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新規之後,P2P 平台應當如何合法規避法律風險?


2016年8月24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八章,共計四十七條全文發布。雖然之前已有徵求意見稿的緩衝,但大家還是沒想到會有這麼大的修訂,我們從中深深地聞到銀監會護犢之情的味道。

一、
網貸新規中的三處較大限制

本次暫行辦法之所以引起大爭議,主要是它作出了三個比較大的限制,分別是額度限制、ICP許可證、銀行存管。至於其它要點雙負責監管、信息披露、募集期都基本可以飄過。

1、關於額度限制

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作出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
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這是之前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所沒有提到的。這條文一出現時,相信大多數業內人和我的
反應一樣:那像紅嶺創投這種以大額標為主的平台就行不通了,當然這幾天我們也看到周世平也出來表態保留態度,但這已是定局,無法改變。當然受影響的還有其
它類型的平台,像供應鏈金融這種模式將來也不可能以P2P的形式生存。

 
 監管層對額度進行限制,雖說有助於從政策層面上防範平台的風險,避免在出現大額的壞賬情形時,無法償還眾多投資者本息從而引發群體性問題,造成社會的不
穩定,但對於有大額融資需求的借款人則是非常不利,而且該規定實際上也變相限制了以房貸為主等單均通常會超過20萬元其他業務,對不少平台的運營產生較大
衝擊。

2、關於ICP經營許可證

全稱叫經營性網站辦理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具體內容規定在暫行辦法第五條:「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
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
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一規定明顯讓許多平台感
到為難。如果按照之前的經驗,這一規定太為難人,主要原因在於之前大家都沒重視這個ICP經營許可證。雖然在這條規定中對平台的備案不設置條件,也即沒有
設置對P2P平台的准入審查,但平台要開展業務則需要跨過ICP這道門檻,沒有ICP經營許可證則無法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據網貸之家最新數據顯
示,截至2016年7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量為2281家,而擁有ICP經營許可證的約為211家,九成的P2P平台都沒有拿到許可證。據了解,主要的難點在於通信局認為P2P是金融行業,所以審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批文,而金融監管部門又認為沒有具體細則而暫停辦理,不願出這個
批文,因此導致通過率極低。

3、關於銀行存管

具體內容在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在之前的暫
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第三方支付+銀行」的聯合存管模式被寄於厚望,主要是目前大多數的P2P平台都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而且是深度合作,特別是一些
小平台,只能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去進行資金進出,銀行不會直接與其對接業務。這次限定資金必須進行銀行存管,一方面的影響是大大提高了進行入P2P行業的
門檻,另一方面是斷絕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已在P2P行業的絕對地位。

二、網貸新規之後行業趨勢預測

作為多年的金融類法律從業人員,筆者持相對樂觀態度,下面簡單談一下筆者的幾個觀點:

1、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就在於不斷的創新,暫行辦法的出台,只是引導新一波行業創新的開始,而且創新一定發生在第一線的從業人員。

2、《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基本上已限定P2P的範圍是普惠和小額,這個格局沒辦法改變,只能在現有的基礎上尋找變通。

3、新規之後,兩個市場可能會有大幅度需求增加,一個是徵信,另一個貸後風控(催收)。

4、新規之後,大部分平台應當會轉型,符合監管意見的平台得以發展,如以小額車貸為主的平台,還有以消費金融為主的平台。

5、P2P的興起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原有的民間金融借力互聯網金融浮上水面,新規之後,部分業務應當會重歸線下。

6、合法規避發展走向判斷:

  (1) 行業內相互聯合,共享牌照和資源,最大程度利用限額,可以形成品牌可供加盟。如果行業協會出面,或者可以作為資金及品牌整合中介,但中間會增加多少環節、多少時間以及多少成本未可知。或者與上面形式相反,一個平台也可以分拆為五個平台,滿足限額要求。但是,聯合的話如果是有抵押物方式,還是沒能解決抵押權與債權相分離情形。

