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國人大代表不可直接被警方逮捕;而美國國會議員可直接被警方逮捕,從法理上講兩者有何區別?


首先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我可能不能用「法理」上的知識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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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首先,美國國會議員也是不能被隨意被警方逮捕的。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款第1節,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receive a Compensation for their Services, to be ascertained by Law, and paid out of the Treasur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y shall in all Cases, except Treason, Felony and Breach of the Peace, be privileged from Arrest during their Attendance at the Session of their respective Houses, and in going to and returning from the same; and for any Speech or Debate in either House, they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other Place.

(譯文:參議員和眾議員應得到服務的報酬,此項報酬由法律確定並由合眾國國庫支付。他們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議院會議期間和往返於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他們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問。)

然後再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事實上,在大多數國家中,大部分民意代表(即議員、人大代表之類)都享有在國會內受保護、不受隨意逮捕或者享有言論及表決不負責的特權。

我覺得題主這樣提問是認為我們國家這些所謂的「民意代表「享有這些特權,是一種」腐敗、威權、沒有法治」的現象,而別的「清廉」或者「民主、自由、法治」的國家卻沒有。事實上這是出於對立法權、監督權、民意的保護。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民意代表沒有這些特權,那麼在投票時遭到逮捕,從而導致表決結果被操縱,這樣不就會達成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的侵犯。

所以,這些權力是是為了保護民意代表們在行使權利、為民請命時的人身安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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