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東聊城於歡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
1,如果於歡被判處極輕刑,還被社會讚揚,這就是榮譽擊殺,是不文明不法制的。2,如果於歡被判處重刑,就是法制的失能,因為法制沒能考量被殺者的過錯,至於為什麼沒考量,要麼是因為司法者愚蠢,要麼是因為司法者枉法。3,警察本身就沒有財產糾紛調節能力,也不是他的職責。但警察沒有意識到凌辱行為是與財產糾紛獨立的犯罪行為,說明中國執法者法律常識淡薄。討債可能是司法灰色地帶,但暴力討債和凌辱虐待可是徹底的黑色。(如果警察與放高利貸者有利益關係則問題更大)4,司法系統永遠會有漏洞。發達國家的司法不公和漏洞也是常見的事情,作為心理補償,誕生了無數超級英雄,在影視作品中糾正人間的不公。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是大政府,理當在司法公正上有更好的表現。
——2017.3.31更新————————
第一次在知乎發文,是因為這件事讓我很受震動。。如有不妥之處還望指點。。。大家都回復我一一看了。。。知乎是暢(zhong)所(多)欲(xian)言(zhi)的地方。。評論里有褒有貶。。。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大家應該有個共識吧————中國的法律普及很差。。。中國的有關部門執法力度越是差的不要不要的。。。地方越不發達地區,這種現象越明顯。。。拉回正題,關注本文。說說我的觀點哈。。。關於第一點,我不是很贊同。。。畢竟是借錢方,碰到要錢的,自己當時是會恐懼的。。。哪裡還想著拿刀。。。接著第二點和第三點以及第五點,警察的軟弱,不僅僅代表了他個人的軟弱,而是代表了當地地區治安的軟弱,或許是害怕丟飯碗,或許是警察上面和黑社會有利益關係。。。作為一名警察,他是要維護正義,但是他也要生存,在中國這個利欲熏心,金錢至上的年代,沒錢真的很難。。。所以他才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反應了當地治安情況。。。換一種方式,如果警察介入,協商讓雙方簽署協議了。按照正常的貸款利息走 ,或者說高利貸的利息再降一些,是不是結局能比現在好一點。。。(關於網上說的高利貸利息過高涉嫌犯罪的我不懂。。我只是想是否可以一種好的處理方式。)但是警察並沒有這麼做,說明當地對這種行為上不管不顧,這算是一種縱容。。。執法部門的不作為是這次慘案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關於這位知友的回復@雨要停了早上好 ,我只想說,這個不是我寫的,我只是搬運工,您沒必要上綱上線的批判。對了,知識再淵博的人也有他不懂的東西。我一直覺得,知乎提供了個老百姓討論的地方,像您這種學富五車的人還是另尋高地吧。免的在知乎待久了,反而被同化了豈不可惜了。。。—————————原文。。。—————————
摘自某吧於歡案的幕後——剝開表象看本質首先,於歡和他母親蘇銀霞的軟弱,造成了吳占學等人的猖狂和過分。(不是很贊同)可以想像,如果在第一次催債的時候,於歡和蘇銀霞很霸道,第一次就拿刀,吳占學和杜志浩就會掂量掂量,不敢太放肆。因為壞人也怕硬茬。其次,警察表現的很軟弱。警察說了一句話就走了,雖然警察沒說自己怵杜志浩,但杜志浩已經很敏銳感覺到了警察的孬樣。既然沒人敢管了,杜志浩還害怕什麼?那就越來越放肆。終於杜志浩捅爆了人性的地雷——於歡爆炸了。第三:大家以為警察是維護正義的神靈。其實警察也是人,也會有害怕的時候,也會最有最基本的安全判斷。
既然杜志浩這麼噁心蘇銀霞,蘇銀霞都能忍,那還有什麼更噁心的事?所以警察預判杜志浩不會主動殺人,蘇銀霞不會反抗。不管也不會有大事發生。另外,很顯然警察是知道吳占學有多大能量的!如果警察今天插手這件事,明天就端不了警察這碗飯了。第四:蘇銀霞和於歡的無底線忍讓,說明他們知道黑社會的能量,不敢大聲喘氣。第五:任何地方的黑社會,高利貸,暴力催債公司的興盛,沒有政府力量的扶持都不可能起來。警察如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黑社會就會敏銳的心知肚明。所以,我們去批判警察,那純屬欺負基層警察,單個的基層警察無力和整個體系作戰。黑社會和公安局,和政府已經成為一個默契的體系。警察不敢正確處警,這是表象。背後的本質是聊城當地的社會已經腐敗,法制已經接近癱瘓,社會秩序的維持已經開始靠拳頭說話。當然這不是聊城一個地方的問題,北方的所有欠發達地區的縣級及以下單位,都是一樣的。國家應當以於歡案為契機,重整市縣級的社會秩序,恢復法制的力量。(相當贊同)他看見法制沒了,於是拿起那把刀,當他放下那把刀的時候,法制又回來了。
判決本身沒有太大問題,把警察那部分摘出去的話就是討債的尋釁滋事猥褻婦女然後那個孩子殺人,但是重點就是中間有警察這個環節,警察絕對和討債的有py交易,如果沒有,肯定當場把討債的帶走,至少一個人能罰五百塊,警察沒這麼干,就說明這些討債的一個人給了警察不止五百塊。
這是《東京審判》里,梅汝璈要求給日本戰犯處以死刑時,說服其他十位法官的話:
我的法官同事們,
你們都是資深的法學專家,
我想請大家一起考慮這個問題。
法律是什麼?
法律的作用又是什麼?
經過了長達兩年,
817次漫長的庭審,
我們終於認定了他們有罪。
可是我們
卻一直在討論文明和宗教。
先生們,
這不是大學的課堂,
這也不是寺廟,
這是法律的殿堂,
我們需要討論的,
是怎麼懲罰這些罪犯。
我認為,
宗教是告訴世人,
怎樣做才能達到天堂。
而另一方面,
法律明確規定了,
什麼事情我們不能做,
否則就要受懲罰,
就要上斷頭台,
就要上絞刑架。
這就是法律,
這也是我一直堅持對戰犯們,
使用死刑的原因。
他們除了掠奪別國的資源,
擴張自己的領土,
日本還殺害了無數無辜的平民。
日本軍隊,
搶劫 強姦 放火 殺戮。
殺害了無數中國 菲律賓,
英國 美國及其其他國家人們的生命。
這還不足以被判處死刑嗎?
如果法律不給日本、
不給這些戰犯們最嚴厲的懲罰。
誰敢保證日本,
有一天不會再次挑起戰爭。
誰能保證日本,
不會再侵略別的國家。
誰敢保證日本軍國主義的幽靈,
不會再次復活。
在座哪位先生敢做出這樣的保證?
-----------------《東京審判》
這是我看到的,對於歡案最簡明清晰的解讀:
作者:林正疆,台灣律師,95國際大專辯論賽最佳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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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歹徒潛入單身女子居住的套房,強姦該名女子後,起身走去冰箱倒水喝。
以當時的情況判斷,男子並沒有穿上衣服而且隨時可能回來強姦第二次,此時女子拿起剪刀從後面將男子刺死。
2.一名男子在結婚之後長期毆打妻子十多年,並且每個月至少有三次以上用繩子將妻子綁起來強姦,在第16年的某一天,男子毆打妻子並且強姦妻子之後,睡覺之前對妻子說:我們女兒也慢慢長大了,等一下老子起床之後再狠狠揍你一頓順便讓你嘗嘗老子的生殖器的厲害,下一次女兒回來的時候就輪到她也來試試!
於是當丈夫熟睡的時候,妻子拿起家中的石膏雕像,狠狠的將男子的頭打碎死亡。
第一個案例,類似情況歐洲和美國都曾經發生過。
第二個案例是德國著名的案例。
兩個案例歐美法院都一致判決正當防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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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不法的侵害是不是仍然繼續進行中,不能夠以單一侵害動作是不是做完了,作為僵化、機械的判斷標準,而應該從整體事實來判斷,觀察整個不法侵害的概括行為事實是不是有高度可能繼續延續。如果是,就有成立正當防衛的空間。
這個部分先前的微博我已經說明過了,拜託不要再跑來跟我說這是立法的問題。
幫幫忙,這是赤裸裸的司法判斷(執法)問題,不是立法問題,跑來發表意見之前麻煩先讀一下書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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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武器來正當防衛,就不叫做正當防衛嗎?
