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辱母案?


建議對於歡是否存在「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進行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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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麼快過了100贊。其實,這個問題還是交給刑辯專家來處理比較合適,因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確實是一種客觀存在,而於歡是否存在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情形也完全在法律討論的範疇之內。


前段時間剛火的正義使者哪去了?這個被捅死的黑社會比奪手機的年輕人惡上千百倍吧,他為了匡扶正義,更應該奔走呼號,赴湯蹈火在所不惜啊,咋不見蹤影了呢?

你還相信人人平等嗎?你個遵紀守法的良民,跟一個同樣沒啥權勢但橫行霸道的混混都平等不了,還指望跟一個電話就能調動十幾個幾十個這樣混混身價千萬的老闆平等?可能會有人說,法治了就人人平等了,黑社會也不敢欺負我了。咱看看是不是這樣。

一個黑社會成員能橫行霸道的原因是啥?很多人可能立馬浮現出古惑仔里的場景:能打能殺夠狠。但僅憑這些頂多當個地痞無賴,敢做事出格點,早被條子,甚至被良民自己拉上幾個人收拾老實了。黑社會成員可以行兇作惡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他背後的黑勢力能為他提供庇護。地痞無賴跟黑社會的區別就是:你只是不屑於跟地痞無賴計較,如果哪天你也發狠拚命,很可能就把地痞嚇得不敢再惹你;你敢反抗黑社會只會招來更慘烈的報復,除非你跟於歡一樣下決心家破人亡跟黑社會同歸於盡。黑社會叫人來報復你時,沒人敢為你出手。把你打傷了,他加入的黑勢力為他拿出賠償費用。再嚴重點,他們也能用自己的政治、法律資源為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人說法治了就好了,用法律辦他。假設他們讓你讓開這個店鋪,你不讓被他們打得住院一個月。且不說,等中國成了歐美那樣的法治社會,政府權力極其弱化,當官的看有錢的臉說話,他們更容易為他開脫罪責。並且以他們的實力聘請個優秀的律師,像星爺的《九品芝麻官》里諷刺的那般,跟方唐鏡一樣顛倒黑白。就算真判了那人兩年,但人家出來之後黑老大甩手給兩百萬,一套房子作為他打傷人的獎勵,他只會更囂張,並且有你作榜樣,以後的人,誰還跟他們說個不字?

其實,黑道大哥最喜歡法制了。因為這樣縱算人們都知道他干過許多犯罪的事,也不能給他定罪。

首先,證人呢?你知道他幹了什麼,法庭讓你出來指證,你敢嗎?

其次,講法制,就得摳法律條文。摳條文優秀的律師一發揮,黑道大哥能有罪嗎? 當然了,還有或被收買或被脅迫或兔死狐悲的精英們呢。他們自然會高呼:我們要講程序的正義,我們講人權、自由,一個黑老大的權益都不能保證,那些小民怎麼活啊。

更主要的是,法官呢?在沒有足夠證人(嚇得不敢出庭),沒有法律依據(讓律師攪黃了),沒有理論依據(讓精英給攪黃了),敢一意孤行的往死整一個黑道大哥?

在這種背景下,你是一個警官,真敢去抓黑道大哥?如果黑道大哥親自(或是派人)與你交朋友,你敢拒絕嗎? 注1。

我絕非反對法治的積極正面部分,但我堅決反對把法治當成包治百病的大力神丸。

那次在關於大盜張子強在香港沒事,在大陸被槍決的回答里,看到有的人邏輯很有意思。他說法治就是好,有人說這樣的大盜都能在法治的香港逃脫,讓民眾怎麼安全感,這是缺點吧。他反駁說,張子強能逃脫就說明香港是法治社會,所以就是好。社會進步是複雜的,誰要說實行了哪個宗教,思想,民主,自由,法治,社會馬上陽光起來,不是騙子就是傻子。

黑社會是一切社會的毒瘤,給安分守己的民眾造成的危害超過任何再腐敗無能的政府。美國黑社會、毒品比中國泛濫,再崇拜美國的也不敢否認,一般只會說黑社會、毒品泛濫正說明美國是自由、法治的社會,所以就是好。

為啥財力遠不如美國,警察系統遠不如美國的中國能能在壓制黑社會上遠超美國呢?

首先,公民可以分為四種人:

一,統治者。

二,精英。這裡的精英不是說能力素質超人,而是掌握的資源多。並且包括高層學者,薛之謙這樣的名流,黑社會頭目。

三,底層暴民。包括殺人搶劫綁架流竄作案的,以及固定一地的黑社會。

四,底層良民。主要是指你我這樣沒啥強勢,遵紀守法的人。注2。

人的貪婪都是無止境的,都想攫取更大的利益,可你底層良民也只能想想。但精英就有實力,對上侵吞國家資源,對下一星期工作六天一天十二個小時愛乾乾不幹滾,榨取民眾膏血。統治者本能是壓強扶弱,抑制精英的,倒不是因為他們品德多高尚。而是因為,你是個老闆,你是希望你企業的中間管理層是克己奉公,愛護下屬呢,還是希望他們能貪則貪,無休止地壓榨下屬呢?你當個市長,你身邊都是京西老總,千達董事長,青蛇幫老大,你想干點啥不得先看看他們臉色,他們違反點你的政策你敢管嗎,哪有一群安分守己的良民好管。並且精英無節制地壓榨,可能造成底層民眾揭竿而起的反抗,造成統治崩盤。

比如很多法律精英經常高呼的廢除死刑。為啥他們這麼熱衷廢死?

一個政府工作的知友說過「身價幾千萬的老闆,確實不敢殺人。但除了殺人什麼都敢幹」。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秩序,把殺人劃成了高壓線,任誰觸碰都很可能死 。但等廢除了死刑,他們就無所顧忌了,底層暴民犯了該殺的罪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要高薪聘請律師,法律精英就能靠自己豐富的學識縱橫捭闔,為他們儘力脫罪,換得白花花的銀子了。並且高呼廢死的法律精英們往往也高呼司法改革,其實就是要把司法權從政府(廣義)手裡交到訟棍手裡,以後你有沒有罪,主要看你能花的起什麼樣的價錢請什麼樣的律師,你每月的開支里要有一項律師費。這樣法律精英賺取的利益就更大了。

統治者及精英們住高檔小區,或是有保鏢,或是是前呼後擁,並且有幾個不長眼的罪犯敢殺敢搶敢打一個名流。廢除死刑,受害者依舊基本是底層良民,謀殺率再上升對統治者,精英,底層暴民的影響也微乎其微。

法律精英們想廢除死刑,慣用的伎倆就是把政府說成萬惡的,然後咱們要和底層暴民,精英們團結在一起。比如2011年的時候李昌奎被判死緩,網上一片高呼要判死刑,天涯書話上一個網名是兩個字的精神精英就說判死緩了再改判死刑,是不人道的,是不合法的。結果人都不聽他的,他就對這些愚昧的民眾痛心疾首:「保護李昌奎的法律,也是保護你們的法律。今天法律保護不了李昌奎,明天法律也保護不了你。」李昌奎何許人也——先強姦姐姐王家飛,把她強姦暈之後,看到她四歲的弟弟王家紅嚇得哭,於是把他摔死,這時姐姐醒了往外跑,他就衝過去把她掐死。我tn的需要奸姐殺弟之後法律保護我不被判死刑?

對於黑社會,精英,包括被精英忽悠瘸了的,也喜歡玩這一套,打擊重一點,他們就要高呼人權、法治了。這樣打擊黑社會說明不法治,你們的人權怎麼保障,你們這些底層良民也要跟我們一起反對。但一個正常人,都明白其中的概率問題,對被謀殺被綁架被黑社會欺凌的恐懼,遠遠遠超過成為聶樹斌的恐懼。所以他們往往還要加上人權、平等、博愛、寬恕等口號。他們喜歡玩這樣的邏輯——或許不用他們忽悠,許多人都自然地這樣認為——社會問題有一套完美解決方案,但不廢死刑,不法治地打擊黑社會明顯是不完美有缺陷的,所以我們要廢除死刑,對黑社會要法制。其實,社會是很複雜的,很多時候根本沒有完美的解決方案,只是兩利擇其重,兩害取其輕罷了。

說白了廢死不過是法律精英想從底層民眾的人血饅頭上榨出幾滴油來,同時順帶快活了底層暴民罷了。

還有廢除高考。高考是目前最公正的競爭形式之一。縱算你沒權沒勢,你也能通過努力學習上個好大學,登上好平台,躋身高層。現在一個師長,能把兒子弄成軍官就很滿意了,以後能成為團長就很高興了,至於能成為師長只能把它當成種夢想,而團長營長想把兒子弄成軍官基本上想都別想,但你通過努力考取軍校也能成為軍官,好好乾,還是有那麼一絲希望超越官二代爬的比他更高的。與師長地位差不多的是身價幾千萬的老闆,他的兒子完全能獲得他的幾乎所有資源,你有多逆天的本事,房債都還不完,還跟身價幾千萬的富二代爭。國家也是希望多有底層民眾進入高層,因為假如大要害部門都被大小王思聰們把控了,階層就完全固化了,他們的收益來自於自己的階層,他們還管個蛋啊。所以中國一千多年前就發明了科舉,明清對科舉漏題處罰尤其嚴厲,就是為了防止世家大族壟斷官位。現在投入大量資金讓大學學費遠低於市場經濟應達到的水平。但是蛋糕就這麼大,底層分的多了,精英們分的就少了,所以他們就每年都高呼「高考不公平」「素質教育」以圖廢除高考,讓大家公平公正地拼爹,並且得到了不少腦袋被驢踢過的底層民眾的支持。

黑社會勢力抬頭跟廢除死刑,廢除高考一樣,是一根藤上開出的三朵金花。本質上都是,精英血淋淋地向上侵吞國家資源,向下壓榨良民膏血。

中國之所以比美國控制黑社會控制得好,是因為中國政府還是強勢政府,美國政府是弱勢政府。

黑社會你只要敢強到一定程度,我立馬滅了你。沒有了黑勢力提供庇護,成員再橫行無忌就是找死。去年山西黑老大彭幼澤出獄,搞了個幾百黑社會成員的夾道歡迎,立馬被抓回去。知乎上有很多人如喪考妣,哭爹喊娘地說太不法治了。

美國是幾個資本家精英說了算,政府相當弱勢,這個黑勢力是湯姆總裁庇護的,那個黑勢力是傑瑞董事長庇護的,甚至黑老大本身就是財團主,你敢不給面子嗎?

