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平台中,廣告內容為什麼往往由平台選擇,而不是作者選擇?

比如視頻網站的貼片廣告往往是平台根據廣告主意願投放的,很多內容諮詢平台的廣告插在文章中也不是作者決定的,作者僅可以自己在內容中植入一些軟/硬廣告,但幾乎不能影響其他的展示廣告內容,這是為什麼?能否根據作者意願增強內容和廣告的關聯呢?


雖然我是個發行遊戲的,但第一次收到回答邀請,還是作為廣告主來嘗試回答下這個問題,說說我的看法。

首先說結論:最根本的原因是作者沒有能力去選擇廣告以達到各方利益最大化。

以下為我的理解。

無論在傳統廣告時代還是互聯網廣告,廣告這項業務當中,基本的業務邏輯是一樣的,也就是基於展示機會的拍賣。在這種模式中,各方參與者達到利益最大化的點是相同的,也就是:給受眾展示最佳的廣告。

廣告主希望:以最低的價格觸及到自己的目標用戶;

用戶希望:看到對自己最有幫助的廣告;

平台和內容提供者希望:獲取最高的廣告收入 和 儘可能滿足用戶的希望。

在傳統的廣告環境中,這個平衡會很容易被達到。我們舉個例子,一個高速路旁的加油站有一塊廣告牌,但加油站能夠接觸到的廣告主很有限,只能藉助一個廣告公司幫他去觸及到潛在的廣告主,然後把廣告費用的一部分給這家廣告公司作為報酬。對於這家廣告公司來說,我選擇什麼樣的廣告主的邏輯非常簡單,無非是哪個廣告主給錢多我就把廣告牌給誰,這樣我和加油站的利潤都是最高的。但加油站當然不希望自己的廣告牌上面全都是低俗內容,所以可以很容易的對內容進行篩選,有可能會為了用戶體驗去降低自己的經濟收益。

但互聯網廣告相對傳統廣告主要的升級,之一即在於將一整塊展示機會分拆成了千千萬萬次展示機會,沒有人再能靠一次競價獲取所有的用戶展示,每一個用戶的展示咱們都可以單獨進行競價。這就使得同樣的人群,傳統廣告只能所有人都看同樣內容的廣告,而互聯網廣告使得每一個用戶將有可能根據各自屬性的不同看到不同的廣告。對於廣告主來說,假如我希望得到某一類型的用戶,那麼我會為獲得這類用戶的展示機會出一個相對較高的價格,而對於我不想要的用戶出低價甚至不出價,那麼廣告平台自然可以將這些剩餘用戶的展示再交給另一群想要這些展示的廣告主去競價。很明顯,後者的效率和收益要高很多。

那麼我們回到題目本身,同樣一個網路視頻,觀看的用戶可能有幾百萬,為了達到收益的最大化,只能依靠平台的大量用戶行為數據積累去判別給每個用戶展示那種廣告大家收益最高,用戶體驗最好。顯然,作為內容提供者本身,很難有這樣的能力達到相同的目的,不可能讓他們去針對每天出現的用戶手動選擇到底展示哪個廣告。

同時,題主所描述的這種狀況並不是在所有的內容平台都存在的,在某些內容平台中,作者也是可以對自己內容相關的廣告設置一些定向的。對於為什麼在國內的視頻網站不同用戶老是看到同樣的廣告,其他回答提到了國內大部分網站廣告的售賣邏輯,其實是反技術進步的,這是不願意在技術和未來做投入的結果,這也就是國內的視頻站和youtube的最大的差距。


1. 因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渠道強於內容;平台方相對於作者來說是強勢方,更有話語權,除了超級大V之外,絕大多數內容創作者要依賴平台提供的流量才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2. 廣告是平台的重要營收來源,如果失去對廣告產品的控制,廣告主就會把錢付更能控制廣告產品的人,從根本上斷絕了平台的生存模式。

3. 題主描述的貼片廣告絕大多數都是數字化購買投放的結果,所以內容和廣告沒什麼關聯,這是很正常的,但還有很大一部分廣告是內容高度支持的,參考一些原生廣告和軟文。

4. 從受眾角度來講,平台選擇更利於廣告的展示效率,而不是絕大多數草根內容作者來什麼活接什麼活。

現狀是這樣的,不過還想到了一些補充。如果像題目中說的,作者可以對作品相關展示的廣告具有一定的選擇權,或者增強內容和廣告的聯繫,會有什麼結果呢?

