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未依照規範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向患者及家屬隱瞞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應該如何對待此類失誤?
醫務工作者未依照規範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向患者及家屬隱瞞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作為醫生應該如何對待此類失誤?普通人怎樣看待此類問題?問題包含三個角度:1. 法律工作者
2. 醫務工作者3. 普通民眾問題補充:問題的起因是在一個實習醫生犯錯求安慰問題下魯醫生的一個回答和大量點贊附和讓我很困惑。為求客觀公允,不對魯醫生的觀點總結,請參看原文醫學實習生操作時誤把患者留置針拔掉了,心理陰影很大,怎麼辦? - 魯醫生的回答類似的回答:醫學實習生操作時誤把患者留置針拔掉了,心理陰影很大,怎麼辦? - 劉彬的回答討論原則:昔欲居南村,非為卜其宅。聞多素心人,樂與數晨夕。懷此頗有年,今日從茲役。弊廬何必廣,取足蔽床席。鄰曲時時來,抗言談在昔。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同時,請勿過度發散、上升至醫患矛盾問題。
贊同樓上吳地的說法。 利益相關,頜面外科小醫生一枚。 在臨床上錯誤只有一種,就是不按操作流程和規範,而不是取決於後果。
換句話說,按照操作流程所出現的一切不良後果歸於併發症 不按操作流程哪怕是沒有後果都必須承擔責任! 就算病人不知情,也要承擔相應責任。上級醫生必須上報等待處罰結果。 舉個例子,手術斷針是正常,但是必須要找,找不到也得找,ct什麼的全部上,找到了就是沒有問題。嚴重指責題主引用的劉彬的回答,換我們醫院推錯了葯基本等同於辭職+記入檔案,至於以後找不找得到工作那是個人的事情了。要是實習醫生,呵呵,我讀書的時候就有同學這樣至今拿不到畢業證的。
在現在這個醫療環境里,首先做到法理無誤,然後儘可能的說清楚所有併發症,並做好術前談話及簽字,嚴格按照操作流程,我理解的醫德就是不違法,不違章,至於患者做不做,那是他的事,如果一個醫院連無理取鬧和醫療事故都分不清楚,也基本藥丸。打官司。我希望醫患雙方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比起被打被砍,被告算個屁啊!
題目提得簡單啊,答起來要人命啊。。
占坑,回到家對著資料來答。。這件事的話嚴格來講應該算醫療事故了。
如果你所謂過失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這連醫療事故都算不上。如果你說出了你的小過失換來的可能是患者的毆打,遊街,拘禁,砍殺,或者他一個投訴至少你幾個月獎金沒了,你會說嗎?
操作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都可能被搞死。例子多了去了~
這種事每年出事有的是,一般能告出來的,都是有明確舉證的。
這麼搞下去就是把醫生綁的跟古時候御醫對付皇上一樣,有保守統統保守。但是有些高風險帶來的收益是肯定沒有的。一醫功成萬骨枯
非醫生,醫院的內部規則我不懂。1. 從法律責任的角度,基於過錯的侵權責任需要義務,過錯,因果關係和損害四個要件。如果沒有造成後果,則沒有責任。如果造成後果,那違反「操作規定」這是證明過錯的重要證據之一。2. 至於道德上的「原諒」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個人認為符合操作流程但是由於技術高低造成的失誤作為患者真的沒辦法,即使不是實習,而是正式醫生也會犯錯。但是違反實習規範,越權操作之類的,實屬不應該。回到第一點,違規事實就是「過錯」的證據。
3. 關於知情權,不是特別清楚國內的醫療知情權方面的具體案例和規定。以美國為例,知情權一般包括對病情、治療方案、風險的知情權。這是基於患者對自己的身體的決定權產生的,是一種人身權。所以,對以何人來處理患者的身體,也是需要經過患者的同意的。在實際操作中當然很難有患者挨個選擇醫生的情況,特別是患者不可能決定醫生的助手團隊里的人員,但是這個告知包括在對治療方案的同意里,患者是有權知道操作者是誰。NY Bar考試有一道印象很深的題目,說A醫生是患者的主刀,手術當日A有事不能來,安排了B,同樣水平的專家代替A,並未告知患者,手術成功。問是否構成侵權,答案是肯定的。構成對人身的侵犯(Trespass,該侵權不是基於過錯,所以無需證明損害)。
