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法律讓人變得理性的同時,是否也會讓人變得冷漠?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這樣,但是我是這樣……帶著理性從法律思維分析案件本是必要的,我卻不自覺的漸漸以法律為評判一切事物的標準,而這樣的結果就是我變得越來越冰冷,感覺這樣的自己很可怕。

以最近飽受關注的於歡案為例,看完案情、裁判結果和各種報道之後,我發現我竟然幾乎沒有憤怒的感覺,第一反映就只剩這個案子該怎麼判。雖然如果我是於歡,我可能也會不考慮法律後果做出跟他一樣的選擇,但是在看待他人身上發生的各種事情時,我就似乎只會把這些當成案子,而不會去想他們也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也不會太多考慮道德方面的問題。

我理解法律從業者需要保持理性,感覺在法律的世界裡這種理性常常需要排斥情緒化的樸素正義感,也明白一個案件的意義並不只是一個案件本身,有時候一點看起來不人道的判決是為了維護整個制度的良好運行從而從宏觀角度保護更多潛在的利益,可是作為一個「人」而言,我真的不希望自己完全被法律意識支配,在生活中的一切方面都變得毫無感情只剩冷漠。

同時我個人認為直觀的正義感雖不應作為判決案件的標準,可是大眾的道德直覺很多時候確實能反映一些社會訴求。法律需要理性,卻不應冰冷,也不應該離開大眾生活太遠不是么?

請問各位是怎麼克服這個問題的?理性和感性是如何調和的?法律案件和日常生活中我們是否需要有不同的視角?以及我們該如何看待他人及自身的樸素正義感呢?

抱歉,問題描述有些長,十分感謝各位的耐心閱讀和解答~


謝邀。

不必刻意去克服。我認為這其實是一種自我保護機制,對個人心理是有益的。學習法律並養成一個依據條文理性思考的習慣,這不僅僅是為了避免出錯,也是為了將來在面對各種刑事案件時,不至於因為感情的抵觸導致精神抑鬱和心理障礙。

在法律領域,你永遠需要看到比別人更多的惡。個人的承載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去分析惡,而不是去仇恨它。你和幾個月才看一眼案例的吃瓜群眾不同,沒有那麼多激情可以用來揮霍。


什麼是正義?你能告訴我?

新聞說:企業家之子拔刀怒向辱母討債人被判無期。你站在一旁怒斥討債人,哀嚎司法不公。

新聞也可以說:辛苦討債,卻被長期老賴,集資詐騙讓一方百姓傾家蕩產的企業家之子一刀斃命。

你怎麼辦?

正義,都是你自己所謂的正義。那些沒看過判決沒學過法律就可以哀嚎國之不國的鍵盤俠們口中的道德,和正義一點關係都沒有,那叫"民意"。

正義絕非一兩句話能說的清楚。優秀的思想家們討論了很久,都沒有搞清楚。你站的角度不一樣,你看到的部分不一樣,你所持的追求不一樣,你所擁有的學識不一樣,都會影響你對同一現象的觀點。一個人敢說什麼樣是絕對正義的,那麼肯定有一個問題可以讓他分分鐘打臉。

我們不是神,不可能知道什麼是正義。甚至,連真相往往都是無無能為力的。法律之所以牛逼,是因為它所持有的方式,從證據一點一點推進,是我們可能接近真相的唯一可靠的辦法,雖然這個辦法偶爾失靈,但絕對比看新聞可靠多了。

所以,沒有必要去糾結你的道德和你的法律觀點衝突的問題。道德可以為了自己裝逼去譴責別人做連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但法律絕對不能要求自證有罪。

畢竟,謝天謝地,掌握刑罰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


我覺得這個鍋不能甩給法律。

法律來自於生活,理性也不是樸素正義感的敵人。如同上面回答提到的,題主有這樣的看法多半是因為法律沒學透,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想起一個小故事,曾經有一道司法考試題,說一個人吃飯把車停酒店門口,出來的時候,一個拿著毛巾的人說,幫他把車洗了,請交10元洗車費。然後ABCD問,是不是無因管理,是不是不當得利,錢該不該給。好多準備考試的暈了,在那討論半天。我回頭問家裡的主要領導,說你怎麼看這個題?領導就是普通市民,眼睛瞪得大大的,啥?這種問題還用問?給毛線錢啊。什麼無因得利?

