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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車牌號是怎麼命名的?


以下內容出自維基百科香港車輛號牌

在香港行走的車輛需要在車頭及車尾各展示一張車牌。牌面由反光物料製成,字體為黑色,長闊介乎8至11公分之間。車頭使用白底黑字,而車尾則使用黃底黑字。規格參照1972年英國 BS AU145a 標準。所以每個車牌上規定印有「BS AU145a」小字。

車牌數字方面不以「0」為頭。一些車牌沒有英文字母,另一些則沒有數字。為免與數字「1」及「0」混淆,字母不會使用「I」、「O」及「Q」。現在的標準於1983年5月31日起使用,在之前是使用紅底白字(巴士、小巴)、白底黑字(私家車輛,白牌車之名即由此而來)以及與澳門車輛號牌相似的黑底白字(的士、貨車)。

香港進入內地的所有車輛

登記號碼編碼系統

民用車輛

圖上方:香港典型車牌。下方:來往中港兩地車輛所使用的車牌。

民用車輛的登記號碼多為兩個英文字母配以一組1至4位數字(1-9999) 。早年1至20號車牌本身是政府高官及議員持有,從21號開始才是公眾持有。

最早發行的登記號碼沒有字母,由1發行至9999,然後是「HK」字頭(HK1-HK9999),接著是「XX」字頭(XX1-XX9999)。「XX」字頭的出現,是當年簽發車牌的警司發現「HK」字頭已用完,便順手打兩個交叉(「XX」),本來表示隨便用兩個字母,但負責發出車牌的卻以為是使用「XX」字頭。及後「XX」字頭用盡後,當局便決定由「AA」字頭按英文字母順序發出車牌。

由於發行時把4字頭的四位數字(4000至4999,但首個車牌是4101)登記號碼預留給巴士和的士使用;5字頭的四位數字(5000至5999)登記號碼則預留給貨車使用,因此一些車牌被抽起。後來預留巴士、的士和貨車車牌的制度取消,改與其他車輛一起發牌。而早年8字頭的四位數字(8000至8999)登記號碼預留給政府車輛,其後才改用「AM」字頭。

發行完「AZ」牌後,便開始發行「BB」牌,當時沒有發行「BA」與「BF」牌,是因為"BA"有可能與「AB」混淆,也有說是代表「British Army」(英軍);「BF」代表英文髒話「Bloody Fool」,但不少市民均戲稱是代表「British Fool」,意即「英國人很愚蠢」。

發行者也抽起一些「FU」及「FV」牌,供需穿梭中港兩地的大陸車輛使用。隨著香港主權移交,運輸署也於2003年中開放「BA」及「BF」牌予公眾競投。

還有一些特定地區專用的字頭:長洲和南丫島的機動三輪車的登記號碼是「V V」(Village Vehicle)牌。

一些字頭也被抽起,供特別車輛使用,如「AM」是供政府車輛使用,「LC」是供立法會車輛使用。2000年前,「RC」及「UC」分別供區域市政局(Regional Council)及市政局(Urban Council)使用。

截至2012年10月,香港車牌已發行至「RR」字頭。

電自行車

香港電自行車的登記號碼最初是與一般車輛分開發行,也是從無字母的號碼開始,當無字母號碼發行完畢後,發行者使用了單字母配數字(如圖中的「E259),有別於一般的雙字母。及後電自行車的發牌也與一般車輛合併,原有已發出的的登記號碼繼續沿用,直至車主取消登記。時至今日,仍有少量的電自行車使用舊有的專用車牌,因此香港便會有兩輛車使用相同的登記號碼

[2]

。每當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被警方發告票時,告票會列明其車型,因此在檢控上不會牽連另一輛車及其車主。

特別車輛

救護車車牌樣式

  • 「A」:消防處救護車及救護電自行車(流動傷者治療車及鄉村救護車使用「F」字頭車牌;醫療輔助隊救護車使用「AM」字頭車牌;醫院管理局及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則使用民用車牌)。