  (2) 與行業外聯合,改變資金來源,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共享客戶,在限額內的資金由平台解決,超出部分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而且可以共享銀行風控信息。

 
 (3) 獲取金融類牌照,有實力平台可以收購小貸公司等機構,以非P2P面目出現,甚至切入銀行業都有可能。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設立辦法另行制定。」或許這是一道口子。

  (4) ICP許可證和銀行存管相對容易解決,限額則是限制了P2P商業模式,將來行業最大的創新會在這個環節發生,可能會以增加新設主體作為中間過渡層來解決,法律及模式細節有待探討。

本文作者為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主任、深圳律協信息網路與電子商務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羅振輝

發表於法大大公眾號,轉載請標明出處。


題主的問題不是很讓人看得懂,新規落地以後,法律上的風險應該是降得更低了,已經明確了借款人逾期壞賬,平台方並不擔責任,題主怎麼會還有這方面的擔憂?只要老老實實做P2P,是沒有跑路的風險的,因為是張三借錢給李四,風險張三自己判斷,李四不還錢了跟中介有關係?

那麼再看看各平台頭疼的幾條規則:

額度限制:如果你不是搞自融,也不是賣基金產品,個人20萬,企業100萬的額度是能滿足借款者需求的,老老實實做P2P的話是不會有這方面的疑問的。

ICP經營許可證:這個許可證好不好拿各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具體需要符合什麼要求才辦理,要問你們當地的通信主管部門,雖然我覺得這個許可證的設置可能是參照了陸金所有,所以要求其他平台也有。

銀行存管:銀行是不是肯跟你們平台簽這個存管協議,是有要求的。如果銀行不願意和你們簽這個協議,一方面是你們平台和標的等信息不透明,另一方面是你們平台實力不夠。前者其實更多取決於你們平台方自己,你們借款人信息,抵押物信息,合同信息等等不願意公開,極有可能就是平台方造假標,搞資金池自融,下一個跑路的就是這種平台,這種平台還是自覺退出市場的好,不然明天平台人員都得蹲大牢。後者平台實力不夠,可能是成立時間太短,可能是成交量不夠,現階段被淘汰是再正常不過的了,如果是這種原因請認清現實,P2P行業現在是紅海,沒有行業前十的市場佔有率,想生存下去的概率幾乎為0,去年火爆的外賣平台現在還剩幾家?前幾年百家爭鳴的團購網站又還剩幾家?也許是你進行業時間太晚,也許是你經營方式所限,反正應該認清現實了,別在錯誤的道路上堅持。

最後說下,並非法律明確不能做的事情就是可以做的,假如真有法律的空子讓你鑽到了,最好的結果是什麼?再多經營一年,你就能盈利了嗎?前期沒有積累客觀的用戶資源,下階段即便合規了,也很難再有大的作為。監管部門也不是傻子,有監管漏洞的話少則幾個月,長則一兩年,必定會有更新更嚴的監管細則出台,到時候沒漏洞可鑽了豈不又是死路一條?


規定是挺嚴的,懲罰嘛,咳咳。。

目前階段躲過監管活下來是主要任務,虧損先挺著,1年後估計只有幾百家。行業規範了,進入門檻就高了。可以高價出售給上市公司,拿錢走人??

13禁原文:

懲罰原文


前幾天特地針對新規裡面的要求,做了一個類似重點整改的部分,已經發表在我個人的知乎專欄,題主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看。新規下網貸平台整改要點 - Eliam Du的文章 - 知乎專欄

目前來說,從新規裡面的一些要求,P2P平台應當至少在12個月內要整改完畢,並且達到規範的條件,其中的重點包括,

(1)地方金融監管備案


(2)ICP許可


(3)經營範圍變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


(4)銀行資金存管

對外發布廣告方面,只能通過線上推廣的方式,並且要結合新出台的《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廣告,不然稍微不留意,工商局就會找上門。

