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劫殺女教師少年不負刑事責任送工讀學校?

湖南邵陽3未成年學生劫殺女教師 將被送工讀學校

中國青年網 2015年10月21日 03:17:05

http://zm10.sm-tc.cn/?src=http%3A%2F%2Fnews.jschina.com.cn%2Fsystem%2F2015%2F10%2F21%2F026694913_01.shtmlfrom=derivedepth=2wap=falsepagetype=8400link_type=3uid=7e6b547549a78128033be52c7fa084ddhid=92fe7a3817200ded4b7f9750148574e3restype=1uc_param_str=dnntnwvepffrgibijbprsvpiquery=%E5%8A%AB%E6%9D%80%E5%A5%B3%E6%95%99%E5%B8%88%E5%B0%91%E5%B9%B4%E9%80%81%E5%B7%A5%E8%AF%BB%E5%AD%A6%E6%A0%A1

新京報訊3名中小學生入室搶劫至小學宿舍樓,持木棒毆打一名52歲女教師,並用布條堵住其嘴巴,終致女教師死亡。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殺死女教師」惡性事件。

「三名十二三歲學生搶劫殺害女老師」的消息,連日來在邵東縣城盛傳。昨日上午,邵東縣公安局通報了案情。通報稱,10月18日19時許,該局刑偵大隊接到廉橋鎮群眾劉某報警稱:其母親李某雲(在校教師)在廉橋鎮新廉小學宿舍樓遇害。接警後,邵東縣公安局立即組織民警趕赴現場,經現場勘查和走訪排查後發現,廉橋鎮在校學生劉某(13歲)、趙某(12歲)、孫某(11歲)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19日,辦案民警分別在邵東縣城和廉橋鎮將劉某等3人抓獲。通報稱,經查,10月18日,劉某、趙某、孫某三人預謀到新廉小學對在校教師實施搶劫。當日12時許,三人竄至新廉小學宿舍樓,將被害人李某雲叫出宿舍,持木棒對李某雲進行毆打,並拖至衛生間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被害人李某雲繼而死亡。隨後,三人將李某雲手機及2000餘元現金搶走。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案情

三人藏屍床底清理血跡後逃離

一份落款為「邵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10·18」搶劫殺人案基本情況》的通報,披露了案件詳情。事發當晚7時許,邵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警稱:新廉小學在校教師李某雲在廉橋鎮新廉小學宿舍樓遇害。公安民警趕赴現場調查發現,現場有大量噴濺血跡且屍體有被搬動痕迹,可以確定為他殺。

經查證,死者生前與他人無重大仇怨,且現場死者包里的現金遺失,初步判定案件性質為搶劫殺人。隨後,邵東縣公安局啟動命案偵破程序並成立專案組立案偵查。專案組共分五個小組。

偵查中發現,當天中午12時許,有三名少年男子順著圍牆邊的樹爬入校內。隨後,三人身份很快被確認:三人均為廉橋鎮人,分別出生於2002年、2003年、2004年。案發後,三人並未回家,並於19日14時許,在縣城一網吧內被抓獲。

三人被抓後,供述了事發經過。警方的《情況通報》披露,事發當日上午7時許,三人一同坐車到廉橋鎮一網吧上網。中午12時許,年紀較大的劉某、趙某兩人提出到新廉小學玩耍。因為周末,學校大門鎖著,三人便從學校東側圍牆爬入。三人發現學校只有一名女老師李某雲守校,便商量搶學校老師錢,並將老師打死。

通報稱,因感到肚子飢餓,劉某在教學樓一樓工具室拿木棒將學校小賣部的門撬開,盜走麵包、棒棒糖若干。之後,趙某將女老師引出房間,並持木棒襲擊女老師頭部,三人將女老師打倒在地,女老師爬起來後退到自己住房的廁所內並呼救。

三人便在廁所內繼續對女老師實施毆打,並用毛巾捂住女老師的口鼻,逼問出錢財存放的地方。通報稱,劉某要求趙某、孫某二人將老師捂死,自己便去搜尋財物。幾分鐘後,劉某在卧室找到錢財後,發現女老師李某雲已沒有呼吸。三人將屍體藏在卧室的床底,再將現場的血跡清理後逃離現場。

據一名目擊者介紹,昨日早上八時許,事發學校已被學校一名保安和校長妻子看守,不讓進入。9時許,多輛警車來到學校,隨後,一名身著黑衣的少年戴手銬,在警察陪同下,指認了現場。

釋疑

三名未成年人將如何被追責?

不負刑責,將被送往工讀學校;死者家屬可向監護人索賠

「3名孩子是未成年人,將被送往邵陽市工讀學校。」廉橋鎮鎮長曾超稱,「孩子雖然是未成年人,但父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明天開始我們會聯繫孩子家長」。

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稱,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但依據目前了解情況,其行為也構成了民事侵權,死者家屬可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監護人要求民事賠償。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留守兒童群體犯罪率是否更高?

研究中並未發現有異常;但留守兒童更易加入身邊不良團體

這3名少年中,有兩個父母長年在外,由爺爺奶奶看護,均缺乏關愛和管教。

留守兒童課題主持者、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兒童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旭東表示,在其研究中,並未發現留守兒童在犯罪率上有異常。

但她表示,研究中曾發現,留守兒童由於缺乏監護人管教,比非留守兒童更容易感知一些不良信息,更容易感知和加入到身邊的不良團體。

北師大教授李亦非介紹,在研究中並未發現未成年留守兒童與犯罪率有直接聯繫,他認為這是個案。相反是留守兒童在成年後,出現犯罪的幾率會更高些。

原標題:湖南邵陽3未成年學生劫殺女教師將被送工讀學校

稿源:中國青年網

都是11 12歲的孩子,已經能這麼殘忍的殺害一個無辜的教師,並且不負刑事責任,可以繼續讀書,上學。中國法律真的能無限容忍孩子的所有錯誤,甚至殺人了嗎。

本人雖對刑法內容有所了解,但依然我對這樣的法律表示失望。


理解樓主的心情,先表明觀點,這三個小流氓絕對是未成年人渣。

不過既然要評價,還是說幾句吧。

從法理上來說,諸如無罪推定等原則,都是理論和現實妥協的產物。理論上我們希望把一切犯罪行為一網打盡,但實際上要麼是無罪推定導致有漏網之魚,要麼是有罪推定害得不少無辜的人家破人亡。由於我們並不是上帝,無法從上帝視角掌握所有的真相,因此需要在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兩者之間進行價值判斷,選擇更符合現代社會整體價值觀的處理原則。所以現代人類社會通常選擇的結果是無罪推定,這必然導致了一部分罪犯逍遙法外,正義得不到伸張,受害者無法得到補償。這是人類和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導致的。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刑法等關於未成年人的特殊條款(經評論提醒14歲的年齡劃分出自刑法,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14歲、16歲、18歲這種一刀切的劃分就跟殖民者在非洲劃的國境線一樣粗暴。但這也是跟現實妥協的產物,因為你無法每個案件都去判斷一個人是否真的心智成熟,是否主觀上具備實施犯罪的意圖和承擔犯罪後果的心理準備(實際上很多成年人罪犯也未必有成熟心智),一方面是個案判斷成本太高,另一方面是技術不夠,只能通過主觀判斷來定罪,這反而會引起更多麻煩。所以只能劃定一些固定年齡,漏過一些魔鬼。