胡說八道。
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防衛的意思、客觀上不法的侵害也確實正在進行當中,這個時候在諸多「有效」的防衛的手段之中,行為人雖然有必要選擇侵害最小的防衛手段——比方說,假如用拳頭就可以有效排除侵害的話,就不能夠隨便用刀子。
但是,不能夠要求行為人選擇不可靠的防衛方式。
也就是說,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用拳頭不一定能夠有效貫徹防衛的話,拿刀子本來就沒有不可以。
因為正當防衛的基本原理就是「正,不需要迴避不正」,因此你機械、僵化的要求行為人選擇不可靠的防衛手段、禁止行為人使用武器,這種思維,不但僵化不合理,而且落後、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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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了。
離譜的判決已經夠誇張了,更誇張的是還有一群離譜的人在鬼扯判決沒錯。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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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學長補充一條
N多人在談蘇是老賴、也在放高利貸、黑吃黑……
但,這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法律因為【蘇】有這樣的罪過,就加重對【於】的處罰,那真是個比現在的判決還要誇張的笑話~
知乎,分享你剛編的故事。
我懷著憤怒寫下回答。只不過這憤怒不是針對這個案件,而是針對一些所謂保持中立、理智的答主。不過這個最後再提,先來討論案情。
首先,於歡傷人致死,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是必定有罪的。包括他的代理律師,都是僅提出防衛過當的辯護,而非無罪辯護。
就我個人而言,說句大膽的話,市面上幾乎所有的吃瓜群眾其實並不是真正關心於歡包括他母親、他姑姑,還有公司的員工,在這段時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因為這件事情其實很早就報道了,但並沒有得到熱切的關注。真正引爆吃瓜群眾的是聊城中院的判決書,徹底否定了這起案件中於歡的正當防衛可能性。大家不禁擔心,如果換成自己,按照這份判決書的邏輯,除非對方實實在在捅了自己一刀,不然自己做出任何形式的反抗都是故意傷人罪,更別談什麼防衛過當了。
按照一些所謂保持中立、理智的答主所說,我們暫且拋開並沒有出現在判決書中的那些媒體提及的侮辱成分,但非法拘禁已經是存在的了,判決書中的證詞證實了有被害人一方有對被告實施毆打、言語辱罵以及猥褻女性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說,就我個人而言,有能力反抗就非常不錯了,還要我去精確的計算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最小犯罪換取最大傷害,我實在沒有任何辦法。
有位叫 Firgin的答主提出於歡可以砍對方的生殖器,也不過封頂三年,實在不行扎大腿啊。我不得不佩服這位大俠,在11V2的情況下,如果不是常年精於武學,並已打開任督二脈的高手,一般人還真辦不到這事。
至於另一位 莫無煜的答主,說的何等義正言辭的理性,同時用判決書的圖片說明,受害人一方並沒有任何會造成被告人生命威脅的行為。我估計他肯定沒仔細看過這份判決書,他說沒有的內容全都如實寫在判決書中...真理性啊~
回到案情中,按照國內現行的法律,非法拘禁要超過24小時才能成立。但11個明顯具有黑社會背景的人,抓著2個人控制在1個房間內,並限制自由行動。就算只有5分鐘,在我看來都已經非常具備非法拘禁的條件了。不過很可惜,這個是法律的漏洞,並且不僅在這個案件中,在許多催債案件里,催債方都利用了這一條。其次,按照判決書中的證詞,對方是當著女性面,脫褲子,露屁股、下體的行為,按照中國的法律,應當定性為猥褻婦女的行為。同時證詞也已到了在這段期間,被害人還做出言語上的攻擊。當然,對方不會僅僅說MMP,或者CNM之類的簡單粗暴辭彙了。我相信,不僅群眾,包括法官在內,只要不是近親結合的產物,都不會簡單的認為這11個人僅僅是和於歡母子安靜的坐在一個房間里聊天喝茶。而證詞中的內容,在我看來已經足以構成於歡持械防衛。不過聊城中院的法官很簡單的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描述來判決,因為表面而言,受害人一方真的不存在威脅生命的行為。
單從判決書的內容來看,我只能很抱歉的說,這個法官真的沒判錯,判的很合理。對方沒有任何威脅生命的過激行為,而於歡的行為又恰恰造成了多人死傷的事實。但如果法官真的僅僅按照死板的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來判決,而罔顧事實情況,那真的是維護法律的公正嗎?
事實情況是什麼?事實是11個明顯具備黑社會性質,且有1人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並逃逸的犯罪嫌疑人(這條已經被聊城公安證實,並實施抓捕。很可笑吧,如果沒這事,這人到現在都在外面浪著呢~)組成的明顯具備犯罪能力的犯罪團伙對2個不具備與之匹配抵抗能力的普通民眾施行長達數小時的非法拘禁,並在拘禁期間對2人進行言語攻擊,並有毆打、猥褻女性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想任何人都會抓住一切可以反抗的物體進行抗擊,而非先考慮哪一件物體既能反抗又不會傷人?我到底該不該傷人?如果傷人,傷害哪裡比較好?傷害多深比較合適?
補充1:關於於歡殺人究竟是不是為了保護母親...我其實很好奇為什麼會有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在我看來,這完全不是個問題,因為這並不重要。設身處地之下,就算是我一個人,遇到這樣的情況,也會做出一些失控的事情。這來源於恐懼,或者你可以說我慫,或者於歡慫。
補充2:來聊一聊聊城中院的判決,與前面的證詞內容一樣有趣。網路許多法律專業人士無論支持還是反對,但焦點大多都集中在量刑問題上。因為首先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無罪肯定不行的。防衛過當,有許多適用證據,但在聊城中院看來似是而非,模稜兩可,出於嚴謹考慮,完全否定。最後在故意傷人罪上定案量刑,我國法律規定致人死亡或嚴重傷殘,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最高死刑。聊城中院在排除一切可輕判條件後,再加上國內慎判死刑的輿論條件下,以最高無期徒刑。於歡死裡逃生!
----------2017-03-27補充----------
補充3:剛剛在微信上看到一篇署名血飲的文章,微信號caojianming1989。之所以要提這個人 ,是因為他的言論很有意思。當我們還在這裡針對判決書上的內容逐字逐句的依照可行的法律條文探討各類判決的可能性,這位大V已經開始了他的陰謀論~言稱南方某媒體藉此案件綁架國家經濟政策。說實話,恕難苟同。要知道這樣的案子,在法律界說實話價值還高不過呼格案、聶樹斌安,也就大家探討下判刑依據而已。要用這樣的小案子來撬動國家經濟政策,真不知道這位血飲仁兄是太看得起於歡呢,還是太看不起國家那群坐辦公室的人了。我倒是覺得頗有些帶節奏的感覺~或者說叫做蹭熱點~
我希望可以輕判,但是是因為發現了新證據(比如當時的錄像),而不是因為這些鍵盤俠的輿論。 另外說一句,現在的中國處於法制治國的關鍵時候,若是你們拿民意強姦司法,那就是司法獨立的一大退步,相信我,以後你們會後悔的,致跟風被帶節奏的愚民。
手機打字,有些凌亂,能不能看懂隨緣吧。本文全部依據來自法院判決書,那些對判決書內容不信任的朋友,如果判決書中的證言部分有不真實之處,於母及其律師絕對會提出來的,既然她們都沒說判決書不真實,你們就不要在腦補什麼黑暗情節了。
先根據判決書中於歡母子及他們廠子工人的證言(他們總不會自己作證坑自己人吧),嘗試還原事情經過:
1、從下午四點到晚上八點半,追債者只是跟隨,並無限制自由的行為,期間於母還與追債者對罵,雙方有推搡(於母工人的證言)。
2、晚上於母子二人去伙房吃飯,飯後大約九點至十點這段時間,追債人將母子堵在一樓逼債,期間有露出下體及語言侮辱行為,但根據判決書上各方證詞,並無人對母子二人做出下體抽臉的動作、強姦意圖或危急生命的語言威脅,根據於歡供詞,唯一的動手行為是杜某脫下於歡的鞋子,用鞋子扇了於歡一下,於母的證言也說到脫了於歡的鞋讓她聞後把鞋扔了,由此看出確實沒有過大的動作。
3、十點十三分警察出警到來,對追債者做出訓誡:要債可以,不準動手(我不明白噴這句話的朋友邏輯何在?警察不這麼說,難道要說不準追債,可以動手嗎?普及下吧,警察不允許插手經濟案件是鐵規,至於報案後如何處理,警察總要儘力查證清楚後才能處理,總不能報案人一句話就把追債人拷走吧,現場無人受傷,大家都有人作證,警察出門找報案人及其他人詢問案情並不是不作為,也不是不管不顧要走。當然,沒留人在室內是有不當之處,但在不了解當時出警人數情況下,對此不好過多評論。如果出警2至3人,確實很難做到控制室內又出外詢問的),至十點十七分警察出門找報案人了解情況。在此時,警察仍在處理事件,並未離開,且已做出訓誡,追債人也並無侮辱及威脅的舉動(於歡母子的證言)。
4、十點十七分警察出門後至十點二十一分,於歡試圖離去被阻止,雙方發生衝突後(此處開始各方的證言有了極大分歧,特別是對於衝突程度和動手先後順序)於歡持刀在衝突中捅傷數人,最後傷者一人不治,二人重傷。值得注意的是,經過激烈的持刀衝突後,於歡驗傷的結果,全身左頸有一處1.1厘米表皮剝脫,右肩有4厘米×0.3厘米皮下出血(通俗的說就是一元硬幣大小的淤血、青腫)這些傷連輕微都夠不上,即使不是持刀衝突時留下,而是之前被追債人打出來的,在追債人全程沒有威脅生命的話語及於歡這些傷來看,實在看不出有生命受到威脅的跡象和防衛的緊迫性。
還原了大致的事情經過後,基本能看出,當天的事件中:
1、在九點前,雙方有互罵及互相推搡的舉動,但不嚴重(根據工人證言及於歡傷情判斷),此時追債人並未開始限制人身自由。
2、九點之後,追債人堵住於歡母子,限制了自由,有侮辱行為(裸露下體後被同夥制止),並有輕微的動手(扇一個巴掌),且警察來之後並未再有侮辱行為發生。因無明顯暴力行為,侮辱行為被勸阻中止,限制自由時間一個小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因此較難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3、當天事件全過程中,追債人均未對於歡發出危及生命的語言上或行動上的威脅。
4、十點過後,警察已到場正開始著手處理案件,在案件沒有處理完結,同時當事人無特殊要求的情況下,警察程序上是要求當事人在現場接受詢問調查的(如果有報過警的網友,應該知道無論你是報警方還是被報警方,只要你是當事人,沒特殊原因並自己提出請求,那麼出警的警察沒處理完是不會讓你離開的),同時也已不存在侮辱行為,也並無過激的暴力行為或發出語言上的威脅。
5、於歡因要離開現場被阻止,後發生衝突,根據於歡的僅有的兩處傷情看(左頸1.1厘米表皮脫落及右肩4厘米×0.3厘米皮下出血),衝突發生時追債人應該沒有太過暴力的動作,且於歡母子在供詞中均清楚的陳述警察就在門外,在警察尚在現場出警處理案情時,一方未取得警察同意要離開,另一方阻止離開,限制自由的時間不到五分鐘,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時於歡已清楚認識到警察就在門外,在發生衝突時可以呼救(其實根據傷情更傾向於歡陳述的被人扣住脖子阻攔不準走),並無生命健康權受到威脅,確實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既看不出有動刀的必要性,更不要提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了,試問,一死二重傷二輕傷的五個人,在警察出門,於歡捅人之前,難道都正在對他使用暴力嗎???(五個人在使用暴力,傷痕證據何在,希望二審能查清事實)
如果僅憑如此輕微的傷情,利害關係人的單方證言,無法行成證據鏈的施暴證據就能認定正當防衛,那以後黑社會強拆,是不是可以一個人去到戶主家裡,自己撞一下牆,然後就拿戶主家裡的刀大開殺戒,算正當防衛?
