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為什麼不涉及自有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本身並沒有說明「他人」,為什麼司法實踐中卻顯然不涉及當事人自有財物?這在法學理論上要如何解釋?

另外「故意殺人罪」也沒有說明「他人」,但自殺(未遂)又顯然不會被追究故意殺人罪(自殺時害死他人除外),是不是也是同樣的理由?


典型的孤立看待問題。學法律首先要學法理學,其次學習過程要把整篇法律放在一起讀,最後要把多部法律放在一起讀。

法理學說起來費勁,我懶得解釋了。直接說第二和第三。

比如學刑法的時候,都是從總則學起。

來看《刑法》總則的條文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比如除了學《刑法》還要學其他民事法律。而《物權法》中規定的是: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那麼,按最基本的文義解釋,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這是一項行使權利的行為。既然是行使權利的合法行為,那就不符合犯罪概念中的」侵犯「這個詞的含義,也不是故意犯罪中」危害社會「。

你接受了這一點,再去往下讀,才能理解整個《刑法》說的都是對」社會「的危害,並不禁止你對」自身「的危害。

當然,為防止某些人鑽牛角尖,要特別說明:對自身的危害行為,有時候也會危及社會。比如你把一輛車開到荒山野嶺去燒,可能對社會沒有危害;但是把車停在加油站附近燒,就危及社會了。


問題並不低級,我來補上背後涉及到的一些理論吧。

以下是個人拙見,內容可能有些枯燥,不過希望能解決題主的困惑,如有不明白之處,歡迎評論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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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根據題目描述,我們將論證的範圍限制在「故意毀壞財物罪」(注意區分「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符合刑法之規定才能定為「罪」),那麼就不包括刑法中對於毀壞特定公私財物行為的規定,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理論基礎一:人權理論

1.人權之存在形式主要有應有權利、法定權利以及實有權利。

應有權利往往基於道德,基於樸素的價值觀,基於公序良俗,是一種概括的應然的權利。法定權利為法律規範的、用法律之強制力保護的應有權利,我們談及權利時,多是在討論這個層面的權利。實有權利以法定權利為中介,是應有權利從應然到實然的過程,通俗的說,即是享受、使用權利。

2.人權具有天賦性、普遍性、個體性。

人權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是天賦的、與生俱來的。較之特權,它具有普遍性,人人適用;較之主權,它具有個體性,規範到個人。

3.我國對於人權的法律規範效力最高的當屬憲法,來看憲法怎麼規定的: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注意「依照法律規定」幾個字,也就是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不超脫於法律之規定。

4.法律對於私有財產之保護主要見於《物權法》: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對於所有權人處置自有財產見於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此處的「處分」是一種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效果的行為,除了讓與物權、設立抵質押以外當然也應包括對於物權的拋棄。

理論基礎二:犯罪學基本理論

犯罪學中所指犯罪與刑法學中所指犯罪的內涵是否相同是學界的一個爭論點,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犯罪具有三大基本特徵——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罰當罰性。

社會危害性是判斷行為是否當入罪的一個重要標準。問題在於,如何理解這個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法益侵害性(法益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尤指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從立法目的看,侵害法益的行為當具有社會危害性,那麼從一般的社會觀念出發,單純的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是否會產生社會危害呢?

理論基礎三: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門很大的學問,許多人對法條的誤讀根本原因是對法律解釋的陌生。

我國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見於《刑法》第275條: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該罪名所涉客體要件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對於所有權的規定上面已經提及,在此不贅述。

2.關於「毀壞」一詞的理解,刑法學界基本已達成共識,即使財物喪失部分或全部價值,舉個有意思的案例:你嫉妒隔壁鄰居家養了只價值連城的鳥,有一天你趁其不備將鳥放跑,你同樣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當然關於這個案例會有不同的觀點,但是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我國法學界還是多將寵物視為財產)。

3.分歧點在於對於「公私財物」的理解。有人認為「公私」中的「私」包括自己的財物,並認為只要損壞自己的財物達到一定的入罪標準便可為罪,這種觀點就是誤讀了法條背後的原意,是違背立法初衷的(也會有人拿損毀人民幣舉例,對於違法與犯罪之區別我不想過多解釋)。