最後夾點私貨,本來未成年人保護應該是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為主,但實際上執行成本非常高,所以免除刑責就成了低成本效果好的宣傳「法治」的手段了。我對這種事情是深惡痛絕的。我可不像聖母認為每個孩子都是天使,即使保守地來說,天使和混蛋的比例至少也是1比1。對於惡性刑事犯罪,我還是主張取消這種一刀切的年齡劃分。量刑可以更細化,但是一刀切式的免於刑事處罰實在是讓人失望。

對於人類和法律的這種固有缺陷,我倒是從來不認為靠辯論和扯皮能解決。我一直認為推動法制進步的根本動力是技術,放在刑事案件里也就是刑偵手段。等哪天技術上可以直接讀取人類記憶和思維了,很多辯論和扯皮也就自然消解了。在這一天沒到來之前,民意只能始終搖擺在「對逍遙法外者的痛恨」和「對無辜蒙冤者的同情」之間。


這個和精神病人犯罪免刑責是很像的。目前我們對有危險性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懲戒措施是強制醫療,也就是強制送進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如果按照大家的期望,該危險精神病人必須拿到醫生的痊癒證明或者無危險證明才能出院。這樣的話,基本和無期徒刑也差不多了。

目前的工讀學校之於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醫院之於危險精神病人差不多。不過工讀學校里的學生到了一定年齡是必須放人的,而被放的人並沒有無危險證明。事實上,工讀學校能感化的學生不多,很多未成年犯罪分子都是缺愛,缺乏正確的三觀教育,需要極其優秀教育人士慢慢糾正。這種教育資源是非常昂貴的。

如果中國真的拿出一筆資金對未成年犯罪分子配上這種教育資源,那麼這筆資金足以讓中國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配上縣城級別的中小學教師。就像俗語說的那樣,一個優質的小學可以消滅十所監獄。

當然還有某些不負責任的父母的使某些熊孩子升級成了殺人犯(例如 @名字短短短 提到的13歲強姦殺人犯趙立寶) ,我們應該學習美國,讓不合格的父母及時被剝奪撫養權。

所以說,只要我們的教育投入足夠多,現在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規定是沒有問題的。這個問題歸根結底是教育問題。問題是現在我們配套的基層教育系統(以及基層社會價值觀,基層家長教育素養)遠遠達不到要求,與現在的法律和司法系統的配合形成了極為荒誕的局面。要麼加大基層教育投入完成我們的預期,要麼修改法律適應目前的基層教育現狀,不然這樣的悲劇還會繼續發生。基層正在崩潰,一旦崩盤,沒有人能倖免。


先來一個英國的案例吧,有點長,英國虐童案。

1993年2月12號,英國利物浦。這天下午,丹尼斯.巴爾傑(Denise Bulger)女士領著她2歲的兒子詹姆士.巴爾傑(James Bulger)出門採購。15點40分時,就在這位母親去收銀台繳費的空當,她發現原本站在肉鋪前的孩子不見了。心急如焚的母親立刻通知了警方,警察隱約在不太清晰的監控錄像中看到,小詹姆在15點42分被一名大孩子牽著帶出了購物中心。   

那天早晨,兩名逃課的壞小孩在校外意外相遇。兩名壞小孩臭味相投,一見如故。他們大搖大擺進了購物中心,開始肆無忌憚地搞破壞。接著他們又跑去麥當勞,踩髒了所有的凳子,直到被憤怒的店員轟了出去。   當這些惡作劇已經滿足不了這兩個混世小魔王時,他們忽然想到,可以拿一個小孩子作樂。一個說自己很久沒有打小孩,手癢了;另一個說可以讓小孩先迷路,等過馬路時設計被車撞死……或許他們覺得偷了小孩之後,他們自己就可以「變成」大人。   兩人首先找到一對小不點,百般勾引,結果被大人注意到,機警地把孩子叫了回去。但他們趁大人回頭結賬的功夫,竟然成功把其中一個孩子帶走。所幸這位母親動作迅速,衝到門外把孩子找了回來。後來發生的事情證明,這位母親當時是真的與厄運擦肩而過。   

行動失敗,他們轉而來到糖果鋪前,卻失望地發現店家已經關門。不過在不遠處,有一個可愛乖巧的小孩,也就是小詹姆,正獨自站在那吃巧克力豆。他們輕而易舉地把小詹姆招呼過來,得到了他的巧克力豆,同時也掌握了他的命運。他們像來的時候一樣,大搖大擺,手裡牽著這個無辜的孩子,走出了監控錄像的鏡頭。  

 一路上他們對哭鬧的小詹姆拳腳相加。其間有人看到哭泣的小詹姆,好心告訴他們警局的方向,不想他們卻朝相反的方向走去。這個路人並沒有堅持,她覺得大概是兩個哥哥在照看弟弟。後來新聞播出了案情,這位路人非常悔恨、自責,「真希望當時我付出了行動」。  

 後來,當他們帶小詹姆進入一家寵物店時,店員對他們起了疑心,不讓他們離開。這本是小詹姆獲救的最後機會。不料這時街上突然著火,兩個蠻童趁亂牽著小詹姆溜走了。  

 自此,他們不再漫無目地閑逛,把小詹姆帶到了鐵道旁。在這裡,他們往他的的臉上抹塗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褲子,搬起石頭砸他、踢他……2歲的小詹姆就這樣被虐待致死。他死後,兩個惡童還把他的屍體放在鐵軌上,用石板蓋在他流血不止的頭上,希望火車碾過來製造事故假象……  

 至此,小詹姆失蹤案正式轉變成一宗惡性謀殺。警方立刻對嫌疑人進行了盤查:首先由小詹姆的父母開始——通常幼兒失蹤綁架,父母都會被列為第一嫌疑人。不過現場監控顯示,這一切都是那兩名惡童所為。   為了儘快將兇手歸案,警方公布了他們的懷疑對象:兩名年齡在10-14歲的學齡兒童,並開始在各學校排查當日(周五)逃課在外的學生。此時,公眾不管是出於憤怒還是同情,都表現了極大的參與熱情,甚至有母親向警方檢舉自己的孩子曾在當時逃課並有作案嫌疑。最終,一位匿名女性向警局舉報自己朋友的兒子羅伯特(Robert Thompson)當日曾逃學,並且衣服上有案發現場的藍色塗漆。