在追債過程中,由相互對罵、推搡到最後堵住母子一個小時多逼債(九點前並未限制行動),期間有侮辱和扇耳光,最後在警察到場後仍阻止於歡離開,這些行為違法嗎?違法,這些行為涉嫌尋釁滋事,侮辱罪(無明顯暴力行為,侮辱行為被勸阻中止,限制自由一個小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因此較難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但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而侮辱罪屬於情節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就算構成侮辱罪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同時在於歡動刀時已不存在侮辱行為,在這裡,我完全看不到眾多網友一致認為的杜某死有餘辜之處。
至於高利貸問題,無論雙方約定的利息為多少,只要已償還的部分未超過36%的年息(月息3%),追討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利息的行為,都不能認定為利息過高。粗略計算,於母第一次借款100萬本金,按月息3%計,每月利息為3萬,20個月本息約為160萬(僅為粗略計算,實際會更複雜,涉及到是先本後息、先息後本還是等額本息問題,以及每一筆還款時利息是否過高問題),再加上第二次借款35萬元(此次暫不計利息)共計195萬元,已還152萬元,尚餘43萬元左右未還(於母證言為:已還152萬,吳占學下面八九個人到我廠子繼續逼我還錢,把房子過戶),照此計算,並不存在南方周末報道的房子已經抵債了的情況。因此追債人上門追討在43萬元內的部分,不屬於高利貸範疇。
另外希望某些網友能收起雙標的眼鏡,公正的看待問題。我同意於母欠債不應是她受辱的理由,那杜某辱人也不應是他死亡的理由,我同意於母案外老賴的身份,不影響她在本案中受辱者的角色,那同樣杜某案外涉黑人員的身份,也不應掩蓋他在這起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角色。照某些觀點,辱母尚不可忍,殺父之仇如之何?若父仇必報,然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創建於 08:06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創建於 08:11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原回答針對的是網路上呼聲最高的「於歡應該無罪釋放」這一觀點,沒想到我的不完整回答引起評論區的一些爭執,抱歉。
我的完整觀點是:1.警察有一定責任。2.於歡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主要責任在於歡。3.事件特殊,我的期望是於歡能獲得減刑判決。4.原回答。我不是法律系學生,以上觀點只代表個人,歡迎大家討論。希望評論里不要再出現辱罵性言論了,討論的意義不是發泄個人情緒。----------------------------------------------------要是於歡最後真的被判無罪,這個國家就完了。老家冠縣,老家民間非法集資確實很多,這條信息可信度用應該很高。當然,我也不是說這個母親就應該被侮辱,只是說媒體的選擇性報道有點噁心,各位朋友就不要想太多。我認為法院已經酌情輕判了,無期徒刑看以後表現是可以減刑很多的,畢竟一個成人還是要為自己的行為做出代價,但是法律和道德情感之間還是有區別的,法院只是按章辦事罷了。想不想隨便,反正這種選擇性報道,之後翻案打臉的情況讓我很難再去相信報道的完全真實公正性,就像去年的山東紗布門。現在上來就站隊噴人的先冷靜一下好不好,反正你現在怎麼憤青怎麼鍵盤俠也不管用,靜待事情發展才是普通老百姓乾的吧。倫理道德和法律可能會有衝突,隨著中國發展,法律也會漸漸完善,相信法律也會做出公正的判決。那些噴子你們繼續,就當我釣魚好了PS:呸,餌咸鉤直∠( ? 」∠)_沒有洗,噴子太多魚釣夠了關評論,掛個噴子@朋朋別成天生殖器生殖器的往嘴邊掛,免得暴露自己的智商和人品,別跟我提氣量,我能回復你這個噴子這麼多也就可以了,講道理你不聽,反而說我說不過你,估計自己都受不了自己噴的吧,刪了點評論,噴人誰不會。你也就收收吧,免得被人瞧不起。第一次感覺學醫救不了中國人。
讓人絕望的不是本案的判決,而是網路憤青趁虛而入的社會現狀。1、從傷情鑒定來看,於歡的傷沒有構成輕微傷,而被害者確實已經有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當然被害人是有過錯存在,但是從判決書的描述來說,於歡的是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情節的,而不完全是為了自衛的目的。2、月息10%已經超過國家規定法律保護的債務範圍,討債的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於歡的家屬可以在後續再進行上訴,但是他構成故意傷害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是客觀事實,從法律本身規定的量刑來說,是可以判死刑的,無期至少不能算判的重吧,這已經是考慮到原告有過錯情節下的量刑了。3、法律很難兩全,從道德上來說我們可以譴責討債人咎由自取,但是從這件事情的社會影響來說,如果簡簡單單像一些憤青所說的那樣判無罪,那麼受到影響的就不只是社會道德,而是最基本的社會底線了,這樣的後果又將如何?如果僅僅憑藉道德來判斷一個案子的是非,那麼法律存在的意義在哪裡?現在去看網路上一邊倒的輿論和道德綁架的發言,真的讓人心驚,法律是在不斷成長的過程中,也確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放眼望去,微博上所謂「孝子護母殺人不犯法」或者「被逼到絕路是可以犯罪的」等等言論,難道不更令人失望嗎?法律的進步是要通過道德的綁架來實現的嗎?我相信在這樣一個環境下,法制只會不進反退。創建於 21:14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這世界不能對加害者太寬容,對受害者太嚴苛
整個周末,都在被「刺死辱母者」案刷屏。
一會兒讀到要債者杜志浩如何極端侮辱蘇銀霞母子,激起一片公憤;一會兒讀到警察如何不作為使於歡陷入絕望境地,觀者無不同情;一會兒又有消息稱蘇銀霞多處借貸總額近2000萬,引起對民間借貸的討論。
這個案件究竟真相如何?應該如何判決?你我觀者一時都不敢妄下斷語。
畢竟,新聞報道的內容和案件事實真相是否一致,還未可知。我們這些年來所經歷的「反轉」,已經夠多了。
但是,這個案子卻引發了我對「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條規的興趣。
了解一些案例之後,我發現:面對加害者,我們的防衛要做到「正當」二字,真的太難了!
關於正當防衛
按照《南方周末》的報道,杜志浩等11人對蘇銀霞母子進行非法拘禁,對蘇銀霞本人實施猥褻,是確實無疑的。
警察到達現場後並未採取措施,終止非法拘禁,而是離開了拘禁現場。在拘禁過程中,於歡反抗,這該是妥妥的「正當防衛」。
但聊城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於歡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理由是:「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我不想代入感情地討論反抗辱母者是否具有「緊迫性」。但是,設想下面這種情況,受害者真的會陷入兩難:
假如有人將你非法拘禁了,TA沒有暴力傷害你,而只是關著你。你該怎麼辦?
不反抗、不殺傷對方,你就只能忍耐,不可能逃出來。
可是,如果你殺傷對方,那很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沒有使用工具,也沒有侵犯你的生命權,而只是囚禁了你。
敢問天下法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反抗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具有緊迫性?
我究竟該怎麼辦?相信那些被拐賣的婦女,都曾經撕心裂肺地問過這個問題吧。
關於防衛過當
於歡的防衛是否過當,要由法院裁決。
但是,不該忽視的是:如果《南周》的報道屬實,杜志浩在被刺傷後,仍有獨自離開現場、獨自駕車的能力。
一定程度上,正是因為他沒有等待救援,而是獨自駕車前往醫院,而且選擇了距離較遠的一家醫院,途中又遭遇了堵車,才導致了失血過多和最終死亡。
所以,於歡並沒有刺向致命部位。他對最後的致死是否該承擔全部責任呢?
這讓我設想到另一種情境:假如有人對你實施犯罪,你在反抗過程中刺傷了TA,以致流血。
你報警、叫救護車,你根本沒有殺死他的故意。但是,TA不接受你或警方的救助,而是不停地跑啊跑啊,以致失血過多而死亡。
那麼,你的防衛算是過當嗎?你對TA的死亡應該承擔多大責任?
假如判決你防衛過當,那法官的天平是不是有向加害者傾斜的嫌疑?
關於無限防衛
在正當防衛中,還有一類特殊防衛,被稱為「無限防衛」或「無過當之防衛」。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這種「無限防衛」要認定起來,更是讓人感到無限尷尬。
因為它的認定標準是:上述犯罪行為處於「正在進行」狀態,即已經著手,尚未結束。
那麼,試想,有人闖入你家盜竊。你半夜醒來,與TA正面遭遇。你心裡明知TA要殺人滅口,你也正好手握利器,但你卻不敢貿然殺傷TA。因為TA正在實施的犯罪只是盜竊,而不是殺人。
你要等著,等TA開始「著手」殺死你,你才能殺傷他。只有對這種「正在進行」殺人犯罪的防衛,才能被認定為「無限防衛」。
敢問天下法官:面對加害者,如果我真的按照這個規定去做了,我還能有一線生機嗎?
誰有臉對強姦犯罪的受害者說:你此時殺傷他不算「無限防衛」,他只是脫了你的褲子,還沒開始強姦?!
誰有臉對強姦犯罪的受害者說:你此時殺傷他也不算「無限防衛」,他已經洩慾完畢,犯罪已經結束了?!
如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這樣實施的,那我們真該為天下受害者一哭!
關於奇怪的文化
由此事,我不禁聯想到我們奇怪的文化。
民間求子常拜「送子娘娘」。送子娘娘的原型是佛經中的「訶利帝母」,又稱「鬼子母」。
她本是個惡神,育有五百子,卻專偷人間的孩子來吃。後來,她受到佛陀的感化,成為專司護持兒童的守護神。
這故事,聽第一遍讓人感嘆佛法無邊,可聽第二遍就讓人感到毛骨悚然。
訶利帝母倒是「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請問:那些被吃掉的孩子怎麼辦?那些孩子的父母又該怎麼辦?難道他們也該向訶利帝母求子,再生一個孩子?