廣告主和作者的雙向選擇會影響廣告的曝光量,低質量廣告的曝光量會減少,畢竟有些作者是不能接受「屠龍寶刀點擊就送」出現在內容前的,但這隻會影響到平台的廣告營收,並不會(或者說很難)促進廣告整體質量的上升,「一刀999級」的本質就是個過濾器,所以這是廣告平台不樂見的。

還有就是現行的 ADExchange 機制原理主動剝離了廣告本身和內容的相關性,這給了廣告主極大的便利,免去了過去廣告與內容合作過程的扯皮,也很快成為了互聯網廣告的主流趨勢,也就是說這部分廣告主並不需要作者去提供內容支持,如果要內容支持,為什麼不直接選擇做自媒體類原生廣告呢?

暫時沒有想到更深層次的答案,先這樣吧。


廣告平台的終極目標是什麼?實現廣告主、作者、平台的三方共贏。當前的廣告內容怎麼選?目標也很明確,能夠讓廣告主效果最好、作者收益最高,平台的收益自然就最大。

目標已經確定了,再來說方法。廣告平台後台有複雜的競價、定向策略,它更有能力選出讓廣告主(效果最好)和作者都滿意(收益最高)的廣告內容。這事情換做讓作者來做,那麼多眼花繚亂的廣告,你能選出每一次讓你收入最高、用戶最喜歡的廣告嗎?幾乎很難。所以不如交給演算法來解決。

不過話說回來,讓作者來協助選擇廣告內容的情況並不是沒有。注意,敲小黑板劃重點了!舉個栗子:

微信公眾號互選廣告

不過這種基本都是只有大V能參加的遊戲,為了讓流量賣出品牌溢價的。


曠工再有本事,也得先找到礦再說!


很簡單,如果開放一個埠,讓作者自己選擇在內容內插入什麼廣告,會出現什麼情況??

1.作者選擇相關度高的,觀眾也買賬。作者分成高,用戶滿意。這是題主的理想狀況

2.作者選擇能分到傭金最多的灰色行業,擦邊球廣告。作者滿意,用戶不滿意,大部分正經廣告主不滿意。

3.作者最開始不專業地選擇了相關度不高,傭金賺不到的廣告插入。需要自己花時間去積累經驗,調整演算法。這種情況相當於平台的機器演算法,而且平台的數據量大,分析更全。大部分作者,用戶和廣告主都能滿意

相比較起來,當然3的效率最高


謝邀。這個問題不需要太多深入,你把自己當做一個作者代入,想想作為一個創作者,先不說每個廣告主的各種需求,就想想一個創作者有精力去篩選眾多廣告么?這還只是第一步呀。

如果題主想說的是,從平台已經接到的廣告裡面選擇適合自己內容的,那麼平台怎麼向廣告主保證廣告在簽訂的位置上展示呢?

目前所謂大數據,其實也就是在解決題主所說的廣告和內容適配問題啦。

所以不要糾結為什麼作者不能選擇什麼廣告和自己的創作作品放在一起,從需求的出發點來說未來大數據會解決的更好。


謝邀我也拋塊磚。

利益相關不提東家名字了。

平台有在做廣告主和內容主互選廣告模塊,雖然麻煩但理論上廣告主和內容主會雙贏,比雙方私下合作也肯定更完善一些。

平台地位最強勢,完全放開後供需會嚴重失衡,平台利益會受損,只能等市場和時機成熟才能降低目前5萬的門檻。目前合作內容主也十分有限。所以只能等。。。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提高,互聯網經濟在我國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互聯網經濟實際就是平台經濟,而平台經濟則離不開互聯網廣告。為了讓潛在的消費者快速知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商家往往會藉助於廣告。而為了使廣告達到更好的預期效果,商家往往會將廣告在平台發布。由於發布變得更具有簡便性、精準性與廣泛性,相比於傳統廣告來說,互聯網廣告對公眾產生著更加舉足輕重的影響,其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行為選擇。

