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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理公司以父賬戶形式開設虛擬子賬戶(給賣方用)作為監管賬戶,買方到期付款時是否存在三流不合一問題?

在現有保理監管賬戶模式中,往往需要賣方和保理商共同去實體網店蓋章或者其他操作共建監管賬戶,有無可能這樣操作:以保理商在銀行開設實體賬戶,下設不同子賬戶(給不同買方命名,且賣方付款時憑證上顯示收款戶名為買方公司名)?這種賬戶體系,在買方看來是否會存在三流不合問題?


先說說「三流合一」的問題。普通的買賣關係是一對一的債權債務,但保理業務是個三角債的結構。那麼對於保理業務來講,怎麼才叫做「三流合一」?AR轉讓給保理商,那麼法律上保理商就是買方的直接債權人,買方正確的還款姿勢是直接付款到保理商的帳戶,但發票還是由賣方正常開具。

但在實務中,由於國內的保理業務實踐尚淺,企業的財務、法律意識跟不上,才會出現買方認為付款給保理商不合格的情況。因此才產生了各種帳戶監管的操作方式。對商業保理公司而言,最常見的是賣方開一般戶,然後將相關許可權移交給保理商管理。天津高院的紀要認為這種情況下,監管賬戶內是特定化的資金,是對賣方破產隔離的(此處應有掌聲),但在國內司法系統尚未形成共識和司法解釋。

另一種做法就是題主所說的像第三發支付一樣開虛擬賬號。多家銀行已經實踐一段時間了,但保理公司應用的並不多。原因在於銀行通常只針對授信業務(授信項目的賣方)開設虛擬賬戶,保理商不在本行做雙保理融資的客戶享受不到這項服務。因為目前這個服務下的虛擬賬戶,實際是銀行的內部賬戶,基於風控的要求,授信項目的所有資金交易都要由銀行手動操作,保理商不能直接操作。因此對於非授信客戶而言,銀行不賺錢就沒有動力提供賬戶管理服務。其實相關產品開發並不困難,但利益問題導致沒有銀行肯率先投入。至於對保理商破產隔離的問題,首要問題也還是法律缺位。

上述這兩種方式,都是保理業務沒有被廣泛認知的情況下採取的折中方案。希望未來能被唯一真正正確的做法--買方直接付款給保理商--所取代。


目前已有XX銀行的賬戶體系和相關保理系統能夠實現了你的這種訴求,買方不存在三流不和的問題,而賣方卻存在發票或稅務處理的問題,但目前這種賬戶體系,銀行管理的比較嚴格。


同意樓上的答案,XX銀行是平安吧,但和母子賬戶有所不同,平安的賬戶可以實現瞬時歸集,即買方直接回款至賣方專項賬戶,賬戶資產可全部瞬時歸集至保理商賬戶,這樣既可以解決票流的問題,也可以實現監管的目的,而且這個保理商賬戶是虛擬賬戶,查不出來的

主要的票流問題是,直接回款至保理商賬戶買賣雙方開發票的稅務問題,天津試點稅務局都不認,東北這邊稅務局都不知道保理是啥,不知道北上廣的情況,但小地方稅務局應該呵呵了。

從我的角度,和天津實際判例來講,只要是明保理加買方蓋章確認,保理商基本上是勝訴的,賬戶最好是針對這筆轉讓應收帳款的賣方的專管賬戶,加上中登網把這個賬戶登進去,基本就可以了,封賬戶絕對支持,也不會有票流不符合的問題。

保理新手,不足之處希望各位前輩多指教。


瀉藥。

如果是母子賬戶,或者是實體賬戶下面掛虛擬賬戶。目前有些銀行可以做到這個下掛的名字是企業的。這個賬戶既能收款,又能付款。能夠讓買家感到還是在和賣家發生資金往來。這個賬戶甚至能夠遠程介面開戶,能打電子回單。等等。

但是這個賬戶在法律上是屬於母賬戶即保理公司的。賣方在財務上做賬比較困難。如果保理公司出問題,這個賬戶是要被凍結的。賣方財務制度稍微健全一點的話,應該是不會接受這樣的賬戶。

一種妥協做法,保理商開個實體戶,賣方開個實體戶,然後掛在保理商的實體戶下面,將銀企授權給保理商。


謝沒腰。

一,這是某幾家銀行的成熟業務,筆者在保理公司用這樣的做法實操兩年多了,目前暫沒發生大的問題(但題主的思路很棒啊,能自己想到這樣的辦法);

二,對買方不存在三流不合一的情況。

附贈:

我猜題主應該是要解決對保理公司來講非常重要的控制買方付款的事情。這是一個辦法,實操中可用。

一直以來都在思考並實踐保理公司如何與買方建立戰略合作,成為一個有報復有理想有**有**的四有青年,哦不四有保理公司……

我們該積極推進讓賣方出具「委託收款說明」給買方,讓買方直接付款到保理公司賬戶,這種原始而古老的方法。目前筆者正在實踐,前途未卜。


三流是否符合,要看支付的方式吧。

同行或者線下轉賬,配合銀行提供的賬戶產品,應該是能做到的。

對於線上業務,只要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參與,就無法解決三流不合的問題吧。線上支付,資金無論如何都要先到支付公司的備付金賬戶,而後結算至其他賬戶。

某銀行做了換名支付,在資金跨行劃撥給賣方的時候,以買方的名字送入大小額系統,算是解決了一部分三流不合的問題。具體實現起來,這個流程還是有點尷尬的。


很多銀行的賬戶體系的確支持下掛的虛擬賬戶在對外收款時可以使用虛擬賬戶的企業名稱,因此不會存在三流不合一的問題。現在很多三流不合一的情況往往出現在資金通過第三發支付通道支付,實際的付款方是第三方支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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