細想想這個故事,殊為可笑啊。
惡人成佛如此容易,放下屠刀即可。好人成佛如此艱難,百般磨折尚不可得。
那麼,按這個邏輯推論下去,修成正果的最佳辦法豈不是:先作惡多端,然後再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那豈不是推崇「邪惡競爭」,比誰更壞?多麼奇怪的文化。
不知這個案子究竟真相如何,也不知二審會如何判決。
但我只想說,這世界不能對加害者太寬容,對受害者太嚴苛。
加害者作惡之時沒有任何忌憚,無需擔心正不正確。受害者反抗之時卻要小心謹慎,生怕防衛得「不夠正確」。
立法者、執法者都應該時時記得這一點,莫讓天下人「物傷其類,悲從中來」。
歡迎關註:
簡單看了下新聞,相比社會新聞中,從事件結果,和引髮結果的直接原因做出的道德與法律的對立的判斷,財經新聞中,把這個事件放在民間信貸的背景下的描述更全面一些。
「Q:高利貸違法嗎?
A:本金受保護。
目前,我國對高利貸有不同的定義。通常我們所說的高利貸,是指貸款利率高出央行同期基準利率四倍的貸款。
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係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對於高利貸,我國規定,對於所發生的貸款資金,貸款利率如果高出央行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將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是未高出的部分,還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值得注意的是,按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無論利息多高,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借款的本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民間借貸保護範圍進行了界定,《規定》稱,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綜合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得出本金受保護,但是「高」於一定範圍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的結論。」
——————摘自,新京報《你碰不得的「嗜血」高利貸》基本來說,目前借這個事情發揮,把法律和道德對立起來的言論,都是耍流氓。這件事情過程中,真正的問題是jing方接到報案後,在對涉事雙方的調節過程中,沒有進行有效管控。首次正式回答問題,之前不回答是因為懶,今天回答是因為微信上被這個話題刷屏了,準確的說是被腦殘刷屏了。
首先,拋開這個慘劇本身看輿論一邊倒的刷屏,深感我們的離法治很遠很遠。這個遠不是說法制建設多落後,而是我們的民智未開,從媒體大咖到普通屌絲都在喊殺人無罪,這些人叫囂的背後有沒有思考過此事的來龍去脈。我們的民眾還是一群沒有獨立思考隨大流的愚民,極易被鼓動教唆,實在是悲哀。
其次,一邊倒的輿論後面有沒有隻一無形的黑手指揮?我深表懷疑。欠債的這位母親為成為某企業家,債權人為某地產開發商。這兩個標籤的意涵不言而喻。在當今社會,企業家是社會賢達,開發商是十惡不赦。這個女士從未被提及從事何種行業,就被碰上企業家的高位,眾所周知不是所有老闆都叫企業家,首先企業經營有方,在行業里有領袖地位,其次只怕還得做點社會公益,這位女士連一百多萬的債都還不上,而且多次被列位失信人,實在稱不上企業家。炮製輿論的人給這個女士帶上企業家的帽子,給借貸者冠以開發商的惡名,可見他要製造何種輿論,用心何其巧妙。
最後,我想說的是殺人就是殺人,而且死了不止一個,有罪是一定的。至於無期還是死刑還是多少年有期徒刑,請交給法官去判斷,不用試圖用輿論干擾法官的專業判斷。更不用試圖用情感的宣洩代替法律,總之一句話,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你們要真同情那所謂企業家,就給她捐點錢或做點其他有益的事,不要再去鼓噪無罪論或者辱母就殺人全家的屁話。
看了一些人的評論想更新下
對於這件事,也不用上綱上線,不是民意強姦法制,而是信息不對稱,也許你知道的內幕多知道實情,但民眾只是根據他們所了解的情況表達,在他們的信息範圍內,他們的民意是合理的。然後,民意並非要左右法制,而是引起關注,公開事實真相,在新信息披露之後,民意一定會和法制實現統一,這應該也是法制社會建設的一個過程。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這絕不是一句空話,不要動不動的歧視民意,動不動就扣鍵盤俠、民科的帽子。
想一想上次發表類似觀點,是賈敬龍案,可惜他已經被執行了,現在反思一下,他蓄謀殺人,確實是故意殺人,但真心同情他。如果法律不能主持正義,就只剩下以暴制暴了,雖然這很悲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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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並不能算得上懂法,但作為成年人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法律意識、道德認知、行為意識。。。我想這也是大部分人的社會常態,所以法律黨勿噴,我沒有你們那麼理智那麼懂法。
當著男人的面辱妻狠不狠?恨不恨?何況辱母???
先不說這個母子欠債不還錢、涉嫌非法集資有多可惡,只說涉黑討債侮辱猥褻的事。
就算不是黑社會,11個人對2人,控制著兒子侮辱他母親,按法律規定這兒子該怎麼辦?
報警。。。
警察也不好好管,法律規定該咋辦?我也不知道,但作為一個人,應該反抗了。
對面是11個人不是1個人2個人,我找他們辯論去找他們說理去找他們普法讓他們不要辱母了放我我們?如果這樣能成功,那他拿到就是故意殺人!
好好說,面對11個人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猥褻,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只有暴力反抗,用拳頭肯定打不過只有用武器
綜上,不知道法律該咋判,但從情理感性上,判幾年緩幾年合理,然後別忘了趕緊還錢
另外也不要總說民眾不懂法,陪審團就是要一群不是那麼懂法的人負責道德、情理的
第一,支持輿論監督,特別是在公檢法合作大於制約的現狀下;
第二,支持一審量刑過重;
第三,說說細節,11個討債人是酒後+警察到場的情況下,依舊對被告實施限制自由與人身傷害(判決書中多人證詞均有體現),其中死者心血乙醇含量148mg/100ml,加之死者脫褲子露陰被同夥勸阻(證詞中並未提及「制止」),其餘討債人均參與燒烤飲酒(20時左右至21時50分左右);
四、被一群酒後的流氓(其中死者很可能處於醉酒的狀態,其餘討債人也很可能處於醉酒狀態)持續限制自由並有傷害升級可能的狀況下(死者脫褲子露陰);在警察到場並沒有解除被限制和被侵害的狀況下;在警察離開事發場地(至於是不是真的出去了解情況,等執法記錄儀內容公開,我們就知道了)的情況下;被告人持刀將繼續圍困他的四個人刺傷(其中一個人傷口在背部)。以上情況全面考量的話,我認為按正當防衛認定並不過分。結合判決書中各證詞對案發時的描述,被告人在持械並警告對方不要過來後,被害四人持續接近被告人才被依次刺傷,背後中刀傷者轉身逃跑確實不具備主觀加害意願,但結合被告處境和事發時的心態等因素,並不能認定為主觀故意傷害。
五、簡而言之,被一群流氓圍堵謾罵一下午他們母子並沒有報警,大概是見得多了;但流氓們喝多了行動明顯過激,報警又沒起到作用,警察還離開了。此情此景之下,如果不採取自主防衛的方式,恐怕當警察真的離開之後,他們母子的遭遇會相當危險。總不能等到她媽真被輪姦時再來個正當防衛吧,那豈不是太晚了。
六、我國正當防衛的認定實在太過於死板了,被強姦時想要正當防衛還得祈禱強姦者不要瞬間陽痿秒射拔出來,不然還是故意傷害。是時候改改這種現狀了,當普通人面臨人身侵害時,鼓勵他們拿起武器保護自己,難道不是一種降低犯罪率的好方法嗎?
我覺得大家監督法官判決是否公正蠻好的,但是通過輿論引導判決我覺得很荒謬,特別是沒有法律專才的人更不要輕易說該怎麼判怎麼判,術業有專攻,有正義感本身是件好事,但也要保持理性。微博上最贊竟然是於歡無罪?!大家真覺得無罪嗎?我覺得輕罰是對的,無罪也太視法律於無物了,否定一件事,為什麼就非得走另一個極端。—————————————————————看到評論科普一擊,大家不要望文生義啊,無期徒刑是字面意義上的,其實就是有期的,詳情百度之~~(我沒說該判無期哈,就說一聲)
轉載個國內法學專家(有刑法學泰斗)對此案的看法:
1、陳興良: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於歡構成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正當防衛並且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不應負刑事責任。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人惡意討要高利貸,採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毆打等非法行為,雖然沒有致人傷亡的意圖與行為,但已經嚴重地侵害了於歡母子的人身權利。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不能認為對非暴力或較輕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續犯,長達六個小時的拘禁,並且伴有污辱和毆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長時間內存續,對於歡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極大刺激。最後的防衛也是在於歡要離開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況下發生的,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第三,本案不屬於刑法第三款的無過當防衛,因為無過當防衛的暴力要求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為是為索債服務的,沒有致於歡死傷的行為與意思。因此,對於歡的防衛行為還要考察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才構成防衛過當。在本案中,於歡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為當時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於歡處於劣勢。經過六個小時的辱罵折磨,於歡精神處於崩潰邊緣。尤其是民警到場以後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離去,使於歡感到公力救濟無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緊逼。在於歡要擺脫拘禁,死者等人毆打阻擋的情況下,於歡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對死者等人亂捅,並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擁而上。在這種情況下的防衛行為,是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衛行為造成的死傷後果即使對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並沒有明顯地超過必要限度。而且,這種死傷結果的造成,死者等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不能由於歡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正當防衛的認定應該體現以下精神:放寬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是加大侵害人的違法成本,從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維權成本,使正當防衛制度真正發揮震懾不法侵害人,為防衛人保駕護航的積極功能。(來源:新華社)
2、陳光中:於歡案定罪量刑明顯不公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法學家)
「就現有公開信息而言,於歡案定罪量刑可以說是明顯不公正甚至是錯誤的。如果最終認定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且沒有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一審就完全錯了」。3月26日,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做上述表示。
陳光中表示,該案進入二審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這一全面審查原則要求二審法院既要審查於歡上訴的問題,對沒有上訴的問題也要審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實真相,認定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準確。
於歡案經《南方周末》報道後引起社會關注,輿論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動再次引起熱議。陳光中認為,司法和輿論的關係是應該從兩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對輿論而言是獨立的,檢察權、審判權都應該獨立行使,不為輿論所左右,結論認定不能受輿論影響;另一方面,輿論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會效果的反映,輿論有明顯的反映時,司法要認真對待,讓這兩方面結合起來,這是司法對待輿論的正確態度。
陳光中向財新記者表示,於歡案一審時,聊城市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並提出「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建議,聊城中院審理後判處於歡無期徒刑。現在一審判決遭輿論質疑,檢察院的起訴及量刑建議是其單方提出的,法院可採納也可不採納,如果案子判錯了,法院、檢察院各有各的責任。
除公訴職能外,根據中國《憲法》,檢察院還是法律監督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陳光中表示,在滔滔**面前,最高檢察院有責任關注於歡案,能主動、及時派人參加調查,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是好事,應予支持、讚賞。
「這就是通常講的訴訟監督,訴訟監督是檢察院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檢察院除起訴、抗訴外,對法院已生效或未生效的判決都有權力開展法律監督」。
陳光中認為,最高檢察院應查清輿論關注的幾個複雜問題。一個是該案中放高利貸者及催債人是否涉黑,調查該問題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要件;另一個是警察是否瀆職。
判決書稱於歡在警察已經來了的情況下,拿刀子桶人,於歡和其母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不構成正當防衛。
陳光中分析,針對這個情節,有證言稱警察處警後說了幾句話就走,於歡想跟著警察離開遭被害人等阻攔,進而激化矛盾,如果確實存在催債人施暴的情況,警察來了不能說句話就走。
此外,於歡姑姑曾向媒體提供於歡母親蘇銀霞還原案件過程的「陳情書」。在這份《關於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殺人事件情況說明》中,蘇銀霞稱「誤入高利貸陷阱,本案的發生是由對方的挑釁和侮辱行為而造成,兒子在遭受長時間的凌辱折磨,又親眼目睹母親受辱受難的情況下激情自衛。」蘇銀霞還提到,暴力催債一方有人「想強姦我」。
陳光中認為,蘇銀霞提到的這些細節,檢察機關應當重視查清。「要客觀、公正地依法查明事實真相,我覺得老百姓、社會輿論總體來講是通情達理的,不是完全情緒化的。」(來源:財新網)
3、趙秉志:於歡防衛過當應顯著減輕處罰
