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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控槍為什麼這麼難?


其實這個問題很好解釋,因為最高法院明確裁定(8-1)執法人員對美國公民不具有保護義務,導致自衛權下放啊 我來知乎就是因為這個問題朋友邀請,再轉發一次吧:

這是 系列的第二篇: O編輯總結:禁槍為什麼在美國不現實 (二) - 知乎專欄

*剛注意到知乎自己轉帖過來的圖都會丟啊。。。大家自己去專欄看圖吧。。。上傳失敗*

警察權責的界定與各州自衛權的落實

在北美中文圈中對槍支問題的討論里,最常見的控槍論點就在於個人持槍的不確定性。畢竟任何一個人在不同刺激下都有失控的可能,而全民擁槍使得這種失 控後果的不可預見性大大增加。如果恰好失控者帶槍,而周邊人不帶,則很可能會產生悲劇。 基於此種概率,控槍/禁槍觀點擁有者認為應該對槍支進行嚴格管制,將失控範圍減少到少數經過訓練的執法者手中,這樣才能使得隨機性大規模槍擊概率降低同時 使得武力仍能夠保護大多數人。

我對此觀點是非常贊同的,問題在於,這種觀點持有者搞錯了一件事情:警察權責的界定範圍。 即警察權力(關於警察權力可以參考O編輯總結:如何應對美國警察)和警察責任的相對應關係。如果我告訴你,美國警察在有第一時間基於他自身判斷剝奪你生命 的權力的同時,卻沒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脅時對你進行任何保護的義務時,你會怎麼想? 絕大多數華人第一反應都會是

你在開玩笑。

錯,我真的沒開玩笑。 因為這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從1981年來通過一系列法案確定的原則。(美國的案例法系中,一個案子的法理解釋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的對於美國 警察的權責對應是靠一系列案例來維持的,因此推翻幾乎不可能)由於最高法院的這一界定,導致了美國各州的自衛權下放和公民持槍權的極大增加。今天我就來說 說這一系列案件中的兩個很著名的案件: 1981年沃倫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過這兩個案件,最高法院明確表示美國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

在正式開始闡述案情前先額外介紹一個背景就是實際上和大多數人印象不同,1980年代的美國對個人在公共場合的持槍(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擁有槍支) 是十分忌諱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認為持槍保護公民是警察的責任。因此那個時期美國絕大多數州都是立法禁止個人在公共場合公開或隱蔽持槍,或者有很多 限制。

下圖是1986年(美國各州對持槍權的限制,我原來要找1982年的,結果時間太老找不到。。。從文字記錄來說1980年左右只有四個州是允許攜帶的)

圖中紅色的是完全不允許公民公開場合隱蔽/公開持槍,黃色是可能允許但需要由執法機構選擇性批准,藍色是一旦通過考試,那麼就可以獲得許可,綠色是完全不限制,無需任何證件可以公開/隱蔽持槍。

從上圖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槍/控槍州比例是 41:9,更遠的1980年是46:4. 那麼是什麼改變了這一切? 讓我們從1975年的某個周日清晨的華盛頓特區開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個周日的清晨,兩名年輕的女性 Carolyn Warren (就是本案的主角) 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個時代的年輕人一樣租下了華盛頓特區(美國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個公寓的三樓的房間並分擔房租。在他們樓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歲的女兒。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時候,二樓的公寓門 (美國的大多數公寓門是沒有防盜門這說的,都是小木板門,很容易被踹開) 突然被兩名壯漢踹開,這兩名壯漢(後來被確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沖入了二樓公寓,併當著小孩的面輪姦了她的母親。

睡覺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聽到樓下Douglas 女士尖叫聲後立即撥打了美國報警電話911,並向調度員報案她們的公寓在被強行入侵中。並請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調度員告訴她保持安靜,讓她放心,警 方將及時調度警力進行支援。

06:23華盛頓警察局總部接到調度員通知有人在強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調度員給了巡警2級優先權(code 2), 而根據華盛頓警察條例,任何同類型犯罪都是1級優先(code 1)即警力應該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輛警車仍然響應了這一通報,其中三輛趕到拉蒙特街,一輛去調查可能的嫌疑人。

與此同時,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從窗戶爬上屋頂等待警察的到來。在那裡,他們親眼看到一名警察開車路經他們的房子,但根本沒有停下來,他甚至沒有頭伸出來看看房子的 前後就走了。第二個警察來了,敲了敲公寓的門,在沒聽到任何回復後也直接離開了。0633分,他們在到達五分鐘後沒有做任何確認房子內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 了。

於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間里在哪裡她們再次聽到Douglas 女士的持續尖叫聲; 於是她們再次打了911; 並告訴值班警官她們認為入侵者已進入了公寓,並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們保證援助已經在路上。這個電話在0642進行了記錄 但處理結果竟然是 「隨便查查」。 這次沒有任何的警員為這個呼籲出警或者分配任務。

由於相信了警員的話,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樓來幫助Douglas 女士以協助警方。結果被兩名犯罪分子發現了他們的存在。兩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時內對其進行輪姦,搶劫和毆 打。 三名女性中的兩名被迫對彼此實施性行為的同時,另外一名女性被兩名犯罪分子輪姦。

一系列機緣巧合下,三名婦女僥倖得以逃命(從犯罪統計來看,這個活命概率小於17%),三名婦女向哥倫比亞警方提起訴訟,內容包括: 1. 0623報案的處理不當,2. 巡警未能遵循標準調查程序。3. 0642的報警的徹底無視。

但是聯邦下級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們的解釋是: 警方對於大眾的責任是廣義的,並不存在警方對某一公民的特殊關係,在這一層面中,警察沒有任何具體法律義務的存在。 (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訴到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庭。 在經過上訴法庭7名法官討論後,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數的肯定了下級法庭的判決。 同年,最高法院對本案上訴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態度)

由於哥倫比亞上訴法庭是聯邦高級法庭,其案例宣判覆蓋全美國。(不同於區域的巡迴法庭,僅限於數州)本案震動全美。 從此美國案例法開創了警方與普通公民之間不存在任何具體的法律義務的先例。

