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爆炸事件EHS承擔著怎樣的責任?或者說平常EHS都能做些什麼,來儘可能減少事故的發生?


Ehs啊?我在化工廠干過副手。

第一是呢,出了事法律責任人之一,大概順位第二第三(第一是企業法人,第二有可能是車間主任)。

寫寫應急預案,搞搞安全宣講,發發防暑用具,這是辦公室里乾的。

安全巡檢一個班一輪,安全隱患排查每天一次,(周會要報告的),勞保用品的買入和發派等等,這些是車間的。

然並卵,作為一個負收益的有時還罰款的部門。在私企里不受待見上下不是人哇~~~常常是我們要求停車排查,生產主任死活不肯,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一個個不來老闆還說生產為重,加了生產線卻不加凈化設備~~~

如果我是海瑞國際的ehs,我看完他們的這個倉庫業務範圍我就辭職了~~~燒起來就是連環炸,沒救,只能編個事故環境處理預案應對二次危害。


謝謝邀請,早想聊聊天津這起事故了,可惜最近因為天津爆炸事件導致隱患排查神馬的比較忙的說。

首先是關於EHS,說實話,在國內這個職位面臨的現狀不是特別好,主要是很多單位主要負責人只有手口頭上重視安全,實際上真的只能呵呵了。

以本次主角瑞海公司為例,不管後續怎麼發展,這家公司超標存儲、違規存儲、超範圍經營和安全措施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這幾項問題是跑不掉的。這家公司的EHS(如果有的話,呵呵)不可能不知道這一切,為什麼不解決這項隱患?無非一是不去管,二是管不了。結果現在出事後只能變成個背黑鍋的貨,怪誰?

其次,地方監管不力,雖說港口區危化品存儲不過安監部門管,可地方上港務系統幹嘛吃的?誰許可誰負責,這次的板子我覺得必須狠狠的打,以儆效尤!

第三,作為EHS來說,其實最重要的事情不是避免事故的發生,因為事故發生是個概率,只能削減,絕對避免是做不到的。我一般都要求企業安全負責人做到四個字「盡職免責」,何為盡職?即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要求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何為免責?在盡職之後,面對偶發事故,釐清責任,保護自己。這裡必須強調,盡職是免責的前提,只有在盡職的基礎上才能談免責。

最後,我這裡就不多說一些專業性的知識了,現在社會上很多人對於安全工作存在一定的誤解,似乎認為只有出了事故能夠及時處理的才是好的安全管理人員,殊不知「善戰者無赫赫之功」,安全工作恰恰是個「無過即是功」的行業,他的評價標準和大多數行業「無功即是過」完全不一樣,這也就導致了有些地方安全管理出現管理越好,越不出事故,愈發默默無聞,反而愈加不被重視的怪象,這是很不正常的。

一個正常的安全管理體系,應該是一個正反饋的循環,保障初期安全頭入應當可以給企業帶來可見的利益。

安全整改和安全投入這件事,我總覺得現在的重心有所偏頗,全部都指望企業不現實,花錢的事情他不愛干,都指望地方政府更是會助長企業安全管理方面的惰性,也不好。我對此有個設想:如果採取企業按照隱患申請技改,國家給予部分補貼,並對隱患發現和排查人員進行直接現金獎勵的方式,是否會更好一點?充分調動社會面安全監督的力量,也許會更有效。


謝邀

大話題 慢慢說。

首先,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該公司一定要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而且其中註冊安全工程師也是有比例要求的;

第二,即使有安全管理人員(ESH Engineer),該公司的安全管理狀況也不取決於安全管理人員。因為公司的安全責任人是公司對主要負責人,ESH只有提出建議和要求和權利,執不執行是主要負責人來定。簡單來說,問題我們提了、解決方案我們提了,如果老闆不接受同意,我們也沒辦法。因而國家也在不斷提高企業中ESH的職權,這一點在新安法也有體現;

第三,做ESH需要很強的責任心和專業性。記得一次地震,我們就是衝進大樓去組織撤離,而傳染病爆發時候,我們也是要去與疑似病例直接接觸。而這些「不要命」是要由專業性來保證的;

