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看山東辱母案中的法律的作用:懲罰和警示?

我認為,法律對於現實生活有兩個作用。一是通過懲罰實現對犯罪的懲處和對其他公民的保護;二是警示,通過法律的行動和威嚴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的整體秩序。但是,在本案中,法律的懲罰作用並未做到棄惡揚善,反而使對於暴力脅迫的反抗受到壓制;而警示作用則是另一個失敗,它沒能阻止侵害的發生,通過警察的縱容使得侵害加劇。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的判決不僅不公,而且嚴重違背了法律的本意。


關注「辱母案」的背後,當法律與道德產生衝突時

近日,關於「辱母案」的輿情有愈演愈烈之勢,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法人蘇銀霞及其兒子於歡的遭遇引起了公眾持續的關注。得益於網路的發達,這件發生於去年四月份的案件沒有像大多數此類案件一樣不了了之。而之所以會有如此影響,不外乎「辱母」刺痛了大多數人的神經。無論事實究竟如何,我們最基本的第一反應總是同情弱者。當事實揭曉時,我們在回過頭來重新審視這個案件的背後。

案情梗概

根據南方周末的報到,山東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戰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然還有10多萬的欠款尚未還清,也正是這10多萬的欠款,導致了蘇銀霞被「生殖器催款」,也間接導致了蘇銀霞的兒子於歡目睹這一切後不堪其辱,手刃仇敵,最終被判無期。

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

中國自古便是一個尊崇孝道的國家,作為孔孟之鄉的山東更是如此。歷史上耳熟能詳的孝道故事諸如嘗糞憂心,卧冰求鯉,賣身葬父等皆出於齊魯大地;而我們口耳相傳的替天行道,除暴安良的梁山好漢的故事也出自山東。這樣一方面對孝道的尊崇,一方面對以暴制暴的稱讚,形成了不同於其他地方的山東好漢的獨特地域文化。這也正是於歡手刃辱母者的主要背景因素以及人們為於歡鳴不平的根本原因。

中國當代的法制建設

法律的雛形就是道德,是大家普遍承認和遵循的風俗規則的書面表現形式。自遠古母系社會的部落規則到世界第一部法典《漢謨拉比法典》再到如今愈加繁複的法律條文,法律從也眾人皆知到尋據引規再到需要專門的律師解讀,看似完善的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條文與人們的傳統認知產生分歧。法官裁決也從古時的「合情合法」到現在的「法不容情」。法律似乎變得只是一個冷冰冰的懲罰工具。縱觀這幾年引起公眾熱議的案件,無外乎合法不合情和合情不合法。如06年的南京彭宇案和如今的於歡刺殺辱母案,其中原因不能單純的歸咎於辦案法官,很大程度上在於法律與道德的分歧。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古時便已有界定,「道(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通俗點講就是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所以理想的法律與道德應是這樣的: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這樣一上一下構成了法與德的大地與天空。

當兩者衝突時

然而,現實畢竟是骨感的,兩者之間不免存在諸多不和諧的地方。當事情不能兩全時,你又會如何?舉個極端的例子,當你十分確定你的至親被某人殺害但卻沒有絲毫證據時,你是會選擇無奈接受還是抗法刃敵?接受,良心不安;反抗,一生牢獄。在這裡法律變成了助紂為虐的幫凶和惡人的保護傘。

呼籲人性執法

人性執法並不是個新鮮詞。宋高宗紹興年間,紹興籍狀元王佐母親的墳墓被人盜掘,屍骸曝露在外,這在當時,是對先人的嚴重侮辱。案子遲遲得不到偵破,恰好王佐的弟弟王公袞具有刑偵天賦,在盡孝雪恥意念的催逼下,竟被他破案成功,協助官府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嵇泗德。按照《宋刑統》,侮辱屍體,罪當絞刑,但奇怪的是,紹興府法庭卻輕判了嵇某。王公袞得知後,「不勝悲憤」,又使出私家偵探般的技能,混入監獄,手刃了仇人此案使得宋代的司法官員們與當今「辱母案」相似的困境,但最後的結局卻出奇得圓滿。在議法(討論疑難案件的裁決)時,中書舍人張孝祥認為:血親復仇是自然正義的表現,但既然國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即應由法律來統一實施正義;按照刑律,侮辱死者理當判處死刑,但紹興府卻予以輕判,法律沒有替王公袞的母親討回公道,王公袞藉助私力救濟殺盜墓者就具備合理性,合乎公平正義,王公袞無罪。張孝詳的意見,獲得了同僚的一致認同。

