民以投票方式決定領土的歸屬的方式,是民族自決的形式之一,其合法性決定於當地居民是否能夠舉行自由的投票,是否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作為領土變更的方式,民族自決的前提條件是:

(1)有合法和正當的理由;

(2)當地居民可以進行自由的意思表示,沒有受到其他勢力的干涉、威脅甚至是操縱;(3)應由國際組織監督投票。因此,從前提條件來看,首先,台灣不具有合法和正當的理由來行使「公民投票」;其次,台灣的「公投」也不能證明是當地居民自由意志的表達,而是台獨分子操縱的分裂國家的行為。

2.不符合「公民投票」的類型

目前國際上把符合「公民投票」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劃分為四種類型:

一是屬於殖民地民族地區的人民,通過公投決定該民族的歸屬或者是獨立;

二是在歷史上曾為獨立的民族國家,後被其他民主國家納入版圖,同時又保留了本民族的特徵,由於民族之間衝突不斷且不可調和而按民族自決權由當地人民投票決定其前途;

三是在一些對歷史上主權歸屬不明且有爭議的地區,可能會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都主張擁有該地區的主權,為了避免戰爭,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由該地區內的公民進行投票決定其願意歸屬於哪個國家;四是在現存國家內,就國家重大事務進行公民投票或為更改國號等而進行的公民投票。

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擅自採取「公民投票」的方式,企圖在一個國家內部進行分裂活動,是國際社會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所不容許的。從上述的「公民投票」的類型來看,台灣當然不是殖民地和自治領土;更是不具有更改國號的情形,因此,台獨分子主張的「公投」不符合上述四種類型的任何一種,違背國際法。

綜上所述,「台灣人」這個主體並沒有民族自決權,民族自決權歸全體中國人民所有,所以,行使民族自決權的合法程序是,由全體中國人民決定台灣的前途。

參考資料

白桂梅. 國際法上的自決. 北京: 中國華僑出版社,1999

白桂梅,李紅雲編. 國際法參考資料. 北京: 北京大出版社,2002

尚穎,張麗東. 對國際法中民族自決原則的重新認識. 浙江社會科學,2000

張宜海. 民族自決思想歷史與現狀. 鄭州: 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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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 liao : 1.但舊政府明明實際上才是實際統治台灣的呀,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實質統治台灣,這是事實。而且一般人說的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一定否認台灣or中華民國。第二個問題其實就是第三個問題的延續,簡單來說有一派人認為其實台灣並未歸還給中國,還是主權未定,但這基本上有人討論過了,我覺得並沒有很有說服力,因為許多歐美國家之後的解釋並沒有認同台灣歸還給中國這件事情。而且開羅宣言只是宣言,並不具有法律作用。

@北條春希 :一,閣下對有效統治的理解有誤。類似於美國大選贏家通吃的概念,我投了民主黨一票,但是因為共和黨拿到了我們選區的絕大部分票,所以我投給民主黨的一票實際上是給了共和黨而非民主黨的(這個類比僅用於幫助理解,不接受反駁,請反駁其他部分)。一個政府只要對一個國家的絕大部分領土實現實際有效統治就可以看作是有效統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顯然已經實現了對中國絕大部分領土的實際有效統治,因此可以視作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享有受國際法確認的主權,不因治權的分離而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實際統治台灣,這是事實,但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了對中國絕大部分領土的有效統治,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享有合法主權也是事實。因為舊政府的合法性已經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顯然已經實現了對中國絕大部分領土的實際有效統治,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消失,所以對台灣的實際統治並不合法,可以視作叛亂割據政權。中華民國重獲合法性的途徑有且只有一個——反攻大陸,對中國絕大部分領土實現有效統治。

二、聯大2758號決議表明「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中華民國」從此在國際法上,在國際社會已不復存在,他們所佔據的台灣只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One China principle",which is the principle that insists both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are inalienable parts of a single"China".現在有170多個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廣泛接受並尊重「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原則已具有了某種國際習慣法的性質,對於與中國建交的171個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巴勒斯坦、庫克群島、紐埃3個非聯合國會員國來說,一個中國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基於一個中國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與任何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建交。