領導這種就是樸素的正義,和法律衝突嗎?當然不衝突。那為什麼我們還要學法律,既然越學越糊塗。我覺得,學習法律的原因在於知所以然。不用給錢,為什麼不用給錢。樸素的正義的基礎原因和邏輯是什麼。但法律不生造正義。

再比如,闖紅燈是不是應該撞了白撞這個問題,學習法律的和不太了解法律的在這個問題上往往有很大理解差異。法律把這個問題拆分成路權、生命權、過錯、注意義務、權責對等等等問題來構建模型分析問題,並在立法上採用價值取向立法。認為生命權高於路權,駕駛機動車作為高速危險行為應當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這就是理性的價值,理性的人基於邏輯關係,感性的人基於立場。

但是這一切和冷漠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是必須的。

以前在派出所的時候,做打架鬥毆的筆錄,誰拿著一根棒子,有多長,有多粗,什麼顏色,什麼特徵,打在誰的那個部位了,打了幾下,怎麼打的,流血了沒有,流了多少,被打的人是作何反應的,擋了沒有,還手了沒有,還了幾下,打在對方哪了,怎麼還手的。

因為我暈血暈高暈疼暈車還暈性,光是聽到被打流血的細節都覺得受不了,覺得太疼了,不要再說了,不想再想了。

學得多了,現在在問刑案,一般都問你用榔頭砸了他頭部幾下,砸到第幾下他不動了,你為什麼要把他埋到沙漠里,你為什麼要用刀子扎入他的右眼球並用力划動之類的。嫌疑人面無表情地陳述一句,我也面無表情接著問一句:然後呢?

跟著去殯儀館屍檢,任家屬哭到昏天黑地,我也就是一句話,你們家屬是否對此次屍檢無異議,無異議就趕緊簽字。(反悔又鬧的特別多)

自己是否逐漸變得冷漠,這個問題我問過自己無數遍,答案是一定的。

但有時候放假了去隔壁省會城市玩,冬天凌晨三四點在街上發現躺著的醉鬼,也會馬上打110,要不這個人就凍死了,等警車的時候還會站在他身邊指揮下交通,別讓他被車軋死了,還要幫他側一側腦袋,防止嘔吐物堵住口鼻窒息而亡;

我們這裡無時不刻都在安檢,有時候碰到前面過安檢的人不耐煩,對保安發脾氣,這時我一般都會對前面的人說,對你安檢不是說你就是恐怖分子,而是讓其他人放心,你該配合也配合一下,有什麼事衝上面嘟囔,對一個保安撒什麼氣?這時候保安都會感激地對我笑笑;

我對我接待的每一位電信詐騙被害人取完筆錄必說一句話:錢被詐騙了人沒事就好!回去該吃吃該喝喝心放寬!何況還有機會找回來!你身體不能垮!這句話是我自己發明的,不是處警規範,因為我不希望他們重蹈徐玉玉的悲劇,倒在了回家的路上;

有時候下班了,去銀行取錢的時候,看到一個人默默拿個電話打錢的老大爺,我要上前多管個閑事:大爺你在給誰打錢啊?哦給女兒打啊?你把紙條和身份證拿來我幫你看看別打錯了,真是給女兒打啊,你女兒多大了?現在有對象嗎?漂亮嗎……哎大爺你怎麼打人吶……你再打我報警了!……大爺……警察!別打了我就是警察!