在中國不用給哪個老闆面子,哪個黑社會想成精,先把你抓了再找證據,誰敢咋地。

山東這事警察肯定有不作為的過錯,沒得洗。但我一個當警察的朋友說,現在很多事都不敢管,管了領導怕負責任。你可以繼續罵這政府就是這麼不負責。但假如你是個警察,你不管沒事,頂多被網上罵幾聲,但是你管了你就挨頓批,或者挨個處分,甚至從此仕途毀了,你會選擇去管嗎?你們很多人一天天把政府當成萬惡的,罵政府,弄得政府不敢管很多事了。失去了壓制,黑社會開始抬頭,你們又怪政府管的太少。

在精英和你的高呼聲中,國家一步步放棄了原來的權力,而身為精英的黑社會頭目攫取了更多的資源,導致對黑社會的打壓越來越沒有以前得心應手了。其實去年黑老大彭幼澤出獄搞個大新聞更應該成為一個黑社會抬頭的標誌,但因為並做出實質性傷害,所以知乎上很多人為他喊冤喊得比死了親爹還難受。這次終於能讓一些人清醒了,發現原來整垮了國家暴力之後,並不是自己開始和精英、底層暴民愉快地玩耍了,而是底層暴民玩起自己來玩得更愉快了。

還有很多人陰陽怪氣地說,這件事打了那些說中國治安好的人的臉,還有人更酸不溜秋地說那些都是留學生說的,他們懂啥啊。

事實上,從這件事,正可以看出中國的治安好。首先留學生兩國都待過,他們才最有發言權,你以這個極端例子能說明什麼?我還能舉處外國各種變態殺人案件呢。中國殺個人是震驚一時的大事,美國謀殺都不見得能上報紙。那幾個黑社會,能對人百般侮辱,就是不敢殺人,這說明了什麼?在俄羅斯黑手黨滅你全家沒商量。還有人說中國治安哪好了,詐騙,偷竊多的是。那些非暴力犯罪能算治安嗎?中國之所以治安好,中國政府強勢,要求命案必破是一個重要原因。我無意為中國歌功頌德,我只是想陳述這個事實,並且問一下你,你是願意被偷兩萬呢,還是願意像蘇銀霞一樣遭受侮辱呢,你是願意被騙十萬呢,還是願意跑步時被人劫走殺了呢?

原來不想說這個問題,畢竟很鬧心。會但位卑未敢忘憂國,或許我憂的不是國,而是憂的我自己和像我一樣卑微的人。

希望同為底層良民的你:

一,好好想一想,政府是不是有時保護了你免遭精英與底層暴民的侵害,那見到反對政府的言論就點贊,真的好嗎?

二,好好想一想,階級鬥爭是血淋淋的是否誇張了,跟階級鬥爭比起來什麼民主法治自由都是虛頭巴腦的?

三,再看一遍星爺的《九品芝麻官》,想想只是純粹搞笑,還是在深刻地諷刺什麼?

我不同意政府越強勢越好,但應該達到一定的平衡。等精英帶領著你真的架空得政府虛弱不堪的時候,就是你拖著十二乘十二都不會算的腦袋享受素質教育,沒有了死刑,底層暴民開始肆無忌憚的時候。

注1,從」其實黑道大哥最喜歡法制了」,到」你敢拒絕嗎」,改編自淚痕春雨。

注2,四種人的分法系neo anderson發明。


首先不談這個判決是否公允,我們更應該反思社會怎麼了,每個人都高舉著正義大旗,卻沒有理智的思考造成這個法律後果的是方方面面綜合作用下的結果。

它為什麼會引起那麼多人的憤怒?大多數人都在譴責法院判決的不公,但是仔細想想民間借貸為什麼會存在而且猖獗?

是不是我們在這方面沒有給民企相對的保護措施,才會讓蘇不惜代價地向黑社會借錢,欠債還錢這自不必說,民間高利貸承擔的高風險,暴力討債不說正確與否,若換位思考,你好言好語的人家應該也不會還錢。到這兒是哪方的錯?好像都還作無法判斷。

當地公安與涉黑人員盤縱錯雜的關係網路都對這個案子起著作用,判決中說有出警記錄,公安到了以後面對如此行為竟熟視無睹,沒有發生暴力行為就不關他們的事兒,難道說侮辱女性的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嗎?就不能被阻止嗎?這說到底就是當地公安系統與黑社會相勾結,借用知友的一句話是黑社會的生殖器打到了人民和法律的臉上。

最後,隨便談點閑話,一些「公平」與「正義」目前看來好像是要靠媒體網友來「維護」。法律問題與倫理問題交錯總會都會引起衝突,輿論這個時候會嘩然,但我們了解的事實是真的事實嗎?我們的司法審判不靠證據法律,真的要靠民意輿論審判嗎?民意大多是我們民眾樸素的正義觀和直覺判斷。但背後的故事往往是我們無法知曉的。真相往往會被法律之外的東西改變,財力與人脈可以更改真相。這些與本案無關,只是想告誡無限膨脹的民意。


【解局】辱母殺人案:對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原創 2017-03-26 蔡斐 俠客島

平靜的周末,被一則出離憤怒的新聞打破了。

事情很簡單: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於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輿論

輿論的嘩然,估計是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想到的。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說這些話不合適,但是我還是想說: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餘辜,他已經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說於歡為民除害也不為過!法官在判案時,除了堅持法律之外,也應當注意防止判決與大多數人心中的底線正義相違背。本案中的母子實在令人同情,法律不應如此冰冷!」

寫下這話的,是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他的觀點,代表了網上的眾多輿論。

不少人看完新聞後的第一反應,也是「只能去殺人」。相比這種無奈的表達,一名網民在讀完新聞後,寫下了這樣的文章——《當他的雞雞蹭到你母親臉上時,你會不會怒起殺凶?》。

這是一種很容易想像的同理心,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子,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製止就離開時,是什麼樣的心情?如果你身處其中,手頭碰巧有把水果刀,你會怎麼做?

群情激昂的背後,透露的不止是對於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於歡一樣的屈辱。

「我想過,如果我是於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恕。」一名網友寫下了這樣直白的話,並得到了數以萬計的點贊。

法院的判決,更是觸怒了網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頭對準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來的,沒有母親……」更多人則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麼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是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

法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成立「事先防衛」和「事後防衛」,屬於「於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者發現了一個弔詭的細節,法院既然認定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於承認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於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於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於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於是,民眾支持於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後……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折點,成為壓死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

監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鐘後,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歡的姑姑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裡關著人,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並沒有解除於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或許,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於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於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後的幾分鐘內。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上訴

於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髮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後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同時,於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法方式,並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於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實際上,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蘇銀霞被催債,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她向杜志浩的僱傭者吳學占借款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最後17萬欠款,實在還不起了。從法律上來說,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裡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於嚴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國傳統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的緊迫性」,其實不亞於生命健康權。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超出絕大多數人的想像,嚴重挑戰了公眾的道德認知。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再次,長期以來大眾對警方表現的失望,一併裹挾到了本案中。當於歡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時,他們內心是期待警方幫助他們脫困的,哪怕是暫時的。但是,警察既沒有帶走杜志浩們調查,又沒有將於歡母子解困,其處置缺陷和實際後果,與於歡殺人間是否構成因果聯繫,一審法院選擇性地忽略了。

最後,就「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是要鼓勵公民採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鬥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更何況,這是一個自我的防衛,也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

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未來

二審怎麼判?我們不便揣測。

因為,審判獨立的原則,無論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種觀點認為,在民意洶湧的輿論壓力下,二審極有可能改判。說不定,此刻相關法院就在加班加點,研究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

我們不贊同輿論干預司法。但是當刑事個案生成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具有啟發民智的意義,甚至關乎我們對法治未來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關於歡刺殺辱母者的上億條評論,是國人對法治高度關切的一個生動註腳。

面對22歲的於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我們只想說,司法,不僅關乎紙面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更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否則,於歡承擔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帶來的羞辱。

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編輯/司徒格子


關於於歡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首先要理清什麼是正當防衛?如何能成立正當防衛?

陳興良教授對此有個較全面的解說,有興趣的知友可以看看,還是蠻長知識的。

http://mp.weixin.qq.com/s/JYeCKYzASQv2Ynp9crWliA

發一個鏈接,說得真心好,實幹家!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575264/answer/153912983?utm_source=com.android.mmsutm_medium=social

#更新和糾正#

於歡案件這兩天鬧得沸沸揚揚,各種黑和洗地,罵老賴和黑社會,罵政府和警察,罵法院和法治...不斷揭露出來的相關信息和案件細節,驚呼即使在當時已力求細節但仍不免信息不全面,萬惡的媒體襯熱點萬惡的標題黨萬惡的居心叵測者!!!能不能不要再耽人視聽!!

