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韌當年的「敲詐勒索」罪,只從法律上看是否成立?

這裡不討論360是否有買通政府。

對此事的報道在此:http://news.cyzone.cn/news/2012/11/06/234778_2.html

2008年,奇虎360進軍殺毒領域。劉韌與瑞星、江民、金山等殺毒軟體公司關係匪淺,360與傳統巨頭爆發戰爭時,他又一次受人所託居中調停,但周鴻禕沒有賣他面子。

之後,瑞星的人找到劉韌,在DoNews上發了一系列針對360的負面新聞,言辭不乏過激之處,如標題為《周鴻禕:一半是魔鬼,一半是鬼魔》、《誰還敢比周鴻禕更無恥?》之類的文章。

360方找到了劉韌的「小弟」、DoNews編輯徐新事,提出「付費公關」。劉韌對此事不置可否,徐新事則答應了對方。

2008年10月12日,徐新事接到360公司電話,相約付清公關費尾款,並要求劉韌到場。在海淀區一家茶館,他們接過8萬塊現金的剎那,事先埋伏好的警察破門而入。

DoNews現任CEO王樂當天下午4點知道了這件事,正在發燒的他頓時出了一身冷汗:「不至於吧,哥兒們怎麼能下這麼毒的手,把兄弟往死里摁。」在他的印象里,當年劉韌被人騙錢時,律師說對方有可能會坐牢,劉韌就說,算了吧,別把事做絕了。

家人朋友開始想辦法撈人,有人打電話給柳傳志、王功權(王是周的投資人)等人。柳傳志沒有說話,王功權則回復:「周鴻禕不讓外人介入這件事。」

在法庭上,劉韌堅稱自己無罪,但人贓並獲,證據確鑿。二審之後,他以敲詐勒索罪名獲刑3年,被押回阜陽服刑。DoNews作鳥獸散,一度只剩下兩名員工。


我們其實無法還原當時的真相,下面的分析只是事後根據公開資料的分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包括各種手段,範圍很廣,所以這個罪名實際很容易成立。向他人討要錢財時需要特別注意言辭,不要被對方抓住把柄,甚至「陷害」。

同情劉韌的人當然會覺得他有點冤,因為當時業內有很多人這麼干,但這並不證明他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僅從「相約付清公關費尾款」(庭審時奇虎提供了錄音證據),「收錢時劉韌在場」這兩個基本事實看,他就不算冤。在手下編輯徐新事當庭認罪的情況下,劉韌無罪的前提是他對徐的敲詐行為一無所知,這恐怕很難成立,要不然如何解釋這8萬元的合法用途?需要補充的細節是,當時還有一個李某,「因劉韌案發後幫助劉韌及同夥徐新事藏匿電腦和刪除文件的,被西城法院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Raymond Wang 的觀點贊同。另補充疑問如下:

1、為什麼不定「公司企業人員受(索)賄罪」,以及為何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披露的新聞看,基本情節是:

360要求該公司刪稿(但未必說付費)--&>劉、徐等人索要「封口費」,收到5萬元並瓜分後也刪除了稿件--&>因360承諾的後續費用未支付到位,劉、徐再次發負面稿--&>360遂報警,並在再次交付8萬元時抓捕了劉、徐。新聞來源:http://news.newhua.com/news1/net/2008/1121/081121112824568B12980564F7E3G81HB1B098AF275F0GD12DIFKCEJJ.html

我的疑問如下:(1)這完全符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定義啊。

刑法163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要定敲詐勒索罪,則劉、徐應當採用了「威脅或要脅」手段,前提應當是手段「非法」,比如暴力、曝光隱私等。而「不刪貼」也算是「非法手段」嗎?如果這樣理解,豈不是當甲自然人找乙工商戶要賭債(限制為非法債務,是為了排除「合法佔有目的」),然後說「X年X月X日前你再不還錢,我就要起訴你,讓法院查封(保全)你的帳號,讓你沒法經營」,也算是敲詐勒索了?(3)如果劉、徐是以發稿誹謗、侮辱為手段,要脅360付費,那說敲詐勒索也沒啥問題。但劉、徐是已經發了稿,即使稿件不真實,360不是也應當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嗎?就算劉、徐拒不「停止侵害」,這也可以算是一種敲詐、勒索手段么?那如果甲乙就相鄰權產生爭議,乙要求甲拆除違建圍牆,甲要求乙支付修建及拆除的費用,否則就不拆,這也能算是敲詐勒索嗎?

2、如為以下幾種假定事實,是否涉及犯罪及如何定罪量刑。

(1)360找到該公司劉、徐,要求刪貼但沒提費用的事情,劉、徐提交公司集體決策,公司決定如360交付8萬元則可刪貼,否則就不刪,並安排劉、徐主動聯繫360。360所交款項進入該公司財務。——因敲詐勒索罪的主體不能是單位,且劉、徐並無「非法佔有」的目的,故不構成犯罪。

(2)360找到該公司劉、徐,要求付費給個人並刪貼,然後劉、徐同意並將所收款項瓜分。——我認為360構成商業賄賂罪(假如360是為謀求非法利益),劉、徐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不論為他人謀求的利益是否非法)。

(3)360找到該公司劉、徐,要求付費給個人並刪貼,然後劉、徐提交公司集體決策,公司同意,所收款項進入公司財務收入。——因該公司並非國有,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似乎只能追究360的商業賄賂罪(假如360是為謀求非法利益)。

以上問題並不熟悉,並非我有信心的正確答案,而是討論和請教,本應寫在@Raymond Wang 的評論里,只是字數較多,才單獨作為答案發了。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願挨的人挨的不情願,黑吃黑,願打的智商有限,被玩了。只能怪自己不機智


我們在2016年下半年被安徽文化藝術品交易中心和其中心顧問劉韌詐騙,劉韌和林冰大力鼓吹(西廂窺簡圖)具有投資價值,被其洗腦後,我們聽信其操作提示讓我們買入,我們一同被詐騙的人員多達700多人,詐騙金額1000萬之多,後來我們才知道劉韌就是莊家,而且操盤手就在我們學習的群里,以安徽文化藝術品交易中心顧問的身份合夥詐騙我們,而且安徽文化藝術品交易中心在其官網說和平安易寶進行第三方託管,但從平安銀行獲悉,根本沒有所謂的第三方託管業務,這是虛假宣傳,誤導大眾。懇請相關部門領導能徹查此事,還我們一個公道,將犯罪分子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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