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是不尊重知識產權的存在嗎?


圖書作品的著作權人不享有「出租權」。所以出租圖書是不侵害著作權的。

但是電影和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出租權,出租此類音像製品是侵權的。

這是立法者權衡了私權利保護和公共利益的保護之後做出的選擇,有利於知識的傳播,又不至於過分的限制了著作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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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著作權的立法中首要的考慮因素是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某一行為是否會對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害,第二位的考慮因素才是公共利益。

所以作為出版人的@藍冰 的回答更貼近問題的實質。

圖書館出借或出租圖書本來就不在權利人專有權利所控制的行為之內,無需用「合理使用」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首次銷售原則就是為了強調這一觀點而被總結出來並被反覆提及的。

首次銷售原則是指「合法製作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經版權人許可首次向公眾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移轉所有權後,版權人就無權控制該特定原件或複製件的再次流轉了」。這並非是對發行權的一種限制,而是強調發行權所控制的行為中並不包括在購買正版作品後再次出租或出售。

但是為何著作權法為首次銷售原則又確定了例外,即出租權呢?

這是因為,一旦某種新出現的使用或傳播作品的行為會較大程度的影響版權人的經濟回報,著作權法就會將其規定為專有權利,由版權人專享。

對部分作品的出租權的規定正是因為這類作品的物質載體具有易於複製的特性,消費者更傾向於以低廉的價格租賃後自行複製,這就影響了作品的發行。

而對於紙質圖書而言,種種因素導致這樣的出租不會對作者的經濟利益造成大的影響。詳見@藍冰 的答案。

一個有趣的事實是:英國在1979年賦予了作者」公共借閱權「,按照借閱次數給予作者5-6000英鎊/年的補償。英國政府認為公共圖書館對作者經濟利益的影響達到了需要立法加以彌補的地步,這也印證了經濟利益才是立法的第一考慮。

在電子商務繁榮的今天,很多情況發生了改變。數字化的書籍的使用不會對其造成任何磨損,複製、傳輸和交易都非常便捷,有必要觀察未來電子圖書館的存在是否會影響作者的經濟利益。或許未來的一天,這個問題的答案會發生變化。

——————————————————————修改完畢——————————————————

關於尊重。

我想你讀到了一本很棒的小說以至於承諾無論作者淪落到何種地步都保證其衣食無憂是一種尊重。

買100本免費送給看盜版的同事、朋友也是一種尊重。

而合法則是最低限度的尊重。


謝邀。這個問題的角度很新穎。

上面的回答中已經說明了圖書館是法律允許的存在,本身並不侵犯作者版權,那麼實際運作中是否影響圖書的銷售,進而影響作者的利益呢?

  • 對於學生和收入較低的人群,圖書館能夠提供滿足其讀書的需求,讓人們可以免費或者以極低的費用看到想看的書。這些人在工作後,有能力購買自己喜歡的圖書時,可以成為潛在的消費群體。這種現象應該較普遍的存在,例如類似金庸這樣的著作,很多都是看過後還會買來重溫的。
  • 另外,圖書館要保證品種的足夠,所以複本量是有限的,一般2-5本,暢銷書也就10本左右,那麼一些熱門書往往很難碰到,隨時就被借走,所以對於這樣的暢銷書,人們想看到圖書的迫切性還是不會因為圖書館裡有而一等再等。
  • 再者,對於一些讀者面很窄的專業書來說,圖書館往往是出版社重要的銷售渠道,給這些銷量很少的圖書一個向更多人展示的機會,那麼增加了銷量和讀者群,作者自然也是歡迎的。
  • 從出版社的角度看,圖書館真的是個很好的存在,無論是借書還是買書,只要人們看書就好。中國人的閱讀習慣還是需要更快的提高的。
  • 圖書館數量的增加以及圖書館館藏品種的增加,是對盜版最好的打擊。如果你買盜版書,不如去圖書館看正版書!

所以,從以上分析來看,圖書館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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