  2月18號,作為嫌疑人之一的羅伯特和他的同學喬恩(Jon Venables)被分別帶到了不同的警局。警察同時從雙方的家中搜出了各種表明他們曾出現在案發現場的證物,如沾有藍色塗料的衣物,上面還留有小詹姆的手紋及血跡。  

 整個筆錄調查過程充滿了艱辛與困惑。兩個孩子否認罪行,並分別在警察面前表現出各種丑相:哭鬧、情緒失控、捏造案情,貶低對方甚至互相推諉指責……但面對衣服上小詹姆的血跡,以及在案發現場留下的指紋,他們無法再逃脫罪責。

  這一年,羅伯特和喬恩才只有10歲,如果指控成立,他們將成為英國現代史上年齡最小的殺人犯。  

  在兩人被捕後,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警方只將他們稱為「男孩A」和「男孩B」。但憤怒的英國民眾顯然不接受這樣的說法。在臨近審判時,出於外界壓力,主審法官同意將二人的姓名公之於眾。這時,媒體也挖出了兩個孩子的家庭背景:喬恩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羅伯特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  

 正式的審判於1993年11月1日在普雷斯頓皇家法庭開庭。有近500名示威者集結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兇手,兩名兇手的父母也因為受到死亡威脅而被秘密轉移到了其他城市。   在法庭上,羅伯特和喬恩坐在墊高了的椅子上,一言不發。兩名男孩被指控謀殺與綁架,但他們全部否認。在審判過程中,兒童精神病專家艾琳.維查德(Eileen Vizard)認為兩名男孩「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

  儘管兩人並未在法庭上做出任何回應,但是憑藉警方長達20小時的問訊錄音,當庭法官莫蘭(Justice Morland)宣布兩人所犯謀殺罪名成立,並稱這是一宗「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而羅伯特和喬恩,也就成為了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在最初,他們被判8年監禁,但隨後英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勛爵(Baron Taylor of Gosforth,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插手將兩人的刑期增至10年。不過這仍然不能平息輿論的憤怒。英國《太陽報》將一份有2.8萬個簽名的請願書提交給了當時的英國內政大臣邁克爾.霍華德(Michael Howard),霍華德不得不將兩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 (以上轉自果殼網)

手機輸入無法加黑字體,見諒。

這個案例里,最讓值得注意的一句話是「 兩名男孩被指控謀殺與綁架,但他們全部否認。在審判過程中,兒童精神病專家艾琳.維查德(Eileen Vizard)認為兩名男孩「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 」

重點就是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是可以經過權威鑒定。

在科技如此發達的今天,對「刑事責任年齡」依然搞一刀切,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在一部分年齡以上,成年人知識智力成熟、大腦功能正常,可以推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那一部分年齡以下,未成年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腦力不夠成熟,自控能力比較差,很容易被負面因素、外部壓力所感染,包括來自同齡人的各種影響,而且他們的性格也尚未成型。

但是可以不可以通過設立完善的責任能力鑒定機構,對少年犯進行刑事責任能力評級,再通過鑒定結果,對犯不同犯罪的少年犯進行適當的減刑或是免刑呢?

歡迎大家討論。


說一點我的看法。

首先,我認為此事的重點應放在工讀學校的教育是否合理有效上,而不是應不應該讓殺人少年們進監獄。因為讓他們進監獄只會培養出三個變態。我一直想在眾多高票答案中尋找一個從事工讀學校教育方面的專家學者的回答,但沒找到。所以我期待的這個問題最好的答案是相關方面專家的專業答案。

其次,說一下對各位高票答案的看法。許多爭議其實不是理念不同,而是站的角度不同。比如那些說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你們這些法盲先學點法律條文再來撕吧。其實這種觀點本身就是站在法律天然正確,我們必須無條件認可的基礎上的。而反對者是站在立法者或更高一層的公民的角度上的。他們認為立法者是民選的(理論上是!),所以被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應該順應民意的。我們現在表達民意有什麼不對嗎?

看出矛盾點了嗎?我通俗一點說明一下。精英說:不懂法不是你的錯,不懂法還出來BB就是你不對了,又想用民意綁架司法嗎?(同時祭出某日本電視劇貼圖)。反對者說:法律天然就正確嗎?法律不是也改來改去的?法律規定有錯誤,讓我們發現並指出來,你們應該老老實實的給我改過來!前者是站在管理者(牧羊人)角度看問題,而後者是站在國家主人或立法者(羊主人)的角度看問題。

如果是從公民角度,我認為法律的合理性當然是可以討論的。精英們如果真的想以理服人,我覺的還是從法律規定的合理性角度說明,而不是只祭出法條了事。

如果從現實角度出發,我認為關心工讀學校的教育情況更符合實際利益。

最後我還是想吐槽一下,請不要再貼日本電視劇關於民意的貼圖了。真的看噁心了。民意有兩種,一種是從正義、公正的本能所產生的正確民意。一種是因誤解、無知產生的錯誤民意。我認為法律尊嚴及崇高感的基石正是正確民意本身。民意認可才是法律的存身之道。一味列舉因誤解或無知產生的少量民意,並由此對所有民意進行黑化、指責,是一種不要臉的偷換概念的伎倆。

我認為民意的主要力量還是維護法律的,同時還有監督和改正法律錯誤的功能。請善待民意。


跟《未成年人保護法》沒什麼關係。 這是《刑法》第十七條。


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限制那些自以為是的人。


我也不知道你們有沒遇到那些十幾歲的小混混,就是看到他們打人偷東西什麼的,我也只敢繞道走。不是打不過,是法律不支持我們多管閑事,萬一被捅死了呢?

不要跟我說有民事賠償,有錢人家的孩子會整天閑得蛋疼去當流氓?很多時候,法是執行不到的。

更何況這個社會和稀泥的那麼多,記得以前小學中學欺凌、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甚至有一兩例強姦,嚴重的也就是賠錢私了,處罰最多也就是勒令停學然後自願轉校。那些老師校長不懂法?當然不是,只是因為他們也有自己的利益(比如維護學校聲譽),更重要的是他們往往是旁觀者,而不是受害人。

很多人質疑14歲以下不入刑,就和正當防衛爭議一樣,問題其實是我們深感法律並沒能保護履行守法義務的受害者,卻總在妄談加害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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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母之所以為聖母,往往不是因為有一顆悲天憫人的心,而是因為沒有切膚之痛。你說刑法有幾百個法條在保護受害者,可是唯獨死人是不會說話的。受害者及其家屬有什麼權利?憑什麼他們可能還未獲應有的賠償,承受著精神上的傷害,法律卻從一開始就替他們原諒了他們未曾原諒的加害者?法不能威懾那些犯罪的人,你們卻說"法並不是為了刑罰,法的目的是要保護公民的利益",就別怪人們對法失去敬畏和信任。


我很失望。

大概是罵了某些人智商低而被舉報吧。。。本來想刪答案算了,但看到四百多個贊和35收藏,覺得不能對不起支持的人。

那麼,心平氣和地說吧:

1、罵人是因為我實在受不了某些毫無法律理論基礎的人隨意抨擊XX法律不行。這只是毫無價值的情緒發泄罷了,不是學術探討。還是我走錯貼吧和微博了?

