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於歡案發生在古代,會怎麼判?


一句話:

看運氣。

別以為古代(尤其是漢代)崇尚血親復仇,於歡就可以得以倖存,老實說,這種想法太拿衣服了。

例一:東漢的陽球,因為一個郡吏侮辱其母,帶著幾十個少年把這個郡吏及其全家給殺了。這比於歡案還惡劣啊,結果史書上的記載是「由是知名,後至衛尉[注1]」。

例二:東漢平丘有個叫毌丘長的,一天「與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長殺之而亡」,被官府從平丘追到膠東,要明正典刑。

但是膠東相吳祐覺得他是一個孝子,不同意馬上處刑,而是把毌丘長的妻子找來,特許他們在獄中【敏感詞】,等妻子懷孕了才處決毋丘長,好讓人家留個後。

陽球能聚得少年數十人幫他一起殺人,或許是個鄉里土豪。可是單從毌丘的姓氏來看,毌丘長恐怕也不是什麼屌絲。但二人遭遇的差距如此之大,令人詫異,也只好歸咎於玄學了。

所以於歡放到古代,會被怎麼判決,我只好告訴你們:看運氣!

注1:《後漢書·酷吏列傳》中「由是知名」和「至衛尉」之間記錄了陽球其他的經歷。但是《冊府元龜》簡略成八個字,給人一種他是殺了辱母者全家才做到衛尉的感覺。


補充一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關於「違禁取利」的法條。

大明律卷九-戶律-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大清律例-戶律-錢債

『律』149.00違禁取利

  1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於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杖一百

  2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於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3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主]

  4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姦佔加一等論]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強奪]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其實在這個話題火熱的時候,我就也有構思了這個題目:於歡案放到古代會怎麼判?

然後我去徵求了觀察者網的約稿意見,得到首肯後,才開始動筆;而這個問題在3月底也出現了,我只能把「答案」壓下來,留到今天才來答。

(在這個問題回答中有個提到拿毌丘長、陽球案比較的@璋以禮南,與我的意見吻合,所以我早早的就點了贊。)

我只擅長漢末三國的話題,所以本文中的案例著重與此,文中關於唐宋的案例,也是我參考了其他答題下的網友提供的案例素材,但是文字語言都是我自己重新組織的,絕沒有Ctrl+C/V。

十分感謝@聞雞起舞劉越石,幫我完成了一大半的內容,論本文作者,應該排在我前面。

——正文——

近日,聊城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被《南方周末》送上了輿論熱門,這起案件的細節也引來無數網民的關注。同情被告人於歡者有之,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滿者有之,懷疑出警警察瀆職者有之,甚至懷疑南周報道失實期待劇情反轉者亦有之。

不論立場、觀點如何,就目前而言,最高檢及地方政府、司法部門介入此事來看,真相終會有大白之時,大家拭目以待即可。

筆者也在這段時間看到有一些歷史愛好者,借著史書上的類似「孝子復仇」案件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其實這都是一家之言,也有可能是取了符合自己觀點的案例來講解。正所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我就整理了一些類似的案件,算是給大家開拓一下視野,增加一些談資吧。

呂思勉先生說:「復仇之風,初皆起於部落之相報,雖非天下為公之義,猶有親親之道存焉。」 在部落時代,由於法制的不健全和文明程度並未達到更高的程度氏族部落尚未產生凌駕於氏族之上的公共權力,部落為了解決問題,多用私相復仇的辦法。先秦時期復仇的對象也是多種多樣,甚至有為了復仇而刺殺君主的,比較著名的事件有豫讓殺趙襄子,荊軻刺秦王。

秦漢

《史記·刺客列傳》對這些事情記載比較詳細,作者司馬遷本人也對這些刺客持肯定讚揚的態度,認為此其「義或成或不成,然其立意較然,不欺其志,名垂後世,豈妄也哉!」但是先秦的復仇也並不純粹,通常夾雜著政治鬥爭。秦代自商鞅變法之後,就加大了對個人仇殺行為的懲罰力度。

秦已降,為血親父母復仇才是歷史的主流。在漢時,國家已經法律層面禁止私人復仇,但是血親復仇仍然變成了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

儒家文化提倡為血親復仇對後世影響很大。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在統治思想去的主導地位,尤其是春秋《公羊傳》的一句「不復仇,非子也。」對漢代復仇風氣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周天游先生總結了漢代復仇風氣大盛的原因:漢代延續了戰國時期遊俠風氣,重視宗族血緣關係和孝道,道德與法律產生衝突之後進行了協調,社會風俗的誘導和地域很文化特徵的因素。除此以外,筆者認為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也是重要的原因。所以在兩漢相關史書中為血親復仇的例子憂多。

就目前而言,並沒有發現西漢政府發布過禁止復仇的律令,所以解決仇恨問題不免要藉助於民間私人的力量。例如《史記·遊俠列傳》中有記載郭解的故事。

郭解是西漢時河內郡人,以遊俠而聞名。洛陽有兩家人結仇,本地鄉賢、豪強數十人前後從中調解,仇家都不肯罷休,於是有人去請郭解幫忙。郭解連夜去見仇家。由於郭解的名聲太大,仇家勉強答應放棄復仇。郭解又跟仇家說:「我聽說本地很多鄉賢曾來調解也沒效果,如今你給了我面子,我怎麼可以從外地來干涉本地鄉賢的事呢。」

郭解又連夜趕回去,臨走前囑咐仇家:「千萬不要讓別人知道我來過,你暫且對外還是說不肯答應,等我走後,再有人前來調解,你就答應他吧。」

雒陽人有相仇者,邑中賢豪居閑者以十數,終不聽。客乃見郭解。解夜見仇家,仇家曲聽解。解乃謂仇家曰:「吾聞雒陽諸公在此閑,多不聽者。今子幸而聽解,解柰何乃從他縣奪人邑中賢大夫權乎!」乃夜去,不使人知,曰:「且無用,待我去,令雒陽豪居其間,乃聽之。」

到了東漢時期,情況也是不斷變化的。例如,建武二十五年(49年),徐州廣陵郡堂邑縣人防廣為父報仇,殺人坐牢,就在等待執行死刑的期間,他的母親病死了,防廣得知,坐在牢里整日哭泣不肯吃東西。縣令鍾離意十分同情防廣,就下令放他回去給母親辦理喪葬,當時縣裡的其他官員擔心防廣會因此逃亡,紛紛反對,鍾離意說:「出了事,責任在我。」

防廣在給母親辦理完喪事後,就主動返回監獄,鍾離意將此事向上級彙報,上級竟然寬恕防廣,免除其死刑(仍然需要服刑)。

由此可見,在東漢開國之初,血親復仇的結果仍然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直接應該判處死刑,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防廣終因孝順而受到官方減刑處理,也是符合當時的推崇孝道的社會氛圍,這是人性化處理結果。

《後漢書·鍾離意傳》:(建武)二十五年(49年),遷堂邑令。縣人防廣為父報讎,系獄,其母病死,廣哭泣不食。意憐傷之,乃聽廣歸家,使得殯斂。丞掾皆爭,意曰:「罪自我歸,義不累下。」遂遣之。廣斂母訖,果還入獄。意密以狀聞,廣竟得以減死論。

