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國情?
幫我了解下紐西蘭的歷史,本國政策國情,外交等等,盡量多說一點
紐西蘭最早是英國的殖民地,和英國在經濟及文化上都有緊密的聯繫。很多紐西蘭的英國後裔,都視英國為母國,儘管他們的祖父輩就已經定居紐西蘭。我曾經見過祖母級的女性退休以後修習英國歷史,也見過40多歲的女性打算離開紐西蘭,定居英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和在紐西蘭的中國移民對於中國的感情類似。
紐西蘭和英國的緊密關係,可以從紐西蘭的法律發展史略見一斑。紐西蘭的法律系統對英國法律有極大的依賴,它的獨立是一個漫長而被動的過程。
和對殖民地常見的想像不同,紐西蘭並不是英國主動獲取的。事實上,在庫克船長1769發現紐西蘭到19世紀30年代初期,英國對於將紐西蘭納入英帝國的版圖並沒有什麼興趣。英國的統治者甚至曾經發布過專門的聲明否認對紐西蘭的主權。很多人認為英帝國的版圖已經太大,接受紐西蘭作為殖民地是經濟上負擔。進行殖民地戰爭並建立殖民地政府耗資巨大。然而, 英帝國最終在19世紀30年代晚期改變主意,接受紐西蘭做為殖民地。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為數居大的英國移民定居紐西蘭,使得紐西蘭成為了事實上的英國殖民地。紐西蘭做為一個農產品提供地,它的自然資源,像是木材,Otago的黃金,是另外一個重要的誘因。除此以外,英國與法國之間的殖民地的競爭也促進了英國的決定。
1840年2月6日,英國人與本土的毛利人簽訂了紐西蘭歷史上最為重要的一份文件,Treaty of Waitangi. 考慮到紐西蘭沒有成文憲法,該條約被認為憲法性文件,具有建立紐西蘭主權從毛利人手中轉到英帝國的重要意義。這份文件有英文以及毛利文兩個版本,絕大數毛利首領簽署了毛利版本。這兩個版本其中對於主權的定義以及若干重大權力的定義非常不同,時至今日,爭議仍然重大。舉例來講,英語版本里,使用了cession of sovereignty, 確認了毛利人對紐西蘭主權的終結。然而,在毛利文版本里,則使用了kawanatanga,英語意為governorship, 治理權。英國僅僅獲得了管轄權。關於對這個條約解讀和認定,後來成就紐西蘭最偉大的法官之一Robin Cooke的著名判決New Zealand Maori Council v Attorney-General [1987]。 該判決忽略了不同文本之間諸多不可協調的翻譯的爭議,將條約上升到了一個共識的原則性的層面,the principles of the Treaty of Waitangi, 確認了條約的精神。這是一個偉大的決定,成功的解決了因為文本爭議,而無法將條約付諸實踐的問題。為了表達我對 Cooke大法官的敬意,特地將principles of treaty of waitangi的全文錄入。1) partnership, including acting reasonably in good faith towards to each other; 2) active protection of Maori people (by the crown); 3) Rights of the Crown to govern; 4) Recognition of Maori rangatiratanga over Maori land and culture. 夾帶一句私貨,如果任何法官能做出來這樣一個判決,這一生其他什麼也不用做了,就可以永垂不朽了。
言歸正傳,在Treaty of Waitangi 簽訂以後,英帝國在當年的11月出具了letters patent, 正式確立紐西蘭作為殖民地的地位。 從此以後,英式法律系統被應用在紐西蘭。當時存在的毛利法律系統並沒有納入英式法律的體系,而是被完全的忽略了。毛利的司法概念是直到近幾年才逐漸被提及,引入紐西蘭法律系統。
1858年,紐西蘭國會通過了the English Laws Act,該法案確認紐西蘭繼承了1840年1月14日以前的所有英國法律。紐西蘭由此正式的成為習慣法國家。一個簡陋的殖民政府和法律系統也由此建立,當時的殖民政府包括7個人,the Governor, Colonial Secretary, Attorney-General,Colonial Treasurer 和3 個Justice of Peace. 而當時的司法系統,只有2個人,Chief Justice William Martin, 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Puisine judge Henry Chapman, 最高法院法官。此時,紐西蘭更接近於一個極權治理。作為政府領導的Governor具有極大的權力,這種狀況直到一個民選政府的建立才得到改變。The 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 1852 通過,提供了這個機會。它允許紐西蘭國會在以下基礎上制定法律,即不違背英國法律,並為了維持紐西蘭的秩序,和平和好的管理("peace, order, and good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 provided as long as they did not conflict with British laws"。 此外,該法案提供了紐西蘭一個基本的憲法框架,一直使用到20世紀80年代。
1865年,英國通過了the Colonial Laws Validity Act 。該法案給予了紐西蘭法律系統的進一步的獨立性,因為它允許紐西蘭制定和英國法律相衝突的法律(this imperial legislation allowed New Zealand parliament to make laws that conflicted with that of Britain, so long as the British law did not specifically extend to New Zealand). 這句的英文有點複雜,所以再解釋一下,只要英國法律里沒有特別規定該法案適用於紐西蘭,紐西蘭國會就可以制定與之衝突的法律。
1907年,紐西蘭正式成為一個獨立國家,但是紐西蘭的憲法的獨立性要非常晚的時候才真正得以確立。
1931年,英國通過了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ct. 該法案允許任何英國殖民地採用,使之在事實層面上自治。然而,紐西蘭沒有立即引入該法案,事實上,16年以後,紐西蘭才採納這一法案,進一步得到得到法律上的自主權。該法案稍後取代了the Colonial Laws Validity Act 1865, 允許主權國家制定具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 並且極大的限制了英國國會在為主權國家立法方面的許可權,即只有主權國家要求,英國才能通過涉及該主權國家的法案(request and consent).
1947年,紐西蘭正式接受了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ct, 並通過了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值得注意的是,紐西蘭是最後一個前英屬殖民地接受該項法案,這個過程經過了16年。接受這項法案的一個直接原因是紐西蘭需要修改the 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 1852,而做到這一點必須獲得獨立修改重大法案的權力。紐西蘭人在文化上對英國有極大的歸屬感,並不願意藉由獨立切斷和英國之間的緊密聯繫。此外紐西蘭和英國有著密切的貿易聯繫,擔心徹底的獨立會影響彼此之間的貿易往來。紐西蘭因為英國介入二戰,當時的總理Michael Joseph Savage有一句非常出名的宣言,「where she goes, we go; where she stands, we stand".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通過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7, 並不會自動賦予紐西蘭修改The 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 1852 的權利。它仍然需要向英國做出最後一次要求,賦予它通過法律修改這一法案。
1947年,紐西蘭通過the New Zealand Consitution Amendment(Request and Consent) Act, 最後一次要求了英國的法律介入。英國隨即通過了the New Zealand Consititution (Amendment) Act 確認了紐西蘭的要求,至此紐西蘭獲得了完全法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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