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禁止外帶食物和酒水有何法律依據?

RT


法無禁止即可為。在題主給出的問題上回答,甚至不需要論證經濟自由的好處。


沒有依據。。。轉發一篇在別的地方看到的博文: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不得自帶酒水」的店堂公告開始在餐飲及娛樂行業盛行,很少有人會挑戰這些店堂公告,不知不覺地,這種公告彷彿在多數老百姓心目中建立起了合理性,就像魯迅說的「這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是,存在真的就一定合理嗎?今天,本律師就挑戰了這樣的規定:

今天和同事聚餐,吃完後覺得時間還早,正好其中一個同事隨身帶著KTV券,我們就去了。開好包間,同事說要不要買點飲料和小食,我正好有蘇果的卡,就自告奮勇去了附近的蘇果。回來的時候領了一大袋東西,包括9瓶飲料、3筒薯片和1罐話梅等,往電梯方向走。

電梯門口一位女服務員攔住我,說:這位先生,店堂有公告不得自帶酒水零食。

我:這種規定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女:可是這是公司的規定,我們必須跟客人說。

我:嗯,你說了,我知道了。

然後這女的依然不依不饒地跟了我上樓,我進包間她就在外面半推著門。我走出去,質問她想怎麼樣,是不是騷擾客人唱歌?

她說什麼公司會扣她錢什麼什麼的,後來又來了一名男服務員,反覆暗示我,如果我們自帶酒水,要給點錢。

我:你要我們給你什麼費?服務費嗎?我們沒要你服務。你是不是想叫客人強制消費?還是說想搶客人的錢?

大家見僵持不下,我叫他們把經理喊來。過了一會兒,來了一位閔姓主管。

閔:我們不允許自帶酒水的,這是我們的規定。

我:哦,我剛說了你們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還構成不正當競爭。這種規定我無須遵守。

閔:可是你在我們這邊消費,就要按照我們的規定。

我:誰說的,這樣,你把這話重複一下,我錄音。(掏出手機切換到攝像功能)

閔:你可以錄音,不過我要告訴你這是公司的規定,你投訴我們也好,甚至到法院告我們也好,我們只是員工,遵守公司的規定,就算最後承擔責任,也是公司承擔責任。

我:我告訴你,既然我帶進來了,就不可能拿走,你要是堅持,我出面的話,到時候問題就不是一個小小的投訴了。

閔: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放在我們的櫃檯我們幫你「保管」,走的時候再拿走。(注意這家店管理上的混亂以及前後矛盾,之前一個服務員跟我要錢,現在這位閔姓主管又要強行給我保管)

我:為什麼?我不要保管。保管的前提是我跟你建立保管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我就是不想跟你建立任何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怎樣?你想強行扣留客人的財物?你有什麼權利扣留顧客的財物?

閔:我不是說要扣留你們的東西……

我:那我就是不給你們,你們要不要來搶?搶劫財物可是刑事犯罪,你想清楚再回答,你的每個字我都在錄音。

閔:我也不是要搶你的東西,我們只是代你保管。

我:我不要你保管,我沒授權你給我保管,你有什麼權利代我保管?你要拿走,無非就是搶,是不是,我就是不給你,你是不是就來搶了?

閔:我不是這意思……

我:那你是什麼意思?我們訂了包間,開始唱歌了,你現在是不是想趕客人走?想拒絕消費?

閔:我沒說要趕你們,也不是說要拒絕消費……

我:你們提供服務,我們付費接受服務,現在我們跟你們有著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計費的,你現在不給我唱歌,你是不是想違約?對著我的手機說清楚,我不想跟你浪費時間。

閔:……你在錄音,不要一直套我的話。

我:我這是在套你的話嗎?我這不是一直在按照你的思路問你嗎?要不然你想怎麼樣呢?你現在是不是還覺得「不讓自帶酒水及零食」這一個所謂的公司規定是合法合理的?要不然你幹嘛纏著我不讓我進去唱歌呢?

閔:我不是不讓你唱歌……

我:那好,既然你不是不讓我們唱歌,那就最好了!我進去了,不要跟著我,也不要騷擾我們,否則,你和你們公司必將承擔一切可能的法律後果。

然後我就大搖大擺地進去了~

然後一個小插曲,在爭論的過程中,我的一個胖同事跑出來,想大事化小買點啤酒就算了,被我勸進去了。我說要買啤酒我到外面給他買去,為什麼要在這裡買,這裡啤酒這麼貴,我還真不信他今天敢強制我消費。

我進去之後,然後我們就很哈皮地唱啊跳啊,沒過多久一個朝鮮族同事跑出去了,過了一會兒又回來了。他告訴我,他覺得有點不好意思不買人家的東西,於是想在這裡買一些吃的,於是問了那個主管KTV里哪有吃的賣,結果那個閔姓主管說,沒關係沒關係,你們不用買也可以的。