我本科接受法學教育4年+工作11年,才敢在這裡僅僅回答刑事專業的問題,我不認為一個通過百度搜索瀏覽了法條(有些人甚至連法條都沒看過)的人能具備與我同等交流的學術水平。

我並不反對修改這一標準,刑法的有些規定也確實是落後於時代。我只是無法容忍這樣草率的論證過程。即使我們都知道這結論是正確的,但論證過程錯誤,結論正確又有何用?

法律有缺陷,但絕不是以你們這種不負責任的方式去改變。

人要有自知之明,對自己不熟悉的領域不要妄下結論。

2、我們國家的法律確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訴訟法中的未成年人審判程序、對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前科消滅制度等等,都在努力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往正確的方向成長。

法律制定出來,一定有其用處和效果。例外情況和不足之處是存在的,但成績和效果也同時存在。不能因某一方面而否定另外一方面。

3、規則制定出來,面向的是最普遍的群體,要符合最普遍群體的實際情況,所以必然存在標準顧及不到的個體差異。

4、規則是可以規避的,我在長期審判生涯中最先掌握的就是反審判能力。但可規避不代表規則本身有錯,尤其是在對一個人有終生影響的犯罪和刑罰問題上,寧縱不枉才是原則。

5、今日堅持維護法律權威的,才是他日能夠堅持依照法律維護你權益的人。

——————下面是原答案——————

1、噴《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從來沒看過這部法。

2、他們之所以噴這部法,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我國還有部法叫《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不滿14歲無刑事責任能力這條線,是因為它符合未成年人這個整體的身心發育程度。除非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證確定未成年人這個整體的身心發育提早並有充分理由可以降低這條年齡線,否則已經一些發育較早的個體不足以成為這條線不合理的理由。

個體不是共性。

4、一個人犯了錯,危害這個社會,就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一「社會責任」的表現,最常見的是刑罰,但也仍然包括工讀學校、精神病院、勞役、社區矯正等其他方式。

因此,刑罰是「社會」這個整體用於治癒危害社會行為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手段。

未成年人由於身心發育不齊全,刑罰的「治癒」效果不佳,要結合其他手段(各種幫教措施);而對於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刑罰幾乎沒有效果,故想要「治癒」這個危害社會的「病因」,只能以非刑罰的方式,而我國主要是工讀學校。

5、必須要承認,我國在對未成年人的非刑罰類管教措施方面做得不好,制度方面也還不夠完善,但這並不是簡單粗暴地提倡「X歲應當入罪」的理由。

——————

6、某些人的邏輯是:不滿十四歲不負刑責,這是惡法。

我:還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某些人:這部法根本沒有被執行,是一紙空文。

我:那請你先帶頭服從法律,包括服從不滿14歲不負刑責的法律。

某些人:這是惡法,我不服從。

我:還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某些人:這部法根本沒有被執行,是一紙空文。

我:那請你先帶頭服從法律,包括服從不滿14歲不負刑責的法律。

某些人:這是惡法,我不服從。

……

7、你們不過是想要法律偏袒被害者,偏袒你們所認同的弱者罷了。

但法律的公正在於,它同時保護包括加害者和被害者在內的所有人,它保護的是未成年人這個群體,而不是某些個例。

邏輯回到法律沒執行力的請參看6。


哎,看多了知乎的法律問題,往往出現的情況是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和沒有接受過法律教育的人對同一問題看法分歧往往非常之大,於是在很多人眼裡,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法律人就是鐵石心腸、罔顧正義、「你要是當了父母你就不這麼想了」;解釋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規的突然又成了「聖母」,如此兩極分化的評價,經常出現在各種法律相關問題下面。

這不是誰對誰錯,只是受過系統系統法律教育的人,看問題的角度往往跟普通人不盡相同。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看起來可能是近似於常識、定理。但是對於大眾,沒有經過系統法學教育,確實很難理解。其實,法律也是科學,同樣他也跟自然科學一樣有一定的規律。法律就是根據這些規律制定的。

為什麼有些人違法犯罪可以不受懲罰?

蝙蝠俠里有句名言,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放到法律上,你的能力和你的責任有時候是相對應的。所以法律有個詞叫「刑事責任能力」,指的就是,要看這個人有沒有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就是,你知道你正在幹什麼,你也可以控制你自己去幹什麼。而你有多大能力、相應的你要負多大的責任。

舉幾個例子,用殘酷手段殺死一個嬰兒,是不是按照這答案里很多的想法應該死刑?那這個案例你覺得怎麼辦好:四歲男孩玩鬧時把塑料袋套在三歲妹妹頭上導致妹妹死亡,怎麼辦?

一個人掐死自己老婆,是不是更惡劣?那一個有夢遊癥狀的好人,有一天,在自己結婚四十周年前夜,夢裡夢到掐死一個小偷,結果醒來的時候,發現把自己恩愛的老婆活活掐死了,自己痛不欲生,這個怎麼辦?

再比如前幾天很火的,有人綁架了一個富豪,逼著富豪要麼殺了一個人才能放他回家或者他們殺了富豪,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辦?

如果只看客觀結果如何慘,死了人?那可是毀了一個家庭;殺了一個嬰兒?那簡直罪無可恕,得凌遲;如果真的是簡單的「殺人償命」,這些案子怎麼辦?一刀切都殺了,公平么?

所以,在犯罪這件事上,講的是主客觀統一。不僅僅會考慮客觀造成的結果,也會考慮當事人主觀方面。只看客觀,就會出現上面那種情況——如果一刀切,那就很可能造成極不公平的現象——比如被迫、無意識行為、不能意識到自己行為會造成什麼後果等等情況。

所以,犯罪,不僅僅要只看結果,更要看當事人主觀的情況。

在第一個例子中,為什麼四歲嬰兒殺了人最後無罪,因為他沒有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刑罰歸結起來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防止他們重新犯罪。對於四歲嬰兒,用刑罰其實沒有意義的。他如果根本不知道什麼是錯的,你再怎麼懲罰、改造、教育,也沒用,這是生理條件限制。

四歲的無罪,那麼問題來了,五歲呢?六歲呢?到底到多少歲合適呢?法律的規定分別是14、16、18三個檔,而在世界主要國家幾乎都有類似的規定;甚至往過去數就算相對嚴苛的秦朝法律,也有類似規定(不過他們規定的是身高、科學性上不如年齡)說男子身高不足六尺五寸、女身高不足六尺二寸以上。簡單一句話,類似的規定古今中外都有,這並不是中國特色。