三、

『』第一,從有效國際條約的四要素上分析,《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是重要的國際條約,而非「新聞公報」或「宣傳文件」。國際條約有諸多名稱,例如:公報、宣言、協定或者憲章等,在判定一個文件是否具有條約性質時,並不取決於名稱,而要審查其是否具備有效國際條約的四個基本要素,即:①主權國家之間締結的。《開羅宣言》是由三國首腦代表國家發表的,屬於國家行為,締約主體都是主權國家。《奧本海國際法》指出:「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簽署、用會議公報的方式把會議中所獲致的協議包括在內的官方聲明,可以按照這些協議所包含的明確行為規則的程度而認為對各該國具有法律拘束力。」②條約必須以國際法原則為準。這是條約合法性的根本標誌,是區分合法條約與非法條約、平等條約和不平等條約的標準。《開羅宣言》的內容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它在反法西斯戰爭即將勝利的時代背景中孕育而生,承擔著打敗日本法西斯,恢復國際和平、正義和秩序的歷史使命。③條約必須規定締約國的權利與義務。這既是與非國際條約的重要區別,也是條約的宗旨和目的,同時也是條約的實質內容。締結條約是為了使國際社會中存在的問題得以解決,這便需規定締約者的權利與義務,權利與義務標註了踐行的尺度,締約者必須遵守。《開羅宣言》規定了締約國的國際義務,即締約國之間在結束對日戰爭方面要相互協作,快速擊敗日本;《開羅宣言》規定的締約國的國際權利是「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開羅宣言》雖然沒有明確表露出所有締約國都享有上述權利,但事實上這些締約國都直接或間接因此而受益。④條約可採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締結。大部分條約主要以書面形式締結。

第二,從制定程序上分析,《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是有效的國際條約,而非「新聞公報」或「宣傳文件」。《開羅宣言》是在三國首腦直接領導下由三國官員經過長時間談判最終確定的文本。開羅宣言發表前,羅斯福和丘吉爾分別對草稿進行了修改並且通過丘吉爾徵求了斯大林的意見,斯大林「完全贊同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表示「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澎湖列島應該回歸中國」。《開羅宣言》的制定並不是一蹴而就的,締約國之間經過了多次協商、討論、研究、修改,其複雜性遠遠超過了「新聞公報」或「宣傳文件」。

第三,從國際條約的時效上分析,《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沒有過時,其有效性毋庸置疑。一個國際條約,是否過時,要從以下幾種情況加以分析:在締結條約時,是否規定了失效期;是否存在新國家、新政府取代舊國家、舊政府,宣布廢除或修改原來的不平等條約的事實;締約雙方有無通過談判宣布修正條約;是否存在一方不能單獨廢除條約的規定。如196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規定該條約只有經過雙方都同意廢除才有效,也就是說如果條約任一方單獨廢除,條約仍然有效;是否規定了有效期,如沒有規定有效期,就意味著條約永遠有效。雖然《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已存在了60多年,但並沒有規定失效期和有效期,也不存在上述其他幾種情況,所以沒有過時。根據條約存在的時間長短,既而斷定條約是否過時的說法,同樣是一種想當然的錯誤的思想認識。


1,台灣主體民族是漢人。大多數漢人都是明末遷過去的,甚至一些就是民國遷過去的。這些人本質都是中國人,對於歷史上的台灣,事實上和他們沒什麼關係。所以她談台灣歷史,就像在認乾爹罵親爹一樣。明末遷過去的漢人沒有資格談此前的歷史問題。而這些遷過去的人霸佔台灣整個局勢,矛盾主要是根於這些遷人,那這些遷人在歷史上又沒有法理依據,所以這些人與大陸只有政見問題,沒有歷史問題。

2,民族自決權,你當然可以自決自己民族以內的事情。自決你各自民族內部事務,只要與他民族無干,中央也沒有理由反對。但是你想獨立,就不是民族內部事務了。沒有法律規定哪一塊土地是你的。土地是公有的,想獨立,自己去外星去開發土地。另外,台灣人是漢人,既然要民族自決權,憑什麼抹殺大陸十幾億人的權利?所以台灣享有整個民族的自決權,但沒有以兩千萬超過十多億的自決權。

3,道理已經講清楚,台灣就是不講道理,就是要獨立,還以建國為依據,建國的依據可不是講道理講跑日本人,講跑國民黨的,是一槍一炮干出來的。既然你不講道理,那就來動武咯?你又不講道理,又不敢犧牲,死皮賴臉想賴一塊地盤,不會是智商欠費了吧??


