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廢除死刑?
相關問題:中國應不應該取消死刑?
首先,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向著廢除死刑的方向發展的,有些國家在為了的法制設計中也有保留死刑的計劃的跡象。
所以回答很有可能偏題,會不會被摺疊呀。。。我個人認為,不應當廢除死刑的,但是確實應當減少死刑的宣判,因為這個實在是很重。上面又說,因為殺一個是死,就多殺幾個的這種賺夠本的心理使得死刑不但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威懾力量,反而將犯罪推向了惡性循環。我承認這在某些人那裡會有。那反過來,既然沒有死刑,那反正殺幾個都不會死,再多殺幾個又有何妨?有沒有這麼想過呢?然後,上面的又有幾個人說,因為死刑是不可挽回的,所以應該廢除。但是,同樣,只要是誤判,當一個人接受不應該的懲罰,就算是關一天,都是不可挽回。當一個人從青春年華到耄耋之年都在監獄裡度過,有一天,突然跟他說他被誤判了,然後釋放,賠錢,你覺得這個也是可以算是挽回了么?
上面又一個論調,死刑就是一群人決定一個人的生死,這樣就很不對。從這個觀點來講,那麼審判本來就是一群人決定一個人的生命或自由,你判他無論什麼罪,該接受什麼懲罰,不都是一群人對一個人的決定么?這樣就道德了?還有一個說是,無意殺了一個人,就判死刑了,不給他機會。你要知道,若真的是無意,不成判不了死刑的嘛。這本來就是給他機會。同時,也一定程度上,把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加以區分了。所以,制度上不能廢除,執行上,應當減少,經過反覆調查基本可以確保,同時,其犯罪行為,確實造成很惡劣的影響,才可能被判死刑借著夏案回憶了些十年前實習期間了解的案子,看到朋友FEED里這個問題,順便多回憶一些,之後就不再做這種不務正業的回答了。04年大學畢業之後就沒再從事過任何和法律相關的工作,不要把我的回答當成什麼專業的回答,包括夏案那個問題下面的回答,也只是有感而發。
實習期間有一次集中執行死刑,帶我的檢察官問我要不要去現場,我想了想最後還是慫了,待在辦公室里做閱卷筆錄了,這是我實習期間最主要的工作內容。當時年輕又有些偵探心態,因此只要沒結案的案子幾乎都看一遍然後做筆錄來梳理,有些時候檢察官會帶著去看守所幫忙做訊問比例,有些時候找證人做詢問筆錄(有一次甚至碰到了自己的初中同學,起因是她爺爺還是外公被殺的案件),或者去旁觀出庭,這些是回憶的主要來源。
檢察院里當然都是刑事案件,而且我在的辦公室里的2名檢察官基本都是殺人搶劫強姦案居多,很少有經濟類的,印象中就碰到過一個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一個非法集資幾千萬的。後者適用死刑,所以我也說說這個好了,之前影響很大的比如吳英案、曾成傑案,一些輿論也曾呼籲這類經濟案件不應該適用死刑的,但是我想辦理過這類案件的一線司法人員應該很難支持這樣的輿論。如果去看這類案件的卷宗,你會發現這類犯罪有些時候才是殺人不見血,會害得無數家庭家破人亡。
非法集資的土壤在於民間很少有可選的投資手段,以及小企業貸款的困難,國家金融在這方面確實應該加強,這是另外的話題。你可以看到很有影響的非法集資案件都金額龐大,似乎多數都是有錢人,但實際在地方上能進非法集資的大坑的很多都是很底層的普實百姓,收入一般存銀行,買房買股票買保險之類的投資也是這些年才稍微多一些的,之所以會相信非法集資就是為了想多賺些錢補貼家用,讓家庭過得更好,但最終很多都是血本無歸的結局。非法集資的手段類似龐氏騙局,依靠的是資金鏈的擴充給之前的投資者帶來高利潤和高回報,同時這些之前的投資者很多還會為期帶來更多的投資者,歸根結底利用的是人心的貪慾甚至親情。
貪慾害人沒錯,但是利用普通人的貪慾實施這種犯罪的人不是更可恨么?你去看曾成傑的案子,集資利率月息最高10%,什麼樣的天才經營能保證回收成本保持資金鏈不斷裂?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失敗,最終多數人的錢就無法收回了,這就釀出很多悲劇。我說的那起案件是個女企業家,開始很風光,為了把企業做大就在地方的礦鎮上集資辦廠,最終生意失敗還不起錢案發。受害者里有因為錢追不回來喝農藥自殺的,有因為錢追不回來家裡老人氣住院甚至氣死的,很多人的人生軌跡都被這些實施所謂「經濟犯罪」的罪犯改變了,危害甚至遠比故意殺人之類的案件危害還要大得多,你說他們和殺人犯有什麼區別呢?