關於十四歲更官方一點的說法,大概是經過大規模調研、14歲符合兒童身心發育規律等等。然後,我就看到在這個問題里有個高票答案提到英國有兩個10歲幼童殘忍殺死了一個兒童,然後「在審判過程中,兒童精神病專家艾琳.維查德(Eileen Vizard)認為兩名男孩「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 鏈接:如何評價劫殺女教師少年不負刑事責任送工讀學校? - sam jin 的回答

這個結果可能符合很多人心裡想要的正義;但是這個定罪的關鍵因素是「被精神病專家認定為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那麼好,但是如果有個17歲的人,殺了人之後被精神病專家認定沒有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你還支持么?如果這人再不巧是個富、官二代呢?這個結論只怕會被輪個一萬年吧。

所以,面臨這種情況, 其實我們有兩個方案,要麼以年齡為準、比如就是14歲,13歲零364天都無罪。要麼以兒童精神病專家意見為準。

聽起來後者似乎更好,但是剛剛那個英國的案子,我不知道答主為什麼剛好把那個答案後半部分給截去了:原文在此鬼娃回魂:10歲小孩虐殺2歲小孩

他截掉了這麼一段:

1999年,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介入,認為兩個少年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應當予以重新定奪。2001年,兩個孩子提前結束了牢獄之災,以全新的受到嚴格保護的匿名身份回到社會。這和「證人保護計劃」的操作方式類似,新的身份,新的住址,新的生活……不過法庭要求他們斷絕彼此以及與小詹姆家的往來,並且不得返回默西賽德郡(案發地)

歐洲自己都看不下去了;當然事實上這個案例的問題實在太多了,簡直是違法行為案例集合——比如法官公開泄露未成年人罪犯姓名,這在全世界都是違法的,結果搞到現在每年英國政府要花非常多的錢給這兩家人去保密身份、某個行政官員因為迫於民眾壓力給罪犯加刑期——無法想像在一個民主國家居然還可以搞民主審判,行政官員直接給犯人加刑——在任何一個有現代分權思想的國家這都是嚴重的問題,你一個官員可以直接指示法院如何判案,那你這個官員犯罪誰管。

當然,我們只討論這條,「以兒童精神病專家意見為準」,這個思路其實是很好的,法律其實也很希望能夠實現每一個個案的公平正義;如果可以有一個非常好的制度,搞法律的是腦袋有病非得跟正常人過不去么?

但是這又涉及到另一個問題,法律的修改。如前所述、自古以來,我國就有類似的不滿一定年齡人犯罪可以減輕或免除懲罰的規定:

漢景帝發布詔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繫之。」頌繫即給予人犯免戴刑具的優待。」(《漢書·刑法志》)《唐律》也有:「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直至新中國成立以來,參考蘇聯刑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但是,這個在我看來很大程度是因為當時並沒有方法可以判斷出來一個兒童是否有能力判斷是非。對於這種情況而言、用年齡來劃分確實未必準確,但卻可能是當時最好的方法。所以一路沿襲至今。

於是就有第二個問題,是否可以用「以兒童精神病專家意見為準」代替現在的14、16、18劃分?我私以為至少有幾個方面——1.這項技術是否已經成熟,這點我不懂,還望哪位精通兒童心理學的知友指教;如果不成熟、則不應該代替;2.如果已經成熟,推廣的成本是否負擔得了——未成年人犯罪近年來已經有高發趨勢,但是這種要全國推廣檢測機構那都是錢,地方財政能否負擔得起?就跟全民醫療好,但是推廣成本負擔不起,還是沒用。主要的這兩點,具體是什麼樣,其實我不太清楚,還望有了解的知友指導,我只是提供一個可能性;不過話說回來,現在全世界主要國家依然還是沿用原有按年齡責任劃分的標準,那很可能也是技術未必成熟且難以推廣;如果有發達國家已經開始使用了,那很可能以上兩點皆不構成問題,我是很支持用這個方法替代現在粗暴的年齡劃分的。

法律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滯後性就是其中之一,比如對互聯網專車的一些規定、對於強姦的認定依然只是男對女才算強姦等等。這個沒什麼好洗地的,就是缺陷;新事物太多、制定之日就已經落後於社會現實;同時法律的修改過程因為涉及太廣又非常複雜漫長,同時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確實導致了很多缺陷。法律可以修改的地方太多了,其實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就知道中國法律法規有太多需要求改的地方、法學界從來不缺呼籲的人,但是效果嘛,也是一聲長嘆。

就說到這兒吧,再深入就禁止討論了。


首先,這無關乎於中國法律如何如何,事實上,設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幾乎是世界上每個國家都在做的事,只不過在具體年齡上有所差別,多集中於10~16歲,在中國,需要對故意殺人犯罪負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是14歲。

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擬制,法律以剛性規範的形式確定過了某個年齡就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若沒有達到相應的年齡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那麼這種擬制就絕對合理嗎?尤其從個體來看,你15歲的人就一定比他13歲的人成熟嗎?他13歲就一定比你15歲更不明事理嗎?除了刑法之外,這種擬制還很多,比如,我國規定18歲是認定一個人是否成年的依據,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合理嗎?法律還規定女性達到20歲,男性達到22歲才能合法結婚,這合理嗎?我十九歲,他23歲,我倆青梅竹馬,情至深處,憑什麼不允許我們走入婚姻的殿堂?法律還規定精神病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可是你一個精神病人大搖大擺走入那所小學,連砍十幾人,所作所為令人髮指,我失去了最親的人,你卻毫髮無損,逍遙法外,還樂呵呵的笑著,這又合理嗎?

沒有絕對的合理,尤其當你的視線緊緊鎖住某個個案的時候,法律甚至顯得如此冰冷,殘酷。

法是人制定的,世界之大又無奇不有,法律又往往只能通過預設的方式去做出一些規定。立法是一項技術活,有時候你看到的法條上僅僅是一句話甚至一個字,那背後也一定有諸多的考量,法學,心理學,社會學……

法律它不是神,它不可能預見一切,更不能保證讓每個個體都能得到最公正最合理的對待,事實上也沒有什麼可以做到這樣絕對的合理。立法它往往是站在一個更宏觀的角度看問題。比如刑事責任年齡,你認為如今的做法不合理,那麼你能否提出一個更合理的替代措施。又或者你認為應該根據每個個案讓法官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再認定,如此一來,姑且不談司法成本,那麼是否會因為這樣給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導致更大的不公正,不合理。又或者你認為一切犯罪都應當得到制裁,無關乎於年齡。講個故事給你聽,在某個國家(具體記不清了),那個國家是沒有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的,有一個五歲的姑娘某天被爸爸媽媽罵了,很不開心,後來被一11歲的鄰居男孩看到了,就問為什麼,她告訴了他,他說「你想不想再也不被罵?」「想。」「那我們把他們都毒死好不好?」男孩遂給女孩一包老鼠藥,女孩將其投入家中水壺中,後其父飲之,卒,其母報案,警察前往,查明一切,欲強行將該女孩帶走,其母大哭,曰:「她什麼都不懂,再給她一次機會吧。」警察冷哼一聲:「什麼都不懂就可以肆意殺人了嗎?」最終,該女孩與男孩雙雙入獄。

這合理嗎?