趙秉志(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閱讀了本案一審判決書全文和有關新聞報道。他在接受採訪時對財新記者表示:「本案性質上是故意傷害,但是以單純的故意傷害定罪,還是以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定罪,是不一樣的。以單純的故意傷害、否定行為人的防衛前提來定罪判刑,我認為是不準確的;一審判決所謂從輕量刑判處無期徒刑,我認為也是量刑畸重的。」
趙秉志認為,結合本案看,於歡構成防衛過當。判決書認為不存在防衛的前提,不構成防衛的緊迫性,「這是不對的」。
趙秉志解釋說,按照一審判決書的描述和認定,於歡和他的母親實際上受到了三種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這是一種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二是侮辱行為,包括語言侮辱和行動的侮辱,這種侮辱也是違法犯罪行為;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警察離開房間時對方不讓於歡和他母親走,還毆打他。
而且,警察來了也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在於歡母親受到違法犯罪行為現實侵害的情況下,他感到情勢比較危險亦義憤填膺,他基於保護自己母親合法權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對圍在自己身邊要群毆他的幾個違法犯罪分子展開反擊,刺死刺傷了他們。這完全是基於正當防衛目的的反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不能否認其正當防衛的前提存在。
趙秉志進一步表示,至於在這種情況下於歡拿起武器進行防衛,不能說因為對方沒有兇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為對方人多勢眾,而且對方已實施多種違法犯罪行為。但是,於歡的防衛行為導致了對方死亡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這樣的嚴重後果,應該說,儘管有防衛的前提,但於歡的行為還是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符合《刑法》第20條第2款防衛過當的規定,因而應當以防衛過當構成的故意傷害罪定性,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麼,究竟應當選擇適用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本案在一死二重傷一輕傷的情況下,如果免除刑事處罰,也許會失之過寬;而適用減輕處罰,較為穩妥與公正。但一審判決只是略為從輕處罰,只考慮對方的過錯,沒有考慮到防衛因素,沒有給予減輕處罰,顯然是處罰過重了。」趙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減輕處罰就是要低於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張可以考慮較為顯著地減輕處罰。」
趙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當防衛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倫理,其一審判決不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機關和山東省司法機關的重視,相信二審會有公正的裁判。(來源:財新網)
4、陳瑞華:正當防衛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會功能都值得反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多年來,我們學的正當防衛理論是,行為人必須是為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才構成正當防衛。但是,當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正在遭受令人難以忍受的凌辱時,行為人奮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這究竟算不算正當防衛?
對此,刑法理論是不予承認的。具體到本案,當行為人親自目睹自己的母親受到極端凌辱時,法官是否應捫心自問:任何人在此情形下,會平心靜氣的忍受凌辱嗎,刑法究竟是在鼓勵人們依法抗暴,還是逼著人們忍受凌辱,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衛過當,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們期待著司法人員反思:司法的社會功能究竟是什麼?刑法要不要調整正當防衛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論要不要更加關注社會需要和經驗常識?法律人不要過於自負,以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權威闡釋者,否則,沒有人會把惡法和錯誤的司法實踐當回事的。
5、周光權:於歡屬正當防衛
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多次參與刑法修改的周光權認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髮指,多個黑社會組織成員長時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脅被害人,足以認定為「行兇」;其中的強制猥褻手段與強姦類似,針對這種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行使無限防衛權。本案如處理得當,將成為未來司法機關認定正當防衛的風向標。(來源於微博)
6、阮齊林:於歡傷害致死案之我見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正當防衛緊迫性的核心是,公民遭到侵害不能得到公權力救濟時,允許公民武力自救(自衛)。報警求助且警察已到,但無濟於事。想借警察到場之機繼續求助受到阻攔,此時訴諸武力自救,具有緊迫性。自對方而言,自始自終對於歡母子實行非法拘禁侮辱毆打逼債,且看不到結束和逐步升級正在進行中,對此不法侵害之徒,實施打擊是對不法侵害的打擊,也符合防衛的前提條件。
不法侵害人人數眾多,處於絕對優勢,所以導致被侵害方更加激烈的反擊。說簡單點,這幫惡人惡行應當被評價為不法侵害,屬於可以實施防衛的範圍。我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於歡致人死傷後,交出刀子、隨警察到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符合辦理自首立功案意見第一條規定的地(二)項規定,知道有人報案留在現場接受調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為索債而扣押人質,屬於非法拘禁犯罪行為,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因此應當追究索債人的刑事責任。另被害人從事暴力討債,應當預見到可能招致報復,反抗,因此應當承擔相當的責任。自擔大部風險。辱人者招殺身之禍乃咎由自取。其僱主難辭其咎。高利貸乃罪惡源頭,強烈要求制定法律將高利貸入罪。暴力逼債屢禁不止,遊走於法律的邊緣,公權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貸者和暴力逼債者越發有恃無恐。被暴力逼債者不得不自力救濟。認可暴力逼債的不法侵害性質、被逼債者反擊行為的防衛性質,有利於制約暴力逼債行為。(來源:阮齊林教授微博)
7、徐昕:刺死辱母者案無罪辯護的理由充分
徐昕(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刺死辱母者案,我認為應定性為正當防衛。
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11位涉黑人員為追索非法債務而長時間非法拘禁於歡母子,實施威脅及暴力行為,甚至涉嫌綁架,當著於歡的面強制猥褻其母親,強制口交性質接近強姦,足以認定為「正在進行行兇…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權依《刑法》第20條第3款行使無限防衛權。
稍有爭議的是,是否存在防衛過當。但從現有材料可知,於歡的防衛手段應該在合理限度內,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誤救治,並不會死亡。(來源於徐昕教授微博)
8、邱興隆:五問刺死辱母者案
邱興隆(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一、殺人還是傷害:一審定性準確
在如本案一樣的急於義憤的致死案件中,對於定性最重要的不是看有無死亡結果的發生,而在於對個案發生的背景的全面分析與綜合判斷,因此,被告人在犯罪前、犯罪中與犯罪後的所作所為成為分析案情與判斷定性的關鍵。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前沒有任何施暴的心理與行動準備,加害行為實屬事發突然;在行為過程中,所持工具雖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並非可以選擇,且正如一審所正確指出的一樣,被告人雖對多人實施了刺擊,但對單個被害人沒有刺擊的連續性,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非致人於死不可的殺人心態,尤其是,在「一頓亂捅」的狀態下,被告人對所實施的刺激部位並無明確的選擇,更輔證了其不是基於殺人心理支配下選擇致命部位而刺擊之;在犯罪後,面對被害方倉皇逃離,被告人本可繼續追擊卻原地等待,束手就擒,也印證了被告人適可而止,不具有殺人的故意。因此,一審將本案定性為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於法於理均無可挑剔。
二、有無防衛前提:一審邏輯混亂
面對辯護人關於本案系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一審做出了否定的回應,其判由是,「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遇對方辱罵與侮辱,但對方的人沒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以上判由,無論是從事實認定還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都似是而非,凸顯出邏輯上的混亂。
本案中,儘管針對侮辱與毆打行為的防衛前提在警察到達後即已不復存在,但針對尋釁滋事與非法拘禁的防衛前提則即使在警察離開後依然存在。一審以被害方無人持有行兇的工具與派出所已經出警為由所否定的只能是針對已告終結的侮辱與毆打行為的防衛前提,而無法否定針對尋釁滋事與非法拘禁的防衛前提。
三、有無防衛過當:一審疏於考量
本案被告人是在具有一般防衛的前提條件下採取了只有在特殊防衛的情況下才可阻卻刑事責任的防衛行為,因不符合特殊防衛的成立條件而不屬於正當防衛。但正由於其具備一般防衛的前提條件,所實施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卻造成了超過必要限度的傷亡後果,因此,其同時符合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相應地,將被告人的行為定性為防衛過當情況下的故意傷害罪,當是一個不爭的結論。一審在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否認其屬於正當防衛同時,沒有將其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納入考量範圍,顯屬一種不應有的疏忽。
四、量刑是否畸重:一審顯然失當
按照刑法的規定與死刑司法慣例,在不具備法定與酌定從輕情節的情況下,對於造成1死2重傷的故意傷害案,判處死刑是常例,判處死緩是例外。在本案中,一審基於被告人坦白認罪與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而對從輕判處無期徒刑,表面看來似無不當。
然而,正由於一審在否認被告人構成正當防衛的同時,沒有認定其構成防衛過當,因而在量刑時根本沒有以被告人具備防衛過當這一法定情節為由依法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所做的無期徒刑判決明顯罰不當罪,因量刑畸重而失當。
五、應否減輕處罰:二審應予改判
既然疏於認定防衛過當,量刑時未做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考量,是一審明顯的失誤,那麼,撤銷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對被告人改判輕刑,當是二審應然而必然的選擇。(來源:醒龍法律人公號)
9、李翔:正義者毋庸向非正義者低頭
李翔(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一直以來,很多刑事案件的司法處理結論,不被社會公眾所認同,天津「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內蒙古「王力軍非法經營玉米案」,可能還包括河南少年「掏鳥窩案」,浙江農民「捕撈癩蛤蟆案」以及一些不能言說的案件,等等。我曾經寫過,我們可以不知道正義是什麼,但是我們一定至少應該知道什麼是正義的。
人民網曾經報道過一篇寫美國的母親為了保護孩子槍殺企圖入戶的歹徒的事件。大致是一位年輕的母親帶著孩子在家裡,遭到兩個歹徒企圖撬門闖入其家中,這位母親在情急之下,開槍射殺了其中一位歹徒以保護她自己以及年幼的孩子,法院並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與母親救子相比,兒子為了母親也是為了自己的尊嚴刺死羞辱者,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這樣的裁判著實晃了公眾的眼。人非草木,孰能無情?面對彼情彼景,哪一個有血性的人能熟視無睹泰然處之?問題的關鍵在於,判決書所確認的「非法拘禁」「辱罵」和那樣「侮辱」的事實,能否被評價為「不法侵害」?至於判決書中所陳述的「未使用工具」作為不能認定正當防衛的理由簡直就像是為了故意偏袒編出來的理由一樣。我說的是「就像」,僅僅是「就像」。就像為賦新詞強說愁。因為這個理由在刑法研習者看來,確實太不可思議了!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表述,從來也沒有要求「不法侵害者」要「使用工具」,刑法理論上也從未有提及「使用工具說」。
本案被告人以及其母親受到了迫在眼前正在進行且持續不斷的「非法拘禁」「辱罵」和那樣的「侮辱」,行為的「不法性」顯而易見。而判決書的論述,似乎是在論述能否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的「無限防衛權」,完全徹底跑偏。現摘抄判決書如下:「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問:
1、如前文所述,正當防衛權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為前提;
2、既然承認被告人(但未提到其母親)的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罵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權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結論卻又認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
3、強調生命健康權利被侵害的解釋不適當的限制或者縮小了正當防衛適用的前提條件,正當防衛在法律和刑法理論上均從來沒有要求不法侵害僅僅只能針對生命健康權利遭受侵害,只有在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為前提;
4、「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其實我都「不稀得說那個出警的警察」(完全的不負責、懈怠履行職責,如果能夠論證出其不作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是否考慮涉嫌瀆職類犯罪也未嘗不可。為防止本文主旨跑偏,我暫時先放著,檢察院反瀆局的同志可以先考慮起來。等我有時間再論證。)這也能叫出警?