那麼說殺人,這是適用死刑最多的案件。我國的破案率確實不高,一些地方甚至有不破案不立案的情況,很多殺人案件就成了無頭案,卷宗擺在角落裡吃灰,殺人者也繼續逍遙法外,甚至犯下更多的案件。之前和後來去做了警察的朋友、同學聊過這個話題,現在各種探頭和技術手段,大城市的破案率確實很高了,但是在地方尤其是農村,依然很多案件無法偵破,尤其是那些臨時起意的案件。一個人在郊外的國道上看到一個完全沒有任何交集的有錢人/美女,實施了搶劫/強姦然後殺人,有些時候留下的證據就是無法鎖定殺人者,在案件卷宗里能看到的就是被殘忍殺害的照片,以及被殺者家屬的的悲痛——這些家屬甚至連加害者是誰都不知道,只能活在失去親人的痛苦中,有時候真的很讓人絕望。
我們都知道法律明文規定各種犯罪所應受的刑罰的主要目的不在於懲戒,而在於預防犯罪,通過刑罰的威懾力讓打算實施犯罪的打消念頭或避免更深的傷害,死刑是威懾力最大的,很多人可能會對這一段存疑,但是在一些案件的訊問過程中你會發現這確實是起到一定作用的,甚至有擔心刑罰而中止犯罪的。中國民間社會很複雜,有些地方遠沒有大城市那樣文明開化,所以如果沒有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威懾作用也許會有更多的悲劇。
很多人以沒有人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為由反對死刑,我想這句話最應該面向的對象是那些殺人案件的犯人們。在中國這樣一個複雜的社會裡,一些地方或一些人如果沒有死刑的威懾,也許就會釀出更多的悲劇,而受害者就是你我這樣的普通人。還有些道德家喜歡談寬恕,我想問的是除了被害者那些悲痛欲絕的家屬們,外人有什麼資格來原諒那些事實上給無數家庭帶來甚至終身無法走出的痛苦的加害者?
反對死刑我唯一支持的理由是出錯無法挽回,我也覺得這是一個讓人無法反駁的理由——但是如果只是廢除死刑,那麼一個被枉法冤枉的人沒被執行死刑而是終身監禁,又真正改善了多少呢。針對這一點最應該呼籲的是如何減少出錯率而不是從立法上廢除死刑,在現有司法系統中很多人不專業,無法保證每個案件的程序正義的情況下,以為廢除死刑就能解決這個問題確如樓上某個答案來講,是偽善了。
所以在現有的條件下我不支持廢除死刑,但是支持法庭判決時慎用死刑,以及讓死刑的執行更文明和人性,此前一些案件執行前不通知家屬或者不允許家屬合影留影之類的行為我也很不理解。我支持實踐上廢死,但反對制度上廢死。死刑必須存在,但應該盡量不用。死刑有兩個問題:侵犯生命權,出錯無法挽回。
我尤其不贊成死刑威懾作用很小這一理由。比如屋裡著火了,我關上門控制火勢。之後火因其他因素得到控制,我打開門也不會更嚴重;或者火勢增強,我繼續關著門也和開門無異。這時我打開門,火勢未增,就能說明當時關門的動作多餘么?
