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存在違憲嗎?


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建立和權力的獲得在法理上跟工商、環保、運政等等部門的並無根本區別,那些說沒執法權的,別胡鬧了,你們把執法當成司法了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們笑了:不要在意我。


分兩點論述,一是題主所問的應當為「授予城管相關執法權的法律文件是否違憲?」,如果單指個案中城管暴力執法是否違憲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暴力執法都違反了憲法的規定,例如重傷小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如果沒收小販財物後拒不歸還,則可能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這不稱之為「違憲」,在國內違憲審查對象指的是其內容與憲法規定相衝突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即使在違憲審查比較完善的國家,其違憲審查對象也不包括個案中的暴力執法行為。

二是《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製法》不違憲,這點其實只是為了要強調,一個執法權的出現必須有法律法規等作為依據(授權),城管屬於綜合行政執法,也就是獲得了原多個部門(環保、交通等)的部分執法權。廣東以外的情況我不是很了解,廣州城管擁有139項執法權。城管的執法權來自《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製法》的授予。

以下是法條(粗列)

1.《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強製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點就是說,城管的執法權是合法獲得,不存在違憲。

總結:城管個案暴力執法不存在違憲的問題,城管執法權獲得有法律依據,且還沒有證據說明《處罰法》《強製法》有違憲的規定。

—----------—--------------------------------------------------------------------------我是萬惡的分割線—--—---—-—

城管是很被動的,作為執法機構必須要堅定的貫徹法律規定才能捍衛法律的尊嚴,但是這個倫理化嚴重的社會要他們兼顧很多的東西,例如他們被迫要考慮小攤小販的生計,但是這和他們半毛線關係也沒有,這是民政部門的活。他們只要合法執法,合理執法就是了。至於打人的事,部分確實是暴力執法,該罰的罰。但小販重利輕秩序古來有之,大學的時候遇到城管驅趕小販,小販抱起煤氣瓶打開火機威脅城管,呵呵,周圍可都是學生,就你那點家當都不值兩千塊。請不要對城管帶有偏見。


城管是屬於借權執法,不存在違憲。

但是賦予城管強制執法權,就是違憲。


我不是法律專業,我也是最近看了憲法,對城管執法權有異議,如果有不對請大神們批評指正。

我覺得覺得城管就沒有執法權。

首先,執法的定義: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這是因為: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個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有法可依;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社會機關來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在我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從事全國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時,就是在全國或本地方執法的過程;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在某一方面進行管理的同時,就是在本部門執行、實施相應的法律的過程。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社會進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機關是進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權是一種國家權力,他既能夠改變社會的資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規模,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民生活,如升學、就業、結婚等。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執行法律既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的權力,也是它對社會、對民眾承擔的義務既是權力也是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在進行社會管理時,應當以積極的行動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執法並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然後,城管的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圖片_百度百科城管帽徽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最後

我覺得沒有最後了吧,從上述看,城管只是地方性條例、法規的執行,並不是嚴格意義上執行某一人大決議通過的法律。所以不應該存在嚴格的執法權吧?再者,城管和執法的4條定義沒一條挨著啊。


其實城管作為地方設置的行政機關,是沒有統一的職能的。所以網上搜到的這些職能定義還是有漏洞的:

1.大部分城市,至少我所知的江浙滬城市的城管系統人員分為兩部分,執法系統和管理系統。城管執法系統的成員就是傳說中永遠找不到的正式工。這部分人員是有公務員編製或者參照公務員編製的,所以符合你所說的執法第二條定義的。當然按法律來說執法過程也應該只有這部分人員參與,可是正常情況下城管管理系統的人員都會參與其中,甚至沖在最前面。

2.說到城管的法律法規問題,各地對城管執法的範圍授權是不同的。比如有的地方城管可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部分條款,這是從規劃局劃撥的執法權。這可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全國性法律。


人民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推薦閱讀:

在不用熱武器和利器的情況下,多少個精銳特警/特種兵能夠活捉擒拿一隻成年雄性棕熊?
如何看待知乎部分警官用戶集體為警官和小孫警官洗白的行為?

TAG:法律 | 警察 | 憲法 | 城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