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傳播基督教合法嗎?
我的母校華中師範大學,前幾年有位馬基課的老師被調職,因為每節課上課前她帶所有學生一起朗讀聖經,在任何大學課堂上強行灌輸聖經都應該被禁止,何況是無神論的馬克思哲學課。我母校就是這麼不信邪,之前還有穆斯林學生說校園新開的清真窗口邊小賣部有酒,要禁止,領導說好的,就把清真窗口直接關停了。其實當時這位馬基老師被調職,是因為有校園學生記者覺得她的行為很有意思,於是發在了校園新聞網上「馬基老師上課前帶學生齊讀聖經」…後來被校領導看到了,快刀斬亂麻地為黨清理了隊伍保持純潔性……當時我們心裡覺得這是不是因為我們的原因很愧疚,但現在覺得,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主講馬基課就不該把聖經帶到課堂上讓學生來讀。排版很亂,大家隨便看吧,不過華師的確是黨性堅強的地方,無神論者的家園(^O^)
反對所有認為「合憲不合法」的答案
法學有句名言:你的權利止於我的鼻尖。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邊界的,言論自由如此,宗教信仰自由亦如此。
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是「權利宣言書」,不可能也不需要對具體的傳教問題做規定。因此,憲法不禁止,不等於憲法允許。@秋霞 認為 我國現行的宗教政策違憲,是不是如此呢?
我們先看《憲法》總綱第一條:
《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我國的憲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了我們法律的總綱和總目的,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何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呢?非宗教場所進行傳教算不算呢?
為了釐清非宗教場所傳教算不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出台了《 宗教事務條例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再看《憲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什麼是不正常的宗教活動呢?
就是《宗教事務條例》所禁止的宗教活動唄。
因此,我們的宗教政策不違反我國憲法,在中國的公共場所傳教是非法的。
我們可以確定地說,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是為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的(歸根結底是為人民服務的)。
這是合理、正當、正義的。
為什麼?因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了新民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我們的建設和法制就可以不聽取美英法俄日的意見啊。
你要拿社會主義法律,砸社會主義的腳,我們是不會中計的。
在非宗教場所的公共場所傳教,在我國違法。
懶得在法律體系下論證了,一些法律行業的知友已經作了論述,不過某些教徒就是「我認為」。
說個大實話吧,中國現政權就是一幫共產主義信徒建立約,他們都是無神論者,認為宗教就一勞動者思想上的麻醉劑,遲早被扔進歷史的垃圾堆。只是考慮到部分群眾毒癮較深,強制戒毒不可行,所以才沒禁止宗教。也因此,宗教只能在特定場所鼓搗,不讓四處傳教,早點死乾淨最好。
當然,當今的革命信仰沒那麼純凈,一些傢伙混進高層,從私財神聖、普世價值、天賦人權等方面進行解構,宗教跟著起鬨想分杯羹而已。
先回答問題,不符合中國法律,當然也不符合中國憲法。
因為要信仰自由,不但保證信基督教者的信仰自由,也要保證信仰佛教,道教,伊斯蘭教者的信仰自由。
如果允許公共場合傳教
我信仰佛教,我想一輩子信仰佛教。一群人卻在我吃飯的食堂,在我完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向我傳播某教,並詆毀我的宗教,讓我的信仰出現了動搖,這算不算侵犯了我的信仰自由?