大家都用數據說明死刑的威懾有限,但數據來自那些已經達到廢死條件,或犯罪率已不受死刑控制的地區,如何說明問題。美國最高院七十年代廢死再恢復,都研究了大量個案,並非只看數據。死刑的威懾作用因社會和文化而變,不能一概而論。目前廢死趨勢存在問題。罪犯的人權被放到了受害人人權之前。受害人的損失需要有人負責。最直接的負責人是罪犯。他被保護起來了,一種觀點是,罪犯這樣是社會的錯,罪犯也是受害人。我可以同意這一點,但社會對受害人做的太少,以致罪犯可以比受害人活得舒坦。懲罰,教育等功能全部沒有完成。如果對受害者的安撫,救濟和福利不能跟進,廢死運動就淪為偽善。
我認為廢死是趨勢,但具體實施要根據社會狀況和文化背景逐步開展,不能本末倒置,變成理想主義者的一廂情願。現在歐洲的廢死其實底層民眾中反對聲很大,暴力犯罪最易傷害他們,他們的感受卻被忽略,反而犯罪人被百般呵護。美劇《識骨尋蹤》里的法醫人類學家女主BONES說過一句話:如果你見過那些屠殺者,就知道有些人必須被判死刑,廢除死刑意味著人命的不平等。殺人犯有權奪走別人的生命,而ta的生命無人能夠褫奪,除了另一個殺人犯。
現行體制下,不應該討論應否廢除死刑,至少在法律層面上不應該。討論是否廢除死刑,無外乎都是站在是否善良、是否殘忍、是否人性的角度在看待,這歸根結底是一個宗教問題,在法律範疇討論它是完全沒有意義的。現在來說說我們應該討論什麼吧,跳回現行體制,我們著重討論的應當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係,但這個問題屬於法理問題,與題無關,故在此不加贅言。但是如果非要說死刑問題,那隻好引用程序實體正義問題來探究,我的觀點是——無論死刑存廢與否,只要一切按照程序,公正適用法律,那就是正義的。換句話說,法律不是為某個人設置的,法律具有的社會本位價值要求它對所轄公民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殺了城管就網開一面,殺了小販就罪該萬死,這是極度踐踏程序的做法。此時引用辛普森案實在再好不過了,美國對於訴訟程序的重視與公開,使得美國人民對於辛普森一案結果心服口服,即使大家心證辛普森殺了妻子,但陪審團按照程序所做的無罪判決讓人無法辯駁,這使得美國法律的公正價值觀可以與世長存於人們心中。人們都是趨利避害的,捨棄小正義獲取大正義,這才是法律應當堅守的。一味追求實體正義,忽視程序,濫用死刑或輕饒某人,所得的不是人們的心服口服,而只能是法律公信力的下降。又回到了開頭,即便是廢除了死刑,但只要堅持依法判決,真正做到一個不殺;亦或是死刑仍存,能夠做到不偏不漏,該如何判就如何判。這樣才能使得法律具有其本身的意義,法律才能稱得上正義。不管死刑存廢與否,法律人探討的只應是執行,否則跳了出來,摻雜了個人對於這頗具宗教色彩的問題的主觀與情感,誰又能保證自己的觀點一定是真正的正確呢?所以,存廢與否,還是留給上帝決定吧。
我決定認真一次,因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我算是醞釀了很久了。
死刑這條法律的爭議其實是在於對於人的心理上。有些人會認為,反正我肯定會被判死刑了,就是死路一條,再多殺幾個人,多弄點事出來,反正都是個死么。
這種人的心理活動參見《史記》:」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於是後果極其嚴重,手段極其殘忍。
但關於廢除死刑這塊,又有很多人會說,不死不足以平民憤。
但民憤從何而來?媒體!我始終覺得,葯家鑫不應該死的那麼快,如果按照通常的流程,葯家鑫還起碼能多活三個月,起碼能給家裡人多說幾句話,多送別一下。但在媒體的鼓噪下,葯家鑫的科魯茲被誇張成了豪車,葯家鑫的父母被誇張成了大官。其實也就是一個普通家庭而已,在那種單位,幹了一輩子,怎麼樣都可以是個小領導了。媒體在某種程度上助紂為虐,為了博人眼球不惜各種標題黨,而新聞應該有的公平、客觀的角度,也被所謂的」有態度「開始佔領。除了媒體這方面的宣傳,其實還有一點是媒體對於一些不好的東西的宣傳。
比如電影電視劇中可能出現的吸毒的鏡頭,或是美化一些醜惡的東西。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939531這個帖子,我第一次是在網易上看到的,看到以後心裡很不是滋味。
其實很多中年婦女販毒,自己也沒賺到錢,麥當勞是她們吃過的最好的東西。生計所迫,干起了販毒的行當。另一方面,有買賣才有殺害。吸毒不外乎兩方面,圈子、好奇。好奇的這一部分很多都是從媒體宣傳而得知。關於死刑,我認為還是不要廢除。但在這個戾氣越來越重的社會,我還是希望,對於死刑,能慎之又慎,讓死刑能夠作為一個震懾手段而不是常規手段。一些小清新小粉紅的評論,真是可笑。
那些說廢除死刑和恐怖襲擊無關的人,請別忘了除了有自殺襲擊的恐怖分子,更多的是襲擊後逃亡的,甚至是定時BOMB這種犯罪者不在現場的。就算是自殺襲擊,除了一線的背包人,背後還有一大串組織、策劃、配合者!求生是所有動物的基礎本能,極端分子也不例外。死刑的廢除,讓極端組織從事恐怖活動時心理負擔大大減輕,招兵買馬時潛在應徵者也大大增多。大多數應徵者在被洗腦前也是普通人,在是否加入恐怖組織這一瞬間內心一定是經過激烈思想鬥爭的,而死刑的廢除在這些人的思想鬥爭天平上,難道不是一個巨大的砝碼?