這裡請允許我從法律效力入手進行解讀。根據先前「理論基礎一」所述,憲法效力最大,其他部門法律次之,如果按照上述觀點,那民事法中對於物權的處分與其上位法憲法所規定對公民合法財產之保護已然矛盾,因此,這些規定從立法目的出發可以理解為: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他人不得侵犯,自行或允諾、授權他人消滅自己所有財物之功效價值就不應當算侵犯公民私有財產。而另一方面民事法與刑法雖效力相同,但是由於刑法本身的謙抑性與補充性,能由民事或行政法調整的,應先由民事或行政法調整。因此對於刑法275條規定中之「公私財物」應當作一定的限制解釋,而不能教條、機械地認為公私財物包括自己所有財物。

有一點 @月姬魔夜 說的很好。對自身權利造成危害的同時確實可能同時造成對他人的危害,故綜合上述理論,我們可以很好的回答「理論基礎二」中最後的那個問題:從一般的社會觀念出發,單純的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是否會產生社會危害呢?我國法律賦予每個人合法財產權,因此只要在享受權利過程中,不波及他人、社會、國家之合法利益,便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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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出於個人執念,想對這個答案做一個完善,也是最後一次修改。

以下是基於 @末莫陌 的答案進行的補充。

正如他所言,

法律所要保護的三大價值分別為自由、正義與秩序。

(用我個人的話重新表述為:法的價值主要有自由、秩序、正義三種,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過於絕對化的眼光去看待這句話)

在不傷害另外兩大價值的時候,法律應該將每一個價值都發展到極致。

這句話需要加一個前提,即在同一位階上的價值不產生衝突。

孟德斯鳩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倘若一個人行法所禁止之事,便遑論自由了,因為其他人擁有同樣的權利」。可見在自由層面主體行為是否合乎法律規範十分重要,而這個主體可以是你、我、他和虵:)我們在適用法律時,除了自由與其他位階的價值發生衝突外,同樣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同一位階的衝突。

在解決這種衝突的時候我們就需要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個案平衡、價值位階及比例原則

個案平衡指的是「處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衝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價值位階是價值衝突所需要首先考慮的原則,即三種價值從高到低排序為自由、正義、秩序;而比例原則主要指的是「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價值而不得不侵及另一價值時,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顯然,比例原則是對價值位階原則的一種補充。

正是這三個基本原則從本質上回答了題主的問題同時揭示了問題背後的內涵。


一般來說是不包括自己所有的財物的。

但是從法條的文義和法理邏輯上,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並不排斥自有財物。

問題在於毀壞自有財物是否會貶損他人的權益,傷害公共利益。

換句話說,問題在於是否有社會危害性,到什麼程度。

畢竟現代社會太複雜,什麼都有可能發生,

所謂的「自有物」,它的權利狀態也許也很複雜。

所以我建議這個問題不要做全稱判斷。


撲滿悖論


題主詳細闡述問題了,結果呢??蹦出來一個更加讓人覺得天下之大無奇不有的,出言不遜不說了,法盲裝大神跳大梁的在裝神弄鬼、不懂裝懂我也不說了,舉例竟然拿人民幣舉例,我只想說,人民幣啊!貨幣啊!!是否具有物權我就先不說了,即使具有物權,所有權也是國家, 我們只是具有使用權啊,從來都沒有具有過所有權的東西,那會是你的「物」??

還一套套的,我真是 呵呵呵呵 知乎啊~!!大神真多,哦,對了,這貨我屏蔽了,不想讓他污染我評論區,更多奇葩言論,想看的找別的地方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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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為什麼涉及?

例子:經濟糾紛起矛盾 打砸他人車輛被判刑-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許,你需要去百度下,這個公私財物中的是個什麼意思了先??