我哈哈大笑。我那個同事又說,本來好意想買點的,既然他說不用買也可以的,那我就不買咯~

之後一切很順利,因為我明天上午還要開庭,所以沒唱通宵,唱到11點就回家了。

所以,借著我記憶猶新之時,我還是想把這件事寫下來,「不得自帶酒水及零食」這個公告,其目的是逼迫消費者在其有需求時只能消費店裡比外面貴n倍的酒水和零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以及第11條,這種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因而是無效的。其中,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反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這篇帖子雖然可能更適合發在玩樂團,但是考慮到餐飲企業中有著大量類似的店堂公告,所以還是將它發在食在南京部落,希望引起更多人注意這個問題。儘管我希望將這家店加進黑名單中,但是如果長老們認為這家商戶不是餐飲企業不應加進「食在南京黑名單」中,我也尊重長老們的意思。在此,小北真誠地倡議:

不要進入任何有著「謝絕自帶酒水」、「不得自帶酒水及零食」之類店堂公告的店進行消費。我們是消費者,我們有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我想不到任何理由去相信一家連我們的法定權利都要侵害的店會給我們帶來怎樣優質的服務。既然我們還有其他選擇,為什麼要選擇一家連我們法定權利都要侵害的店去消費呢?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個微小的舉動,從內心和行動上抵制這種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現象,總有一天,這種現狀就會改變。


買賣自由吧,店家有權拒絕任意一位顧客進入。


我覺得大家一直停留在想像中,時候來出一波乾貨了。

港北工商分局網路發言人

受理時間:2017-06-01 17:06

網友您好!您反映的問題已受理,請耐心等待回復。

港北工商分局網路發言人

回復時間:2017-06-02 16:06

關於電影院不讓自帶食品是否違反法律的答覆

羅非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經營者在大堂、超市收銀台及包廂內均張帖有「謝絕外帶食品飲料」的告示牌,應當視為作為經營者提出了包括「謝絕外帶食品飲料」在內的提供服務的合同條件,「謝絕外帶食品飲料」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行為,對此要約,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為消費者自主決定。消費者如果不願接受,則形不成合意,服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消費者同意不自帶酒水在經營者處消費,就意味著接受了要約,則服務合同關係形成。經營者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謝絕外帶食品飲料」,消費者仍選擇在經營者處消費,足以說明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服務合同成立並有效。雙方當事人均受合同約束,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二、關於「謝絕外帶食品飲料」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但對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不應片面和絕對化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此規定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作為民事活動主體,經營者同樣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在一個可以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除非享有獨佔或壟斷地位,經營者也享有同樣的交易自主選擇權,與誰交易、以何種方式和條件交易經營者同樣具有選擇權。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交易時只要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民事行為即合法有效,對於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護。作為影院行業的經營者,就「謝絕外帶食品飲料」行為而論,經營者不處於壟斷優勢地位,其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依法保證了對方的知情權,其行為本身合法。

綜上,消費者已明確告知「謝絕外帶食品飲料」的情況下,仍自願選擇在經營者處消費,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該合同有效。「謝絕外帶食品飲料」的行為本身屬於服務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且該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影院行業經營者的行為沒有侵害消費的合法權益。

貴港市工商局港北區分局

2017年6月2日


我問過商務執法部門,禁止自帶沒有依據(除清真等民族宗教需要)。


談談我個人的看法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雖然說飯店沒有強制要求顧客購買某種商品,但是,如果飯店禁止外食入內,意味著只要是坐在該店內的顧客,以及正要進入此飯店的顧客,有這些食品需求的話,就必須購買該飯店內的商品,而不能買其他商店的商品。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此不能「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由此,是否可認為飯店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或許有人質疑,說你不買飯店的東西憑什麼坐在別人的飯店裡?那如果我已經買了該飯店的產品,我就應該有坐在飯店裡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允許其他外食入內的話,同樣限制了消費者購買其他商店商品的自由。

如果顧客買了該飯店的東西但沒有吃完,那麼飯店也沒有權利趕顧客出去,因為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是否接受服務的權利(有選擇是否待在飯店吃完飯的權利)


我們經濟法老師說過存在不一定合法.. 我只記得那麼多


推薦閱讀:

Giffen good 和 Veblen good是否違反需求定律?
有的店書論斤賣那麼他怎麼賺錢,利潤在哪?
為什麼國債只有4%到6%,增值稅卻有17%,個稅卻有20%?
意見領袖是如何影響普通人的消費行為的?

TAG:法律 | 經濟學人TheEconomist | 社會學 | 經濟學 | 法律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