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英雄》里劉波在現實中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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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中不是說他因為見義勇為,所以免予入獄。
而是小問題被大問題掩蓋了,由於沒多少人知道這件事,知道的人都不會捅出去,所以才過關的。按照法律,他當然應該被判刑——然而現實中並不是每個犯罪的人,都會被判刑,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是一種好美好美的理想。所以其實這種結局,雖然魔幻,但是也更貼近魔幻中國的現實。補充一句:結尾主角們說的所謂「將功補過」,是指自己內心的感受,並不是官方的觀點我覺得電影裡面關於犯罪純粹是在講一個美麗的巧合。首先是那個洞的問題,劉波其實去報過警的,只不過好死不死每次剛好只講到自己不小心挖到了金庫,然後因為各種原因中斷了。感覺最後追究這個也能排除犯罪動機,畢竟人家是去自首了的喲,警察叔叔還能作證說劉波報警備案這個事情呢。頂多算一個違章建築?(專業名詞不會講隨便掰一個哈哈哈,反正就是沒有到刑法層面啦)第二嘛就是拿錢的事情。中間亂七八糟發生了一堆事,警察叔叔最後也只看到帥劫匪手裡一堆錢噢,大家都死掉了,誰知道那個錢是劉波出來的呢,而且那個包里的私人物品,那封信,也被劉波拿出來了喲。反正總之就是事情太多太巧,劉波他們犯罪動機犯罪事實都被掩蓋掩蓋掉了啦。。。
作為法學院本科僧,就真的不扯本專業學生都感到味同嚼蠟的專業名詞啦。我個人感覺還是會被判刑的,以盜竊罪既遂,且數額巨大。因為金庫的錢是以銀行所佔有為事實,而劉波竊取了20多萬,並且試圖孤注一擲的以此為賭資,孤注一擲再去賭,想把欠的錢一次都贏回來,這就構成了新的利用意思,建立了新的支配關係。簡言之,只要物主失去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就算做盜竊即遂。哪怕之後這筆錢被七哥獲得,輾轉流到了劫匪手中,最終應當算是完璧歸趙歸還給銀行,但是劉波的的確確實際控制了該財物,而不論該時間區間的長短。劉波的行為客觀上排出了銀行對這筆錢的支配。隨意電影結局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劉波會鋃鐺入獄,而不是跟美麗的有故事的女同學于小惠還有倆兄弟一起合夥開火鍋店。現實總是不如電影那般美,但是我們依舊活在當下。 劉波見義勇為的行為會使他免於入獄?還是別開玩笑了,最多就是一個輕罪的量刑情節,免罪的話還是太天真了,還是洗洗睡吧,活在童話般的夢裡。
你要知道你看電影開的是上帝視角,一個是見義勇為,錢也找回來了,現實世界誰還和你計較那麼多,誰知道劉波提前拿了錢呢
將功孰能補過?火鍋英雄里的作死青年們全部都要牢底坐穿!劉波、許東、王平川意外挖了一條地道通往金庫,劉波為還賭債擅自竊取27萬元。後該27萬元被黑社會老大七哥帶著小弟搶走,又被許東搶回。在與劫匪四人組的混戰當中,重傷多人,有無人員死亡不詳。鏡頭拉到故事的結局,劉波、許東竟然將功補過無罪釋放,身為律師的我眼鏡都被嚇掉了,what are you弄啥嘞?戲劇效果需要也不帶這麼忽悠老百姓的。好吧,下面普法工作正式開始。
該劇中都有哪些犯罪?
1.劉波盜竊罪。2.七哥搶劉波的錢,是搶劫罪。3.許東搶七哥的錢是搶劫罪。4.劫匪是搶劫罪。依法應當如何處罰?1. 劉波系盜竊金融機構,27萬元的數額係數額巨大,即使減輕處罰也應當在三年以上量刑;2. 七哥搶劫劉波,還造成了劉波受傷,如果是重傷,依法可以判處10年以上,如果是輕傷,那麼是3到10年。跟著七哥搶劫的小兄弟們,不好意思,都是共同犯罪,處罰標準是一樣的。因攔截搶匪有重大立功,可以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輕處罰。3. 許東情節同上,量刑同上。4. 重點來了,劫匪搶劫金融機構,並且造成了多人重傷死亡,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按照搶劫罪從重處罰,依法可以在十年以上量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按照劇情來看,適用死刑沒有太大問題。劉波、許東有重大立功,是否可以免於處罰或者緩刑?