上面的故事是我編的,你或許會覺得例子太極端,但我只是列出一種可能性。我沒例舉的是其它更多的可能性。

我不是為刑事責任年齡辯護。只是當你的目光局限在某個個案的時候,確實會覺得失望,冷酷。我也是。但若你將目光放寬些,從一個更宏觀的角度去看,你或許會更包容它,甚至贊同它。

沒有人想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誠如某位知友所言,這樣的事情是沒法避免的,只能預防。當事情發生後,所能做的一切都是微不足道的彌補。

不過,我們倒是可以談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可行性。但即使刑事責任年齡降到10歲,也還是會存在9歲孩童犯罪而逃脫法律制裁的現象存在,這樣不知你是否能接受?


我覺得我國網民們瞎BB什麼躺著都中槍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不如去好好了解一下1979年至今我國青少年身心發育程度的變化情況,順便調查一下1979年至今14歲以下未成年人做出惡性人身傷害行為的數量變化趨勢,再比較比較全球各大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少表明點態度,多研究些問題。

順便,僅僅從態度上來說,我是茲磁限制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左右的,之前看過一些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提前的相關資料,也看過一些世界範圍內惡性犯罪趨向低齡化的文章,但目前我的論據並不充分,就不攤開說了。要打我可以,求不要打臉。


應該有人好好考慮一下當其他學生(特別是像這仨一樣的學生)聽到「三個人殺了人沒判死刑」這種新聞後的想法和多次聽到有人殺了人不用償命的想法和後果。至於具體是誰來考慮,愛tm誰誰。這樣的新聞多來幾次,看他們還坐不坐的住。看看是小孩先坐不住還是大人坐不住。哼╭(╯^╰)╮


個人更感興趣,國內研究機構是否跟蹤研究這些少年惡性違法者(特別是致人死亡或殘疾的類型)成年後的處境,他們成年後再次犯罪的比例是多少,以及最終他們的人生軌跡是如何的?記得BBC有放過一個紀錄片,記錄從小學到中年一群英國孩子的情況(當然,他們沒犯罪,但這種記錄很有意思)


實話說,我看到某人說出【嚴管寬罰】,真是覺得有點不能接受

刑罰的作用,不僅僅是懲罰,還有教育,更加重要的,是【警示】,為我們的行為提供準則,讓我們知道哪些事不能做,做了這些事要付出代價——【你無法承受的代價】

我們並沒有能夠【嚴管】的土壤,不管是法治建設也好,相關隊伍建設也罷,其他部門我沒法評論,但是警察的力量就是捉襟見肘,我們連【寬管】都沒辦法做好,談【嚴管】不是扯淡么。

至於【寬罰】,我從沒料到能從同行嘴裡聽到這麼個聖母詞,【寬罰】的惡果應該沒有誰比我們感受更深刻了。隨著【程序正義】的撕逼完勝,我們在【打擊犯罪】的戰鬥中節節敗退,出現了越來越多【被法律放縱】的【嫌疑人】,【少年盜】【殘疾盜】【兩懷婦女】等等,越來越多的人因為看到了【刑罰的寬容和軟弱】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你可以說走錯路不能全怪【軟弱的刑罰】,但不可否認【寬罰】在對違法犯罪的警示方面並沒有起到正面作用

當第一個【開拓者】免於【刑罰】,就會有更多的【惡人】緊緊相隨

你以為為什麼會有罪行相適應原則?

刑罰也是一種社會評價,將對整個社會風氣和觀念起到引導作用,只有讓【違法犯罪的人】因為【違法犯罪行為】承受【其無法承受的代價】,才能震懾更多暗中蠢蠢欲動的心,我們並不是活在電影里

一次扒竊判一年,十萬人可能鋌而走險;判二年,可能有一萬人打退堂鼓;判十年,也許連伸手的人都沒有了,這就是【威懾力】

【你所想要的,正是犯罪分子們所迫切需要的,更是這個社會所不需要的】

我們當然要給他們機會,但那不應該是寬容他們的行為,而是幫助他們在接受懲罰後更快地站起來

我們要給予的尊重與善良,是給人的,而【寬罰】,是對【犯罪行為】的放縱

失而復得的自由,方知其中珍貴

一個全社會都希望對犯罪分子寬容的社會形態

真是天堂

更是地獄

【公安機關不會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要求您轉賬,也不會要求您登陸某個網站過在網銀及ATM機上進行操作】

不論我的回答您是否覺得靠譜,在此懇請每一個看到這個回答的人,能在您自己的文末幫忙把以上信息擴散出去,我將修改我的每一個回答,將以上信息粘貼於答案之後,希望能讓更多的人免於侵害

2015年12月14日


佛陀在因地時,有一回與五百商人同坐一條船,船上有一個賊,想殺五百商人竊取金銀珠寶。佛陀當時已有他心通,知道賊要殺五百商人,而且是絕對勸不聽的。他心裡想;「如果告訴商人,唉!這賊一定活不了;不告訴商人,這賊一定會殺商人。」那怎麼辦呢?用智慧來抉擇,沒辦法之下,佛陀自己就把這賊殺了,這叫「殺一賊而救五百商人」。這賊你不殺他,讓他殺五百商人,他會墮無間地獄的,怎麼得了!佛陀在因地時大慈大悲完全無我,所謂「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佛陀想:「我自己來下地獄,我來解救他。」因為明白了佛法,以大悲心做下這「殺一救眾」的偉大創舉。---《戒海釋疑》妙蓮法師。

如果「真正的惡魔,正是無限膨脹的民意,堅信自己是善人,對落入陰溝的骯髒野狗進行群毆的善良的市民」,我願化身惡魔,除世間萬惡,救無數善人,萬死不辭!壞人,就是需要教育!

補圖,圖侵刪


刑事責任年齡隨著少年兒童心智越來越成熟將來肯定會降低,但目前有沒有這個必要還有待調查,就算要改,這種事不是一蹴而就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後怎樣量刑?肯定不能和成年人一樣吧?用不用專門出台新的法律?這都是需要研究的。

而且工讀學校這個處理方式理論上是挺好的,但問題在於學校的管理是否合格,有沒有起到應有的教育作用?

