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火鍋英雄》中陳坤等三人的行為,會被判多重?
01-12
幾位主人公的違法犯罪行為包括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私自打洞、賭博、酒駕、故意製造車禍等等,很想知道在現實生活中這樣行事,依法應當怎樣判刑?有可能脫罪嗎?
謝邀剛剛刷完電影回來就看到這個題目,但是題主問的東西太多啦,我爭取分析一下吧。
第一是擅自擴大防空洞,防空洞屬於軍事設施,而劉波等三人在電影中是明知的,仍然選擇擅自擴大,可能觸犯破壞軍事設施罪。根據刑法第36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由於電影中沒有說明該防空洞的價值和重要性,所以不好判斷後果是否嚴重(但電影中說重慶有很多這樣的火鍋店,估計也不會很重要)。三人是共同犯罪,而且都是主犯,所以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是賭博,電影中只有劉波一人涉及到賭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劉波長期賭博,但是否以賭博為業很難說,因為他還開著一家火鍋店,但看他欠七哥23萬這個數字,能夠推測出他賭博的數額還是比較大的。我個人認為是不構成賭博罪的,但受個治安管理處罰是絕對夠了,拘留個15天,罰點款還是要得的。第三是酒駕,刑法修正案八中有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該條,可能被處以拘役加罰金,但拘役是六個月以下,當年高曉松酒駕也就是拘役六個月。第四是故意製造車禍,這個構成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電影中只是反映了七哥受傷,其他幾個小弟不知道受傷或者死亡情況如何。我的觀點是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共同犯罪,只是秦昊一個人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不知道七哥他們的傷情如何,所以不好判斷刑期。
第五是盜竊了,之前三人雖有動心,但最後忍住了並決定把洞給補上,所以三人沒有盜竊的共同犯意,但後來劉波一人實施了盜竊,具體數額不清楚,但電影中劉波為了還七哥的錢而去打麻將,說贏一倍就撤,所以應該有23萬左右。該行為構成盜竊罪沒有問題,而且盜竊的是金融機構,是要從重處罰的,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一百一十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4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處:(二)盜竊金融機構的;盜竊23萬,無期都夠了。但也要考慮一下其他的情節,比如劉波兩次到派出所自首,還有最後挽回了損失,並協助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應該構成了重大立功,是要減輕處罰的。
至於刑期么,題主可以自己判斷下。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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