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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辭職報告以後怎樣才能儘快走人?

因為這個工作我抑鬱了,抑鬱了很久,大概有一個多月那麼久,提離職的時候已經達到了忍耐的極限。由於我的崗位只有我一個人,上周提了辭職後,公司讓我再留一個月交接,可他們到目前為止仍沒有要招人的跡象。我現在的精神狀態非常差,一想到上班就難受,動不動就哭,我想我真的待不下去了,怎樣才能馬上走人呢?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辭職到期以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挂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樓主你這班上的這麼痛苦。。。你當初是怎麼找過去的啊。。。不過我覺得吧,咱既然出門打工就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嘛,該幹嘛幹嘛!按照流程走!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辭職嘛,辭職報告批下來了,再做一個月到時間了就走人。做好手頭的工作!公司不招人是他的事情,你做好你的本分!人過留名雁過留聲!就醬紫咯,公司知道你要走沒招人那可能他有別的安排呀,只是沒跟你說而已!

還有一種辦法就是如果你真的很痛苦很無奈很糾結炒雞不想去上班看到公司就頭痛腳抽筋。。。那就。。瀟洒的~果斷的~拍桌子!!!老娘不伺候了。。(工資也別想要了。都拍桌子走人了,就不要想那錢了。。)


我也是這種狀態,並且我還在試用期,辭職報告交了,不肯讓我走,人事,和部門經理輪番洗腦,可我撐不住啊,每天加班都到12點多,精神狀態差得很,


走你是不能馬上走的,但是你能請病假請到下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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