綜上所述,發現自己,其實也不是那麼冷漠。


冷漠談不上,習以為常是有的。

比如我剛執業那兩年,交通事故案件做得很多,見得多了,習以為常了。有一次,一個熟人打電話過來,語氣非常驚慌,說剛剛開車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不小心撞到一個人。

我默默地聽完,然後問:撞死了么?

沒有。

受傷嚴重?

看著不怎麼嚴重。

那你慌什麼。

就這樣,我失去了一個朋友。


這不是冷漠,這是法律沒學通透。

我覺得學法律一開始,是「看山是山」。學了刑法、民法,基本入門之後,往往會深深折服於法律體系的博大精深,甚至感覺沒有什麼問題是法律體系解釋不了的。

別說是個事實相對清楚的殺人案件,就是千年難遇的奇案,也未必不能用巧妙的法律解釋方法得出結論。之所以你覺得你冷漠,因為你的關注點根本不在當事人是誰、他家裡有多慘上。滿腦子想的都是正當防衛五個要件,每個要件的構成有幾種理論,哪有功夫想別的。

別說殺人案了,就是在售貨機買五瓶可樂,也能物權行為、債權行為的琢磨半天(例如,買五瓶可樂的事件到底包含了幾個法律行為?)。

在這個階段,可能還會不由自主的產生出對不學法律的人的優越感,覺得他們都不懂法,只靠內心樸素的情感判斷事情。甚至由此倒向法律教條主義。知乎上很多所謂法律人的爭端,不少來自於此。

我必須要說,對於一個立志成為專業人士的人來說,這樣不帶感情的搞清楚法律怎麼適用,是絕對必要的。這也是區分你作為一個法律專業人士,和那些看了幾個法條就跳出來白扯的公知,的最大區別。因為你所說的每一句話,背後有理論、有要件,你對法律的理解,更接近法律應該有的樣子。

但是這些法律體系內的思維體操,始終無法解決兩個問題:法律為什麼要這麼規定?以及,人們為什麼要遵守法律?

這就回到了你在法理學第一堂課里學的東西:法是什麼?

不管對這個問題怎麼回答,有一點是確定的:如果大家都不守法,那麼法律就是廢紙一張。

所以當你漸漸認識到現實中的事情往往比法律規定的複雜得多,哪怕是最簡單的一個借貸的案子,合同法一下子就解決了,最後可能也執行不了,你會開始對法律產生懷疑。

雖然說起來樸素道德觀好像不太嚴謹,但是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一直講天理、國法、人情,幾千年也都這麼過來了。反而我們現在追求的法治,只有幾百年歷史,在中國正視「法治」二字也不過三十多年。法治就一定高於樸素的道德觀嗎?

甚至最後想到了憲法,雖然憲法沒有賦予公民革命的權利,但如果政府推行的都是惡法,公民能不能藉由革命推翻這部憲法呢?

如果你對所謂燈塔國的法治體系有了解,更會發現燈塔國憲法的守護者,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個法官時不時會做出和憲法原文差很多的解釋,甚至某些時期的法院會主動涉入全國性的政治事件中。----那麼這是法治,還是不是法治呢?

這種對法律的懷疑,我覺得可以叫「看山不是山」,我現在也處於這個階段。

但我覺得還應該有第三個階段,「看山還是山」,經歷種種對法治的懷疑、探索之後,最終發現在現階段法治仍然是最合理的治理國家的方式。但在這個時候,你既能非常專業的運用法律技巧解決法律問題,又能跳出法律的框架,想想怎麼才是對整個社會最好的選擇。當法官的時候鐵面無私,脫下法袍又能保持最基本的同理心。我覺得這樣又上了一個檔次了。