  • 「F」:消防處其他車輛。
  • 「T」:分為字頭及字尾。字頭屬於白底紅字的臨時車牌,供沒有正式車牌的車輛使用,本來是用於運送汽車、車輛營銷商的顧客試車及車輛維修商測試維修後的車輛上,但近年卻有被濫用的趨勢,例如將不能登記車牌的左軚車掛上該等車牌作私人用途。字尾則供掛接車的拖架使用。

「A」字頭包含最多3個數字(最新是A592),「F」字頭包含最多4個數字(到F22XX),而「T」牌無論屬於字頭還是字尾可包含最多5個數字。

  • 「AM: 一般政府車輛(包括警隊警車、郵政車、香港電台車輛等)。
  • 「LC」:(Legislative Council)立法會車輛(LC 1 通常是立法會主席的專車、LC 2 是立法會秘書長的專車,而LC 3 是立法會法律顧問的專車)。
  • 「ZG」: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車輛,為普通話ZhuGang(駐港)的漢語拼音縮寫。此等號碼不受運輸署管轄,亦非由運輸署發出。根據官方所提供的資料,自香港主權移交解放軍駐守於香港後,一直使用「ZG」車牌至今,發牌前已經與相關的政府部門溝通,惟詳情不便透露

    。駐港解放軍所以使用的ZG車牌,字體及車牌大小參照中國大陸汽車牌號格式,採用西德字體,與香港一般車牌的字體和車牌大小不同;但顏色則按照香港車牌規格,前方白底黑字,後方黃底黑字。而該等車牌不受運輸署管理。
  • 「UC」:(Urban Council)前市政局車輛,現已停用,在2000年解散後併入AM。預計會於2018年成為民用車牌。
  • 「RC」:(Regional Council)前區域市政局車輛,在2000年解散後停用及併入AM。於2011年10月成為民用車牌。
  • 「CS」:(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英治時期的布政司,特區時期的政務司司長專用車輛,車牌中沒有數字。有數字者則為普通民用車牌。
  • 「FS」:(Financial Secretary)1995年後的財政司,特區時期的財政司司長專用車輛,車牌中沒有數字。有數字者則為普通民用車牌。
  • 「SJ」:(Secretary for Justice),律政司司長專用車輛,車牌中沒有數字。英治時期的律政司使用 AG(Attorney General)。預計會於2014年成為民用車牌。
  • 「CJ」:(Chief Justice)主權移交前的首席按察司,主權移交後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專用車輛,車牌中沒有數字。有數字者則為普通民用車牌。
  • 「VV」:(Village Vehicle) 鄉村車輛。一般發給離島區(長洲、喜靈洲、南丫島、坪洲)的小型機動車輛。但市區亦偶有特種小型車輛以鄉村車輛名義登記。
  • 「HA」:(Hospital Authority)醫院管理局。但亦發給一般民用車輛。

無字母及數字

行政長官專用車輛的「車牌」

  • 行政長官專用車輛沒有任何登記號碼,而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表示。
  • 在殖民地時期,香港總督專用車輛是以英國聖愛德華王冠徽號作為車牌。

其他

前駐港英軍車牌樣式

駐港英軍車輛的登記號碼是2個數字配2個字母及另外2個數字,例子: 「15KL44」。在主權移交前,駐港解放軍曾一度使用未發行過的AD7xxx字頭車牌,現在已經改用「ZG」車牌。

其他

  • 因為政府使用的車牌(例:AM)都需要持有政府車輛執照的人駕駛,但是這些合資格的司機的收入都是在香港公務員的薪級點內,所以自97年金融風暴後,政府增聘合約員工駕駛不同部門的政府車輛,令政府車輛未必全部使用AM字頭的車牌。
  • FU、FV部份車牌是現在中國大陸進入香港的車輛。該等車輛都是左駄的,與香港的右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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