  如果商家製作的廣告事後被認定存在違法性問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平台,例如搜索引擎、電商平台、社交媒體等,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呢?廣告主應當承擔首要責任

  一旦消費者權益發生實際損害,廣告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是廣告主。因為廣告主是廣告的最初發起者,其之所以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推銷自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以獲取更多的利潤。而對待售產品或服務最為了解,對廣告內容最為知悉的,莫過於廣告主。事實上,某項廣告的具體內容,也往往都是由廣告主決定的。因此,對於廣告主和平台發布者來說,廣告主才是廣告活動的主角,讓廣告主承擔首要責任理所當然。而且,廣告主是廣告的直接受益人,也是廣告的最大獲利者。享受更多的利益,意味著承擔更大的責任。所以從公平角度來說,廣告主也應當承擔廣告致損的首要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實際上已經明確了廣告主的首要責任。《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根據這些規定可以得出,不實廣告的責任首先應當由廣告主承擔。

  但是,廣告主的首要責任不應當僅僅只局限於不實廣告。除了不實廣告外,對於侵犯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無「不實」但違法的廣告,也應當由廣告主承擔首要責任。換言之,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平台就不用承擔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平台對於廣告發布應盡「審慎的審查義務」

  平台是廣告活動的重要角色,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布廣告,所以具有一定的廣告責任。在廣告發布過程中,平台一般會收取廣告主一定的廣告費用,從權責一致的角度看,平台也應當承擔一定的廣告責任。另外,消費者對平台特別是大平台往往會有一定的信賴,所以對於平台發布的廣告也往往會產生一定的信賴,這也客觀要求平台對廣告發布負有審查義務。

  然而,平台對廣告發布負有審查義務,並不代表平台就應當對廣告發布承擔全面的實質審查義務。

  首先,信息不對稱的限制。要準確判斷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必須全面掌握廣告的內容信息。但平台對廣告所涉產品或服務的特性、質量、功效等諸多信息,可能永遠無法做到全面掌握;第二,專業能力的限制。廣告主製作的廣告幾乎涵蓋各個領域的產品或服務,由於相關專業知識的匱乏,平台在審查這些廣告時可能存在專業性不足的問題,心有餘而力不足,缺乏專業能力對廣告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第三,審查成本的限制。互聯網廣告日益增多,平台幾乎每天都會發布不計其數的廣告。而平台要全面實質地審查這些數量龐大的廣告,勢必需要大量的廣告審查人員和雄厚的資金支持,這可能是平台所無法承受的。當然,成本限制不應當是平台不應對廣告發布承擔全面實質審查義務的主要原因。

  但如果就此認為平台對廣告發布只應承擔簡單的形式審查義務,未免過於簡單,勢必會使虛假違法廣告更加泛濫。因此,平台對於廣告發布應盡「審慎的審查義務」,應當本著審慎的態度,對廣告內容進行必要的適度審查。這種「審慎的審查義務」介於完全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間,屬於高度的注意義務而非基本的注意義務,即要求平台按照專業人而非普通人的視角審查廣告。平台對廣告內容由「核實」到「核對」的義務轉變

  對於平台的廣告發布責任,通過考察相關立法資料可以發現,立法者對平台的義務規定,經歷了從「核實」到「核對」的義務轉變。

  1994年頒布的《廣告法》第27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此條確立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核實義務。2014年公布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刪除了此條規定,而《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又重新規定了此條內容。2015年公布的新《廣告法》第34條第2款則作出了細微的改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2016年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2款作出了幾乎完全相同的規定。