我自己也不過是個剛入門的小律師,和你共勉。


我給大家講一個普普通通的日本女人的故事。

但是這個普普通通的女人身上發生的故事,卻絲毫不普通。

中谷康子本來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主婦,她的丈夫中谷孝文是一名自衛官。

然而不幸悄然而至,1968年,中谷孝文在執行任務時遭遇交通事故殉職,康子成為了一名寡婦。她萬萬沒有想到,這只是她人生不幸的一個開始。

作為一名虔誠的基督徒,康子把丈夫的骨灰安放在了自己所在的山口縣的一個小教堂的墓地里,自己則過著與世無爭的生活。

1972年,在自衛隊山口縣地方聯絡部(自衛隊的正式機關)的斡旋下,山口縣自衛隊隊友會(退役自衛官的老鄉會,不是自衛隊的正式機關)向山口縣的護國神社(類似於靖國神社的分舵)提出了申請,請求山口護國神社把所有山口縣出身的殉職自衛官的靈位供奉起來供人參拜。由於自衛隊官方的背書,護國神社接受了這個申請,並開始著手準備。

由於供奉手續需要用到殉職證明書,自衛隊隊友會的職員便拜訪了康子,要求康子把丈夫的殉職證明書借隊友會「用一下」。康子遂尋問了來訪的職員為什麼需要殉職證明書,職員沒有正面回應康子,只是敷衍說有用,康子當然拒絕了這一要求。

隨後的一段時期里,隊友會三番五次地騷擾康子,要求康子提供殉職證明書。在康子的極力追問下,隊友會的職員終於表明,要將她丈夫的靈位供奉到護國神社裡。康子當場拒絕了隊友會,並表示自己是一名基督徒,無法接受自己的丈夫被以神道教的方式被供奉。

然而隊友會仍舊無視了康子的反對,強行在申請供奉的名單里加上了康子的丈夫孝文的名字。

康子聽說了此事後,十分地憤怒,通過自己所屬教會的牧師向自衛隊表示了抗議,在牧師的抗議被無視後,康子親自向自衛隊地連進行了抗議,得到的卻是一句冷冰冰的「你的丈夫是衛國而死的,當然應該被供奉進護國神社。」

走投無路的康子聯繫到了一名報社記者,請求記者的幫助,在記者的幫助下,自衛隊仗勢欺人的醜惡行徑見諸報端,事情似乎見到了一絲曙光。

然而這時候,她丈夫的家人突然跳出來指責她「不識大體」,甚至她自己的家人都出來勸她放棄,大量的日本右翼通過各種途徑對這個孤立無援的寡婦進行了各種騷擾和侮辱,

「滾出日本」

「非國民」

「去死」

鋪天蓋地。

完全絕望的康子在萬般無奈之下,提起了訴訟。要求裁判所撤銷供奉的申請,並判定自衛隊違憲。這就是日本戰後法制史上最臭名昭著的自衛官合祀事件。

山口地裁和廣島高裁都傾向了原告康子,認為自衛隊作為國家權力參與供奉殉職自衛官的斡旋違反了日本國憲法二十條一項後段規定的政教分離原則。

事件經過輾轉最終上告到日本最高裁。

最高裁下達了一個堪稱理客中的最高峰的判決。

其中提到,各種信仰之間應當互相寬容,主張自己的權利的同時,應當考慮到其他的人,康子在主張自己的權利的同時,應該考慮到,護國神社也是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希望大家能相互寬容。

大家看見了嗎?

這個失去丈夫的女人,僅僅是不希望自己的丈夫被供奉進護國神社。

然而之後發生了什麼?無論是自衛隊還是隊友會,都對她的要求置之不理,她的親人朋友全都離她而去,全社會對她進行了肆意的辱罵。

然後,她走投無路尋求法律的幫助。

然後,這個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告訴她,「你要寬容」。

面對一個被國家機器無視,被萬人唾棄的女人,這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告訴她,你要寬容。請問,你應該怎麼樣對一個比你強大的多的東西寬容。

如果這個世界上有寬容,那麼也應該是一個國家機器,一個社會,對一個信奉少數宗教的寡婦的寬容。而不是反之。或者我們要問,一個寡婦,不願意自己的丈夫被供奉進護國神社,這有什麼錯?一個他丈夫生前所在的團體,一個老鄉會,有什麼權力無視她的反對?她為什麼要寬容他們?而不是他們去尊重她的決定?