對於原答案有幾點闡明,以正視聽:

1.真實的借貸情況反饋--

蘇銀霞在2015年7月向吳學占借款100萬,次年到期歸還了130萬,追債後陸續歸還,共歸還152.5萬元現金;爾後,蘇銀霞又於2016年11月再向吳學占借款35萬,截止案發已歸還了31萬;房子並非相關報道中所言用以抵債,而是

被吳學占強霸,是否算作認定為已歸還債務有待商榷。可以看出,事實並非報道所說「借款135萬,歸還現金184萬和一處價值70萬的房子」,情況分析可知,第一次債務已兩清,而關鍵在第二次債務。第二次債務明顯連本金都未清償到位,存在催債的合理性。但是催債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構成何罪另當別論。

2.案發現場的細節--

庭審中,證人證言中存在兩極分化是可以理解的,重點在對具體事實的判斷。四份鑒定意見,一人失血性休剋死亡,兩個重傷二級,一個輕傷二級。

其中郭彥剛的刀傷在後背上,這引起了我的注意,根據當事人反饋當時在看到於歡刺人後自己的第一反應是扭身跑,但是卻被於歡拉住衣領並被扎了一刀,重傷二級!

把時間軸拉長,如原答案所述,當時的於歡是具有防衛正當性的,但是這一違法阻卻事由僅以阻止對方的不法侵害行為為限,防衛過當的情況也應限於採取防衛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而不是多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很明顯,於歡在連刺衝上來的四人時尚屬正當防衛,此時存在防衛過當,但是緊接著對扭身逃跑的郭彥剛並不存在正當防衛,因其本身已不能實施不法侵害(不能為),對其實施的行刺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

因此,對於杜某、嚴某和程某的傷亡,於歡成立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過失論之,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對於郭某的重傷,於歡應承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

此案到此,已覺心累,對該案件反映出來的種種問題,法治的警察的政府的民眾的媒體的群眾的。

曾幾何時,一句「我爸是李剛」甚囂塵上,輿論風波一浪蓋過一浪,卻無人談及後半句「我不會跑的」!

曾幾何時,達芬奇傢具原裝進口義大利真真實實卻讓輿論風波整成了「造假」代表,無人問津經營者後續的艱辛洗白和慘淡經營!

曾幾何時,「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冤不冤」「買玩具槍被判刑」等標題充斥網頁,衣冠楚楚姿態惹人憐卻無人了解具體的案件事實,不過人云亦云,叫囂著法律的可怕、冷漠!

......

真作假時假亦真,假作真時真亦假。

互聯網信息大爆炸,每個人都是獨立行動的媒體,信息真偽性難以取證!受眾總像風向標,隨著輿論的方向左右偏向!認知呢?辨識能力呢?

三人成虎!!每個人都應當為自己的言行負責,每每面對信息爆炸、流言蜚語我都略感可怕難以自處,擔心人云亦云,又擔心陷入沉默大多數,無論何者,最後都將淪為幫凶!

無知很可怕,但更可怕的是迷信。

淺談山東刺殺辱母者案件

日前,南方日報對山東刺殺辱母者案件進行了相關報道,爾後各大報刊媒體爭先進行轉載,使得這件去年發生的案件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這讓我想起葯家鑫案件,但於歡不應該也不能成為第二個葯家鑫,兩案有本質的差別--葯家鑫定罪無疑,於歡案定罪有誤。

案件還原:2016年,蘇銀霞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占學借款135萬元,月息10%,蘇銀霞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17萬。爾後,在吳學占指使杜某等十一人前往討債,在蘇銀霞的公司辦公樓內,當著兒子於歡的面,蘇銀霞遭受了高利貸催債者持久的虐待和極端侮辱。警察出警後隨即離開。蘇銀霞和於歡欲隨其離開但遭受阻攔,遭打擊受阻的於歡摸到桌邊的一把刀,隨即刺向侮辱者。

本案在山東聊城進行了一審,法官在一審中否定於歡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判決於歡成立故意傷害罪,判其無期徒刑並並剝奪政治權利。該案將啟動二審程序。

很多人在評論該案件的時候博古論今,人情倫理,批判當下的法律漏洞和司法執行機關。殊不知,法律制度有自身的一套完整體系和論證機制,法律兼顧法理和情理,不是法律漏洞多而是人在實踐中的操作。

該案一審判決書: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本案件,要明確幾個問題:

第一,判斷雙方借貸的性質;

第二,判斷正當防衛存在與否;

第三,死亡的因果關係判斷。

本案的開端是蘇銀霞和吳學占間的借貸關係,那麼雙方的借貸關係屬於民間借貸。

關於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簡單地說就是三點: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強制保護;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屬自然債務,借款人自願給付的,已給付的受法律保護;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屬於違法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具體到本案,蘇銀霞向吳學占借貸135萬,月利率為10%,即年利率120%;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在此次討債之前蘇銀霞已清償152.5萬現在和價值70萬的房子,尚還欠債17萬,照此數目,可知蘇銀霞借貸期限為10個月。那麼按照法律規定,蘇銀霞最多只應向吳學占償還年利率為36%的利息,即135萬的本金和40.5萬的利息,共175.5萬,而蘇銀霞清償的現金和房子就已超過這個數額,蘇銀霞甚至能以不當得利起訴對方要求歸還超出的款項!

但畢竟現實是現實,有其自我運作的方式,一般都不會不還,不還都混不下去了。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法律,是案件的處理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既然法律規定了非法的利率約定,雙方的民間借貸在合法的範疇內已清償完畢,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那麼,吳學占就無權以討要債務為由對蘇銀霞進行私力威脅,其指使的催債團伙亦不存在催債的合法性,因此,催債團伙對蘇銀霞母子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的、不法侵害。

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有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之分,其區別在於特殊的正當防衛針對「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而一般正當防衛針對除前者外的情況,因此有防衛過當的情形。

一般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通常有五個: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緊迫性;3.具有防衛意識;4.防衛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判斷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我們有必要把事件發生的時間軸拉長,細化案件中的每個細節。

首先,前文已闡述,杜某等的催債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其對蘇銀霞母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其對蘇銀霞的極端侮辱行為已構成侮辱罪強制猥褻罪,屬於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再者,我們來分析一下警察出現後不法侵害是否在持續中。案件的證人於秀榮在接受採訪中反饋--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警察來了做了什麼?

於秀榮:警察來了他們就直接進接待室了。進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來了,我以為和往前一樣說說,他們就不再鬧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於歡最後的行為你看到了嗎?

於秀榮:就是這個時間我沒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後,110進屋了我們就回來了,我沒想到出事,我見110要回去了,我就攔了110的車,我就在110的前頭截住他的車,我說你們不能走,你們走就把我壓死吧,如果你們走了十幾個人就侮辱她兩個,她兩個要是出了人命怎麼辦?

就這個時候我抓一個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別告訴我,告訴我幹什麼你,說了我一頓。然後有一個司機已經上了車了,下面這一個人就說下來吧,去看看去。我和他們110一塊兒進大廳。走到大廳台階,這個時候有個人就出來了,往外出來,就聽著說「開車開車,小子來精神了,撓了我了。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撓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於秀榮:對。然後出了大廳門口叫車。他開著車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開車,他說不用,他自己開車走的。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於歡刺殺一幕,實際上就是在警察準備離開時?

於秀榮:對、對。110進了接待室時候。110進去以後,於歡與他媽媽他們兩個都坐著,沒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來,他兩個都站起來了,站起來一看110要走,他兩個就急著往外沖,要跟著110出去。但是這時候那些人就把他們堵在屋裡,截住他,然後就把於歡按到沙發上揍了一頓。

這裡來思考三個問題:

警察的到來是否解決了不法侵害的持續狀態?

於歡動刀是否出於法益侵害的緊迫性狀態?

法益侵害的緊迫性是否僅意味著對生命的威脅緊迫性?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法官的觀點很明確,於歡在未有特殊正當防衛情況出現的情況下不應動刀,動刀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筆者很想質問法官,難道於歡只能進行特殊正當防衛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並且遭到多人揍打的情況下,於歡為何不能進行一般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么?