自己毀壞自己的物?更不可能,因為人對自己所有物具有足夠的處分權


每個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物都有處分權。毀滅也是所有權的處分權能之體現


從保護客體的角度解釋一下

兩個罪名保護的都是財產權利,健康權利

按照權利可以處分的原則,自己是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生命權的

換言之毀壞自己財務無罪,自殺無罪

但是他人幫助自殺就涉及侵犯他人生命權了,這各國做法不同,中國在還不具備自殺合法的基礎下的平衡選擇


看著大家一邊倒的觀點,我還是覺得有必要當一下搬運工,綜合一下知乎er @田旭東 的觀點,給主流看法唱唱反調,但並不代表本人看法。為免主觀臆斷及歧義,僅引用原文(即單純複製粘貼),是故如有重複累贅之處望見諒。目前的原文出處為紙盒勇者:如何看待「河南省南陽市華龍高級中學沒收學生手機並集體銷毀」一事?,該問題回答的評論區(之所以提出這個在許多人看來非常「低級」「無知」的問題,來龍去脈也盡在該處,望參與討論的知友悉知),及本問題 @喵了個咪的 回答的評論區。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明文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產……並沒有給你自己損壞特權,也就是說,哪怕是家長親自動手,任然涉嫌犯罪。所以這些教師真是法盲。 2、沒毛病。你砸的玩具數量、金額……達到了量刑標準當然觸犯刑法,屬於犯罪了。這是很簡單的事情,難道還要重複嗎?按道理講來知乎玩的,都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這種顯而易見的道理還需要贅述我覺的有些尷尬啊。 3、不追究不意味著不犯罪。法盲還是洗洗睡了吧。很多家庭暴力都是妥妥的進了刑法的框子,但是沒有判刑,並不意味著你就可以這樣干。更有甚者,銷售幾公斤毒品的毒販們還在社會上吃香的喝辣的多了去,並不影響刑法規定的販毒一律入刑。沒弄你的時候你只是涉嫌犯罪。 4、殺自己耕牛,燒自己的人民幣,然後問問公安局自己行為犯罪了沒有。 5、首先,損壞自己財物可能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這是法定的,不是我說的。 其次,我堅持認為的是損壞自己東西達到量刑標準才觸犯刑法。這是個很嚴謹的問題,不是說你損壞一毛錢我也堅稱你犯罪。 最後,認為自己東西有任意處置權的都是法盲。一毛錢你可以花,可以送,也可以存在儲蓄管理,這是你合法的處置權利。但是你要是把它撕掉,必然是違法的,雖然不觸犯刑法。但是如果你撕的多,價值達到刑法量刑的框框里了,妥妥的犯罪沒毛病。有人跟我抬杠說自己砸掉裝修重新裝修,這個也能被故意,我只能說這些人是故意找茬的,反正我是不覺得這是故意損壞。 在補充一點就是古代中國對於宰殺自己家裡的耕牛也觸犯刑律的。好了古今中外的例子除了外國的我拿不出什麼東西來說明之外該說的都說了。法盲們非要挑戰刑法,我也不好說什麼,該幹啥幹啥。 6、沒有什麼旁徵博引,我只是簡單把刑法條文羅列出來。我就不明白你們語文如果沒學好,應該重新從基礎學起,不應該腦補法律條文,這是法學理論家和立法者探討的東西。普通人知道並且遵照執行就好了。 7、那個條款不是很明確了。還有什麼必要呢。知乎應該是沒有什麼法學理論專家活動的,你提問也不會看到。你的問題只會有人跟你一樣來腦補,所以你洗洗睡了吧。

我把知友的觀點列出來,並不是想讓大家噴他、嘲諷他或怎樣,目的是想看到知友中有法學背景、有較真精神的同仁可以有一說一把這個問題講解清楚,多做有建設性的、就事論事的回答,盡量不要牽扯到對方人身、立場、受教育水平等等。

另外作為提問者,先感謝目前已經參與回答的 @小法師在練搓火球 、 @月姬魔夜 、 @喵了個咪的 積极參与討論,並給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見。謝謝!