到了建初年間,民間有人因為別人侮辱其父親,怒而殺之,這個血親復仇案上報到了朝廷,漢章帝劉炟為此下詔免除其死刑。從此之後,各級執法部門都以此案為定案標準,甚至朝廷法律部門增設《輕侮法》。大概意思是:殺死侮辱父母者不獲死罪。

《後漢書·張敏傳》: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

但是這部法律持續時間並不長,到了漢和帝劉肇執政時,尚書張敏先後兩次上書批評這部法律,認為《輕侮法》的實施導致出現大量冤案,因為很多人從這部法律中鑽空子為自己開脫。於是,劉肇宣布廢除《輕侮法》。

即便如此,但是復仇風氣仍然鼎盛。到了漢順帝執政時期,青州北海國安丘縣出了一個「辱母殺人案」。事情是這樣的。

安丘縣的一名男子毌丘長和母親在集市裡遇到一個喝醉酒的男子,這名醉漢侮辱了毌丘長的母親,至於是語言侮辱還是身體上的侵犯無從得知,為此,毌丘長當場殺死了醉漢,隨後逃至膠東侯國,卻被當地政府抓到。

膠東國相吳祐對毌丘長說:「你母親受辱,這是人子所不能容忍的。然而孝子忿恨時要想想後果,行動要不給父母留下牽連。而今你違背親人逞其凶氣,白日殺人,赦免你吧不合道理,嚴懲你吧又於心不忍。你說該拿你什麼辦?」

毌丘長就自己戴上枷鎖說:「國家製法,囚身犯之。明府雖加哀矜,恩無所施。」

吳祐又問他有無妻子?毌丘長回答說:「有妻還沒有生子。」

吳祐又下公文到安丘縣政府,要求把毌丘長的妻子逮捕押解到膠東。毌丘長的妻子到後,便除掉他倆的枷鎖,讓他倆同宿獄中,妻子就懷孕了。

至冬季行刑時,毌丘長哭著對母親說:「我辜負了母親自應去死,可該怎麼報答吳大人的恩情呢?」當場就咬斷指頭吞進肚中,含血而道:「妻若生下兒子,就取名『吳生』,告訴他我臨死吞指為誓,囑咐兒子要報答吳大人。」便自縊而死。

從這個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沒有了《輕侮法》的保護,毌丘長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死罪。即使當地長官也認為毌丘長的行為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也不足以免除殺人罪責。毌丘長也明白自己所犯的罪行,所以坦然赴死。至於吳祐不令其絕後,倒是挺有人道主義色彩。

在《後漢書》中還有個趙娥的故事。

時間大概是在漢靈帝執政時期,在涼州酒泉郡有個女子趙娥,趙娥的父親被本地人所殺,而趙娥的三個兄弟都病故了。按照血親復仇的理論,這種事都是子報父仇,仇家認為趙娥家沒有男人了,這件事就算過去了。

但是趙娥不肯放棄,隨身帶著刀具,經常坐在帷車(有門帘遮擋的車子)上埋伏仇家,堅持了十多年,終於得手。

趙娥隨後去縣府自首,說:「父仇已報,請就刑戮。」縣長尹嘉十分欽佩趙娥,乾脆自己棄官不做了,也要保護趙娥逃亡。

酒泉龐淯母者,趙氏之女也,字娥。父為同縣人所殺,而娥兄弟三人,時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賀,以為莫己報也。娥陰懷感憤,乃潛備刀兵,常帷車以候仇家。十餘年不能得。後遇於都亭,刺殺之。因詣縣自首。曰:「父仇已報,請就刑戮。」祿福長尹嘉義之,解印綬欲與俱亡。

從趙娥自首的這個行為看當時國家法律是禁止私人復仇的,趙娥知道她觸犯了法律,但是令人驚奇的是,當地縣長不但欣賞這種為父報仇的義舉,竟然還想棄官和趙娥一起逃亡。趙娥卻公私分明認為「仇塞身死,妾之明分也。治獄制刑,君之常典也。何敢貪生以枉官法?」守尉不敢公開放跑趙娥,暗地裡讓趙娥逃走,趙娥仍然拒絕,守尉最終還是拒絕執刑讓趙娥回家。「鄉人聞之,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也可以看出當時民間風氣對孝子孝女為父母報仇持鼓勵甚至縱容的態度,法律與現實出現了相背離的情況。

趙娥身為女子卻做了男子的事,當地人無不為趙娥慷慨,還為趙娥堪石立碑。西晉的名士安定皇甫謐讚揚趙娥「為父母之仇,不與共天地,蓋男子之所為也。而娥親以女弱之微,念父辱之酷痛,感仇黨之凶言,奮劍仇頸,人馬俱摧,塞亡父之怨魂,雪三弟之永恨,近古已來,未之有也。詩云『修我戈矛,與子同仇』,娥親之謂也。

不但親生子女可以為父母報仇,甚至可以代替朋友給朋友的父母報仇。

例如在東漢建武年間(劉秀執政時),郅惲的朋友董子張的父親被鄉里人殺害,子張沒來得及給父親報仇就病重將死,郅惲前去送別好友,子張看著郅惲唏噓慷慨說不出話來,郅惲明白子張的心事,對朋友說「吾知子不悲天命,而痛仇不復也。子若亡,吾直為子手刃仇人,更不須心懷憂也。子張但目擊而已。」郅惲立馬前去殺了朋友的仇人,子張看到仇人的頭顱之後氣絕而死。

郅惲前去縣衙自首,縣令對此事反映的很緩慢,明顯是有意放縱,郅惲說:「為友報仇,吏之私也。奉法不阿,君之義也。虧君以生,非臣節也。」自投監獄,縣令沒辦法只好親自到監獄,拔刀威脅郅惲說:「你不從監獄裡出來,我就死給你看!」郅惲這才出獄逃亡。

由此可見東漢時這種「替友復仇」的行為,與「血親復仇」一樣是受到民間輿論的讚揚和支持的。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復仇屬於私義,法律屬於公道,復仇者本人是心甘情願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這樣的例子在漢末也有,在漢靈帝時期,何顒之友虞偉高有殺父之仇未報而病卒,何顒為了朋友這個遺願,而埋伏刺殺仇人得手,並將仇家人頭送到虞偉高的墓前告慰亡靈。

有的人還因為父母報仇而直接被當地政府察舉為孝廉,漢桓靈時期的陽球就是這樣一個典型例子。

《後漢書·陽球傳》載:「家世大姓冠蓋。球能擊劍,習弓馬。性嚴厲,好申韓之學。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結少年數十人,殺吏,滅其家,由是知名。初舉孝廉,補尚書侍郎。」陽球在為母報仇之後,就出名了,太守察舉他為孝廉。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同樣是母親被侮辱,同樣是為母報仇而殺人,為何毌丘長和陽球的結局卻如此不同呢?