那麼,我們來將事件發生的時間軸拉長,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持續算不算是對人身自由合法權益侵犯的緊迫性?不斷對其母親進行侮辱、強制猥褻的行為算不算是對其人格權益侵犯的緊迫性?法官竟然以結果來判斷於歡的行為不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實在匪夷所思!行為的判斷應具體到事件發展當中,而不是單一地以結果來衡量。

因此,於歡是在其人身自由受限又遭致毆打的情況下採取的防衛行為,其具備正當性,屬於一般正當防衛。

那麼,以刀為工具造成的後果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據資料反饋,杜某是負傷後自行駕車離去,並且在就醫的過程中與醫院發生爭執,致使搶救不及時而致失血性休剋死亡。

對此,這裡要提及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中斷的情況。

因果關係的判斷較複雜,存在多種學說。筆者偏向於在相當因果關係前提下討論因果關係的中斷,因果關係中斷的影響因素有兩個,一是介入事實異常性,二是介入事實異常性作用。介入事實須符合三要件:1.介入事實是前行為人不可預見的;2.介入事實獨立於前行為;3.介入事實獨立引起危害結果。

具體到本案,杜某在被於歡刺傷後即自行開車離開,並在醫院因爭執事由未能及時就醫,爭執事由符合了不可預見和獨立性,但是並不能獨立引起危害結果,且其不能及時救助不能否定前面的刺刀行為所致使的傷害,因此並不能中斷於歡的行為與杜某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即於歡的行為與杜某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在一般正當防衛中,於歡的行為造成了杜某的死亡結果,已超出了一般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因正當防衛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阻卻了違法性,因此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而防衛過當排除故意犯罪,只能成立過失犯罪,因此於歡刺傷杜某致其死亡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題外話:

民間借貸糾紛。高利貸是民間一大隱患,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需要進行適當調整。縱觀各個部門法不難發現,對於高利貸的法律規制基本在民法範疇,刑法有一個高利轉貸罪,但在現實中見光度較低。

所以說,純粹的高利貸謀取暴利更多地存在於民法範疇,而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中又存在明顯漏洞--年利率24%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24%-36%年利率的利息屬自然債務,當事人給付了才受法律保護;再高的雖說不受法律保護但卻佔據現實中的大部分。

發放高利貸的一方往往是強勢一方,年利率他說了算,通常在36%以上。不受法律保護么?人家也不用你法律操心,甚至還設套讓別人來借高利貸,黑白通吃的主兒大多遊離在法治邊緣!不還債么?有的是法子讓你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面對這麼大一個漏洞,我有自己的一點拙見--以行政處罰來填洞。

發放高利貸對市場秩序和社會和諧造成一定的威脅,用行政處罰來規制違法高利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來充當這一責任,將超過法定的利息予以沒收,嚴重情況可進行罰款。再者,銀行業或許應當承當更多的社會責任,盡量多地適當地支持相關產業融資的需求。

真心覺得,處理高利貸問題應回歸到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問題,私權利能解決的問題,公權力不必干涉,在一定時間不能解決的才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層面,這其中的度如何掌握,又是否能盡到最大效益,終究是個複雜問題,不可同日而語。


警察不作為是否該革職處理?

高利貸老闆和於歡媽媽需要處罰。

12個壞蛋應該判刑。

於歡正當防衛過失殺人。

很難想像如果於歡不做出反抗那下一步會發展成什麼樣子。中國以孝為先,人怎麼能這麼壞,在孩子面前公然侮辱他的母親,只是讀新聞都能感覺到當時的絕望。首先他們限制了於歡和於歡媽媽的人身自由,並對他們進行人身和心理攻擊,在有12個施害人的情況下,事情很難被控制,傳媒有一個效應,就是人在傳媒信息失信的情況下,群體很容易做出過激反應。警察不作為讓於歡的人身信息失信,歹徒隨時可能做出任何傷天害理的事情,於歡在那種情況下難道不屬於正當防衛嗎?

我沒學習過法律知識,可是法律難道不是國家用來保護公民的嗎?為什麼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保護自己媽媽的人,捍衛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卻要被法律這個保護傘奪去生命?公民是國家的子民,而犯罪嫌疑人是毒瘤啊。保護毒瘤殺害子民,這還是法律嗎?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所以法律判決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展示統治階級意志和立場——維護誰的利益,壓制誰的利益。反作用就是民眾同樣會以統治階級意志的展示決定自己對統治階級的立場。


欠債還錢的事,再煽也沒有情

先來溫習一個同樣點贊無數的概念

「為人父母居然不需要考試」

1、「蘇銀霞已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帶走調查」

你的母親會去非法集資

把你的身心健康置於險境嗎?

要知道,這不是我們一般人老老實實掙錢的工薪階層父母到銀行去申請到的貸款,而是24%的高利貸哦。

要知道,她欠下的錢,也許正是某個人淳樸的老媽媽的養老錢,如果這筆投資沒有信用證保證保險,她的晚年要如何是好?如果這樣的事情都做得出來,有什麼臉將母子情深作為騙取同情的砝碼?

我們大多數人的媽媽 ≠ 於歡的媽媽

我們大多數的利益 ∩ 蘇銀霞的利益 ≈ 0

2、「於歡一審被判無期」

為不夠愛自己的母親背上殺人罪行,就像為把自己當做備胎的女神自毀前途一樣。

「可惜啊,不值得啊」,「不過你做都做了,就好好承擔後果吧」,「誰叫你生在這麼一個xxoo的時代呢」,吃瓜群眾們吃完瓜走了。而那些呼喊著輕判,看似支持他的人們,也不過是一時代入了自己。

就像二狗,義憤填膺,而後算得

我們大多數人的媽媽 ≠ 於歡的媽媽

我們大多數的利益 ∩ 蘇銀霞的利益 ≈ 0

公式後,也就摳鼻表情了

3、支持輕判就是支持……

大多數借了錢的人,都在期限內乖乖還錢了;忘記還錢的,在好好提醒的時候也還了;仍舊沒錢的,父母親戚幫襯著又還了;剩下一些騙貸的和真的有隱情的,被人上門要債。

為什麼還錢,那是怕被人按在馬桶里、被人扒了衣服羞辱、被人威脅父母孩子——這些事情可能發生的陰影,才是催款人真正的武器,讓一切變得更有效率。

為什麼不還錢,因為2017年有個人欠債不還還把催款人刺死了,結果沒判幾年就給放了,錢也還是沒還——哇哦,那我是不是也要去借錢呢,光腳的不怕穿鞋的,我有正當防衛我怕誰。

感謝銀行、金融機構、催收們擋在了二狗和借款人之間,願大家今後欠債還錢,該咋咋滴


複製我之前的評論。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這應該是叫激情殺人,屬故意殺人中比較輕的一種,(鑒於有不少抬杠的說什麼叫應該,說不專業,那麼我就解釋清楚,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激情殺人的說法,在我國只是理論界的一個概念,和一個實踐中的概念,但是並沒有進入法條,但是西方的法律多有明確細化,特別是英美法系的美國刑法中的voluntary manslaughter差不多就是激情殺人的概念,美國可不止murder。所以本案如果要嚴格來說,應該是故意傷人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擇其一,但是這樣說有卵用?普通人能理解到重點?除此之外,要開上帝視角才能知道當事人那時的真實意圖,否則只能根據現有證據和供述推斷,與事實有可能會有偏差,在最終審判或者當事人的的確確真實供述前,誰都不知道真相,只能推斷。這樣裝的一手好逼之後,不知道抬杠者是否理解到?)

接上文,「屬故意殺人中比較輕的一種」,被害人顯然是有過錯,法律上成為受害人過錯,這是其一,加害人殺人手段殘忍,殺傷數人,情節惡劣,屬於情節加重犯,本應死刑,這是其二,兩者折中,無期徒刑可以說是正常的判罰裡面的偏重的。中國的無期徒刑都不是真正的無期徒刑,只要犯人悔罪好,都會減刑,最多減到13年有期徒刑。這是判罰,再來講法理,不是不通人情,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不鼓勵殺人行為,這是最重之罪,即使是美國,可以開槍打死人的典型案例也是私闖民宅,主人鳴槍示警後,歹徒仍然不停止犯罪行為,主人有權利擊斃歹徒,體現的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但是中國的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是很難的,舉個栗子,比如歹徒持械追你,你把歹徒放翻了,歹徒逃遁,到此正當防衛結束,但是你拿著歹徒的武器去驅趕歹徒,或者一路追逐歹徒,甚至去傷害歹徒,可能根據情節判防衛過當或者故意殺人,此刻的歹徒是不具有傷害你的能力的。回歸本案,無論怎樣,鼓勵殺人對社會是有很嚴重的破窗效應,試想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報殺父之仇,看似天經地義,但是,比如我父親和某人有過節,把某人弄死了,後來我父親病故,但是那人的兒子長大了,法律允許報殺父之仇,他該向誰報?這還是在對方占理的情況,如果是對方的過錯,對方自己死了,那麼我父親的性命誰來保護?法律不保護,只能我來保護?然後他殺我爸,我殺他,他兒子殺我,我兒子殺他,世世代代冤冤相報,整個社會都會處於一種極度恐懼的狀態,你不知道祖上和誰有過節,可能走大街上就被殺死,還是「理所應當」。

看過微信朋友圈,特別是我媽轉發的一篇文章,文章大意是描述一個加害人是絕對的弱者形象,是「替天行道」,被害人是「十惡不赦」的形象,我個問題,此為筆者的一家之言,可信度存疑,案件也是別人轉述的,筆者是否有刻意隱瞞部分案件細節,或者筆下加重某些案件情節不得而知。一個有意思諷刺,當年的「我爸是李剛」是有下句的,「公安局副局長,我不會跑,想跑也跑不了」,但是網民出於對權貴的恨,以及其他各種心理,刻意的斷章取義,只說前半段博人眼球,這是網路暴力,輿論過分干涉法律的一種體現。還有就是葯家鑫案。被害人張妙家的公民代理人利用輿論煽動,背後藏著齷齪的目的,沽名釣譽,既要葯家鑫死,也要葯家賠錢。再說本案,筆者的文章中,有很大篇幅講被害人的其他過錯,根據所述,雖然被害人十惡不赦,但是他的性命也只能由法律終結,一般的公民沒有任何權利「替天行道」,沒有人能隨意掌握生殺大權,法院的權利也是人民賦予的,也不是法官的。世界上的人總想凌駕於他人之上,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都是對他人人權的侵犯,人權都不平等,其他的平等從何談起?不平等的人權有例子,以前西藏的農奴制,印度的種姓制度,底層人民不是人,相當於牲口。因此,這篇文章的作者的真實目的我不好妄加揣測,但是我知道這篇文章的導向性很強,有刻意塑造加害人的無辜形象和被害人的十惡不赦形象,不知道他到底想幹什麼。個人見解。