後續想起來再說??

~~~~~~~~~~

看了幾個回答,想補充下吧。

首先說說不受重視這事。事在人為,如果老闆不重視ESH,那你有沒有從自身找原因?我們是個德國的汽車電子製造企業,風險並沒有化工廠這麼高,所以之前有時候總經理就會不大重視這塊。所以我們就把安全生產法什麼都翻譯給他、問題隱患也全告知他、處處尋求他支持。現在的效果起碼是,老闆做什麼都會問,esh approved?


國內的EHS很多都被當成一個支持服務部門來對待,總覺得是花錢的,對EHS重要性提倡得再響亮,也沒有所謂的生產利潤來得腰大氣粗。

注安師的配置或者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擬定等等,多是為了應付檢查,真正能夠被企業管理層上心對待的寥寥無幾。

另外又涉及到實踐上的軟弱無力,獎懲機制跟不上。總是出事故了,回來吵吵我們EHS沒有做好,但其實,提高整體的安全意識,企業對於EHS各方制度的推行實施,這種種,根本無法由EHS人員說了算。再好的HSE工程師,或者體系的配備,得不到企業管理層的有效支持與推進,都是扯淡。

說起來,太多無力了


謝邀。

早上起床看到這個這新聞,影響範圍有這麼廣,我是非常驚訝的,雖然化學品爆炸事故時有發生。事故發生原因目前還沒得知,是自我管理問題還是外因?這個會有不同的結論,所以我無法給出有針對性答案,我現在只從新聞上得知信息,分析下這次事故中的缺失,和大家分享我的想法:

1.明確權責

首先,政府層面權責不明,在頒發危險管理法律上對於港口化學品存放、民爆生產等不完全隸屬於安監負責(這條為印象中的,因為手機回答,沒有確認法律條文,後面會修正)這樣不好的是缺乏相對獨立安監的監督,帶來內部腐敗和非專業人做專業事。

對於企業,應該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從最高責任人到員工,自上而下各自任。對於危險最的企業,一定要切實落實,EHS要明確告知每個人並簽訂責任書。這點非常重要,也是EHS部門在發生安全事故後,釐清責任,保身尚方寶劍。

2.三級培訓不可少

危險品作業人員上崗要完成72小時三級培訓。培訓內容應該包括正確操作,化學品性質、應急處理、急救等。這強化一線員工安全意識非常重要。

3.化學品備案

如實地向政府部門上報化學品庫存信息,我個人認為,本次爆炸造成影響這麼大,死亡這麼多救援人員,可能與企業不公開化學品信息有關,導致在救援時使用錯誤方法。滅火前要先確認火災性質,這個是常識。(很有可能二次爆炸就是由救援人員用水滅火造成,如果真是存有遇水燃燒的化學品)

4.應急演練

企業內部模擬火災爆炸演練至少每季度一次。必須與當地消防部門聯合演練,每年至少有一次和周邊居民、單位共同參與的疏散演練。

5.公開信息

向社會公布保管化學品信息。

以上分析根據媒體發布信息來判斷,這企業在EHS管理中的缺失。其他本質安全,因缺少信息,不做評論。

作為EHS從事者,得知有救援人員犧牲,非常心痛。


謝邀,我這幾天一直想吐槽這個東西,就借用這個機會吧。

首先,我也懷疑這公司是不是有ESH這種生物的存在,或是老闆是否知道ESH這些物種的作用,但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他最少會配置專職安全生產人員,這點估計是能做到的。

第二,在這樣的企業,專職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地位是不是能比門口看門的老大爺更高,我也深表懷疑。很多這樣的企業,的確配置了管理人員,但多數以吉祥物的形式存在。平日說話,不花錢的地方,領導還能忍你,只要提到花錢,你會死的很慘。

第三,這些人的能力,也可能讓我們「呵呵」。這也不是個別現像,我在數年前有幸參加了某著名品牌(私企)的面試,但我最先被質疑的是——我沒有地方安監局關係就想做安全總監。而且,不用說新安法要求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配置現沒有落地,即使是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齊。就說這次天津的事,朋友圈裡各種謠言四起,我的註冊安全工程師的QQ群里也有人傳這些東西,做為一個工程師也可以相信21噸tnt的爆炸半徑是1噸tnt的21倍?!我拿出自己的計算公式來,有人問我這些東西是可以算出來的嗎?我除了呵呵,還是呵呵。

以上這樣,然並卵,我也只能呵呵,所以……培養了我樂觀向上的人生!

補充,光吐槽了,忘記了正題,如何改變,這個題目太大了,我又不是總局局長。

其實,我們總說是干安全的,而不是管安全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管理人員沒有從執行層面轉到監管層面,如果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真的成為監督管理的部分,就會提升很多。同時,培訓優秀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是關鍵,不過這個比較困難,反正我現在家裡不困難,不會讓兒子再來吃安全這碗飯。能夠改變EHS在企業中尷尬的位置和管理人員的水平,可能是提高安全管理的必經之路吧,希望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


我是搞消防設計的,基本上是做本質安全設計,對於後期的管理工作沒有啥發言權,但是對於這種危險化學品庫房,在項目建設初期,可研階段,會有安全預評價、環評,當然,環評個人認為跟消防、安全沒啥關係。

在基礎設計階段,有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消防設計專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這三個專篇都要經過地方安監局審查,按照「三同時」的要求,批准後,才能進行後續的動工。在這三個專篇裡面,對項目的安全、消防設施措施,都會寫的很清楚,防火間距,安全間距也會寫的很明白,業主拿著專篇可以指導後面的管理,政府也是通過專篇來看整個項目的各項設施是否滿足要求。

大家盯著安評報告,其實安評報告只是一個可研階段的產物,後期的東西全變了。

扯遠了,對於這種危險化學品庫房,存儲的化學品種類繁多,各種你想得到想不到,見沒見過的,國內國外的,劇毒的,性能怪異的,都有。所以,我們會有一個清單,還會有MSDS危險化學品安全說明書,裡面會說明各種化學品的參數,閃點,燃點,爆炸極限等等,包括毒性,致癌性,急救辦法,這些對於倉庫管理員,應該都是要掌握,並且會張貼的。

對於這種流動性強的物流倉庫,有沒有這些東西就很難說了,管理員根本掌握不到這些數據,出了事,更沒人知道怎麼急救。