-----------------------------------以下為原文---------------------------2014年,羅振宇在其「羅輯思維」的專輯《一個該死者的意外生存》繼續大力推銷他的廢除死刑觀點,並引用了一個法學史上的著名案例來佐證。
1979年,法國, 一個十惡不赦的罪犯帕特里克·亨利劫持並殺害了朋友的8歲男孩,並和屍體共處一室8天。警方在拘留亨利兩天後,因證據不足將其釋放。就在警方釋放亨利的時刻,他面對電台宣稱:「攻擊小孩很可恥,我希望能儘快逮捕罪犯,並贊成對這樣的人處以死刑。」然而幾個星期後,警方取得了確鑿的證據,重新拘捕了亨利。真相大白後,公眾的憤怒被激發到極點,他們認為,亨利在電台的發言,根本就是對廣大民眾善良情感的侮辱。新聞媒體及政界都提出強烈要求,呼籲司法機關將亨利判處死刑。就在亨利案長達一年多的訴訟期間之內,法國共有7名罪犯被處死刑。辯護律師羅貝爾·巴丹戴爾找不到任何辯護點的情況下,拿起「主張廢除死刑」這根最後的稻草為亨利辯護,並對陪審團說了如下這番話:「信仰上帝的人們應該有『寬恕』的要求」;對於那些只相信塵世的人,我說我有信念,相信一個人始終是可以改變的,始終是可以改好的,始終是可以經過教育而得到提高的。……時代即將過去,躁動與鼓勵行將結束,你們將與你們做出的決定一樣成為孤家寡人。人們將廢除死刑,而你們將與你們做出的裁決一樣永遠處於孤立的地位。你們的孩子會知道有一天你們曾經將一個青年判處了死刑,到那時,你們再看一看他們的目光吧!」 巴丹戴爾贏了,在這種幾乎等同於詛咒的威懾下,陪審團怯懦了。罪犯逃脫了死刑,僅僅無期徒刑。更重要的是,此案讓法國又回到取消死刑的道路上來,1981年4月,密特朗當選總統,巴丹戴爾被任命為司法部長,並推動完成了第81-908號死刑廢除法令。 聖母教主巴丹戴爾(↓):37年過去了,當年害怕「知道你們曾判處一個青年死刑的孩子們的目光」的陪審團員們如果還在世的話,面對著巴黎、尼斯此起彼伏的爆炸聲,面對著查理周刊雜誌社、劇院、海灘、街道上的斷臂殘肢,血流滿地,他們可敢看看曾經簽字的手,是否透出血色?
死刑廢除論者常以質疑刑法威懾作用展開。最應探討的首要問題是刑罰的目的:報復?懲罰?預防?
反對廢死,下面將一一反駁廢死支持者的觀點。
廢死觀點一:人權,國家無權用法律殺人。反駁:首先我們來看這個觀點出現的背景環境---西方文明以人權(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為重,任何人和機構不得剝奪他人生存權。西方以上帝本位為文化基礎,上帝是最後的裁判,一切善惡由上帝懲處,人類無權剝奪同類生命。可是脫離了西方文化而把這句話放到東方,就不和諧了:中國文化中信奉的是「善惡對等」、「殺人償命天經地義」,而非人權最大。中國文化里上帝缺位,中國人不習慣相信「我不懲罰他,上帝自然會懲罰他的」觀念。既然文化基礎相異,為何我們要捨棄紮根自生的文化而去遷就西方文明,西方文化就一定比中國的更文明?我們同樣站在歷史長河的同一流域向前流動,誰能居高臨下肯定地說哪一種文明是絕對先進和優等?既然沒有,那適合的就是最好的。硬要以西方文化來制定中國的社會契約,只會造成水土不服,相比受西方影響的高知會呼籲自由人權,更多的是幾千年黃土地文化生出來的老百姓會埋怨「惡無惡報,天理不公」。
再次,即便放到西方文明體系里,這個邏輯也不對。法律量刑是死板冷冰冰的文字,誰都看得到。西方尊重人權包括生存權,他們也會支持安樂死,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那麼如果明知會判死刑而依舊去犯法,是否可以認為此人默認接受事發會死亡的設定,那既然你自己決定了願意承擔死亡,那就不算國家強制剝奪你的生命。廢死觀點二:數據表明,廢死國廢死後並沒有造成犯罪率上升。反駁:這個問題屬於統計。統計是一門學問,也會編織陷阱,統計數據不能被絕對信任。這個實證是通過對廢死國廢死前後的犯罪率得出的結論,首先對推出過程質疑,犯罪率的變化能否只簡單的歸咎於死刑的存廢,假如當年廢死後犯罪率本是該上升,但當年由於社會文化制度政治經濟等某方面原因降低了犯罪率,在最終的數字上體現的依舊是沒變化。再者對樣本質疑,若該國的犯罪尤其是惡性案件的犯罪率本身就很少,比如歐洲一些富足小國,幾十年沒有一件刑事案件,廢不廢死對他們來說基本無影響。