4. 患者是否可以拒絕實習醫生給自己治療呢?我認為當你選擇教學醫院的時候,應該構成默示同意。比如我上的學校有牙醫學院,分兩個門診,一個是faculty practice,那是老師執刀;一個是一般門診,都是4年級的牙科學生操作,老師把關。如果走進後者,說我不要學生給我做,可以嗎?5. 如果出現了損害,要追究侵權責任,我理解的一般流程就是由有資質的機構(各國不一樣,譬如有的是醫院高層組成的鑒定小組,有的是委託第三方)進行鑒定。6. 對於題主po出來的兩個回答,我看了魯醫生的那個。我的觀感是,魯醫生答題是在回答那個題主做錯事的緊張和自責,是安慰題主,不是安慰患者,所以多從醫生自身的立場出發。作為患者,完全理解他說的「人都會犯錯」,「實習生操作不可避免」,但是我相信大部分講道理的患者不是要求不準讓實習生操作,而是帶學生的老師能嚴守規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符合規範,很大可能能證明醫生沒有過錯,即便出現不良後果[不是患者出現不良反應醫生就有過錯,法律上過錯的標準和通常所說的失誤是有出入的]。所以規範也是對醫生的保護。7. 國內的醫院患者太多,醫生太少,據此我猜測實習生的任務會更加重。很多時候不得不承擔比他么國外的同級別的人更多的任務。這是現狀,光要馬兒跑,草不夠,很難辦。所以我估計實踐中指導醫生處處緊盯的情況可能很難完全落實[這也是魯醫生那個答案里的一些醫務工作者的評論說的]。咱老百姓都苦啊!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可以參考侵權責任法以及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罪相關內容及司法解釋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沒有造成上述損壞結果的可以選擇走侵權責任法的民事賠償渠道(有刑事責任的也可以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我還是匿名吧,知乎醫生就是政治正確,我要是告訴他們這事能判刑,還不被人撕了瀉藥。我就從醫務工作者角度來談一談我的看法好了。1.醫務工作者未依照規範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且向患者及其家屬隱瞞,從法律上講,醫務工作者絕對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實際上,如果預見到會有嚴重後果,根據目前的醫療環境,沒有哪個醫生會拿自己的職業前途開玩笑的,也就是說,幾乎不存在題主所提到的這個現象。從醫院實際工作中看到,如果未規範操作,引起的後果能夠處理,或者是引起的後果較輕,一般自行幫患者處理了,不讓患者知情,當然這部分補償措施的醫療費用由醫生本人或者醫院承擔。我也在思考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再次瀉藥,還是第一次受邀,好惶恐。。。
謝謝邀請。
魯醫生那個答案我前幾天看過,沒有點贊,就是因為不贊同。
可惜,我既不是一個法律工作者,又不是一個醫療工作者,不能說出讓人信服的法理依據和醫療責任鑒定。
我更多的是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一個普通老百姓。
如果,我的親人,因為醫療工作者的失誤而失去了生命,而承擔了痛苦,而我們患者家屬竟然不知道,這對親人來說,是痛苦的打擊。這不單是對患者的知情權的剝奪吧?誤殺不是殺人么?
我不知道點贊的人都是什麼心理。醫生不應該逃避自己的責任。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人不怕犯錯,但是應該勇敢承擔自己犯錯的責任。首先應該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這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
犯了錯,第一個想法就是逃避責任。這是不符合程序的。如果沒有造成重大的失誤,我相信大部分是可以得到大部分的理性的患者原諒。但是這麼不說話,就把這個事情掩蓋過去。難道患者都是小白鼠么?隨便給實習生做實驗?固然明白醫生需要成長,但是不能以犧牲患者來成長。
again,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我覺得最應該的事情是,第一,告訴患者自己的失誤,第二,和患者協商解決如何處理。第三,誠摯的歉意而不是自己躲在小房間里做懺悔,第四,醫生也需要有配套的心理醫生,糾正他們的一些思想。因為對錯誤的認識是不同的。患者是通過結果來判斷的,結果不好就是犯了錯。不然怎麼會不完美。事實上是醫生做了錯誤的事情才叫犯了錯誤。按壓把肋骨按斷了,縫針的時候把針搞斷了,這個不叫錯誤。這類可以簡單的歸為技術不好。