  由「核實」到「核對」、由「不實」到「不符」的立法語言的變化,或許體現了立法者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責任要求的變化,即立法者實際上是減輕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因為所謂「核實」,一般是指審核查實,它要求進行檢驗和查證,以審核是否屬實;而所謂「核對」,一般是指審核查對,它要求進行周密、細微的比對,以審核是否存在錯誤或不一致。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來說,「核實」廣告內容,意味著要進行認真審核調查以求「實」,如果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就不得發布,所以責任相對較大;而「核對」廣告內容,意味著要認真比對相關文件,重點在於「對」,如果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就不得發布,所以責任相對較小,因為經過審慎的核對仍然沒有發現事後被認定為不「實」的廣告,可能更多的是廣告主的責任。當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必須履行審慎核對的義務,並應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平台的審慎核對義務,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查驗相關信息。平台應當查驗廣告主的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其次,合規審查。應審查廣告內容是否明顯違反《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例如審查廣告內容是否使用了絕對化用語、是否明顯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是否泄漏了個人隱私、是否含有淫穢色情等信息;第三,動態核對廣告主所提交的修改廣告內容的相關文件。對於有持續時間的廣告,為了防止廣告主中途修改廣告內容而可能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發布者還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動態核對。但如果廣告主沒有盡到廣告修改的通知義務,平台可以免除相關責任;第四,對於被投訴、舉報的不實違法廣告,平台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以及時決定是否刪除。對於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僅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平台發布廣告的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在廣告發布過程中,平台的責任形態主要存在兩種: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一般情形下,平台應對廣告發布承擔過錯責任,即只有平台有過錯時,才應承擔廣告發布責任。首先,如果存在共同故意,或雖不存在共同故意但明知或應知廣告違法,作為廣告發布者的平台,應當和廣告主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平台如果沒有盡到廣告發布的審慎審查義務,沒有認真核對廣告主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廣告審查表等文件,甚至協助廣告主偽造假文件,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第三,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平台先行賠償。

  在特殊情形下,即使平台在廣告發布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此規定表明,只要是屬於侵犯了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即使平台事先進行了審慎的核對義務,沒有任何過錯,也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盡最大可能杜絕侵犯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違法廣告。

  在互聯網時代,廣告的價值不斷凸顯。與之相隨的是,廣告主與廣告發布者的責任也更加重大。對於廣告主來說,廣而告之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並不可恥,可恥的是製作不實違法的廣告;對於搜索引擎、電商平台、社交媒體等廣告發布者來說,雖然一般不應承擔首要廣告責任,但應盡審慎的審查義務。


不為什麼,只因為平台可以使利潤最大化。如果讓用戶選擇廣告內容,不一定可以使大家都受益(收入)。還是那句話,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做。這樣才能保證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和可確保性。


很有意思的問題~

1、首先是一個收益最大化的問題,資源受眾(讀者)- 資源方(內容生產方/作者) - 渠道 - 廣告主 構成一個生態,充分合理的利用生態內的資源才能促使收益擴大。以資源方和渠道獲取廣告主廣告費的角度,收益受到填充率、轉化率、展示單價的影響:

填充率- 如果內容方選擇廣告,無法做到填充率最大化

轉化率-也就是受眾對於廣告的接受程度/契合程度,平台對受眾的了解程度是大於單個資源生產方的

展示單價 - 在競價模式里,也受到轉化率影響,如果轉化率高,廣告主更願意出高價

2、生態發展的不同階段各個角色的話語權問題:還是這個生態,如果只有極少數個內容生產方/作者,但是有數量巨大的廣告主,是完全可以選擇廣告的,平台也就不復存在,例如10年前的門戶頭部banner。或者現在的極優質資源也是提前拍賣鎖定,相當於資源方選擇廣告商。其他類型的資源已經發展成較為分散的長尾流量,不具備選擇某個廣告主的話語權,收入依賴於平台。

3、投入和產出的平衡:某些較為頭部得資源接入平台,平台是允許一定程度的選擇廣告的。資源方需要剔除一些擦邊球廣告或者競對的廣告以維護其形象,平台方沒有那麼多精力深入研究每一個合作資源方的具體訴求,然後資源方也沒有精力從數以億計的單個廣告中選擇出自己想要的。就會通過一些工具,例如選擇行業、廣告的黑名單、白名單。


謝邀!