而且,事情是在警察離開之後發生的。(有證人證言)警察的所謂「出警」並未使「不法侵害」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權利在繼續,辱罵在繼續、羞辱在繼續甚至變本加厲。這無論如何也得不出否定「防衛性質」的結論。至於是否防衛過當,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是存在的。而「防衛過當」則屬於責任減輕事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筆者無意於對尚未最終生效的判決產生影響,完全只是根據判決書中確認的事實針對判決理由和結論客觀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我的觀點當然也是可以被質疑的,本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在法律的救濟路徑上仍然是存在的。行文至此,筆者引用自己曾經的話語來結束本文:司法者應該有「過硬」的法律素質和良好的心理素質去面對公眾質疑,有足夠的信心和勇氣去提升法律權威,引導民眾對法律的信心和對司法者的基本信任。(來源:法學學術前沿公號)
10、王強軍:「刺死辱母者判無期」可能隱含的三點理論缺失
王強軍(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刺死辱母者判無期」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就目前來看,社會公眾無法接受這樣一個判決,認為判決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顯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判決書反映的內容,筆者從一個純理論的角度看,該案可能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理論缺失,這可能也是該案件在二審判決中會被重點討論的問題:
(1)正當防衛的適用原則及適用條件。
(2)被害人過錯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
(3)被告人精神高度緊張之下的「激憤犯罪」的歸責與量刑。
無論是哪一種正當防衛情形,都需要具備正當防衛的基本條件:防衛意圖、防衛起因、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限度。對此,我們應當明白,正當防衛的本質是什麼?正當防衛究竟是行為人的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是應當鼓勵正當防衛還是限制正當防衛?
筆者認為對於正當防衛還是國家賦予社會公眾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權利,因此,應當儘可能鼓勵正當防衛的實施。而對正當防衛鼓勵的具體路徑就是:應當對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儘可能做有利於行為人的解釋,而不是應當是有利於加害人的解釋。
基於上述分析,筆者認為,不應當在「防衛意圖、防衛起因、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限度」之外再增加「防衛緊迫性」的要件。其次,缺乏對被害人過錯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很顯然,在該案件中,判決書已經證明了多名被害人在討債的過程中,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的行為,這是非常明顯的被害人過錯。即便是當下的中國刑法中並沒有被害人過錯的理論,但是也可以通過犯罪情節等進行反映出來。
所以,不能簡單地將被害人過錯作為一個籠統的量刑情節,並在此基礎上對被告人籠統地從寬處罰,而應當對被害人過錯的程度、對整個案件發生的作用力、在整個案件中責任進行精確劃定,從而準確劃定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整個案件中的責任比例,進而準確量定被告人的責任。最後,缺乏對「激憤犯罪」歸責與量刑的分析。「情感犯能夠抵禦導致偶然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誘惑,但不能抵禦有時難以抗拒的心理風暴。」在這種心理風暴衝擊下實施的激憤行為,從對社會價值的觀點看,按照案件情況,或多或少都有寬大的餘地。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當下多起案件已經表現出「激憤犯罪」的特徵,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激憤犯罪的原因、被告人當時的意志自由狀態、刑事責任的確定、量刑的政策等進行詳細的分析。
當社會發展中的特定案件,調動社會公眾討論法律的熱情時,決策機關就應當以此為契機,將特定案件作為一個推動法治進化和法治宣傳的「抓手」,推動理論研究的深入、司法規則的建構和法治意識趨同化的建設。
11、金翼翔:正當防衛的基本法理和裁判規則
金翼翔(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一、正當防衛性質
正當防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正當防衛在刑法、民法之上,是一種基本法理,具有自然法的意義。這種自然權利在法律體系中得到證實,便成為一項法定權利,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中都有存在,因此正當防衛是一項基本而普遍的法律制度。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在於為行為提供正當化的理由。民事訴訟中引用正當防衛是為了證明行為不是侵權,刑事訴訟中引用正當防衛是為了證明行為不是犯罪。(本段內容詳見:金翼翔:《正當防衛的法理分析》,載《刑法評論》2013年第2卷。)
二、正當防衛作為刑事訴訟裁判結果的內在邏輯
正當防衛在刑事訴訟中的裁判結果的內在邏輯有兩種,一種可以稱為翻轉邏輯。也是很多人認為於歡案不能構成正當防衛的原因,因為感覺成立正當防衛就認可了於歡的行為,更嚴重的是會讓社會公眾都以為這麼做是對的,相當於鼓勵公民都這麼做。所幸這種邏輯是錯誤的。適用刑法第二十條並不是要給被告人發個獎狀,而只是放他一馬,也並不說明法律支持公民以後對此行為進行效仿。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是大眾,即使專業人士也有一部分對於該問題採用了翻轉邏輯,這是值得警惕的。
清零邏輯。即使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正當防衛判決無罪,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給於歡發個獎狀。只看判決書,於歡做的過分嗎?可能有點過分。所以他的行為評價不在原點之上,而在原點之下,我們只是覺得給他判刑不應該。這才是正當防衛在刑事訴訟中對於裁判結果的內在邏輯。
只要大家能夠在清零邏輯上達成共識,本案的分歧其實遠遠沒有媒體所渲染的那麼大。畢竟按照清零邏輯,於歡案拉回超過原點,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不會像翻轉邏輯那樣出現強烈的反差。而從可以引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出罪,但同時引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後半段進行賠償,二者並不衝突。人身傷害構成民事侵權,但達不到刑法上的犯罪,這種情況非常常見,對於防衛行為同樣是可以成立的。
三、正當防衛作為刑事訴訟裁判規則的內在邏輯
現行有關正當防衛的裁判規則是錯誤的。總的來說就是用犯罪構成的裁判規則來認定正當防衛,其結果是大大提高了正當防衛的成立標準,於是也就大大減少了正當防衛的數量。
問題出在我們用解構犯罪的邏輯來解構防衛,又用認定犯罪的方法來認定防衛。犯罪構成的基本理論認為犯罪需要具備一系列的條件,不管採用四要件、三階層、二階層,其基本內容是不變的,都要有主體、行為、結果等等。總而言之,犯罪構成很嚴格,所以認定犯罪的過程也很嚴格。因為構成犯罪過程要符合一系列條件,所以正當防衛也要符合一系列條件,主體條件、行為條件、結果條件、時間條件、限度條件等等。
兩者一樣嗎?犯罪構成的裁判結果是認定被告人有罪,而正當防衛的裁判結果是認定被告人無罪,前者的要求嚴格是為了限制公權、保障人權,保證刑罰謙抑性,把這一套用到防衛者身上豈不是本末倒置了。正當防衛制度的本意是只要別太過就行。而現在把防衛和犯罪一樣進行解構並逐一判斷是否符合,一旦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則不構成正當防衛。這就是正當防衛裁判規則的誤區,用判斷犯罪的方法來判斷防衛,就是用判斷「錯」的方法來判斷「對」。而犯罪構成的成立標準是很嚴格的,把這套規則用於判斷正當防衛那自然大幅提高了正當防衛成立的門檻,所以鮮有正當防衛的判決也就不足為奇。
於歡案一審判決就非常典型的體現了這個問題。一審法官提到了緊迫性,但緊迫性是立法理由,不是裁判要點。為什麼正當防衛可以無罪?老師會這樣解釋,因為正當防衛的時候面對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所以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對他人造成侵害的不構成犯罪。但並不意味著成立正當防衛需要緊迫性的要件!並不意味著防衛人在實施防衛的時候要等到不法侵害達到緊迫的程度!並不意味著司法裁判的時候要對緊迫性進行審查!法律不能逼死守法者。
現實司法中正當防衛的裁判規則應當將正當防衛應該作為犯罪構成中的單一要素,其功能是責任消減。就像遊戲俄羅斯方塊一樣,不同形狀的積木就是不同的構成要件,這些要件組合到一起就構成犯罪,而正當防衛則屬於消的那一塊,一旦插入原來累積的都不復存在。所以從單純形式來看,先在的侵害行為就構成防衛的認定依據,而至於使用武力的限度則只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應當考慮是否構成過當,而即使構成過當也不是直接考慮動用刑事責任,一種折中的方法是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死者或者傷者進行賠償。
四、正當防衛與警察職務行為
很多人認為正當防衛就是指刑法第20條,而且正當防衛是刑法所獨有的,這是不對的。準確地說,警察使用武器屬於正當防衛,但這裡的正當防衛是作為基本法理的正當防衛,是自然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也不是刑法第20條。如前文指出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要說明的問題是「受指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在於為行為提供正當化的依據,而行為需要正當化的前提是這些行為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犯罪,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訴。這就意味著正當防衛制度是辯護理由,是一項保底的制度。