筆者認為造成顛覆性的結局除了和縣令、太守的為人處世有關,應該還和復仇者的家族勢力背景有關。細心的朋友會發現《陽球傳》有非常關鍵的細節,那就是陽球「家世大姓冠蓋」,這是說陽球家族在本地有著非同一般的背景勢力,是當地的豪強。

漢代不同於後世宋元明清,地方權力極大,地方除了縣長以外的官職,其他的屬官全都是由本地豪強擔任郡縣僚佐的職務,一個空降的縣長要想和當地豪強鬥法無疑是很困難的事情,而且社會輿論也對此類事件表示贊同,所以大多數情況下,為血親復仇都不會被判死刑。

還有漢末夏侯惇十四歲時就因為年輕氣盛,將一個侮辱他老師的人殺害,可是也沒有被懲罰的記載,反而「以烈氣聞」,究其原因,肯定是夏侯家族在譙縣本地的勢力影響的緣故了。

綜合看來,陽球、夏侯惇能平安無事,正是其家族的影響力,趙娥和郅惲則是運氣好,碰到的本地執政官員心慈手軟,不予追究,何顒則是長期逃亡,仗著名望得到民間各地豪傑的保護,甚至袁紹都與其結交;至於毌丘長,既沒家族背景,也沒名望在身,更沒有被官方放過一馬的好運,只能落得身死的下場(當然吳祐還是幫他延續了香火的)。

其實,在漢代還有個方法可以免死,那就是等到朝廷大赦天下。

當然朝廷大赦天下這種事是可遇不可求的。東漢漢桓帝劉志時,蘇不韋的父親蘇謙被李暠刑求致死,蘇不韋伺機復仇失敗,李暠加強了自身保護,蘇不韋見沒有機會下手,就乾脆去把李暠父親之墓給挖了,拿李暠父親的人頭祭奠自己父親。作案後,蘇不韋長期逃亡在外,李暠給氣的活活吐血而死。後來蘇不韋就是等到了朝廷大赦天下才免罪回家的。

到了漢末時,戰亂頻繁,百姓十不存一,國家所掌握的編戶大大減少,但是民間私自復仇風氣仍是愈演愈烈。有鑒於此,建安十年(205年),漢司空曹操在平定冀州後下令「令民不得復私仇,禁厚葬,皆一之於法」——禁止百姓私自復仇。

魏文帝曹丕曾經在黃初四年(223年)又重申禁止民復仇的禁令,詔曰:「喪亂以來,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並且曹丕加大了對私自復仇者的懲罰力度-----族誅。並且在法律中著重強調,《魏律》規定:「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

兩晉

到了晉代,晉成帝司馬衍詔定:「自今以往,有犯復仇者必誅。」與此用時,魏晉南北朝法律的禮學化使得法律相對更具有理性精神,梁滿倉先生曾經這樣說:「魏晉南北朝明令禁止復仇,所見文獻記載的復仇事件也大大少於秦漢時期。這種情況的出現與禮制的變化及禮對法的影響密切相關。禮法結合使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講究法「理」,重視生命,法貴得中,寬法倡德,越來越充滿了「禮」的精神。在這種結合中,禮對法產生的影響有其不可忽視的積極的一面。在禮的影響下,冷峻嚴酷的法具有了尊重生命的人性,剛硬的律條注入情和理的靈魂,殺罰止惡的同時又兼道德提倡,從而提高了服務國家政治的效率。」

相對來說在魏晉南北朝私自復仇的行為比兩漢大大減少了,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三國末期,龐德兒子跟隨鍾會大軍滅蜀,私自殺害關羽的後代為其父親龐德報仇。這件事發生在軍中,不同於承平年代一般的復仇案,且魏蜀兩國是敵對的國家,司馬昭忙於篡位,未必會追究此事。

兩晉復仇的行為大大減少,然而著名權臣桓溫便是一位給父親報仇的孝子。

桓溫的父親桓彝在晉成帝年間蘇峻、祖約的叛亂中喪生,為涇縣令江播所殺。桓溫當時只有十五歲,悲痛之餘立志要替父報仇。三年後,江播逝世。雖然仇人已死,但是志在復仇桓溫並不打算放過仇人之子。桓溫打聽到江播的三個兒子江彪等人在辦理喪事,便身身懷利刃,詐稱是前來弔喪的賓客,乘機將江彪三人全部殺死。桓溫為此並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得到稱讚和名望。

時年十五,枕戈泣血,志在復仇。至年十八,會播已終,子彪兄弟三人居喪,置刃杖中,以為溫備。溫詭稱吊賓,得進,刃彪於廬中,並追二弟殺之,時人稱焉。

這件事有其特殊性,首先桓溫的父親桓彝為國殉難,桓溫復仇也算是為國除賊,桓溫的仇人其實也是東晉政府的仇人。

同時期的沈勁也是為父報仇的孝子。

沈勁的父親沈充在王敦之亂中戰敗逃亡,被部將吳儒所殺。沈勁被同鄉人錢舉藏匿起來,得以活命。沈勁成年後,尋找到機會,將吳儒刺殺,替父復仇。

(勁)父充,與王敦構逆,眾敗而逃,為部曲將吳儒所殺。勁當坐誅,鄉人錢舉匿之得免。其後竟殺仇人。

同樣的,沈勁也沒有受到懲罰,原因不是當時的法律寬鬆,而是沈勁的家族——吳興沈氏勢力過於強大,史書記載「今江東之豪莫強周、沈」。

晉朝政府還曾別出心裁的出台了「殺人父母,徙之兩千里外」的法律條文,希望把結仇的兩家人分隔開了,化解仇恨。可是即使如此,仍然會有人千里迢迢前往萬里之外將仇人殺死。

南北朝時期基本沿襲前朝的規定。由於禮和法存在衝突,直到唐宋仍然有復仇的行為發生。但是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量刑標準,其處理也是很靈活寬鬆的。相同的復仇事件哪怕是在一個朝代,最終判處的結果也不盡相同。

唐朝開元年間的孝子殺人案,唐玄宗李隆基的處罰結果就很重。

開元二十三年(735年),年僅13歲的張瑝與11歲的張琇兄弟二人將陷害父親致死的殿中侍御史楊萬頃在首都洛陽的街道上殺害。

這件殺人案轟動整個洛陽城,兩位少年被捕後,民間輿論都同情這兩位少年,官府一時也無法定案,只能上報朝廷定奪。

參與討論案件的大部分官員認為兄弟二人的父親張審素確實死得冤枉,兄弟二人年幼為父親復仇,應該寬恕輕判,中書令張九齡對此也表示贊成;只有侍中裴耀卿與李林甫表示反對,他們認為如果輕判就會破壞國法,唐玄宗則贊同裴、李的觀點。

唐玄宗對張九齡說:「孝子不怕死替父復仇,看起來確實值得同情,然而殺人後又能免罪,這個頭絕不能開!」然後唐玄宗下詔,判處張瑝、張琇兄弟二人死刑(杖殺)。

判決一出,百姓嘩然,很多人給兄弟二人寫哀悼的文章,貼在道路兩旁,還有人出錢為兄弟二人收斂安葬在北邙山,並做了幾處疑冢,以防止楊萬頃的族人復仇。

議者多謂二子父死非罪,童年孝烈,能復父仇,宜加原宥。張九齡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為如此則壞國法,玄宗以為然,謂九齡曰:「孝子之情,義不顧死,似可哀矜;然殺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啟。」乃下赦曰:「國家設法,期於止殺。苟各伸為子之志,則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仇,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子殺人,理不可恕。二子宜付河南府杖殺。」士民皆憐之,為作哀誄,榜於衢路。市人斂錢葬之於北邙,恐萬頃家發之,仍為疑冢數處。