自此以後,全美各州立法機構開始全面下放公民自衛權。 無論是民主黨的藍州還是共和黨的紅州,自衛權和公開持槍權開始全面放開。 就地自衛(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開始全面取代強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隱蔽/公開持槍也紛紛放開。 截止2000年,情況變成了這樣:

讓我們複習一下:圖中紅色的是完全不允許公民公開場合隱蔽/公開持槍,黃色是可能允許但需要由執法機構選擇性批准,藍色是一旦通過考試,那麼就可以獲得許可,綠色是完全不限制,無需任何證件可以公開/隱蔽持槍。

在2000年,禁槍和控槍州是19個,開放個人公開/隱蔽持槍州 31個,完全無限制州仍然只有1個。

雖然一直在節節敗退,控槍人士仍然有希望,因為最高法院對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態,而一旦表態,則仍然可以推翻下級法院判決。那麼他們仍然 有翻盤的可能。 最高法院沒讓他們多等。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給了其致命的一擊。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這個案子十分直接了當

科羅拉多州石城鎮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蹤和試圖控制她,為了保護自身安 全,Jessica 向法庭於1999年6月4日申請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確表示,他在合法探視以外必須離Jessica和她四個孩子(其中兒子 Jesse不是Simon親生孩子,而三名女兒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碼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點15分,Simon 突然闖入並劫持了三個女兒。 於是Jessica 在當日 晚7:30分,8:30分,10點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屢次報警,並親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報警。 但是由於她原來曾經很善良的允許Simon在不同時間探視過孩子,警察無動於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現在石城鎮警局門口,攜帶了槍支來追殺Jessica並主動向警察開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敵眾的被警察亂槍打死,在他的車裡發現了三名女孩的屍體。 根據法醫檢查,他恰恰是在進入警局之前殺死的她們。

悲痛欲絕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將石城鎮警方與和她交談過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據聯邦法律42 U.S.C. §1983,她認為 警方「未能適當地執行對限制令侵權投訴作出回應。」 但是地區法院在討論後根據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訴)的動議並獲得了批准。 憤怒的Jessica隨即上訴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迴法庭。該法院的一個小組在討論後駁回了Jessica的實體性正當程序要求(即結果是否正義判 斷),同時確認三名警官有職業豁免權,因此不能被起訴。 但巡迴法院認為在此過程中石城鎮警方對禁止令執行有程序性不正當;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勝訴。 此決定在巡迴法院全體法官複審後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因此石城鎮警方對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責任。 石城鎮警方不服,反向上訴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懸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迴法院的判決,並恢復了地區法院的判決。由法官安東寧. 斯卡利亞大法官(對就是剛去世那位)為首的多數意見認為,根據科羅拉多州法律來看,禁止令執行是沒有警方強制性的; 它不會產生類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個受保護的權利範圍。 即使有一個受保護的個人權利禁止令正在執行過程中收到了侵害,從法理來看這種侵害也是對法律本身而不是個人的價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財產保護的正當程序 條款。。。這些話說的可能有些繞,這裡小O簡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個法律命令,其意義在於如果侵犯後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裡的懲罰基礎在於對法律的破壞而 不是個人的傷害。 警方沒有在這個禁止令被破壞途中進行干預的義務,但是有在這個破壞後把對方繩之以法的義務。 由於jesscia和警方在發現Simon殺死女孩屍體前都不能確定這個禁止令的破壞程度。 所以警察沒有任何責任去管可能產生的傷害。而當事者Simon已死,所以這個追責已經可以停止。 至於在破壞這個禁止令產生的生命財產傷害,對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過這一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認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這一原則。

換句話說,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如果認為公民是威脅,其擁有第一時間內根據自身判斷剝奪生命的權力,但同時他擁有不對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時具體保護的豁 免。 警察的職業叫做執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證破壞法律後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

實際上剛剛發生的奧蘭多案也是如此。 在兇犯數目不明下,奧蘭多警方等了3個多小時才採取行動。 最後造成百餘人傷亡。 而兇犯只有一個。 無論死亡者是被兇犯還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該。 因為他僅僅是執法活動中的附屬傷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後,禁槍/控槍群體徹底失敗

隨著2013年最後一個完全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州—伊利諾伊(對奧巴馬大統領的故鄉)的徹底淪陷,美國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進 行自衛。 截止2016年,美國對槍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證件即可公開/隱蔽持槍)有10個,資質合格後可以持槍州有32個,限槍州8個,禁槍州 0. 美國擁槍派 V 禁槍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來實現了完全的逆轉。

其中30個州是無任何限制的公開持槍州(圖綠色) 15個州(土色)允許公民考證以後公開攜帶。 不允許公開攜帶州5個(但允許考證後隱蔽攜帶)

當你了解了這些後,是不是應該自問一下? 在美國這個罕見的警察對公民沒有防衛義務且自衛權下放的國家,當我遇到侵害時候,我應該等待警察,還是應該擁有一把槍自衛?

如果你能明白這點,你就不難了解,美國為什麼無法禁槍了。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相關文章:

O編輯總結:為什麼禁槍在美國不現實(一) - 知乎專欄

O編輯總結:禁槍為什麼在美國不現實(三) - 知乎專欄

O編輯總結:如何應對美國警察 - 知乎專欄

O編輯總結:美國警察是如何做到能選擇「是擊傷還是擊斃」? - 知乎專欄

個人對費城華人反暴力攜槍遊行看法 - 知乎專欄


拉斯維加斯槍擊案讓我這個回答又多了不少評論,在此表明一下立場。

這篇回答主要解釋為什麼美國不控槍,我個人是支持限制大火力武器的,但不支持美國完全禁槍。

個人感覺這次的槍案可能會讓控槍努力有些進展,共和黨發言人已經宣布無限期推遲解禁消聲器的法案了。因為大火力,全自動改裝與此次如此規模的傷亡有直接關聯,而這正是控槍派一直訴求的。之前的大部分案件中,罪犯使用自動武器還是手槍對傷亡情況影響不大(都是攻擊少量人群),因此也不能動搖反對控槍人群的觀念。

-------------------以下為原回答------------------------------------------------------------------------------------

大家對控槍問題經常提到憲法第二修正案,改憲法當然比登天還難,但是這麼難的事情,美國幹了20多次。。。

所以槍支問題的根源,在於大多數美國老百姓不支持控槍。

說一個真實的例子。

一個女子獨自在家帶著三個月大的嬰兒,她的丈夫一周前剛剛死於癌症。兩名帶刀的男子拚命踢門要闖進來。女子打電話給911,但是警察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到(警察21分鐘後才趕到)。女子問911,我手裡有槍,要是他闖進來我能開槍嗎?

