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任天堂在1983年和FC一起推出的權利金制度是怎樣的一個制度?

1983年,任天堂推出第一代家庭遊戲機FC,打敗了雅達利,成為了奠定現代遊戲界的基礎,但在我看來,使老任顛覆雅達利的,並非是偉大的FC和上面那些著名的遊戲產品,而是權利金制度!這套制度根本的改變了業界的玩法, 保證了遊戲的品質和玩家的利益,同時也讓廠商擁有更加安全可靠的業界環境,這跟2007年喬布斯推出iPhone是一個道理。

顛覆過去改變未來的,永遠是新的模式,硬體和軟體只不過是載體。那麼問題來了。這套制度,誰能詳細的解構一下,我們現在從網上獲知的,也就是很寬泛的說明,我想更加深入的了解一下。不知道有哪位大神能夠解答一下?


權利金制度本身很簡單,就是硬體廠商負責推廣硬體,軟體廠商要交一部分錢給硬體商,同時軟體要接受硬體商審查(這個審查就是意思一下,只要沒有太大問題就行,沒人管你好玩不好玩)。

任天堂的制度就比較複雜了,因為附加的規則多,而且把廠商劃分成不同層次。

最早加入FC陣營的六大家族,使用的是最簡單的權利金制度,就是前面說的那些。

而後來的公司,就有了附加條款。

1是軟體(卡帶)的生產和流通要由任天堂進行,也就是說軟體商只管把原盤給任天堂,剩下的就不用管了。這當中有很多陰謀,軟體的權利金和生產費用是一起給任天堂的,造多少份就給多少錢,但是生產費用本身是不透明的,其中有一部分錢可能被任天堂黑了。錢是預付的,無論賣的出去賣不出去都一樣給,給軟體商帶來極大資金壓力。任天堂控制生產和流通,可能導致生產和上市無法按計划進行,這又是一道權力尋租。

2是加入FC要交一筆押金,大概幾億的樣子。

3是軟體要經過任天堂專門的部門打分,如果任天堂說遊戲不好玩,就沒法上市。

4是每個公司每年製作的遊戲數量有限制,一年4個還是6個來著。

5是FC的磁碟機上出的遊戲,任天堂作為聯合發行商,要分享一部分版權,這是最過分的,也直接導致很多廠商轉而支持PCE MD。

這些規則不是對所有廠商都有效的,有的關係比較緊密的公司,雖然不屬於六大家族,但也可以免除一些條款。而與任天堂翻臉的貴族也會削去爵位變成平民。

另外在美國NOA採取的制度和日本又不一樣,因為美國沒有初心會和玩具店體系,所以髮型是走的百貨路線。

其他的細節我找到資料再補充。


針對題主問題內容的補充:

任天堂從未打敗雅達利,雅達利一直在做死,終於在1983年把自己徹底搞死。

美版任天堂NES是85年才登陸美國的。

任天堂為了恢復被雅達利搞死的遊戲市場還是下了很大功夫的。


你可以把它理解成現在appstore的模式,在老任的平台上賣遊戲,要和老任分成,同時,需要對遊戲進行審核。

只是老任當年如日中天,所以,包括了些不平等條約,如:

流通發行由老任完成;

押金;

共享版權等等。

共享版權最過份,不過也正是嚴格的審核避免了第二次的遊戲市場大崩潰。


在FC剛推出的時候,幾乎所有的遊戲都是由任天堂公司下屬的遊戲軟體公司開發的。在FC主機和一些遊戲出名之後,任天堂總裁山內溥決定讓哈德(HUDSON)、南夢宮(NAMCO)、泰托(TAITO)、卡普空(CAPCOM)、傑力(JALECO)和科樂美(KONAMI)六家軟體開發商加入開發FC遊戲,被當時業界稱為「六大軟體商」。

  在這個時候,任天堂的FC是開放的操作系統,而任天堂是通過權利金制度來實現管理的:

  1、軟體內容必須經任天堂檢查;

  2、一年內只能製作3款軟體;

  3、卡匣全由任天堂製作。

  權利金制度其實就是一個開發授權的制度。現在看來,這種管理手段對於控制軟體質量相當有效,而且任天堂通過收取權利金一方面大賺特賺,另一方面也把各個遊戲廠商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裡。許多後來才加入的公司,即使賣了100萬個卡,也很少再有蓋大樓的,其原因就是「權利金」。像NAMCO和HUDSON若要自行生產卡匣,每個卡匣要付100日元權利金,若交給任天堂生產,則不須交納任何費用。至於另外4家,則是收取700日元,但仍可自行生產卡匣,而後來加入的公司,則一律為2000日元(含卡匣生產,任天堂卡匣生產費通常為1000日元)。這些可以蓋大樓的日元,都已經通過權利金流入到任天堂的金庫中了。此時幾乎所有的著名廠商都操控在任天堂手裡,後來NAMCO 和HUDSON因為PC-E的事情惹惱了山內老爺子,一怒之下將他們的特惠政策取消,他們也是敢怒不敢言,這已經是後話了。

  權利金制度在任天堂能夠獲得認可,依賴於任天堂的一個良性的機制。

  首先,在一開始,研發主機以及相關的操作系統,一開始就考慮對其他遊戲軟體公司開放的介面,在一上市就推出精品遊戲來吸引客戶購買主機,同時贈送任天堂的一些軟體遊戲,來吸引客戶。

  然後,在客戶大量購買主機後,通過主機的數量來吸引眾多的軟體廠商來進行開發。

  其次,通過大量的主機客戶做為籌碼,吸引業界有名的遊戲軟體公司進行加盟,對這些軟體公司收取相對優惠的權利金,以增大FC的陣營,吸引更多的客戶來使用FC機。

  最後,權利金制度對所有軟體公司開放,在這個時候,眾多的中小軟體公司已經有沒有別的選擇,只能接受任天堂的權利金制度。

  任天堂這個時候掌握了FC主機,也就掌握了類似於目前的手機終端和操作系統,而且在FC時代基本上形成了壟斷,之後世嘉公司的MD的出現才對其的壟斷地位發起了挑戰。

(原文地址:蘋果山寨任天堂「權利金權力金制度」管理模式,作者:stay hungry,已更正部分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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