我們可以設想,由於使用武器往往存在於嚴重暴力犯罪的場合,因此正確的使用武器的行為往往被認為是英雄式的行為,這種英雄行為所得到的評價一般是立功受獎。而如果援引刑法條文的話,我們只能得出結論「該行為不是犯罪」。法律對於正確使用武器的行為顯然不能僅僅給出一個「不是犯罪」的評價。準確的說,在刑事政策中存在正當防衛的制度,這一制度是鼓勵公民與犯罪進行鬥爭的,而這一制度在刑法中的反映是刑法條文規定如果侵害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存在著一種正當防衛的普遍法理,即自然法上的正當防衛,這種普遍法理在民事法、刑事法中都有體現,刑法條文規定的正當防衛只是這種作為普遍法理的正當防衛制度的一部分。使用武器屬於這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遍法理的正當防衛,但肯定不是援引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文作為法律依據。因此使用武器的直接法律依據顯然應當是一個明確授權的法律規範,而不是一個作為辯護理由的刑法條文。
《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對不法侵害採取正當防衛行為的規定,適用於全體公民。鑒於於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擊的制止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保衛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方面,負有特定責任,現對人民警察執行任務中實行正當防衛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這一文件恰恰就是混淆了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與作為自然法上的具有普遍法理的正當防衛的區別。(本段內容詳見:金翼翔:《警察使用武器制度的批判與建構》,載《刑法論叢》2013年第四卷)(來源於博和刑事公眾號)
12、韓友誼:正當防衛成為殭屍法條? ——聊城因辱母而傷害案
韓友誼(北大刑法博士,著名司考專家)
本文不準備探討蘇女為何借高利貸這種畸形經濟現象的原因,也不準備探討警察處警失敗的原因和責任,更不準備揣測是否有警員(或其他更有實力的官員)與黑社會性質人員有利益關係,本文只對案件的刑事部分展開探討——於歡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否存在?
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
吳某杜某等人的討債行為:
(1)年息達到120%,遠超民法的最大容忍範圍36%,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屬於司法解釋中所稱「非法債務」。注意:此時案件中已經沒有被民法所認可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法律不同意吳某仍然有合法獲取「債權」的權利,此時的財物索取可歸屬於「非法佔有目的」。
(2)採取剝奪他人(不是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錢財,並且有毆打、侮辱情節。
【犯罪一】滿足此兩點,吳某杜某的行為涉嫌搶劫,但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所以只能成立一種包含了搶劫實質要件的非法拘禁罪。
(3)語言辱罵、露下體在女性臉部擺弄,甚至有採訪者稱有欲塞入對方口腔的動作。
【犯罪二】吳某杜某尤其是杜某,成立強制猥褻、侮辱罪,不僅是對直接受害人蘇女的侵害,也是對現場目睹一切的兒子於歡的侵害。
【結論】任何法盲的人都可以得出一致的結論:面對此種情形,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的。但不要忘記,有正當防衛權利並且有正當防衛職責的警察沒有那樣做!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是否適當?
必須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進行正當防衛。
搶劫式非法拘禁持續進行,警察「管不了」!人民賦予國家的保護自己、懲罰犯罪的權力在這個具體的時間空間內不再起作用了,人民當然有權利自己保護自己,不單是人,任何一種動物都可以這樣。
【結論】防衛的時間適當。
三、防衛手段有無超過「必要性」?
面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正當防衛,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後果」時,超越了正當性,成為防衛過當(一種可能的新犯罪行為)。
1.何謂「必要性」?
必要性,指在各種適當的、可選擇的防衛方法中最輕的、不與對自身損害的直接風險相聯繫的防衛。注意,是在實現防衛效果的前提下採取最輕的防衛手段。在防衛手段的效果對於防衛來說是可疑的時候,被攻擊人在原則上就不必被迫使用較小危險的防衛手段。(羅克辛,《德國刑法總論(第一卷)》第438頁以下)
正當防衛具有民間懲罰的性質,是立法者藉助民間勇氣實現保護法益、一般預防的利器:正當防衛讓潛在的不法侵害者認識到,自己的攻擊在引起司法懲罰之前就有可能遭受防衛者的痛擊,從而有效降低不法侵害的發生率。所以,作為一種即刻發生的自保措施,正當防衛的強度是可以高於不法侵害的強度的。這不僅是因為懲罰的性質,更是對正當防衛現實性的考慮。
我所見過的各國刑法條文都未用「比例」原則來限制正當防衛,德國法院的判決證明,正當防衛是一個法保護原則,是一個證明了放棄比例合理的原則。我國《刑法》也沒有比例原則的要求,成立正當防衛不需要非得「輕對輕,重對重」。必要性看的是效果:所採取的手段是否足以給不法侵害者留下足夠深的印象,能夠有效阻止他繼續攻擊。
2.於歡的手段超過必要性了嗎?
於歡忍,希望不法侵害人有底線;
於歡(或者同情他的人)報警,希望警察維護有尊嚴的生存環境;
於歡準備逃離,希望不再有直接的衝突;
於歡拿起水果刀,警告不法侵害者離得遠點。
很遺憾,這一切都未給杜某等留下任何值得考慮的印象。於歡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合法財產(其實都已經被拿走了),在面對11個流氓級壯漢步步進逼的時候,還有什麼樣「更輕」的手段呢!
於歡的水果刀捅向不法侵害者的肚子,而不是頭部和胸部。在那種極端的情況下,這個一直懦弱的年輕人還是無意識地尋求「最輕」的反擊方式。這一點連判他無期徒刑的法院也承認,認定是「傷害」而不是「殺人」。
【結論】於歡成立正當防衛。(來源於刑法反思錄公眾號)
13、高長見:「辱母案」量刑過重
高長見(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根據媒體報道,於歡因母親嚴重受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審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由報道的案情分析,即使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不屬於正當防衛,仍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此量刑過重。
首先,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根據媒體的報道,「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顯然,本案中的被害人在案發前有重大過錯。根據刑法理論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次,行為人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有異乎尋常的苛刻態度,總是對正當防衛有過多、過分的限制。特別是加害人死亡情況下,法官往往不敢認定為正當防衛。實際上,對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等要求不應太狹隘,特別是本案中,加害一方人多勢眾,受害人無法預料加害人的後續侵害行為強度,法官不應對防衛行為的手段和強度作過分限制。
再次,於歡屬於激情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所謂的激情犯一般指行為人受到極端侮辱或嚴重不公正對待,因而在難以自制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情況。關於激情誘因的範圍,各國刑法規定並不一致。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刑法對激情誘因的限制較為嚴格,如德國刑法要求激情必須產生於對其個人或親屬所加之虐待或重大侮辱;義大利刑法原來也明確規定激情應當是由於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配偶、女兒或姊妹為不正當性關係引起的。而英美法系刑法對激情誘因的規定則比較寬泛,如根據澳大利亞1900年《犯罪法案》第13條的規定,「任何針對被告人或對被告人產生影響的行為(包括言詞與手勢)」,都可視之為激情誘因。
各國刑法對因受辱激情殺人的處罰都很輕,例如,《德國刑法典》第213條規定:非行為人的責任,而是被害人對其家屬進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為人當時義憤殺人,屬於激情犯罪,處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典》第113條規定:「根據當時的情況,行為人因可原諒的強烈感情衝動··而殺人的,」是激情犯罪,可減一等處罰。
在我國,刑事司法也部分承認激情犯理論,也認同在被害人有嚴重過錯時,對行為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為顯然屬於最極端的侮辱、虐待行為,應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對於歡應減輕處罰。(來源地方法治學術團隊公眾號)
14、羅翔:殺辱母者,到底該當何罪?
羅翔(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不屬於「正當防衛」,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然而,法院的說理和結論都不太恰當。
正當防衛是一種個體暴力,在法治社會,暴力由國家壟斷,私力救濟被嚴格限制,只有在緊急狀態下才可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濟,所謂「緊急狀態無法律」。同時,任何暴力都必須適度,否則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惡」。正當防衛至少要具備緊迫性和適度性兩個基本要素。
何謂緊迫性?只有對法益存在現實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備緊迫性。如果不法侵害還沒有開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都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那麼,如何判斷「法益存在現實侵害的緊迫性呢」?