許東有可能緩刑,劉波想得美!!緩刑有標準,必須是其一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本案中,劉波即使減輕處罰也可能在三年以下,不可能適用緩刑。而許東撞了七哥,如果沒有構成重傷的話,還有緩刑的希望。綜上所述,劉波,這是個看臉的世界,但更是一個法制的社會,雖然你長得帥,但牢還是要坐的!作為一個法律人,負責任的告訴你,現實中如果這樣的案子都打不了無罪,基本上是要告別刑辯生涯的
7哥去做筆錄,他基本玩完
可能不會。首先劉波肯定犯了盜竊罪,且屬於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但是根據刑法第68條及其司法解釋,劉波存在自首且幫助或阻止了其他犯罪事件,屬於68條規定的有重大功勞,應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
1、是否犯罪?是。盜竊罪既遂。
陳坤利用誤打誤中的洞潛入金庫取走現金,屬於盜竊公私財物既遂。筆者未能看清他拿了幾捆十萬的人民幣,但肯定超過六萬。根據重慶市的規定,超過六萬屬於數額巨大,超過四十萬屬於特別巨大,量刑達到了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認定具體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重慶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四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2、是否自首?是。
陳坤事後前往了公安局自首,只是話還沒說完,警察就接到了長江巴商財富遭搶劫的報警,未聽完陳坤陳述就走了。陳坤隨後離開是為了解救白百合,阻止搶匪實施犯罪行為,不屬於「逃走」,自首行為應當被認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是否立功?我認為是。
一開始他經由洞口潛入長江巴商財富,試圖解救白百合失敗了,反而落得被綁匪劫持,與白百合、喻恩泰、秦昊被一起綁住的結果。如果他有立功行為,應當是最後的獨身追捕剩下的一名搶匪,並成功制止了他逃跑(雖然搶匪最後是因為車禍停下了奔赴天涯的腳步,但陳坤前面的不舍追逐和勇敢搏鬥,也與這一結果有因果關係,不能抹滅陳坤的功勞)。這一行為最可能屬於「立功」中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但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於《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可以看到,陳坤的行為不屬於上述1234明確列舉的行為,那麼,是否屬於最末的「等等」中所包含的情形呢?需要對「等等」進行解釋,法律解釋有文義解釋、系統解釋等方法,從語法上看,這個「等等」前面用的是逗號(「逗號」:逗號把句子切分為意群,表示小於分號大於頓號的停頓)。如果這個停頓小於前面所用的分號,那麼其後的「等等」並不是與1234四點並列(這四點之間用的是分號),應當是與逗號前面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相併列,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信息,並不包括未與司法機關聯繫,獨身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但我認為此處應做擴大解釋,不然達不到「立功」這一規則應發揮的作用。
但陳坤的盜竊也間接引發了七哥和搶匪的鬥毆致人重傷和死亡,雖然陳坤最終制止了搶匪逃脫,立功雖重應該也無法完全免去懲罰,他還是會被定罪,只是刑罰得以減輕。
不會。因為除了四個主角,沒人知道劉波把錢從銀行里取出來了。
劫匪既然都死了,把髒水都往他們身上潑就行。銀行職員在救命之恩之下也會和他們一起對口供的吧。而且政府也需要樹立一個「打擊黑惡勢力」的見義勇為典型。只有所有壞事都是劫匪做的,這樣活著的人才能都開心。
劉波是自動停止犯罪的吧,而且是有效中止的,最後把綁匪追到了,所以是否應該是盜竊罪的中止呢
劉波的行為構成盜竊,但量刑的時候要考慮到立功表現,從輕或減輕處罰。
主要看證據,想證明劉波偷錢比較困難,因為錢最後又回去了。所以只能處罰違章建築,不知道這個怎麼量刑
劉波的行為已構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沒有明確提示,但不少於23萬,不然七哥不會算了的)既遂,劉波的後期「英雄」行為從普遍裁量標準上不足以免除刑事處罰,有立功表現和自首情節,但是還會判處有期徒刑(刑罰期限請法學院的同學來回答吧)。而且另外三主也一樣構成犯罪,不過可能會減刑至實刑以下(不能確定)不要考慮什麼所有人瞞天過海,那麼大個洞解釋不過去的,而且女主基本已經把全部情節當眾說出來了,不會全都說不知道的。結尾就當是個考慮到大眾心理的美化版好了,畢竟廠花帶著手銬結尾不是辣么美好。
盜竊+戴罪立功那算好的搞得不好被視為搶劫同案犯,因分贓糾紛火併殺人
那個從火鍋店打通的洞,怎麼都解釋不清楚!!!牢是要坐的!
我覺得完全看怎麼回答警方。四個劫匪全死了,死無對證。連七哥都可以解釋為見義勇為。錢一分不少。頂多告他們違章擴建。
法律人看的時候就覺得很多漏洞 只是發現了錢庫並不構成犯罪 不需要想辦法把洞填平更不用自首 當然這樣劇情就無法進行下去了。但是後面真的把錢盜走了即使有抓搶劫立功 也還是犯罪。陳坤第二次自首接到搶劫的電話 感覺鬆了一口氣。
還有錢庫沒有錄像也沒人看守。。。我是不是有點較真了。主要是去看陳坤的 演技棒棒噠。
我也想知道 還有那些銀行職員會不會像劫匪老大說的那樣出賣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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