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入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話?其精髓是什麼?


推薦一篇文章:人民法院報

霍姆斯的論斷中的「經驗」,乃是現實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們根據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則下,推陳出新,賦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嚴格的邏輯推理的確使法律或者判決具有了理性和科學的色彩,但是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於,由於過於關注邏輯的嚴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導致法律嚴重脫離經驗世界而日漸封閉,其活力日漸枯萎,最後蛻化成為社會發展的桎梏。因此,霍姆斯反對邏輯,主張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本質上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法律發展觀。很明顯,他反對的只是認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邏輯的觀點,而絕不是反對邏輯的作用。事實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認識到邏輯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的。


大前提:法律並非已經完成了的既定之物,也不是絕對一成不變的,而是永遠處於發展變化之中。

小前提:英美判例法傳統

觀點:霍姆斯強調的「經驗」便是在英美判例法的傳統之下,由法官根據經驗判斷具體法律的適用。即在遵循先例的條件下,依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更多地考慮現實中有用或者實用的經驗進行判決,從而賦予法律新的生命。

主張經驗的作用並不意味著霍姆斯全然否定邏輯在法律當中的作用。他承認客觀來說邏輯和法律是有聯繫的,因為「在各種現象及其前因後果之間存在一種固定的相互關係」,所以「法律與其他任何事物一樣,也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發展過程。」

但是,法律發展的歷史說明了法的形式和實質之間存在著自相矛盾之處。從形式上看,法律的演進是邏輯的,實踐中法官根據先例通過演繹推理而作出的;但實質上,隨著時間的流逝,法律規則的內涵及產生理由會逐漸淡化或被曲解,又不可避免的賦予其適應現實的新的理由。這種新的理由逐漸被充實進更新的內容,最終成為一種新形式的法律規則。

因此,他認為,「法律永遠從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則,並總是從歷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剔除或未被汲取的東西。」 「法律固然包含了一個民族經過若干世紀邏輯演化的過程,但是我們不能僅僅將其當作數學教科書中的公理和推論來加以研究。就現狀而言,在任何特定的時期,法律的本質基本上是當時被理解為適當的東西,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經驗。」


隊友寫

法律的生命重在經驗

各位評委、對方辯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我們所持的觀點是法律的生命重在經驗。開宗明義:法律是指由國家制定並保障實施的各項法律條文和具有法律效率的規章制度,生命在本次討論中指事物存在和發展的能力。經過我們查證,法律的過程不外乎立法、司法、普法三個方面,所以接下來我們將從這3個方面加以說明法律的生命重在經驗。

生命最重要意義在於不斷創新和發展,而立法就是法律生命的最好提現。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外乎提案、審議、表決、公布四個步驟,在這些步驟中經驗所起到的作用明顯大於邏輯。在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時,經驗所起的作用是從社會生活中吸取合理準則與外部先進的優點補充到法律條文里。相比之下邏輯的作用就顯得很單薄,僅可用於在法律條文編寫時順序和語言的調整。早在80年代初中國法學會成立大會上,中國法制建設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就要求中國的法學工作者「研究法學必須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經驗,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去其糟粕和毒素。」因此,現在中國的國家賠償、行政訴訟等主要原則都有借鑒外國經驗的影子。

在法律的司法層面,經驗的運用會使判決更有公信力。2015年南京的彭宇案,一紙完全符合邏輯的判決竟然使天下人寒心。熱心扶起老年人的熱心青年在邏輯的引導下竟然沒有受到社會的表揚而是一紙冷冰冰的判決書。幾年前乎各吉爾圖案的反轉震驚天下。20多年前一個完全符合審理流程,辦事邏輯的鐵案竟然是一樁冤假錯案。試想一下如果我們現在依然按照當時的模式審理案件,我們的法官可能已經被冷冰冰的機器人所代替。只要輸入案件就會依照法條輸出結果,擁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便會沒有用武之地了。我們承認邏輯在司法中的積極作用,但經驗的運用使法律的審理更容易理解和執行。所以我們說經驗的運用使法律更加鮮活,生命更加美好。十八大之後我國在法律中加入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在這樣經驗化的改革下法律越來越有生命力。冤假錯案的比例也逐漸下降。

在普法工作中,經驗的作用也越來越凸顯。一方面,很多大學的法學院增加了案例教學的課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等相繼出版了很多案例教學的教材,這說明很多法律學者已經意識到案例經驗對於法學教育以及法制建設的意義。並致力於培養吸收了前人司法經驗更具專業性的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對於普通民眾而言,傳統的被動接受型、知識傳授型普法形式,增強公眾的法制觀念效用較小,並不直接導致法律意識進人心。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以此為吸取先進經驗來改進普法工作的方式,比如立法參與式、訴訟參與式、媒體參與式。通過人們的切身經歷與媒體的輿論引導,來增強人們對法律的認同感保證法律的生命力。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法律的生命重在邏輯。


試著簡單回答下。

邏輯和經驗,前者是工具,後者則是判斷。

法律存在的直接目的在於定分止爭,維護社會秩序。

分爭源於主體的各種行為,源於生活實踐,根據經驗做出邏輯判斷,才能運用邏輯解決問題。

根據經驗作出邏輯判斷,並運用邏輯證明經驗本身符合邏輯。

邏輯更像是作為一種工具在法律的各個層面和階段被使用,貫穿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的全過程,但符合邏輯或者完善邏輯本身不是最終目的,邏輯自身也不會主動發生,經驗才是邏輯的邏輯起點。

同時,由於經驗先於邏輯,邏輯的反應滯後與經驗,從實證角度來說,面對當今社會快速變化的法律關係,經驗更靈活,指導著邏輯在法律中的運用。

經驗較邏輯而言,更主動,更具生命力。

水平有限,歡迎指正。


法律是一門技藝理性,對一個手藝人來說,是邏輯重要還是經驗重要?


推薦閱讀:

銀行信貸經理和中介通過做假證明文件讓當事人獲得貸款,如何處理中介違規收取當事人約定的傭金3倍以上?

TAG:法律諮詢 | 法律論壇 | 法律專業 | 法律文化 | 法律碩士法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