可見雖然唐玄宗以法為重,將孝子處以死刑,但是社會輿論對於孝子仍是抱著同情的態度。

在筆者看來,唐玄宗以法為重,打壓了民間復仇之風,維護了社會穩定,但是讓大部分百姓失望,失了民心,實在是有得亦有失。

話說在東漢漢明帝劉庄時,也有兄弟二人共同殺人的案件,地方政府無法定罪,最終漢明帝以「兄不訓弟」為依據,判處哥哥死刑,弟弟免死。

所以要我說,唐玄宗如果也能如此斷案,就能夠既能維護國法,也能平息輿論,使得法律與人情兼顧。

《後漢書·郭躬傳》: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

到了唐憲宗(李純)元和六年(811年),同樣的報仇殺人案,處理結果和唐玄宗時卻大相徑庭。

案件過程很簡單:富平人梁悅為報父仇,殺害仇家秦杲,然後去縣府自首認罪。

案件上報到朝廷後,職方員外郎韓愈上書《復仇狀》,提出由尚書省開會討論後上報給皇帝斟酌處理。唐憲宗最終選擇站在維護禮教的立場上輕輕地處罰了復仇者(杖一百,流循州)。

其中頗可玩味的是韓愈的「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其實說來說去還是將皮球踢到了最高統治者那裡去了。

殺秦杲,自詣縣請罪。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職方員外郎韓愈議,以為:「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故聖人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宜定其制曰:『凡復父仇者,事發,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戊戌,敕:「梁悅杖一百,流循州。」

以唐朝這兩起案件來看,唐朝的法律對血親復仇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解釋,所以都是因為社會輿論的壓力,最後交由皇帝來定奪,而皇帝的最終判決又足以影響了一時的風氣。

到了宋朝,此時的法律明確對「復仇殺人」給出了解釋。

《宋刑統》: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

例如宋高宗(趙構)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烏江縣縣尉王公袞的母親墓被人盜了!母親的遺體還被拋棄在荒野之中。在古代,盜墓毀屍是極其惡劣的案件,因為對於死者後人來說,這是一種讓人無法抑制憤怒的侮辱。前文說的漢代李暠就是這樣被氣死。

王公袞親自查案,將盜墓賊嵇泗德抓捕歸案,希望將其正法。可是紹興府的官員給嵇泗德判了杖責和流放的輕刑,王公袞為此氣的發狂。

王公袞又打聽到嵇泗德還被看押在紹興府的監獄中,便找機會灌醉了獄卒,拿到鑰匙,在監獄裡親手解決了嵇泗德的性命。

這起殺人案同樣的上報到朝廷,為此,王公袞的哥哥,吏部員外郎王佐也向宋高宗請罪,表示願意放棄自己的官爵挽救弟弟性命。宋高宗最終聽取了參與討論官員的意見,判:王佐不撤職,王公袞降職一級,紹興府參與判案的官員都因為誤判而定罪。

這起案件的經過還是頗有周折,本來王公袞不需要用復仇殺人這樣極端的方式解決,他自己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自然首先寄希望於法律能夠公正判決,結果在大失所望和憤怒之餘,這才鋌而走險,用極端的方式復仇。

對於紹興府參與判案的官員們來說,正是這一次不公正的判決也斷送了自己的仕途。

明清近代

明清時期法律也有所變通,但對復仇者的懲罰有所減輕。《明史·刑法志》:「至罪囚打斷起發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定物,惟復仇者無明文。」又:「復仇,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

哪怕進入近代以來,民間輿論和社會各界人士對於復仇也是持同情和理解態度的,著名的刺殺孫傳芳案中(施劍翹之父施從濱在戰爭中被孫傳芳俘獲並殺害),施劍翹在馮玉祥將軍等人的幫助下和社會輿論的支持下,最終被無罪釋放。

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封建統治中,由於統治者提倡忠孝治國,對復仇案件的處理始終顯得很棘手,禮和法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統治者也沒有制定明確的量刑標準,而是靈活的處理。

在現代法治國家,自然不存在禮和法的衝突,古時的「血親復仇」案的觀點得不到現代法律的支持,也不會成為被告人的無罪的依據。

筆者以為:在「聊城辱母殺人案」中,「辱母」只是媒體提起關注的一個視角,並不能給被告人以無罪的開脫,最終律師爭論的焦點應該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者是否構成防衛過當。這才是定罪的關鍵!就目前情況來看,此案二審肯定要給民眾還原事實真相,並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歡迎關注與評論哦,共同提高!

在下本是文科生,對文史略知一二,雖然不敢妄斷古代會如何判決此案,但覺得還是有例可循,並結合古代以儒治國的治國理念提出自己的看法吧。

東漢年間,有一貧者名為董黯,乃西漢大儒董仲舒六世孫,自幼喪父,砍柴為生,與母親黃氏相依為命。有一次他的母親病重,茶米不進,卻只想喝故里之水,他竟然每次來回二十餘華里到大隱溪上游永昌潭擔水奉母,據傳在途中絕不轉換肩胛,為的是把肩前的純凈水供母飲用。母親的病情慢慢得以好轉。儘管生活很清貧,但因為兒子孝順,董黯的母親自然也心寬體胖,生活過得和和美美。下圖為董黯孝母圖

董黯有鄰王寄,富而不孝。有一次,王寄母親見董黯母親黃氏,問道:「吾家境優渥,身體卻每況愈下,為何?」黃氏回答:「雖家貧,子孝順,心暢然,故如是。」王寄母親聽覺有理,回家責備王寄,望他以董黯為榜樣。

然王寄非但沒有聽進去,反而懷恨在心,趁董黯不在家之際,王寄闖董家,兇殘侮董母,將黃氏打成重傷。董黯恨,跪哭自責,黃氏勸解道:「不怪吾兒,是母多言。」不久,母親含恨亡故,董黯悲憤交加。

董黯本想直接殺死王寄,以報母仇,但又想到王寄老母,王寄一死,其母無人可孝順,於是等王寄母親死後再準備動手。董黯給母親守墓,睡覺也枕著斧頭,日夜痛苦,以至於積淚成潭,樹上烏鴉亦被感動,哀鳴不已。終於等到王寄母親去世,董黯殺王寄,祭於母親墓前,寫下《殲仇告母文》,曰:「人子酬德,孝為至先。鞠我育我,誠然信然。父母之仇,今已殺寄,祭於墓前。昔仇已報,更無後冤。」隨即去官府自首。

官府「大其復仇,義其錫類,而殺人者死,國有常憲,持兩不能決」,只好上報朝廷。漢和帝聽說了董黯報仇這件事,覺得他可嘉,便下令免去他的殺人罪,使孝子「海內聞名,昭然千秋」,並下詔「釋其罪,且旌異行,召拜郎官」。董黯未應,但孝行傳遍全國,後終老山林,活了八十歲。大隱溪因此改名慈溪,建縣時,人們就以慈溪做了縣名,即今浙江省寧波市慈溪市,至今仍建有「董孝子廟」。下圖為今浙江省寧波市慈溪市的董孝子廟