911答覆說,我不能說你可以做什麼,但他要是闖進來,你可以做任何保護孩子的事情。

I can"t tell you that you can do that but you do what you have to do to protect your baby

結果就是女子開槍打死了入侵者,無罪。

Okla. Woman Shoots, Kills Intruder: 911 Operators Say It"s OK to Shoot

如果她沒有槍呢?

再來一個最近的例子,一個死刑犯越獄,闖入一個三口之家,把三口都綁在浴室里。此時警察完全不知道。逃犯因為什麼事情,把妻子鬆綁讓她去拿些東西,她回來的時候拿了一把槍,一槍結果了逃犯。

這個事情就發生在一個月前,如果她家沒有槍,那結果可能是半年以後,發現浴室里一家人的屍體。

Mississippi Family Kills Escaped Prisoner Holding Them Hostage

控槍問題的第一個難點就是,如果你開始禁槍,控槍。很大的可能是好人沒有槍了,壞人還是可以從各種非法渠道拿到槍。

美國很多鄉下地區,出什麼事情警察說不定一個小時才到,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槍支的保護,那簡直是任人宰割了。

美國入室搶劫比較少,跟私人持槍有相當的關係(家裡現金少也是一個方面)。即便你沒有槍,但是壞人不知道你有沒有啊。一把槍在手,10歲的孩子也可以擊斃你(當然美國有專門防止孩子拿到槍的制度),為了搶幾十塊錢把命丟了就不值當的了。

上次看巴黎恐怖襲擊,法國估計禁槍吧。看附近就是居民區,如果在美國,很可能就有附近居民帶槍進去,哪怕有一把槍反擊,也會很大程度上阻礙恐怖分子的行動,死傷絕對不會這麼嚴重。

(謝謝有同學指出法國不禁槍,那隻能說法國人不夠彪悍了)

總之每次美國出現重大傷亡的槍擊事件後,全國都掀起新一輪採購槍支的熱潮。

有了槍支美國人才覺得更加安全,這才是美國控槍無法進行的原因。

另外補充一點,除了部分槍擊事件高發地區,美國很多地方几乎從來不發生槍擊案,既然沒有槍擊案,幹啥要取消這個娛樂呢,我想這也許是大部分人最直接的想法。畢竟對個人來說碰上惡性槍擊案的概率可能比遇上飛機失事還要小。


因為民主自由體制源於步槍,無論是牢不萌趙老爺,通靈術士黃金小男孩 @吳天微 ,還是賤民 @一刀牛 都只能拿一桿槍,要是賤民數量足夠多老爺還是會被分分鐘乾死的。

而且,拿步槍的人在當時也算是白人有產階級,有土地和奴隸,(或者只有土地),這樣步槍種構成了統治階級的基本牌,他們有槍,有票,作為大資本集團之間的博弈的媒介和對外侵略以及對內壓迫的工具。

不過現在這套體制早就廢了,面對有F-22的趙老爺,人民就是渣。 但是狗皮膏藥還是要的,所以繼續保留步槍合法。


因為初始狀態的限制:美國已經有2-3億支槍在民間啦。

控槍主要只能控制買槍吧?要把這2-3億支槍全收了做不到吧?槍還不像手機,不是過幾年就會歇菜不能用的東西,只要保養存放得當,一百年的老槍也能打死人。所以就算最嚴格的控槍法律通過,原有槍支也會形成一個極大的二手槍地下黑市。最終結果是老實守法的人手裡沒有槍,刁滑的犯罪分子搞一把槍反倒很容易。所以美國控槍對社會治安的實際利益極小甚至為負,因此搞不成。

我支持中國從嚴控槍(中國確實做到了犯罪分子也很少能搞到槍),但同時也鼓勵在美國的華人朋友買槍。打一個比方:大家都在步行街上走路當然比大家都開車更安全。但是在一個已經是人人開車的大馬路上走路,是最危險的。

PS:評論里有人說乾脆把已有的槍也全收了。把這2-3億支槍全收乾淨了在美國是不可能的。首先,美國作為資本主義國家,對私有財產保護畢竟還是更看重得多。私人已經買的槍不能國家說收了就收了。國家花錢贖買銷毀且不說要花多少冤枉錢,財政赤字又要漲多少,單說怎麼定價也極其麻煩,很可能不比拆遷所有的房子容易多少。而且還會有無數漏網之魚。其次,美國槍支登記聊勝於無。二百年下來,絕對是一本超級糊塗賬。我去買槍時,還是學生簽證呢(當年買槍就是為了慶祝畢業+拿到矽谷某公司的offer),店裡就10分鐘查了一下俺的駕照在FBI那裡沒有重罪記錄,馬上就給我了。(當時是911之前,現在也許會嚴一些)據說在pawn
shop買槍就查得更鬆了。二手槍交易更是完全沒有檢查登記。我回國時槍直接就送給朋友了。


@David Rand 的理由實在太政治正確,我倒覺得,咱們先放過憲法啊、權利啊、自由啊這些政治的東西,這些都說明控槍的壞處;我們也應該看看控槍的好處啊,比如控槍之後就能減少槍支的暴力犯罪,這裡面可是不知道多少活生生的人命呢!

