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里的MV寫著僅限台灣地區使用,這算侵犯知識產權嗎?
在大陸播放的話,算。
知識產權的授權有地域範圍,要分別取得授權。KTV播放「僅限台灣地區使用」的MV,無疑沒有獲得版權人的授權,是非常常見的侵權。算,因為很多情況下,音樂媒體在各地的代理商都不同,A代理商只有台灣地區的代理權,B代理商則有大陸地區的代理權,如果A代理商的代理產品流向了B代理商的地區,就侵犯了B代理商的權益了。其實很多國內正版的音像製品在包裝上都會註明「本產品只能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不包含港澳台地區)」
伴唱帶限定字幕的情況如下:
滾石唱片、相信音樂:本伴唱帶僅限台澎金馬地區營業場所公開放映使用
索尼台灣、華納台灣、環球台灣:本營業用伴唱歌曲僅限台灣地區使用(包括旗下子品牌,不一一列舉)
愛貝克思:TAIWAN ONLY傑威爾:限台·澎·金馬地區使用豐華唱片:限台灣地區使用其實限定不限定,不在於有沒有這些字幕,關鍵的是授權。
目前,台灣地區有兩大伴唱帶代理商:
揚聲多媒體、瑞影企業這兩家公司囊括了台灣地區幾乎所有的伴唱帶代理,即先從各唱片公司取得授權,拿到伴唱帶後,加上揚聲/瑞影公司的LOGO(歌聲樂聲,盡在揚聲 / 瑞獻四海,影音傳情),然後再授權給KTV業者使用,取代業者為取得授權需奔走於各大唱片公司,並且要苦苦談價的煩惱。而中國大陸地區,除錢櫃PARTYWORLD和Neway星時代量販之外,可能全都未取得正規授權。
所能得到的解釋是: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於2008年正式成立。從此,卡拉OK經營者在支付版權使用費後,將會得到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頒發的版權使用許可證,合法使用協會管理的全球音樂作品、音像作品和音像製品,避免著作權方面的法律糾紛。
但這些收上來的版權使用費,最終是否能到達內容提供者,也就是唱片公司、伴唱帶代理商和詞曲作者等人的手裡面呢?我不樂觀,即便是有,金額又會是多少呢?
在我看來,這個協會更像是一個收保護費的地痞,把錢交了你就可以在祖國大陸區域放心的用盜版,出了問題我們幫你擺平,就這樣。看回答中間已經有不少解釋了 ,那我就來補充幾點。
對於這樣的影音文件,唱片公司的地位也比較被動。娛樂講究速度跟效率,因此對於大多數的MV或者類似的影音文件傳播的速度是比較快的,而內地的相關影音審查機關由於效率或者其他方面的問題沒有辦法快速解決審查問題,部分公司就再這個時候將已經通過港台審查機關的作品打入市場,就出現了問題中的情況。
在這個問題中具體涉及到的主要還是圍繞著作權問題。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在一定地域範圍、一定期間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個就是著作權中間的許可使用權。一般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痛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其中就包括了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和期間。因此,在問題中的MV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就再大陸地區播放屬於侵權行為。明顯侵權,但是天朝是不管的
當然算啊。其實你去影像店,一個音響里播放的歌已經涉及侵權。
但是在國內壓根就沒這傳統,意識淡得不得了。當然算啊,一般都是只允許台澎金馬地區
肯定侵權,原因上面也說了。
好奇的是,大陸地區有KTV是沒有寫這個的么?從小到大的KTV都寫著這個,習慣了。
另:在美國的華語KTV也是這樣。至少我去的是這樣的。按照道理來說,是算侵權的。但是實際上,大陸的法律根本不對這種侵權有約束作用。既然法律沒說不可以。那就不能算侵權。只能算是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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