而中國人口眾多層次複雜,犯罪率高危且多發各類惡性案件,以樣本類似角度出發該選取人口同樣複雜的美國和人口都多的印度做樣本,而美國的實證數據顯示,美國幾個州實行廢死後犯罪率激增而不得不重新開放死刑。印度未廢死。廢死觀點三:冤假錯案,死刑使得這類人沒有餘地。反駁:首先冤家錯案的根源是在於量刑嗎,還是在於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存在問題?是該怪死刑還是怪司法程序不完善?如果沒有死刑就會杜絕冤案?還是說「寧可放過一百也不錯殺一個」?法律是社會性契約,遵循的是「社會普遍性為主,兼顧特殊性」,不能捨本逐末。杜絕冤案的正確方向是對於司法程序的完善,對於取證、執法、依法審判等各環節的健全,而不是廢除死刑。廢死觀點四:廢死是進步文明的體現,歐洲等高度文明體都廢除了死刑。反駁:前半句的反駁請參考觀點一。且按照這個邏輯,中國應該全國推行基督教,因為幾乎這世界上所有的文明體都信基督。嗯,「大部分國家都廢死,不廢死就是不跟世界潮流,肯定不對的。目前未廢死的有影響力的國家:中國印度日本美國,都是落後的不文明國家。歐洲很多小國,人少民富福利好受教育程度高,犯罪率低是因為廢除了死刑。」如果你認為以上三段的邏輯十分合理,我無話可說,請右上叉叉出去重學邏輯。廢死觀點五:死人已逝,活人還能教化。反駁:請明白,歐洲國家的廢死從來不是建立在對犯罪人的憐憫上的,即便一些國家廢死,也會有對於死刑的替代懲罰制度。比如歐洲國家沒有死刑但經常被判兩百年牢刑,因為他們認為剝奪自由比剝奪生命對於人的懲罰更重,他們廢死的出發點不是為了減輕反而是為懲罰犯罪者。只不過歐洲韓國人少福利好牢房空,關一輩子給犯人養老也沒問題,可如果中國效仿他們,我們連社會上自由的老人都養不起,更何況監牢里的人?監獄早就爆滿了。對於此聖母論,不想多說。聖母們一會兒宣稱生命人權自由平等不能擅自剝奪,一會兒支持活人比死人金貴,一會兒默認犯人擅自剝奪受害者生命權還需要憐憫,這臉打的不疼么?況且,我國的死刑執行十分謹慎,甚至現存文明國家(排除朝鮮)的死刑,基本都是擺設,除非走毒叛國連環惡性殺人等大案基本死刑都會有死緩,而只要在死緩期間不作死一般都死不了,犯人對於死刑判決有異議的也會推遲死刑以免冤死。你所看到的冤案都是幾十年前我國司法還不健全的時候。但即便死刑是擺設,也有必要留著。留存死刑是對死者及遺族的尊重,是對社會秩序的震懾,是對犯罪成本的警示,是對法律的敬畏,是對中華千年文化道德中「善惡與公道」的認同。最後,以東野圭吾書中受害者遺族的話作為結束語:「我一想到殺害我女兒的人,現在還活在這世上某一個地方,哪怕是監牢,能呼吸,吃飯,睡覺,甚至還能有自己的興趣愛好。我就痛苦地要死。」大多數廢死者的觀點是人的生命權不得剝奪。
但是他們忘記了,在「自然狀態」下,人是沒有生命權的。生命權本身就不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而是依託於社會存在的。書生意氣罷了。出於什麼道德考慮廢除死刑很可笑,因為法律本身就是容不得用道德來衡量的。法律沒必要扭曲自己去逢迎道德這種虛無縹緲,怎麼捏怎麼是的東西
道德家們關於神權和人權的話題,就好像「一個針尖上能站多少天使」一般飄渺,還是留給他們討論吧。我只認為「多數人能不能借法律的名義剝奪少數人和生命」,和「多數人能不能借法律的名義剝奪少數人的自由」應該是一回事,如果反對成立,沒有雙重標準的解釋(愛鑽牛角尖的道德家又怎麼能允許雙重標準呢),那整個法律都沒有存在的道義基礎。
我以為在中國,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實踐,現實功能考量才是其立足點。其根本目的不是維護「正義」(懲罰罪犯的功能),而是維持秩序(預防犯罪的功能),這也是為什麼中國沒有判例法,而威懾力正是預防犯罪的要點,我就嘗試集中討論威懾力吧。- 用死刑震懾犯罪,就好像用核威懾來維護世界和平,法理先天不足。因為死刑本身就是一種惡,允許之,便是承認了惡的必要性,逃脫不了以惡制惡的怪圈。
- 支持死刑威懾,某種程度上也是支持更殘酷的刑罰。 死刑的威懾力恐怕不比凌遲、炮烙,難道也要恢復滿清酷刑震懾十方么?至於人道,槍決、葯決和凌遲、炮烙相比就不必五十笑百了。 這也是法理先天不足造成的立法滑坡的危險。
- 死刑威懾作用並非唯一,其他量刑也有威懾。(宣傳在監獄裡被爆菊花,被躲貓貓某種程度上不比死刑威懾作用小)