關於董黯孝行之記載,最早見於三國東吳虞翻的《孝子董公贊》,並在後世唐、宋、元皆有記載。唐代著名詩人賀知章曾作《董孝子黯復仇》一詩,「十年心事苦,惟為復恩仇。兩意既已盡,碧山吾白頭」以紀念董黯孝行之舉。

中國自古以來皆講究法外之情,法雖嚴酷,但亦通人情。董孝子為報母仇殺人,卻不被重判,反而孝行表彰於天下,已可得知。

當然,最為重要的還是當時以儒治國的治國理念。自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學說深入人心,其所提倡的孝道是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精神理念。

古代家國一體,在家需孝,在國需忠,由孝而入忠,求忠臣必於孝子門下,故古之帝王無不表彰孝行者。如明朝崇禎皇帝生性多疑,在其皇帝生涯中,內閣首輔換過18任,高級官員處決亦眾多,但對楊嗣昌始終愛之如一。皆因崇禎元年,陝西民變,楊嗣昌之父楊鶴為三邊總督,撫慰民變,結果政策失敗,陝西大亂,被入獄。楊嗣昌上書皇帝,請求代父一死,崇禎深為感動,明求忠臣必於孝子門下,故重用楊嗣昌。所以在董黯為母殺人之後,身為封建社會最高統治者的漢和帝不僅赦免了董黯的罪行,還希望董黯能夠入仕,如此對於倡導孝道,維護既有的社會秩序起了榜樣作用。

不過不僅孝道之於帝王無比重要,在當時,孝道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上至傳統士大夫,下至天下庶民,皆重孝道。府衙得知董黯殺人原因,亦不敢輕易宣判,層層上報皇帝,也是因為明白大孝重於天。南宋時期,宋孝宗禪位於宋光宗,而宋光宗即位後不僅不孝順父親孝宗,甚至在孝宗去世後的葬禮上都不出現,引起朝野大臣、天下百姓的極大憤慨。於是就在孝宗葬禮上,群臣借用太皇太后名義,擁護光宗之子即位,罷黜光宗。可見,在古時,即使皇帝不尊崇孝道,亦有傾覆的危險,概無人能免。

所以綜上,我雖不敢妄自揣摩古代斷案,但亦認為此案還是有人情可通,而非單純讓人看到法律的冷漠。


詳細的法律意見我不發表,但是個人有兩點意見:

一、法律作為社會秩序規則之一,絕對不應該是僵化的法律,法律的適用也不應該是簡單的三段論,法律的適用者法官應當考慮到他的判決的社會影響,從而引導公民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 一個鮮明的反面教材就是南京彭宇案,這個案件的判決對社會的引導完全是負面的,導致越來越多的人再也不敢路邊見義勇為。同樣就本案而言,如果法官判決將一個兒子在見到父母被侮辱、尊嚴被踐踏的情況下反抗行為定性為故意殺人且不構成正當防衛,完全可能導致未來社會倫理關係的惡化。

二、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曾說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換言之,法律本身是具有道德性的,法律規範的是道德最為內在的東西,包括生命的崇高、自由、平等、公正、公序良俗等基本的東西。就於歡案來說,於歡的行為恰恰涉及到子對母的孝及人的尊嚴的問題,這是法律必須保護的。而原審判決顯然並未認識到這一點。

總之,於歡的行為是在特殊環境下發生的,對於每一個正常的人而言,都可能會採取反抗措施,再考慮到上述兩點,個人認為於歡案的結果應該是構成正當防衛但是防衛過當,判處7-15年有期徒刑有可能。


在兩漢,官員遇到這種案子,是要連夜掛印和人犯一起出逃的。而且出逃路上,豪強大戶,大小吏員都會爭相接納。

比如張儉,因為得罪了中常侍侯覽,被朝廷通緝,他困迫亡命,望門投止,凡被他投靠的人家莫不重其名行,破家相容,前後受到重刑而被滅門的有幾十家。

還有范滂,在面臨朝廷詔捕的情下,縣令要和他一塊兒逃走,不過他拒絕了,慷慨赴死。

兩漢官場最注重名聲。從官吏的選拔就得以體現,舉孝廉,推舉的就是以孝心和清廉出名的人。在那是,名聲就是一個官員的本錢。名聲還在,就算此時丟了官,也還有重新被拔擢的時候。名聲若沒了,那政治生命就可以說宣告結束了。

毫無疑問,這也會對民心、習俗起到一個很好的帶動作用。兩漢之後,官吏分家,風俗敗破。及至於今,已經到了只能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宣導的地步了。


《 秦女休行》

左延年[三國]

始出上西門,遙望秦氏廬。

秦氏有好女,自名為女休。

休年十四五,為宗行報仇。

左執白楊刃,右據宛魯矛。

仇家便東南,仆僵秦女休。

女休西上山,上山四五里。

關吏呵問女休,女休前置辭:

「生為燕王婦,今為詔獄囚。

平生衣參差,當今無領襦。

明知殺人當死,兄言怏怏,弟言無道憂。

女休堅詞為宗報仇,死不疑。」

殺人都市中,徼我都巷西。

丞卿羅列東向坐,女休凄凄曳梏前。

兩徒夾我持刀,刀五尺余。

刀未下,膧朧擊鼓赦書下。

當然不會每次都有赦書,所以還是要看運氣

像這種辱母案,如果當地官府沒和放貸的勾結,那麼應該不會判得很重


這個,好像在另一個問題下詳答了。而那個答案,更適合這個問題。

原答分割線。。。。。。。。。。。。。。。。。。。。。。。。。。。。。。

革命先賢教導我們說。。。手持鋼刀九十九,殺盡仇人方罷手。

大成至聖教導我們說。。。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

我上學時,課文里有三王墓。我自學時,知道啥叫齊襄公復九世之讎,春秋大之。

儒家的智仁勇三達德

好學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恥近乎勇.知斯三者,則知所以修身;知所以修身,則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則知所以治天下國家矣.

我學了這麼多,也知恥,這種力行的時刻,那就做起來唄。

我不求輕判,只求報仇雪恨。如果朝廷不殺我或者逮不著我,我可能會想法在餘生中將這些玩意滅門。。。僥天之幸如果還未伏誅,那我會自詣衙門,自首求死。

按說這樣戾氣深重的答案,掉書袋顯得可笑,但我就是這麼想的。我筆寫我心,何懼掉粉政治不正確呢?

