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警察的職責中不包括保護平民安全?
這個問題說點個人簡單看法。
事先聲明,以下分析不涉及價值判斷,即不存在是非對錯,黑白高下的判斷,僅就事論事。
搜索了兩個案例的來龍去脈,簡單的歸納下,實際上兩個案例最終都沒有在實體上作出處理,而是在程序啟動上就進行了終止。說句不太準確的大白話,你去法院告人家,法院說這事他們不管。至於你告的事情到底警察做的對不對,都沒受理,自然不評價。
而做出如此判斷基於的原理是警察的職業豁免權。豁免權這個概念在國人眼中雖然都認識,但估計除了外交豁免權,大部分人不能理解這個詞的意義。的確這個詞離老百姓非常遠,最有名也與老百姓的生活非常遠,即憲法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個條文背後的風雲軌跡不細說,是篇大論文。
由此推導出來的就是所謂的「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這一原則。頗有一種我國行政法中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味道。所謂的抽象行政行為簡單的理解就是,行政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比如立法。對應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有特定的對象,比如你闖紅燈罰你錢。細究其邏輯,也可以自圓其說。似乎可以理解成,在公共安全領域,警察有積極義務,必須主動制止危險,而具體到一個獨立的公民,這種義務不是絕對積極義務,而是基於警察的自主判斷決定,即不對具體公民有具體義務。警察救助你是你的運氣,不救助你是你的命。
引申出來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警察的定位。警察是像公交車自來水提供公共服務的,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法定暴力機關的問題。以上兩個案例中,將警察定義為執法者,或者說作為對於違反法律的人的懲罰者。其職責的直接體現是執行法律,而不是(直接)保護具體民眾安全。這看起來是一個問題,但是背後有複雜的演繹邏輯。這個問題在美帝英美法系可能問題比在天朝這樣的程文法系國家要複雜,成文法國家,警察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依照條文明確。
美國沒有像天朝這樣的行政訴訟制度,類似的制度可能司法審查。而且英美法系早期深受主權豁免原則的影響,政府不能成為被告,雖然這一原則現在已經廢除,但是影響還是很深遠。此兩案中的警察職業豁免權我個人覺得也是這種原則的延續。
類似的行為在國內可能是行政訴訟,在美國只能是民事賠償問題。這裡面就涉及到主觀故意的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說,可以類比一個情形。按照天朝法律,比如侵權責任法,商場這樣的公共場合,商家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這個是法定義務,你在商場因為這種保障義務未能正確履行出現損失,除了追究直接損害責任人,還可以追究商場的責任。但是放大到整個社會,警察的工作是保障公共安全,但是對於具體的公民不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你家被盜,你報警,警察來了,但是沒抓到壞人。你不能因此追究警察責任的邏輯即在於此。但如果說警察的行為不符合規程的要求,該做的事情沒有做,是否要承擔內部懲戒的問題,是警察內部的事。警察在事情過程中不存在故意和惡意,就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換言之,警察如何對待具體個人的安保需求,是警察自主決定的範疇,具有不可訴性。
這不是蘇教版政治書上的送分題嗎。
得分要點:首先要解釋警察的性質,其次分析中美社會性質的不同導致了中美警察職能的不同;最後要點明中國警察是人民警察,捎帶鄙視一下三權分立的燈塔國枉顧99%的訴求,吃棗藥丸。
試答:警察是國家法律賦予武裝性質的國家暴力機關,因此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美國是資本主義國家,統治階級是資產階級。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統治階級是人民,保衛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價值體現,要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因此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國家暴力機關的所作所為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是服務於統治階級的工具,美國的三權分立,使得法院可以名正言順地表明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體現了我們的優越性。
應該是不對保護特定公民的安全負有責任。這點主要是針對某個人的安全受到傷害以後,不能單獨追究警察的責任;警察的工作內容中仍然包含一部分保護不特定普通公民安全的內容。
自由和安全是很難同時成立的。
因為美國是資本主義國家,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
如果讓警察多這項職能的話就得付更高的薪水,可能美國人民會覺得划不來
所以美國禁槍很難應該與這個有關係吧。這種情況你應該學會自己保護自己
負責保護個人安全的那是保鏢 不是警察 哪個國家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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