系統安全方面要做到兩點:(1)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專欄文章裡面有指引怎麼做)(2)成立兩年以內的,建立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合規審計方面:必須引入兩師兩信,包括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計信息,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合規情況,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測評信息安全,信息系統安全評價機構評估信息系統文件情況。

最後要重點關注的,就是紅線「十三禁」

(1)自融(2)資金池(3)保本連帶(4)線下推廣(5)放貸(6)期限拆分(7)代銷金融產品。(8)證券化產品的轉讓(9)聯合經營(10)虛假宣傳(11)高風險產品的禁止(12)股權眾籌禁止


這問題問的 難道不是網貸新規出來後 就老老實實按規則辦事么

合法規避風險 這個措辭 總給人一種合法犯罪的感覺 希望是我的錯覺啊


這問題等於,如何合法的犯法,只有被國家收購或者取得相應牌照。


這個問題的提問不是在規避風險,而是在幫P2P開脫,規避法律風險就是在製造更大地、潛在的、無法控制的風險。

P2P,當然也包括所有人,應該時刻想著遵守法律,而不是規避法律。


備案、電信許可、資金存管、信息披露等這些都是合規平台基本要達到的要求。監管辦法出台後對平台最大的挑戰還是業務方面的:類資產證券化轉讓和項目限額。平台一方面要達到監管合規的一些硬性要求,還要堅持業務轉型升級。


你是想問p2p如何鑽法律漏洞吧?提問如此含蓄,讓我都不知道從何處來回答。相信題主是知道「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句話的意思,更有可能是受這句話的啟發後才有此提問。但可能忽略了「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句與之前截然相反的法律諺語。出台網貸新規的初衷不是限制p2p平台的發展,而是讓這些企業朝著合法、合理、有序的方向發展。


網貸本身就是分險並無什麼法律 一些網貸平台打著p2p的名聲干著非法的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 無法律風險可言 某些網貸平台的bug後台操作及高額的利息已經是法律邊緣 更簇生騙子群體 導致在校學生誤入歧途 越陷越深


謝邀吧。

一定理解上:金融是騙子,互聯網是騙子,兩個騙子在一起能做出什麼合法的事情?

呵呵,說實話,互金概念的公司想完全規避,完全合法,幾乎是不可能的。通常悶聲作大後,按部就班的拿牌照是比較靠譜的辦法。現在金融作為「強姦管」的行業,牌照什麼的太難拿,只能通過戰略融資與併購完成,否則逆襲難了。

沒事別搞甚 屁突屁 了,洗牌還沒完成呢。可能的話,做個區域貸款公司得了,有口飯吃就好啊…還那麼多小微企業等待拯救,轉型做企業貸,在做企業債好不好啊?3P也不錯哦~


難!三方存管戶繞不過。


規避風險然後在騙一波你爺爺奶奶輩的人跑了?


轉一個我自己在亞洲財經發的文章,裡面綜合了千人會黃震教授、鄧建鵬教授的一些觀點。

昨日,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並正式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一石激起千層浪。今天上午,亞洲財經受邀參加互聯網金融千人會牽頭舉辦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專家解讀會。會上,千人會創始人黃震教授、中國民族大學法學院鄧建鵬教授對於《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讀。兩位教授也披露了在方案制定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監管層對一些具體業務模式的管理尺度權衡。同時,現場還進行了互動討論環節,針對《辦法》當中的一些焦點內容進行深度探討。下面,我們來一起透視《辦法》當中的熱點問題。

 五大正能量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看《辦法》當中相對利好的一些信號。

  第一,《辦法》當中提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下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其首次為網貸機構的身份提出了認可。此前,按照《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絕大多數網貸機構所從事的業務屬於金融機構業務範疇,然而並不具備金融機構的資質,已經觸犯了法律。《辦法》承認了其正當業務的合法性地位,並規定了其從事的經營範圍,從行業的最根本的角度來看,是向前的一大進步。

