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外法庭上稱呼法官為 「Your Honor」 ,而稱呼領主,貴族小姐為 「My Lord」 , 「My Lady」 ?
有個疑問,「my lady」似乎有兩個意思,既可以是對地位高的貴族小姐說,又可以對與自己訂婚的小姐說,這不是存在僭越問題嗎?在等級界限分明的古代社會可以嗎?
進行了一點考證。@郭磊兄所說「就法官稱呼而言,英國是 My Lord,美國是 Your Honor 」表述略有問題。在英國,高等法院(High Court)以上的法官被尊稱為 My Lord,是因為這些法官確實有 Lord(勛爵)的貴族頭銜,他們也被稱為「司法貴族」。而高等法院以下的法官如巡迴法官(Circuit Judges)和記錄法官(Recorders)則被尊稱為 Your honour。以當今的英國最高法院為例 http://www.supremecourt.gov.uk/about/biographies.html,每一位大法官都有 Lord 或者 Lady 頭銜。按照慣例,平民被任命為大法官後都會獲得晉陞,取得終身貴族頭銜,但並不能被子女繼承。
而美國根本沒有貴族傳統,所以 My Lord 也無從談起。談談我的個人看法,歡迎補充:
就法官稱呼而言,英國是My Lord,美國是Your Honor,主要是基於不同的歷史原因形成的,早期的英國法律大多由王室制定,通過各地的領主或國王派出的巡迴審判官執行,對老百姓而言,他們就是「My Lord」。而在美國,法官的審判權利是人民賦予的,法官只是一種職業,沒有特權,更沒有領地,所以尊稱為「Your Honor」。
不過,現在這類稱呼沒那麼嚴格了,在美國地方法院稱呼法官「Judge」很常見,高等法院法官則是「Justices」或者「Judges of the peace"。另外,像洛杉磯郡法院等少數法院會有特殊規定,要求必須稱呼法官「Your Honor」。現在英國包括英聯邦國家的法院,也有稱呼法官「Your Lordship」/」Your Ladyship「。先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不同時候使用 「My」 和 「Your」 是和後面跟著那個詞有關的。
這樣的稱謂並非只用在法官身上,包括對英國國王的稱謂 「Your Majesty」 (在《國王的演講》中可以聽到)。還有一種使用方式是 「His Majesty」 、 「His Highness」 ,因為這些帶形容色彩的名詞是用在對方身上的,而不是自己,怎麼好意思用 「My」 呢?這樣來看,後面跟 「Lord」 和 「Lady」 的時候就好理解了~之前 「Your Lordship」 和 「Your Ladyship」 也會被用到。
至於第一個問題,我只能說這是一個源自英國法的傳統了。在英國法院系統里法官的頭銜被分的更細,包括你所說的 「My Lord」 和 「My Lady」 在不同的法庭都被用來作為法官的尊稱,一般是級別較高的法院(至於領主和貴族小姐這麼用我倒是很少聽說。。), 「Your Honour」 則低一些。而在美國和加拿大,法官普遍被尊稱為 「Your Honor」 。據我在美國法院觀察,法官會普遍使用帶 Hon. 這個 title 的名牌,但律師們直接稱呼 Judge 也是可以被接受的(有少數轄區會強制要求律師使用 Your Honor 這個稱呼)。補充一下關於your和my區別的語義上的來源。Your Honor和Your Majesty的用法其實是一樣的。一般來說,對女王或者國王說話時,要說Your Majesty ,跟第三者說話談起女王或者國王要說,Her Majesty或者是His Majesty。
Majesty是「最高權威」「王權」的意思,也就是greatness,而your majesty實際上是you, who possess majesty,也就是「擁有王權的您」,her/his majesty就是she/he, who possess the majesty「擁有王權的她/他」,這種是對女王/國王的敬稱,如同漢語中,不能直呼帝王之名,只能婉轉的形容其所有的詞表達一樣的道理。所以理論上來說,只有女王或者國王才能叫自己my majesty。
同理,Honor也是如此。因為lord, lady, king之類是具體的頭銜,因此稱my lord, 吾主, my king, 吾王, my liege, 吾主等等。
但對於其他形容詞變化而來的抽象名詞如higness, grace, majesty, excellency,honor等等,則用you,視為對對方的描寫:
your grace, 您尊貴的 - 指國王,宗教領袖
your highness, 您崇高的 - 指皇室宗親
your majesty, 您尊榮華貴的 - 指帝王
your excellency, 您卓越傑出的 - 指 政府高官
your honor, 您尊貴的 - 指法官
在香港,不同層次的法庭,對法官的稱號也不一樣。英文用詞方面,在高等法院(High Court)裡面的法官,與訟雙方會對法官稱之為「My Lord」或「Your Lordship」。在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會對法官稱為「Your Honour」。而在一般裁判司署(Magistracy),會稱法官為「Your Worship」。
而香港法庭是世襲英國傳統,這是法庭中不成文的禮儀規定。尊稱法官 Your Lordship, your worship, your honour。
稱領主my lord, 女眷my lady,表達從屬關係,以前平民用的。現在my lord多指上帝,也是表達從屬關係。我個人理解的是,your honor是in your honor的縮寫吧。my 啥啥就是my 啥啥啥。所以就會看到your honor 和my lord,而這個語境下沒有your lord 和my honor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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