該提問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事實上,從互聯網的草根站長時代,站長是可以自己挑選廣告主的,即使到現在,站長哪怕用廣告聯盟,也是可以挑選不顯示哪家的廣告或者只顯示誰家的廣告(一般CPS就屬於這個模式),但為什麼到自媒體時代了,或者說到精準營銷概念提出之後,內容生產者為什麼沒有了選擇權,或者在這個問題的本身再提升一下,到底內容作者需不需要自己選擇廣告?

答案肯定是:不需要的。

大部分的自媒體或者內容生產者,所具備的流量都來源於平台推薦(微信除外),導致大部分的內容之所以被用戶打開是因為平台適配用戶興趣標籤的原因,因此,在這個基礎之上,平台為自媒體適配的廣告可能對於用戶而言比內容生產者本身更合適。

也因此,自媒體平台給到作者的選擇,一般是開廣告或者不開廣告,跑的早一點的,比如今日頭條,也已經允許自媒體作者上自營廣告了。

作為國內最早的自媒體人的實際經驗,系統匹配廣告具有剛好的匹配,更多的商戶跟更多展示形態,因此保證了自媒體作者的收入。

除了二更、一條、PAPI之類的頭部自媒體外(它們通過各種平台傳播,但又不單純依附平台),其他自媒體其實不需要多此一舉選擇廣告主,畢竟,大部分的自媒體都不具備對應的市場能力跟銷售能力。


這兩個點的主要區別是,一個是由作者主觀臆測受眾喜歡什麼廣告,一個是數據化推演受眾喜歡什麼廣告。

這兩種目前都不是很完美,尤其數據化,所以這兩者就是共存和互補。

至於平台的管轄權和所有權之類,其實最終大家都會為最終效果服務,也就是說哪種更加準確。這世界還是結果導向的。


對於內容型平台來說,內容一定是平台的核心價值產出。

對於平台和廣告主而言,期望的應該是廣告與內容本身的儘可能關聯以使得兩方利益的最大化:

  1. 對平台而言,更為優質的廣告投放是平台本身口碑與流量的保證
  2. 對廣告主而言,更為精準的廣告投放才能帶來更高的轉化率(意味著更高的投入產出比)

基於以上兩點,利用平台本身數據積累和演算法分析的廣告分發才是這兩點的保障。如果由內容輸出者(作者)自由選擇相關廣告,就廣告與內容相關性的審核就夠平台頭疼一陣的了。

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才是每一個平台接入廣告業務希望達到的目的,而廣告內容由平台選擇自然時最優的選擇。


平台:我的地盤我做主。


1、平台方需要對整個平台的運營結果負責,從商業利益的角度來說平台是強勢方能保障平台的正常發展。

2、大部分作者也許只是想簡單的寫寫東西,如果不是廣告行業出身的,你讓他去設置一些東西,只會一臉懵逼。


謝邀,陋見,請包涵。

長期混跡在廣告圈內,對資源會有一定的理解及看法。咱們拆分來看題主的問題:

1、平台是否該有決定內容適配廣告的權利?

流量入口決定內容展示方式,這點是毋庸置疑的。用戶在哪裡,就決定廣告在哪裡。在買賣關係里,內容置放於平台上里,是會產生收益的。這個收益可能是各方面的,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廣告收益。相當於我們把貨物上架在商場里,我們只能決定自己貨物的貨架位置,不能決定商場會不會在我的貨架旁邊添置物體。因為我們只佔了使用權,不佔決策權。這是內容跟平台的關係。用戶是通過平台看到廣告,而不是通過內容去看廣告,這是問題的關鍵。

2、平台是如何為內容適配廣告資源?

