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章、執照等,有什麼好的辦法解決?

公司股東會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擬申請變更工商登記,工商局要求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並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但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均由原法定代表人持有,且拒不配合,無論是主張公章遺失或者執照遺失,都存在「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實在沒辦法,只有訴訟解決,但是耗時太長,且執行起來也很難。請問除此以外,有什麼好的可行辦法。


謝邀。

我沒有實際操作過這種情況,網上檢索一下發現類似情況並不罕見,而且在工商系統的一些論壇上也有相關疑惑和爭論。股東和公司提起訴訟本來是個最符合法律規定的辦法,但確實存在耗時太長的問題(執行起來困難倒不見得),提問也已經首先排除了這種常規做法。因此,我的答案如下:

一、我目前能想到的非訴途徑

  1. 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形成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限期移交相關證照及印章的決議。
  2. 如原法定代表人未在限期內移交,則再次召開股東會,作出關於補辦公章及營業執照的決議。
  3. 憑以上兩份決議至工商登記機關,先辦理補辦營業執照的相關手續。
  4. 補辦營業執照後,再至公安機關辦理補辦印章的手續。

  5. 補辦公章及營業執照後,最後依正常程序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二、法理和實際操作依據如下:

1、營業執照和公章同時遺失,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股東簽名代替公司印章,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相關依據見廈門市工商局紅盾信息網《關於營業執照和公章同時遺失如何辦理的溫馨提示》。

一、提交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均要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或蓋章);

內容要點:

1、明確同時遺失營業執照和公章的事實;

2、決定先補辦營業執照,後補公章;

3、若由此產生任何法律後果由股東承擔;

4、因公章遺失,有關申請材料中需要由公司蓋章的一律由股東簽字(或蓋章)有效。

(備註:股東未能全體到場簽字確認的,包含上述內容的股東會決議需經過公證證明。)

二、如公章被盜需提供相應的報案證明材料;

三、委託書由股東簽字(或蓋章);(備註:自然人簽字,法人蓋章);

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報告;(內容:說明同時遺失營業執照和公章的原因和事實,並由股東簽字(或蓋章)確認;

五、刊登營業執照遺失並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

六、只是遺失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需提交未遺失的營業執照;

七、同時遺失正、副本的還要提交檔案中心列印的企業基本信息表。

2、既然同時遺失可以補辦,那麼原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相關印章、證照,當然也可以補辦,並聲明原證照、印章作廢。

3、前述補辦規定中第四條是「法定代表人簽署補領申請報告」。在你們的案例中,這個法定代表人應為新任法定代表人,而非原任法定代表人。理由是:依公司法和實際判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生效並非以工商登記為準,而是以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通過為準。只是非經工商登記不得對外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分析已有很多文章,我就不啰嗦了,可以參考: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對內是否產生效力。

實際判例可以參考《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一篇案例指導:《公司法定代表人產生不以變更登記為必要條件》。鏈接:人民法院報

三、補充說明

以上方案僅為在「非訴」限定下試圖找出一個辦法,並不代表該方案就真的最快,亦不代表該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記機關也能按照廈門市工商局的這一規則予以補辦。


問題是,全體股東都要簽字,假如原法定代表人是股東之一,那這個事情還是辦不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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