- 法的威懾力不在其殘酷性而在其必然性。可能犯重罪的人不大會因可能判處無期而非死刑去犯罪,也不大會因可能判處死刑而非無期而不去犯罪。「違者必究」而不是「違者處死」才是威懾的本質。綜上,廢除死刑無關動搖法律普遍的威懾作用,因此死刑的威懾力不構成保留死刑的必要條件。
- 死刑在其量刑範圍內不具備普遍的威懾力。對於突破最高量刑底線的惡性犯罪(胡文海案,多殺幾個賺本)、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楊佳、鄧玉嬌案)、視死如歸的「就義犯罪」(貪官為了家族捨生取利)死刑的威懾作用都不大,甚至歷史上更重的酷刑也不能威懾遏制這三類犯罪。死刑的威懾作用更體現在理智的有預謀的犯罪上,目的也就在於增加犯罪「成本」而讓預謀者三思,或者說死刑能威懾的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而對於那些已經決定犯罪的人來說,死刑不僅沒有威懾,反而可能是助漲。而那些死刑能威懾的犯罪有著更深層的社會基礎和心理原因,威懾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犯罪。威懾作用往往比立法者預想要複雜得多,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否則犯罪心理學也不必獨立為一個專業了)
- 威懾力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終極手段,死刑只是無奈的權宜之計,應當尋求更加根本的解決方案。以秦、明等重刑罰的實踐來看,用嚴刑的威懾力來對治犯罪等複雜的社會問題,恐怕說它『治標不治本』都是一廂情願,往往形成刑越重社會越亂的惡性循環,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初衷,也不是維持社會秩序的上策。如何從社會民生更基礎的層面減少公民犯罪的動機和鋌而走險的可能,才是立法和統治的重點。當然,標治也有其必要性,這也是目前死刑存在最重要的理由。
- 實際中,尤其在法制頗不健全的中國,死刑存在被嚴重誤用的可能。存在死刑被統治階級用於清洗、滅口、甚至器官移植等、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這不僅嚴重傷害法律威嚴,甚至動搖統治者的合法性。
綜上。
廢除死刑可以反映社會的進步,我希望這一天能儘早實現,但是廢除死刑本身並不一定能讓社會進步,尤其是大躍進式的廢除,就好像性成熟可以反映人的生理成熟,但是通過讓兒童性成熟拔苗助長不能促進兒童全身心的成熟,反而是極大的災難。以目前中國司法獨立、腐敗程度和暗流涌動的潛在犯罪的現狀來看,廢除死刑只會更亂,保留死刑和謹慎的適用死刑符合中國目前的國情, 所以我的意見還是保留死刑。
真正反對死刑,應當從更基礎的層面做起,從做遵紀守法的公民開始,努力為中國社會創造一個可以免除死刑的現實條件,而不是僅從道義上進行討伐, 或者盲目地鼓吹廢除死刑搞制度層面的大躍進。
死刑作為剝奪人生命權的終極刑罰,它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它本身的正當性每一個都值得深入討論。廢除死刑,也就是說一個人犯任何罪造成任何結果都不能被剝奪生命權。因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沒有被賦予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不能將剝奪人的生命作為刑罰的一種。那麼,刑罰是什麼,現在理論通說刑罰是基於報應基礎結合預防的目的而對犯罪人施以的懲罰和給予苦痛的措施和手段。死刑,作為終極重刑一貫應用於嚴重的暴力犯罪,常見的就是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一般都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後果,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等等。