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e租寶案一審宣判,公司被罰19億、主犯丁寧獲無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丁寧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e租寶案一審宣判:公司被罰19億 主犯丁寧獲無期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台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台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繳部分資金、購買的公司股權,以及房產、機動車、黃金製品、玉石等財物。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檢察機關認為,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法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餘人旁聽了宣判。
一向以來我都是解答問題。今天我也提些疑問。在這個案件中,我最關心的是涉案財物在判項部分要怎麼處理。
因為按最高院關於刑法第六十四條的批複,這類案件要由法院在判決時直接在判項里判追繳或責令退賠,不得另行民事起訴。
再按最高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規定,在處理判項的時候,要具體、詳細,有可操作性與可執行性,不能就乾巴巴的來一句「追繳違法所得發還給被害人」。
如果是簡單的盜竊案件,很容易處理:向被告人某A追繳盜竊財物五千元,發還給被害人某甲。
但是這種涉及大面積、多案件的人,存在很多困難。
- 比如:多個案件分別扣押了財物,如何處理?
在這個案件里的被告人1-10號,被扣財產一億;在另外一個案件里的被告人11-20號,被扣財產五千萬。
他們所面對的都是同一批被害人,在第一個案件中處理了本案的扣押財物,第二個案件中處理本案的扣押財物,就可能需要對同一批被害人執行兩次:先在第一個案件中把一億按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再在第二個案件中把五千萬按比例發還給被害人。
- 再比如:在整個犯罪集團中,處於不同地位的人,是否要承擔不同的退賠責任?
整個公司的老闆對所有的被害人承擔退賠責任,這當然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只是北京市某個區的負責人,是不是也要對整個公司的所有被害人承擔退賠責任呢?
是所有被告人對所有被害人共同承擔退賠責任,還是按他們的身份、地位、參與程度,分別對不同的人群承擔相應的退賠責任?
不僅僅是這類集資案件,包括網路詐騙等受眾廣的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都存在退賠責任是否要分成的問題。
- 又比如:同時具備被告人和被害人雙重身份時,被害人身份的那部分能不能退賠?
此類案件中,最常見的就是自己被騙了錢,同時自己也參與其中去騙別人的錢。被告人對自己騙了別人的錢,當然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退賠責任;但是他自己投進去的那部分,法院會要求他的上司承擔退賠責任么?
- 再比如: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需要被害人出面么?
一方面被害人自己可能還不知情。
涉眾的案件,數額認定時往往是按賬本,而不是按被害人陳述。因此很有可能完全不知道自己被騙的被害人。在處理涉案財物的過程中,對於這些對本案還不知情、一時又聯繫不上的被害人,是否要保留他們的份額?
另外一方面,被害人去當地領錢的成本太高。
這種案件幾乎不可能照價退賠,能退回個兩三成就已經不錯了。而且一般是「按被害人被騙數額的比例」來退賠。對於很多隻投進幾百、幾千的人,為了拿回一兩百、一兩千,專門跑一趟北京是很不合算的(甚至還不止跑一趟,比如第一點提到的,跑北京拿了一個案的款,可能還要跑上海拿第二個案的款,跑廣州拿第三個案的款)。
具體操作上,恐怕也是很困難的。
其他問題一時沒想到。
經濟案件幾乎沒有判死刑的,可是被他們逼死的人可是不計其數的。當前判決出來了,可後面的事兒還有好多。至於大家關心的受害者錢啥時候能追回來,我覺得這錢是夠嗆了。受害者眾多,追回來的錢有限,給誰不給誰,先給誰後給誰,按比例給還是當安慰劑給,一定沒有一個好的方案。隨著拖延時間變長,處理案件的成本也上漲,群眾的呼聲也小了,事情就會慢慢過去吧。e租寶最大的問題就是不專業的人幹了需要專業的工作。他們掙錢的是運營模式,不是產品。還是呼籲大家理性投資,別只看收益。那些從業人事,就算騙也得棋逢對手啊,騙老頭老太太什麼本事。有本事你來騙我。
謝邀。
我只能說經濟犯罪很少有死刑了,其他方面不知道說什麼。
其實社會更多的關注投資者的錢如何返還。
最後感嘆,每一次P2P的詐騙,都會毀滅一些人的社交關係。因為每次都有人看著拉人頭可以分紅外加高息誘惑,拉了不少親朋好友。
1.經濟犯罪死刑太少,害人害得生不如死,比害死要輕。
2.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不單指涉案公司整個集團的工作人員,尤其指某些裝無辜的「被害人」。
3.看完判決覺得判得很聰明,規避了幾乎所有難以認定的問題和麻煩的操作,然而又不能說這判決違法。比方說月姬魔夜提到的六十四條批複,在抗訴的角度上看還OK。
ICO已經預示了國家即將對網路金融的規範和干涉舉措,只是沒料到會下這麼狠的手。情理之中。
背後的大佬呢?
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e租寶會有115萬受害者?這麼大規模的騙局,豈能是丁寧張敏之輩可以做到?而且按照之前各路新聞網放出的消息,e租寶關閉時平台至少有100多億,後警方在這一兩年追回100多億,未兌付的就是380億,還不計算後面追回的珠寶玉石房產奢侈品,你們可以計算下,究竟該賠付受害人多少?國家和監管部門的責任呢?任由豬養肥,看著韭菜長起來,再一刀收割,這是一個國家該有的范嗎?
中國-緬甸友好協會(China-Myanmar Friendship Association)(簡稱:中緬友協)成立於1952年,是我國建國初期開展對外交往的重要民間組織,也是1954年發起成立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前身)的10個全國性社會團體之一,在中緬關係發展史上發揮過重要作用。願中緬友誼「川流永不息」,兩國人民「彼此共甘美」。也願緬甸早日和平,造福兩國人民。
19億,公司都破產了19億找誰要呀!公司還真有錢,19億是行政罰款,破產法關於罰款、罰金等行政債權未規定。是先償債還是先罰款?
我就想知道,我母上大人被騙的錢啥時能回來(認真臉)
今天e租寶宣判,昨天又一家公司跑路了,整個P2P就讓我感覺好慌,不能說因為一部分平台跑路了就說這個平台不好,但是還是有點不敢投。從我去年還是前年沒工作的時候,接到一個中晉的電話去面試,看著他們一個個月入百萬還蠻羨慕的,但是因為自身邊沒有特別有錢的朋友,又對這方面的銷售感覺不太想做,就沒有做。想想當時要是進去了 沒幾天應該就被抓進去了,聽說是先抓上海本地的。。。。可怕,然後去年去跟我朋友玩,他以前在中寶做銷售,自己家親戚投的追都追不到。。。然後我現在又在一家平台工作,風評啊,各種都感覺還可以 但是還是不太放心。現在倒是查了 資金開始透明點了 開始註冊公司的時候怎麼沒人監管下的啦 銀行貸款利息不低 但是存錢倒是利息死摳死摳的 煩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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