這麼說可能有點想當然,控槍是不是真的能減少槍支的暴力犯罪呢?咱們來看看相關的研究吧!

不過呢……呃……美國人好像最近都沒有對控槍和減少強制暴力犯罪之間關係的研究誒……

什麼鬼?一個一直喊著反對控槍的國家,都沒有仔細研究過控槍的利弊,就因為憲法權利自由就反對控槍了?起碼有點科學精神好不好!

然而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實際上,並不是美國人不想做這方面的研究,而是因為法律規定聯邦基金不得用於支持或促進控槍的研究,同時所有對槍支和暴力犯罪之間關係的研究幾乎都涉嫌支持或促進控槍;另一方面,沒有政府支持的獨立研究者又難以開展此類研究。

結果是,你想要做這類研究,你得問政府要錢,但是政府如果給你錢,你就不能做這類研究。

新時代的《第二十二條軍規》。

---------------這是歷史回顧的分割線---------------

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研究者們對於槍支的研究尚未受到如此大的限制。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簡稱CDC)資助了許多對於槍支的研究並為其背書,這些經過了同行審閱的研究大多得出了相似的結論:槍支的盛行導致了槍支暴力犯罪數量的提升。舉例來說,Fred Rivara博士的研究就發現,在家中擁有一把槍的人,殺人和自殺的風險是一般人的三倍。

這些研究果不其然地受到了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簡稱NRA)和支持槍支的國會議員(尤其是共和黨議員)的注意,經過NRA的遊說,1996年,CDC被扣除了260萬美元的預算——這恰好就是1995年全年CDC在槍支研究上所花費的經費數目

儘管CDC聲稱這些研究的對象是「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Phenomenon),而且研究並不以控槍為目的,然而國會的說法更加直接:槍支不是一種疾病(Gun is not a disease)。結果是,CDC最終還是得到了這筆被扣除的預算,然而這筆錢卻沒有再被投入槍支研究中,而是劃歸給了腦外傷的研究。

同時,國會通過了一條法案:撥給CDC用於受傷預防和控制的經費不得用於任何支持或促進控槍的研究。(「None of the funds made available for injur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t 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may be used to advocate or promote gun control.」)然而,CDC歷史上的槍支研究已經告訴我們,任何研究槍支和槍支暴力犯罪之間關係的研究,都幾乎必然會間接地支持或促進控槍。

CDC的僱員們選擇了不要自找麻煩,碰一下槍支研究這條高危黃線,他們將要付出輕至自己的研究經費重至自己的職業生涯的代價。槍支研究不斷被邊緣化,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到現在,政府支持的槍支致死的研究數量減少了96%。這也使得控槍支持者在和NRA進行控槍辯論時處於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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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日,一群身著白大褂的醫生來到國會山,向國會提交一份超過2000名醫師簽名的意見,要求國會撤銷在年初再次展期的上述法案,允許CDC和NIH(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開展對槍支相關的研究。

站在國會山前的這些醫生絕不會想到,僅僅幾小時後,加利福尼亞州聖貝納迪諾市就再次發生了一起至少14人死亡21人的惡性槍擊事件。對此事件,其中一名參與請願的醫生在Twitter上寫道:「Gun violence is a public health crisis.」(槍支暴力是一場公共健康危機。)

令人有所期待的是,在1995年推動對槍支研究加以禁止的一名共和黨議員,在上述請願和槍支事件發生後,改變了自己的立場,並說道:

Research could have been continued on gun violence without infringing on the rights of gun owners, in the same fashion that the highway industry continued its research without eliminating the automobile ... It is my position that somehow or someway we should slowly but methodically fund such research until a solution is reached. Doing nothing is no longer an acceptable solution.

繼續進行對槍支暴力犯罪的研究未必會損害槍支持有者的權利,這和對交通產業的研究並沒有讓我們停止開車是一個道理……我的立場是,我們應當逐漸有條理地資金支持此類研究直到我們得出最終結論。什麼都不做已不再是一個可接受的結果。

Reference:

How The NRA Killed Federal Funding For Gun Violence Research

A nearly 20-year-old ban is preventing a huge government agency from researching gun violence


可以說某Richard xu寫的答案完全出自一個民主黨白左思維體系(這裡不是說「控槍」一定是壞事)。

但我們也要看看民主黨是怎麼「控槍」的。

作為一個意識形態上的共和黨,我稍微梳理一下柯林頓政府的兩大控槍"德政"AWB94和gun free zone。

首先介紹一下AWB94,這個法案要求民用槍械不得具有軍用外觀,限制magzine大小等等。但是美國存在一個法案——祖父法案,你哪怕有一把以前有證現在沒證的老乾媽,你也能合法持有甚至交易這把m2hb重機槍,當然也要符合州法。

然後問題來了——祖父法案導致awb94以前買的30發大彈匣是合法的。

同樣——ATF無權監管槍支配件交易——只有「機匣」在ATF規定里是槍。那麼扯犢子的來了——我可以有30發的彈匣,但不允許裝上槍,這是違法的——殺人需要在意違法嗎?so,awb94沒有降低任何槍案率,包括惡劣至極的哥倫拜恩中學案。所以這個法案在10年執行後被發現沒有屁用,廢了。

接下來我們看看美帝坑死人不償命法律top1——無槍區(GUN FREE ZONE)。由於柯林頓政府的白左控槍意識形態,在常規無槍禁區以外,增設了如下機構為無槍區——電影院,舞廳,學校(從小學到大學),徵兵辦公室(?!)軍隊文職辦公區(???)以及其他一些人口稠密場所。

而且,無槍區可以根據業主的願望無門檻設置增補!比如說我有個小店,我拿個列印紙在牆上貼個「gun free zone」,然後別人帶槍進來就違法了。

進入這些區域的槍民需要寄存槍支否則違法。

乍一看已經有很多問題,然而這還不是白左民主黨最奇葩的部分——最奇葩的部分來了。

無槍區沒有任何法律強制效力規定進出需要搜身,金屬探測,x光探測,什麼也沒有!持槍警衛,防彈掩體——你全都想多了。而且這個條例還對現役軍人有效。那就是塊只擋君子不擋小人的牌子!