再補充一個問題,就是法律現實。

不可忽略的一個事實是,中國目前的「老法官」大都沒有正兒八經地接受過法學教育,所具有的法律思維是存疑的。而且大陸法系的法官有個通病,主觀能動性極差,別指望和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官一樣能窮盡智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說難聽點,就是個蓋蘿蔔章的,特別是法律不健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舉一反三等於沒有,結論對了已經感天謝地。如果指望我國法官都一個個窮盡智慧為人民服務,是不符合現實的,符合現實的做法是用法律鬥法律,用最高司解去和法官斗,這樣在刑事辯護中方能有勝算。不講虛的,說中國的法律一片黑暗也好,怎樣也罷,目前來說有什麼「特效藥」可用嗎?既然沒有好的立竿見影解決方案和對策,既然無法扭轉現實,那麼只能用現實的辦法折中處理,法律脫離現實就是殭屍法律。

我在另一個主回答中有補充,有興趣看的可以看看。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599411/answer/153898306


「中國人的命,不比尊嚴、氣節、倫理來的值錢。」

但這不是法律。


辱母案,但願人世間不需要遊俠

武松從東京回來,才知道哥哥武大死了,頭七還沒過。

他覺得哥哥死的可疑,墳頭祭拜的時候,武松說,如有冤屈,託夢給我,夜裡武大果然託了夢,說道,兄弟!我死的好苦!

之後武松找了人證,驗屍官九叔,陪同武大捉姦的賣梨小阿哥。又找了物證,武大的一塊因為中毒發黑的骨頭。去縣衙告狀,告那潘金蓮,西門慶毒殺哥哥武大。

西門大官人是地方富強,知縣是地方父母官,他們有交易。所以知縣無視知縣無視武松的人證,物證,決定包庇兇手西門慶,潘金蓮。

武松就這樣放棄了嗎?

沒有。

哥哥頭七這一天,他把潘金蓮,掮客王婆,以及街坊鄰居喊了過來。

酒過七旬,武松說道,諸位高鄰在此,小人冤各有頭,債各有主,只要諸位做個證見。

王婆和潘金蓮熬不過武松的恐嚇,從實招來如何通姦,如何毒殺武大。武松讓鄰居胡正卿錄了供詞,隨後挖了潘金蓮心肝,割了頭顱,當場祭拜了哥哥武大。又去了獅子橋,割下西門大官人的頭,並潘金蓮的頭一起,回了靈堂,祭拜武大。

他又對著諸位高鄰說道,小人與哥哥報仇雪恨,犯罪自當其理。卻死而無怨,卻是驚嚇了諸位鄰居。……今去縣衙首告,不要替我開脫,給小人證實就好。

我曾一個道上的人說過,現在一般的黑勢力是這麼運營的,最主要的活動就是放債,替人收債。如果不還錢,就潑糞,堵門,吃睡都在債務人家裡。但是我還沒聽說過有哪個道上的大哥敢當著債務人兒子的面,漏出他的下體侮辱女性債務人。

警察雖說國家暴力機關,但是也還是社會正義的化身。

在那樣的情景,無助的女債務人和她的兒子,能想到誰?

只有正義的化身,人民警察。

可是令人遺憾的是,人民警察說,

要債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不能動手打人那就允許漏出下體當著一個22歲男人的面侮辱他的母親?

法律沒有人情,無論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殺人都要付出代價,這無可厚非。

法律代表著正義,可是為什麼法律不能從一開始維持正義?導致更為惡劣的惡發生?為什麼武松帶著人證物證就是告不倒西門大官人?為什麼人民警察來了只能說一句要債可以,不能動手打人?絕望的武松決定自己手刃兇手,給哥哥報仇雪恨。這22歲的青年只能用水果刀維護母親的尊嚴。

誰才是作惡的人?

如何避免性質更為惡劣的惡出現?

遊俠,是另外一種維持社會正義的人。從古至今維持社會正義的人只有一個,就是法律的執行者,不是遊俠。

但願人世間不需要遊俠。


下面這篇中學課文已經預示了今後幾年的事態發展。

請收起你們幼稚的善良和對底層公職人員們不負責任的指責。

《自然之道》 我和七個同伴及一個生物學家嚮導,結隊來到南太平洋加拉巴哥島旅遊。在這個海島上,有許多太平洋綠龜在築巢孵化小龜。我們的目的,就是想實地觀察一下幼龜是怎樣離巢進入大海的。   太平洋綠龜長大後體重在一百五十公斤左右,幼龜體重不到它的百分之一。幼龜一般在四五月份離巢而出,爭先恐後爬向大海。從龜巢到大海需要經過一段不短的沙灘,稍不留心,幼龜便可能成為食肉鳥的美食。   那天我們上島時,已近黃昏,很快就發現一隻大龜巢。突然,一隻幼龜把頭探出巢穴,卻欲出又止,似乎在偵察外面是否安全。正當幼龜躊躇不前時,一隻嘲鶇突然飛來,它用尖嘴啄幼龜的頭,企圖把它拉到沙灘上去。   我和同伴緊張地看著眼前的一幕,其中一位焦急地對嚮導說:「你得想想辦法啊!」嚮導卻若無其事地答道:「叼就叼去吧,自然之道,就是這樣的。」嚮導的冷淡,招來了同伴們一片「不能見死不救」的呼喊。嚮導極不情願地抱起那隻小龜,朝大海走去。那隻嘲鶇眼見到手的美食丟掉,只好頹喪地飛走了。   然而,接著發生的事情讓大家極為震驚。嚮導抱走幼龜不久,成群的幼龜從巢口魚貫而出。我們很快明白:我們幹了一件愚不可及的蠢事。那隻先出來的幼龜,原來是龜群的「偵察兵」,一旦遇到危險,便會返回龜巢。那隻幼龜被嚮導引向大海,巢中的幼龜得到錯誤信息,以為外面很安全,於是爭先恐後地結伴而出。   黃昏的海島,陽光仍很明媚。從龜巢到海邊的一大段沙灘,無遮無攔,成百上千的幼龜結隊而出,很快引來許多食肉鳥,它們可以飽餐一頓了。   「天啊!」我聽見同伴說,「看我們做了些什麼!」這時,數十隻幼龜已成了嘲鶇,海鷗,鰹鳥的口中之食,我們的嚮導趕緊摘下棒球帽,迅速抓起十多隻幼龜,放進帽中,向海邊奔去。我們也學著他的樣子,氣喘吁吁地來回奔跑,算是對自己過錯的一種補救吧。   不一會兒,數十隻食肉鳥吃得飽飽的,發出歡樂的叫聲,響徹雲霄。我和同伴們低著頭,在沙灘上慢慢地走。嚮導一邊走一邊發出悲嘆:「如果不是我們,這些海龜根本就不會受到危害。」

小海龜就是蘇銀霞,杜志浩就是那隻鳥,

警察和法官就是看似若無其事的嚮導,他們已經做了最好的選擇——參與塑造了高利貸的反面形象,目的就是提醒人們遠離高利貸,身為底層民警和法官,這是最好的選擇,因為一個吳學占團伙他們當然可以立即打掉,但是旺盛的高利貸需求不是他們能消滅的,身為一個民警,最好的選擇就是維持平衡的現狀;身為法官,最好的選擇就是用判決告訴大家遠離高利貸。也許他們曾經熱血,但熱血只能使他們成為西西弗斯,幫了第一隻小海龜,就會有更多借債者傾向於拖欠,帶來幫不完的小海龜。

對於歡可能不公平,但於歡的作用就類似第一隻探頭的海龜。救了一個於歡,接下來就是一大波借債者肆無忌憚地拖欠。 最後的結果,也許形成新的平衡,更大的可能是回到原點。

我呼籲大家遠離高利貸。

但是,請不要再罵警察和法官了。


看了一圈,覺得很多人很有趣……

1 欠債方有還錢,按照說法應該是欠了最後17萬,而且這17萬還不受法律保護。

2 要債方非法拘禁、侮辱。

3 警方來了,毫無作為,在現場有一名肇事逃逸的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準備走人(哦,按他們的說法是「去院中了解其他情況」)

在場11個黑社會啊,於歡忍了那麼久,忍到警察來了,就一句「要債可以,不能打人」?只是不能打人,那手段可就太多了,我可以給你上水刑,摁進水桶里兩分鐘再撈上來,只要不死,等個兩三個小時驗傷都驗不出來,我還可以不給你睡覺,拿強光照你,輪流找人跟你說話。

這些入刑是不是往故意傷害?那把頭摁進馬桶、JJ糊臉,屬不屬於私刑範疇呢?

不就是一個官匪勾結,某些人怎麼就能硬生生洗出一朵花呢?

你在場11個黑社會,於歡一人一把刀,捅死一個,捅傷三個你說防衛過當都很勉強。把11個人全都砍翻在地,然後嘴含變態的笑容,一點一點把JJ切片,這TM才叫過當。捅了四個,在場還有七個黑社會,一擁而上分分鐘把你一個小廢柴撕了,這叫什麼防衛過當?還故意傷害?

就按照之前忘了看見哪位說的,於歡需要有無比武林高手的身手,先【一擊將一人打傷至喪失行動能力但不危及生命】,再看剩下十人行動,如果還有威脅,才能再【一擊將一人打傷至喪失行動能力但不危及生命】,再看剩下九人行動……

我練劍術這麼多年,連【一擊將一人打傷至喪失行動能力但不危及生命】都無法做到,看來碰到黑社會真是認慫的好。

哦,不小心說了句廢話,當然是認慫的好,人黑社會沒準衣服一脫就露出裡面的警裝了。

人家官匪勾結的勾結,這個問題下有些看著就又不是官又不是匪的,在那扯什麼老賴,未免搞笑了吧?