有人認為,這應該採取理性人的科學判斷標準;還有人則認為,這應採取一般人的標準。前者是一種專家標準,認為在判斷緊迫性時,應當站在專家的立場,從事後的角度看一個理性的人是否會覺得存在緊迫性;後者則是常人標準,認為應該按照普羅大眾的一般立場,從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覺得有緊迫性。
或許,聊城中院正是站在專家的超然立場上按照理性人的科學標準作出的判斷。然而,這個世界上很少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們或多或少都會受到環境、情緒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即便是專家也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理性。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機器,它要傾聽、感受並尊重民眾的血淚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學判斷只是一種事後諸葛亮的冷漠與傲慢。
因此,應當按照一般人的立場來對緊迫性進行判斷。換言之,我們要代入於歡的角色,設身處地綜合考慮他所處的情境來判斷是否他們母子的人身安全是否依然處於緊迫的危險之中。至少從媒體的報道來看,任何人處於類似情境,都會感到巨大的危險,誰知道警察走後,催債者的折磨手段會不會變得更加變態與血腥。因此,法院認為此案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錯誤的。
正當防衛的另外一個基本要素是適度性。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何謂必要限度,學說上主要存在基本相適應說和必要說的爭論。前者認為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要基本相適應,具體判斷時,可根據雙方的人數,是否使用兇器,兇器的殺傷力,雙方的體力以及實施侵害的環境等情況,全面比較分析。而後者認為防衛的必要限度,不能從不法侵害本身去看,而應從制止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去尋找。不管不法侵害的情況怎樣,如果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要求所必需的,就符合防衛的限度要求。
兩種學說都有一定的缺陷,如果單純考慮必要說,有可能導致非常荒謬的結論,比如甲的豆腐被偷,追趕小偷達數里之遠,小偷體力太好,甲實在無法追上,於是決定向甲開槍取得豆腐,因此舍此別無他法。按照必要說,這種行為也屬於正當防衛,這明顯違背人們的常識。如果單純考慮基本相適應說,那可能對防衛人不公平,比如某女受到一男子摟抱猥褻,女子用手指戳男方左眼,造成對方眼球傷裂。按照基本相適應說,就不成立正當防衛。
因此,我國刑法理論普遍認為正當防衛的適度性應當以必要說為基礎,結合基本相適應說進行輔助判斷。衡量行為是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這種行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而「是否必須」又可綜合考慮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在結果和行為上是否基本相適應。具體到於歡的案件。於歡目睹母親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傷4人,並導致其中一人死亡,這種行為與侵害行為是明顯不相適應,畢竟人的生命權是高於其他權利的。
有人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刑法第20條第3款所規定的特殊防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此觀點,筆者也不太贊同。至少從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於歡及其母親所面臨的危險可能還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本案以防衛過當論處是比較合適的。
我國刑法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中,防衛過當屬於責任減免事由。換言之,這種行為雖然違法,但卻是法律可以寬恕的。
責任減免事由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期待可能性理論。所謂期待可能性就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適法行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就可以排除責任的成立。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法律不強人所難的觀念上的。德國帝國法院的癖馬案可算是此理論的第一次運用。被告是一位被雇的馬夫,因馬有以尾繞韁的惡癖,非常危險,故要求僱主換掉該馬,僱主不允,反以解僱相威脅。後被告駕駛馬車在行駛過程中,馬之惡癖發作,被告無法控制,致馬狂奔,將一鐵匠撞傷。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德國帝國法院也維持原判,駁回抗訴。其理由是:被告雖然違法,但因生計所逼,很難期待其放棄職業拒絕駕馭該馬,因此,被告不負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無獨有偶,在英美法系,同樣也有可得寬恕的辯護理由,對於一種形式上的不法行為,如果它是多數人都可能犯下的錯誤,即使行為違法,也是法律可以寬宥的,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受虐婦女症候群。對於長期遭受伴侶施暴的婦女,絕望之中認為除了暴力無法擺脫困境,鋌而走險將伴侶殺害,類似案件可以從寬處理。
在於歡案中,面對母親遭受奇恥大辱,有誰能夠保持冷靜?有誰能夠被期待實施適法行為?於歡錯了,但他所犯下的錯誤卻是任何一個普通人,任何一個有著基本血性的兒女都可能犯下的錯誤,法律對此應當寬恕,沒有必要窮追不捨。聊城中院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明顯過重,當於糾正。
司法要傾聽民眾樸素的聲音,刑事責任的一個重要本質是在道義上值得譴責。因此,犯罪與否不是一個單純的專業問題,普羅大眾都有發聲的權利,司法永遠不能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來源澎湃網)
15、吳學斌:辱母案是一起典型的正當防衛案件
吳學斌(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一、死者實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為,而是應該從重處罰的非法拘禁罪和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正當防衛的前提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於歡在實施殺人行為之前不僅面對正在發生的嚴重侵犯母親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絕望與崩潰。 1.於歡的母親以月息10%從趙榮榮那裡借款100萬,已經還款152.5萬。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義上,趙榮榮糾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門討債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發當天,死者杜志浩一方從下午四點左右開始剝奪於歡母親蘇銀霞以及於歡的人身自由,不僅用言詞侮辱,還實施了毆打以及把於歡的鞋子脫下來逼迫蘇銀霞聞的嚴重侮辱人格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8條的規定,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據本案的事實(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屬於依法應該從重處罰的情形。 3.被告人和多名證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證人)都證實,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褲子脫掉,露出陰莖當眾逼於歡的母親看。不要說於歡作為人子情何以堪,單就死者行為性質而言,並不簡單如吃瓜群眾所謂的侮辱行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決書中輕描淡寫的「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而是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37條)。 4.接到報警趕來的警察面對嚴重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賬歸要賬,不要打架」的要求,在現場呆了不到四分鐘後即離開(監控顯示22時13分警察達到後進辦公樓,22時17分警察出辦公樓),這讓被侮辱、毆打、恐嚇六個多小時的蘇銀霞和於歡近乎絕望。警察離開後,死者一方繼續毆打於歡,對於歡人身侵害的不法行為仍然沒有停止。二、於歡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聊城中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於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來源於微博)
16、陳永生:於歡構成正當防衛
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案完全符合正當的時間條件,具備緊急性,法院認為沒有緊性是錯誤的:其一,在於歡行刺時,他和他母親還被討債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債為目的扣押他人也構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發生時實施防衛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其二,討債者此前剛剛對於歡及其母親實施了辱罵、抽耳光、用於歡的鞋子捂於歡母親的嘴,當於歡的面用下體蹭於歡母親的臉,這些行為構成一般侮辱罪以及強制猥褻、侮辱罪。由於接警到場的警察只說了句「討債可以,打人不行」就準備離開,可以預見,在警察離開後,討債者必然繼續實施侮辱、猥褻行為。根據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將發生,等到正式實施時無法進行防衛的情況下,防止衛的時間可以適當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衛時間提前的要件,因而於歡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其三,在警察離開時,於歡也試圖衝出房子,逃脫控制,但被討債者卡住脖子,摁在沙發上毆打,於歡當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本案法院認為於歡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具備緊迫性,要麼是無知,要麼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來源於微博)
17、童之偉: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但是過當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於歡和他母親的身體和人格長時間受到嚴重的不法侵害,在民警棄他們母子等人而去的絕望時刻奮起反抗,造成了1死2重傷1輕傷的後果,其行為的性質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於歡是有過錯的,其過錯在於防衛過當,定傷害罪應該沒有問題,但一審判決的量刑顯然不合理、不公正。
《刑法》第24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於歡被訴的行為屬於「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況」。
對正當防衛抽象肯定,具體否定,在辦理具體個案時往往打擊公民用正當防衛的方式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是我國刑法和刑訴法適用中的一大痼疾。治療這個痼疾不是立法者的任務,而是執法和司法者的責任。(來源鳳凰大學問公眾號)
18、袁彬:「情緒犯」應從寬處理
袁彬(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袁彬表示,於歡是「情緒犯」,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防衛性質,應認定為防衛過當,並綜合考量其防衛過當和特殊的情緒狀態,在處罰上做到顯著從寬。
從目前的判決看,於歡行為的防衛性質很明顯,但在限度把握上,我更傾向於是防衛過當。從道德層面看,被害人實施的行為性質非常惡劣,但從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上看,應該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對於歡的行為應該不能適用刑法關於特別防衛權的規定。
至於處罰,我覺得,對於激情導致的防衛過當行為,應該在防衛過當的基礎上,考慮其激情狀態予以較大幅度的從寬,甚至可以將免除處罰作為適用的基本原則。當然,如果行為過當的程度較大,也可以減輕處罰,但減輕的幅度要比一般的防衛過當大。本案中,於歡的行為雖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但法官也應當綜合考慮於歡行為的防衛性質、被害人的過錯、於歡當時的激情狀態作出合理的裁決。(來源於前街一號)
19、洪道德:難以判斷是否正當防衛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如果認定應負刑事責任,那罪名應是故意傷害罪。如果認定正當防衛的話,就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現有材料,沒有更多細節確定當時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因為警察當時已經到場了,警察要到外面去了解情況的時候,於歡想要離開辦公室,遭到催債人的阻礙,阻礙、限制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侵害、有沒有構成非法拘禁很難界定。(來源瀟湘晨報)
20、馬長生:於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馬長生(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於歡的案件一審判決排除正當防衛,判處故意傷害值得推敲和商榷。根據新聞呈現的情況,討債人採取了非法拘禁的形式,同時還有毆打、侮辱的行為,特別是當著兒子的面侮辱母親,對行為人刺激非常大。在這樣的情況下,於歡的行為是不得已採取的一種防衛自己合法權益的措施。從法律上、情理上,於歡採取防衛的行動是可以理解的。
於歡的防衛行為發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現場,而且是在被諸多所謂討債人暴力禁止他和母親離開現場,很可能繼續遭受毆打、侮辱的情況下,採取的自救和防衛措施,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來源瀟湘晨報)
21、李擁軍:「辱母殺人案」的判決理由缺少了什麼?
李擁軍(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從輕的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二是,「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訴自己罪行」。然而依筆者看來,光有這些理由是不夠的。這些理由並不是對於歡從輕處罰的最為關鍵的理由。最為的關鍵理由應該是該行為「情有可原」、「其情可憫」,而這樣的理由卻被省略了,因此我說,該判決缺少了「情」字。
用老百姓的話講,杜志浩舉動是「作死」,於歡的反應的是「常情」。當母親受到侮辱,尤其是受到與性有關的侮辱,無論是保護母親還是復仇都是正常的反應,具有「情有可原」的成分。換言之,母親受到這樣的侮辱,還不起來反抗,還叫爺們嗎?母親養你這樣的兒子有何用?這該是本案中於歡應被從輕處罰的最有力的理由。(來源法學學術前沿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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