結局就是,幾乎沒人在乎這個女人到底怎麼樣。她被國家無視,被家人背叛,被社會侮辱,沒有人在乎。

我無法想像康子女士是以怎樣的心情接受這樣一份判決的,更不忍想像她將如何面對今後的生活。大廈崩塌了。

當我的老師在講台上講解這個判例的經過時,我能感到他的聲音在顫抖,他在竭力地壓抑自己的憤怒。每當我自己翻看這個判決,我都會不由地地從心裡罵出一句草泥馬。

當你學習法律的時候,你不要忘記:法律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問題,每一個案例,每一個法條背後,都有無數個人,他們都有自己的故事,那些被侮辱的的與被傷害的,他們需要法律的幫助。

人類的法是為了人類的善而存在的。

僅僅機械地解讀法條,自以為抱著理性的工具,卻忘記了人類最樸素的正義感的人,不配學習法律。

我記得有一天晚上,我跟一個我很佩服的前輩去喝酒,不知為什麼又聊起了這個案子。我表示這個案子簡直太令人憤懣了。

前輩喝了一口酒,意味深長地說到。

「この怒りだけは絶対忘れるなよ」(絕對不要忘記你此時此刻所感到的憤怒)。

我對此深表贊同,這份對於強權的蠻橫與不公的樸素憤怒,正是我學習法學的原動力。

PS:大家不妨去評論區去看看,那些因為中谷康子的宗教信仰就覺得她活該的人是什麼嘴臉。

我們把這件事簡化一下,排除任何宗教的部分。

假使康子女士是一個沒有任何宗教信仰的人,那麼她不希望自己丈夫的靈位被供奉進護國神社的願望應不應該被尊重?她打算一個人安安靜靜過日子的念頭應不應該被允許?她是否應該因為這件事被家人背棄和被社會所指責?

這就是考驗一個人良心的時刻。

最後還要補一句,你看看我朝的社會主義教育搞成什麼樣子了,出了這麼多友善度。

社會主義什麼時候向底層一般信眾開炮了?

社會主義反對的是滿嘴瘋話的宗教信仰體系和作威作福的教會組織,底層群眾那是需要團結和解放的對象。這裡面的區別都分不清,別腆著臉說你接受的是社會主義無神論教育。

扔鍋也沒有這樣的。


不是冷漠,而是你初步進入法律領域了。

法律是關於秩序的學問,並且它是事後的評價。因此,一切問題在法律上都必須還原為最基本的事實:某甲在什麼情況下,對某乙實施了什麼行為,產生什麼結果。然後運用法律規則去分析判斷。判斷者必須站在中立立場看待問題,最忌站在一方的立場,以情感、道德代替法律規則。

你如果稍微接觸一些實務案件,就會明白,很多時候,矛盾的雙方都不是非黑即白的,在道德上永遠分不清輸贏。於歡這事,其實就是個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在我們經手過的上百個案件中,案情離奇的有之,被告人含冤的有之,死者自己作死的也有。有句話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話雖然不是通用於一切情況,但是很多時候,矛盾的雙方都各有黑點。

比如,有個當事人把他的 手下員工開除了,這員工不服氣找他吵架,吵著就先動起手來,我這當事人拿拖把的柄打了員工的頭一下,被對方反手奪過棍子追著打。追著追著,對方突然就躺地上掛了,死因是因打鬥引發的心肌梗塞,不排除擊打頭部導致。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提起公訴。

這個事情我們與對方調解過一次,我的當事人覺得很冤:我被你追著打,我身上多處被打青了,你身上一點外傷沒有,結果你自己掛了,我還要坐牢加賠錢。

對方也覺得冤:我家裡窮,就指望死者一個人打工賺錢養家。你無緣無故開除他,還拖著不結工資,找你說幾句你還愛理不理拽得二五八萬的,你這種為富不仁的,一個正常脾氣的人都會忍不住動手。

我的當事人:你那個上班不認真,每次都沒完成任務,還經常調戲組裡的女生,我是警告過很多次才不得不開除的。那天財務已經下班了,我叫他第二天上班時間再過來結工資,是他自己非要纏著不讓我走。

對方:你是故意整他,明知道他不擅長做細活,非要派他去做細活的崗位。

我的當事人:是你先動手的,我是正當防衛!