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說到這裡,有沒有覺得其實死刑在你心裡很深入也很親切,我們對它一點都不陌生是吧。確實如上面有人提到,死刑不可挽回糾錯,死刑的震懾功能有限等等,這些也都是廢死的理由。我個人也覺得,在監獄裡會不會更生不如死。這只是個人的猜想。但是,我國傳統上一貫的重刑傳統,實在是死刑在民間根深蒂固,廢除死刑之說只是在學界流行,在民間幾乎沒有土壤。不是說要不要,而是現在根本廢不了。支持理論上存在死刑,但是必須慎重適用死刑。聽起來是不是很教條?唉,有些犯罪人的行為令人髮指到人無法想像好嗎!每年我都被刷新底線,最早我以為用個絞肉機就很了不起了,後來我才知道日本恐怖小說有現實版的,電鋸殺人狂也不是假的啊,人肉包子也有,就是說所有的恐怖片都有現實版。不是說威懾什麼的,那些喪心病狂的人類,他們留在這個世界上只是浪費資源啊,再來危害社會就不好了。趕緊結束他們的生命才是正經事,死亡筆記里的夜神月還開始動用私刑了呢。法律制裁不了的,交給神跡吧,超過我們人權的範圍就不用在人權層面討論了。不能糾錯確實很鬧心,所以才要提高證據標準啊存疑不死啊。總之,我們的社會還沒進化到可以寬容或者包容萬象的時候。林子那麼大,總要打點鳥的。完全跑題了。
沒有專門研究過這個問題,摘錄刑法大咖張明楷教授的一段文字以供參考吧http://fx1.uc.cn/?v=1src=l4uLj8XQ0JKP0YialoeWkdGOjtGckJLQjMCgoJ2WhcKyhb7MsLuciLG7usqwvsLC2ZKWm8LNz8jMys%2FPysfZlpuHws7ZjJHCzsmdmp3Hms3InsrHy8zNzZ6enMfIz5qcyc%2FMncuczZ3ZjJyakZrCzdmZjZCSwouWkpqTlpGa2ZaMno%2BPlpGMi56Tk5qbws%2FcjZs%3Drestype=1ucshare=1ucshareplatform=0country=cnos=adrpf=mdyLxOTn9cjovw%3D%3D
要不要廢除死刑,取決於這個國家的法治程度。
法治程度很高的國家,絕大多數人都遵紀守法,偶爾極少數有一兩個人犯重罪,不用死刑懲罰他們也未嘗不可。法治程度低的國家,還要廢除死刑,不是鼓勵犯重罪么?天朝現在腦殘的交通法就是一個最好的證明了。人家發達國家,絕大多數人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那麼機動車撞了行人,即使無責也要給予一定的賠償,這叫人文關懷。天朝這種絕大多數人都視交通型號標誌如無物的國家,還這麼搞,結果就是馬路上非機行人亂竄,嚴重影響正常交通秩序。對社會來說,如果有個方法,能把死刑犯徹底流放,比如流放火星,那我倒是贊成廢除死刑,死刑並不是社會對死刑犯的懲罰或者報復,而是社會對不適宜存在的對象的徹底驅離。
不過,我認為,如果廢除死刑,那麼,應該允許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進行有限度的私刑報復(當然,如果他們放棄這種報復,我表示完全的理解)。
我們知道,現在有冷凍技術,不知道那些慈悲地擔心因為誤判而剝奪罪犯生命的人,是否願意接受這個方法:把被判決的私刑犯徹底冷凍,時限為該罪犯出生後一百年,比如,一個人三十歲被判死刑,那麼,冷凍七十年,五十歲被判,冷凍五十年。
期間,他不享有任何人權(和在押犯不同),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他被誤判,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比如他爹要死了,或者他老婆要離婚,前面說了,他不享有任何人權)解凍,直到冰凍期滿,然後斷電火化。
這樣,我們就既達到了廢除死刑,以免殺錯而無法挽回,又達到了如果沒有判錯,則能將不適宜存在於人群中的罪犯徹底驅離的目的。這是在問題你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下的回答,覺得這裡同樣適用:
雖然知道為什麼,但我還是要這麼說:
「不知道為什麼」,很多人,很多很多人都會以覺得他人反對死刑是因為沒有經歷過那種殘忍和仇恨(或類似理由),比較常見的說法就是,如果你的誰誰(按民族特性來說,這個誰誰往往是對方的女性至親)被先X後Y還Z的,難道你不想這個人死?