老賴會把兩百萬還到只剩十七萬?


誘發這個案件的原因其實很簡單:

1、中國沒有破產法,自然人無法申請個人信用破產。

2、所謂企業破產制度形同虛設,現階段實際上無法執行。

很多網友在新聞報道此案後指責公檢法,指責黑社會高利貸,指責法律判決不公,甚至指責蘇家欠錢不還是老賴是騙子,其實都陷入了誤區。關於這個案子,由於涉及面極廣,會導致各種真真假假的信息和意見很多,其中不乏利益相關方故意放出混淆視聽的假信息或者煙霧彈。所以,我們分析它的時候只能從最無法迴避的邏輯面去思考。關於此案,真正的問題是:

1、中國為什麼會存在與地方政府勢力勾結的高利貸行業?

2、公檢法在這件事中為什麼如此不作為?

3、傳出蘇銀霞曾拖欠大量銀行貸款的消息,這證明蘇家是所謂的老賴嗎?她作為企業主最後又為什麼非要借高利貸?

4、如果真的無法償還欠款,他們為什麼不申請破產保護?

5、欠高利貸無法償還的企業主絕不止蘇銀霞一個人,為何就她這件案子能有這麼大影響?

如果你能理解這些問題,所有答案自然水落石出。

在中國,由於沒有完善的破產法,個人現階段是無法申請破產的。所有以個人或者家庭擔保的貸款都是會被銀行無限追討。而且由於銀行都是國有壟斷,代表國家最高利益,如果你還不上貸款,再加上無法申請個人信用破產,也就根本沒有和銀行討價還價的資格。如果拖欠貸款,中國銀行會首先將你列入全國範圍內的信用黑名單,再進一步拖欠,就是動用國家暴力機器直接讓你坐牢。所以,在中國,使用個人或者家庭信用擔保借貸其實是一種風險很高的行為。更要命的是,當你欠一家銀行的貸款無法償還而被列入黑名單後,就意味著所有銀行都不會再貸款給你,你也無法靠借新債還舊債,由於面對坐牢的巨大風險,所以導致很多人最後不得不去借高利貸周轉。

高利貸,在中國也並不是什麼秘密的行業,自古以來就有。雖然政府出於政治正確不能公開承認它們的合法性,但由於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當有人還不起銀行貸款的時候,就必須要有人幫助他們暫時周轉,否則他們只能選擇跑路。而如果貸款人直接選擇跑路,就會導致銀行永遠無法回收之前的貸款,進而造成銀行壞賬,這種損失是銀行不願承擔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在中國的高利貸者只能處於一種既不被政府承認,又不被政府否認的灰色地帶。所以地方有勢力的高利貸者,基本都是依靠政府做保護傘,依靠銀行提供資金支持的。如此一來,高利貸也就扮演了地下影子銀行的角色,專門負責向那些被正規銀行拒絕貸款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由於高利貸貸款的對象都是已經欠了銀行貸款無法償還的低質用戶,就意味著更大的利息風險,而高額利息加上利滾利的複利制度又是普通人根本無法承受的,一旦財政狀況繼續惡化,當高利貸也還不上的時候,對於貸款者那就基本意味著一切結束,唯有放棄一切跑路了。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要一定要向高利貸借錢呢?民間私人之間互相借貸不行嗎?

民間私人間的大額借貸在中國是明令禁止的,原因這裡不做具體闡述。之前,江浙民營企業主就曾經試圖利用同鄉集資的方法解決周轉資金問題,可惜全部被國家列為民間非法集資案件嚴打取締了,所以找高利貸借錢的企業主其實都是沒有選擇的,本質上你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

可能有人繼續會問,那中國的企業破產制度呢?企業實在運營不下去難道不能申請破產嗎?

關於企業破產制度,中國雖然有,但實際屬於幾乎無法執行的狀態。原因也很簡單,因為中國銀行都是國有壟斷的,一旦企業申請破產,意味著銀行的貸款永遠無法收回,這就是所謂的國有銀行壞賬。如果大量企業都申請破產,不僅會導致人民大量失業誘發社會問題,更嚴重的是會導致銀行壞賬太多,會進一步誘發本來已經很嚴重的中國地方債問題,最後甚至會使國有銀行倒閉,進而引發全國性金融危機,而這些代價都是國家無論如何也無法承受的。

所以,雖然表面上有企業破產制度,但中國民營企業真的能申請破產的比例極小,原因並不是企業主不想申請,其實是因為國家實質上無法允許大量企業破產。上至國家,會考慮金融安全問題和民生就業問題。下至地方政府和銀行,也會考慮自身政績和業績問題。所以他們都會使用各種手段盡量避免企業申請破產。這樣一來,很多本來早就應該破產清算的企業實際無法順利破產,不得不強行運營。而這些欠債的企業既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又不能申請破產,最後只能依靠所謂的民間非法融資,也就是影子銀行和高利貸,一旦問題繼續惡化,就會導致所有問題的集中爆發。當初金融危機時,轟動全國的江浙吳英非法融資案以及大量企業主集體跑路事件就是這麼來的。

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為何寧願跑路也不破產-搜狐滾動

相對跑路的企業主而言,蘇銀霞人品算不錯的了,她就算欠了高利貸還是選擇盡量去償還,而沒有選擇拋棄工廠和工人跑路,這證明蘇銀霞其實還算比較善良的企業家。其實,如果她當初選擇直接跑路,問題反而會簡單很多,也不會鬧到今天兒子殺人被判無期這種地步。

最後總結全文並回答之前的幾個問題:

1、中國為什麼會存在與地方政府勢力勾結的高利貸行業?

由於企業和個人無法申請破產,必須要有人扮演影子銀行的角色為他們繼續提供貸款以維持盛世如你所願的局面。

2、公檢法在這件事中為什麼如此不作為?

聊城公檢法不作為其實有其客觀原因。事實上,全國公檢法面對這種情況也大都會採取聊城公檢法類似的做法,原因不便詳述,請諸位參考同上一問的回答自行理解。

3、傳出蘇銀霞曾拖欠大量銀行貸款的消息,這證明蘇家是所謂的老賴嗎?她作為企業主最後又為什麼非要借高利貸?

蘇銀霞不算什麼老賴,真正的老賴不會主動去借高利貸,就算要借也不會傻到被高利貸堵在自己房間裡面反覆羞辱毆打不得脫身的地步,更不要說她還已經償還了超出自己實際借貸金額如此多的金額。事實上,由於民間個人集資活動被國家禁止,除了銀行和高利貸以外,蘇銀霞作為民間企業主是無法獲得其他融資途徑的,她只能向銀行借貸,當經營出現問題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還貸的時候,銀行會將他們列入黑名單,導致他們不得不求助高利貸以償還銀行貸款並維持繼續經營局面,而當運氣不好,財政情況進一步惡化時,被高利貸暴力追債就變成無法避免的結局。

4、如果真的無法償還欠款,他們為什麼不申請破產保護?

為了維持就業,為了維穩,為了金融安全,國家無法承受大量企業申請破產的結果,其結果就是從國家到地方,從銀行到政府,都不願讓經營困難的企業順利破產,最後只能選擇讓中小企業主在不能破產的情況下自行承擔一切損失。

5、欠高利貸無法償還而被黑社會暴力討債的企業主絕不止蘇銀霞一個人,為何就她這件案子能有這麼大影響?

主要是因為本案的受害人杜志浩自己的愚蠢,作為一個黑社會討債人,全國像他這種人並不少,但他的討債業務水平相對其他低調的同行卻顯得極不專業。

首先他不該當著蘇銀霞兒子的面毆打且用吃屎看黃片脫褲子的形式羞辱蘇銀霞。

其次他不應該在警察到場後繼續羞辱蘇銀霞和她兒子,此舉直接導致這個孝順兒子氣血上頭直接拿刀捅了自己。

最後他更不該蠢到在醫院求診時還與人爭吵耽誤了治療時機,最後送了小命不說還讓這件事變得非常有新聞價值,最後終於不幸被一貫和中央不同調的南方周末報道出來了。


所有死了的法學家的棺材板都快按不住了。攜裹滾滾"民意"要挾法院判決還吼著法律的公義。一碼歸一碼為什麼動不動就要用鍵盤思考問題?又是一起鍵盤治國的普世價值觀標準案例。在這種不穩定的社會司法關係下,我們每個人都不再安全,因為司法判決只是單挑,而網路民意則是群毆,還不帶還手的。時時刻刻要警惕的是民意向著暴民政治方向的轉化。

所有評論一律不回,因為在我看來世上最無用之事便是辯論,總有人企圖用自己的價值觀去凌辱征服他人,而殊不知每個人固有的固執,更加不知道尊重,知乎應該是一個交流,發表的平台。所有答案皆為個人感想。如果有人夾槍帶炮而來,那就請開始你的表演。


毀三觀的事見得多了,比如這次的辱母殺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漸漸地意識到,所有的道德觀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脫離道德觀念而存在的;但壞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觀念的鼓勵之下所行的愚昧行為,卻往往與他們所信的道德觀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於歡的母親是有悖倫理、道德的,借高利貸並且欠債不還也是有損契約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複雜社會中,老老實實的上班族和經營民間借貸的金融創業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這兩者間存在天然對立關係。

討債者利用摧殘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債者精神崩潰,迫使其拿出養老的本錢清償債務,已經不是簡單的催收策略問題,而是已經上升到滅絕人性的層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絞,眾目睽睽下母親受辱的兒子,正是血氣方剛的年紀,瀕臨發瘋的狀態,從而發生極端的一幕。

從事件現場本身角度講,辱我母者,雖遠必誅;砍死活該。但辱母真是整個事件最源頭的問題核心嗎?這個原因我找了很久,我們可以觀察道德發展的各個階段。

在這個情景下,於歡應不應該採取殺人的方法解決問題?之所以發生這樣的催債行為,為什麼?