我不知道這樣一個問題大家為什麼回答的如此複雜。。。

可能是我太low了吧

所有權包括佔有、收益、使用、處分四項權能。。我處分我自己的東西…無需多言吧?


呵呵

怎麼說呢…要是沒學過法學提這個問題也能理解

刑法裡面講的是對侵害法益的行為進行阻止懲罰

什麼叫法益?這是法本的在初學刑法就必定要理解的基本概念 即《刑法》所保護的權益

《刑法》是所有法律里最嚴苛的一部法 它的每一條都有可能使人受到人身權利的損害 所以在適用時 刑法是需要最謹慎 最嚴密的審判 也就是為什麼你說一個人殺了人 警察這邊要找齊人證物證 要有口供 移交給檢察院 檢察院起訴 還要再檢查 監督司法進行 法院法官嚴格按照《刑法》條文審判 被告發布了什麼罪 就按什麼罪處罰 法無明文規定就不處罰

沒學過法律的可能就不會理解我上面所說的

舉個近年來我國很明顯《刑法》尚待完善的例子:

近年來有關中高考志願被學校、老師同學篡改的新聞屢見不鮮 本來對電子科技感興趣的學霸能考清華電子系的 硬生生被不知道有什麼PY交易的學校改了志願變成北大醫學部 按照我們樸素的價值觀和基本的法學常識 我們都知道這是很嚴重的違背個人意志、侵犯個人自由選擇權利 會對人的一身產生不可磨滅的影響的案件

可就這種人神共憤的事情 我國《刑法》就顯得落伍了 因為《刑法》里並沒有任何一條是有關對這種篡改志願致使嚴重後果的處罰 我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里也沒有類似規定 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 這種事情並不犯罪

我印象中其中一起篡改志願的案件 學生委託律師起訴校方 最後法院倒給校方判刑了 判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可見而我國的《刑法》面對這種案件是多麼的無力

回到題主的話題

顯然你砸你自己東西 你殺了你自己 不損害到社會利益 事實上我國《物權法》對「所有權」這一概念有明確規定:個人對財物有使用、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 其中處分就表示你自己的東西 愛砸愛燒愛摔 別人都管不著 那是法律賦予你所有人的權利

要硬談違法 頂多可能是你在處分的時候太暴力 污染了環境 或者無意間影響了他人利益 這還有可能違反環保法 或者侵權責任法等

再談自殺 自殺更像是一個悖論

我們分兩種情況:自殺死了、自殺沒死成

因為我國《刑法》只是對自然人進行規定處罰 而不會針對死人(針對死人也是毫無道理的 而因為人生前的過錯去向其家人朋友追責更是荒唐的)所以你自殺死了 根本就沒有了《刑法》所要處罰的對象

第二 自殺沒死 沒死就沒死 恭喜你命大 如果你不是和別人相約自殺 沒有在自殺過程中叫別人跟你一起死 那你是沒有刑事責任的 倘若你跟你朋友倆人都想不開 都想自殺 你和他決定一起死 縱使可能你朋友的死是他自己最終決定的 但是你有唆使犯罪的嫌疑 如果你最後活了下來 而朋友死了 你還是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自殺是個人處分自己生命權的體現 也是一種人權的表現 現代的社會道德、法律體系還不能接受讓自殺變成犯罪行為 因為一般自殺只牽涉到你自己一個人的生命權(別用道德來談什麼浪費父母培養 刑法不承認這些虛的東西)只要你自殺行為只侵犯你自己一個人的法益 《刑法》就沒有根據對你處罰

至於你要討論一個人到底有沒有權利放棄自己的生命權這種問題 學界也沒有一個明確定論 這也是法律人路漫漫其修遠兮 吾將上下而求索的道路吧


非正式回答:從法理學角度說自殺也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因為被侵害的法益是死亡人自己的法益,所以法律目前不懲罰犯罪人(兼受害人),我覺得這個原理是不是也能適用本問題?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關鍵詞:法益。

一、何為法益

所謂法益,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每個罪名,都有它要保護的法益。有的法益是行政管理秩序,有的法益是財產權,有的法益是生命權等等。還有的罪名要保護的是複數法益,也就是多個法益。總而言之,法益不僅包括秩序還有自由。