對於有遇水會發生反應的化學品,如金屬鈉,鋰,我們根本不會考慮用水滅火,都會配乾粉,有時候會配D類乾粉,專滅特殊火災。所以,塘沽這個倉庫,問題在於它的物流性,存放危險品流動性大,種類繁多,而且經常吊裝,轉運。不同於常規的庫房,一旦管理人員對於貨物危險性不熟悉,一個不經意的震動,都可能會發生火災爆炸。塘沽這個庫房,有沒有配備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都很難說。


謝邀。

國內的,特別是非外資企業,ehs地位非常低,企業安全管理的水平和重視程度全靠單位領導的重視程度。根據新聞採訪倖存者的發言來看,該企業可能未設置ehs工程師,只設置了危化品管理員,更加恐怖的是,危化品管理員竟然沒有經過培訓。對此我只能說工人兄弟有點無知無畏了。如果說要談責任,該企業安全負責人責無旁貸,而這些倉庫管理員們,你真的不能苛責太多,他們並不專業,沒經過培訓,甚至不知道自己面對的是什麼,只是簡單的服從領導要求。

我不太清楚題主第二個問題想問什麼,是想知道該公司ehs在爆炸後能做什麼還是ehs在企業里的工作內容?

如果是第一個問題,那隻能是無能為力啊。這麼嚴重的事故,ehs(即倉庫管理員,都基本上遇難了)還能做什麼啊,先前的能減責的檢查記錄啊,會議記錄啊,應急預案啊,應急演練記錄啊什麼的都燒完了

以上??


沒啥能做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就聽天由命吧!!!

當然你也可以把你依法工作的一些資料整理整理,爭取在追責的時候推脫一些責任,少判點刑。


企業安全管理,無論國企、私企,企業負責人或老闆是起決定性作用的。他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不重視,安全管理人員累死也沒用。而且你在企業中,作為下級和員工,如何監管一把手和老闆?前面兄弟說的「盡職免責」很好,也只能以此自勉了。祝咱們管安全的同行們都好運吧。


瀉藥。

有網友說這公司的注安會怎樣怎樣,其實ehs行使部分職能與注安差不多,ehs基本不會是直接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一般是操作失誤或者別的原因,這個要從事故調查來具體分析。安全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注安和安監局不一樣,他不具備執法權力,他是企業內部聘任的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分析ehs的責任要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崗位職責出發。

從瑞海物流官網介紹來看,組織架構中,安環這一塊流程是這樣的,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安保部,《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並負有七條職責,這裡面的主要負責人一般是總經理。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置專職安全員,不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兼職安全管理員,瑞海物流官網顯示,目前員工70人,外聘20人。因此行政部門進行檢查時,在專職人員設置方面就不能有強制的約束作用;專職安全員應當持有註冊安全師註冊證書,我國對注安還在普及推廣階段,安全生產法對於企業未依法設置注安也沒有相應的處罰;化工企業ehs不一定持有這個證件。所以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這一塊的責任認定裡面還有層級的區分,一名負責人,數名分管安全經理,數名專職安全員。責任分析:事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

至於另一個問題,如何做才能減少事故發生?作為一個危化品儲存單位,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但大部分ehs或者專職安全員不一定具備這個教育能力),使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清楚認識到危險因素,危險因素識別評價與危險因素清單是定期更新的,相應的也有危險因素控制方案,ehs如果能夠真正履行職責,做好安全檢查,是可以有效避免的,如果有事故苗頭或事故發生,相應的應急相應機制就應當啟動,開展應急救援。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應急救援演練也是很重要的,但我所了解的,高危行業中,應急演練基本是流於形式,應付檢查的。


瀉藥,手機簡短寫。

1.ehs管理員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會以未充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判處重大責任事故罪。

2.如何做好ehs管理工作?這是個大話題。

主要按照相關法律落實各項工作。主要有制定規章,員工教育,落實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隱患排查,預案演練,現場查違糾違,落實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工作不好做,尤其是私營企業老闆一般不太上心,安全員資源,權利有限,這就要求把握好分寸,關鍵點不能放鬆,要會利用外部資源來向老闆灌輸安全意識。


謝邀,可是我了解計算機方面的安全,實在不合適答這個問題啊。


不謝邀。很不想回答這樣的問題。

企業是否有執業註冊安全工程師。

主要負責人是否獲得危化品經營負責人合格證,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獲得危化品經營安全管理人員合格證。

這些都對將來檢方提起公訴有重大影響。

連安全生產法都明確要求危化品企業必須配置註冊安全工程師,卻連不配置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相應懲罰都沒有,我能說出有什麼影響…

手機答的,看錯題了,懶得改,忙去了,摺疊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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