然後我們現在看看,美國白左們吹噓的槍的「惡劣危害」都來自什麼地方。

哥倫拜恩中學案,無槍區

蝙蝠俠首映小丑大屠殺案,無槍區

弗吉尼亞理工韓國人大屠殺案,無槍區

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無槍區

——————

如果你是一個有槍,美國籍的瘋子,你要報復社會又怕被槍民打,去哪能殺比較多的人?柯林頓不是告訴你了嗎?

惡性槍擊案(不是那種我玩槍不小心作死,也不是一槍崩了隔壁鄰居)和無槍區基本上是直接掛鉤的!

而現在希拉里渲染的所謂帶槍上課——就是指trump準備廢掉gun free zone這個超級惡法。我想說——這事上去TMD民主黨。而最離譜的是去年的中東移民槍擊徵兵辦公室。堂堂一國軍人被一幫傻逼白左束縛在辦公室里要靠門外的熱心群眾保護——因為徵兵辦公室是法定的gun free zone。

美國可以控槍,但絕不是民主黨式的「控槍」實則導致嚴重的社會安全隱患,那種控槍,一塊招牌式的控槍,就讓trump把它摘下來,一腳踏碎吧


很簡單,在槍支已經普及到一定程度的情況下,控槍的實施只能讓善良守法的人交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武器,而讓暴徒武裝到牙齒。。。。。。


這個問題應該是為什麼美國想控槍,別被新聞給誤導了事實上美國要求控槍的人不比反對的人多。國內都是看到因為槍支導致的案件,但在美帝那邊因為有槍成功自衛保護他人的新聞也很多。


大家都說了很多,提到了行政成本,實際效果等等因素。

沒人提軍火商啊?

損害了軍火財團的利益,資本家有九十九種方法弄死你,九十九種。


為什麼這麼難?從持槍傳統在美國的根深蒂固、憲法第二修正案對公民持槍權的保護等角度入手的解讀已經汗牛充棟了,這次,試著從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的角度來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正文開始:

奧蘭多槍殺案發生後,美國照例掀起一場控槍激辯。這起歷史上致死人數最多的槍擊案,能夠幫助控槍的支持者們排除萬難,將控槍措施立法嗎?答案很可能是,不能。

幾位參議員在槍擊案一周後千辛萬苦送上投票大廳的四項控槍措施被否決,眾議院的民主黨議員們甚至發起了靜坐要求投票,一項縮水版的控槍方案繼續在參議院爭取支持,但希望仍舊渺茫。

△ 奧蘭多槍擊案的兇手Omar Mateen和槍擊案發生地Pulse酒吧

美國控槍為什麼這麼難?解釋持槍傳統在美國的根深蒂固、憲法第二修正案對公民持槍權的保護的文章已經汗牛充棟,此處不再贅述。但傳統和憲法固然意味著私人持槍權在美國不可禁絕,卻仍讓人費解,為什麼看似理所應當且範圍有限的技術性控槍手段——比如對購槍者加強背景檢查,防止有犯罪前科或名列恐怖活動觀察名單的人購買槍支——也在美國寸步難行?美國的愛槍人士們何以如此固執,一次次的喋血悲劇都不足以讓他們略動惻隱之心?

認識NRA

這就讓人把目光集中在了持槍權的忠誠衛士——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的身上。 多年來,NRA熟練掌握消解大規模槍殺案發生後的控槍衝動的技巧。他們咬住一點:「唯一能阻止拿槍的壞人的,就是拿槍的好人!」奧蘭多事件後的第三天,NRA網站發布評論員視頻,一名肌腱壯碩、滿臉鬍渣的前海豹突擊隊隊員,稱奧巴馬迴避自己反恐政策的失敗,用控槍混淆視聽,指責民主黨人要求禁止「攻擊型武器」(assault weapon,奧蘭多兇手使用的正是這類槍支)是在摧毀美國人民的安全和自由。「保障人民自由的唯一方法,就是不管壞蛋手裡有什麼槍,我們也有。」

NRA的高明之處就在於,把原本技術性的監管問題,變成一場價值觀的較量、個人的升華。「是的,你們就是拿著槍的好人,你們就是保衛家園的英雄!」通過這樣的潛台詞,NRA讓愛槍者們心潮澎湃——這讓他們感到,他們對槍的愛不僅僅是個人偏好,也不僅僅是依戀傳統,更是對至高無上的自由精神的捍衛,是愛國主義的具體體現。這種正面的情感力量如此強大,足以屏蔽控槍派通過展現受害者悲劇營造起的輿論同情。於是,持槍權與控槍兩派之間構建起敘事的平行宇宙,沒有交匯點,也便無妥協可尋。

這種拔高持槍權的話語之強大,可以從2013年底康涅狄格州的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導致20名兒童死亡之後的一年內,美國各州的立法情況看出。比起奧蘭多事件牽扯到極端激進伊斯蘭、同性戀等複雜問題,無辜幼童遭槍殺的事件本應更能引發對槍支問題的反思。但據《紐約時報》統計,桑迪·胡克槍擊案之後一年內,全美各州提出過 1500項與槍有關的法案,但只有109項成功立法。更令人倒吸一口冷氣的是,這109項法律中,只有39項是要加強對持槍權的限制,而有70項是放鬆對槍的控制。人們真的相信,要阻止這樣悲劇的發生,就得進一步加大自己獲取槍支的便利程度。 槍支文化架構者

不理解NRA在美國公共生活中起的作用,就不能完全理解美國的控槍問題為什麼是今天這個情形。

媒體在提到NRA時,往往形容它是美國最大的持槍權遊說組織,也常列舉NRA在各輪大選中的捐款金額和遊說花費來佐證它的巨大能量。這造成的印象似乎是,NRA最大的武器就是錢——因為NRA遊說持槍權讓槍支製造商受益,後者也會對NRA擲以重金,於是可以影響甚至收買國會議員,或是通過強力的廣告攻勢操控民意。