我認為是算的,可能很多人不贊同,可以討論一下。
@Vein Xing 發展黨員的話····
(1)確定發展對象。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組織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黨組織接到入黨申請書後,要及時派人同申請人談話,進行黨員標準及怎樣爭取入黨的教育。經黨小組提名,支部委員會研究,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支部要向全體黨員公布,填寫《申請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並報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對已確定的入黨積極分子,支部指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培養人。 ……
(2)……
理論上來說,的確不是在公共場所乾的····
合法有條文,不合法也有條文。但是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看警察管不管。神的歸神,凱撒的歸凱撒
不合法,世界的趨勢是政教分離,只有在中東地區的綠教才政教合一。
傳教只能在特定宗教場所內進行,其他地方就是違法行為。這是很明確的法律規定。
《宗教事務條例》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07/content_5223282.htm
第四十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我曾經在薛定諤小黑屋的貓:為什麼有些人對基督教缺乏尊重?以及薛定諤小黑屋的貓:如何看待這些基督教徒在四川地震後的言論和觀點?兩篇文章中分享過一些目前基督教,特別是新教一些教徒的言行,有法不依,教法大於國法。也搬出條例打過某些自認為溫和基督徒的臉(詳見如何看待這些基督教徒在四川地震後的言論和觀點?本問題的問題評論區我和基甸300的對話)。我們看下《宗教事務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1.公共場所佈道是違法行為
《宗教事務條例》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想比老的條款,新版條款更加明確,而佈道這一明顯的宗教活動顯然是不能在公共場所進行的。所以,各位親,如果以後再大街上有人問你「聽說過耶穌嗎?」請大聲的問他:
「聽說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事務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嗎?」
利用救災傳教的,請看好了
2.私自成立所謂神學院是違法行為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稀記得成都有個「華西XX神學院」,在網上我沒有找到任何關於你們的相關手續,如果有,請公示,沒有,請自覺遵守法律。
國內不行就組織去韓國的,你依然違法。
3.關於團契以及各種家庭教會
《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各種團契各種家庭教會,如果你們自認為是宗教團體,那麼請合法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
如果你們不認為自己是宗教團體,只是愛好者,你們的聚會作為宗教活動就是非法的,同時收取的捐獻也是非法的,請自覺對號入座。
4.關於互聯網傳教
《宗教事務條例》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知乎也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宗教、任何教法不得凌駕於國法之上,請合法信教。
當然,也有有不少人表示不滿比如
知乎著名新教大V黃正宇先生早就說過了
有專門的條款規定了,公開場所傳教是違法行為。
傳教屬於宗教活動,宗教活動一般只能在特定的場所進行。
除非是經過申請並被批准的宗教活動,才能在公開場所進行。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檸檬測試The Lemon test.
- The statute must have a secular legislative purpose. (AKA., the Purpose Prong)
- The principal or primary effect of the statute must not advance nor inhibit religion. (AKA., the Effect Prong)