最後拿個古人的段子作為參考

  張琇者,蒲州解人也。父審素,為巂州都督,在邊累載。俄有糾其軍中贓罪,敕監察御史楊汪馳傳就軍按之。汪在路,為審素黨與所劫,對汪殺告事者,脅汪令奏雪審素之罪。俄而州人翻殺審素之黨,汪始得還。至益州,奏稱審素謀反,因深按審素,構成其罪。斬之,籍沒其家。琇與兄瑝,以年幼坐徙嶺外。尋各逃歸,累年隱匿。汪後累轉殿中侍御史,改名萬頃。

開元二十三年,瑝、琇候萬頃於都城,挺刃殺之。瑝雖年長,其發謀及手刃,皆琇為之。既殺萬頃,系表於斧刃,自言報仇之狀。便逃奔,將就江外,殺與萬頃同謀構父罪者。行至汜水,為捕者所獲。時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復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中書令張九齡又欲活之。

  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國法不可縱報仇。上以為然,因謂九齡等曰:復仇雖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此!殺之成復仇之志,赦之虧律格之條。然道路誼議,故須告示。乃下敕曰:張瑝等兄弟同殺,推問款承。律有正條,俱各至死。近聞士庶,頗有誼詞,矜其為父復仇,或言本罪冤濫。但國家設法,事在經久,蓋以濟人,期於止殺。各申為子之志,誰非徇孝之夫,展轉相繼,相殺何限!咎由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決殺。

唐二子者,報仇成其志,殺身以殉法,天子之言算是正理。但唐朝多數情況,是不這麼判的。小女子衛無忌為父報仇,事畢求死,唐太宗賜田宅安置雍州,為其擇婿。。。

和本朝山東案最接近的,是穆宗康買德案

孫革,穆宗長慶初為刑部員外郎,這案子他判了之後覺得不好處理,於是上報中央。

時京兆府雲陽縣人張蒞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憲徵之,蒞乘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德年十四,將救其父。以蒞角力人不敢解,遂持木鍾擊蒞之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准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其人折傷減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買德救父雖是性孝非暴,擊張蒞是切非凶。以髫之歲正父子之親。

最後唐穆宗的處理如下。"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現行法律,減死一等,還真就是無期。。。我要是無期了。這二十年盡量努力為社會做點貢獻,積極生產,拚命讀書。出來後看看還要不要繼續報仇。。。

最可怕的,是判決以後忠臣孝子都不敢死不願死,甚至不敢斗不願斗,蛻變為精緻的利己主義畜生。而法律懾於清議,判不敢判,責不敢當。如果以後天下有事,需要人民仗節死義力挽乾坤的時候。。。屆時指望著老娘腦袋塞馬桶某潑皮吊在臉上寫字還能談笑風生琢磨法條的貨色時,怎麼可能靠譜呢?

我表達完了,靜待結果

把我的意見去掉,就是唐朝的典型案例和判決,簡單的說,人治套法律,結果很隨機


漢末、三國時期,「於歡」 會被滅族。

「喪亂以來,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 ——曹丕詔書


冰心玉虛已經回答得很好了。也感謝這個案子,網上有很多人將這個案子和外國類似案件,以及和過去朝代的類似案件進行比較,而那些我們過去朝代的案例,很多以前我沒聽說過,下面是我找出來的鏈接,自己看。

古代也有這樣一宗「辱母殺人案」,看看是如何判刑的?-ZAKER新聞

誰幫我報殺父之仇,我就為誰生兒育女,復仇女神十年俠氣感動民國

如果於歡在古代「刺死辱母者」,會如何處理?-搜狐

? 在古代,「刺死辱母者」的結局原來是這樣的!

辱母殺人案發生在古代有罪嗎?於歡為母殺人還犯法嗎?-歷史文化-E都市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梳理「辱我父母者,殺無赦!」的歷史故事。

從理論上,我們自古就提倡「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禮記·曲禮上》);《春秋·公羊傳》也說「子不復仇,非子也。」強調復仇的必要性、正當性。

就連古代統治階級最為推崇的孔子也說「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禮記·檀弓上》說:「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

翻譯過來就是,子夏問孔子:應該如何對待殺害父母的仇人?

孔子說:睡在草墊上,枕著盾牌,不做官,和仇人不共戴天。不論在集市或官府,遇見他就和他決鬥,兵器常帶在身,不必返家去取。

這樣的理論還有很多,不多說。我們接下來講幾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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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慈溪」這個名稱的來歷。

在漢朝時,慈溪不叫慈溪,叫大隱溪。大隱溪有個叫董黯的年輕人,據說是董仲舒的六世孫,幼年喪父,家境貧寒而事母至孝。

董黯終年打柴換錢,侍奉母親。但是,董黯家的東鄰王寄,雖家道殷富但秉性頑劣,事親不孝。

有一天,董母與王母拉家常,各自談及兒子孝與不孝之言,恰好被王寄聽到。王寄自此嫉恨董母,一天,等董黯離家外出時,王寄去董家辱罵毆打董母。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

董黯憤極,但是考慮到王母年老,便繼續隱忍。幾年後,王母亦因病而終,等到王家辦完喪事,董黯才到王家斬殺了王寄,祭奠母親亡靈,然後投案自首。

地方官不好判,上報中央。漢和帝聞其孝心,不但寬宥董黯的擅殺之罪,還詔他為郎中,但被董黯所拒絕。後董黯受皇恩俸祿,隱居終老於大隱。其墳墓建造在溪南劉家塔村外森林嶴北首老鼠窩山山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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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孝子的故事很快傳遍了神州大地,後來人們就把大隱溪叫作慈溪,後來又用慈溪來命名縣名,這就是慈溪的來由。

看了吧,董黯殺了侮辱過自己母親的隔壁老王,皇帝不但不怪罪,還要讓他出來做官。董黯不幹,皇帝就賞了大把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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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說個漢朝的例子,這回是個烈女,叫趙娥,想看原文的可以去翻翻《後漢書·卷八十四·列女傳第七十四》。小編在此做簡略的白話翻譯:

說的是在漢靈帝的時代,有個叫趙君安被祿福縣豪強李壽殺害。趙君安有三子一女,女的就叫趙娥。兄妹四人發誓為父報仇,然大不幸的是,趙娥的三個弟弟還沒報了仇,就死於瘟疫。天天要防著被刺殺的李壽很是高興,大擺筵席慶祝終於可以自由了。

李壽高興太早了。趙娥一個弱女子親自出馬了,身藏利刃,有機會就接近李壽。搞得李壽不得不繼續嚴格提放。

只要肯等,機會總是有的。靈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早晨,趙娥終於有機會與單獨騎著馬的李壽相遇。說時遲那時快,趙娥猛衝過去,把李壽推下馬,用刀就刺,可惜刺到了樹中,竟深不可拔。

趙娥棄刀去奪李壽的佩刀。李壽回過神來,抽刀砍向趙娥。趙娥偏過刀劈,將李壽撲倒在地,一手按住李壽的頭,一手猛掐李壽的脖子,直至其氣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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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娥割下李壽的頭顱,祭拜父親後,主動投案自首。當時祿福長尹嘉,竟不忍心給趙娥判罪,主動辭官而去。守尉則讓趙娥自己藏起來完事。

趙娥則很坦然,對守尉說:「父仇不報,怨氣能把人閉死。然而我還懂法律,殺人之罪,國法難容,如今既然犯罪,無理可逃,請求論罪懲處,用我的屍首在街市上示眾,肅明國法,這就是我的願望。」

守尉知道趙娥很難順從,就強迫她回家。趙娥仍堅持已見,毫不服從。守尉無奈,只得收她入獄。後來,遇到大赦,趙娥獲釋,被送回。

涼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劉班等人、共同上表朝廷,稟奏趙娥的烈義行為,刻石立碑顯其趙家門戶。太常宏農張奐等顯貴登門看望,贈予20段束帛,以此勉勵。各地聽到趙娥大義的人,都紛紛讚美她的高尚、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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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漢朝,再說一個唐朝的故事。這個故事來自《新唐書·卷二百十八列傳·第一百二十孝友》,想看原文的自己去翻,我們繼續白話簡說:

說的是還在隋朝的時候,在萊州發生一場打架事故,一個男子被一個叫李君則的給殺了,當年死者兒子王君操只有六歲。

李君則殺人後逃跑,之後就是隋末亂世,所以一直沒有伏法。等到唐朝李世民登基後,天下太平,李君則認為改朝換代,國家不管了,而死者的兒子王君操也很瘦弱,且絲毫沒有表現出替父報仇的架勢,遂回到老家。

李君則這是算錯了,國家是不管了,但人家兒子並非不恨你。結果,王君操藏好短刀,接近李君則後,將之刺死,還挖取了其心肝吃掉!