但這誤解了NRA這個組織力量的根本源泉。遊說只是NRA「經營範圍」的一小部分,它的「成功」來自於對美國槍支文化基礎設施的架構。NRA為全美15000家加盟射擊俱樂部或協會提供技術服務和運營協助;它負責對射擊教練進行資質認證,其授予證書的12.5萬教練每年培訓上百萬持槍者,連美國執法部門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NRA來認證槍械教練,當前美國執法部門中有1萬多名持證教練擁有NRA的認證;上世紀八九十年代,NRA還負責為美國國家射擊隊訓練運動員;它每年舉辦大大小小射擊和狩獵的戶外娛樂活動;它在美國多處運營槍械博物館,講述美國槍支文化與傳統;它為年輕人、女性、執法部門人員提供各種專門的獎學金獎勵其為射擊運動做出的貢獻;它發行多份射擊運動發燒友雜誌,其中旗艦雜誌《美國步槍手》(American Rifleman)和《美國獵手》(American Hunter)的發行量分別達到了200萬份和100萬份以上。

NRA的眼界長遠,也反映在它懂得「從娃娃抓起」。它自1988年起製作的「小鷹Eddie」系列槍支安全節目,據稱已經教育了近3000萬兒童。NRA也和美國童子軍、四健會等青少年組織保持了合作,為他們提供射擊場和相關培訓。研究NRA的社會學者Scott Melzer在參加NRA年會時看到,NRA的終身會員,上至古稀之年,下至幼齒稚童。

△ NRA發行的雜誌《American Hunter》和《American Riflemen》,現在都有了電子版

△ 2014 National Youth Education Summit,成員受邀到華盛頓NRA總部參加活動

美國的槍支文化,正是因為有NRA這樣全方位制度化的鞏固和滲透,才不停留在對昔日好時光的懷舊,而是許多美國人從小接觸、學習、投入並熱愛的生活元素。當NRA告訴會員們,任何看起來程度有限的控槍措施,都是邁向槍權喪失的一步,才能讓那麼多人怒髮衝冠,響應號召,拿起電話給自己的議員施壓,或是在選舉領導人時將持槍權作為投票準繩。

NRA的殺手鐧因此不是錢,而是人——有了深刻文化認同的人。誠然,NRA的500萬會員中,對持槍權抱有強烈意識形態主張的人士或許只是少數。但只要有那麼一小部分死忠槍權支持者衝鋒陷陣,再加上廣大「沉默大多數」撐起來的陣勢,就足夠NRA塑造出「人見人怕,鬼見鬼愁」的形象。 從體育到政治

事實上,NRA自1871年成立後一個世紀里,並非今天這樣強大的政治力量,其主要任務是推廣射擊戶外運動。1934年《全國槍械法》立法聽證會上,時任NRA主席說自己從來不覺得控槍會違背憲法第二修正案,與今日NRA領導層言必稱捍衛憲法第二修正案形成鮮明對比。直到上世紀六十年代,NRA還支持了美國多項控槍法案。

NRA的意識形態化發生在1970年代。NRA的遊說分支「立法行動研究所」(ILA),也是如今許多人將NRA直接等同於的這個機構,成立於1975年。當時,NRA領導層主流還主張繼續NRA推廣戶外射擊運動的傳統路線,甚至打算把NRA總部從華盛頓搬到西部的科羅拉多州去,以遠離政治中心。但ILA中堅持視持槍權為政治權利和NRA存在宗旨的強硬派不能同意,在1977年成功奪取了NRA的領導權。從此,NRA在意識形態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終於有了今天的名聲。

為什麼會在70年代中葉發生這樣的突變?六七十年代美國社會環境有很大關係。一方面,越南戰爭摧毀了許多美國人的自信,席捲六十年代的自由化風潮也讓美國保守派們痛感傳統的失勢。另一方面,六七十年代民權運動也引發了一些種族衝突,治安情況惡化,持槍權作為一種自衛需要受到大力主張。美國社會的保守主義力量壓抑已久,蓄勢待發。反映在美國的全國政治上,從1964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戈德華特(Barry Goldwater)將社會保守主義重新帶回全國政治,到1968年以「法律與秩序」作為競選要點而當選總統的尼克松,再到1980年代里根上台後對保守主義的全面復興,也正是保守主義力量逐漸組織動員起來的過程。憲法加持的持槍權,作為美國人維護傳統身份認同的象徵,因此成了社會動員的一個凝結點。

事實也證明,意識形態化為NRA的發展壯大注入了強大動力。從1977年到1985年, NRA的會員數就從100萬人增長到了300萬人,年預算更增長了5倍。

進入21世紀,持槍權仍然是保守派最重要的陣地。其他一些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間爭議最大的社會問題上,如同性婚姻、墮胎權等,自由派力量逐漸在社會佔上風,唯有持槍權是保守派牢牢守住的陣地。這或許是因為,反對同性婚姻和墮胎的主要組織力量是宗教團體,無法像NRA這樣深度介入政治;持槍權的憲法一句讓支持者在主張訴求時顯得更加有理有據,而不像同性婚姻和墮胎權那樣更多訴諸於難以具化的情感和信仰。此外,NRA也缺乏與它同一量級的對手,控槍陣營直到近年才開始組織化——值得注意的包括紐約前市長布隆伯格重金支持的「百城槍支安全」(Everytown for Gun Safety)——但社會資源和政治運作手段都和NRA尚不可同日而語。擁有和人口一樣數量的槍支的美國,禁槍絕無可能,控槍派也只能繞開槍支所有權的根本,爭取如限制槍支的攜帶、加強購槍環節管控這樣的技術細節。這意味著,控槍派仍然無法從文化層面與持槍派形成爭論,在這場鬥爭中也就處於先天的劣勢。

