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而刑事法律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01-12
首先,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所謂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法律後果變動的行為。
那麼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包括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刑事法律行為,就是引發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也就是犯罪行為。所以刑事法律行為自然都是違法行為了。
但民事法律行為卻並不都是合法行為,因為違法行為也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後果,比如故意毆打他人,會創設侵權債權債務。
但是由於以前理論界的閉門造車,將民事法律行為簡單界定為必須屬於合法行為,所以造成以前通說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這體現在《民法通則》54條的規定中:"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但現在《民法總則》已經對此進行了變更,在133條中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取消了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合法的限制。民事法律行為在我們教科書上的說法是翻譯過程中產生的一連串問題的結果,如果要研究可以追溯到德國民法乃至羅馬法。一句兩句說不清楚,朱慶育的《民法總論》有一些總結性的論述,有興趣可以去看一下。
概念好像有點問題,大陸法系和台灣法一般認為法律行為僅僅指民事行為。這個感覺是一般科普性認識,就是民事屬於肯定行為。刑事屬於否定行為
我提一下重點: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三個階段,成立、有效、生效。只有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稱之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階段,是指民法對該行為進行評價的階段,有效則為肯定評價,無效則為否定評價。
因此說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法律的作出肯定性評價的行為)。
刑法沒有閱讀過相關文獻,我就不闡述了。其他答案所說的,刑事法律行為是引起刑事後果的行為,均為否定性評價,因此是違法行為,本人是接納如此說法。參考文獻:《民法學》江平主編特別說明:1.法律行為源於民法學,而後借鑒到法理學。2.民事法律行為不等同於民事的法理學概念的法律行為。
3.法學切忌望文生義。沒有所謂的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一個專有概念,特指當事人進行意思表示,並且按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效力的行為。此概念僅僅用在私法領域。
法律行為這一概念來自德國,本來是指合法的行為(來自民法總論朱慶育),我國在引進時,沒有完全弄清,為了區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行為,故在前面加上民事以示區別。故我國民通為其下定義時,採取了合法行為。以上是朱老師觀點。
但是民法老師的通說認為將法律行為定義為合法行為是錯誤的,不應該採取合法行為的概念。謝邀。民事法律關係主要涉及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財產和人身關係,法院不主動干預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但民法也是法律,也區分違法和合法行為;而刑事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犯罪行為,侵犯了國家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而且國家公權力機關要主動介入,同時承擔者要受刑罰,也就沒有所謂合法行為了。
話說有刑事法律行為嗎?
法理學界一般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但民法通則只確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我們法律規定不一樣,通說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包括違法行為,但是我國民法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法行為。
這種說法不成立啊,違約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你能說違約是合法的嗎?侵權行為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你能說侵權行為合法嗎?
謝邀,這好比違法與犯罪,說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合法的,這種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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