首先在平台收錄資源的時候,會給資源定級。這個定級是根據內容的吸引力(熱度、是否ip、嘉賓級別、內容可塑性、預估流量,是否有衛視聯播等等維度)一般平台會有S+、S級、A乃至於更多。謀個級別以上稱之為優質資源,為品牌累客戶服務。其餘由官方及DSP分銷。這是流量的適配。其次還有內容的適配(包含類型、題材、嘉賓、環節等條件);之後便是目標受眾的適配,相同的受眾才是客戶買單的關鍵要素。大數據環境下,儘管不能百分百精準適配,但是80%是跑不掉的。平台也是在儘力解決這方面的問題。越精準,越有效。

3、回到題主的問題上,廣告為什麼不應該由內容作者來決定?

要分資源而言,先談貼片:

首先一回答裡面有說到,這是資源歸屬問題。作為平台方,為了統一管理內容,不可能每一個決定都讓作者參與進來,這會造成管理上的混亂,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這點我相信內容交易的時候雙方會有談及。如果作品本身可以強勢到能夠談條件,那另說。

再說內容植入:

就廣告植入而言,其實連同廣告主以及平台方都非常希望作者能夠參與進來,植入力度大一點。而不是像題主說的只能做一些軟性的植入。現實中廣告主恨不得把全版面鋪成一塊閃亮logo的橫幅廣告!而作者往往是不願意的。在這個方面平台上也是需要遵循作者的意見的。所以這又回到了題1,誰的資源歸屬,誰做主。

以上,祝好。


類似於所有的第三方中介存在的原因。

買房中介,留學中介,旅遊中介,為啥存在?因為客戶省心,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就好了啊,省事高效。在這個場景里,客戶就是廣告商,中介就是平台,產品是廣告位。作者選廣告 = 產品選客戶,違背了客戶的利益,做不得。


可實現,但成本高,而且會縮減平台獲利。所以,據我有限的了解,目前還沒有人做這個事兒。

說白了就是費力不討好。

目前大部分的平台的展示廣告售賣方式大概的有三種,第一種是整賣,像門戶的大流量廣告位置,熱門IP的視頻這類的,大都是打包賣給廣告主,有的包時段(天,月),有的包流量(大熱門IP視頻的貼片等)。第二種是散賣,就是自己開個競價平台或者加入某些廣告聯盟,然後分利這樣。第三種就是自己消化,就是給自己的旗下的其他產品。

整賣的價格高,一般都是大品牌預算充足買的。

所以你說的那種情況大多都是散賣的。基本的售賣模式就是競價。所以就難免有你說的這種情況發生。

再說的細一些,廣告是給用戶看的,不是給內容提供者看的。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是再營銷有的叫精準廣告,有的叫重定向,基本上是一個意思。瀏覽器上有個叫cookie的東西,會記錄用戶的行為,然後根據用戶的行為和喜好推給你廣告(大數據洗腦)。所以,經常會在內容上出現跟內容完全不相關的廣告。

回到你的問題,平台提供內容大多都是免費的,所以廣告是很多平台的主要盈利方式。讓內容提供者去定義廣告,那廣告主是找內容提供者買?還是找平台買?如果找內容提供者買,那平台賺什麼錢。用什麼去維護下去。

再強調下,廣告是給用戶看的,不是給內容提供者看的。內容提供者並不知道坐在電腦/手機前的是誰,是怎麼樣的一個人,他有什麼需求。但是平台比你知道的多,大數據比你知道的多。

所以,總結下。1.平台要賺錢啊。2.廣告不是給你看的啊。所以,別糾結。


個人的拙見 不喜勿噴 1:平台對整個產品擁有所有權 2:平台擁有大數據支撐,可以判斷在哪個位置、哪個時間段投什麼類型的廣告效果會最好 3:平台擁有技術支撐 對創意等可以做到把控 4:平台可以協調整個平台的廣告位 便於廣告位的合理調配 5:作者僅憑個人經驗來決定是否該放廣告以及放什麼類型的廣告 是不專業和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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