  第二,此次《辦法》的具體內容,是監管部門對於行業和從業者進行結構化管理的重要信號。首先,此次推出的《辦法》並未要求網貸機構進行牌照化管理,而是實行備案制,可以算是從寬准入。同時,文中提及的通過資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手段,可以起到對平台的正常運營進行結構化、常態化、有機化的監管的作用。關於此前在媒體上一直風傳的「註冊資本門檻」等硬性限制,此次也並沒有落地實施。畢竟,作為信息中介的角色也並不需要過多的資產或金融從業資格等條件。

  第三,通過上述提及的明確定位、結構性管理等思路,相應的網貸平台的責任界定更為清晰。在第一章第一條中,提及「為規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黃震教授表示,相較於之前《徵求意見稿》當中只強調對於出借人的保護而言,對於借款人,尤其是平台而言的保護意識此次受到重視。由於《辦法》中特別明確了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限制了平台自身的擔保、徵信等業務,因此責任界定更為清晰,平台在盡到規定的義務的前提下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意味著之前討論的打破剛性兌付正式落實。

  第四,對於網貸行業發展和規範的權衡,在鼓勵創新發展的一端也有開放性的態勢。對於負面清單的設置,可以視作對於網貸類業務「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底線,只要不觸及其中包含的「12+N」,不越過自身業務屬性的原則性範疇,開展的新型業務模式並沒有受到限制,甚至可以說鼓勵和促進仍然是業務創新的主流。而對於存量的「踩線」業務,監管的態度是讓其正常履約,只對新增業務進行限制。

  第五,此次對於網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不涉及小貸公司和其他資質門類的金融機構。對於債權轉讓、金融產品銷售等業務,事實上只是延續了准入牌照的限制,並沒有對之前合法經營的相關資質企業進行業務範圍和模式的調整。

  六大利空

  好了,上邊那個框題實在編不下去了。下面我們來盤點一下這次《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行業的重點利空因素。

  第一,對於貸款上限的設置。黃震教授在會上明確闡釋,政策鼓勵網貸向分散化、普惠化趨勢發展,大額貸款業務並不屬於網貸機構應當從事的業務門類,這一點不存在軟化處理的空間。對於開展房抵、車抵貸等業務的平台,或要轉型為開展其他融資渠道的補充貸款業務。對於一些出身於傳統行業,以渠道優勢和優質資產為核心競爭力的供應鏈融資類平台、大型融資租賃平台、票據業務平台來講,其放棄核心競爭力進行轉型的出路更加艱難。甚至可以說,這種打擊是致命性的。

  第二, 禁止平台售賣金融產品。自從P2P和網貸成為「敏感詞」以來,越來越多的網貸平台聲稱自己是智能投顧平台或多元化資產配置平台,打著「金融科技」的旗號,進行基金、信託、保險等產品的銷售。兩位專家在解讀這一點的時候,明確了對於網貸平台來講,絕對禁止從事代銷業務這一點。關於擁有相關資質和牌照的主體能否在其P2P平台上售賣相關產品的疑問,黃震教授稱,此類行為仍然是監管部門所不允許的。如果一個網貸機構擁有多項業務牌照,應當分為多個業務平台分別開展業務。

  第三,對於債權轉讓和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限制。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是指平台買下信託、資管公司等大額抵押標的再利用債權轉讓形式放在網貸平台上發售的行為,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而反觀網貸平台的業務定位,明顯不能開展此類業務。同樣,如果我們把其視作理財產品,由上一條利空信息亦可推知此類業務將被嚴格限制。對於基礎的債權轉讓功能,黃教授稱, 基於平台的分散式債權轉讓業務並不會受限,主要規範的是集中化的債權轉讓業務。

