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是只對人適用的,那麼能否談及人和動物之間的平等呢?
有一種不健全的倫理觀,持這種倫理觀的人認為,倫理關懷的對象只能是人類,而不包括其他非人類動物(以下簡稱為「動物」)。這種倫理觀被學者稱為「物種主義」(Speciesism)。
為什麼我們倫理關懷的對象只能是人類呢?有人說,是因為人講理,不講理的不是人,人只能和人講理。如果是這樣的話,罪犯是不是人?嚴重智障或精神病患者是不是人?如果他們不是人,我們就能像對待動物那樣,扒他們的皮、吃他們的肉了。
我們當然不能這樣做。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物種主義者就直接將人規定為同屬於生物學物種意義上的人類。
可這些固步自封的人卻沒有想一想,在生物學上,物種這個概念是怎麼來的。物種的定義其實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有常識的人想一想就會明白,怎麼可能僅僅靠一個定義就把人類與動物區分開呢?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就拿被生物學家最廣泛認同的「生殖隔離」定義來說吧,這種定義法認為,物種之間的區分標準即他們的交配不能產生後代。可問題是,人們發現,一個皮格米(Pygmy)婦女不能為一個瓦圖西(Watusi)男子生一個孩子,因為她的骨盆太小了。那麼這兩個種族就不應當同屬於智人這個物種。於是就有很多生物學家和人類學家認為,智人這個物種應該被拆分為更多的物種才對。其實,分類學家早就發現,人與黑猩猩之間的差別,遠小於黑猩猩與大猩猩之間的差別。為什麼非要在人類與動物之間找出一些重要差別呢?為什麼非要重複種族主義人種學家的那些陳詞濫調呢?即使存在某種重大的差別又能怎樣?
18世紀晚期,最早深入研究動物倫理的學者之一、現代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學說的奠基人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曾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書中寫道:「這一天或許就要到來,那時其他動物可以獲得他們被暴虐勢力所剝奪的那些權利。法國人已經認識到,黑皮膚不是一個人應當遭受遺棄,而不糾正暴虐者濫施折磨的理由。或許有一天人們終將認識到,腿的數目、體毛的疏密或者有無尾巴,同樣不能成為拋棄一個動物使其陷於同樣命運的理由。還有什麼理由可以劃分這條不可逾越的界限呢?是理智還是溝通能力?可是一條成年的馬或狗的理智和溝通能力,是一個出生一天、一周甚至一個月大的嬰兒所無法相比的。然而,假如事情不是那樣,又會是如何呢?問題不在於他們的理智能力,也不在於他們會不會說話,而在於他們能不能感受到痛苦。」
儘管嬰兒終究會長大成人,但是,人類這個物種(為了討論方便,讓我們繼續使用物種這個詞吧)又何嘗不是從猿類進化而來的一種動物?而且,人類可能還將繼續進化成其他物種,新的物種一定會更有智慧。在這種事實(或可能性)面前,我們的文明進步不會駐足不前。因為我們「物種主義」的倫理觀是不健全的。
動物解放論
著名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動物解放論」秉承了邊沁的功利主義。在他 1975 年出版的《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這本書曾出現在《三體》中,麥克·伊文斯的床上)一書中指出,因為動物也能感受到痛苦,所以人類應該給予動物倫理關懷。如果僅僅因為動物不屬於人類這一物種的成員,就將動物排斥在倫理關懷之外,不考慮他們所擁有的那些與人類相似的利益,是一種「物種主義」的歧視行為,類似於「種族歧視」。為克服這種物種歧視,動物解放論者提出了一種作為「種際公平原則」的「雙因素平等主義」。雙因素平等主義認為,在解決動物物種之間的利益衝突時,必須要考慮兩個因素:第一是發生衝突的各種利益的重要程度(基本或邊緣);第二是其利益發生衝突各方的心理複雜程度。據此,雙因素平等主義主張:當物種A缺乏B所擁有的那種重要的心理能力,允許犧牲A的利益以促進B的類似利益;缺乏B所擁有的那種重要的心理能力,允許犧牲A的基本利益以促進B的重要利益;如果二者的心理能力大致相同,那麼,犧牲一方的邊緣利益以促進另一方的基本利益。