把紗布留在肚子裡面了,這個叫錯誤。這類可以簡單認為是做了禁止做的事情。
魯醫生分享的兩個事情,第一個我不了解,第二個不算犯了錯誤。飯沒犯錯不是通過後果來判斷的。兩種情況下,患者都可以要求醫院賠償。對於患者來講,醫生犯了錯建議按醫療事故訴訟,覺得醫生做的不好,建議按侵權責任來訴訟。我鼓勵患者及家屬因任何理由及原因通過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雖然患者及家屬通常是根據結果來判斷的。不過結果是好的時候,也可以告醫院呀,只要他沒做得對。只要通過合法的方式就行。就像《格蕾》裡面有一集,貝利在未經父母同意情況使用基因療法治癒了患兒,父母就提起了訴訟,雖然最後撤銷了。我個人是支持家屬這樣做的,這樣對醫生和病人都有好處。哦,我是醫生。作為一個既非法律工作者也非醫務工作者的普通人:
- 1、我承認醫生是人,醫生也會犯錯
- 2、正因為人會犯錯誤,所以才需要有標準化、規範化的流程來控制可能出現的錯誤,因此才有了各種規範、標準、省標、部標、行業標準、操作規範,等等,甚至包括法律法規
- 3、無論任何職業都應遵守其規範、標準操作,這是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
- 4、不管是醫生還是其他職業,不按標準操作造成的錯誤都不是不可避免的
- 5、因為運氣沒有釀成大禍並不能掩蓋違規操作的事實
- 6、因為運氣沒有釀成大禍並不是不告知患者及家屬實際情況的理由
- 7、私下反省、內疚不能代替抵消本應該對患者公開的信息和致歉
- 8、因為運氣以上行為沒有釀成大禍並不是用來熬制一鍋雞湯的材料
- 9、問題的關鍵不是實習生操作,而是是否存在違規操作、越權操作等,是醫生在犯錯之後是否與患者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而不是祈禱有個好運氣
- 10、標準與規則保護患者,同樣保護醫務人員
利益相關:
我是一個工程師,我簽的每一張圖、每一個數據我要為它負責70年。 回應:@魯醫生- 職業道德並不是什麼制高點,相反,這是底線。
第一被邀請,嚇一跳,在外面沒法詳細回答,先把之前寫的複製過來了。
對於目前已經過萬贊的魯醫生的答案。
我不知道點贊的都是什麼心態,難道你們只看文字,不思考內容么?任何一個患者,除非簽了什麼類似試藥的協議,否則患者就不是實驗道具!
你們點贊的有沒有想過,如果是你們的親人被魯醫生描述的那樣對待,你們還會這麼心平氣和的去點贊? 我表達一下我的觀點:我母親前年直腸癌,手術後三個月都是我照顧,如果我知道有人(不管是不是實習生)在操作流程上有這麼嚴重的失誤,我不打死他就是輕的。我的想法很簡單:
1. 任何工作都可能會有失誤,這個我能理解,任何人只要相同工作進行足夠多得次數,出現失誤是不可避免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所以才有各種流程和制度,儘可能避免失誤或者事故的產生。 按著魯醫生的描述,他年輕時候犯的錯誤:第一個是沒有遵守相關制度;第二個是經驗不足。 沒有遵守相關制度之後,並沒有受到任何懲罰,而是被隱瞞過去!那可是涉及生死的操作失誤! 文字寫的再美好,事實也是改變不了的。 然後,更可悲的是,在他帶實習生的時候又出現了相同的狀況,依然沒有懲罰,依然是隱瞞過去。如果這樣說,還有人去點贊,我也懶得再說什麼了。
2. 是不是結果可以挽回,就可以無視過程?
魯醫生年輕時候的兩次遭遇,以及後來他帶實習生的經歷,雖然有可能會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但最終都沒有發生。 然後表達一下一定記住教訓的決心,就可以被原諒了?還有一群人點贊?我在醫院做一些隱私性檢查的時候,也會遇到男大夫帶著女實習生來「參觀」,我雖然感覺尷尬,但是也抱著理解的態度,畢竟要教這些實習生,總要有人做出「犧牲」。
我可以忍受尷尬,但是不能忍受被人「玩命」,魯醫生描述的失誤是有可能涉及生死的! 涉及生死的!涉及生死的!涉及生死的!如果這樣說,還有人去點贊,我也懶得再說什麼了。
不太願意在知乎寫有爭議性的文字,這次有點忍無可忍了。難以相信知乎用戶的是非判斷能力已經下降到這種程度!謝邀!《實習醫生格蕾》里有一個小女孩,得啥病忘了,免疫力極低,只能在醫院隔離室維生,親人都不能靠近。醫生米蘭達私自用艾滋病病菌醫治患者,患者治好了,所有人皆大歡喜,米蘭達這時說出實話。患者家屬極度不滿,憤怒至極,在醫院裡吵鬧著要告米蘭達。後來吵著吵著患者家屬哭了,哭著對丈夫說:看,我們的孩子已經好了。故事完畢!