  第四,關於資金存管,專家表示,之所以要求平台接入銀行進行資金存管,而不承認三方支付存管的地位,其核心意義不僅在於使得平台資金和借貸業務資金流的隔離。銀行存管賬戶更大的意義在於為監管部門提供一個把控資金流向的介面,便於對具體業務流程實行監管。針對一些經由網貸平台進行的洗錢、涉恐融資等惡性違法行為的有效防控,也是監管部門堅持銀行存管的出發點。

  第五,關於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差異,在此次頒布的《辦法》中被重點提出,那麼,對於網貸平台而言從事哪些行為屬於信用中介行為而遭受禁止呢?其核心是平台自身不能對融資方進行增信,譬如用自身的運營資金來承諾保本保息、或由關聯方實施擔保。

  第六,關於模糊邊界和業務限制的開放性。對於一項法律或規章制度而言,在解釋的過程中天然存在歧義,而《辦法》當中有許多業務細節尚不能通過字面來敲定,譬如平台引入履約責任險等三方增信是否會受到限制;平台不承擔違約責任是否還有催收等貸後服務義務等等。同時,《辦法》當中許多條款自身就具有開放性。譬如大家講的負面清單十三條,其第十三條為「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對於自融資,還限制了模糊的「變相自融」行為等,這都會擴大《辦法》限制的範圍和效力。而其中提及的另行規定項目,就涉及到信息披露、資金存管、備案登記和評估分類等內容。

  編者按

  也許你會意識到,一些大額項目的資質比小額標的好,屬於絕對的優質資產。那麼讓大眾投資者共享這些優質資產帶來的利潤,是不是普惠行為呢?為什麼小額分散的要求,要在借、貸兩邊都施行呢?既然要為小微企業提供便捷的融資服務,為什麼不開放公眾參與的資金回報眾籌呢?即使作為信息中介機構,為什麼不能將三方的理財產品整合向公眾提供呢?亞洲財經不是監管部門,我們也不能給出答案。

  海子說,把石頭還給石頭,讓勝利勝利,這也正好可以送給《辦法》。網貸同銀行不存在競爭關係,網貸同其他金融機構也不存在競爭關係,因為代銷產品、資產證券化交易、吸存、放貸、都是金融機構才能玩兒的遊戲,而網貸從出生到死亡,也不屬於金融機構這個範疇。讓「越界」的網貸平台歸位,把代銷金融產品的手續費回歸,把大額融資的業務回歸,讓勝利繼續勝利毫不失敗。

  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著行業發展趨勢不斷修正的過程。那麼,對於此次《辦法》的內容,我們根據上文的分析,可以把它看做對於行業戰略性利好、戰術性利空的一個波動。對於利好面,誠如上文所言,被承認和允許,有了自己的身份,是談及其他一切的基礎;對於利空面,網貸平台,仍然沒有獲得與金融機構同等的交易金融資產的身份許可,但是這也正為創業公司進入行業提供了便利。亞洲財經接下來將持續從內容和對具體業務模式的影響方面深入解讀《辦法》,請與我們一同守望和展望。畢竟對於平台而言,只要活著,就有希望。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傳統金融行業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客戶需求,銀行貸款流程複雜繁瑣、條件嚴苛促成二三線小貸公司的成長,當前如何使互聯網金融更好的發展,就是要做好P2P。2015年P2P以其新穎、洋氣的姿勢出場,很多銀行作為第三方拉開這一序幕,然而,僅僅火了不到一年,各種公司跑路現象頻發,短短一個月時間,人們聞P2P而色變,銀行默默地將P2P業務改名換姓。一個新生兒,在一個制度不健全的環境下打了一個趔趄。

個人覺得在人們房、車共享化的趨勢推動下,會有越來越多的資源共享,然而金錢共享是比較難實現的,必須要有完善的徵信體系,良好的信用基礎和健全的風控體系,要有傳統銀行的保守思維,也要有互聯網創新的思維。好事多磨,我相信互聯網金融會越來越好地服務於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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