在當今的法律視角下,這種裁決頗有不妥之處,但宋代執法者的可貴之處在於堅守法律的同時卻又不失變通,是一次柔性執法的偉大實踐。《鹽鐵論·刑德》中記載:「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這次判決,時至今日都有借鑒意義。

擴大法官「人性執法」的權利

《刑法》的第63條第二款:「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條「法定刑以下判刑」,也可以叫作「法外施恩」條款。但如今的事實是這個條款形同虛設,這很大程度上在於法官的拘謹,絕大多數法官都有「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想法。哪怕自己也覺得案子判的十分不妥,在當今體制下,若不是案子激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後從更高一級的法院接到重判的「尚方寶劍」,誰敢私自以身涉險?

相對於中國,美國法官的很多判決值得借鑒:

三十年前,居住在路易斯安那州巴吞魯日的11歲男童喬迪·普絡赦被一名二十五歲的教練 傑夫·杜塞綁架,並被帶到加利福尼亞州,位於橙縣的一家旅館內。在去往加州的途中和開房的旅館內,男童喬迪·普絡赦被其綁架者傑夫多次性侵。1984年的三月一日,加州警方在旅館內解救了男童喬迪,並同時逮捕了傑夫·杜塞。3月16日,罪犯傑夫·杜塞被警方押送迴路易斯安那州,並抵達巴吞魯日的機場。喬迪的父親加利·普絡赦提前偽裝並埋伏在機場的付費電話亭旁,加利同時攜帶了一支38口徑左輪手槍。9點30分,當傑夫·杜塞由警方人員護衛著離開機場 在經過付費電話亭的時候。喬迪的父親加利突然轉身,掏出手槍,對著傑夫·杜塞的頭部開了一槍。傑夫·杜塞頭部中彈,轉天死亡。受害人的父親加利·普絡赦也立刻被兩名警員制伏。整個機場射殺事件的過程,都被當地媒體拍攝下來,在和檢察官妥協後,罪名降低為誤殺。加利最終被判五年緩刑和300個小時的社區服務。1989年,加利完成了社區服務工作的要求。審理此案件的法官最後判決,加利·普絡赦對社會無害,關押他並沒有什麼意義,於是釋放。喬加利被當地民眾視為英雄。他擊斃罪犯的過程被上傳到視頻網站,並獲得了超過9百萬的點擊量。

另一個案例,也是德州。當一位父親發現一個男人將其5歲的女兒帶去馬廊後其趕了過去,看到他女兒光著下體在尖叫,這位父親衝上去將男子毆打至死。

當地陪審團一至裁決該男子無罪。

兩起案件的判決之所以閃爍著人性的光輝,得益於法官的人性執法。若中國法律能夠給法官多一些人性執法的權利保障,充分發揮「人」的聰明才智,讓刻板的條文多一些人的變通與靈活,想必類似「辱母案」的民怨案會少很多。

法制改革的契機

「辱母案」既是一樁民怨案,同時也是一個人性執法的契機。希望這次的「辱母案」能夠不再像以往一樣以牽強的法律條文來為其開脫以平民憤,而是能夠大膽的從人情角度為其辯護,如此,此案將會從一個民怨沸騰的案件成為一個人性執法的偉大實踐與今後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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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體系內的法官,一定會這樣判,或者說往這個方向去判。

原因真的真的很簡單,如果於歡僅僅是防衛過度甚者是完全無罪的話,必須承認一個簡單的、大家都明白的事實:警察的失職、不作為、甚至是縱容犯罪。

理想情況下討論「法律」真沒什麼意義,現實環境下,法官為什麼會做這樣的選擇,是一個更有意義的話題。


消滅人治的唯一途徑,是充分尊重法治,同時容忍和允許它暫時的不成熟


關於辱母傷人案,個人有點看法,不知妥否:首先,對於這次案件,個人覺得,首先需要給這起案件定性!大家都知道,此案起源於高利貸,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既然月息百分之十已經嚴重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是否應界定為無效的約定,如果無效那麼就應自始無效,135的本金,償還了185現金以及價值70萬的房產,滿打滿算都已經連本帶利還清了!那麼問題來了,催債方所催的17萬尾款從何而來?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催債方憑什麼催這17萬?既然無債可催,吳一行人多次上門催債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敲詐勒索還是搶劫?另外,那誰脫褲子侮辱刑訴被告的母親又該如何定性?強制猥褻婦女??種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加,再加上該團體本身的黑惡勢力的性質,難道還不足以撐死刑訴被告發起正當防衛的事由嗎?以上純屬個人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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