如今的美國,也和六七十年代NRA政治化轉向時的政治氛圍有相通之處。「伊斯蘭國「的興起、敘利亞的崩潰讓民主黨更為溫和的外交政策蒙羞,俄羅斯和中國對美國主導秩序的挑戰也燃起了部分美國人的危機感。槍支文化代表的剛烈與自尊,成了不安全感瀰漫的美國社會的強心劑——特別是在看了NRA製作精良、極為煽情的廣告之後。特朗普在2016年的崛起,依靠的正是這種不安全感和忿忿之情。這也就難怪,早年曾稱支持禁止襲擊性武器的特朗普,如今在主張槍權上走得比NRA還要遠:他不僅稱要將隱蔽持槍在所有50個州都合法化,還說要允許校園內持槍。不用說,特朗普也在5月獲得了NRA的背書。在可預見的未來,持槍派還將是美國政治中的巨大動能。

by 世界說 張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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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控槍只能從源頭上控,美國政府不可能挨家挨戶抄家搜查槍支,只能禁止軍火商繼續向民間銷售

然後這事就不好說了,軍火商可是美國政府的衣食父母之一

就算禁止軍火商的銷售,已經售出的槍支仍然能保存很長一段時間,而且美國邊上還有個治安感人的墨西哥,不法之徒搞到槍比較容易,反倒是守法公民沒槍倒了霉

而且美國地廣人稀,開發時間比較短,在郊外遇到猛獸不稀奇,總該帶槍自衛吧


因為沒必要啊

雖然說槍支犯罪給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大損失

可是禁槍本身也是惹事

所以說治安好的地方可能覺得禁槍無所謂,治安都很差的話地方政府更經受不起波動(本來就是苦撐)

而最想禁槍的,就是那種地方太混雜,有錢沒錢都住在一塊兒的。

所以你看,美國那些人太混雜,富人窮人住的混在一起的,就算不對武器做太大限制,也必須要有不能攜帶,最少也是「外形不能顯露」(這就基本排除了大殺傷力的槍啦,最牛逼不過9mm,還只能裝5發)。當然他們也是支持禁槍的主力軍。

這種地方,很顯然禁槍之後,富人會有安全感,窮人少鬧騰一點好好上班打工也對勞動力市場有好處,畢竟這種混雜的地方,往往產業結構也比較複雜,少出亂子很重要。

怎麼地?用這個捍衛自由?這連自由法國游擊隊都比不上啊。

什麼民主啊,自由啊,什麼憲法啊……都是狗屁

那美國那麼多地方還不允許突擊武器呢,不允許大彈匣呢,不允許快速換彈匣呢,不允許點50口徑呢。

憲法?

那年頭用的是前裝滑膛槍,大家規定有槍只能用前裝滑膛槍也沒事嘛。

反正一把破獵槍去和政府捍衛自由,也不比拿著滑膛槍和美國坦克玩線列排槍來得高級嘛。

實在不行的話,水槍咯,也是槍嘛,裡面裝冰水滋人,肯定能把一大票熊孩子趕跑。

其實啊,我上面也說到了

可以看得出來為什麼現在禁槍呼聲好像又起來了

那就是因為美國現在經濟增速放緩啊,然後一波動,很多人從有錢變成了沒錢,沒錢成了相對有錢,結果居住情況就混在一起了,習慣互相衝突,大家對身邊的人都沒底了。

這個時候就想禁槍了。

經濟好的時候,大家買槍誰tm在乎什麼皿煮自油啊,要麼是打獵玩,要麼就是單純喜歡砰砰砰。

經濟差了,大家都沒這個閑心,還覺得天天有人拿人砰真討厭,隔壁老王好像剛搬來,據說以前是窮鬼,現在天天在院子里練槍,還說俺老婆漂亮。

歷史告訴我們,一旦既定生活發生變化,老百姓就會希望政府干預,讓他們回到原來的生活軌道上去。

這個時候槍當然就首當其衝啦。

所以說平時禁槍不禁槍,沒人管,一旦經濟增速放緩和波動(特別是波動,那會讓社會階級中的一些人發生很大變化,比如次貸危機就變了好多人),這個時候大家就把這弄上來說道說道。


因為不傻的人都明白,控槍控的都是守法好人的槍。


這個問題其實並不是控槍不控槍的問題

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當中: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好吧 如果有一天真的控槍了 美帝國一直以來的金字招牌民主和自由兩個招牌就自己砸了。

美國人大多數人到底想不想禁槍 其實我覺得內心深處還是想的 你每天走在人人有槍的大街上你不害怕?那為什麼每年都呼籲禁槍每年都慘案 每年就是禁不了呢。

其實道理很簡單 兩害之中取其輕

如果有一天美國政府控了槍 普通美國人最直接的反應不是安全了 而是 如果你今天能給我禁了槍 那你過幾天是不是還能限制我出門了?我捍衛自由的權利都沒有了 我還會在乎別的嗎?雖然很多人不喜歡槍 覺得不安全 但是為了自己的權利 絕對絕對絕對不能開這個先河 要不以後類似的事情會再次出現 所以在美國根本不可能禁槍。

從另一方面考慮 美國有多少支槍呢

查了一下不知道準不準確 大概有接近三億支槍 這槍怎麼處理呢?槍支製造的源頭是不是也該把控把控了 這些事情處理完需要多少年呢? 美國一些州地廣人稀 原來小偷小摸的不敢太猖狂啊 畢竟手裡有傢伙 現在我拿個砍刀想幹嘛幹嘛。

綜上 美國民眾自己不想禁槍(最重要的) 美國現在也沒有更多的精力財力去處理控槍之後的後續工作(客觀現實)

手機碼的…語序很亂 湊合著看吧 看情況再補充


不知道題主為什麼會問出這樣的問題來。

美國不控槍,談什麼難不難呢。

一件不存在的事,沒有什麼難或者不難吧?

這問題就好比【山西禁醋為什麼這麼難?】。


……為什麼都在談論意識形態的問題,關鍵難道不是美國地廣人稀,警察很難快速反應,所以不得不讓度部分防衛權嗎?