著名學者柯爾伯格總結出了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這六個階段又分別歸屬於三個水平層次。三個水平層次分別是:前習俗水平、習俗水平和後習俗水平,分別可以理解為一個人還沒有接受社會習俗約束純粹的自我中心階段,接受了社會習俗約束並以此要求自己的階段,和已經超越了社會習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個社會個體的階段。

從相關這次辱母殺人案的微博評論中,不難看出這三個層次間的區別顯著。一個人剛剛進入社會的時候,就處在前習俗水平。在這個發展水平上,人是根據行為的直接後果來進行道德推理。

這個水平下的第一個階段就是只考慮自身利害,單純地以懲罰和服從為考慮的階段,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都是以「誰傷害了我」為標準進行衡量。處於這個道德發展階段的人,對於「辱母殺人案」的評論中,評論「應該殺」的理由是討債者已經突破道德底線,對於侮辱母親的行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是如果於歡母親合理規避資金使用風險呢?或者如果她安心過普通人日子不當企業家呢?或者有催債公司來不讓兒子在現場呢?企業家的宿命如此,難道她不知道嗎?10%的月息嚴重違規,但是為什麼明知如此還借?契約精神和月息規定的衝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有權利對輕傷害進行逮捕,但粗俗行為本身屬於糾紛,不具備強制性逮捕條件。110屬於法制單位,不是劫富濟貧的大俠。

用黑社會的思維角度講,在一個血氣方剛的兒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會思維,是介於道德、法律、人性弱點上的思維,黑社會的頂層運營模式,就是遊走在法律和人性邊緣的。所以從,道德觀第一個階段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似乎只能殺來殺去沒有結果!

道德發展超過第一階段後,第二階段是以行為的功用和相互滿足需要為標準來進行思考的。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他們雖然開始考慮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這跟我有什麼關係」為出發點進行考慮的。所以處於這一道德發展階段的人,評論「應該殺」的理由是如果母親肩負企業員工和家人生存的責任,頂住壓力借貸那他就應該去殺,救母親;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是:如果母親過去因為賭博、冒險等原因造成企業資金虧空(當然這是假設),屬於母親沒有為其他人著想,被逼債屬於因果,那他就不該殺人,而是從資金和其他角度,處理問題,比如主動去放款人開發商那裡尋求解決方案、或者通過自身努力,幫助母親還債,而不是讓母親一方面欠債,一方面,面對兒子入獄的困境。

通常來說,一個人進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後,他的道德水平發展就會進入到習俗水平。用習俗推理的人對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時,會將這些行為與社會上的觀點與期望相對照。

在這個水平下,第三個道德發展階段被俗稱為「成熟」階段,也就是他們會關注其他人贊成或反對的態度,保持與周圍社會角色的和諧一致。處於這一階段的人,評論「應該殺」的理由就變成了於歡已經成年,家中的資產已經不足償還債務,以目前自身實力,只能讓利息越來越多,生活越來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網路時代,網路社會輿論導向能力很強,鋌而走險不至於丟了性命,而且還可以得到社會幫助;可以把未來未知的問題變成可知問題,雖然可能蹲監獄,但是保外機會和輿論優勢較強;就有了一種依靠環境、利用環境規律的意味。而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則是殺人雖然可以獲取社會聲援,但行為仍然會對自身社會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聯網這些人可以聲援於歡,但是未來會沒人敢和於歡發生激烈的意見衝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數人不敢靠近的,這樣的行為給自己和親戚朋友在內的家人帶來麻煩,本來是欠債的問題,現在變成的社會問題了。如果用一輩子做比較,到底是母親被一群社會低層次人員侮辱可怕,還是這個家庭未來幾十年的境況可怕,兩者間會形成巨大衝突。網路聲援被利用的確是有利的,但過激行為仍然會帶來負面影響。

當一個人將他人的評價內化到自己內部之後,他就進入了道德發展的第四階段,也就是能夠超出「情懷道德」的範疇,開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為準則來要求自己。處於這一階段的人,評論「應該殺」的理由是儘管殺人違法,但見母受辱更加傷害社會的公序良俗,所以於歡應該去殺人,同時在之後自首請求從寬處理,由無期變成減刑,並且在服刑期間保持樂觀心態,鼓勵母親和家人振作並恢復良性生活狀態。而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是儘管事出有因,但畢竟殺人違法,所以於歡應該再尋找其他解決方法而不應該去殺人。

當人的理性和邏輯思維得到充分發展後,他們的道德水平發展就會進入後習俗水平。到了這一水平之後,人們會力求對正當而合適的道德價值和道德原則作出自己的解釋,而不管當局或網民如何支持這些原則,也不管他自己與這些集體的關係。因為無論這件事情的起因是對是錯,他已經發生,如果在發生後更睿智的去處理成為當下有價值的問題,而不是去糾結於為什麼殺。

第五個道德發展階段被稱為社會契約或社會法製取向階段。在這個階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種社會契約,而非鐵板一塊。那些不能提升總體社會安全感的法律應該修改,從而達到「給最多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的目的。處於這個階段的人認為「應該殺」的理由是法律雖判決不文明催收可恥卻沒有預先考慮到於歡面臨的這種困境,因此於歡不僅應當為了更大的人權而殺人,而且國家還應當針對這種困境修訂法律,對民間借貸管理按照公平原則加以調控。而認為「不應該殺」的理由是比如母親按照文章之前所說,因自身經濟問題的原因借高利貸,已經超出狹隘人權的的範疇,這種超出自身社會職責的行為雖然事出有因,但不應當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約性借貸本身相比,催債行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於歡母子應該按照債務契約問題本身,來處理這種現象,合理處理財務,規避風險。

到了道德發展第六階段的時候,個人已經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約行事,而是基於邏輯思考後,根據普遍的公正原則,人的權利的公平和對等原則,尊重全人類每個人的尊嚴的原則,由良心作出決斷。因此,這一階段被稱為普遍的倫理原則階段。

也就是社會主流人事所提倡的「我們內心的規律」,說的正是這一階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則。對於道德發展處於這一階段的人來說,「應該殺」的理由是因為母親的受辱強度,超出了22歲年輕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強度,因此為了拯救母親的境遇去違反條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應該殺」的理由則是因為別人因為自身的契約利益受到了嚴重威脅,所以增加了催債強度,於歡並沒有公平地考慮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緒。欠債不還,並且殺了催債的人對於其他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不應該去殺人。

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是按照順序逐步由前習俗水平開始往後發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輩子都只停留在前習俗水平或者習俗水平,無法發展到後習俗水平。

而且進入到後習俗階段後,由於第六個階段實際上是要求人在經過「無決策權」(也就是說這個時間的最終結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驗之後再做出趨勢分析,不能根據自己的預設立場進行判斷,所以沒有人能夠一直停留在第六階段,可能當局不合理的處置方式,就會讓人的道德階段倒退。

當我們用這個道德發展階段論去看待「辱母殺人案」的社會評價時,就會發現他們中的絕大部分,或是出於恐懼暴力而對立於催債者,或是出於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貸)而強烈抨擊黑社會放貸行為,還有一部分則是因為從小被灌輸不文明可恥,忠於保持人際和諧而跟隨多數網民批評催債者。

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條文的人,要麼發言稱「這需要當局站出來處理」,要麼是絕對讚揚「於歡護母」的精神但同時認可法律的判決嚴肅性,或者索性就是徹頭徹尾的讚揚精神,但並不力推「應該殺」言論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

而在那些能夠依靠理性思維,開始關注社會總體發展階段和社會契約的人當中,幾乎全是評價為出發點值得理解,但行為過激應該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多做考慮的觀點。

甚至當有一部分人,在當局發布「驢子撞汽車」之後,仍然能保持冷靜的去評判官方的「不妥」,但這已經暴露處在後習俗階段的人,對前習俗階段「過激道德觀的」否定。

換句話說,多數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發展的前三個階段之中。一旦一個道德觀念信徒的道德發展水平脫離習俗水平,進入後習俗水平後,他將很快不再是一個「純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變成一個「看起來冷血」。這就和各種國學書籍、甚至聖經等著作「催人向善」或是「提高人的善念」是截然相反的事實,因為人生活在社會裡,社會本身就是有利益爭鬥的,懸殊的利益爭鬥必然喚醒人類的過激行為,問題並不在過激行為本身,而是懸殊的利益差距。

根據我與各種社會上各種人打交道的經驗來看,道德觀念「較極端」者最痛恨,或者說最厭惡的就是兩難問題。他們不僅拒絕評論兩難問題,甚至拒絕思考兩難問題,因此對「毀三觀」相向者占社會人群多數比例。如此厭惡和迴避兩難問題,這就導致了典型的社會大眾道德觀念水平很難得到提升,只能長期地徘徊在道德發展的前三個階段。