扯那麼多犢子幹嘛,


向大家推薦2015年的一個精彩回答,涉及到兩位大V 崔揚也 和 Fan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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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是不是普遍認為、認同或傾向以強硬手段解決問題?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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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很好的回答你的問題,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看到這個優秀的答案

下面摘錄這個答案中的我認為和當前的問題密切相關的部分

作者:崔揚也
鏈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3287418/answer/58110060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F:(此處是指 @崔揚也 在答案中所引用的 @Fan Francis 的回答)我依然建議你去深刻理解何謂「民族自決原則」,並繼續研究Texas v. White的例子,然後去思考為何德州 不能 搞公投獨立,但為何蘇格蘭可以搞公投魁北克可以搞公投,克里米亞可以搞公投。

總結來說,一個「子人群」,相比其「母人群」,要儘可能具備以下特徵中的多項,才有可能(注意,僅是有可能)具備作為一個獨特的群體,命運自決的些許籌碼:

1,獨特的種族
2,獨特的民族
3,獨特的語言
4,獨特的宗教
5,獨特的文化
6,相較其母人群來說,經濟、面積、自備軍力等可觀
7,母人群的直接支持
8,相比母人群來說足夠強大的外部力量支持

以上各條,香港一條都不具備:亞裔、漢族、粵語、中國民間宗教、中國文化的子文化或「沒文化」、中國經濟的2%、總面積與北京城建區面積相似、沒有自備軍力、絕大多數中國人不支持香港獨立、沒有強大的外部力量支持香港獨立...

所以,香港之於「中國」,其命運自決的砝碼還不如德州之於美國呢。

而德州的判例原則我之前也說過了:對於種族民族語言文化宗教等完全連續的一個主權國家內的一個地區,這個地區的決定權屬於這個國家的全體公民,而不是當下居住在這個地區的公民。所以,哪怕特定時點上大多數德州居民都不認可自己是美國人,德州也是無權公投獨立的,除非投票的主體變成了全體美國人。在制度層面也確實是如此:如果美國國會超過2/3的議員和美國50個州中超過3/4同意,德州就能法定獨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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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希望大家去看看原帖,非常精彩。這個回答主要是在講為什麼香港不能尋求獨立,台灣和香港性質一樣,所以可以參考。

這個回答真的讓我非常佩服咱們大陸的年輕人,這也是我一直非常喜歡知乎的原因。


更新:讀了一些回覆,七成那個數字其實是指台灣漢族人口裡閩南人的比例,大概是我寫錯了,第二個感到感嘆的是好多人竟然不知道台灣歷史文化有多複雜,基本上現在台灣可以說是還沒完全去殖民,很多東西自己去閱讀一些有深度的文章吧

如果大陸人想說服台灣人,請一定要先唸過台灣史,包括荷治、明鄭、清朝、日治、民國。

台灣的歷史很複雜,住在這個小島上的民族文化也一樣非常複雜,唯有搞清楚台灣是什麼,你才有辦法知道台灣人在想什麼。

一般而言,台灣四十歲以上的人普遍受過戒嚴時期的黨國教育,那種黨國教育就是反共、大中國主義、三民主義,受過這樣教育的台灣人在今日剛好是社會的中堅份子,在解嚴後的時代,黨國教育像個笑話一樣,搓破當時台灣人從小接受的泡沫,才會有民主化,不同於像我一樣的年輕世代,我受的教育就是比較客觀與國際化,我從小就有民主與自由,我也當然從來不懂為什麼不能發表自己真實意見或尊重意見不同的人,但受過那樣黨國教育的部分台灣人卻不是,這也不是台灣唯一一個分歧,後殖民社會帶來了更複雜難解的問題,國民黨在二戰後更是加深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所謂白色恐怖和本省人與外省人的衝突在今天看起來好像沒有影響,事實上傷口卻一直都在,台灣社會的複雜是一般不了解台灣歷史的大陸人無法插手的。