其實老百姓看問題的角度跟立法的角度是不同的,老百姓對於這種「窮凶極惡」的犯罪的態度是必須嚴懲,實際上這就是一種報復心理。但是國家立法時考慮的是教育作用和警示作用,把未成年人送進監獄不一定能給他好的教育,反而容易被獄友帶壞,送到工讀學校能給他更好的教育,但是這樣又起不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了,所以法律真不是說改就改的。


謝邀。

題主的疑問其實是兩個問題。

第一個:為什麼未成年人殺了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問題《刑法》上有明確的規定,其實沒什麼討論的價值,是不是應該降低承擔刑事責任人群的年齡標準,絕不是一句話兩句話的事,需要綜合考量未成年人群的整體狀況,年齡下降一歲,就意味著幾千幾萬人的人生軌跡被強制改變,需要科學嚴謹的論述支持。

不過從我個人的角度,考慮到現有的十四周歲以下一刀切的政策制訂於1979年

第十四條 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身體指標,精神狀態都已經有了極大的改變,所以我是贊成在充分調研基礎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更大人群納入管理範圍。

在刑法管轄標準問題上,我個人是持嚴管寬罰的態度,對於故意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應一律納入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管轄領域,從立法上倡導尊重他人權益的導向,但是一旦發生了實際危害,應該本著治病救人的宗旨,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律不是血腥復仇的武器,其核心在於維護社會的穩定有序。

第二個:為什麼送工讀學校,以教代刑?

這說明對刑罰缺少最根本性的認識,在我們國家,除了直接剝奪生命權的死刑之外,不存在其他人身懲罰形式的刑罰,而各種徒刑其實質,是剝奪人身自由權,限制活動範圍,限制個人行為,在這一點上,送工讀學校和送監獄,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在管理的嚴格程度上有所差別,另外就是徒刑有強制勞動的內容,而針對未成年人,以行為矯正為主,一般不會安排大量的強制勞動。

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其未來總是寄托在年輕人身上,這是客觀事實,所以對於未成年人,我們必須持寬容的態度,能搶救一個,就要搶救一個,特別是我們國家長期實行計劃生育,再過幾十年,年輕人會成為珍惜資源,靠政策調整已經很難對人口增長發揮實際的效果,從目前來看,年輕人越來越少幾乎將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局面。

囚於過去『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這種觀念,在違法犯罪人員的矯正問題上,正是因為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矯正的效果是比較差的,只有善意、寬容的教育,才能真正幫助一個人認識自己的自身價值,從而做出積極的改變,由於社會資源不足,教育觀念落後,在未成年人群體身上,已經積累了大量矛盾,而短期之內也不可能得到顯著好轉,只能不斷轉變觀念,完善方法,逐步解決。

加強特殊人群教育建設,應該得到全社會的支持,而對於犯過錯誤的群體,也不應持歧視的態度,貶低和侮辱只能帶來更為激烈的矛盾,從而破壞整個社會的穩定。

面對違法犯罪者,我們應該這樣想,假如我是那個人,我犯了那樣的錯誤,我希望得到什麼樣的對待?