殺掉仇人之後,王君操投案自首,州司問他說,對方殺人,自有國法處置,你為何自己行事,也犯了殺人之罪?

王君操坦然回答說:「亡父被殺,二十餘載。聞諸典禮,父仇不可同天。早願圖之,久而未遂,常懼亡滅,不展冤情。今大恥既雪,甘從刑憲。」

按說,這是死罪。但州司認為案件特殊,特上表朝廷,後來李世民親筆寬赦了王君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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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列女傳》里,也有兩個為報父仇的女子。

一個同樣是發生在唐太宗李世民的時候,說的是絳州有位叫衛無忌的女子,父親被同鄉人衛長則所殺後,她最終用磚頭擊殺了衛長則,然後主動請罪。事情同樣由地方報到唐太宗那裡,唐太宗不但免了衛無忌的罪,還嘉獎了她的孝烈,給予田宅嫁妝。

另一則發生在唐高宗時候,說濮州有一位孝女賈氏,父親被同族人殺害後,她發誓不嫁,將弟弟撫養長大以報父仇,待弟弟殺了仇人,取其心肝,祭奠亡父後,要被判罪,賈氏又欲代弟服罪,高宗知道後,哀憐姐弟倆,給予特赦免罪。

據考證,因為孝子報仇的問題,李世民還專門在《唐律疏議》加了一條:

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在法不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義,或有窺求財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

翻譯過來就是:孝子報仇理所當然,毫無罪罰;相反,如果忘了家仇,輕易和仇家和解,拿對方的賠償,反而要發配2000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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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明確鼓勵報家仇,禁止私自與仇家和好。

當然,也有不少人認為,家有家規,國有國法,無論出於什麼目的,殺人就該償命。比如,唐初著名詩人,寫下「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著名詩句的陳子昂就持這一觀點。

但顯然,他的主張不是主流。後世柳宗元、韓愈等都對陳子昂的進諫提出過批駁。

當然,因孝道殺人,完全無罪,也導致很多不良後果,所以爭議還是很大的。比如,到了唐憲宗年間,又因為孝子報仇的事情引發廣泛爭議:一個12歲的男孩梁悅,為了替父報仇,殺死仇人秦杲。

在《禮》,父仇不同天;在法,則殺人必死。

據歷史記載,這件事如何判決,當時引起很大爭議,最終是時任監察御史的韓愈指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殺或赦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後經過尚書省辯論,最終裁定梁悅為父報仇,投獄請罪,特敕免死,決杖一百,發配循州。

從此形成案例,為父報仇可免一死,不免於流放之刑。一直到民國初年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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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劍翹,1957年當選北京市政協委員會特邀委員。1979年病逝於北京,享年74歲。

說到民國,也是有類似著名案例的。施劍翹刺殺孫傳芳就是其中之一。

施劍翹是民國軍人施從濱的女兒(一說繼女)。施從濱是張宗昌的部下,屬於奉系軍閥。孫傳芳則是直系軍閥。1925年秋,兩軍相遇,施從濱被俘。你說你孫傳芳不能勸降施從濱的話,直接給他一顆花生米就完了唄,但孫傳芳不,不僅殺了施從濱,還梟首於蚌埠車站,示眾三日。

正是這種侮辱的形式,讓施家受不了,尤其是年剛20歲的施劍翹受不了,後來她自首後就說,作為一個軍人,戰死是天經地義,但梟首示眾則是極大的侮辱。

但作為一個裹足女子,弟妹又都年幼,施劍翹怎麼辦?據記載,她先是找到同為張宗昌部下的堂兄施中誠,但堂兄不但不幫她報仇,反而勸她打消報仇的念頭。

剛烈的施劍翹立即宣布與施中誠斷絕兄妹關係。這件事被施中誠一位叫施靖公的同學知道了,這個渣男貪圖施劍翹的美貌,便開出了幫施劍翹報仇的條件:嫁給他。

施劍翹想都沒想就同意了。但施靖公結婚後,卻一再找借口推脫報仇,後來乾脆連理由也不找了,就是不報仇。

知道上當受騙的施劍翹毅然帶著兩個兒子回了娘家,忍痛通過手術放開了裹著的雙足,並練習槍法。她知道別人不可靠,只有自己上才行。(據報道,已經長大的弟弟也要參與報仇,但施劍翹為保護弟弟,堅決不同意。)

苦練好本事的施劍翹打聽到孫傳芳兵敗寓居天津的消息,於是前往天津,化名「董慧」,委託一位女居士介紹加入了居士林,接近孫傳芳。

1935年11月13日,正是講經日,前來聽經的孫傳芳端坐在佛堂中央。施劍翹本在靠近火爐的後排座位,離孫傳芳較遠,她以背後的爐火太熱為由要移到前排去。看堂人允諾後,施劍翹站起身來,伸手握住衣襟下的手槍,快步來到孫傳芳身後,拔出勃朗寧手槍,對準孫傳芳的後腦勺射出了第一發子彈,緊接著又朝他的太陽穴和腰部各射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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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6時,《新天津報》即發出號外,報道了「施從濱有女復仇,孫傳芳佛堂斃命」的特大新聞。次日,天津、北平、上海等各報都以頭號標題刊載了這一消息,全國轟動。

施劍翹刺殺孫傳芳一案被移送到天津地方法院檢察處。在偵訊中,施劍翹不諱事實,直陳了殺人經過和原因,並甘願領罪。她最後陳述說:「父親如果戰死在兩軍陣前,我不能拿孫傳芳做仇人。他殘殺俘虜,死後懸頭,我才與他不共戴天。」

這一案件,天津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施劍翹有期徒刑10年。

但是,輿論認為判重了,各種團體紛紛通電呼籲,希望最高法院能對施劍翹援例特赦。

1936年10月14日,在施劍翹入獄11個月的時候,時任中華民國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國發表公告,決定赦免施劍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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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中華民族能夠屹立世界民族之林數千年而不倒,離不開兩根重要的支柱,一個是國,一個是家。

國的象徵就是疆土,家的象徵就是父母。因此,保疆衛土,保衛父母就成為中華之魂的最核心組成部分,深入骨髓。

——以上摘錄網路 僅供參考


於歡會當場被打死,然後黑社會團伙被處理一個或者兩個,或者根本不處理。


向於歡討債的,在任何朝代都是屬於放貸者蓄養死士,形成地方豪強。這一點在大部分朝代,都是要治死罪,甚至滅族的。而於歡即借了高利貸,和母辱殺人,也是兩碼事。借高利貸古代從沒有任何法律保護。官方也沒義務幫你追討,但是人家護母殺人,此乃公義。即使人倫,也是天理。任何朝代皆以孝立天下,任何朝代統治者絕不會姑息蓄養死士的豪強,而殺護母立孝的兒子。在古代,該案放貸者不是死罪就是滅族。


一般來講,放高利貸的早就買通縣官了


古代怎麼可能發生這種事情?欠了幾千萬不還的人,全家男丁要不打死要不為奴,女眷早被拉去抵債,房子被抵債,車子被抵債,而且全家是萬人唾棄,萬劫不復,還能讓他有機會反殺?更加不可能有這麼多鄉民居然還同情這種人。多少被他們害得血本無歸的債主早就合理合法實現正義了。


人治社會當然看人啊。

主審老爺尚刑名,就可能明正典刑;

主審老爺重孝悌,就可能無罪釋放。

主審老爺剛正不阿,也可能斬首示眾;

主審老爺貪污受賄,也可能收錢放人。

主審老爺看你爽,一高興就重罪清判;

主審老爺看你丑,一噁心可能豪油根。

看天氣,看長相,看出生,看家底,看心情。

不然你以為會怎麼樣?