社會大眾因此在面對打著道德觀念旗號的各種號召時幾乎毫無反思或質疑的能力。而當這些來自道德觀念旗號的號召是源於某些惡行或者惡的企圖的時候,毫無反思和質疑的人爆發出來的破壞力絕對會高過會質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於歡無罪釋放,放貸收貸的人獲刑入獄,將對社會規則產生巨大挑戰。大家會忽略過激行為的人是「催債者」而不是放貸人,而那些放貸收不回錢的人,就會在這一社會行為動蕩期遭殃。

而當局剛剛介入,便以打擊黑社會、打擊團伙、高度重視等語調進入,實在是無奈之舉,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數媒體的新聞,無不適站在弱者這一邊。

某企業老總評價「頭條看多了變腦殘」自然也很難被多數人理解。

因為政府面對公眾所採用的執政手段,多數是「親民」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個道德階段的人。這有服務多數人的意味,而社會的真正進步,也總是因為考慮多數人而受到阻礙,社會進步總是和人權發生衝突的。因為人權本身所限定的標準,總是和人類前三階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會大眾的意識水平,總是落後於社會發展階段。

微信、微博的發展,讓社會信息互動更加快捷,這讓沉浸於道德觀念中的人們常常會產生自己已經處於道德發展的第六階段的錯覺,然而只要把他們拉到無知之幕後面,讓他們變成自己所敵對的所針對的人(比如別人欠他幾十萬不還),他們分分鐘跳腳跳得比誰都高——僅此一條就足以證明他們距離第六階段還遠得很。而這種錯覺,又進一步阻礙了他們發展自己的理性思維。在這種惡性循環之下,他們越發地困於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漸漸失去了與社會溝通的思想和語言,而且內心不斷地退行變成越來越小的孩童甚至嬰兒,而他們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為榮。在這種越發矇昧的情況下,他們做出無法控制的惡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於歡被判處無罪釋放,也會造成大量的社會暴利抗債事件。

道德大棒可以拯救處在危難中的弱者,也會成為別有用心者拒討的工具,以殺人、自殺、上訪、網曝等手段阻礙催債的行為會愈演愈烈。所以相信當局也一定會適度處理於歡緩刑和放債者刑罰的問題。以我對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體上討伐「不文明」催債行為,給大眾一個面子對於歡「緩刑」。

當大家的目光不在關注這件事以後呢?於歡母子的命運將是如何呢?

大眾依然會用國學中「君子不站危牆之下」的套路「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會推動社會進步,催債公司無非是升級一下催債方式,由「不文明」升級為「相對文明」的方式,獲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駕於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為利益服務,而法律的存在、政權的存在都以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共同利益,作為緩衝帶。而對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難出現在處在前三階段的道德意識中。

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別是當一個人意識到自己將要孤獨地面對整個世界的時候,這種痛苦就會變得愈加明顯。因此,我能夠理解有人選擇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虛幻的慰藉也總好過忍受清醒的痛苦。

然而對於我本人來說,在意識到了道德觀念對理性的阻礙之後,我更情願選擇保持清醒,並且清醒著去尋找解決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讓自己暫時地麻醉下去。人或許存在局限,或許理性和邏輯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這不是我們放棄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為人存在著局限,所以我們更加不能夠把自己投身在某個虛假的,人為了安撫自己而創造出來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進行艱難的思索。

這讓我想到企業管理,我們在創業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來分配組織權利,而是觀察你的這名員工處在什麼樣的道德階段。所以當我們觀察一個大公司的組織,會發現很多聰明、能幹、漂亮的人卻處於企業的基層。當我們細心觀察,要麼是他們所處的道德階段較初級,要麼他們很難判斷組織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間的差距。

人在社會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們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遠,而不是躺在雞湯、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創造出來的幻覺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

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希望當局對「辱母殺人案」妥善處理,希望於歡保持一個理性的心態,努力做一個優秀的人,那時候,你的母親不會再「受辱」!


先澄清,依照一審法院判決書的邏輯,最後得出於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判處無期徒刑沒毛病,頂多是量刑過重但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許可權範圍內。但現在問題在於,一審法院判決書對於案件事實輕描淡寫地帶過,而許多與本案相關且極有可能影響法官裁判的事實沒有出現在判決書中,更重要的是,倘若採納這些未被列入判決書中的證據,還原案發真實場景,或許於歡就不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可以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但筆者是在本著相信媒體報道的證人證言的前提下作出評論,並不排除被告律師利用媒體歪曲事實給法院施加壓力以求二審無罪判決的可能性,法律人應始終保持理性。

本案存在以下幾個爭議點

1、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我認為,構成正當防衛但由於應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情形,應當視具體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的前提必須是成立正當防衛,但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今天早上看見一條法律人的推送說「不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隨後又說「認為屬於防衛過當」,真真不敢苟同)。根據證人證言,當時杜某正用椅子杵著於歡,並將於歡逼到南側桌角,極有可能使用椅子對其進行人身傷害,或以該舉動壓制其反抗進一步對其進行人身傷害。警察雖趕到現場,但僅淡淡的說了一句「要債可以,不能打人」隨即離開現場,如此,正常理性人的認知,任何人在上述情形下皆會認為自己已失去了警察的保護,而對方亦將在警察離開後繼續侮辱大罵、出手傷害自己,因此自己的法益已受到緊迫現實的危險,有正當防衛的必要。一審法院在看待「正當防衛」時如何能從事後旁觀者的角度來判斷「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民警已經出警」,繼而推導出「不成立正當防衛」?依照法院的邏輯,在「派出所民警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於歡所處的情況的確不具有緊迫現實的危險,不能正當防衛,但法院直接忽視「警察在四分鐘後隨即離開」和「於歡是在看到警察離開後才激動地拿刀捅傷被害人」的情節,因此判定於歡不構成正當防衛。法官界定於歡「正當防衛」應當站在案發當時行為人的角度並以正常的理性人的認知審視——的確存在不法侵害(強制猥褻侮辱、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且上述不法侵害即將升級為更嚴重的現實的人身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以法益受到緊迫現實的危險→所以於歡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但於歡正當防衛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應當評價為「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某些媒體偏激的「無罪論」,筆者著實不敢苟同。(免除處罰並不等於無罪)

2、量刑過重

本案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具有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情節與法院判決一致沒問題(要注意的是,「防衛過當」並不是一個罪名,也不是一個阻卻事由,而是一個量刑情節)。根據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者死刑」這一刑格範圍內自由裁量,根據當時的情形和辱母等等事實,法官在定罪時應當做一個有溫度的法律人,若一審就判十年,哪怕仍舊不認定於歡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這個案件也就到此為止了,不會有後續如此鋪天蓋地的報道,大抵一審法官也不會引火燒身像現在這般焦頭爛額了吧。

另外,如前述,筆者是站在防衛過當一邊的,所以認為應當根據防衛過當的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輿論vs司法

輿論綁架司法已經是近幾年法律界的熱門話題,一開始我以為輿論是正義的雖然網友並不一定懂法也並不一定理性,但起碼是正義和良知的體現。後來我發現,輿論或許不是罪魁禍首,輿論和媒體的背後或許是被告辯護律師的手。利用媒體曝光案件事實的確可以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進而引發學界討論,為被告伸冤,但倘若歪曲案件事實,利用大眾同情心理,廣泛傳播「無罪論」博大眾眼球,這就違背法律人自己的正義和良知了。

在鋪天蓋地的輿論面前,應保持理性頭腦,敢於決斷忠誠法律,不被媒體和網路所左右。

4、道德vs法律

當下有一股輿論導向——「如果是我,我媽被侮辱了我肯定第一個拿刀上去砍死這群畜生!」「這種事情擱誰身上都會殺人,所以該判無罪!」「於歡是英雄,我們社會需要宣揚這樣的正能量,所以該判無罪!」等等等等。

面對這樣群情激憤的場面,筆者無比感動,雖缺乏理性但起碼說明我們社會的價值觀仍是健康蓬勃向上發展的。不過,即使是畜生……他也是人呀,捕殺國家級保護動物尚且要受到制裁何況是一個人,雖然是個人……渣。從維護社會穩定和司法正義角度,如果肯定了於歡的行為,那也就等同於肯定了「報仇」但正當性,那麼試想以下例子:甲強姦既遂後殺死乙母並分屍(分屍場景請各位再聯想南京殺人分屍案,碎成一塊一塊的再用高壓鍋把頭煮了,夠噁心夠惡劣),隨後乙為母報仇殺死了甲。從道德上考量,乙孝順,有骨氣有膽量,殺死殺母者當然是英雄,在幾千年前的封建社會說不定可以寫入二十四孝成為第二十五孝。然而在現代法治社會,每個人的生命都應當得到來自法律的保護,而非僅憑道德考量就隨意剝奪人渣的生命,若承認報仇的正當性,那麼冤冤相報何時了?

回到辱母殺人案,法律賦予了我們正當防衛的自由和空間,倘若超過這個限度,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社會的平衡法則。

綜上,於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且符合故意傷害罪結果加重犯的情形,適用法定刑最高的刑格。介於其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但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即防衛過當,應當適用刑法關於防衛過當的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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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實話,看到這件案件,我內心出現了揪動。最近幾年,越來越逐利,我覺得我墮落了,和社會同流合污了,但現在看來還沒有,我還僅剩最後的一點良知,也許再過一段時間,看到這類案件,我內心會毫無波瀾,我忘了我是誰,忘了我的追求,忘了無法實現的缺憾,我就圓滿了,再也不會痛苦了。有心殺敵,無力回天,死得其所,快哉快哉。


問題在於,很多人包括我國法律都認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傷害不算傷害,身體的才是,多麼錯誤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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