在財產犯罪領域裡,刑法所構建的法秩序是與民法中是一致的。但他們並非重合的關係,並非所有侵害了民法中權利的行為都當受刑法約束。那麼,侵犯何種法益當受刑法處罰,這就屬於法益的價值位階了。

二、法益價值位階

所謂位階,是指法益依據某種次序形成的法律保護階梯。在刑法規範上,不同的法益有輕重主次,優位法益要優於低位法益得以保護。法益的位階,不僅是法益保護出現競合或衝突時的選擇規則,也是對保護個體自由,防止國家公權力過度干涉有重要意義。也就是說,刑罰不僅是妥當的,還應當是必要的。

三、犯罪是對法益的侵犯或存在侵犯的危險。

如果行為人之惡行,侵犯的並非法益,那麼自然不受刑法約束。說到這裡,我們加點點心。舉個栗子,一個叫dong wen 的精壯男子,愛好脫光衣服手動活塞運動,每日不運動三百次,魂不守舍腰膝酸軟生不如死。奈何,其生殖器經不起如此高頻運動,已纖細如中性筆芯且左右手均因運動量過大患有勞疾。因市場上沒有如此細型號飛機杯,只能自行研發。dong wen日久對筆管生情,見到中性筆管就興奮,手舞足蹈脫褲子。那麼,如果dong wen 只在自己家套筆管,這是他的自由。筆管被dong wen 買回家,dong wen 就有了佔有、使用、收益、收分的權利。dong wen 可以橫、豎、左、右、前、後、上、下隨意變換各種姿勢滿足慾望,直至纖細如髮。

但是,如果dong wen路過文具店,看到貨架上成排成列的筆管,興奮不已,欣喜若狂喜極而泣的脫褲子,扔給老闆一百塊薅下筆管就要爽,並強制在場顧客和老闆觀看。那這就要受到刑法的約束了。

回到本題中,法益根據不同標準有不同分類,籠統講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人身性法益財產性法益等等。在刑法規範中,國家法益優於社會法益優於個人法益。人身性法益優於財產性法益等。因此,並非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性法益,刑法就一定要約束。就比如dong wen 即使在自己家一不小心給擼斷了,雖然自己侵犯了自己人身性利益,但刑法認為這並不是值得它保護的利益,也不會處罰dong wen 的。

註:案例是為了讓分享的見解和認識更通俗易懂,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您自己可以先查詢一下刑法與民法中物權的相關信息,我看了您在很多回答下的留言。您的很多問題真的,其實很多要麼就是自己能認真學習法理與刑法總則之類就能搞得定的問題,要麼相對比較無厘頭的問題。如果您對法律方面問題有疑問的話,建議您先去查閱相關資料,沒必要把知乎當成百度。


故意毀壞財物所保護的法益是財物所有人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

如果你是財物所有權人,你毀壞你的財物,只要沒有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影響,那就是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咯,當然不存在犯罪行為了。

不過,如果毀壞的行為給別人造成了影響(比如燒自己衣服不小心把別人的房子燒了)的話,可能會涉及其他違法。


請複習法理學以及刑法總則部分。你自殺對社會是否有危害性,你毀壞財物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你先考慮這點。同學,你的法理學老師和刑法老師在給你神之微笑。


通俗講,自己既是行為人,又是受害人。審來審去讓你自己賠自己的錢...


學刑法先看總則


哈哈哈哈

這裡解釋一下故意殺人罪,按照我國刑法條文,故意殺人的人並沒有限制是他人,按照文義解釋可以包括本人的,這和故意傷害罪不同,故意傷害強調傷害的對象的必須是他人(這裡穿插一個小觀點,那就是教唆他人自傷的不夠成犯罪,但是教唆,幫助他人故意自殺的有可能成立犯罪)只不過在實務中通常不將自殺行為認定為犯罪而已。


你把自己的清真食堂拆掉試試,定破壞民族團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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