你所希望得到的,也正是他們迫切需要的。

不要說什麼『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在死亡面前,每個人都是懦弱的。

你希望得到寬容和諒解,也就應該給予他人善意和尊重。


趙力寶,強姦後因不滿14周歲很快被釋放,之後入室將被害人的母親殺害。

2006年03月25日00:43民主與法制時報 13歲的男孩趙力寶強暴了同村14歲的女孩明芳。然而,趙力寶由於「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很快被釋放。被害人家屬訴諸法庭,經審理,黑龍江省通河縣法院判決趙力寶向明芳賠償醫藥費等各種費用9021元。就在判決書下達一周後,趙力寶夜闖明芳家,當著 女孩的面將其母宋惠麗殺害…… 13歲強姦殺人考量刑事責任年齡 2006年3月7日,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批准,趙力寶被處勞教1年零6個月。 38歲的宋惠麗是黑龍江省巴彥縣人,2002年和丈夫離婚後,她帶著女兒明芳改嫁給通河縣風山鎮青山村的農民於成義。因為家裡經濟拮据,明芳早早就輟學在家務農。明芳姑娘憧憬著美好的未來,怎料一雙眼睛已盯上了她。 少年苞米地里對女孩施暴 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獨自一人騎著自行車去鄰村的舅舅家送東西。當她騎到一處公路的轉彎處時,突然從路邊躥出一個人擋住了她的車子。 她定睛一看,是同村的男孩趙力寶。正 當明芳準備繞路離開時,趙力寶凶相畢露,他一把將明芳從車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明芳連忙呼喊,可周圍根本沒有人。 兩人撕扯著進了苞米地,趙力寶一把將明芳按倒在地上。驚恐萬分的明芳又踢又踹拚命反抗,趙力寶對著她的頭部一頓亂打,明芳只覺得一陣劇痛便昏死了過去。 不知多久,明芳從下身撕裂的疼痛中醒來,發現趙力寶正趴在自己的身上。 她哭著求饒,可趙力寶卻變本加厲地蹂躪著她…… 發泄完獸慾,趙力寶惡狠狠地說:「你要敢說這事,我就整死你!把你全家都殺了!」然後,他穿上褲子揚長而去。明芳被這突如其來的災難嚇蒙了,她跌跌撞撞地爬出了苞米地。 剩下的路程,明芳也不記得自己是怎麼 走過去的。身體的重創與精神的恐懼將這個只有14歲的農村女孩壓垮。 來到舅舅家,她偷偷地將弄髒的內褲洗了。第二天,舅舅、舅媽才發覺她神色不對,反覆追問下,明芳才哭著講述了發生的一切。 家人十分震驚,立即給明芳的父母打電話。 宋惠麗夫婦急忙趕到了十幾里外的弟弟家,接回女兒去通河縣鳳山鎮派出所報了案。 當天下午,警方在後山將正在放牛的趙力寶抓獲。 趙力寶很快就供認了自己強姦明芳的事實。明芳被送到縣醫院接受檢查治療。 明芳母女將趙力寶告上法庭 趙力寶被派出所帶走的第二天,他父親便託人到明芳家說情,想「私了」。宋惠麗夫婦氣憤地拒絕了。 出事後,明芳的情緒十分低落。正當一家人愁眉不展時,一個消息傳來:「趙力寶被放出來了!」原來,經公安機關調查,趙力寶戶口上的年齡僅為13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難道就因為歲數不夠,一個黃花姑娘就白讓他糟蹋了!」 宋惠麗一家悲憤不已。 然而更大的煩惱還在後面,明芳被強姦的事很快在村裡不脛而走。 為了掩人耳目,趙家人放出話來,說趙力寶一直在和明芳搞對象。 宋惠麗走在村頭,總聽見有人在身後竊竊私語。明芳則更是嚇得不敢出門。 不久,趙力寶去了外縣的親戚家。 宋惠麗一家決定要到法院討個說法。 因為沒錢打官司,他們只好借錢。為了還債,不久,於成義就到外地打工去了。 200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一紙訴狀將趙力寶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明芳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 經過審理,通河縣法院認為,由於趙力寶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其對強姦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由於其強姦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2005年9月21日通河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趙力寶向明芳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021元,由其法定監護人履行。 少年夜闖民宅再殺人 趙力寶的家境在村裡還算殷實,因為是家裡的獨子,備受寵愛。13歲的年紀已有1米7的個頭,體重也將近130斤。趙力寶初中沒念幾天就不願意讀了,整天和村裡幾個遊手好閒的人混在一起,還常常在家裡偷看黃碟。 得知明芳家到法院告了他,趙力寶於2005年8月末又返回了青山村。法院的判決書下達後,趙父氣得天天數落他、罵他。一天,罵到情急,趙父說:「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擺平呀!這以後三天兩頭來要錢,什麼時候是頭?有能耐你強姦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父親這一席話把他刺激得血往上涌:上次被抓進派出所不也放出來了嗎,我不夠歲數憑啥要賠她家錢! 趙力寶便把這筆賬都算到了宋惠麗頭上。一個罪惡的念頭從他腦袋裡冒了上來…… 第二天傍晚,趙力寶便悄然來到明芳家周圍踩點。他發現明芳家大屋的窗戶沒有插銷,明芳的父親不在家,那天有個同村的女孩在她家住。他悻悻而歸。 9月26日晚,幹了一天農活兒的宋惠麗格外疲倦,8點多就和女兒明芳一起在小屋睡下了。 迷迷糊糊間,明芳突然聽到「嘭」地一聲,她忙推醒母親:「媽!院里好像有什麼動靜,是不是有人到院里偷黃豆呀!」 宋惠麗起身趴在窗戶上往院子里看了一眼,見沒什麼異常,一翻身就又睡了過去。 其實那「嘭」地一聲,正是趙力寶從明芳家的大屋窗戶跳進她家。此時,他正躲藏在明芳家屋裡伺機動手。 又過了大約20多分鐘,裡屋傳來了輕微的鼾聲。 趙力寶躡手躡腳地走了進去。借著月光,他很快分辨出了睡在外面的就是明芳媽。他掏出懷中的尖刀,對著宋惠麗的脖子就是一刀。 來不及反應是怎麼回事,宋惠麗本能地伸手掙扎。 幾乎同時,明芳被一陣奇怪的聲音驚醒。她睜開眼睛,突然發現趙力寶正站在床頭向母親揮舞著尖刀,沒等她喊出來,趙力寶便一把捂住她的嘴,壓低聲音說:「別吵吵!老實點!要不我連你一塊剁了!」 膽小懦弱的明芳嚇傻了,竟一把扯過被子將頭蓋上拚命鑽進了被窩。 接下來,她聽到了平生最恐怖的聲音「撲哧!撲哧……」 殺紅了眼的趙力寶一刀一刀地揮向毫無反抗能力的宋惠麗,脖子、前胸、後背…… 後來經法醫鑒定,宋惠麗身上的刀傷竟有19處。 起初,宋惠麗還掙扎著動彈了幾下,沒過5分鐘,她便徹底不動了。 此時快蜷縮到被底的明芳早已嚇得渾身顫抖,幾近昏厥。 突然,趙力寶一掀被子,兩隻黏糊糊的血手便伸向了她,明芳此時已嚇得魂飛魄散。趙力寶並沒想殺她,他胡亂地在明芳臉上啃咬了幾口後,便倉皇逃走。明芳「哇」地一聲哭了出來,連滾帶爬地跑到了院子里大聲喊:「我媽讓趙力寶拿刀捅了!」 前後院的鄰居聞聲趕到,眾人慌忙撥打了110報警。不久,警察趕到了現場。 提取完筆錄後,警方連夜追捕趙力寶。 少年被勞教1年零6個月 趙力寶早已事先設計好了逃跑路線,連夜走山路奔往鄰縣木蘭。 案發第三天,警方就抓住了躲在一家旅館裡惶惶不可終日的趙力寶。 面對訊問,趙力寶對自己夜闖明芳家,殺死宋惠麗的事實供認不諱。 從慘遭凌辱的陰影中還未走出的明芳,又目睹了母親被殘殺的情景,精神受到了極大刺激,整日神情恍惚。恐懼與自責日夜折磨著她,她寢食難安,感到再也沒辦法在這裡呆下去了。不久,巴彥縣的姑姑把她接了過去。 聞訊從外地趕回的於成義悲痛欲絕。三十幾歲才娶上媳婦的於成義非常珍惜這個家,本想出去打工掙點錢還上打官司借的款,好好過日子,沒料到竟落得家破人亡的境地。老實巴交的於成義終於憤怒了。他發 誓一定要給含冤死去的妻子討個說法! 趙力寶殺人後,趙家人不服通河縣法院對明芳訴趙力寶強姦賠償一案做出的一審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緊接著,趙家便搬家遠走他鄉了。待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判決下來,趙家已搬走。 法院以明芳的繼父不是其法定監護人為由,稱無法執行判決。 此時,明芳不知何故也和繼父失去了聯繫。 因為打官司和辦喪事欠了一萬多元外債的於成義心灰意冷,他賣掉了飼養的家禽,地也荒廢了。 2006年3月7日,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批准,趙力寶被處勞教1年零6個月。


看了@DoonnerDie的答案,一個激靈:確實對所謂《預防未成年犯罪法》沒有什麼了解,太慚愧了。趕緊找法律原文看一看,這才放下心來。這麼一部改叫《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思路》更合適的文件,為什麼沒有存在感?好像怎麼都怪不到網友頭上。

整部法律基本都是些沒有判斷標準的打算如何如何做的條款(比如少年宮要開展普法教育-----至於開展到什麼程度,達到什麼效果,抱歉,和本法無關。)對於這類條款,寫在那裡,也就是個擺設。

還有一些具備可執行性的,然而也無卵用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這條並沒有相應處罰,相比英國的管理力度而言,簡直就是個笑話。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本條的處罰措施無卵用: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真正有用的,也就是禁這個漫畫那個電影、關閉網吧,歌舞廳了。【未成年犯罪都怪網路】就是這麼一個單細胞生物的思路。

網友吐槽的重點是什麼?正是這樣的法律形同虛設。唯一的作用就是在面對指責時,拿出來對不滿之人唧唧歪歪: 「 我們有相關法律!」 黨的教育「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難倒忘記了嗎!

既不真正有效的去解救被虐待,需要照顧的未成年,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又一昧對其犯的錯誤加以縱容。這才是大家的不滿之處。


其實我一直搞不懂的就是免除刑事責任的人為啥就不能關起來或者槍斃了……

狗狗需要帶狗鏈和嘴套(雖然真的遵守的人很少),如果咬人了需要安樂死……

是因為大家覺得狗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么?

難道監獄的作用不是保護外面的人么……

他們沒責任歸沒責任,他們沒危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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