- The statute must not result in an "excessive government entanglement" with religion. (AKA., the Entanglement Prong)
猜測題主提出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對諸多在公眾場合傳播宗教的行為不齒與反對。在這個問題上大家會得到一個滿意的答案——違法。但並不能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杜絕這種行為。為何?
我黨的有一套非常厲害的套路。他們會在各個領域制定大多數人都會違反的法律,即便不違反,也會讓大多數人處於灰色地帶。你仔細想一想你所處的行業是不是有這類問題?是不是有些行為嚴格上是違法的,可我黨並不會來抓你,但一旦他要搞你了,這些行為都是把柄並將置你於死地。通過這種方法,黨治便高於法制,否則,大家都聽法律的話就好了,為什麼要聽黨的話呢?縱容你違反明文規定的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待大家都鑽了空子得了實惠,你們就都被我黨控制了,他想要誰死就誰死。只要把違法的事捅破就行。
打個比方,黨如何控制現在的如火如荼的直播行業?你去查現在的文件會發現禁止直播平台直播未在大陸發行的遊戲。這是一條只要涉及到遊戲類直播你就難以禁止的幾乎所有直播平台都會違反的規定。但鬥魚在播GTA、刺客信條或者最後生還者時,我黨搞他了嗎?並沒有,但你的把柄已經在我黨手裡了。當有朝一日他要搞你時這些都是罪證。都是傳播毛片,為什麼迅雷活著快播死了,不是因為你違法了,而是因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一個皇帝要管理好朝廷,必須有貪官。朝廷上各個都是私德高尚毫無把柄的清官,從皇帝的角度來說,這可太不好管了。一旦政見不合你要除掉他就要搞成「殺于謙」這樣,這個皇帝沒法當。而貪官就太好搞定了,一句你貪污,或者私德有問題,就能搞定你。這皇帝才當得舒坦。
說了那麼多,就知道為什麼公眾場合宣揚有神論違法,但警察叔叔不會去管。這和淘寶賣走私的PS4光碟為什麼沒被幹掉一樣。他干不幹掉你不在於你有沒有違法,而在於你有沒有威脅到他,或你對他還有什麼用處。
去年《血戰鋼鋸嶺》不是在國內上映了么?難道說電影院不算公共場所?要說這片不算「傳播基督教」,那梅爾·吉布森之前的另一部《耶穌受難記》也被引進過啊。
不合法。任何宗教都不應該在公共場所傳教。
如果是中國,那當然是不合法的。但是我覺得合法和合理是有區別的。注意,合不合法的結論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下面只是說我個人的觀點:公共場合的限制不合理(至少我這麼認為)。
我對於這個問題的基本判斷是:
1、思想的傳播不應受到限制,即使限制應該一視同仁。
2、對於那種思想正確那種思想錯誤的決定權應該交給每個人,而不應該由國家規定: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
一、思想平等的交流與對話
有這麼一個問題, 高校的哲學教科書中的唯物主義教育是否存在洗腦的現象(這個問題後來改了,原問題是這個),非常適合解釋這個標題:
請先思考下面的問題:
1、持有一種思想的人,努力的想讓你接受他的觀點,比如我現在做的的事情,叫不叫洗腦?顯然不能叫做洗腦,因為所有的思想都是希望別人接受的。 2、持有一種思想的人為了傳播自己的思想,而努力駁斥其他思想,貶低其他思想,叫不叫洗腦?顯然也不是。你以為唯心主義就不貶低排斥唯物主義嗎?兩種思想在交鋒中一定是相互排斥的。 所以,洗腦和不洗腦不在於知識或思想的傳播過程。真正的洗腦在於這種傳播是否公平。換句話說,只有當一種思想為了傳播而對其他思想進行禁言的時候,才叫洗腦。
而這種禁言一定是強制性的,帶有暴力性的。比如:
1、我們說傳銷是洗腦:不是因為他對自己員工極力推銷自己的產品,而是他實際上禁止員工的某種人身自由,從而把員工的思想與社會主流思想隔絕開。這種隔絕不是出於員工的自願,而是帶有要挾,強制的因素。 2、我們說邪教是洗腦:並不是他們宣傳所謂「錯誤」的世界觀。而是他們用暴力攻擊脅迫信徒,政治性的禁止他們接觸其他思想,禁止他們脫離組織。
因此,可以說各種思想的公平傳播是思想自由的根基。限制一定是同時限制,這樣才能保證各種思想以同樣的方式或幾率被每個人看到,平等的被每個人所選擇。
總之,我心中理想的情況是:
1、思想無禁區,行為守法律。
2、思想交流應該平等對話,禁止國教。
俗話說,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一種思想真正有魅力在於其本身對於人民的吸引,靠強制手段維護的思想反而會成為溫室里的花朵,變得毫無吸引力。(比如,你見過「主體思想」在朝鮮以外的地方流行嗎?不需要競爭的思想,註定毫無生命力)
二、確定權在於個人
對於思想的判斷誰應該做判斷。請根據你的觀點回答哪種是可以接受的:
1、國家,家庭,教會,社團,黨派,民族總之就是某個集體。集體規定成員應該怎麼想,不應該怎麼想。你在這個集體中,不能退出(比如民族,國家,家庭),不能拒絕。
2、教會,社團,黨派,總之也是某個集體,集體規定成員應該怎麼想,不該怎麼想。你在這個集體中不能拒絕這種思想,但可以退出。(在例子里取消民族、國家、家庭是因為這三者根本不可能退出,記得共產黨宣言里也把這三者列為共產主義者反對的,話說共產主義其實是激進的自由主義。解放=使自由)
我個人更喜歡第二種,因為能夠自由退出一個集體,就意味著我可以選擇觀點,對於思想正確與否的決定權是在我手裡的,這個符合現代社會的精神。
比如,規定一個黨員不能信仰宗教,這個就是對的。黨員必須無條件接受黨中央的領導,這個也是對的,因為你不接受可以退黨。
然而,國家是不能退出的,我相信這也是共產黨人要反對這三者的原因之一。
所以一個國家就應該站在思想中立的角度,否則事實上,結果就等於國家可以決定他治下的人民應該怎樣思考。
當然如果你認為那些「不能退出」的集體,有權利決定成員的思想,那麼你就必須接受很多東西:
比如,你必須認為給老人讓座是應該做的。(民族的優良傳統)
比如,你必須認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然後趕緊生孩子。(家庭的需要)
比如,你必須認為翻牆是錯誤的(國家法律)
三、執法成本
其實我相信人對思想自由的心是一樣的。當一條法律限制了人的本性時,執法成本就會很高。
比如,北京多年實施禁放令。第一年,幾乎沒人放。接下來放的人越來越多,根本禁止不住。答主家有人在警察部門工作,每到春節都是躲在車裡,根本不出去管,因為管不過來。
道理很簡單,法律只能把人們的習俗和習慣規定或規範下來,用一條法律消滅幾千年來的民族傳統是不可能的。
所以,後來北京市出台新規定,鞭炮只能在規定的地點燃放,很快這個規定就得到了很好的落實。
宗教總是有傳播的傾向的,這是不可能消除的,法律的禁止只能得到形式上的執行,大家也看到了事實上也是禁不住的。否則就要付出及其昂貴的成本。
另外,其實公共場合傳教的定義很模糊。這也給執法帶來很大困難。
比如,「您好,您願意了解基督教嗎?」
我只是問問哈~我給你傳什麼了嗎?我講過什麼教義嗎?沒有啊~問個意願而已。
「哦,願意啊~那太好了,咱們交個朋友吧,您留個電話,有時間來參加我們的活動。」
我傳教了嗎?我只是邀請自己的朋友參加活動,宗教場所哦~
好吧,如果把法律改的嚴格一些。公共場合就不許提!連基督教這三個字都不許說!
這樣的話,顯然會同事造成執法成本更上一個台階,而且在實際中明顯抵觸信仰自由原則,並且會給生活造成不變。
想想看,某天你在街上遇到了個大新聞~非常驚訝的你脫口而出」O My God(我的天吶)~「接著一幫警察蜂擁而至,「同志,您因違反宗教管理條例XX條被逮捕」。然後,在拘留所里,你遇到了哭暈在牢房的岳雲鵬………
最虛的問題
不合法。
在公共場合向不特定對象傳播,和在公共場合向特定個人傳播,這是不一樣的。公共場合和公共場合之間也不一樣。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得定義什麼叫公開傳教,我問過一些來自西方國家的朋友,除了教會學校,他們也不會在公共課堂上談聖經,比如那位著名的殘疾勵志人物力克胡哲,其實也是基督徒,但是他的演講卻不涉及基督教的內容,我同意這是對不信的人或者其他不同信仰的人的尊重,本來不管對方是否有意願,強行宣傳這種做法也是欠缺智慧、缺少愛心的。
但是知乎上反對傳教的人,其實反對的並不止於此,如果在公共場合和另外一個對聖經有興趣但還不是基督徒的人(有興趣可能是欣賞、好奇、質疑中的任何一種)談論聖經、沒用大喇叭、沒舉宣傳標語、只是正常的聊天,這算不算公開場合傳教,看過這麼多貼我覺得在他們看這也是不可以的,這就有點霸道了,知乎的雙重標準十分嚴重,一方面吹噓西方自由平等,一方面躲在國家機器後面對異己放冷箭,對此實在有點不屑。
----補充一點----
違不違法,也得先了解法是什麼,法的目的維護公平,也是為維持公義,傳達公正的價值觀的,而不應該是一部分人壓迫另一部分人的工具。人的法律合理嗎?無論是我國的,還是西方的法律都做不到絕對的公正和公平,所以如果只探討合法與否,而不管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甚至本身法律就是違法的,那就已經掉進坑裡了,何必再討論下去。每個人都根據自己屁股的位置思考,不從公義的角度出發是無法達成共識的,只會彼此厭惡憎恨。
關於「公開傳教」的態度,在評論里也回了一個帖子,也頗有自信這才是真正傳福音的態度,是符合聖經的,也感謝那位朋友的提醒,所以,看完後再判斷我這樣的態度是否「違法」吧。
不辯論,不抬杠,表達完畢。
這件事情吧,如果基督教公開場合傳教合法,伊斯蘭教也一樣合法;如果伊斯蘭教公開場合傳教不合法,那麼基督教一樣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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