對方:我們只是用拳頭,你一言不合拿著鐵棍對著頭往死里敲,我們強烈要求追究你故意殺人罪。

……吵到這裡就被法官制止了,調解也不了了之。當事人家屬事後問我能不能找記者炒作,我說我只負責專業意見,讓他自己去找,但家屬最後也沒找,說是記者報價太高。

這個案件中,我們很可憐這個當事人,也都認為他就是禍從天降。但是在辯護的過程中,還是要依照法律規則來辯護,這種情感上的傾向雖然也在辯護詞里作為一個大點發表,但最後法官根本都沒摘錄進判決書里。我們找了很多關於輕微暴力導致死亡的因果關係認定和罪名分析的案例,來論證本案的因果關係不強,被告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最後法院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判了三年,賠償800多元。當事人對這個結果還是很滿意的。

作為一個法律人,需要加強的是對法律規則的理解和認識。當別人在說善惡的時候,我們說的是秩序。

在法律規則中,當事人是強是弱,是美是丑,是邪是善,都不影響,他就是一個「人」而已。你對於一個已經被抽象為「人」的人,自然產生不了太大的情緒。這不是冷漠,而是中立。


不是冷漠 而是冷靜


只是剝離了偽善(類似寒暄)的外表而已,如果這種直白的價值觀會被普世釘在冷漠的柱子上,我想我也是個冷漠的人吧。

性格上我是個極其感性的法學生,但對待熱點問題,最近的薛之謙掛人問題,於歡刺死人問題,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角度去分析,且不會對「侮辱母親」「罵髒話」「男人欺負女人」這種詞語產生感性理解,甚至第一直覺是逆輿論風向而行,會懷疑大家口中的弱勢一方真正的「嘴臉」。情節反轉的新聞已經足夠多了,輿論所支持的弱勢一方常常有著讓人失望的可憐。

甚至前段時間有非法學生說我與人民群眾為敵。我倒是不覺得自己特立獨行,只是明白,他是真的,一點也不了解我啊。


看慣了世道的殘酷,才領悟真情的可貴,可惜迷失在覺醒前的人太多太多……


冷靜是冷靜,冷漠是冷漠

冷靜是需要的,冷漠是不合適的,不要矯枉過正就好。

當然了,事情不發生在自身上本身就不必抱有太大的情緒,有點情緒波動,證明自己還有共情能力就行了。刻意或者過度情緒化的話,是會讓自己的判斷出現偏差的


聽說過什麼叫做自由心證么?

學習法律會讓人理性,但是也會讓人更有激情。

借用DND系統的九宮格,法學的學習和訓練往往會使得人變得向秩序或者善。其實反而不會冷漠。

而且就我看來,法官和律師這個群體明顯不會像普通人那樣麻木不仁。只是因為理性和職業道德,不會那麼快的發出聲音罷了。


大家都說的太深奧,其實都是瞎忽悠。沒那麼神秘。當我們案例看的多了,就麻木了。很容易站在一個旁觀者的角度思考問題,我們永遠不懂當事人的掙扎和無奈,這樣也好,也不好。法律雖然要求理性客觀。可是,法律不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法律是要解決現實問題的。一味地教條使用法律會紙上談兵。取得不了社會問題。法律不外乎人情。在這個社會,法律只是維護社會的一種方式,沒那麼信仰。


張明楷教授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僅在於邏輯,而且在於生活。解釋者不能大腦一片空白,目光不斷往返於法條文字與漢語詞典之間;而應當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於刑法規範與生活事實之間。