大漢帝國的一起「殺辱母者」案

本文轉引自微信公眾號:"坐忘齋閑話"中的文章,作者為:儒冠誤身 。覺得文章寫的特別好,應與大家分享,只做學術討論之用。

一千八百多年前,漢順帝時期(125—144年),山東,安丘——一個距聊城300多公里的地方,發生了一起「怒殺辱母者」案件。

一個青年男子陪母親在集市上行走時,遇到了一個醉漢。不知何故,興許是借酒發瘋,這個醉漢當眾侮辱青年男子的母親。血氣方剛的男子一怒之下,殺了醉漢,亡命膠東。不久,安丘縣緝捕者追蹤而至,將其拿獲,就地送監。

處理這一案件的官員非常同情這個青年的遭遇。然而,根據漢代法律——「賊殺人、斗而殺人,棄市」——又不得不對其處以刑罰。思量之下,他傳喚了這個青年,二者之間展開了一段對話:

官員:「母親被人侮辱,無論是誰都會感到羞恥憤怒,這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然而真正的孝子發怒時一定會考慮到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後果,採取行動時一定不會連累雙親擔驚受怕。現在你不考慮衝動行為可能給親人帶來的後果,只圖一時報復痛快,光天化日之下當街殺人,赦免你吧,於理不合,處罰你吧,又於心不忍。你說該怎麼辦呢?」

青年:「我的確觸犯了國家法律,甘願受罰,您雖然憐憫我,但您也無法枉法施恩。」

官員:「……。」

官員:「你娶妻了嗎,有沒有兒子?」

青年:「娶了妻子,還沒有兒子。」

官員與囚徒之間的談話至此結束。隨後,他移文安丘縣,捕來青年的妻子,讓她與青年在獄中同居,直至懷有身孕。

冬末行刑之前,青年哭著對前來送別的母親說:「我辜負了母親養育之恩,罪該萬死。不過我應該怎樣來報答吳君呢?」於是他咬斷一根手指吞下肚中,滿口含血說:「妻若生子,取名『吳生』,就說我臨死吞指為誓,囑咐我兒子將來報答吳君恩情。」說完,自縊而死。

這起案件,載於《後漢書》。這個青年,有一個很少見的複姓:毌丘(guàn qiū)——不是「毋丘」,更不是「母丘」——名字叫「長」。這位被尊稱「吳君」的官員,則是時任膠東相、以仁政著稱的吳祐。

因孝違法,情有可原,白日殺人,罪不可恕。這,或許是司法者吳祐的判斷。似乎,也得到了囚徒毌丘長的認同。

乍看之下,對於這起案件,作為司法者的吳祐,似乎的確是「無宥」——並未對孝子毌丘長實行寬宥,而是嚴格依照漢律予以處罰。不過,他讓毌丘長的妻子入獄同居,為其延續香火的這種法外施仁之舉,不正是以一種曲折的寬宥方式,間接宣示著他對毌丘長怒殺辱母者行為的道德支持么?

然而,這樣一種處理方式,令人滿意嗎?《後漢書》中似乎沒有記載民間輿論的反應。不過,《冊府元龜》、《仁獄類編》、《式敬編》等後世典籍對此案多加轉載,而意在為司法者提供辦案借鏡的《折獄龜鑒補》,也將其錄入,作為「情法兩盡」的典型。

其實,早在毌丘長案件三、四十年之前,大漢帝國即有一起類似案件,然而處理結果卻截然不同。

漢章帝建初年間(76—84年),有一人侮辱別人的父親,受辱者的兒子一怒之下,殺死了他。漢章帝以為其情可憫,赦免了殺人者的死刑。此後,這種處罰方法作為判例固定了下來,以此為例,轉相比附。到了漢和帝永元年間(89—105年),根據大臣建議,朝廷將其定為《輕侮法》,規定對因父母受辱而殺人者減免刑罰。

然而,這一看似順應民意的法律,實行不久,即引發出不少問題,遭到尚書張敏的強烈反對。他先後兩次上疏,引經據典,加以勸諫。

駁《輕侮法》議

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奸萌,生長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今托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丑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垂之萬載。臣聞師言:「救文莫如質。」故高帝煩苛之法,為三章之約。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

復上疏議《輕侮法》

臣敏蒙恩,特見拔擢,愚心所不曉,迷意所不解,誠不敢苟隨眾議。臣伏見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能使人不相輕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復容其奸枉。議者或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華即為異。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願陛下留意下民,考尋利害,廣令平議,天下幸甚。

可見,在張敏看來,國家立法的目的,在於禁人為非。天地之性,人命為貴,殺人者死,是三代通制,天經地義。倘若制定《輕侮法》,因受父母辱殺人者可免死,則有違天道,不但不能禁止輕侮行為,反而易開民間私自相殺之路,導致貪官污吏徇私枉法,最終事與願違,流弊無窮。輕侮之比,短短十幾年,已經使得民間類似案件有四、五百起,就是明證。同時,立法貴在垂之久遠,殺輕侮者免死只是先帝的一時恩典,且改變了千古以來殺人者死的傳統,並不宜著為定法。

或許的確同樣看到了其中的弊端,權衡之下,漢和帝最終採納了張敏的意見,下詔廢除《輕侮法》。

自此,在「殺人者死」的傳統觀念下,因父母被辱而殺人,這種特殊情況是否可以赦免,立法上仍然沒有專門規定,依舊將皮球踢向了司法領域,作為個案處理。

於是,這類案件究竟如何處理,成為一個千古難題,寄託著民眾的樸素情感,折射著情理與法理的尖銳衝突,繼續困擾著後世的司法官員,考驗著他們的道德良知與司法技藝。

面對法意與人情的矛盾,當年的漢章帝和吳祐,准情酌理,折衷權衡,以哀矜折獄之心,揆諸法之精神,分別給出了他們的答案。而此後遇到類似案件的司法者們,又當如何抉擇呢?

讓我們拭目以待。


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這兩條他都佔了,怎麼判就不知道了畢竟不了解古代法律


古代大多數朝代都是支持血親復仇的


說出這個問題的人,其心可誅,完全是一副煽動群眾的嘴臉,古代?古代劫富濟貧的是好漢,你現在去劫一個,看看公安局抓不抓你,真是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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