這不是民族自決的問題,而是台灣人如何處理自身身分認同的問題。

每一個台灣人其實都深受身分認同混亂的困擾,以我個人來說,我花了好幾年的時間研究歷史才理清自己是誰,我到底是台灣人、日本人、中國人、本省人、閩南人還是華人,我也可以都是,也可以全都不是,台灣自17世紀就是一塊移民聖地,清朝統治之下的台灣也一直是塊邊緣荒島,日本殖民雖然帶來可觀的現代化,卻讓台灣人深陷於二等公民與歧視,那一代的台灣人不知道自己是誰,然而,要不是清朝的遺棄與日本的殖民,台灣人不會發展出所謂」台灣意識」來對抗殖民政府。(在部分台灣人眼中,尤其是本省家庭,國民政府就跟日本總督府一樣像個殖民者,要求說標準北京普通話、本省人薪資永遠比外省人低等,和日本人一個樣,只是少了法治和現代觀念,對他們來說,是走了一支狗換來一頭豬。當然這是部分民眾的感受立場,外省人受到的歧視也不會比較少)

台灣的漢族佔人口大多數,大多是清代移民來台,在今日,大部分這些人都認同中華文化,但你要一些在長久歷史中認同漂流的台灣人無緣無故吞下中國人這三個字,那是很痛苦的。

(更:筆者我的家庭是很標準的本省家庭,這樣的環境對我來說最大的影響就是如此,中國人這三個字幾乎不可能出現在我家裡,但是我個人經過長期的交流省思,我已經不會排斥中國人的認同了,然而比較重要的還是兩岸社會的實質差異性形成的認同問題)

大陸人,我無法和你們一一說明台灣人的過去與現在,只求有更多人理解台灣的困境。

現在的台灣只能靠自己,不管經濟上、文化上還是政治上,我們都和世界上任何城市或地方不同,這已然成為事實,台灣人還在尋找自己的未來,我們有我們想要的,因為我們是有血有淚的人類。


自古以來和民族自決,都是遮羞布。撕開遮羞布,就是赤裸裸的實力決定一切。大清敗給日本,台灣歸日本;日本敗給盟國,台灣回民國;我黨海軍打不贏第七艦隊,台灣就混成武裝割據;我黨海軍碾壓台灣海軍,台灣就別想獨立。


你告訴他(她),你不想反駁。

讓他們趕緊公投宣布獨立去。快去,一分鐘一秒鐘也不要耽擱。

快點,全國人民都等不及了。


實名嘲諷 @Yifang

對貴灣的回答

了解了 認真拜讀完了 表示同情 然後呢?
你們堵在第一島鏈 還整天作死
誰管你的歷史?日本就屠殺道歉了嗎?
我們需要的那個島 是政治 軍事需要

歷史?是為政治服務的 不同的解讀對應不同的利益訴求 我們說 民族自覺?那我還說民族同化呢 荷蘭治日殖民在我們史觀就是侵略。有錯嗎? 我們曾經經常在國際上講歷史 怎麼樣? 得到歐美的同情了嗎? 對華禁運解除了嗎? 我們發展經濟西方說我們污染的時候怎麼不談歷史說說他們發展的道路歷史了? 如果你願意去說服國際社會西方主體講講歷史 我們會很樂意的


先說明觀點免得友軍誤傷,我是不認為台灣目前是一個真正的獨立國家

1.「自古以來」本身就有問題,首先台灣被荷蘭日本還有當地土著都搞成過獨立,此外古代的領土絲毫不能影響到現在,否則意呆蒙古牛牛之流笑醒了

獨立需要各國承認,目前為止台灣雖然在一些非官方場合被稱作獨立國家(roc),但官方場合併沒有被廣泛承認,也並非聯合國成員。

儘管roc擁有獨立軍事,財政,行政等權力,雖無獨立之名卻有獨立之實,並且嚴格意義上來說兩岸當年是屬於內戰,本質上還是一個國家

2.台灣並不能算獨立民族,本體是漢族+高山族。此外大陸憲法並沒有給任何地區公投獨立權力,大陸自有國情在,並不是牛牛

3.如上,解放戰爭(台灣稱之為戡亂戰爭)本身不能算民族獨立,而是屬於爭權的內戰,是不同黨派,不同zz理念者對於國家權力的爭奪,與民族獨立無關。

個人觀點是,兩岸不能算同一國家。台灣有著獨立國旗,行政,政體,財政,軍事,和部分外交權(如購置軍火等),大陸某些人心理想著「文統」,「武統」等也是默認了兩岸某種意義上的分裂,非官方場合外國也有人稱之為獨立國家(roc)