其實不止是學習法律,任何的學科,包括人文,包括社科,只要上升到專業程度,都會讓人變得「冷漠」。

也不能說冷漠吧,只是專業研究需要理性,而【理性】和【感性】本身就是衝突的。

文學感性吧?年輕的時候你看瓊瑤看小四,為那些纏綿悱惻感動得涕泗橫流,長大些你看余華被虐得死去活來,看魯迅跟他一起吶喊批判,看王朔李敖看他們嬉笑怒罵自風流。

可這些是給外行人看的。行業內部,他們將一篇篇文字掰開了揉碎了,剝離了情緒情感,逐章逐段地研究起承轉折、一字一句研究遣詞用字。他們研究哪個字哪個詞哪一段如何調動起讀者情緒,他們歸納哪個包袱能引人笑、哪類情節能讓人哭,哪種觀點能引起目標受眾的興趣或共鳴。

到了這個地步,你還覺得他們感性嗎?還是會覺得他們理性得「冷漠」、「無情」?

心理學感性吧?畢竟這個學科就是為了研究人的情感而設立的啊。

可是當善良群眾對著抑鬱症、自閉症患者紅了眼眶、滿懷同情的時候,心理學家想到的可能是:這位患者的ABC行為都符合XX病徵,但檢驗單中某項激素指標過低又與該病症臨床表現相悖,要把ta建檔研究、有條件的話各種檢查全部做一遍,確診之前先用甲乙丙丁葯控制、定時複診、重點觀察。當吃瓜群眾因為某個社會案件義憤填膺的時候,心理學家想到的又可能是:嫌犯在犯案過程中的子丑寅卯行為是某某病發病時的典型癥狀啊,不能服刑,應該就醫,按時服用趙錢孫李葯啊,葯不能停。

這個時候,你還覺得心理學感性嗎?還是會覺得他們理性得「冷漠」、「無情」?

不管什麼學科,感性是不管用的,要做出專業成果,就必須把自己的主觀感受抽離,維持中立,才能客觀地評判事件,才能儘可能靠近真相、還原事實,從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所以當你覺得你自己冷漠的時候,其實並不是自己真的冷漠,而是你恰好進入了你的專業領域,你的職業習慣甚至你的職業道德迫使你克服自己的感性思維進入理性思考。

但理性並不是冷漠,理性是中立客觀,平等地看待當事雙方,不因自己一時情緒波動而錯判事實。

律師為了自己的利益無視關鍵證據扭曲事實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那才是冷漠。

法官因為輿論壓力行政壓重判嫌疑人刑責,那才是無情。


嗯,我援引瓊瑤訴於正、萬達影視等著作權糾紛中一審法院判決書裡面的一句話吧。。。「保障法律適用的穩定性與裁判結果妥當性的平衡」。


很多事情你不帶入自己的感情去看就會發現很多人很多事異常的可笑,冷漠好,我喜歡冷漠。關係如膠似漆的兄弟夫妻甚至親子因為一些錢就老死不相往來的故事並不少見,你熱切所以你受傷所以你絕望。

當你保持冷漠的時候,所有的故事都將現出原形。


昨天有個學妹問我對法律和倫理的關係的看法,我回了下面幾句,對題主的問題可能有一定參考價值:

問:如何平衡法律和道德倫理之間的關係?

答:除非按照法律進行判斷的結論與理性法律人的道德直覺相差過大,否則不要在法律活動中對道德做實質性援引

又問:判案量刑的時候,也幾乎不會用道德倫理嗎?

答:道德已經體現在法條里了,道德和法律在故意殺人對不對這件事上的判斷沒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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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冷靜、理性對於法律從業者是比較重要的,多一點不挺好么?

比如大夫這種職業,可能也有點看淡了生死的意思,但頭破血流的傷者被推進手術室,不更需要冷靜么?


冷漠不冷漠、理智不理智都沒覺得,律所工作久了會讓人得強迫症是真的,標點控、格式控,各種不能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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