與物種主義不同,雙因素平等主義認為,基於倫理層面並不是每個人的所有利益都重於動物的利益。動物解放論者雖然主張要平等地關心所有動物的利益,但他們並不認為應給予所有動物以相同的待遇。相反,他們認為,應根據動物的感受能力和心理能力的複雜程度,區別地對待他們。感受和心理能力的差異是一種具有倫理意義的差異,是區別對待不同動物的倫理依據。這樣做的理由主要是基於功利主義的考慮。按照功利主義的原則,將善定義為帶來快樂的行為,將惡定義為帶來痛苦的行為,那麼善與惡的感受主體就與倫理關係主體等同起來,動物成為其倫理關係主體的一部分也就具有了理論上的可行性。動物解放論擴展了倫理關懷的界限,將倫理關懷的對象擴展到了動物,打破了以往「人類中心主義」的局限。倫理的本質就是為了最大程度地減少痛苦。
動物權利論
而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的退休教授湯姆·雷根(Tom Regan)則認為僅僅考慮動物感受痛苦的能力是不夠的,和許多弱勢人群一樣,我們必須給予某些動物某些基本權利方可從根本上保障他們不遭受無謂的痛苦。而界定哪些動物擁有權利的判據是要看他們是不是「生命主體」(Subject of Life)——擁有願望、知覺、記憶和未來,擁有伴隨著苦樂的內心世界,擁有一個完整的心理。所有的「生命主體」都擁有一些基本道德權利,他們具有「內在價值」,因而不能被看作達成任何其他目的的工具。用雷根教授的話來說,我們想要的不是大一點的籠子,而是一個空的籠子!而所謂「擁有道德權利」的意思在此是指所有「道德主體」都應該尊重其他個體的道德權利。健康的成年人可以進行道德判斷,因而是道德主體;但並非只有道德主體才擁有道德權利。任何侵犯其他個體的權利的行為都是錯誤的;而在我們必須選擇犧牲誰的權利的特殊情形下,則應該遵循「最少犧牲原則」(Miniride Principle)和「最壞個體原則」(Worse-off Principle)。前者的意思是在每一個個體所做的犧牲大體相當的時候應盡量減少犧牲個體的總量。後者的意思是如果個體所做的犧牲明顯大於其他個體,就應避免這種情形。這個原則體現了雷根的權利觀點與辛格的功利主義觀點最大的差別之一,也就是權利的觀點要求我們不能為了多數個體的較小利益而犧牲少數個體的較大利益,不管得利的個體數量有多大。
雷根從文明社會共同接受的人權出發,追問我們擁有人權的理由是什麼?結果發現各種理由,例如我們是人類、我們有人格、我們生活在道德社會、我們有靈魂等說法,都無法給予人權以支持。只有從所有人都是生命主體這一概念出發,才能為人權提供堅實的基礎。一旦接受了這一點,我們就會發現,動物同樣也是生命主體,也同樣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
因此,只接受人權而否認動物權利,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就好像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只承認男性的權利,否認婦女的權利,只承認白人的權利,不承認黑人的權利等現象一樣,都只是人類歷史上的頑固偏見而已,終究會被消除。動物權利應該是人權的基礎。
不可否認,我們通常比其他動物享有更多權利,比其他動物更重要。但這不是因為我們屬於人類這個物種,而是因為我們擁有很多其他動物不具備的能力或特徵。比如,我們擁有高度發達的語言,我們能藉助文化(而不僅僅是基因)去傳承信息,我們能進行科學探索,我們能從事藝術創作,我們生活在複雜的社會結構中,我們與其他人擁有更為複雜多變的關係模式,我們能對其它事物產生更為多樣的情感等。
假設地球上誕生了一種具有和人類同等智力的生物,也擁有高度發達的語言和藉助文化(而不僅僅是基因)去傳承信息等相同的能力或特徵,難道僅僅因為他們屬於不同的物種,他們就不應該被賦予「人權」嗎?這種可能性,也在我們的想像力中挑戰著我們的「物種主義」倫理觀。最完善的倫理觀必須是放之宇宙而皆準的。所以,我們終將超越「物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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