但也不能算獨立國家,roc未加入聯合國,並不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雖然有國家承認民國為獨立國家,可包括美國在內的主流國家都認可「一個中國」政策),也並無完全外交權。所以兩岸可以說是介於同一國家與兩個獨立國家之間,非常微妙

此外,這位同胞反覆提及民族獨立,民族自治,可別忘了國父孫中山的理念,便是五族共和。這位台灣同胞怕不是霧島信徒?


這三個問題可以一起來答

說白了這個台灣人就是對歷史和現實中自己的定位有疑問,這是好事情。因為這樣的同志是有戰鬥力的,是值得我們爭取的,比藍綠兩黨的騙子好。

為什麼中國任何一個民族不能通過自決的方式脫離中國,這是歷史造成的。中國幾乎所有的歷史,都是圍繞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來的,一是治水,二是抵禦北方游牧民族入侵。

中國作為一個農耕文明,治水,治的就是人民吃飯問題,治了吃飯問題,幾乎就把兵患匪患給處理了,這是中華文明的頭等大事。中國上古大神禹就是治水專家,處理好了水患,就是中華民族的祖宗。鄭國渠,都江堰,京杭大運河,每個水利奇蹟都會鑄造一個強大帝國的黃金時代。

同樣,中國作為一個農耕文明,戍邊,解決的是生存問題。蒙古高原上凜冽的寒風,吹出最驍勇善戰的彪悍民風,匈奴,蒙古哪個不是橫跨歐亞大陸的死神。要想在歷朝歷代的侵略戰爭中活下來,那麼對北方的防禦,修造工事,甚至主動出擊擊潰就是中國唯一的選擇。很多宋吹鼓吹大宋牛逼,弱宋就是因為怕軍人篡權奪位打壓軍事才自己作死的。

前面兩點是有共同點的。共同點就是這兩件事情都是集體的帕累托最優,對個體卻是不利的。

納什均衡在中國只存在於桃花源記里

看上去朝代更替,循環往複,實際上每朝都在總結解決前朝滅亡的原因。而大家罵最多的清王朝,是封建王朝的集大成者。

工業革命出現在西方,我認為更多是一種偶然。

從分封制,到郡縣制,再到大一統中央集權的王朝,為了解決越來越棘手的問題,人民的力量就必須越來越多地被集中起來。

當三千年未有之變局到來,東方版本的出埃及記上演,難道靠的是魔法和神力?不是,靠的是萬眾一心。

正如上海的繁榮離不開整個長江流域的經濟活動,南海的堅船利炮離不開中國腹地的經濟支持,中國整體必須是一個帕累托最優解。萬里長城是孟姜女的不幸,但是是中國的必須,這是歷史發展的進程。

那麼,今天的台灣,你覺得應該是中國最好的出海口,共和國的日出之處,最堅固的堡壘。還是封鎖中國的橋頭堡,肢解中國的急先鋒呢?

在帕累托最優中,有孟姜女不支持不反對的權力嗎?有不獨不統不武的穩定解嗎?

我想是沒有的。

清算蔣匪清算皇民,回歸祖國,和我們站在一起,書同文,車同軌,奪回原本屬於台灣人民的作為中國人的榮耀!

如果不願意,那就堂堂正正地擊敗人民子弟兵,讓我們被迫吞下失敗的苦果,永遠獲得獨立。


讓台灣原住民公投獨立,如果成功的話那些既不能繼續留在台灣又不想回到大陸的台灣華人就跳海……她的主張是這個?


我們有航空母艦 核潛艇 東風導彈

我們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

我們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解放軍可以再24小時內解放台灣,甚至可以把台灣炸回石器時代

不知道這些理由夠不夠?

你永遠無法說服和你意見不合的人,只有現實無情打臉的那一刻才有道理可講。真理的範圍在大炮的射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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