或者是舉例子說別人想,甚至為此不惜動用私刑之類。
二十五歲以前,我也覺得這問題難以回答,因為單純在說反對還是支持死刑的時候,人是站在理性角度來判斷,然而事到臨頭的時候,人卻並不見得會以理性來做決定。所以我也不敢說,如果真有人把我的誰誰先X後Y還Z,我又是否會想這個人死。
現在年紀大了,覺得已經可以比較肯定地回答這個問題:
1、我反對死刑;因為我認為無論是「人民」,還是「人民政府」,還是別的什麼真假民主共和政府,都不能夠製造出剝奪他人生命的公權力。為了說明這個觀點,我還可以進一步說明:我反對以立法來准許安樂死,我反對的不是安樂死本身,而是「人民」或「人民政府」或別的什麼真假民主共和政府建立准許安樂死的法律,我寧可每出現一個案例都打官司,都爭得天翻地覆。
2、對於上面提到的這種他人可能會有的質問,我的回答是這樣的:的確,我有可能會想這個人死。但是,有可能這不足以讓我「解恨」,我很可能還有進一步想法,比如說希望能親自動手。又可能,親自動手還不夠,我還想把這世界上所有曾經有過的,或是曾有人想像過的殘酷或非常的刑罰全部加其一身。又或者這樣我也不解恨,我還要把他的誰誰,把他的所有親朋好友,全部怎麼怎麼樣,讓他繼續苟活,痛苦一生。這說明什麼呢?說明我支持死刑嗎?說明我支持以暴制暴嗎?不。這說明如果真有人把我的誰誰先X後Y還Z的時候,就不能夠由我來做這個決定。
人只能試圖理性,但生活中的決定經常會同理性不沾邊。這個時候與其去想那樣到底是對是錯,倒不如承認人性中的弱點,進而才有可能找到折衷的辦法。
在知乎還只是菜鳥,但我還是決定用這個答案反對上面任何以他人在實際遭遇巨大悲劇時所可能採取的極端反應來指責他人立場、動機或道德水準的答案,並且特別譴責那些還要因為這樣的觀點差異指責他人,說他人就是希望自己犯罪時不會被判死刑,或詛咒他人也遭遇悲劇的人。其實只要對那些 不分青紅皂白廢死的人這樣說就可以了:廢除死刑後 我會砍了你全家。然後讓他們再去想想。
懲惡揚善是古代我們民族情節,雖然我不了解古人死刑的具體判別依據,但是了解到那些酷刑,就知道古時死刑是多高的懲罰,但是到了現代文明進程中,強調人權,強調生命高貴,這本無可厚非,但是當犯罪建立在損害他人生命,破壞家庭,使親人,家庭分崩離析,使他們活著倍感痛苦,那麼再去強調罪犯的生命對於受害人來說,是否存在避重就輕的嫌疑,一方面,國家並不能替罪犯承擔部分責任,不能承擔起受害家庭的未知責任,另一方面,對於罪犯的寬恕,對於基層老百姓來說實在是一個人人性巨大的考驗,沒有深厚的道德意識,實在做不到寬恕,在我國,誰都無法拍著胸脯說我們現代的人民都有著高程度的現代文明涵養,而事實正是,我們的教育,我們國家能提供的保護人權的後盾,維護公正,正義的後盾依舊缺乏。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們普通百姓最值得做的是維護自己的利益。
留位,死刑當然應該廢除,之前對這個問題有過討論,主線就是國家或政府有無資格以契約為條件剝奪個人的生存權。
有句話【頻繁的刑罰是政府軟弱或懶惰的表現】,那麼多大程度的刑罰才是終點——而且這些手段是否會淪為政府保障自身合法性的手段。從人性道德的應報來說,作為懲戒,無假釋的無期徒刑似乎更有效果,那死刑作為目的已無意義,慎殺、不殺才更適合人類文明的發展。目前國內廢除死刑的條件,額,肯定不充分,只要不死,一切變數皆有,一旦法律上可以不死,就會有可能成為特權的護身符,損失的是民眾的基本平等權。
所以廢除死刑只能發生在民選社會。
手機寫的簡單,更多的待有時間再答。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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