從法律角度來講,違規操作就是錯的,沒有商量餘地,放在冰冷的法律上,別管結果怎麼樣,醫生百口莫辯。 作為醫務工作者,違規操作是禁忌,任何細微的錯誤都可能是一條人命。可是人會有好奇心,有逆反心理,有僥倖心理,這些衝動會讓人忍不住犯錯,除非你能有資本和勇氣去承擔後果,或者你不想活了,否則乖乖地守在醫療制度的框里別出來。所以現實中,當我們看到醫生中規中矩按照規範操作而不靈活運用,不要跺腳謾罵,那是自保,人的本能。 這件事最關鍵在於患者一方。如電視劇情節那樣,歪打正著治好了,那就收手吧,病治好了就別找事了!如果沒治好那當然得告到底。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醫生明確告知患者他的違規操作可能換來生機,這就看患者的良心了,你們敢同意醫生這麼干就自己承擔後果,否則就別半推半就答應。------------------------------------------------------每次看到醫療相關的問題都忍不住拿電視劇說事,我不迷信電視劇情節,只是從這裡面看到很多難得的人道主義精神。如有偏頗之處,儘管批評指正。謝謝!如果是指賠償方面,賠償只能是基於後果的,沒辦法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要求賠償。如果你受到無意的侵害、但由於你的好運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實施侵害的那人借走了你的好運= =
如果是指懲罰方面,那是醫院內部的事了。患者可以做的,比如可以如實公開事件始末,給其他患者一些用腳投票的信息。收到私信嚇了一跳。對這問題無法作答啊,這個問題要討論是必定要牽扯到醫患關係的,題目里又寫了那叫過度發散。作為患者我當然希望享受知情權,可現在並不是每個病人都明白醫生的難處,醫患糾紛不可避免。即使明白醫生的苦楚,也不是每個病人都願意體諒實習醫生的錯誤,本也沒有義務體諒。
一般而言,出錯都會得到教訓,要是新手,帶你的老師人又不錯,那小問題或許可以遮蓋過去,這樣下次也不容易再犯同樣的錯。
在大醫院裡,新手一般容易得到保護。但要是太過分的低級錯誤,一樣會被開除。我院有個博士生動了個小手術,把病人動脈弄傷內出血死了,本來有搶救的機會,但他就想自己偷偷解決,沒有呼喚其他醫生來救援。然後是站在我們這個行當,為我自己說幾句。我個人認為,人性這個東西,在大多數時候都是靠不住的,娛樂媒體什麼的,也只是報道群眾想看的東西。所以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很必要的。很多新手醫生都是一時心軟,接受了病人不正當的要求,結果因為沒有經驗犯錯了。運氣好沒事,出了事,始作俑者還要反咬一口。這也難怪很多醫務人員會越來越冷漠。你給的這倆例子都是沒出事的,出了事自然是要追究到責任人,當然主要責任還是帶教的老師,部分責任是這個實習生……實習生不得隱瞞所做出的失誤,出事了第一時間應該與老師進行溝通,大部分情況下還都是可以挽回的,沒法挽回的話當然就算醫療事故了,反正真出事了不可能瞞得住
收到私信同嚇一跳,之前看到那個問題底下的高票答案,怎麼說,有些不舒服吧。至少在我的觀點裡,還未拿到執照的實習醫生根本沒有開藥的資格,不管是否處方葯,風險大不大。違規操作本身就是需要警示的,不能因為結果沒有釀成事故就隱形處理。那個回答的實習醫生你是幸運的,要不是你老闆好,你一輩子都不可能當醫生了。但換個角度看,這種用藥錯誤,帶教也有很大的責任。實習實習就是學習,隨便亂搞怎麼可以。當然,醫生也是人,也是會犯錯誤的。但是在可以避免的地方犯錯,那就很不應該啊。而且要是病人真的出了什麼事,實習醫生不是經治不是主治,最後倒霉的是誰?
作為一個普通人,我看了原問題的評論會產生不安,特別是那個「哪個名醫手裡沒幾條人命」,我覺得可怕的是他們把實習生的錯誤當成習以為常,如果醫務人員能夠再謹慎規範操作,那麼很多錯誤是否可以避免,如果有操作失誤真的會如實告知患者?我表示很懷疑。或者有些錯誤並不能及時發現而是變成後遺症,那患者事後的維權將異常辛苦。我覺得小心謹慎操作避免錯誤好過事後去說負責承擔。
法律上的事不懂,不過作為帶教老師,應該是全程指導下級醫師的操作,並對整個醫療行為負責。在出現失誤或者錯誤時,需要向患者坦白,並制定相關的善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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