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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作品進行改編後,改編者對改編的作品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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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工作者,例如作家,通常在看到一篇有共鳴的作品或者感興趣的作品,會突發靈感,對該作品按照自己的想法予以改編,那麼改編者對於該改編後的作品享有怎樣的著作權呢,是否享有和自己本身原創的作品一樣完整的著作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 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與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改編者對改編後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該著作權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具體而言,改編者對於改編作品僅享有消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制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改編作品的權利,而不享有積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不得自行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改編作品。這是因為,根據原作品改編的作品同時包含原作作者和改編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對改編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時構成對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對改編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或任何對改編作品的使用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應徵得改編者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不僅侵害改編作品的著作權,還將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權(如著作權包含的攝製權)。

我們可以聯繫去年瓊瑤訴於正侵犯其著作權案(該案一審瓊瑤獲勝,於正不服,目前二審開庭審理完畢,尚未宣判),來看清這個問題。

瓊瑤認為於正未經她許可擅自採用她作品核心獨創情節進行改編,創作電視劇本《宮鎖連城》,而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共同攝製了電視連續劇《宮鎖連城》(又名《鳳還巢之連城》),瓊瑤認為她的作品全部核心人物關係與故事情節幾乎被完整套用於該劇,這嚴重侵害了她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攝製權(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首先,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瓊瑤作品《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係,構成對《梅花烙》改編的事實,而在本案中,鑒於電視劇《宮鎖連城》就是依據劇本《宮鎖連城》攝製而成的,二者在內容上基本一致,故該攝製行為依然屬於瓊瑤享有的攝製權的控制範圍內,他人基於瓊瑤的獨創性內容進行電視劇攝製時,需獲得瓊瑤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將構成侵害瓊瑤作品攝製權的行為。未經瓊瑤許可攝製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了瓊瑤享有的攝製權。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於正與上述4家公司依法應就共同侵害瓊瑤作品攝製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改編他人作品由改編人享有改編後作品的完整著作權,這個基本上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是通行的認定。我國著作權法亦做了明確規定。對於這個問題有幾個核心的地方需要注意:

1.改編這個行為首先要獲得原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可,在未獲得原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其他人並不具備對作品進行改編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改編,其本身的改編行為就構成了侵權。但,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並不能因此否定掉改編人對改編後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事實。只是其行使改編作品的著作權受限於原著作權人,其的任何使用行為可能均會構成對原著作權人的侵權。

2.改編這個行為獲得原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則其享有的改編後的作品之著作權利相對自由,更多的時取決於原著作權人和改編人之間對改編和改編後作品的使用方面的一些約定,在實務中通常情況下只要不侵犯原著作權人的署名權,改編人可對改編後的作品進行使用。


其實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這個問題:張紀中把《倚天屠龍記》改編為電視劇,如果一個遊戲廠商想把《倚天屠龍記》電視劇改編為遊戲,他除了問電視劇製作方拿版權授權,要不要問金庸拿版權授權?憑常識我們就知道,金庸的授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般情況下,改編者的著作權都是不完整的。下面看下法條:

一、改編者對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故此,改編者對改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使用改編作品需要取得原權利人許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改編者對改編的作品是「基本完整」的,因為其是改編作品唯一的著作權人,他人不得未經許可使用(無論改編行為是否合法)。唯一「不完整」的是,改編者自己使用改編作品卻需要原權利人的授權。

二、電影作品的例外情形

如前文所述,改編以及改編後行使權利,改編者都需要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該規則一定程度上並不適用於電影作品:

雖然《著作權法》針對將作品拍攝為「電影」的行為規定了「攝製權」,但在實踐中,電影作品通常會對原著進行一定程度的改編,且電影作品中還包含了諸多其他作品(比如音樂)。但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在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之時,並沒有像前文所述第12條那樣規定「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沒有規定他人對電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時取得製片者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從該法條的用語來看,電影作品的權利行使實際並不需要在先權利人的許可。

因此,根據《著作權法》,如果原作品(如小說)的作者已經許可將其作品改編成電影劇本並拍攝電影,電影一旦拍攝完成,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已經不受原作品著作權的制約。無論製片者以何種手段利用電影作品(不包括改編遊戲這種演繹新作品的行為),都不再需要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即使原作品作者並未在合同中許可製片者以放映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電影作品。


在著作權領域一個作品通常有三部分組成,屬於公有領域的,屬於合理利用他人作品的部分,和屬於自己智力成果的部分,對改編作品來說,改編作者只對自己智力成果的部分擁有著作權。也就是說,作者一般對整個改編作品是有著作權的,他人不可以整體使用改編作品,但是可以使用作品中公有領域的東西和經過他人允許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


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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