Free的含義有兩層:

1. 沒人管你 (constraint)

2. 沒人管你 (care)

可是很多人都只記住了第一層。

生活在現代文明都市的人們,居然需要自備武器保衛自己,就像他們所在之處是野蠻叢林一樣。

這很諷刺。


要是最基本的答案,就看憲法:

權利法案第二條原文: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來自維基百科):

一支受規範的武力,乃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可侵犯。

當然,和憲法很多語言一樣,如何理解,如何解釋,如何在現代社會應用在法律都存在歧義和爭論。開國元勛擬寫憲法,權利法案的時候,只有手動槍支,自動槍支還沒有被發明。法律和科技總是存在矛盾,法律跟不上科技(目前蘋果vs FBI的私人鑰匙法案就是個例子)。

在20世紀很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具體地區,具體情況,具體領域決定了各種控搶的案子,部分偏控搶,部分偏持槍自由。2008年最高法院在宋瀟偉/哥倫比亞特區訴赫勒案5比4決定在所有國家區域公民有權利持槍。2010年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把宋瀟偉的決定延伸到50州。這兩個決定在管過的影響可真大。之前,地方政府(比如州或市)可以禁槍,但案子後不可以。

不過,這個決定不一定是永久的。如果奧巴馬昨天為最高法院提名的梅里克·加蘭通過參議院你成為大法官,那麼保守派/自由派的比例從5:4變成4:5了,控搶法案的空間一陣子就變得大。不過,這個共和黨控制的參議院說一律拒絕奧巴馬提名的法官,所以可能等明年大選以後才選擇新的大法官。如果希拉里贏了總統,她就會選一個自由派的大法官。如果特朗普贏了總統,那很難說,因為特朗普沒有穩定的政治立場,尤其在控搶問題(他現在為了誘惑共和黨支持者說他支持持槍自由,但是他以前說他支持控搶)。

控搶vs持槍自由不僅是參議院,法院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全國日社會,媒體,輿論,和日常生活是個熱門話題。控搶,持槍自由兩個黨派都有很積極的支持者。可以說都是禮儀團,都有全國性的結構,包括草根組織,智庫,說客。

控搶問題的兩個對方不純按照傳統政治黨派。持槍自由一派在共和黨更強,但是也有部分民主黨支持。控搶一派在民主黨更強,但也有部分共和黨支持。這個問題的分裂線跟地理更有關係。住在農村以及郊區的美國人更偏向支持持槍自由,而住在城市的美國人更偏向支持控搶。

在說客領域,持槍自由一派無疑享有優勢。最大的說客集團NRA(美國全國步槍協會 - NRA)有500萬會員,年計算3.43億美金。NRA在選舉的力量很大,尤其在地方選舉(參議員,眾議員,州長州參議員,州眾議院)。NRA給每個政客一個分數,A到F(A=支持持槍自由最靠譜,F=支持持槍自由最不靠譜)。這是他們對目前參議員的A分數分布圖(淺綠色=一個參議員,深綠色=兩個參議員)

這是NRA給的F分數分布圖:

NRA每次選舉花錢幫助支持持槍自由的政客,攻擊支持控搶的政客,是美國全國力量最大的說客組織。

控搶說客組織包括

消除槍暴力組織 Coalition to Stop Gun Violence

Brady Campaign Brady Campaign to Prevent Gun Violence

控搶派里有不同觀點。部分比較極端的是想直接禁止所有槍支,但更多是中立一點,知道徹底禁槍太不現實了,比較聚焦一些特殊級別的槍,比如自動武器。他們也提倡增強購買槍的時候進行背景安全檢查。按現在法律,在槍店買槍得通過背景安全檢查,但是在槍展覽買槍不需要背景安全檢查。控搶派就是想封閉這個漏洞,也想限制有精神病的患者購買槍的權利。

大概50%的美國人自己擁有槍,而這部分人對持槍自由的支持很激烈。對很多人來說,控搶是最重要的政治議題。他們因為搶感覺很驕傲。

美國的槍文化很豐富。有很多槍愛好者組織,槍雜誌,槍論壇,甚至有「槍女郎」

外國人在美國也可以買槍。我認識中國人在美國也喜歡持槍

現在美國很多州流行"open carry" (公開持武權),可以看到在加油站,學校,快餐廳各種地方公民身上持槍的現象

本人不擁有槍。不過,我打過槍,在夏令營的時候。我覺得美國的槍文化有點太誇張。我覺得增強背景安全檢查很合理,限制自動武器也是比較合理。不過,我不支持徹底禁槍。反正,我們的憲法不能違背。我看那麼多人對強自由那麼激動,我覺得還是不要惹他們,哈哈哈。我寧願節約我的精力花在其他的問題上。每年有很多小孩子找到父母的槍,以為是工具,結果不小心殺死自己的媽媽爸爸。美國每年小孩子殺自己父母的案子比恐怖分子殺美國人的案子更多。至少應該要求槍設置兒童安全鎖,但是NRA都反對。我覺得NRA這樣反對一切合理政策,不願意妥協太不負責任。

所以我還是喜歡住在沒有槍文化那麼豐富的地方,比如歐洲,中國。。。


DC,Chicago、new york都是美國控槍最嚴的地方,犯罪率最高,德州不控槍,治安最好,說明控槍並沒有卵用。Zuckerberg禁止了Facebook上的槍支銷售,對大家說控槍吧,然後自己弄了16個武裝保鏢,你要是普通公民你同意控槍嗎?死媽力薄儒就是虛偽。


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個人感覺,這禁槍就很「紙牌屋」

怎麼說?

其實根本就沒想到禁槍,為什麼?

因為……………………

萬一……

要打仗了……

美國可是有上億持槍的人……

並且都知道如何使用槍較精準射擊…………(需要考持槍證)

美國雖然時不時有槍擊案死幾個人,然後來個遊行,因為現在是信息爆炸的時代,大家過兩天就和沒事兒一樣。

所以,死幾個人和國家安全問題比起來哪個重要?

觀點偏激進,總之別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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